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至11時55分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4時4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德維 陳秀寳 高虹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萬美玲 鄭正鈐 黃國書 林宜瑾 賴品妤 高金素梅 吳思瑤 林奕華 范 雲 張廖萬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洪孟楷 蘇巧慧 陳椒華 林德福 呂玉玲 吳斯懷 鄭麗文 莊競程 劉建國 廖婉汝 吳秉叡 張育美 劉世芳 張其祿 羅明才 曾銘宗 陳亭妃 楊瓊瓔 孔文吉 何欣純 林楚茵 李貴敏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人員:(11月9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率同有關人員 科技部政務次長兼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 謝達斌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 李翊柔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蔡瑋純 (11月11日) 文化部部長 李永得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 朱宗慶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 丁曉菁 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 藍祖蔚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蔡瑋純 主 席:吳召集委員思瑤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11月9日) 報 告 事 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110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案。 2、 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3、 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110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8,704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億0,745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2,040萬3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0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3項: 1.依《行政法人法》第17條規定,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為績效評鑑項目之一。經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下稱災防中心)106至108年度自籌收入預算數分別為3,703萬元、5,150萬元、6,031萬元,決算數為9,515萬3千元、9,671萬7千元及1億7,421萬2千元,均超逾預算數,達自籌收入目標值,更呈逐年成長趨勢。 惟細究構成項目,可見主要來自科技部及科技部以外政府單位,來自民間者極低,106至108年度決算數分別僅38萬1千元、23萬6千元及1萬1千元,占總收入之0.14%、0.068%及0.002%,呈遞減趨勢。同時,109及110年度預算更僅編列1萬元。 為依循行政法人透過維持一定獨立性,以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增進公共利益之設立精神,並能減輕國庫負擔。爰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審慎規劃相關措施,適度提升來自民間之自籌收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2.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0年度預算案收入3億8,704萬7千元,支出4億0,745萬元,收支相抵後短絀2,040萬3千元。經查,雖然106至108年度自籌收入已達目標值,但來自民間之自籌收入甚低且呈下降趨勢。 依照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23條之規定,自籌比率之達成率為災防中心績效評鑑項目之一。而該中心自籌收入主要來自政府部門,來自民間部分之金額及占總收入比重極低,110年度預算案數僅編列1萬元,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儘速檢討規劃,提升來自民間之自籌收入預算數,以提升自籌比率,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俾增效益。 災防中心106年度至110年度自籌收入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預算 預算 自籌收入 合計 37,030 95,153 51,500 96,717 60,310 174,212 65,528 70,610 科技部 29,000 73,467 39,770 72,113 52,100 132,226 40,000 36,000 科技部以外政府單位 8,000 21,305 11,700 24,368 8,200 41,975 25,518 34,600 民間 30 381 30 236 10 11 10 10 總收入 204,195 271,519 269,933 347,198 354,817 472,831 375,098 387,047 自籌收入占總收入% 18.13% 35.04% 19.07% 27.86% 17.00% 36.84% 17.47% 18.24% 來自民間自籌收入占總收入% 0.015% 0.140% 0.011% 0.068% 0.003% 0.002% 0.003% 0.003% 本期短絀 -5,090 -223 -307 23,836 -5,978 -6,128 -19,862 -20,403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3.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下稱颱洪中心)於107年12月底併入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防中心接收颱洪中心18位員工及1千多項財產,颱洪中心併入後之相關業務計畫為智慧化颱風洪水技術研究計畫。 而災防中心於颱洪中心併入後之108至110年主要績效指標僅110年增加與大學合作防災科技與技術服務案件數,尚未見配合與颱洪中心之整併,增加充分適當之績效指標,以衡量執行併入後業務成效。且,該中心部分績效指標如完成報告件數、研習場次人數等難以呈現該中心實績,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應研謀改善績效指標之訂定,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具體呈現該中心成效。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4項 原子能委員會181萬元,照列。 第155項 核能研究所原列120萬元,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4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1億2,753萬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953萬元。 第125項 輻射偵測中心205萬1千元,照列。 第126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333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核能研究所1億3,40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70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71項 輻射偵測中心2萬元,照列。 第172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3項 核能研究所297萬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6項 原子能委員會6萬3千元,照列。 第167項 輻射偵測中心8千元,照列。 第168項 核能研究所123萬4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國外旅費原列959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萬美玲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李德維 鄭正鈐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5億2,930萬1千元,減列: (一)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二)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三)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 以上共計減列20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909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一)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原列6,778萬8千元之4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范 雲 賴品妤 黃國書 林奕華 吳思瑤 萬美玲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德維 張廖萬堅 陳秀寳 林宜瑾 鄭正鈐 (二)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列5,875萬2千元之15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萬美玲 黃國書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宜瑾 陳秀寳 張廖萬堅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李德維 (三)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原列5,607萬元之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萬美玲 鄭正鈐 賴品妤 黃國書 林奕華 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林宜瑾 (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原子能科學發展」工作計畫110年度編列預算數為6,778萬8千元,其中重點項目「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技術及環境輻射研究」共匡列3,300萬元,內含辦理各項海陸域輻射調查及國民輻射劑量評估。由於近期日方即將拍板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排放方式及時程,若最終決定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理恐將對我國海域造成影響,原能會允宜妥善調整相關計畫項目之預算,儘早研議福島含氚核廢水入海因應措施方案。 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全面評估福島核廢水排放對我國海域可能之輻射影響,並針對目前海陸域環境輻射狀況檢測資源及量能進行盤點,研擬福島核廢水排放之我國跨部會整合因應計畫及相關項目經費運用方式,並於2個月內將上述事項以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五)有鑑於108年經濟部依《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對蘭嶼人發放回溯補償金,未來每3年也將持續支付土地補償金。惟桃園市龍潭區亦存有放低階核廢料,卻未有編列長期敦親睦鄰經費之法源依據。為保障龍潭地區民眾身體健康及安全,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與行政院溝通增編相關經費,並研議擴大健康檢查費用及訂定補償及睦鄰法源,並將前述結果作成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六)有鑑於我國老舊核電廠即將或已於近年進入除役階段。然,台灣電力公司對於後續除役準備工作,如有關燃料棒移出及核廢料處理問題、集中式貯存設施選址,亦或是新北市乾式貯存設施遲遲無法獲得水保完工證明等,都出現不同理由之問題,致使後續除役工作無法順利推進,造成老舊核電廠雖已無發電,卻依舊耗費國家大量人力、物力與預算,且亦無法免除國人相關核安風險。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確實履行督導與核安管控責任,並督促台灣電力公司積極處理上述問題,以利後續核電廠除役工作之順利推動。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七)有鑑於近年來,國際間相關原子能研究發展極為快速。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執行「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已廣納國內大學作為相關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重點項目,且合作項目與合作學校逐年增加。然,審視近5年原能會相關人才培育之「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預算均無增減。顯示,越多學校參與相關計畫,相關研究人員與原能會合作項目越多,則平均每校或每人分配研究發展經費就會越低,恐無法達到人才培育之政策目的。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重新檢視相關計畫與內容,從現有經費規模於111年起適時增加經費,以強化我國原子能科技研究及相關人才培育量能,使我國原子能科技發展與專業人才,得以與世界潮流接軌。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理原子能科普展,獲良好迴響且移地舉辦次數日益增高。然原子能科普展之預算規模並未增加,預算之編列與需求未盡符合。原能會111年度編列相關預算時應予以改進,使預算編列與業務實際執行情形得以符合。 同時原子能科普展由原能會同仁自行說明,故能將相關業務說明得相當清楚,遠勝於一般委外或招募志工之展覽。然此舉亦造成原能會同仁負擔加重,需犧牲假日辦理科普展業務。故若需擴大舉辦科普展或類似活動,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議以搭配外包廠商、於大專院校招募種子解說員等方式,擴充展場人力,以減輕同仁負擔。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賴品妤 (九)鑑於先前發生執行移動型照相檢驗之勞工,於職場因受輻射照射,導致罹病死亡之案件。為確保勞工安全,避免輻射職業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對執行移動型照相檢驗工地進行不預警夜間稽查作業,此作業應持續辦理,並持續精進,同時研議如何與聘僱外包廠商之工地業主合作,提升稽查效益,益加以保障勞工職業安全。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賴品妤 (十)台灣電力公司於105年12月提出「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6年2月完成審查,審查結論中,關於「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之推動時程,係請台灣電力公司自「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啟動時起,應於3年內完成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8年內完工並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 依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於109年10月15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原子能委員會謝曉星主任委員時,謝主任委員肯認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於108年3月15日第4次會議,決議要求台灣電力公司積極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之時,即應視為「送至(集中式)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方案已啟動,而應開始計算該方案之執行期程。亦即,台灣電力公司應於111年3月15日前完成場址選定即土地取得,116年3月15日前完工並啟用中期暫時貯存設施。 對於政府辦理蘭嶼貯存場遷場事宜之進度緩慢,原子能委員會作為核能安全之監管單位責無旁貸。惟110年度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未見積極督促台灣電力公司辦理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之措施及經費規劃,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督促台電公司審慎規劃、加強溝通、提出具體推動時程並妥適辦理,並應就110年度有何加強督促台灣電力公司辦理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之措施及經費規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增加民眾對原子能科普知識之理解,109年已辦理了3場(台北、彰化、新竹)科普展覽,以促進全民對原子能安全的了解與重視。然為增加學生參與原子能科普展之機會,提高國中小學生對原子科學之認知,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持續辦理科展,並能與國中小學校合作,同時可鼓勵高中學子加入學習行列,增加中小學生接觸與認識原子能的機會。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十二)有鑑於美國總統川普已於2020年3月26日正式簽署《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以反制中共在國際孤立我國,全方位力挺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紛紛獲得國際迴響;如美國智庫防衛民主基金會更呼籲,中國持續加重侵犯台灣的主權,美國應該採取更多措施保護台灣的獨立性,首先要替台爭取國際組織和聯合國成員的支持,尤其是幫助台灣加入國際原子能總署(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簡稱IAEA)。 經查IAEA並未禁止非聯合國成員加入,如馬爾他騎士團即於1997年加入,並常駐代表團;又查如尼加拉瓜、宏都拉斯、柬埔寨均為退出IAEA後又重返之先例,然我國於1971年自行退出聯合國後,雖已失去了國際原子能總署會籍;但由於核物料與設備仍須持續推展,故我國仍持續與總署保持一定程度的聯繫,包括:簽訂協定、定期派員來台針對核能技術、保防視察、原能會亦於外交部駐奧地利代表處有派駐人員,其主要業務在於與總署之間的行政庶務安排,可謂雙方已有信任基礎;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與外交部啟動部會橫向聯繫,研議積極加入,並採取必要之行動,俾為我國的國際空間找出外交新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三)有鑑於核能研究所於民國80年代因國內核醫藥物全賴進口之背景下,配合政府政策於同位素應用組內成立任務編組之核醫製藥中心,應用原子能科技生產及銷售核醫藥物,以平抑國外進口藥價;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8年度之銷貨收穫為3,995萬2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之7,768萬2千元,下降幅度達48.6%,顯示原規劃之功能成效不彰。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中詢問核研所之說明,有部分醫院認為繳費期限過於倉促,故而不予訂購;又查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所設立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第12條之1規定:申請核醫藥物產製依本標準收費之繳費期限為2個月;建請行政院原子能會應召集相關業者,訂定符合業界需求的繳費期限,俾利推廣核醫藥物之製造及推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四)有鑑於我國目前具備能量區間9.6至18 MeV小型迴旋加速器10座、15-30 MeV中型迴旋加速器1座、70-230 MeV高能質子迴旋加速器1座,卻獨欠缺能量區間30-70 MeV迴旋加速器,是我國基礎研發與產業應用的缺口。 綜觀國際趨勢,加拿大、美國、日本、義大利與韓國等國家均已建置能量區間30-70 MeV迴旋加速器,其應用趨勢走向多樣化,從基礎科學到醫學、農業、工業、能源、太空、國防等領域,均有應用實例,足可顯見重要性。 此30-70 MeV迴旋加速器之建置,攸關我國重要科技與產業技術之全球競爭力,為強化我國中子與質子科學應用研究,加速接軌國際原子能科技發展趨勢,建請儘速辦理可行性需求評估,以期強化與補足國內所需的檢證關鍵技術缺口,達到穩定供應核醫藥物之照顧民生福祉與新穎核醫藥物開發之雙贏局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五)有鑑於核能研究所於民國86年正式成立核醫製藥中心,專責生產核醫藥物,擁有中型迴旋加速器與醫用同位素研製設施,為國內唯一具規模且合法供應核醫藥物之政府機構。根據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依衛生福利部PIC/S GMP(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規範,藥廠須配置足夠且具必要資格及實務經驗之人員,並提供充足與適當資源(財務、物資、設施及設備等),執行及維持製藥品質。 另依核醫製藥中心各部門專業分工,其核醫藥品經迴旋加速器照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核醫製藥中心製造、品管、倉儲、銷售等程序,估算所需最低維運人數為45人,惟囿於核醫製藥中心刻正面臨編制人員退休潮,現有人員自105年底之42人,因員工陸續離退,減少至108年底之37人,未能補足且現餘人力尚須另支援或兼辦其他計畫,足顯核醫製藥中心及核心設施運轉之困境。 建請核能研究所應就問題癥結研謀妥處,逐步規劃關鍵核心技術之人員訓練傳承與人力補足,以達成該所迴旋加速器暨核醫藥物中心執行核醫藥物研發、製造與推廣之任務編組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六)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核醫製藥中心之整體生產與銷售成本不易掌握,主因為核醫中心之設備、人力、經費均為研發工作之餘才投入生產作業,諸如水電、設施維護、折舊攤提、人力等,均因屬於任務編組,非屬國營事業機構,亦未設立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著實不易單獨切割生產製造成本。 經查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設有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負責生產管制麻醉藥品,並於民國90年訂定《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於立法院第7屆、第8屆內分別提出《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臺灣管制藥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以利公司化管理使制度更為明確,雖未通過,但相較核能研究所於民國86年成立任務編組「核醫製藥中心」,迄今已逾20多年,卻未就單獨切割生產製造成本提出解決方案,其態度甚為消極,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七)有鑑於近年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瑞德西韋為武漢肺炎重症患者有效治療藥物之一,我國各單位均積極研究如何有效合成高品質之瑞德西韋,適時提供延續生命與治療契機。依據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業務報告所載,核能研究所下核醫藥物合成研發團隊,以多年藥物合成經驗,於109年6月運用目前最新之AI人工智慧,採取化學逆合成方式成功製成瑞德西韋,相較原文獻所載之方法,更為精簡,能有效提升製程總產率,若國內有擴大需求時,能協助國內藥廠參與製造生產,確保國人健康。 據悉由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召集成立以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國家衛生研究院、各大專院校等產官學界跨平台的「抗疫國家隊」,卻獨缺核能研究所下轄之核醫藥物合成研發團隊,然核能研究所在藥物合成的技術及運用AI人工智慧的創新能力,同樣擁有研究能量與優勢,允應儘速與中央研究院以長期觀點展開合作,俾利成為國家的堅強防疫後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八)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業務報告,近年為配合在地產業需求,原能會已將多項能源研發技術轉移至在地產業,其中包括「木片纖維乳酸試量產技術」、「高度相容於LED自動化製程微型聚光模組技術」、「高溫電漿熔融爐的焚化灰渣電漿熔融處理技術」等,以實際行動輔導產業升級,深耕在地投資。再者,核能研究所亦將既有研發技術與在地產業結合,落實在地產業化目標,與在地產業合作即包括「彰化縣二林鎮火龍果廢棄枯枝條轉化生質能源」、「彰化縣埔鹽鄉畜牧廢水轉沼氣發電」、「雲林縣進行公斤級大蒜農產品開發節能乾燥技術」,均位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核定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區域,且與「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中推動農山漁村永續發展,其工作項目之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不謀而合,符合我國政策發展目標。 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舉辦「臺灣地方創生展」已行之有年,藉由中央相關部會及19個參展縣市推動地方創生的優良案例,將資源盤點、共識凝聚、事業提案及執行成果等不同階段的推動經驗與各界分享;原能會深耕在地產業鏈結多年,運用既有研發能量配合在地產業需求,卻從未見原能會參與,甚為可惜,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與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合作,提升社會大眾對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投入地方創生之能見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九)為促進全民對於原子能安全之了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強化民眾參與及溝通機制,以原子能科普展之策展形式擴大與社會對話,並於109年預算案中增列辦理原子能相關科普策展等經費165萬9千元,作為科普展之預算來源,顯見原能會對於科普之用心。 經盤點歷屆科普展之主題,分別為「環保、生活、酷科學」、「理Fun 科學 環保 科技」、「i上原子能 綠能e世界」之3項主題,然根據原能會業務報告,近年為配合在地產業需求,原能會已將多項能源研發技術轉移至在地產業,其中包括「木片纖維乳酸試量產技術」、「高度相容於LED自動化製程微型聚光模組技術」、「高溫電漿熔融爐的焚化灰渣電漿熔融處理技術」等,以實際行動輔導產業升級,深耕在地投資。再者,核能研究所亦將既有研發技術與在地產業結合,落實在地產業化目標,與在地產業合作即包括「彰化縣二林鎮火龍果廢棄枯枝條轉化生質能源」、「彰化縣埔鹽鄉畜牧廢水轉沼氣發電」、「雲林縣進行公斤級大蒜農產品開發節能乾燥技術」,均位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核定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區域,且與「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中推動農山漁村永續發展,其工作項目之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不謀而合,符合我國地方創生政策之發展目標。 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可增列「擴展能源技術」、「加速深耕在地產業鏈結」、「擴大產業投資」未來策展方向,將推動經驗與各界分享,進而使民眾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施政有感。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近年來捨棄舊思維,導入設計能量,以策展方式辦理原子能科普推廣工作,吸引國人走入原子能科普世界;然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已於109年2月改制成為台灣設計研究院,蔡英文總統更宣示「設計是國力」,將設計作為台灣的重要國家戰略,台灣設計研究院將成為推動跨領域合作、跨部會參與的平台,讓設計作為強化為國家整體競爭力的創新力量。 然台灣設計研究院承辦文化部「臺灣文博會」多年,連同其所主導的「台灣設計展」、「新一代設計展」等,均已建構出創新型態的策展模式,其108年於屏東舉辦的台灣設計展創下驚人的參觀熱潮,更吸引超過400萬人次參觀,創下歷屆台灣設計展的最高紀錄。而台灣電力公司美感電域POWER ZONE展,以變電箱作為傳遞「科學、生活、環境美學」的資訊媒介,運用科普淺顯易懂的特點,帶領人們走進城市中的電力、美學空間,內容結合設計思考與有趣的互動體驗方式,增進大眾對科普知識的了解,均可作為原能會推動策展之借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與台灣設計研究院建置合作機制,以精進策展內容、擴大設計導入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一)根據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推動原子能科學普及化之作為」專題報告,原能會已運用與科技部共同推動的「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辦理原子能科普教育以考量分齡分眾之需求,製作合宜素材,並且運用大專院校的學術量能,共同進行原子能科普推廣有關之研究,將研究計畫成果可回饋於原能會原子能科普推廣的業務中,顯見原能會為因應推動科普,致力跨部會鏈結。 但除「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外,科技部每年亦舉辦「臺灣科普環島列車」,成功大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國家實驗研究院共同執行,用4天時間環島一周,每一停靠站則由各縣市「全民科學週」科普活動計畫執行團隊在車站舉辦各種科學實驗和表演,以創新多元的方式推廣科普教育的策略,帶動全臺科學深耕之功效,推動偏鄉科學普及,縮短城鄉差距,讓學童們從接觸科學實驗及科學遊戲中學習科學知識,也讓科學實證與探究的種子從小扎根。 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就加入科技部「臺灣科普環島列車」進行研議,共同籌畫每年之科普大活動,展現我國科研能量。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二)有鑑於福島核災之廢水儲存庫將在2022年滿載,根據日本媒體《共同社》報導,日本政府擬敲定有關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的核廢水,在經過淨化後將排放入海。最快10月底前舉行內閣會議後,即最終敲定並公布;韓國政府更就輻射汙水問題訴諸國際,多次致函給國際原子能總署,提及對日本核廢水有可能入海,並對環境產生影響表示擔憂,呼籲國際原子能總署,攜手國際機構和利害關係國,積極發揮作用。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要求日本政府基於2014年簽訂之《台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之互惠精神,於未來決定將含氚廢水排入海洋的政策後,儘早知會我方,並協力我國駐日本代表處,蒐集日本政府所發布相關資訊,以作為政策調整及提升因應作為之參據。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三)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推動興建高放射性與低放射性廢棄物統一管理之中期暫時集中式貯放設施,恐將面臨選址困境,由於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為民眾高度關切議題,且當代人有責任加以妥善解決,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台灣電力公司負有切實執行低放處置計畫之義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雖對台電公司未如期完成選址作業,已於105年、106年、108年分別依規定開罰,仍無益於改善地方政府之意向,難以推動地方性公投之進度,但原能會仍有儘早解決國內核廢料困境之職責。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參照日本、韓國、美國等國際經驗,會同經濟部共同督促台電公司加強與地方溝通,提供「回饋金」之外的資源挹注做為政策誘因,以協助台灣電力公司審慎規劃與訂定推動時程,俾利順利興建貯放設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四)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於我國核能電廠之安全監督管制,自100至108年,我國核電廠計有違規案件總計69件,係由核能電廠發生異常狀況後,主動回報者為27件(佔39.1%),其次依序為駐廠視察19件(佔27.5%)、大修視察11件(佔15.9%)、專案視察10件(佔14.5%)與不預警視察2件(佔3%),顯示原能會雖執行每日駐場視察,但異常狀況卻仍多屬發生後電廠自行回報,其辦理容待提升,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強化核設施安全管制功能,以利運轉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五)查國內放射性廢棄物設施最終處置之選址,因未能順利辦理地方性公投,迄今仍未完成,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設施,迄109年2月已屆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期限,卻未能完成。參考比利時、韓國、瑞士等他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作業經驗,選址順利的關鍵在於公民獲得充分且確實的資訊、得以公開討論及有效溝通,並參與選址決策過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督促台灣電力公司辦理相關選址作業時應強化選址公眾溝通與參與。對於台電公司未來放射性廢棄物設施的建造申請案,原能會應加強審查及檢查過程,落實公眾溝通及參與作法,包括辦理聽證、審查說明會或其他在地公民溝通協調機制等程序,使民眾具備充足確實之資訊,得以公開討論與參與決策過程。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督促台灣電力公司加強放射性廢棄物設施選址的公眾溝通與公眾參與,以及未來申照申請案審查作業之公眾溝通與民眾參與強化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度編列「年輻射劑量達1至5毫西弗輻射屋居民健康檢查及照護」相關預算,僅編列一般事務費350萬元,經查該計畫109年度編列預算為792萬元,因109年度受疫情影響,致健檢執行成效不佳。為保障1至5毫西弗輻射屋居民之健康,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積極與輻射屋居民溝通聯繫,並提出相關策略,以提升輻射屋居民健康檢查及照護之績效,並於111年預算編列時,回編相關健檢預算,確實作好政府照顧輻射屋居民之責任。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萬美玲 (二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動支82至84年度第二預備金及編列85、86及93年度預算辦理98戶年輻射劑量大於15毫西弗輻射屋之價購,合計支應5億6,787萬2千元。而原子能委員會110年度再編列預算數354萬9千元,去支應對承購原輻射屋屋主核發一次性救濟金所需,表示過去善後處理未臻完善。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妥慎辦理,重視相關預防管控作業及維護居民權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黃國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十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度新增「接軌國際輻防技術規範與精進量測技術能力研究」科技計畫,預算編列988萬元。該計畫執行期程4年,計畫內容涵蓋多項重要輻防管制研究項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於計畫執行應允宜周延規劃並妥設目標辦理,俾增效益。另該計畫之執行須注意對產業發展之影響並加強整合相關技術,且有關研究人力面臨人才流失及補充人力不易之問題,應研擬相關策略,俾維持研究能量與強化人才培育,以增效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108年7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正式進入除役階段,並於109年10月完成核二廠的除役計畫審查,俟相關環評通過環保署審查後,即可辦理核發除役許可相關事宜。乾貯設施是核電廠除役之必要設施,台灣電力公司核一廠乾貯設施因設施興建是否有按圖施工而與新北市政府意見歧異,尚未取得水保完工證明而無法啟用,致使反應爐內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無法進行除役核心拆除主要作業。核二廠後續進入除役階段,亦恐將面臨類似的情況。原子能委員會除持續做好用過核燃料貯存的安全管制,也應促請經濟部督促台灣電力公司積極與新北市政府共商解決方案,並積極推動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計畫,以利核電廠除役工作之推動。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林奕華 (三十)核一廠已進入除役階段,然因燃料棒未能如期取出致使目前除役僅是形式並未進入真正實質除役過程,過渡期間如何監管核安?若長期無法取出燃料棒原能會有無建議備案?另核二廠除役申請已過,110年度仍編列運轉中之安全評估等專業審查費,核二廠除役之期程、相關規劃為何?另委託研究國際除役管制法規並提出相關管制建議,其具體內容為何?過去是否已進行類似研究?爰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宜針對前述相關議題進行說明,以利掌握整體核電廠除役進展。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鄭正鈐 陳秀寳 (三十一)日本川內核電廠因未完成恐攻應變,而停止運轉反應爐。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境內首座之巴拉卡核能發電廠亦被倫敦大學學院能源機構資深研究員朵夫曼(Paul Dorfman)發布報告指出巴拉卡核能發電廠在軍事攻擊極活躍的中東地區,恐有遭攻擊風險。 中國對台文攻武嚇,無所不用其極,包括共機頻繁繞台,甚至闖入我國於斐濟舉辦之國慶酒會會場,毆打我國外交官。故原能會於核子保安與應變亦應加強防範,加強遭軍事攻擊或恐怖攻擊之應對措施,以國家安全之高度,確保我國國家安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林宜瑾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6,872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輻射偵測中心110年度預算案「環境輻射偵測」計畫編列1,189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507萬1千元,減少317萬8千元(減幅21.1%)。 惟「環境輻射偵測-台灣地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中有臺灣地區相關食品放射性含量偵測及放射性落塵與環境輻射偵測等業務,依中心提供資料,其內容包括主要民生消費食品、沿海魚貝藻類、進口食品、農特產品、大氣(落塵及空浮微粒)及其他;據該中心說明近年主要係加強對國外進口食品檢測,包括進口食品例行監測及高風險食品加強監測等;查103至108年度檢測件數雖呈概增,惟108年度其他檢測項目較107年減少15.2%,另尚有農特產品部分全未檢測等,仍宜滾動檢討並加強辦理。 另110年度預計檢測件數1,732件較108年度實績1,669件,增幅3.8%,惟以個項相較,民生消費食品預計檢測196件較108年度334件減幅達41%,另沿海魚貝藻類及進口食品部分各預計檢測181件及390件,較108年度實績尚各減少4.2%及5.6% (詳表1);爰請輻射偵測中心提出滾動性檢討報告,研謀提高例行性監測數量,以增經費支出效益。 表1相關食品放射性含量偵測及放射性落塵與環境輻射偵測情況表 單位:件 類別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10年 件數 件數 件數 件數 件數 件數 預計件數 主要民生消費食品 141 141 141 161 334 334 196 沿海魚貝藻類 25 25 25 80 90 189 181 進口食品 180 199 295 349 351 413 390 農特產品 36 44 60 60 0 0 0 大氣(落塵及空浮微粒) 349 365 365 354 270 360 445 其他(直接輻射、植物、沉積物、湖水、海水及地下水等) 147 141 154 253 440 373 520 合計 878 915 1,040 1,257 1,485 1,669 1,732 資料來源:輻射偵測中心提供。 提案人: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110年度預算計畫項下「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中,對核一、二、三廠、核能研究所、清華大學及蘭嶼年度偵測件數不同,或有減少,允宜研謀改善,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理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就其偵測場域之標的有: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核能研究所、清華大學、蘭嶼,雖就整體檢測次數似有逐年下降,然就其他檢測項目有擴增之情形。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之安全,並兼顧中心人力運用之現狀,是故,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將檢測機制儘速全面智慧化、自動化,以減輕中心之人力負擔。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原列8,719萬元,減列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項下「大陸地區旅費」6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12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原列2,195萬元之5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賴品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鄭正鈐 萬美玲 陳秀寳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李德維 林宜瑾 第4項 核能研究所18億1,29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凍結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原列3億0,793萬5千元之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賴品妤 林奕華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李德維 萬美玲 陳秀寳 (二)凍結第4目「推廣能源技術應用」原列1億3,280萬元之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虹安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賴品妤 林宜瑾 陳秀寳 (三)核能研究所具有國內唯一中型迴旋加速器,但自民國82年建置完成至今已運作超過27年,因機械老舊導致故障維修時即無法按合約供藥,因此難與訂有罰則之公立醫院簽訂合約,且有相關人員離退及短缺問題等,使生產線多處於閒置狀態。然核醫藥物銷售收入為核研所重要收入來源,不應因加速器老化及人員短缺而導致減少收入,爰此建請核能研究所積極規劃並爭取更新迴旋加速器,以利提升國內自產核醫藥物之產能及增進相關領域研究之能量。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四)我國於68至72年度間為執行輕水反應器核子燃料發展計畫,研究自製核電廠燃料可行性,爰自美國及法國購入核子物料六氟化鈾以供使用,嗣後因故中止計畫,前揭物料除少量已用外,尚有乏六氟化鈾47.04公噸及低濃縮六氟化鈾 4.43公噸現存於核能研究所。 海外運送頗生波折,國外運送契約遲至109年簽訂,致使相關計畫執行延宕。然計畫經簽訂後,應可更明確掌控海外運送之執行進度。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落實相關規劃,並持續持每會期業務報告中呈現辦理進度,至六氟化鈾全數移出國內為止。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具備全台唯一迴旋加速器,為核醫藥物研發之重要單位。核能研究所於民國80年代國內核醫藥物全賴進口之背景下,配合政府要求而於該所同位素應用組成立任務編組之單位-核醫製藥中心,應用原子能科技生產及銷售核醫藥物,以平抑國外進口藥價,任務重大,且政府機關中惟有核研所能從事相關業務。 然歷經多年,加速器等研發設備日益老舊,請核能研究所就相關設施設備之更新、改善妥為規劃,以維持國內核醫藥物自主之研發與供給。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賴品妤 (六)核能研究所於民國86年正式成立核醫製藥中心,專責生產核醫藥物,擁有中型迴旋加速器與醫用同位素研製設施,為國內唯一具規模且合法供應核醫藥物之政府機構。根據審計部108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依衛生福利部PIC/S GMP(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規範,藥廠須配置足夠且具必要資格及實務經驗之人員,並提供充足與適當資源(財務、物資、設施及設備等),執行及維持製藥品質。 另依核醫製藥中心各部門專業分工,其核醫藥品經迴旋加速器照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核醫製藥中心製造、品管、倉儲、銷售等程序,估算所需最低維運人數為45人,惟囿於核醫製藥中心刻正面臨編制人員退休潮,現有人員自105年底之42人,因員工陸續離退,減少至108年底之37人,未能補足且現餘人力尚須另支援或兼辦其他計畫,足顯核醫製藥中心及核心設施運轉之困境。 建請核能研究所應就問題癥結研謀妥處,逐步規劃關鍵核心技術之人員訓練傳承與人力補足,以達成該所迴旋加速器暨核醫藥物中心執行核醫藥物研發、製造與推廣之任務編組目標。爰決議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核能研究所多數設備老舊,尤其產製核醫藥物的迴旋加速器應進行汰換卻遲遲未編預算處理,是否不重視核醫藥物發展?核醫藥物產製收入也年年減少,今年預算中亦僅編列預算換零件未見原因。 另綜觀國際趨勢,加拿大、美國、日本、義大利與韓國等國家均已建置能量區間30-70 MeV迴旋加速器,其應用趨勢走向多樣化,從基礎科學到醫學、農業、工業、能源、太空、國防等領域,均有應用實例,足可顯見重要性。有鑑於我國目前具備能量區間9.6至18 MeV小型迴旋加速器10座、15-30 MeV中型迴旋加速器1座、70-230 MeV高能質子迴旋加速器1座,卻獨欠缺能量區間30-70 MeV迴旋加速器,是我國基礎研發與產業應用的缺口。 30-70 MeV迴旋加速器之建置,攸關我國重要科技與產業技術之全球競爭力,為強化我國中子與質子科學應用研究,加速接軌國際原子能科技發展趨勢,建請儘速辦理可行性需求評估,以期強化與補足國內所需的檢證關鍵技術缺口,並達到穩定供應核醫藥物之照顧民生福祉與新穎核醫藥物開發之雙贏局面。 爰決議核能研究所於經費核定後4年內完成建置30-70 MeV迴旋加速器。 提案人:林奕華 吳思瑤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鄭正鈐 陳秀寳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八)核能研究所於民國68至72年間執行輕水反應器核子燃料發展計畫,以因應當時之世界能源危機,加強國內能源供應的安全。配合研發任務之需求,分別自美國與法國輸入核子原(燃)料六氟化鈾(UF6),76年以後,隨研發策略調整及輕水反應器核子燃料相關之研發計畫相繼結案,核能研究所持有之六氟化鈾核子原(燃)料遂原封儲存迄今。 核能研究所自104年起向行政院爭取專案性額度,執行六氟化鈾處理及處置計畫,已歷時多年,期間亦歷經數次變更與經費展延,又於107及108年度分別編列8,950萬元及6,580萬8千元之預算,規劃將貯存之六氟化鈾運往境外處理,且原先預估106年底簽約、107年處理、108年完成,至今已109年,雖完成簽約,但卻遲遲未啟動運送作業。 計畫經簽訂後,應可更明確掌控海外運送之執行進度,請核能研究所說明處理進度、運送安排及經費支用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林宜瑾 李德維 萬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九)核能研究所「原子能系統工程跨域整合發展計畫(第二期)」為新增計畫,根據預算書說明將規劃4年辦理,計畫總經費與分年計畫內容與目標未臻明確,且隨著台灣進入非核家園,各核電廠或已進入除役或除役在即,核能研究所之相關研究是否應轉型?或有其他更為深廣於民生之應用均未見說明,無法判斷本計畫之重要性。 建請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鄭正鈐 張廖萬堅 (十)核能研究所「綠能產業應用技術發展」計畫為新增計畫,依照預算說明分4年辦理,於預算說明未見預計總計畫經費、總計畫目標以及分年計畫目標,因此無法研判本計畫之重要性以及與核研所過去相關研究計畫進行銜接。 爰決議核能研究所應強化研究成果技術推廣與產業間連結,爭取更多技轉收入,以落實研發成果產業化之成效,前述計畫重點項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鄭正鈐 張廖萬堅 (十一)有鑑於近年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瑞德西韋為武漢肺炎重症患者有效治療藥物之一,我國各單位均積極研究如何有效合成高品質之瑞德西韋,適時提供延續生命與治療契機。依據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業務報告所載,核能研究所下核醫藥物合成研發團隊,以多年藥物合成經驗,於109年6月運用目前最新之AI人工智慧,採取化學逆合成方式成功製成瑞德西韋,相較原文獻所載之方法,更為精簡,能有效提升製程總產率,若國內有擴大需求時,能協助國內藥廠參與製造生產,確保國人健康。 據悉由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召集成立以衛福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國家衛生研究院、各大專院校等產官學界跨平台的「抗疫國家隊」,卻獨缺核研所下轄之核醫藥物合成研發團隊,然核能研究所在藥物合成的技術及運用AI人工智慧的創新能力,同樣擁有研究能量與優勢,允應儘速與中央研究院以長期觀點展開合作,俾利成為國家的堅強防疫後盾。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賴品妤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三、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1,570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億0,416萬5千元,減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大陸地區旅費」20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395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53萬6千元,增列20萬9千元,改列為1,174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項: 1.凍結「基金用途」原列1億0,416萬5千元之5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賴品妤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陳秀寳 林宜瑾 2.核子事故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4,845萬7千元、「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1,297萬4千元、「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452萬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3,339萬2千元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482萬2千元。 以上預算都包含與地方政府(新北市、屏東縣及基隆市)辦理相關規劃、督導及協調、前進協調所或指揮所設施與設備建置及維護、碘片發放與貯存、民眾宣導、人員訓練等整備作業,並辦理定期演習及相關幕僚作業等,俾利落實核子事故應變整備及應變措施、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及強化應變功能等。 但108年度核安演習之民眾參與率仍未達20%,且較上次同地區演習之民眾參與率下降,而參與民眾之不滿意趨向占比則較上年度大幅增加,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精進規劃及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3.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依100至108年核安演習辦理概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辨理核安演習,102至108年度依序擇定核三廠、核二廠、核一廠之順序,輪流辦理演習;查102年度起,因相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均函請有關地區之高中及國中小學派員參與,爰近年之核安演習之民眾參與率較101年度以前提升,惟迄108年度民眾參與率未達20%,且108年度核三廠演習之民眾率為14.76%,相較上次105年度之19.73%,下降達4.97%,辦理成效容待提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切實檢討並精進辦理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四、110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五、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11月11日)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2、 繼續審查110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 3、 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決議: 一、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9項 文化部900萬元,照列。 第190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照列。 第19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9萬7千元,照列。 第192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 第193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 第194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照列。 第195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6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197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9項 文化部1,222萬元,照列。 第160項 文化資產局450萬元,照列。 第16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378萬8千元,照列。 第16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14萬6千元,照列。 第16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60萬元,照列。 第16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222萬5千元,照列。 第16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72萬6千元,照列。 第166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5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8項 文化部6,008萬7千元,照列。 第209項 文化資產局331萬8千元,照列。 第21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2萬9千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160萬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33萬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50萬元,照列。 第21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517萬9千元,照列。 第21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37萬3千元,照列。 第216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15萬3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2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3項 文化部2,307萬元,照列。 第204項 文化資產局294萬2千元,照列。 第205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721萬8千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328萬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105萬9千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70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08萬3千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47萬6千元,照列。 第211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28萬9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18億8,979萬5千元,除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8,289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8億8,929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7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5億3,641萬2千元之2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范 雲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 吳思瑤 (二)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原列2億3,642萬5千元之1,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萬美玲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林奕華 吳思瑤 林宜瑾 鄭正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高虹安 劉建國 連署人:李德維 (三)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原列15億7,569萬4千元之1,600萬元(含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黃國書 吳思瑤 賴品妤 林奕華 高虹安 張廖萬堅 鄭正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萬美玲 林宜瑾 李貴敏 連署人:李德維 (四)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12億1,323萬6千元之4,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虹安 鄭正鈐 萬美玲 林奕華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陳秀寳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李貴敏 連署人:李德維 (五)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原列32億3,357萬1千元之1億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鄭正鈐 萬美玲 林宜瑾 高虹安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吳思瑤 連署人:李德維 (六)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原列8億5,633萬3千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林奕華 范 雲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德維 鄭正鈐 萬美玲 高虹安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林宜瑾 (七)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原列36億5,513萬4千元之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林奕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正鈐 賴品妤 陳秀寳 范 雲 吳思瑤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八)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4億5,574萬2千元之百分之五,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高虹安 萬美玲 林奕華 黃國書 鄭正鈐 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 李德維 吳思瑤 (九)凍結第9目「蒙藏文化中心業務」原列2,111萬2千元之百分之五,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十)許多國家均創立不為國家或私人企業所控制的文化公益廣播電視平台,以公眾服務與獨立自主為營運原則,兼顧社會各類族群的需求,製作多元精緻節目,其中日本NHK、英國BBC、德國DW等頻道,更在國際上積極推廣,於世界各地幾乎都能收看其國際頻道,有助宣傳與推廣該國文化。台灣擁有自由民主、文化藝術、族群共容等多元特色,亦應建立國際發聲管道、打造具臺灣觀點之傳播平臺。爰要求文化部應積極參考國外公共電視之作法,研議我國公共電視頻道於國外播映之計畫,並於6個月內,將推動計畫與期程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十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分支計畫「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根據國內外文化產業訊息及趨勢分析雙月報(109年第4期),2020上半年文化部主管文創產業營業額亦較2019上半年衰退2.56%,營業額衰退產業中以電影產業營業額衰退35.88%最多,顯見109年受疫情影響,電影產業營業額衝擊最大。本預算分支計畫為規劃影視音發展政策,促進產業扎根國內、接軌國際,進而拓展我國文化能見度.爰此,文化部因應疫情復甦,應提前部署規劃啟動增進國內電影產業消費產能之方案,以提升民眾在後疫情時代,對電影產業消費需求。爰要求文化部提出增進國內電影產業消費產能等相關策略方案或行銷計畫,並制定達成指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十二)數位文化內容流通機制推動計畫係為協助文化部數位內容流通規格制訂與規劃、存證機制及服務推動,完善數位文化應用環境,以數位版權存證與認證技術、數位版權存證與認證平台、文化內容授權平台為主要任務。根據文化部「數位文化內容流通機制推動計畫」計畫書,該計畫初期階段(110至111年)為建置數位版權存證與認證平台雛形,中期階段(112至113年)才要推動我國數位文化內容資料存證、認證、授權等發展機制。惟智慧財產權係為文化內容最重要與最寶貴之內涵,文化部應儘早研議規範內容版權之認證、登錄與授權等機制,以保障文化內容之智慧財產權。爰要求文化部積極研議數位文化內容流通機制推動計畫之文化內容版權認證、登錄與授權等相關作業機制,俾確保創作者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十三)文化部110年度歲出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分支計畫「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中說明「9.臺灣文化路徑推動社會發展計畫」係行政院109年8月3日核定,執行期間110至114年,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720萬元,主要是推動1條潛力文化路徑。 惟查,文化部自民國106至109年這4年間共編列1,700萬元辦理臺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與推廣,而110年度新增之「臺灣文化路徑推動社會發展計畫」是否串接及應用前述預算執行成果,影響政府預算執行效益,爰此,建請文化部應就文化路徑106至109年度預算執行成果以及與新增計畫間之關係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6年度~109年度文化路徑預算 年度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科目名稱 辦理文化路徑整合行銷 辦理文化路徑整合行銷 文化路徑推廣 文化觀光政策規劃與臺灣文化路徑整合推廣 預算數 5,000千元 2,000千元 2,000千元 8,000千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 (十四)金曲獎自2003年分語言設置至今,已經過了17年,金曲獎以國、台、客、原4種語言做為流行音樂獎項分類的方式,初衷是為了尊重與「保護」各語言文化的音樂創作,實施多年來,也有許多得獎者與樂評人提出建議,認為分語言設置獎項,其實鞏固了既有的語言文化體制,民眾會自然的直接將使用非國語語言創作的音樂,都分配到這個獎項中,反而讓這些音樂減少了被看見的機會。 台灣目前已經是許多民族融合的環境,未來肯定也會有新住民音樂人參與金曲獎,請文化部思考金曲獎以「語言」作為分類之安排,研議容納更多元創作可能之獎項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以保障多元文化之音樂創作發展環境。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五)文化部110年度預計進用臨時人員196人及勞務承攬298人(以下統稱非典型人力),合計494人,相關預算案數合計2億8,590萬元。107至110年度進用非典型人力數及相關費用逐年遞增(如下表),行政院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及臨時人員總人數應予適度控管,且行政院為減少運用勞動派遣及強化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於107年7月18日訂頒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規定派遣人力依業務性質檢討改自僱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力運用方式,文化部容有檢討空間,應秉撙節原則,核實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文化部107至110年度非典型人力預算一覽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類別 [image: image2.png]  年度   項目 107年度決算數 108年度決算數 109年度預算數 110年度預算案 人數 經費 人數 經費 人數 經費 人數 經費 臨時人員 文化部 80 50,825 116 70,429 137 96,388 138 98,968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19 9,004 28 13,212 29 16,694 31 19,029 台灣文學館 8 3,649 19 8,383 19 9,120 19 9,500 臺灣交響樂團 1 610 8 4,096 8 4,306 8 3,955 臨時人員小計 108 64,088 171 96,120 193 126,508 196 131,452 勞務承攬 文化部 120.4 66,032 151 71,184 96 45,617 95 43,494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85 9,000 69 27,964 77 32,638 77 35,308 鐵道博物館 0 - 0 - 51 33,841 63 40,287 台灣文學館 55.33 25,847 29 15,751 50 28,100 54 30,379 臺灣交響樂團 17 8,073 9 4,230 9 4,960 9 4,980 勞務承攬小計 277.73 108,952 258 119,129 283 145,156 298 154,448 總 計 386 173,040 429 215,249 476 271,664 494 285,900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六)鑑於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捐助財團法人金額高達26億5,588萬8千元,惟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多數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其中「文化臺灣基金會」、「臺灣美術基金會」、「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及「中央廣播電台」等4家財團法人,於110年度有8成以上收入來自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款,尤以臺灣美術基金會110年度收入全數來自文化部,營運績效容待提升,文化部允宜加強督導,以促使各財團法人提升財務自主能力。綜上所述,爰要求文化部應針對未來如何提升其捐助之財團法人提升財務自主能力,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七)文化部主管110年度預算案共計編列「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經費2.2億元,其中文化部本部編列1.03億元,另1.17億元分別編列於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0.31億元、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0.19億元、國立臺灣博物館0.24億元及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0.43億元。而依據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顯示,該計畫規劃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屬跨年期計畫,惟110年度預算案未見揭露計畫經費總額及後續年度經費需求等資訊,有違反預算法規定之嫌。爰要求文化部應針對該計畫未來預算規劃及預計成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八)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捐助財團法人金額達26億5,588萬8千元,且財團法人110年度有8成以上收入均來自政府委辦或補捐助款,顯示多數財團法人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爰要求文化部加強督導,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以提升各財團法人財務自主能力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九)據了解文化部110年度編列僱用非典型人力及相關費用較109年度增加,主要為文化部本部110年度預計進用非典型人力合共494人(含臨時人員196人、勞務承攬298人)、經費需求2億8,59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18人、1,423萬6千元所致。然文化部107至110年度聘用非典型人力之人數及相關費用已逐年增加,卻未說明人力遞增之原因。爰要求文化部確實控管非典型人力運用方式,請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林宜瑾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二十)針對「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110年度續編第7年經費,此計畫依行政院核定總經費為10億0,413萬5千元,其中公務預算負擔8億5,351萬5千元,執行期間為104至111年。然截至109年度已編列預算5億6,457萬1千元,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累計執行僅2億5,093萬9千元,實際工程進度51.36%,較預定進度74.68%大幅落後達23.32%。爰要求文化部針對如何提升該預算執行率提出具體檢討與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二十一)有鑑於由文化部與經濟部攜手推動之「時尚跨界整合旗艦計畫」,辦理「臺北時裝週」且推出「時尚跨界活動補助」,其政策上路已邁入第3年,其執行況狀包含標案內容、時程等制度,均有滾動檢討之必要;建請文化部進行下列事項: 1.檢討執行臺北時裝週的標案內容,強化設計師為主體,將時程、內容形式、國際鏈結、設計師自治項目、補助作業等精進調整。 2.中央與地方擴大合作,整合文化部、台北市政府各自舉辦的臺北時裝週,有效分工執行,以利「臺北時裝週」品牌建立。建立台北時尚樞紐地位,擴大我國時尚文化輸出與影響力。 3.請文化部與經濟部、時尚界進行研商,超前部署臺北時裝週2.0,可行之新模式方案有二:朝「金馬獎模式」(法人基金會主辦,再組成執行委員會執行),或「臺北書展模式」(民間籌組聯盟組織全權主導辦理)。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二)綜觀世界各國GLAM(美術館 Gallery、圖書館 Library、檔案館 Archive、博物館 Museum)典藏單位,均推動開放數位藏品多年,為順應開放資料之國際潮流,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自1998年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數位博物館專案計畫」(1998至1999年),至「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2008至2012年)以來,近年其數位文化中心更推出「開放博物館」,提供我國數位藏品之自由近用與群眾參與的數位服務,以促進文化資產「數位平權」。 經查國際藝術文化線上平台Google Arts & Culture全球已逾2,000座文化館所加入,我國相關館所僅7座,而文化部轄下卻僅有國立台灣美術館加入;然相較中央研究院「開放博物館」已整合32個合作單位、12萬8,045個數位展件,文化部雖已啟動國家文化記憶庫,但迄今未整合轄下GLAM典藏,明顯動能不足,單就以開放共享、跨域共創的精神,致力於文化內容創新應用與轉譯之重任,以擴大我國文化資源於國際之能見度,本應為文化部之責。 建請文化部允宜就「深化國際連結」與中央研究院數位文化中心共同研議推動數位典藏及國際行銷方案,俾提昇我國數位典藏之國際能見度。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三)根據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主決議,吳委員思瑤要求文化部強化支持挹注國立台灣博物館持續進行更完善、更全面之建築文物、史料徵集計畫,並擴大跨部會合作,研議國家級「台灣建築博物館」之可行性,為台灣建築文化藝術之典藏、研究、展示、推廣及教育工作,導入更全方位之作為。 有鑑於此,文化部於108年3月19日及6月26日邀請國內建築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意見收集與諮詢,決議現階段有關建築博物館之推動,先以固定週期策劃辦理臺灣建築展為主,並已舉辦「家.流動與安住:臺灣住屋建築風景之一隅」特展,後續則由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接手,並長期擘劃未來臺灣建築研究體系之總體發展。109年度已啟動「世界各國建築展示調查研究計畫」,以「臺灣需要什麼樣的建築博物館?」為契機,從中梳理建構專業建築博物館展示策略與執行進程,透過計畫執行的過程尋找並建立未來臺灣建築博物館之定位特色,以期與國際建築界搭起交流橋樑,建請文化部允宜加速推動國家級「台灣建築博物館」,並力求統整規劃並加強執行。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四)綜觀台灣建築史,其旅日建築師郭茂林先生之建築生涯涵跨台灣、日本兩地,曾負責規劃與基本設計興建日本首棟超高層建築「霞關大樓」,於日本頗負盛名、被譽為「巨塔之男」;又陸續將日本超高層設計思維、建築工法技術引進台灣,在都市計畫的部分,又提出台北市「台北車站特定區」、「中華路地下街規劃案」、「信義副都心計畫」等都市計畫案,均對台北市空間發展和構架有深刻影響。 郭茂林先生實質參與台北與東京近百年來城市風貌之轉變,為少數參與戰後亞洲近代城市發展的專家,據悉郭茂林先生在台灣事務所已與文化部進行溝通,將留在林口倉庫的文物和文獻,點交給文化部暫管,盤點工作於108年10月結案,共盤點出包含「手繪、原圖」45件、「藍晒圖」541件、「描圖紙、二原圖」71件、「圖板」50件、「卷軸」289件等約計4,614件文物。盤點出約4,614件,扣除在台家屬已領回約691件,剩約3,923件,均為台灣建築史之瑰寶,有鑑於該批文物目前移存於台北機廠倉庫,但典藏環境不盡理想,恐不利於文物保存,且捐贈的程序及文件簽署並未完成,建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 1、允宜儘速改善文物保存環境,並完成捐贈程序及文件簽署。 2、將文物整飾及數位化,整入國家文化記憶庫,並納入台灣建築博物館軟體先行所策劃辦理臺灣建築展。 3、研議籌備以台北市都化發展歷史為議題之研討會及展覽。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二十五)有鑑於我國公共媒體的未來發展,一直為社會所關切的重點議題,於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第7屆董事遴選,行政院所提名21名董事人選,卻僅有7名通過審查,未達目前法定人數,恐不利於公共媒體之發展,至今未有解方。為擘劃公共媒體未來發展藍圖,授權辦理國際傳播,以建構具備公共性、產業性、國際性之公共媒體體系,亦可避免大外宣爭議延燒;建請文化部除提名新任董事人選外,應盡力爭取《公共媒體法》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並強化與立法院在野黨之溝通交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使制度更趨完備。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六)鑑於在現行預算制度下,我國藝術文化購藏預算分列於各文化館所單位預算中,長期以來編列額度不高,難以一次性購置高價、珍貴的藝術藏品。亦因無法預見下一年度國際拍賣市場可購之文物品項與金額,故僅能保守編列預算,致使拍賣市場出現適合我國館所收藏展出之文物時,各該館所無足夠預算參與競拍,至為可惜。 再者,受限預算編列原則規定,預算無法跨年執行,因此也易發生各文化館所為完成預算執行率,於決算前購入較低價而與館藏不相符之藝術文物藏品,消化預算恐有浪費公帑之虞。 基於美術館、博物館之購藏作業穩定進行有助於健全台灣文化與藝術之環境,壯大台灣國家文化典藏之整備,爰建請文化部應儘速召集相關部會、故宮及國內公私立各類博物館,研議成立「國家藝術購藏基金制度」,整合各單位購藏預算,強化賦予典藏預算使用之彈性,建立資源整合及分享機制,打造「文化國家隊」,俾利台灣文化館舍之典藏實力更具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七)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國藝會)每年度兩期之常態補助,為國藝會補助項目中最涉及大多數文化藝術工作者的一項,目前每期約5,000萬元補助金額,經查2020年第1期常態補助結果,總收件數共814件,經董事會核定之補助件數為319件,補助比例39.19%,補助總金額為5,061萬7千元。 其種類分別為文學類、文化資產類、視覺藝術類、藝文環境與發展類、音樂類、舞蹈類、戲劇(曲)類七大類,其補助金額文學類約550萬元、文化資產類約130萬元、藝文環境與發展類約370萬元、視覺藝術類約850萬元、表演藝術類(音樂類、舞蹈類、戲劇(曲)類總和)約3,050萬元,表演藝術在該期補助金額約為視覺藝術的3.6倍、約為文學的5.5倍、約為藝文環境與發展的8.2倍、約為文化資產的23.5倍,明顯呈現失衡傾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允宜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補助與扶助第2條所規範之文藝事業,並允宜公平對待整體文化藝術發展的補助與扶植,以避結構失衡現象。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八)鑑於為推動台灣藝文環境的良善發展,呼應文化部「守護藝文創作自由、完善支持體系」之施政理念,台灣視覺藝術協會已針對藝文補助基金長期不足、補助結構失衡現象以及補助機制檢討修訂等重大議題展開討論與建言,並提出以下5項建議: 1.通盤檢討不合時宜之補助項目分類。 2.洞悉產業動態發展趨勢,擴大視覺藝術補助向度,導正補助結構長期失衡與傾斜現象。 3.應以健全視覺藝術生態結構為視點,擴大支持。 4.建立視覺藝術獎補助與投融資雙軌資金,共構產業動能。 5.補足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缺口,依產業發展趨勢進行條例增修。 建請文化部儘速會同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允宜正視視覺藝術界之迫切需求,洞悉其發展困難與問題,以朝建立友善整體藝文產業生態發展的方向邁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九)有鑑於紓困案件截至109年9月30日為止合計總件數為2萬3,501件,藝文產業核定總計7,746件(32.9%) ,自然人核定總計1萬5,755件(67.1%),自然人申請件數為藝文產業之2倍以上;此次紓困之申請採取申請制,主因係考量文化部從未針對藝文產業工作者進行普查,非典型藝文工作者所蒙受之損失,仍有無法掌握之黑數,雖然採申請制之做法符合現況,但對於紓困資源之投放,恐較無效率和缺乏精準度,以致政策美中不足。 綜觀目前文化部下轄之各類統計,包含以2011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委外執行之《2010年文化統計出版暨文化部文化統計架構研究計畫》為參考依據之文化統計;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出版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依《文化基本法》所執行之勞動情形調查委託研究等,均採用抽樣調查之統計方式。又查依《統計法》第10條每五年執行之《工業及服務業普查方案》,雖包含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卻明定排除文學與藝術(凡從事小說﹑戲劇﹑詩歌﹑文學評論﹑散文等寫作及譯作﹐各種繪畫﹑雕刻﹑塑造﹑模型藝術品等作事之個人均屬之)之個人服務業,以致造成非典型藝文工作者被排除於國家普查之外,顯有排擠藝文工作者之虞,且不利於文化政策擬定。 為健全藝文生態鏈,有效地將資源挹注到藝文產業,建請文化部允宜進行下列事項研析: 1、文化部自行研議全國性文化普查之進行方案。 2、協調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可納入文學與藝術業,推動史上首次藝文從業普查,並常態化;依照《統計法》研擬制定《文化統計方案》,以藝文產業為導向,善用新科技以規範和整合。 3、後續研擬建立雙語化普查資料庫,以利軟實力接軌國際。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三十)有鑑於文化部為保存並再現土地與人民共同記憶,規劃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國家文化記憶庫及促進數位加值應用計畫」,導入科技建構國家級文化平臺,促進民眾參與建構在地知識,作為文化創意經濟產業基礎元素,進而行銷台灣原生文化與國際接軌;然吳委員思瑤於109年5月7日質詢中指出台北市政府未申請「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計畫」後,台北市文化局即以新聞稿指出:「本局與文獻館近年辦理之眷村保溫計畫及地方口述歷史等相關計畫已累積相當數量的文化記憶口述資料,經與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專案中心聯繫,該中心願意提供後台介接API供本局自行上傳。目前國家文化記憶資料庫尚在後台建置作業階段,本局將積極整理相關口述資料,配合中央執行期程,期待在前台完成建置開放時,一同呈現臺北市豐富的文化記憶風貌。」 據悉國家文化記憶庫入口網站已於109年10月17日正式上線,截至11月3日為止,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已初步上傳蟾蜍山煥民新村等28筆資料,建請文化部持續督導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逐步完備該市國家文化記憶庫資料內容。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三十一)依據文化部《2018文化政策白皮書》指出,面對21世紀台灣文化總體營造的願景,文化部盤點過去的優缺得失,以更全方位、更具高度、更具歷程感、更務實與彈性的觀點,重新思考藝文創作自由、人才培育與美感涵養的策略與方案;然檢視過往公部門在設計美學上的案例,由於良莠不齊、品質落差大,常被民間批評為「中華民國美學」,亦證明相關文化體驗與多元美感實難與公共事務與建設串接。 基於台灣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設計院)已於今(109)年正式成立,蔡英文總統更宣示「設計是國力」,目前愈來愈多政府部門或公務機關,開始將設計導入施政流程及公共服務,如曾備受批評的臺灣鐵路管理局力圖求新求變,邀請多方設計專業人士,以設計導入美學觀點,從車輛、路線、服務流程、商品開發等面向,逐步改善百年老店的體質;又如教育部與設計院合作之「學美.美學—校園美感設計實踐計畫」,更獲得GOOD DESIGN GOLD AWARD 金獎的榮耀肯定 (全球共20件),但要翻轉整個公務體系的陳舊美學觀,仍有諸多障礙得克服,若僅個別部會首長與政務官之努力,恐遠力道不足。 鑑於營造可長可久之美感環境,本為文化部之責,建請文化部允宜善用文化會報,落實跨部會文化治理,俾利多元美感導入各部會施政。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三十二)有鑑於數位時代民眾接受資訊習慣改變,政府宣導方式亦應隨之調整。尤以文化部下轄之博物館、美術館受眾侷限,宜善加利用行銷手段擴大民眾文化參與。 檢視文化部下轄之各文化館所,分別註冊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等不同新媒體帳號,但卻未能妥善根據各平台受眾特質、素材優勢等差異,進行具整體策略之經營,仍難收效;又開發專屬App(如國家兩廳院共有6款;文化資產局共有3款;國立臺灣美術館共有2款),其功能不一,且未參酌減法考量,整合單款APP以滿足受眾需求,恐有疊床架屋之虞。 建請文化部允宜參酌民間經驗,OMO(Online Merge Offline)強調虛實融合,將過去O2O(Online to Offline)的「導流」概念延伸為「融合」,將此概念應用於政府治理與藝文推廣,即各項宣傳不宜僅將實體館所視為文化體驗的唯一發生地,使線上宣傳僅為將民眾引導至線下參展;應將線上與線下皆視為文化發生場域,強化線上策展,應用不同平台之特性設定不同推廣目的,例如各館所官方網站「做廣」,拓展能見度,App「做深」,提供藝文消費忠誠受眾最新且快之資訊,培養藝文品牌忠誠度。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三十三)根據吳委員思瑤於109年3月19日以「以讀攻毒 以藝防疫!藝文紓困好還要更好!」為題,質詢時任鄭麗君部長具體要求,基於國內各藝文場館分別隸屬於不同主管機關(如台北小巨蛋為台北市政府、南港展覽館為經濟部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為教育部等),文化部允宜召集中央各部會、縣市政府,借鏡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所推出之防疫振興藝文方案,以協助藝文產業度過最艱困之時刻。 綜上所述,鄭麗君前部長雖允諾召開會議,其縣市政府後續亦各自推出因應疫情協助藝文相關配套方案,反觀教育部與經濟部,迄今尚未積極推動相關方案,參照《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文化部業務概況報告》之內容,並未說明後續相關作為;有鑑於世界各國仍深受疫情衝擊,台灣防疫成績雖獲國際讚賞,但疫情對國內藝文環境與產業仍構成巨大威脅,建請文化部允宜積極解決上述狀況,並推動各項振興措施,俾利藝文產業永續發展。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三十四)為因應疫情衝擊,文化部為振興藝文產業推出藝FUN券政策,其補助金額促進民眾消費支持國內出版、電影、表演藝術等藝文館所,提振藝文消費頗見成效。然於109年7月21日數位藝FUN券抽獎後,未中獎民眾即因藝FUN券App無其他用途而刪除,中獎民眾亦於600元券額使用完後陸續刪除,致使App淪為一次性拋棄式之軟體,顯非合理,恐有浪費公帑之虞。 綜觀藝FUN券App之功能,不僅作為消費之使用,亦可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前提下,以去識別化資訊呈現民眾使用場所、縣市,藝文消費種類,分析不同性別及年齡層之不同消費行為,建請文化部允宜善用大數據分析,以作為未來判斷藝文產業輔導方向,甚至提供予公私立藝文館所、企業參考,以作為開發國內藝文商機、振興藝文產業永續發展之措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三十五)蒙藏文化中心主要業務職掌為推動蒙藏文化,促進臺灣多元文化發展,查目前蒙藏文化館為第七世章嘉大師在臺駐錫地重建,於民國82年2月正式啟用,106年9月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由文化部接管,並正式更名為「蒙藏文化館」。為使民眾了解蒙藏文化,建請蒙藏文化中心應與教育單位研擬讓學生認識蒙藏文化,體驗藏蒙之美、歷史,並從中學習多元文化之價值。另為讓蒙藏文化館盡力達成上述目標,應規劃第七世章嘉大師主題館,以及規劃相關系列展覽。同時為保存藏蒙文化之文物,相關場館亦應規劃整建計畫。上述相關目標,請文化部應本於監督之責協助完成。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三十六)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編列1,403萬4千元,係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個案計畫。該案之實施策略與方法分為:建置全國藝文參與大數據儀表板、影視音文創產業分析及數位影音內容資產評價分析等3項。 承上,該計畫需收集國內藝文活動之參與者(觀眾)資料,以進一步關聯勾稽分析之資料庫。爰要求文化部: 1、需依相關個資保護規定妥慎規劃辦理。 2、積極研擬利用藝FUN券執行數據資料,並提出藝FUN券平台再利用計畫。 上述要求請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三十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一的「重建臺灣藝術史」是首度運用政府特別預算,結合政府與民間的力量,以國家的高度重建藝術史為目的之計畫。「重建臺灣藝術史」除了支持各界研究外,也應積極與教育部協商,結合藝術大學資源建構「臺灣藝術史研究中心」,除統整現行成果,也必須培育臺灣藝術史研究與教育人才,將研究成果往教育與研究領域扎根。 爰請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與教育部聯合召開「臺灣藝術史研究中心」專家學者諮詢會議與籌備會議,6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三十八)有鑑於哲學不僅是人類知識拓展的主力,也是一國文化與精神文明的骨幹,自民國95年起國立台灣大學成立台灣哲學工作室,開始整理在地哲學發展與文獻的準備工作,103年起中央研究院透過一系列的研討會召集國內外學者著手建構戰前與戰後台灣哲學的面貌,之後更完成了兩本專書以及線上的文獻資料庫,目前台灣哲學的系譜與發展已有了相當的雛形。 後續如何推廣台灣哲學,辦理研究、典藏、展覽以及哲普教育與推廣,以承擔台灣精神文明發展的文化傳承意義,透過倡導哲學鼓勵獨立思考的批判精神,將有助深化與鞏固民主發展。 爰此,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與學界及相關民間團體研議推廣台灣哲學之具體作為,包括成立台灣哲學館之可行性評估等內容,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陳秀寳 賴品妤 (三十九)文化部下轄之場館僱用非典型人力以推動場館業務推展,惟非典型人力之勞工,其工作型態、法律關係促使權益保障較為不周。如:依工會法第35條之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不得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這本為基層勞工之固有權益。然館內所屬之勞務承攬之勞工,可能因為換約時,因參加工會活動,而遭法律上雇主(後手)不利益人事待遇,亦發生年資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中斷之問題,甚而不予錄用。是故,爰要求文化部就下轄之場館,就非典型人力之勞工權益,進行相關制度之檢討。 提案人: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賴品妤 (四十)目前設立有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國立台南生活美學館、國立台東生活美學館,以作為社會教育之重要場所,其功能係帶動整體區域文化發展,使國民感受臺灣多元文化元素之美感,並加強推廣於普羅大眾生活之中,藉以深化全民的文化公民意識,建構以臺灣文化為主體性,其對於地方之重要性不可言喻。是故,爰要求文化部就下轄生活美學館,應就111年度預算編列進行檢討。 提案人: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賴品妤 (四十一)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分別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獎補助費」及「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立歷史博物館-設備及投資」編列509萬5千元及5,690萬5千元,合計6,200萬元,係輔助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該計畫係跨年期計畫,110年度乃續編第7年經費。經查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執行進度大幅落後,主要係因國立歷史博物館建築與臺銀宿舍群之文化資產審議,以及興建文物庫房之都市設計審議等外部作業耗時,爰請文化部提出方案,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四十二)文化部110年度「人文及出版業務」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預算數6億2,050萬5千元,較上年度減少2億7,605萬3千元,減幅高達30%,另,108年度之決算執行率僅72%,執行率欠佳,查其主要原因係因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執行進度延宕所致。 關於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預算,除主體工程相關經費外,尚包括漫畫史料及數位典藏、推廣行銷、多媒體科技展示、先期營運作業及相關教育推廣活動等經費。 經查,國家漫畫博物館之選址,幾經波折,現今獲文化部選定臺中之「台中帝國製糖廠」及「台鐵新民街倉庫群」作為後續推動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的基地,硬體工程雖仍處於規畫設計階段,然而上述2場址均位於臺中市的精華地區,交通方便且人潮眾多,有利於漫畫產業發展。 綜上,建請文化部於國家漫畫博物館實體工程開始之前,應積極於臺中推廣行銷及輔助地方政府及團體辦理相關教育推廣活動。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 (四十三)行政院文化會報已近2年未開會,依文化會報設置要點規定,以每6個月開會1次為原則。請文化部促請行政院依規定召開會議,並提出跨部會協調成果。請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萬美玲 李德維 (四十四)有鑑於文化部「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自106至108年度,連續3年均編列5.94億元,且109年度亦編列3.3億元臺北機廠土地租金預算。然,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第36條規定:政府機關租用國有基地,不論是否供營業等使用,其租金均得優惠按6折計收。又,根據國產署作業要點說明: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其承租人可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承租的土地係作其事業目的使用」的證明文件申請租金6折優惠。爰要求文化部偕同國家鐵道博物館向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協商106至108年度租金,應配合相關國有土地房舍租賃原則,依公益使用原則以6折計算,以降低國家鐵道博物館租金負擔並提高博物館自償率。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萬美玲 李德維 (四十五)文化部主掌影視與其文化資產規劃、輔導等業務;今(2020)年度協助專責機構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並補助其辦理影像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之相關費用。文化部應協力其組織強化典藏、修復、保存影視聽文化資產等任務,以建構完整臺灣影視史詮釋體系,發揮文化扎根、文化擴散之功能。然,檢視近1年成果,針對搶救國家電影資產動能仍未有明顯提升。 經查: 1. 現行國家電影文物中,許多影像資產仍存放於國影中心樹林片庫,但典藏空間嚴重不足且典藏環境不佳,使電影文資裂化危機加劇。即使機構新建館舍規劃已擬定,現行電影文物典藏及修復空間不足之問題仍未獲全面解決;片庫酸化嚴重,文物間交互影響持續擴大損壞。且,樹林片庫遷移新場館規劃也未完善,對保存國家重要電影資產影響甚鉅。 2. 據國家電影中心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止累積已完成數位修復影片50部(劇情片36部、非劇情片14部)、數位化典藏184部(劇情片111部、非劇情片73部),佔該中心典藏影片總量1萬8,827部(劇情片6,243部、非劇情片1萬2,584部)之比率分別為0.27%及0.98%,顯示目前已完成修復及數位典藏之影片數量相對稀少。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相關計畫已延續辦理多年,惟數位修復與數位化典藏進度仍顯緩慢,且國片自主修復能力提升方式與目標未能明確化,允宜研議加速辦理方案。 3. 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揭示,「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編列3,600萬元,為延續辦理之跨年期計畫支用,文化部係協助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辦理影像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本案已撥付款項1,380萬元尚全數列於「暫付款」科目,迄未轉列實現數;雖文化部表示,將俟撥付第4期款時核銷,顯見文化部控管執行時程不足,應督促儘速辦理。 綜上所述,在電影文化資產搶救與保存面上允應強化作為,研謀妥善策略,以維護國家珍貴之電影文化資產。且該允宜妥設計畫總目標並加強分年度目標之進程規劃及鏈接總目標方式,以利管控及激勵。另,本案已延續辦理多年,目前已完成數位修復及數位化典藏之占比不及1%,影片修復及數位化典藏之速度仍顯緩慢,更應研謀加速辦理方案,俾有效維護、保存我國影視聽文化資產。為督促、推進與優化發展政策,爰要求文化部應就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影視文化資產修復數量指標及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提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范 雲 吳思瑤 (四十六)查文化部110年度「臺灣文學館業務」參觀人數遞減,在「展覽」策畫及行銷方面有檢討必要。 爰要求文化部責成臺灣文學館,針對文學展覽的特色開發適合新時代的展覽形式,結合當代跨域藝術的視覺傳達,並加強行銷,以吸引更多潛在觀者。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陳秀寳 連署人:賴品妤 (四十七)自民國107年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售票持續發布年度消費統計,以累積多年的服務經驗及巨量資料數據為基礎,提供市場現況供表演藝術產業參考,從其數據顯示近年來藝文活動及參與人數雖有逐年增加趨勢,然若進一步觀察細部數據發現各種不均的情形,以節目類型而言,只有戲劇與音樂呈現成長,但舞蹈卻呈現下跌;此外,即使音樂與戲劇類成長,其內部依然存在不均的狀態,戲劇類只有在中部地區是明顯成長;而北部地區的戲劇類場次顯著增加,但平均每場票房卻顯著減少。 由上可知,要能有效透析表演藝術產業發展趨勢與脈絡,掌握相關統計數據並據以分析生態結構實極為重要,惟查關於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產業等研究分析及調查資料,文化部近年度雖有編列預算,但根據文化部官網顯示,其最新的「表演藝術產業環境與趨勢研究調查報告」竟是6年前(民國103年)的資料,請文化部積極處理。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吳思瑤 賴品妤 第2項 文化資產局20億4,09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原列18億5,096萬9千元之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萬美玲 賴品妤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宜瑾 高虹安 鄭正鈐 林奕華 范 雲 連署人:李德維 (二)有鑑於「嚴家淦總統紀念園區」於109年底主體建築修復完成,且自110年起陸續展開營運計畫,據悉自107年中起,臺灣銀行以園區所提營運計畫無法滿足其預期收益,擬收回自營,做為行史資料室及辦公室用地之議,且經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多次出面協商均不得要領;臺灣銀行董事會更於108年9月27日決議用途,擬將文物館、經濟研究處藏書移置自由之家及大同之家,並規劃遷移計畫。 根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98年2月12日所召開之協調會議,確立臺灣銀行同意將前述土地建物納入嚴家淦故居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並交由文化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局進行整體規劃,並依照相關比例,負責修復工程所需經費;然緊鄰嚴家淦故居之「自由之家」、「大同之家、庭園及附屬建築物群」,原屬嚴家淦總統的辦公室,以及推動美援工作時期,重要外交場域,於指定故居為臺北市古蹟時,被視為總統故居相關連的建築物群,見證國民政府戰後的外交與經濟發展歷史,一併進行系統性保存,然臺灣銀行卻擬收回自營,做為行史資料室及辦公室用地,恐有本位主義之虞,不利於園區整體發展。 為使中華民國總統與國家發展相關歷史等檔案、文物與史料能夠完整地保存、紀錄與呈現,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要求臺灣銀行遵照原協調結論,避免破壞園區之籌備進程,並針對未來營運模式,以及再利用工程之資金投入與分潤方式與臺灣銀行再行協商,俾利完整呈現嚴故總統之各項文物史料。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三)有鑑於文化部已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多處公告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於文化意涵實屬重要歷史場域;然現行範圍內各文化資產卻仍落於各自獨立營運管理,而缺乏系統性保存策略。 基於該區域空間特殊性且深具關鍵指標意義,有對其整體文化資產歷史脈絡爬梳及研議串連保存必要性,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允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2項:「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針對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進行文化景觀價值分析評估計畫,進而以系統性保存高度,研議推動國家級文化景觀,後續依研議結果擬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與保存維護計畫,以及積極規劃包括再造歷史現場、文化路徑等跨區域、主題式的文化保存行動。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四)文化部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2條,每4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為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亦隨之舉辦「2018全國文化資產會議」,以「文化資產跨域治理」為主軸,邀相關單位針對總論、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等4大議題進行跨部會、跨領域討論,並於107年5至8月分別在北、中、南及東部地區舉辦12場次論壇,做為推動政策、啟動修法之參據。 有鑑於召開全國文化資產會議之目的,為解決文化資產所面臨之困境,如自燃、強拆、甚至為審議過程不合理現象,據悉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均要求各地方政府之文化主管機關派員參加,卻發生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缺席之憾,試問台北市作為首善之都,豈能獨善其身?綜觀從文化資產的價值判斷到普查、審議機制、修復再利用及保存維護與文資人才傳承,台北市又豈能獨立於全國之外?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允宜超前部署、協調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加入,以避免下一屆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又陷台北市政府缺席之窘境。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五)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人口推估報告顯示,自2017年開始,我國總人口將於3年至10年間轉為負成長,2065年總人口數推估將減少為1,735萬人,人口減少幅度將超過四分之一。在人口分布方面,6都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近7成,依現有情境推估,未來將持續微幅成長,導致區域人口分布不均的問題將更形嚴重,在人口減少,出生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未來恐面臨文化資產流失及消亡,更有必要促進各地文化財產計畫性保存與活用,加強當地文化財產保護管理的驅動力。 根據2019年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onuments and Sites, ICOMOS)等組織共同提出「以文化落實『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議程』報告」指出,呼籲各國的公私部門,應透過官民協力的方式,讓文化資產的影響力極大化,不僅帶動既有空間活化,更達到活絡地方經濟之成效。 綜觀國際經驗,日本為建立文化資源活化再利用的新機制,已於平成30年(2018年)修正《文化財保護法》,透過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來加強在地文化資產保存,其修法比照地方創生戰略,於制度上賦予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分工責任,明訂都道府縣應策訂「文化財保存活用大綱」、市町村可召集(各級政府、文化資產所有者、文資保存活化專業團體、學者、觀光等相關團體)組織協議會,以擬定「文化財保存活用地域計畫」後送予文部科學省文化廳審議。 基於我國已將地方創生列為國家戰略政策,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允宜思考研擬《文化資產保存法》啟動有關地方創生政策的修法配套。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六)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10年度第21款第2項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項下編列6,461萬9千元,辦理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之管理、保存、維護與發展工作。 有鑑於原住民族各項文化資產之蒐集與維護管理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知識體系之建立與實踐具有重要意義,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積極要求中央及各級政府就原住民族古蹟、傳統建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及史蹟進行普查,並輔導個人及團體提報相關認定及保存維護計畫。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秀寳 賴品妤 連署人:林宜瑾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5億4,033萬7千元,照列。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億2,545萬6千元,照列。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億5,168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下稱國美館)為國家級美術館,肩負臺灣美術研究、重建臺灣藝術史工程、國際美術接軌與國家美術館品牌建構、臺灣美術教育與推廣等重要工作;然,查美術館近年行政運作、政策擬定、美術館行銷等業務多有瑕玷之處,業務成果亦有不足,以至於國家重要美術政策難以如期推動。 經查,簡述以下缺失: 1.國美館自106年獲行政院核定自107年開始執行子計畫「打造跨域加值美術園區」工程,然工程進度延宕,防水工程未能及時完工,造成館內展覽區、行政區漏水頻發,嚴重提高典藏作品之損壞風險,影響館內行政人員作業安全。又,「國美躍昇」計畫,已展延過計畫期程,110年度編列該計畫最後1年經費,惟截至109年 8月底止計畫執行進度持續落後;工程計畫項下,「園區景觀及館舍改善」及「兒童領航中心第二期」等工程屢次延宕,凸顯內部控管明顯不足,已嚴重影響館務推動。允宜加強執行管控,俾利工程如期如質完工。 2.109年度執行「文化部藝術品及相關檔案搶救修復寄藏計畫」,因委外廠商執行楊三郎畫作遭修復損毀等案,業經政風室調查核有採購疏失;此已嚴重影響國美館之聲譽。 3.自108年起入館人數大幅度減少,經查108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要求提出改善策略。然,1年來改善成果不佳,顯示開館時間調整等政策恐評估不足,且教育推廣行政資源也不足,政策未能立即滾動修正。 國美館進館人數統計一覽表 年份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1-8月 合計(人次) 1,357,102 1,341,773 1,230,730 1,200,798 736,807 368,154 4.《臺灣美術學刊》為臺灣重要美術史研究刊物,有其代表性,為審查型學術刊物;然,發生指派主編兼發表者之情形,造成有違學術倫理之疑慮,使國美館專業形象與聲譽受損;顯示人事安排之內部控管有所缺失。 5.109年度執行建構國家級兒童美術教育領航中心計畫,於貴賓與講者休息室等空間採購2組沙發,其經費高達82萬2,815元,引發社會爭議;雖該部分為委外採購標案承包廠商之建議,但仍凸顯國立臺灣美術館業務執行溝通機制不足;且,主管單位認同該規劃,理由為「考量國美館為國家級美術館,所規劃之空間需搭配空間規劃設計理念,依照色彩計畫,整體搭配獨創設計家具以營造各別空間氛圍。」、「要求智慧財產權保障」,其採購精神顯與支持臺灣設計/品牌背馳,同時亦有違政府應優先採用臺灣美術家、設計者作品之價值精神,更有浪費國家公帑之疑慮,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施政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賴品妤 吳思瑤 (二)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案,「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科目編列482萬元,經查,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05至108年度「國內旅費」科目決算數分別為374萬5千元、349萬6千元、335萬8千元及385萬6千元,執行率分別為51.74%、53.33%、68.27%及69.34%,執行率均未達7成。雖110年度較109年度預算數511萬1千元減少29萬1千元,但仍比108年度決算數增加96萬4千元,該預算案數容有寬列之虞,允宜依實際需要詳實編列。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國美躍昇-邁向國際級美術館建構計畫(簡稱國美躍昇計畫)」,係於民國106年8月14日由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為107至109年、總經費4億8,304萬元。然而,自計畫開始辦理以來,執行情況不佳(如表1),後計畫修正而展延至民國110年,計畫總經費及重點工作不變,但截至109年8月底止,可用預算數累計2億7,739萬1千元,但僅執行7,567萬7千元,進度嚴重落後。又查「國美躍昇計畫」110年度續編預算雖較109年度減少6,425萬5千元,然而能否於短時間內趕上進度令人質疑,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image: image1]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賴品妤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8,092萬9千元,照列。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2億9,13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國立臺灣博物館相較其他文化館舍,票價過低,南門園區票價20元,本館及土銀展示館票價30元,鐵道部園區票價100元。請國立臺灣博物館研議適度調高票價之可能性。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9,65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文化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10年度預算「館務業務活動」中「考古與史前文物之規劃研究及典藏業務」,原列777萬3千元,截至108年底尚有2,123具人骨待整飭,應整體檢討南科考古館整飭能量、尋求外部資源並研擬開放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參與,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4億9,324萬4千元,照列。 二、110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1億9,144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2億1,672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527萬9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2,650萬2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三館一團運作,已經行之多年。其中三場館為提供觀眾最好服務,逐年推動場館優化及維管計畫。近年配合相關法規調整或是創新技術研發,如親子廁所設置、無障礙空間改善以及增設或更新創新科技表演設備。為了解三場館是否與時俱進,符合我國法規,以及是否應用國際最新科技設備或是技術,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確實檢視場館硬體設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3年場所設備更新或新設之規劃報告,除確保相關設施設備符合法制以外,並確保場館硬體與國際水準接軌。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三、110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文化內容策進院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2,137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1,677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59萬8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8項: 1.文化內容策進院於2019年6月運作至今,累計接觸投資人媒合數4案,成功介接國際資金1案,促成合約融資示範案例1件。 且文化內容策進院的成立重要目標之一,便是完備產業專業支援體系、建構協力合作平臺以及建立文化經濟發展生態系。 綜上,就前揭數據,林委員楚茵建議文化內容策進院需再採取更積極之作為,以提升媒合對接之效能。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楚茵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2.文化內容策進院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文化部專案補助辦理之5G內容力技術力跨域創新生態系計畫7,000萬元(含資本支出200萬元),係110年度新增計畫。 查文化部「5G內容力技術力跨域創新生態系計畫」揭示,本計畫非屬跨部會署計畫。惟本計畫有關「推動內容力跨域共創」項目,係以跨部會串聯,鏈結中介組織、法人或學界並捲動能量,協力共構推動跨業結盟,以推動內容力跨域共創。爰此,文化部宜協助文策院妥善建立跨部會署、跨產業,以及與學界之聯繫溝通協調機制、管道或平台,以利推動計畫。 鑑於我國市場規模較小,且國內之內容產業多為中小型規模,資金募集相對不易。允宜評估透過籌組共同推動團隊之方式,結合中介組織、法人與學界能量資源之可行性,俾利整合國內文化內容業者,進行合作開發與行銷拓展國際市場。並宜以國際投資人生態圈,利用投融資協力服務和內容開發機制,協助國內業者媒合創作與籌募資金。 綜上,文化內容策進院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文化部專案補助計畫「5G內容力技術力跨域創新生態系計畫」,部分計畫內容涉及跨部會串聯與跨產業結盟,林委員楚茵建議允宜妥慎建立跨部會與跨產業之聯繫、溝通、協調機制與管道,並評估籌組共同推動團隊之可行性,進行合作開發與行銷拓展國際市場,以利計畫執行並增進成效。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楚茵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3.文化內容策進院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推動文化資產高階數位素材計畫,係文化部專案補助辦理之4年期中程計畫,據文策院說明,109年度文化部補助「數位模型庫商轉營運規劃計畫」經費300萬元,截至109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7,980元,已執行之實現比率為0.27%,文策院應該滾動檢視國際規格與需求之發展趨勢,落實對接國際規格;並以營運及升級高階素材及具我國文化意象獨特內容,推動產業等參與,期增進相關數位內容行銷全球成效。請文化內容策進院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以保障台灣高階數位文化發展環境健全。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4.文化內容策進院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文化部專案補助辦理之5G內容力技術力跨域創新生態系計畫7,000萬元(含資本支出200萬元),係110年度新增計畫。計畫期程為110至114年、預定總經費3億6,000萬元,目前核定110至111年度額度1億6,000萬元,110年度係編列第1年預算7,000萬元。 本計畫有關「推動內容力跨域共創」項目,係以跨部會串聯,鏈結中介組織、法人或學界並捲動能量,協力共構推動跨業結盟,以推動內容力跨域共創。 爰此,文化部宜協助文策院妥善建立跨部會署、跨產業,以及與學界之聯繫溝通協調機制、管道或平台,以利推動計畫。請文化內容策進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以保障多元文化之音樂創作發展環境。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5.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經費來源計有:1.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2.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3.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4.營運及產品之收入。5.其他收入等5項。 為達到該院之設立目標,108年度營運發展所需經費2億2,853萬4千元全數由文化部捐(補)助。惟該院109年度收入預算11億7,228萬3千元,其中源自政府部門補助收入(含專案補助)11億7,228萬3千元,占該院年度總收入比率100%;110年度預算案收入總額10億2,137萬6千元,源自府部門補助收入10億2,130萬3千元,占年度收入總額比率達99.99%,顯示該院營運與發展所需經費幾乎全數仰賴政府公務預算挹注財源,自籌能力容有加強空間。爰請文化內容策進院提出開源節流、加強提升營運績效相關報告,俾降低對政府公務預算挹注財源之依賴。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宜瑾 6.《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而文化部文化內容策進院為國發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之執行單位。然文策院目前為執行該基金,都是遵循國發基金「辦理新創事業補助計畫方式,提供新創事業資金協助」,因此均要求目前電影、影視等文創公司皆另行新設公司,才願意投資。造成原來的影視製作公司若要獲得文策院投資,就必須疊床架屋另設公司,如若不願配合,則無法獲得任何的補助,即無法獲得國發基金任何的挹注。而目前獲得文策院國發基金補助之公司,雖為新創公司,但新瓶裝舊酒的現象十分普遍,仍是以電影、電視劇製作為主,實不用再疊床架屋另創公司。國發基金扶植新創產業乃是鼓勵國內發展新興產業,然文創產業之本質與新創產業不同,都是在原有的基礎再研發再創新,因此文策院的投資方式應與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模式有所區別,方能對國內文創業者有實質幫助。為讓《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照顧國內影視等文創產業之美意有更公平的使用方式,要求文化部與文化內容策進院應在3個月內與國家發展委員會等主管機關研擬除現有投資機制外的文創投資方式,例如在影視產業方面提出國片投資旗艦計畫,有別於國片輔導金制度,藉由提高投資或補助金額,擴大國片製作規模,並藉此培養電影產業各種人才…等等。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宜瑾 賴品妤 管碧玲 7.文化部108年籌設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稱文策院),是規劃未來文化部、文策院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形成我國文化復興鐵三角,由文化部規劃國家文化政策;文策院扶植文化產業及培育人才;國藝會則以維護傳統文化及支持個人藝術家,希冀我國文化產業再展光華。 文策院成立至今,相關業務推展未有相當成果,雖今年因疫情影響,導致業務無法順利推展,但危機亦轉機,文策院應於此時進行業務盤點,調整四大核心業務。參考韓國產業模式如KAKAO PAGE,對於原生IP,打造一條IP價值鏈,持續擴大原生IP價值做二次商業化,同時扶植1,300間創作原生內容工作室,打造出韓流故事生產線,從小說、網漫到電視劇產生的利潤,皆能分給創作者,保障作者生活,以持續創作好內容。 綜上,請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據臺灣市場之情況與因應疫情,調整核心業務。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8.文化部專案補助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5G內容力技術力跨域創新生態系計畫」7,000萬元,內容主要是針對文化內容驅動產業新升級、雕塑國家品質、進行國際佈局等三大方向,協助創作應用5G、AVMR、AI等新興科技。 然本計畫因涉及5G技術,但臺灣5G產業為發展前端,亟需跨領域、跨部會以及跨產業進行合作,因此應建立溝通管道及機制,促使科技結合文化內容,於國際市場取得先機,更進一步成為世界品牌領頭羊地位。 請文化內容策進院與文化部允宜討論與整合,建立跨部會與跨產業串聯聯盟以及溝通平臺和管道,俾擴大計畫效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范 雲 吳思瑤 四、110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0,58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0,58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萬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619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0,855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9,897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57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486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289萬6千元,照列。 六、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七、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