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5時1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李德維 林奕華 范 雲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高虹安 陳秀寳 林宜瑾 王婉諭 賴品妤 周春米 鄭正鈐 吳思瑤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林德福 李貴敏 蔡適應 羅美玲 鍾佳濱 劉世芳 賴惠員 洪孟楷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吳玉琴 魯明哲 莊競程 廖婉汝 王美惠 葉毓蘭 張其祿 張育美 謝衣鳯 高嘉瑜 孔文吉 何欣純 李昆澤 羅明才 陳 瑩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 林明仁 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黃郁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經濟部能源局副組長 羅蕙琪 台灣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王耀庭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商東福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組長 許周珠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吳宜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王金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羅文娟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任技正 劉約瑟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胡仕賢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副處長 尤正才 主 席:林召集委員奕華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科技部就上述相關主管業務派員列席備詢。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 (一)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國民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2、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張廖萬堅、萬美玲、李德維、林奕華、范雲、黃國書、高虹安、林宜瑾、陳秀寳、王婉諭、賴品妤、周春米、鄭正鈐、吳思瑤、高金素梅、何欣純、魯明哲、孔文吉、鍾佳濱、陳椒華、吳玉琴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羅美玲、李貴敏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除國民黨黨團提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外,其餘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奕華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1.第二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2.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3.第三十七條,照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通過。 4.第五十四條,含委員王婉諭、范雲等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5.第五十四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6.第五十五條,照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7.第五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8.通過附帶決議4項: (1)建請教育部盤點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目前有多少學校未領獎補助,並調查平均授課時數超過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平均之比例。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2)為協助學生依法提出救濟,爰請教育部建置學生申訴權益諮詢管道,以扶助學生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范 雲 林奕華 林宜瑾 (3)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尊重兒童表意權,給予學生在對自己有影響之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具有表達意見之機會,教育現場應就涉及學生權益事項及畢業條件之會議上,保障學生之主張充分傳達,以對學校政策提出相關建言。 有關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及第54條所涉及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運作,攸關學生獎懲、申訴相關權益事項,現行該會議應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參加,惟其人數占委員總數比例仍低,學生難以充分表達意見。 爰請教育部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及第54條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增訂其參與會議之學生代表人數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一定比率之規定。 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陳秀寳 林奕華 (4)有鑑於我國自103年8月起,正式實行12年國教,將高中及專科前3年,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行政院亦於109年7月宣布自111年度起, 實施國中、小班班有冷氣,且相關費用如電力改善、電費均由中央專案予以補助。然相關政策卻遺漏同為國民基本教育之高中、職,今偏 鄉教育資源缺乏,偏鄉地區高中、職亦是如此。為免偏鄉地區學生因教育資源缺乏、經濟等問題,造成學生學習競爭力不足。爰建請教育部將偏鄉高中、職宿舍納入冷(暖)氣專案補助政策,協助購置冷氣並給予基本電費補助,以增進偏鄉學生學習競爭力。若經費仍有餘裕,再階段補助非山非市類型學校之宿舍冷(暖)氣等相關費用。 提案人:林奕華 李德維 高金素梅 (五)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六)「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七)本會訂於110年4月22日舉行「太空發展法草案」公聽會,各黨團邀請出席人員名單於110年4月16日中午前提出。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6條與「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應設置心理評量人員,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惟實際執行初階鑑定、面對個案工作之主要人力,現行多數由特教教師兼任(下稱心評教師)。 鑑於目前部分心評教師,於本縣市已取得魏氏智力量表施測證書或心評資格,但介聘至其他縣市之後,卻必須重新參加心評培訓研習,造成心評教師之困擾與行政資源之浪費。爰要求教育部規劃全國一致之心評培訓與認證制度具體之政策方向,包含實測之研習時數,於110年5月底前內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陳秀寳 吳思瑤 高金素梅 二、鑑於當前教育部正在推行融合教育,使特教生能於普通班上課,若有需求再安排至資源班接受個別化輔導,而現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中僅規範學校特教生達21位以上者,應設制分散式資源班,得置專任教師1至3人,卻未規範分散式資源班班級上限人數,為保障特教生受教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應邀集各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共同研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散式資源班之師生比,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萬美玲 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金素梅 三、成長配方可幫助兒童攝取足夠營養素,然也包含過多的添加物。因此如同任何的營養補充品,應優先兒童之需求,再決定是否使用。 經媒體調查發現,1歲以上幼兒使用之成長配方,存有含糖量過高問題。根據專業營養師意見,過度給幼兒食用將造成肥胖、蛀牙以及飲食口味偏甜,不喜正餐等問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也正研議是否對1歲以上幼兒食用之成長配方奶粉加強管理。 成長配方奶粉之使用可能從1歲到最大5至6歲,因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了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研議進度,必要時召開會議諮詢相關專家意見。 (二)據專業意見提供成長配方之使用指引或參考資訊,提供予公立幼兒園參考。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林奕華 高金素梅 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等「太空發展法草案」,多數條文僅著墨在火箭發射,有關火箭發射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條文中並無任何的保護對策,嚴重衝擊到原住民族部落與傳統領域;另外,參考美國、日本、韓國之太空發展,皆由總統或首相來主導太空發展政策,甚是設立國家太空委員會來統籌太空事務,為國家重要發展事項。爰此,建請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逐條審查前,先召開公聽會,廣泛聽取各方正反意見,以茲立法慎重嚴謹。 提案人:高金素梅 李德維 鄭正鈐 萬美玲 林奕華 五、科技教育已成為世界各國推動之重要項目,我國實施十二年國教後,國小原先之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僅保留自然科,科技教育則採融入各科之方式進行。然因各縣市教育資源不同,或教師對科技教育之理解不同,導致國小階段實施之科技教育內容過於發散,缺少核心目標,內容落差甚大。為使國小階段之科技、資訊教育內容更為完整,且不因教育資源落差產生差異,爰要求教育部6個月內檢討國小階段之科技與資訊教育實施情況,並研議一致性作為之策略,顧及教育資源分配,維護學生公平學習權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李德維 高金素梅 散會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