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星期四)9時至14時5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蔡壁如 郭國文 林楚茵 莊瑞雄 陳椒華 江永昌 吳秉叡 高嘉瑜      羅明才 余 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邱顯智 吳斯懷 孔文吉 莊競程 鍾佳濱 楊瓊瓔 謝衣 陳柏惟 張其祿 廖婉汝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人事處             處長     李秉洲       法制處            副處長    黃惠玲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廖志堅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林秀燕      交通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馮淑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科長    李成雄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組長     胡文中      文化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葉雪梅       人文及出版司         專門委員   廖倪妮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 專門委員   林弘勳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組長     郭素珍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高珮玲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 處理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有關財政部主管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4案: (一)「行銷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行銷費用」項下「折舊及攤銷」中「攤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管理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四)「行銷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以上4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一)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二)行政院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賴士葆、林德福、費鴻泰、蔡壁如、郭國文、林楚茵、莊瑞雄、陳椒華、江永昌、高嘉瑜、吳秉叡、邱顯智、羅明才、張其祿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壹、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審查結果: 甲、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 7,436億3,586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436億3,528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58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事務費支出」編列4億3,345萬5千元,經查109年度該項目預算編列4億0,765萬元,又該項目108年度決算數僅3億6,647萬6千元,且該年度編列收入及支出皆減少,應無增加編列之必要性。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2.查110年度財政部主管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其基金用途明細表「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編列「債務利息」1,025億9,375萬元,與109年度相同,但108年度預算數1,061億0,634萬5千元、決算數959億2,303萬5千元,實際支出較預算數減少101億8,331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預算編列應符合實際,是項支出予以減少,爰凍結「債務利息」5億元,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3.108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操作節省利息數為近10年來新低,允宜研謀改善。108年度因受景氣回溫、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稅課收入優於預期、持續管控歲入歲出差短,及推動開源節流措施等因素影響,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為歷史新高,達1,207億元,惟該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僅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50億元,為自103年度以來之最低,其所節省利息支出2,300萬元,更創近10年來新低。經查近10年度中央政府歲入歲出決算雖大多為短絀,惟自106至108年度均為賸餘,已有所改善,債務舉借金額呈現縮小趨勢,近2(107、108)年度更因歲入歲出產生賸餘,均未執行債務之舉借。 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財政部針對該基金應視整體財政收支情形,於政府財政狀況較佳之年度,適時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提高財務運用效能,爰建請財政部針對相關改善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4.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7,436億3,586萬2千元,基金用途7,436億3,528萬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賸餘58萬2千元,加計預計平衡表列示之109年底基金餘額7,713萬元後,110年底基金餘額為7,771萬2千元。經查,近4(105至108)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書之預計平衡表,其中「負債-流動負債」科目均無列數,金額為0元,然決算卻產生1至3億餘元左右之流動負債。財政部應參酌現行公債發行制度予以概估,並反映於預算編列中,避免該科目預、決算連年出現差異數過鉅情事。爰建請財政部應針對上開情事研議相關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5.105年至109年10月中央政府公債之公告發行額,分別為5,700億元、4,000億元、3,550億元、4,100億元及3,750億元,其中小額投資人至多可申購其中2%,即各為114億元、80億元、71億元、82億元及75億元。 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占當年度之比率極低,5年來全部未達0.5%(詳如下表一)。又根據107年2月6日財政部新聞稿,該部為興利便民,調高小額投資人每人申購公債上限至150萬元,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占可申購最大數額之比率仍無明顯提高。 表一 年度 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萬元) 小額投資人可申購之最大數額(億元) 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占可申購最大數額之比率 105 4,030 114 0.35% 106 1,550 80 0.19% 107 950 71 0.13% 108 1,180 82 0.14% 109 960 75 0.13% 爰請財政部應針對小額投資人公債申購比率過低之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是否調整小額投資人可申購數,或研擬相關措施以促進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6.財政部於每期公債發行公告中,均明訂每期公債發行數額之2%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其中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以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為限,若同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仍以150萬元為限,其應繳價款以該期公債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惟近4年間(105至109年10月)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呈下降之趨勢,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公債意願低落,爰請財政部研議是否調降小額投資人申購比率上限之規定,並就各年期公債申購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連署人:郭國文  7.財政部於每期公債發行公告中,均明訂每期公債發行數額之2%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目前全國計141處郵局提供代售公債之服務,小額投資人申購數額以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為限,若同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仍以150萬元為限,其應繳價款以該期公債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經查105至109年10月公債之公告發行額分別為5,700億元、4,000億元、3,550億元、4,100億元及3,750億元,其中小額投資人至多可申購其中2%,即各為114億元、80億元、71億元、82億元及75億元。然從該期間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數額以觀,分別為4,030萬元、1,550萬元、950萬元、1,180萬元及960萬元,其占當年度可申購最大數額之比率分別為0.35%、0.19%、0.13%、0.14%及0.13%,連4年餘均呈下降趨勢。 復查,為促進民眾瞭解公債標售及申購資訊,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前於105至107年度於「基金用途-還本付息計畫-債務事務費支出」項下編列「服務費用」,用以支付辦理電台廣播及電視宣導短片製作費等廣宣經費,各年度分別編列66萬6千元、54萬4千元及51萬2千元,決算數各為58萬元、28萬6千元及38萬4千元,預算執行率不佳,且自108年度起未再編列。 近年度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及占各該年度公債發行比率均逐年下降,且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年期亦有改變趨勢。爰建請財政部應分析各年期公債申購情形並研議相關措施,以提升民眾申購誘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8.從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中之「109年為防控疫情蔓延及減緩國內經濟衝擊,提出特別預算辦理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致整體歲入歲出差短擴大,預估至109年底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將增為31.3%,110年再增至32.6%」可悉,109至110年度債務未償餘額將持續攀升,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容有必要,惟110年度並未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且105至109年度間所訂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一再變動(詳見下表),實不易長期追蹤並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請財政部儘速研訂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並揭露近年指標變化及各年達成情形,且不宜再頻繁變動績效指標,俾供來年建立有效比較各年度管理績效之指標。 [image: image1.png]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9.109年為防控疫情蔓延及減緩國內經濟衝擊,提出各項防治紓困振興措施,導致整體歲入歲出差距擴大,預估到109年底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將增為31.3%,110年將再增至32.6%,顯現「債務未償餘額」仍持續逐年攀升。 經查為評估債務管理績效,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2至105年訂定以「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作為衡量標準,106年度後改以「債務還本金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為指標,之後的107至109年間一再變動績效指標,實不易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且財政部國庫署公布之債務管理績效評估報告,歷年僅列示指標之當年度目標達成率,對於指標頻繁變動,無法有效比較各年度管理狀況。爰請財政部儘速擬定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績效指標,以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 89億9,037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87億6,498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億2,53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編列用於支應各民營化案件之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等支出計82億9,108萬5千元,惟該基金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載述:「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瞭解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允應表達各民營化案件相關詳細支出。 爰凍結「支應政府應負擔之加發6個月薪給、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等民營化所需支出計畫」1,000萬元,俟財政部詳列相關明細支出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2.106年8月1日行政院函示,增編國庫撥補收入以償還(基金)債務。然而,107年7月3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中長期退場,執行細節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財政部辦理。109年2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函復,即是重申,請該基金研擬裁撤計畫陳報行政院,顯見這8個月來毫無作為。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主要財源為釋股收入,帳面上保留釋股收入631億元,主要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合計618億元,已無執行可能性。惟109年2月18日財政部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提出「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未來運作可行性書面報告」僅寥寥4頁,老調重彈以無執行可能性之釋股作業,完全寄望循預算程序撥補,而不思積極推動基金裁撤計畫。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儘速裁撤,裁撤後之餘存權益歸屬,中央政府應貫徹財政紀律,承擔基金短期債務622億元。爰針對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預算4億7,390萬4千元,凍結4,000萬元,俟財政部提出退場計畫與目標期程,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連署人:郭國文 3.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編列用於支應各民營化案件之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等支出計82億9,108萬5千元。惟該基金於預算書上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載述:「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立法院預算之審議,了解各民營化案件之有關支出,應詳加說明,按主管之部會揭示各民營化案件支出之明細表,爰建請財政部應將各民營化支出之明細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允於往後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預算書內詳實說明之。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4.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編列支應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82億9,108萬5千元,較109年度之85億9,312萬元,減少3億0,203萬5千元(減幅3.51%),惟計畫內容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所定,有特定收入來源應充分揭露重大預算項目之相關完整資訊,但預算書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僅載:「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瞭解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及利預算審議,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各民營化案件相關詳細支出,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5.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僅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10年底預算計累積短絀高達620億元。既然已獲得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退場,且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2月也要求研擬裁撤計畫,爰請財政部俟疫情減緩之時應同步加速辦理退場之具體計畫。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6.因推動民營化政策引發許多爭議,致迄107年底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1億8,600萬元,其中包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億5,000萬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億5,400萬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億3,800萬元等保留數逾10年以上,爰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3個月內就相關預算保留數應是否有其保留之必要性及妥適性、是否註銷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7.107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31億8,600萬元,包括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億5,000萬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億5,400萬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億6,600萬元、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億7,800萬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億3,800萬元,編列年度自91至99年度,不僅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其中逾10年者約315億1,300萬元,占49.9%。有鑑於預算編列至今相距多年,財政與經濟環境皆已有大幅度之變遷,爰要求財政部於 3 個月內提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連年保留逾 600億元釋股預算收入保留之必要性與妥適性,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8.民營化政策之推動引發諸多爭議及後遺症,致108年底該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1億餘元,其保留年限均逾4年,亦不乏保留逾10年以上者。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釋股預算涉及油價、電價等民生議題,且預算編列距今多年,財政及經濟環境均有所變遷,財政部實有通盤檢討該等釋股預算多年逾600億元賡續執行之必要。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郭國文 9.為辦理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行政院於97年3月函示,該公司民營化年資結算金不足部分,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支應15億元為上限,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有盈餘之情況下,分10年回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因此,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98年間撥充15億元協助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結算金,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則自99年度起,分10年,每年繳交1億5,000萬元回饋金,以充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源,並預計於108年度完成回饋。惟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於102至104年度及106年度以營運欠佳及虧損為由欠繳回饋金,107及108年度之回饋金亦延後辦理,迄今尚欠繳7億4,150萬元。經濟部亦規劃延後於111至115年度再續辦回饋金計畫,顯未衡平考量民營化基金之財務狀況,爰請財政部持續追蹤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若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轉虧為盈,財政部應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優先繳回欠繳之回饋金,以維護政府權益。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連署人:郭國文 10.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自成立多呈現短絀,仰賴政府撥補,110年預計已累計虧損高達620億元。而自97年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時,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先墊付15億元予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民營化作業,按規定應從99年開始分10年期繳納回饋金,惟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多年來以營運欠佳及虧損為由,未繳納回饋金,迄今欠繳7億4,150萬元。經查行政院106年函文可延後繳納回饋金至115年,爰建議財政部應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如提前轉虧為盈,優先繳交欠款之回饋金,以維護政府權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貳、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以上兩案均照案通過。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秉叡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案: 有鑑於近期國內部分地區,成為有心投機人士炒作房地產之標的,為遏止此一歪風,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督導五區國稅局加強查緝使用「紅單交易」逃漏營業稅與所得稅情事,並於半年將查核情形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蔡壁如 費鴻泰林德福 羅明才 散會 PAG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