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5時56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曾銘宗 賴士葆 沈發惠 林楚茵 李貴敏 郭國文 鍾佳濱 高嘉瑜 張其祿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邱顯智 王美惠 謝衣 莊競程 孔文吉 江永昌 翁重鈞 楊瓊瓔 費鴻泰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秘書長   李孟諺                (秘書長14:30起請假)                副秘書長  何佩珊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施能傑    給與福利處        副處長   楊良彬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常務次長  李慶華 國際財政司        司長    李雅晶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經濟部           部長    王美花              (部長14:30起請假)              政務次長  曾文生 投資業務處        處長    張銘斌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高仙桂              (主任委員龔明鑫請假) 經濟發展處        處長   吳明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許璋瑤               總經理  簡立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外交部           政務次長 田中光               (部長吳釗燮請假)            (11:02前政務次長缺席)  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   副司長  邱陳煜 主  席 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沈克彬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外交部部長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與我國因應之規劃與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就預算案,財政部常務次長李慶華、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外交部政務次長田中光就專題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 、 吳秉叡、賴士葆、曾銘宗、 沈發惠、林楚茵、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張其祿、 江永昌、陳椒華、 邱顯智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財政部部長蘇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外交部政務次長田中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璋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陳永誠等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羅明才、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李貴敏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 決議: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歲出部分審查結果:  第29款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136億5,319萬4千元,照列。  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修正案,「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新增136億5,319萬4千元,其中退休人員調整月退休金所需經費10億元,按現行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 及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係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至少每4年,由銓敘部組成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後,擬具方案報請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核定公告。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108年度及109年度累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分別為102.55及102.31,又110年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5.09;倘依前揭規定至少每4年(111年7月)由銓敘部組成評估小組,衡酌各種相關因素及政府財政負擔能力,調整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就此,考試院銓敘部應依規定妥適籌劃,以避免退休公教人員月退休金因通貨膨脹而造成生活品質下降,並於3個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修正案,有關111年度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4%,所需增加歲出163億4,417萬4千元,經費來源係全數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惟與預算法第23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規定有悖,就此,行政院應依預算法規定,另尋找適當的財源。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本款通過決議4項: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預計自111年1月1日起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4%,係依行政院110年10月28日發布「蘇揆:與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亦盼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新聞稿說明略以:「…在臺灣經濟創11年來新高且稅收增加的情況下,為了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的果實,因此政院今天通過自明(111)年1月1日起,全體軍公教人員調薪4%,是25年來最高調幅,希望藉此進一步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惟行政院近年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之說明,調整理由缺乏明確之衡量指標,未能以具體計算待遇之調增、調減及其幅度。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與考試院銓敘部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研議建立具體可量化之待遇調整公式,參採具代表性之經濟指標或數據(包括但不限於:GDP或物價指數、痛苦指數等),並建立調整之標準,以利待遇調整機制之穩定與超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軍公教調薪從90年起,調整4次,而本次調整預計自111年1月1日起增加軍公教人員待遇4%,然而歷年待遇調整之說明,均缺乏具體明確之衡量指標。查現行軍公教待遇是由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來執行,但是相關的法規及行政規則僅有訂定其組成,並沒有看到調整待遇的指標及依據,也常被民間質疑是否黑箱。基於公正性與合理性之考量,應儘速建立調整待遇之客觀指標,另也應研議參考外國政府公務員能夠反映經濟狀況、與薪資市場扣連及加強工作績效與薪酬間連結的彈性薪酬制度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曾銘宗 賴士葆   三、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擬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現職人員部分屬預算員額編列人事費者,至政府機關尚存有眾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臨時人員與承攬人員等,係以單位預算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進用之人力,可能產生援引比照效應,導致各機關對原列業務經費產生排擠效果及後續面臨業務費或服務費用不敷支應之問題,為避免嗣後因渠等人力所需費用之增加,而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超支併決算辦理之增加支出或降低盈餘等情事。爰此,行政院規劃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案,應一併衡酌實際增加該等人員所需費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四、依預算法第28條規定及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及加強開源節流措施,並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及控制歲入與歲出,以發揮財務相關收支之財務效能。惟111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升4%之各地方政府初估年度需求總數為161億元,循往例第1年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補助款支應,惟截至110年11月4日止,相關財源及歸列科目均尚未能正式定案。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立即縝密檢討及規劃俾利業務推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通過臨時提案10案: 一、鑑於近期OECD與G20達成共識,預計最快於2023年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稅率1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也估算未來至少將有150家以上的台企受到影響。爰請財政部會同相關事業目的主管機關針對全球最低稅負制對我國跨國企業集團之具體影響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賴士葆 二、近期OECD與G20達成共識,預計最快於2023年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規定當跨國企業在單一國家負擔的實質有效稅率低於15%,跨國企業母國有權就差額對企業課稅,以解決跨國企業享受過度租稅優惠現象。鑑於在台經營的外企中,不少來自於日、韓、美等國,且多為未來因全球最低稅負制受惠的母國。爰請財政部會同相關事業目的主管機關針對未來如何協助外國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之成員進行最低稅負制的課稅評估,並研議與他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使我國租稅制度能與他國介接及合作,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賴士葆 三、為因應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財政部表示將研擬推動CFC制度,跨國企業錢藏海外受控子公司,未匯回仍要計入母公司繳稅,可讓受控子公司的實質負擔稅率符合至少15%的最低要求。惟查,CFC與PEM制度於105年7月修正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已納入所得稅規範對象,但條文至今尚未生效,雖立法院曾以附帶決議要求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施行期滿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日期,然而若等到111年8月才報請核定,恐怕進度過於緩慢。為此,建請財政部加速辦理報請行政院核定程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沈發惠 四、台灣經濟成長率創11年新高,本次行政院預告調升軍公教人員薪資4%,共享經濟成長果實。然而,農田水利會轉為公務機關後,其下依農田水利法第17條第2項及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設置之工作站小組長及掌水工在各管理處之補貼費用不一且未跟著調漲。以台南市為例,小組長每月3千元及掌水工每日950元多年未調整。爰此,要求行政院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調整,以符公平原則。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沈發惠 五、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出席股東會可使用委託書之制度雖已行之有年,但每逢股東會面臨董監事改選時,委託書徵求即成為經營權爭奪之利器,甚至連金錢價購以取得委託書之事件時有所聞,惟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已明文規定委託書之取得方式,不可以採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而取得,故主管機關對於價購取得委託書之行為,除應嚴加查處,以遏止違法金融案件,亦應建立檢舉案件獎勵機制,鼓勵民眾主動吹哨,避免有心人士架空股東行動主義,破壞公司治理。惟查,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相關案件之獎勵機制,共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檢舉違法取得及使用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因三套規範各自授權依據不同,可核發之檢舉獎金上限亦不同,難免造成民眾檢舉上無所適從,尤其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4項明文授權訂定之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明明具備法律明文授權之依據,卻逾15年未修正,造成法規內容落後,主管機關亦未妥善宣導,造成近3年核發獎金案件掛零,嚴重影響鼓勵民眾吹哨之成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盤點歷年相關檢舉案件處理情形、裁罰件數(金額)及核發獎金件数(金額),並研擬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林楚茵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從106年至今已解除4位金融業董事長職務,惟仍有不肖企業家有恃無恐,透過影響力實質插手公司業務,使裁罰不能達成懲戒之目的,更讓實質負責人有權無責,罔顧法治及公司內控。金融業係全體股東所有而非家天下,貪贓枉法徇一己之私已嚴重侵害股東權益且有礙金融秩序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對已遭重大裁罰之金融業加強金檢追蹤,並對未實際履行裁罰處分者提高懲處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七、董事、監察人作為公司決策層級職位,為公司治理的重要角色。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規定,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其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不得少於一定比例。然而,現行針對非公開發行之公司無相關規定,造成前述類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零持股的現象。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若零持股董事長主持股東會,形同非股東主持股東會,豈不怪哉?爰請經濟部研議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八、近日有公開發行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更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不足爭議,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有訂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然而如果獨立董事不適任時,卻未規定行政部門可依何種規定處置,仍舊只能以司法訴訟進行爭端解決。另查獨立董事之登記為經濟部業務,然而經濟部審核公司登記案件,係以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為準,然而公司法並無獨立董事之規定,因此在審核登記時,不會對獨立董事資格進行審查。為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獨立董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獨立性之規定強化相關機制,另請經濟部配合研議公司登記事宜,以避免未來重複發生類似爭議。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沈發惠 九、近日有公開發行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更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不足爭議,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有訂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然而如果獨立董事不適任時,卻未規定行政單位可依何種規定處置,仍舊只能以司法訴訟進行爭端解決。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獨立董事不適格時,其不適格獨董解任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避免進行曠日廢時之訴訟,影響公司經營之穩定性,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沈發惠 十、查目前醫師申報執業所得包含非屬全民健保收入費用率(執業所得若無細項,可以此費用率作為成本扣除比率)偏低,醫療院所欲收取自費項目需事先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備,然而自費項目的費用率僅40%且不含藥費的自費收入費用率更只有20%。以地方政府公布核定通過之自費項目收費標準來看,多只有成本的1.5到1.8倍,則換算其成本費用率多超過60%,若以目前公告之費用率40%,對於醫生執業所得應適用扣除成本過低,顯然有失公平,為此,建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調高費用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沈發惠 散會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