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2月21日(星期一)9時6分至15時53分 109年12月23日(星期三)9時4分至16時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洪申翰 王婉諭 吳斯懷 邱泰源 莊競程 黃秀芳 廖婉汝 蔣萬安 張育美 林淑芬 陳 瑩 劉建國 徐志榮 楊 曜(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吳玉琴 邱顯智 劉世芳 葉毓蘭 陳椒華 林德福 賴惠員 洪孟楷 李貴敏 鍾佳濱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呂玉玲 羅明才 高嘉瑜 張其祿 何欣純 楊瓊瓔 曾銘宗 郭國文 陳玉珍 萬美玲 賴士葆 賴香伶 孔文吉 謝衣鳯 林俊憲 蔡壁如 高虹安 江永昌 許淑華 邱志偉 羅明才(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12月21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陳時中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諶立中 長期照顧司 副司長 周道君 醫事司 簡任技正 呂念慈 法規會 參事兼執行秘書 陳信誠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組長 吳科屏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法官 林奕宏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組長 施淑惠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專門委員 黃蘭琇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組長 陳錫鴻 國防部軍醫局衛勤保健處 處長 陳元皓 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處 副處長 謝勇維 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 李怡慧 財政資訊中心 副組長 王培得 內政部戶政司 專門委員 陳子和 警政署 副組長 陳文龍 專門委員 陳文智 移民署 專門委員 陳永福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專門委員 李世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副組長 周正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簡任視察 陳書銘 (12月23日)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長 鄧明斌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蔡豐清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白麗真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政風處 處長 古嘉諤 人事處 處長 蕭 鈺 衛生福利部 常務次長 石崇良 疾病管制署 副署長 羅一鈞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王必勝 食品藥物管理署 簡任技正 周珮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許永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蔡麗玲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副大隊長 孫圖華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陳慧嬪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翁燕雪 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李懿如 (12月21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採綜合詢答,經委員王婉諭(並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賴惠員、洪孟楷及蔣萬安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說明後,委員蘇巧慧、洪申翰、王婉諭、吳斯懷、莊競程、邱泰源、黃秀芳、廖婉汝、蔣萬安、張育美、林淑芬、溫玉霞、邱顯智、葉毓蘭、吳玉琴、陳椒華、洪孟楷、劉建國、鄭天財Sra Kacaw及陳瑩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內政部警政署專門委員陳文智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林奕宏及法務部參事劉英秀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曜及呂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第二十三條,照案通過,第四十八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三、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四、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另擇期繼續審查。 五、審查 (一)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本日會議審查結果: (1) 照案通過: 1. 委員王婉諭等17人提案第二條、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第二條。 2. 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第五條。 (2) 保留: 1. 委員王婉諭等17人提案第一條、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第一條。 2. 委員王婉諭等17人提案第三條、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第三條。 3. 委員王婉諭等17人提案第四條、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第四條。 4. 委員王婉諭等17人提案第六條、委員蔣萬安等17人提案第六條。 (12月23日) 邀請勞動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次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如何強化人力仲介公司管理照護移工責任及落實邊境防疫之具體措施」、「勞動基金違法炒股事件檢討報告暨強化監督及內控機制」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報告與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採綜合詢答,經委員劉建國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石崇良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許永欽報告及說明後,委員蘇巧慧、洪申翰、廖婉汝、莊競程、吳斯懷、徐志榮、邱泰源、王婉諭、楊曜、鍾佳濱、黃秀芳、張育美、曾銘宗、陳椒華、蔣萬安、邱顯智、楊瓊瓔、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賴香伶、蔡壁如、賴士葆、陳瑩、江永昌、林淑芬、高嘉瑜及劉建國等28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石崇良及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明文、林德福、葉毓蘭及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有鑑於醫管公司亂象成防疫破口,請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邀集相關的移工權益團體、雇主團體等利害關係人,就醫管公司宿舍環境惡劣問題,召開移工住宿環境安全衛生規範與辦法訂定方向進行座談。為確保國人與移工之有效防疫,勞動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管公司輔導計畫,於1個月內將醫管公司進行全面有效之納管,並將委任醫管公司情形納入仲介公司定期評鑑、定期宿舍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檢查與邀請第三方(民間移工團體)諮詢檢查結果,於2個月內修訂相關辦法落實上述管理原則,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蘇巧慧 黃秀芳 二、因應科技發展及疫情,各種新興型態行業、工作應運而生,其中外送平台因為臺灣獨有的機車交通、方便快速飲食文化,快速發展高達6、7萬人投入之外送產業。然業者訂出不公的搶單接單制度,導致外送員為了生計,不但成為過勞高危險群,也容易有道路(人身)安全問題;加上外送員屬弱勢經濟一方,無法靠單一力量與業者議價,倘任由業者恣意認定契約關係,將所有責任全數由外送員獨自承擔,亦屬不公。爰請勞動部研議並思考:(一)倘由現行僱傭或承攬無法界定及充分保障外送員之權益下,如何建構勞動法令對外送員權益給予適當保障?(二)對於業者訂出不公的搶單及接單單價制度,身為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機關之勞動部除了行政指引,能否有進一步作為?如何課予其應負之雇主責任?請與交通部研商如何確保外送員之行車(人身)安全,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楊瓊瓔 三、「脊柱裂」係因先天性脊柱骨成形不全,併發各種神經障礙,導致無法自主大小便、甚至會影響行走的疾病。正常胎兒在發育過程中,若基因突變、環境因素或孕婦葉酸攝取不足,可能導致神經管閉合不全,形成先天性裂隙,將影響胎兒的神經系統、骨骼脊柱系統及表皮肌肉組織等,其無家族病史,也無一定遺傳,一旦發生,病患及家屬得一輩子共同面對。「脊柱裂」患者往往有許多併發症,病症複雜,加上「脊柱裂」在臺灣並非人人熟悉,需要政府整合並提供醫療資源給予患者及家屬最大支持與協助。據近10年統計,國內新生兒發生率約為萬分之七,惟實際患者人數多少?「脊柱裂」之症狀為何?目前未有相關統計數據。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一)統計目前國內罹患「脊柱裂」病患就醫人數;(二)得否納入重大傷病範圍;(三)盤點「脊柱裂」病患所需醫療(含輔具)資源及必要之協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徐志榮 楊瓊瓔 四、醫事放射師職責在於檢查造影患者,肩負影像品質及醫療輻射劑量控管,守護病患健康第一線人員,然健保開辦迄今已逾25年,針對放射線診療給付幾乎未為增加,以CXR為例開辦時200點,迄今仍為200點,一張專業醫學影像給付費用,實不應比市面證件照費用低廉;此外醫事放射師起薪不高,常有醫事專業遭忽略之感。維護病人安全,保障病患權益此為醫事人員(包含醫事放射師)之使命,爰請衛生福利部:(一)務請研議並提高放射線診療之給付;(二)研議調整給付造影技術費用之合理點值;(三)針對部立醫院檢討醫事放射師之薪資結構(例如:俸點等級、技術加給、專長津貼、值班費用、檢查費用等),並輔導醫院給予醫事放射師應有之工作權保障及合理勞動環境及條件,以維護病人就醫安全及權益。並將書面檢討及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徐志榮 楊瓊瓔 五、國人十大死因中,肺癌已蟬聯多年癌症死亡率首位。由於肺癌患者初期無特殊症狀,發現時往往為時已晚。根據資料,罹患肺癌的患者中,有三分之一是直接接受安寧緩和治療,亦即一發現為晚期,而臺灣罹患肺癌的人數目前仍持續增加中,而臺灣的肺癌心理腫瘤照護分數,日前還被經濟學人智庫評為零分,政府應重視國人肺癌防治並提出具體防治對策。為維護國人健康,俾使國人對肺癌症狀有所認識,並早期發現並加以治療,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並規劃鼓勵國人早期篩檢之政策(例如:補助高危險族群篩檢費用、宣導國人肺癌徵兆及症狀、每年應定期健康檢查等),並參考鄰近國家日本、韓國情形,檢視現行醫療設備設置法令是否合宜,俾維護國人健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徐志榮 楊瓊瓔 六、勞動基金炒股案,目前勞退基金新舊制共委由12家投信代操,且勞動部上半年公布的新、舊制勞退基金代操管理費,就已付出高達4.3億元的管理費。勞動部應本於主管機關的權責,針對違約的投信公司,按不法投資造成虧損應追回全部損失,要求賠償及懲罰。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繼續配合檢廉追查違法投信公司是否有「違法退佣」之情事,以確保勞工的權益。 提案人:廖婉汝 蔣萬安 徐志榮 楊瓊瓔 討論事項 一、審查 (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賴香伶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蔣萬安、劉建國及楊矅等3人提出第四十三條修正動議,委員蔣萬安、張育美、徐志榮及賴香伶等4人提出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動議)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審查結果: (1) 1.第四十三條,照委員蔣萬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如下,餘照案通過(項次依序調整): (1) 增訂第二項: 「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2) 修正第二項如下,項次並調整為第三項: 「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均為兼職,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常務裁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2.本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審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並獨立行使職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由七人至十五人之裁決委員組成,裁決委員皆為兼職。因裁決案件型態繁雜多樣,為促進裁決案件之妥善審理,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裁決委員一人至三人為常務裁決委員,其職責內容除兼職裁決委員原應有之任務外,增加追蹤案件進度,檢視裁決案件之調查程序、對裁決之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書提出意見、提供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有關諮詢等任務,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2) 1.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照委員蔣萬安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如下: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但裁決決定書含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前項公開,得不含自然人之名字、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應公開自然人之姓氏及足以區辨人別之代稱。」 2.本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本條新增。 二、查裁決決定書亦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以主動公開為原則,除該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外,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三、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就作成裁決決定之案件,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供當事人及社會大眾查詢。前開作業實施迄今,勞資雙方及社會各界皆無異議。爰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意旨,將裁決決定書公開登載之實務做法予以明文化。」 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審查結果: (一)修正第二項如下,餘照案通過: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一人;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二)本條立法說明修正第二點如下: 「二、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一人時,面臨本條第二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得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爰於本條第二項增列工會得置候補監事至少一人規定。」 三、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審查完竣,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散會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