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mark: _Toc410317091][bookmark: _Toc413060654][bookmark: _Toc413061386][bookmark: _GoBack]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4時13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玉珍 賴惠員 葉毓蘭 羅美玲 黃世杰 沈發惠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王美惠 吳琪銘 張其祿 管碧玲 湯蕙禎 林文瑞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李德維 羅明才 陳椒華 李貴敏 洪孟楷 邱顯智 溫玉霞 孔文吉 鍾佳濱 吳斯懷 洪申翰 邱志偉 楊瓊瓔 高金素梅 呂玉玲 林德福 何欣純 莊競程 高嘉瑜 賴士葆 陳亭妃 蔡易餘 劉世芳 陳瑩 魯明哲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 花敬群 警政署署長 陳家欽 副署長 黃嘉祿 保安組組長 林國清 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鍾興華 Calivat‧ Gadu 綜合規劃處 王瑞盈 國防部軍備局獲得管理處處長 游玉堂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顧正德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諶立中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陳慧嬪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原住民族使用制式獵槍立法進度」進行專題報告,並請國防部及法務部列席備詢。 (本次會議經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其祿、委員葉毓蘭、賴惠員、黃世杰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綜合報告;委員陳玉珍、賴惠員、葉毓蘭、羅美玲、黃世杰、沈發惠、張宏陸、高金素梅、王美惠、吳琪銘、張其祿、林思銘、管碧玲、湯蕙禎、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洪申翰、賴士葆、陳椒華、邱顯智、孔文吉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陳慧嬪、國防部軍備局獲得管理處處長游玉堂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麗文、劉世芳、溫玉霞等4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綜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及委員黃世杰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6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等13案: (1)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除刪除第三項外,餘照案通過。 (2)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3) 第四條,照委員管碧玲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三項:「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增訂第十條之二、增訂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二條,均照委員管碧玲等17人提案通過。 (5) 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各提案及委員葉毓蘭等3人、委員張其祿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另委員張宏陸等20人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三及增訂第十條之四,保留併入增訂第十條之一處理。 (6)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