[bookmark: _Toc311127773][bookmark: _Toc311127621]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31分、下午2時5分至6時2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佳濱 李貴敏 鄭麗文 周春米 賴香伶 吳玉琴 吳怡玎 林為洲 劉世芳 柯建銘 鄭運鵬 蔡易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鄭天財 Sra Kacaw 莊競程 吳斯懷 羅明才 陳玉珍 邱顯智 陳亭妃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檢察司司長 林錦村 檢察司副司長 李濠松 立法院法制局副局長 李淑娟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王金蓉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晁成婷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服務中心參事 李世德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陪審法草案」案。 決議: 1、 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bookmark: _GoBack]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節節名、第十七條、第三節節名、第二十六條、第四節節名、第五節節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三十九條、第二節節名、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三節節名、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四節節名、第七十六條、第五節節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五章章名及第六章章名,均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三、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之行使,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四、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九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第二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三條 陪審員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到庭。 六、第三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陪審員、備位陪審員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審判長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陪審團審判確定 。 七、第六十二條,除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外,餘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八、第六十三條,除第四項末段修正為「如當事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外,餘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九、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十、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出席說明。 十一、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