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mark: _Toc470106197]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41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張宏陸 邱顯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管碧玲 湯蕙禎 魯明哲 莊瑞雄 王美惠 林思銘 林文瑞 吳琪銘 吳怡玎 林為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李貴敏 林俊憲 洪孟楷 陳明文 李昆澤 蔡壁如 賴惠員 廖婉汝 高嘉瑜 孔文吉 江啟臣 何欣純 陳以信 楊瓊瓔 江永昌 王婉諭 劉櫂豪 張其祿 陳雪生 邱志偉 葉毓蘭 蔡易餘 林楚茵 賴香伶 廖國棟 劉建國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政務次長 花敬群 地政司司長 王成機 專門委員 陳啟明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建築管理組副組長 欒中丕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黃昱瑞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及營建署署長就「建築物公設合理化、透明化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實價登錄系統揭露事項配合改善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羅美玲、張宏陸、湯蕙禎、王美惠、邱顯智、莊瑞雄、管碧玲、魯明哲、林思銘、林文瑞、吳琪銘、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壁如、陳椒華、邱志偉、江永昌、高嘉瑜、孔文吉、楊瓊瓔、王婉諭、吳怡玎、賴惠員、張其祿、廖婉汝、劉建國等27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一、鑑於109年12月28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中,明述此修正草案之目的係為避免九二一大地震與○二○六等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再次發生,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爰請內政部督請地方政府於劃定更新地區及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時,將公共設施改善計畫納入考量,並須經由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指導基礎。 提案人:邱顯智 林文瑞 王美惠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鑑於歷年發生過九二一大地震與○二○六等重大地震災害,造成民眾傷亡與財物損失,為避免此類憾事再次發生,爰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於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統提供連結中央地質調查所之網站,供民眾查詢山崩與地滑、活動斷層、土壤液化潛勢等地質敏感資料,以使各機關及民間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得充分評估所居住地區之地質情形、耐震程度,保障知的權利與生命安全,並於三個月後提交該連結使用率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三、109年12月28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修正條文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是否有欠缺緊急性之要件而有範圍過度寬廣之疑義外,該項規定更排除踐行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期自行拆除或遷移,以及實施代為拆除前應經實施者協調及主管機關協調之程序,是否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第十五點所揭之正當法律程序,而有侵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居住權之虞。爰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針對前開可能侵害人民居住權之問題,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bookmark: _GoBack]四、109年12月28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修正條文係提供地方政府得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拆除危險建築物以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然該修正條文僅適用於都市更新範圍內之危險建築物,地方政府仍得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拆除危險建築物。為使危險建築物的拆除程序臻於完備,爰請內政部於三個月內研議修正建築法第八十一條之必要性,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邱顯智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五、有鑑於內政部向立法院送交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修正,增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不適用第一項後段及前項規定。」,因強制拆除公權力執行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及居住權甚鉅,其發動拆除認定標準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以避免地方政府濫權侵害人民權利,使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為沒有預見可能性,爰要求內政部對於「高氯離子和耐震度不足」以達強制拆除規定之內容與範圍應嚴謹明確及透明化。 提案人:王美惠 邱顯智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