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1月23日(星期一)9時5分至19時55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莊競程 蘇巧慧 黃秀芳 廖婉汝 洪申翰 王婉諭 蔣萬安 徐志榮 吳斯懷 張育美 邱泰源 陳 瑩 劉建國 林淑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李德維 吳玉琴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江永昌 林楚茵 楊瓊瓔 謝衣鳯 賴惠員 陳椒華 李貴敏 鍾佳濱 賴士葆 高虹安 江啟臣 洪孟楷 鄭麗文 溫玉霞 賴香伶 林德福 林奕華 蔡壁如 高嘉瑜 張其祿 邱臣遠 鄭運鵬 羅明才 林為洲 呂玉玲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陳時中 疾病管制署 署長 周志浩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吳秀梅 國家衛生研究院 院長 梁賡義 法規會 參事 陳信誠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局長 江文若 國際貿易局服務組 組長 黃瀞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處長 張經緯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組 副組長 林志憲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檢疫組 副組長 高黃霖 財政部關務署 副署長 陳依財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 主任 許 輔 諮議 姜寶仁 中央選舉委員會 處長 賴錦珖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 組長 林澤謙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副大隊長 孫圖華 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莊鴻基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針對「國內COVID-19疫情控制及未來發展」、「國內秋冬防疫專案」、「目前國內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及對外採購狀況」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與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經委員王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江啟臣、林奕華、廖婉汝、賴士葆、鄭麗文、賴香伶【代表民眾黨黨團】、呂玉玲、及吳斯懷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說明後,委員莊競程、蘇巧慧、洪申翰、廖婉汝、蔣萬安、王婉諭、黃秀芳、徐志榮、吳斯懷、張育美、邱泰源、陳瑩、邱顯智、李德維、楊瓊瓔、楊曜、賴惠員、曾銘宗、林淑芬、江啟臣、賴士葆、陳椒華、張其祿、高虹安、吳玉琴、溫玉霞、林奕華、蔡壁如、賴香伶、邱臣遠及劉建國等31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處長張經緯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林楚茵、林德福及呂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 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審查 1、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7、 委員鄭正鈐等24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18、 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委員吳斯懷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委員廖婉汝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第四條、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增訂第十五條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之二、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五十二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