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bookmark: _Toc16004533][bookmark: _Toc31276691][bookmark: _Toc44418898][bookmark: _Toc44419282][bookmark: _Toc44419523][bookmark: _Toc63257183][bookmark: _GoBack]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4月29日(星期四)12時20分至13時5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莊競程 陳玉珍 黃秀芳 賴香伶 賴惠員 蘇巧慧 蔣萬安 邱泰源 吳玉琴 廖國棟 Sufin.Siluko 洪申翰 張育美 陳 瑩 徐志榮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鍾佳濱 楊瓊瓔 王婉諭 廖婉汝 謝衣鳯 張其祿 高嘉瑜 何欣純 劉世芳 羅明才 蔡壁如 (委員出席15人)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李懿如 報告事項 [bookmark: OLE_LINK1][bookmark: OLE_LINK2]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討論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玉珍等5人提出「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及委員洪申翰等8人提出「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決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通過如下: 「一、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採購調閱專案小組(下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本院第十屆第三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四次及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成立之。 二、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本小組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 四、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召集委員一人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委員推舉之。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 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至110年5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 十、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本小組調閱文件之範圍及相關事宜,須經本小組之決議。 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十二、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 十三、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 十四、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 十五、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經協商,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至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至第十五點照委員陳玉珍等5人提案通過;第六點及第十點照委員洪申翰等8人提案通過;第四點分就兩案進行表決,委員張育美等6人提案採點名表決。委員陳玉珍等5人提案:在場出席委員12人(不含主席);贊成者4人(蔣萬安、廖國棟 Sufin.Siluko、張育美及徐志榮);反對者8人(莊競程、黃秀芳、賴惠員、蘇巧慧、邱泰源、吳玉琴、洪申翰、陳瑩),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委員洪申翰等8人提案:在場出席委員12人(不含主席);贊成者8人(莊競程、黃秀芳、賴惠員、蘇巧慧、邱泰源、吳玉琴、洪申翰、陳瑩);反對者4人(蔣萬安、廖國棟 Sufin.Siluko、張育美及徐志榮),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