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mark: _Toc470106197]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8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管碧玲 邱顯智 魯明哲 王美惠 莊瑞雄 湯蕙禎 林思銘 林文瑞 吳怡玎 林為洲 吳琪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吳玉琴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洪孟楷 李昆澤 陳歐珀 葉毓蘭 廖婉汝 賴惠員 林楚茵 謝衣鳯 林德福 李貴敏 劉世芳 王婉諭 陳椒華 羅明才 呂玉玲 楊瓊瓔 吳斯懷 孔文吉 高虹安 蘇震清 陳明文 張其祿 張育美 莊競程 高嘉瑜 劉櫂豪 何欣純 賴瑞隆 邱志偉 蔡易餘 高金素梅 劉建國 委員列席36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政務次長 花敬群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簡任技正 黃哲賢 國宅組組長 歐正興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 花敬群 執行長 黃景茂 副執行長 柯茂榮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黃昱瑞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率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執行長就下列議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1、 住都中心於「居住正義」議題中扮演之功能與定位。 2、 「行政法人」住都中心主辦都市更新案及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成效與「公務機關」主辦之差異。 [bookmark: _GoBack](本次會議經內政部政務次長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花敬群報告;委員羅美玲、張宏陸、邱顯智、湯蕙禎、林思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魯明哲、王美惠、管碧玲、莊瑞雄、林文瑞、吳怡玎、林為洲、鍾佳濱、高嘉瑜、鄭天財Sra Kacaw、吳琪銘、吳玉琴、楊瓊瓔、張其祿、邱志偉、陳椒華、劉建國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花敬群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楚茵、吳玉琴等2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一、住宅法第四條明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以下簡稱社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然而,臺北市等直轄市均保留5%至30%不等之睦鄰戶予設籍當地民眾,使睦鄰戶中籤率遠高於外縣市移居就學、就業者,已嚴重背離興辦社宅之精神,監察院「107內調0068」調查報告已清楚載明。以內政部補助興辦之臺北市社宅為例,南港東明社宅,「南港區居民」中籤率為「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36倍,明倫社宅為30倍。爰要求內政部通函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睦鄰戶比例以5%為原則仍不得超過10%,另研議檢討相關法令之必要,杜絕睦鄰戶排擠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以維社宅之分配公平與居住正義。 提案人:邱顯智 林思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嘉義市興建社會住宅(以下簡稱社宅),目前規劃340戶皆集中在西區,預計今年發包、明年開始動工。考量嘉義市東區人口數不亞於西區,且嘉義市老年人口比例高,建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評估嘉義市東區是否可以興辦社宅,加速嘉義市興建社宅的時程,請於兩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莊瑞雄 管碧玲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