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mark: _Toc410317091][bookmark: _Toc413060654][bookmark: _Toc413061386]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4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下午1時1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邱顯智 張宏陸 管碧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莊瑞雄 林思銘 林文瑞 魯明哲 林為洲 吳怡玎 吳琪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椒華 賴惠員 鍾佳濱 林俊憲 李昆澤 洪孟楷 陳明文 邱臣遠 張其祿 林奕華 楊瓊瓔 劉世芳 李貴敏 蘇震清 陳歐珀 何欣純 高嘉瑜 邱志偉 賴士葆 陳以信 許淑華 陳雪生 羅明才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警政署署長 陳家欽 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嘉祿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顧正德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就「當前全國治安狀況、警察執法設備與警察勤務裝備機具強化情形」提出專題報告。 (本次會議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委員羅美玲、邱顯智、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湯蕙禎、王美惠、管碧玲、莊瑞雄、林思銘、林文瑞、魯明哲、林為洲、葉毓蘭、賴惠員、李貴敏、吳琪銘、陳椒華、林奕華、高嘉瑜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吳怡玎、楊瓊瓔、陳明文等3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三十二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通過。 2、 第五十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一、根據103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派員赴美國紐約市警察局參加實習訓練報告」指出,「第一線員警如有足夠的休息及合理的勤務編排,應可保持體力及健康心理狀態,提升執法效能,值得我方參酌。」 [bookmark: _GoBack] 為了解我國警察人員勞動情形,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於二週內提交107年至109年各警察機關服勤時數、人數、每人平均時數及超勤加班情形換算補休或加班費之統計資料。。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莊瑞雄 決議:照案通過。 二、內政部警政署109年9月會同交通部辦理「路口安全大執法」,稱:「……平均每日取締5,948件,較108年取締每日平均增加2,164件,……路口發生交通事故日平均數死亡1.80人、受傷558人,……日平均數減少1.32人、受傷減少156人,死亡減少 42.3%、受傷減少21.84%,路口死傷平均數趨緩,有效降低路口車禍發生率,意義重大。」 惟根據交通部道安統計查詢網顯示,我國109年9月道路事故30日內死傷人數並未下降,且行人及高齡者路口事故死傷人數仍在增加,顯與警政署數據不符。又,多數縣市基層交通警察出勤次數長年增加,而「路口交通大執法」期間,部分縣市交通警察出勤次數增幅超過25%,甚至暴增至284%,顯見基層交通員警之辛勞。為遏止警政單位盲目追求檢舉數量及出勤次數,內政部警政署應: (一)檢討道路交通事故死傷統計分類方式,並比照交通部所推行之30日內死傷做為統計依據,而非繼續以A1、24小時內死亡為篩選依據。 (二)不再辦理無效之交通大執法,並務實檢討其他類似大型執法項目。 前項檢討,最遲應於兩個月內完成。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就前述事項之檢討及辦理進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莊瑞雄 決議:除(一)句中,「比照」修改為「參考比照」外,餘照案通過。 三、針對臺北市松山分局員警因酒後與民眾發生爭執,導致民眾追進警察局甚至動手砸毀派出所設備之情事,雖然該員警予以記過、調職處分,而民眾對於毀損一事也給予賠償之承諾。然考量警員行為脫序不但敗壞警察風氣,且民眾任意跑進警察局破壞公物有藐視法律之虞,警政署應針對該起事件重新調查、依法嚴辦,並於一週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莊瑞雄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