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53分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2時33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李昆澤 邱臣遠 陳明文 洪孟楷 陳歐珀 林俊憲 趙正宇 蘇震清 陳素月 劉櫂豪 陳雪生 許淑華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曾銘宗 李德維 鍾佳濱 李貴敏 邱顯智 林奕華 賴惠員 魯明哲 廖婉汝 高嘉瑜 孔文吉江啟臣 何欣純 王美惠 湯蕙禎 楊瓊瓔 王婉諭賴瑞隆 張其祿 邱志偉 葉毓蘭 蔡易餘 蔡適應林楚茵 賴香伶 廖國棟 Sufin‧Siluko 劉建國林德福 溫玉霞 謝衣鳯 周春米 鄭正鈐 莊競程羅明才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4月28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人事處 處長 蔡英良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杜 微  鐵道局 代理局長 伍勝園  運輸研究所 副所長 陳天賜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楊宏智 委員 李 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顏久榮  企劃處 副處長 胡培中  技術處 簡任技正 李顯掌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處長 彭紹博 參事 黃文彥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碧蘭 審計部 副審計長 曾石明  第五廳廳長 廳長 李奕勳  交通建設審計處 副處長 朱曼如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主任秘書 王君惠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總工程師 鄭智銘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總工程師 張俊雄 新竹政府交通處 科長 許子建 臺中市政府 專門委員 許昭琮 臺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處長 呂獎慧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總工程師 張又仁 4月29日(星期四) 交通部 政務次長 陳彥伯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邱銘堂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組長 徐台生  公路總局 局長 許鉦漳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運輸研究所 副所長 陳天賜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經理 謝昇蓉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調辦事法官 馮浩庭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內政部警政署 組長 楊鴻正  營建署 副工程司 鄭雅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局長 王麗惠(12:40前) 局長 施瓊華(12:40後)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副司長 蔡誾誾   醫事司 簡任技正 李中月   長期照顧司 簡任技正 吳希文  社會及家庭署 科長 魏子容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組長 謝青雲 財政部國庫署 副組長 張意欣  賦稅署 專門委員 林美慧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羅莉婷 經濟部能源局 副組長 李小娟  國營事業委員會 組長 邱萬金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主任 江協森 組長 張志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簡任技正 余金妹  農糧署 副組長 饒美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簡任技正 楊欽文 股長 胡綵媚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技士 徐茹梅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股長 蔡嘉慶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股長 吳育倫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股長 陳律言 主 席:邱召集委員臣遠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林立偉 4月28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臺灣鐵路管理局改革方向」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列席。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執行情形【包括(一)高鐵、臺鐵連結成網;(二)臺鐵升級及改善東部服務;(三)鐵路立體化或通勤提速;(四)都市興建捷運系統;(五)中南部發展觀光鐵路】」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審計部列席。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杜微、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顏久榮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陳明文、蘇震清、林俊憲、邱臣遠、鄭天財Sra Kacaw、趙正宇、陳歐珀、陳素月、劉櫂豪、許淑華、陳雪生、曾銘宗、邱顯智、陳椒華、賴瑞隆、高嘉瑜、賴香伶、廖婉汝、賴惠員、孔文吉、蔡易餘及劉建國等24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蔡適應、李貴敏及林奕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2020年2月核定新版的「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在「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下,台灣與世界各國相比,發展有落後趨勢。交通方面有許多面向可以更努力發展,尤其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出資的服務區站設施整建維護及管理部分,相關服務區賣場應把握改建及基地空間調整改善工程時,引入高效能節能工程,例如西螺服務區中央空調改善工程,仍然依傳統方式,僅將水冷式箱型冷氣機,更新為磁浮離心式冰水主機及變頻螺旋式冰水主機,節省效能僅20%,節能效果有限,實應突破傳統引用新空調節能減碳技術;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業務收入每年約350億元,支出約135億元,經費充裕,應加足經費使用於維護管理方面,且同時兼顧淨零碳排目標。又近幾年台商及外資響應政府政策,紛紛回台投資設廠造成國道運輸車流量激增,最近有民眾及運輸業者反映國道多處路段有路面下陷問題發生,造成用路人困擾更擔憂行車安全,路面下陷其原因應與排水系統息息相關,排水系統直向排水溝及橫向排水涵管如因脫節錯位下陷而造成路基掏空、路面沉陷等問題發生,不只影響行車安全,雨水如滲透至路基土層恐造成道路面液化下陷及邊坡崩塌危險。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針對上述改善缺失,並針對排水系統進行全面性的檢測調查及維護,另應考量施工期間造成之交通衝擊,可考量應用減少工期快速有效修護之新工法取代傳統整段敲除重埋方式進行修護,以減少交維動線及降低交通衝擊,確保行車安全順暢。 提案人:陳歐珀 蘇震清 陳明文 二、110年4月2日臺鐵408次太魯閣自強號列車因撞擊滑落軌道之工程車,造成49死、218人受傷,係臺鐵60年來死傷最慘重的事故。勞動部同日派員至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初步判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6款,將作業之車輛機械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 惟太魯閣號事件非單一意外,去(109)年11月台船工人電焊時,發生爆炸意外造成1死1重傷;今(110)年3月,高雄市立美術館工地工安意外致1死4傷;4月台電施工意外造成工人遭400公斤電箱重壓不治……等意外頻傳。100年至109年公共工程意外造成死亡人數統計高達407人。 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可為政府採購拒絕往來15款情形,高達7款有「情節重大」之敘述,卻未清楚明確定義,如第4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等。以108年工程採購數45,249案計,涉前述7款「情節重大」違規者,裁處僅占千分之二。 為避免實務裁處困難,使罔顧公共安全之營建廠商屢獲政府採購標案,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個月內說明或舉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節重大」之內容,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邱臣遠 蘇震清 邱顯智 三、因交通部鐵道局於「臺鐵重大改革措施」會議後,需擔負檢查臺灣鐵路管理局目前204個施行中之臨軌工程及後續臺鐵局工程施作之責,以現有鐵道局之人員編制,工程人員顯有不足,但礙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規定,無法將臺鐵局之工程人員員額移撥鐵道局,故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支援鐵道局工程人員之方案,以使鐵道工程之進程及安全有所保障。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鄭天財Sra Kacaw 陳歐珀 4月29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邱臣遠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高嘉瑜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委員邱臣遠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由委員楊瓊瓔、何欣純、林德福及邱臣遠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及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林俊憲、陳歐珀、邱臣遠、鄭天財 Sra Kacaw、趙正宇、陳明文、蘇震清、陳素月、劉櫂豪、楊瓊瓔、陳雪生、鍾佳濱、王婉諭、陳椒華、邱顯智、何欣純及葉毓蘭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等相關單位列席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李昆澤、許淑華及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一)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根據交通部路政司統計在107年間合法領用的電動自行車跟電動輔助自行車合計約有14萬2千台,違規總數是4,175件,違規比例大概是2%。但是108年間合法領用相關車輛約為134萬台,而違規次數為30,246件,違規比例直接暴增到22%。有鑑於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日漸普及,並參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公告資訊,市面上有四成的電動自行車不符法律規定,由是可知現今主管機關對於相關的販售業者或平臺似無法實質稽核,爰請交通部路政司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對於販售業者稽核之執行現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陳歐珀 林俊憲 二、鑒於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違規比例由107年之2%暴增至108年之22%,且近年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使用比例由107年約14萬2千台提升至約134萬台,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用路安全至為重要。爰建請交通部將禮讓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觀念納入現行汽機車駕照考題題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辦理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陳歐珀 林俊憲 三、有鑑於110年4月2日臺鐵太魯閣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震驚海內外,有認為是邊坡未加圍籬致使工程車滑落造成,而有正在進行之邊坡工程停工之議;亦即重新體認邊坡既是造成交通運輸安全之核心因素,就應全力加以保護。然近來發現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活化土地利用之名,不斷在高速公路沿線兩旁大肆進行停車位之開發,砍除邊坡原有之樹木花草設置為停車位出租,是不是也讓邊坡穩定性和功能性受到影響?政府徵用民地為的是建造高速公路行車使用,而不是為建造停車位出租,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腳,也不無疑問。邊坡穩定性的破壞,可能造成交通的中斷、封鎖,甚至造成人員傷亡,不可不慎,爰要求交通部督促高速公路局儘速全面清查國道邊坡開發停車位之狀況,並要求即時終止開發,已經被開發者,亦應儘速確認安全性或恢復原狀,未來也要嚴格要求邊坡不得做多目標使用,確保邊坡護路之功能,不要等事故發生才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提案人:陳歐珀 邱臣遠 林俊憲 四、「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於110年4月19日修訂第19條規定,將部分申請資格由原定110年12月31日申請截止日期,修訂為110年4月30日,申請截止日整整提前8個月,且由公告至截止僅約9工作日,令相關業者措手不及,不符法令應有之信賴保護原則,形同信任政府,而較慢申請者反變相遭受懲罰。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考量新修訂之日期為4月19日,給予民眾充分緩衝期,以維護社會對政府法令之信賴。 提案人:蘇震清 陳歐珀 林俊憲 散會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