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00分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3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秀寳 李德維 王婉諭 吳思瑤 范 雲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林宜瑾 賴品妤 鄭正鈐 林奕華 高金素梅 高虹安 萬美玲 周春米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洪孟楷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椒華 林德福 李貴敏 廖婉汝 鄭天財Sra Kacaw 蔡易餘 張其祿 張育美 蘇巧慧 王美惠 湯蕙禎 何欣純 楊瓊瓔 高嘉瑜 費鴻泰 林楚茵 羅明才 謝衣鳯 廖國棟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人員:(4月26日) 科技部部長 吳政忠率同有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陳杰宗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科長 陳玲玲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科技企劃處處長 魏木樹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楊純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李惠敏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高級規劃師 韓善民 法務部參事 劉成焜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周崇斌 經濟部技術處專門委員 郭肇中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簡任技正 邱垂興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楊博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簡任技正 沈怡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呂雅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 洪美貞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王瑞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王佳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莉婷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執行長 張文環 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員 張元翰 (4月28日) 科技部部長 吳政忠率同有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陳杰宗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一等秘書回部辦事 蔣憶萍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科技企劃處處長 魏木樹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楊純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李惠敏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高級規劃師 韓善民 法務部檢察官 許翠華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周崇斌 經濟部技術處專門委員 郭肇中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簡任技正 邱垂興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 楊博文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副局長 程家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簡任技正 沈怡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呂雅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 洪美貞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王瑞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王佳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莉婷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長 蘇水灶 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員 張元翰 主 席:張廖召集委員萬堅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2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九、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太空發展法」相關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張廖召集委員萬堅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法案名稱、第一章至第六章章名、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三)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 二、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發射太空載具或儀器設備之火箭或航空器。 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航行器及其酬載。 四、太空產業: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相關(與地面接收)設備製造、衛星應用服務(含營運)及透過太空活動所衍生之新型態服務產業等領域。 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 六、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 (四)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五)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 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 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 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 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 七、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 (六)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及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 從事太空活動,應依國內環境保護法規辦理。」 (七)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八條 太空發展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相關資訊。」 (八)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並培育太空人才。」 (九)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 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十)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 申請前項發射許可時,應提出下列文件或資料: 1、 操作發射載具之人員專長或經歷。 2、 符合發射計畫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 3、 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許可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發射載具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公告之。」 (十一)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 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 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十二)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推動下列事項: 一、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二、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之獎勵措施。 三、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 四、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 五、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 六、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 七、有關結合在地資源與人才,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及其他促進太空產業發展之事項。」 (十三)委員蘇巧慧等23人提案第三章章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第三章章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第四章章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委員陳明文等20人提案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第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十四)通過附帶決議20項: 1.「太空發展法」之制定,不僅代表我國太空發展進入更具制度基礎的新階段,同時也是政府宣示未來發展太空科技、產業經濟,進軍國際市場之政策方向。為此,政府應就現行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之內容項目,進行檢視,並研議就時程、預算等進行調整,具體展現政府立意發展太空科技與產業之決心。 太空發展法之主管機關科技部,每2年並應就我國太空政策之方向、規劃、成效、預算資源投入及太空產業發展狀況等,向立法院提出詳盡報告,以為立法院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之參考;該報告並應公布周知,使國民了解我國太空發展之狀況。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 2.「太空發展法」做為我國太空發展之法源基礎,則有關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各項子法、行政規則,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升格為行政法人之組織條例亦應儘速草擬制定,方能使法制體系架構完備;爰此,科技部應於太空發展法制定完成後3個月內,就相關法規研擬狀況、預定提出時程,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 3.2020年10月21日,美國通過「太空天氣研究及觀測促進法」,認為嚴重之太空天氣事件,將影響各項基礎設施,包含電力網、導航、衛星通訊等等,對人類造成重大之社會、經濟、國家安全與健康之影響。而我國制定「太空發展法」,其目的即在增進我國民之生活福祉,故而保障我國未來之太空資產與各項基礎設施不受太空天氣事件之影響,甚為重要。爰此,科技部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就太空天氣資訊研究投入之預算資源等,研議相關精進做法。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 4.有鑑於太空發展法草案已進入立法院實質討論階段,目前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涉及太空發展法規範之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應於太空發展法施行後,依太空發展法相關規範辦理;另為維護科研發展,相關學校科研計畫,不受此限。 提案人:高金素梅 高虹安 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5.太空發展為我國重要之政策,在政府全力推動相關太空計畫或建設的同時,仍需遵守相關環境保護之法規,請科技部辦理發射場域規劃時,先洽相關單位確認環評事宜。 另鑑於太空發展法係為第一部太空相關法規,太空產業發展對環境保護影響之規範,未載明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內。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一定規模之發射場域納入認定標準,以作為辦理環評之依據。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6.太空科技是結合電子、資通訊、精密機械、材料、光電等綜合性科技產業。台灣已有堅實的半導體產業、資通訊產業、光電產業以及精密機械產業。這些產業與太空產業息息相關,可以做為支持太空產業發展的後盾。善用上述產業技術在太空領域上,有助於我國太空科技的發展。 鑑於上開產業多屬高度科技性之產業,請科技部與經濟部未來規劃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時,將太空產業納為評估發展重點項目之一。 提案人:張廖萬堅 高虹安 鍾佳濱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陳秀寳 王婉諭 吳思瑤 蘇巧慧 陳椒華 7.鑑於「太空發展法」草案第4條明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因該專責法人之業務將涉及特定公共事務之執行,且太空活動之管理涉及部分公權力,爰有以公法人型態之行政法人辦理之必要。 為督促行政機關加速推動該法人組織、運作、監督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作業,爰要求科技部於太空發展法三讀後儘速於3個月內提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送至行政院審查。 提案人:高虹安 王婉諭 萬美玲 高金素梅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陳椒華 8.參照美國太空政策之推動架構,目前執行單位為美國太空中心,而監管單位則為National Space Council,長期規劃為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Science Council。由此架構可看出,太空政策之監管之重要性。 同時,學者專家也不斷重申因太空活動屬高成本及精密的行為,監管的任務尤其重要。然而,目前太空發展法內容中卻少提及監管相關權責及措施。 爰此,要求科技部應積極規劃太空政策相關監管措施,明定監管單位權責及相關程序,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吳思瑤 林宜瑾 高虹安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陳椒華 9.為促進太空發展及妥善擬定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主管機關除徵詢相關部會外應建立機制,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之意見,以完善我國太空發展之規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高虹安 張廖萬堅 王婉諭 林奕華 高金素梅 蘇巧慧 10.為加強國家發射場域之管理,科技部應於太空發展法施行後訂定場域監督業務之規範,明定角色及功能。 提案人:高虹安 王婉諭 林奕華 高金素梅 林宜瑾 陳椒華 11.基於政府執行政策時,應遵循在地知情、人民參與之原則,爰要求政府各機關於進行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或活動時,若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情事,應確實依法辦理,事先說明及溝通,踐行充分之民眾參與機制。 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林宜瑾 黃國書 高虹安 王婉諭 吳思瑤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椒華 12.針對國家發射場域設置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等審查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底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修正;請內政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亦應訂定相關審查規定,於2021年底前完成。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連署人:高虹安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高金素梅 13.為避免「太空發展法」未來執行時有相關疑慮,爰要求主管機關依據「太空發展法」第12條訂定發射場域設置程序等事項之子法時,應明訂事先向在地居民說明、溝通之民眾參與機制,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商並明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踐行原住民部落諮商。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椒華 14.鑑於設置發射場域將對設置所在地及周邊環境造成影響,請科技部於太空發展法公布後6個月內訂定補償機制之分配及使用辦法。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陳椒華 15.國內太空酬載(特別是科學酬載)之發展經常與國外團隊以合作方式進行,往往有經費分攤、使用對方所持有的儀器設計智慧財產權等情形。這些情形下所獲取的資訊所有權,或可能依合作協定等處理。若依「太空發展法」第13條,尚不含括此情形,或將有礙於國際合作之推動。 請科技部後續針對跨國合作所獲取之衛星影像或資料的所有權歸屬、及可能衍生之法律爭議之處理,評估於相關規範內敘明,以臻明確。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高虹安 賴品妤 陳秀寳 王婉諭 鍾佳濱 陳椒華 16.有鑑於目前我國太空發展並未普及化,太空人才之培養、太空政策之宣導及相關教育課程有其必要性,科技部應會同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共同推動人才培育計畫及太空政策相關宣導,又為因應太空產業人才之不足,政府應與學術單位及其他既有航太科系之大專校院共同推動並設立太空專門研究機構,以利培養系統性人才,日後亦能因應太空產業發展之需求。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陳椒華 17.有鑑於太空產業之發展日益蓬勃,為促進產業之發展,同時亦應兼具環境保護之概念,為發展太空產業而產生之太空垃圾與日俱增,目前許多國家皆意識到不能放任太空垃圾氾濫成災,因此我國為活絡太空產業之發展,亦應研議因應太空活動所產生廢棄物之管理及防治相關研究,方能保護太空環境並促使太空產業之永續性發展。 提案人:王婉諭 高虹安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宜瑾 高金素梅 陳椒華 18.太空產業發展應完善產業及周邊環境發展所須基礎建設,結合在地資源及人才,以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請科技部與相關機關後續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應評估僱用一定比例之在地人力。 提案人:高虹安 林宜瑾 陳秀寳 吳思瑤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19.考量太空產業發展之製造供應鏈完整性、兼顧軟體及資安產業,爰此,要求經濟部於相關研究機構及產業獎勵措施時,應涵蓋太空零組件開發測試、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太空系統資安及網路資安各式產業。於修法後訂定相關輔導措施,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高虹安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20.依據太空發展法第18條,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由於太空事故為重大運輸事故之範疇,涉及專業航太、電機、控制等專業技術,考量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現無專業之太空事故調查人才,為提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航太事故調查能力,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積極組成太空事故調查專家小組。 提案人:林奕華 高金素梅 連署人:高虹安 吳思瑤 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散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