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8分至11時3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羅致政 黃世杰 劉世芳 江永昌 鄭麗文 許智傑 何志偉 翁重鈞 費鴻泰 葉毓蘭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李貴敏 李德維 溫玉霞 鍾佳濱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廖婉汝 邱顯智 楊瓊瓔 陳明文 謝衣鳯 蔡適應 張其祿 周春米 鄭正鈐 何欣純 莊競程 林宜瑾 賴品妤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郝培芝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司長 陳黃榮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李怡慧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 黃麗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惠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 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 (六)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案。 (九)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許智傑、陳椒華、羅致政、劉世芳、黃世杰、江永 昌、葉毓蘭、翁重鈞、何志偉提出質詢;委員鄭麗文、費鴻泰提出書 面質詢。) 決議: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條(含委員葉毓蘭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增訂附表三之一、 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七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 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推動公務倫理宣導相關專班實施計 畫中,訂定以研討會方式辦理相關專班,並包含探討公務倫理兩難困境、帶領學員反思等等,盼將公務倫理價值觀內化於文官體系之中、形塑優質組織文化,並使公務人員具備正確之價值觀及倫理觀念之效。 有鑑於倫理兩難困境係哲學此一學科中所長期討論、研究之項目,且哲學系向來以蘇格拉底式詰問教學法著稱,對公務倫理宣導所訂之實施方式與目的可謂一大助力。爰建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議於「公務倫理宣導講座薦介名單」中納入倫理學為其專業之哲學學者,且於每次講座中至少有1名倫理學專業學者做為當然主持人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將研議成果報告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何志偉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