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星期一)9時1分至17時35分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星期四)9時至15時37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林德福 曾銘宗 賴士葆 沈發惠 李貴敏       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鄭天財Sra.Kacaw 洪孟楷 葉毓蘭 陳歐珀 陳椒華       廖婉汝 邱顯智 謝衣 呂玉玲 徐志榮 莊競程       鄭正鈐 楊瓊瓔 何欣純 邱志偉 江永昌 何志偉       李德維 張育美 翁重鈞 劉世芳 費鴻泰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110年10月25日(星期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主任秘書 許雅玲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奕君  公務預算處         處長   張惟明  基金預算處         處長   黃叔娟  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碧蘭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鈺泰  國勢普查處         處長   陳 憫  主計資訊處         處長   尹慧珍  人事處           處長   楊翠華  秘書室           主任   楊滿娥  政風室           主任   王端勇  主計室           主任   許嘉琳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副審計長 李順保  第一廳           廳長   林汝玲  第二廳           廳長   林建志  第三廳           廳長   周琼怡  第四廳           廳長   李錦常  第五廳           廳長   李奕勳  覆審室           主任   洪春熹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行秘書 溫忠元  審計資訊委員會       執行秘書 邱團寶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人事室           主任   藍夏瑩  會計室           主任   陳梅英  政風室           主任   簡正坤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李香美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葉盈池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王挺龍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張志乾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張漢卿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陳三民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陳正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總經理  邱瑞利 交通部路政司         專門委員 李昭賢  公路總局          專門委員 李珮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簡任視察 胡明輝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副組長  劉振安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110年10月28日(星期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國際業務處         處長   賴銘賢  資訊服務處         處長   蔡福隆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林延增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羅莉婷 主  席 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謝禎鴻 科 員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110年10月25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bookmark: _Hlk86223676]一、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二、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委員鍾佳濱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 林德福、曾銘宗、 賴士葆、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郭國文、鍾佳濱、張其祿、高嘉瑜、江永昌、鄭天財、徐志榮、羅明才、陳椒華、邱顯智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壹、111年度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1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7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歲入來源預算表內「租金收入」編列24萬9千元,列有停車場、廣博大樓理髮部及郵區場地等租金收入,以所編列預算平均每月約2萬元,顯示場地出租有低租情形;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歲入於現行租約到期後,逐年予以提高,以增加公帑收入。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第69項 審計部110萬6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3萬5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3萬1千元,照列。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93萬3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77萬1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3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6億0,496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70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5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20萬元、「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400萬元、「普查資訊供應管理及發展」30萬元、「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50萬元、「各機關統計調查及調查網管理」40萬元、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項下「主計人員訓練」15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200萬元(含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1,2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286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bookmark: _Hlk86085850][bookmark: _Hlk86086526]  (一)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編列「業務費」203萬4千元,惟110年1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第4條規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引導各機關進行實務性操作。」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列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權責範圍有所重疊,在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下,應確實檢討疊床架屋之不必要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權管權責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二)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編列68萬9千元,係辦理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行等工作。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101至109年度各年編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均為22市縣,即未有市縣符合規定;總金額自101年度之233億餘元攀升至105年度之384億餘元,嗣減為107年度之303億元,續再攀升為109年度373億餘元,顯示近3年度概算呈增加趨勢,另依審計部調查各市縣未訂定排富條件且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108年度預算編列金額計238億8,339萬餘元,109年度金額增加為279億7,624萬餘元(增加40億9,284萬餘元);110年度復依新修正之認定標準,檢視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且未訂定排富條件者計有73項,編列金額計222億3,072萬餘元仍屬龐鉅,又多數市縣連續3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已影響社會福利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公平性,行政院主計總處宜引導各市縣建立排富機制,並促請其依自我財政能力審慎檢討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配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李貴敏           郭國文 余 天 林楚茵   (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家庭收支調查顯示,109年住宅自有率為84.68%,顯見國人普遍具備有土斯有財之觀念,並多以購屋作為住的消費行為。然現行行政院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住的消費僅計算房租成本、相關水電瓦斯及修繕費用,有與國人習性脫鉤之情況。儘管國際組織及各個國家衡量消費者物價指數時未將房屋價格列為查價項目,但考量我國國情不同,仍應將購屋行為納入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查價目標較為妥適。另考量我國內政部常年編有住宅價格指數,已呈現整體房價走勢資訊,又,鑑於我國國民多仰賴房屋授信貸款籌措購屋資金,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自111年起將民眾繳納房貸之支出納入消費者物價指數住之查價項目,並凍結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預算15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年度預算經費確實不敷使用時,得申請第二預備金,惟動支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經查,部分機關於近2年以相同理由動用第二預備金之情事,其中銓敘部於106年亦以相同動支理由動用第二預備金,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法務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於109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惟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而致執行第二預備金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對第二預備金之審核與控管尚待落實改善。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積極檢視各機關動用第二預備金之妥適性,並嚴正監督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列未來年度所需之預算,避免以相同事由動用第二預備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五)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其工作計畫「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分支計畫「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新增編列委辦費90萬元,列有委託辦理各國政府投資或補助國立大學預算編列情形之研究經費;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疫情期間支出增加,為瞭解各國國立大學接受政府投資補助程度。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期末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針對各國政府補助該國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或其他機制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1+19+20)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貴敏            張其祿   (六)鑑於我國10年一度的人口及住宅普查於109年11月展開,且推動網路填報的蒐集方式輔助普查作業,符合國際發展潮流。然因民眾踴躍填報,於11月1日網路填報首日啟動後即湧入上萬人,並陸續傳出無法順利登入、網路不穩,甚至頁面出現他人個資的狀況。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上述事項進行檢討說明,另於規劃網路普查作業時,應要求委外廠商先行進行網站壓力測試,精進網站架設品質,並應於合約中訂定罰款,若承包廠商未能在其承諾之網站乘載數以內維持網頁穩定,或因系統設計不良產生資料錯置而有民眾個資外洩之情事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予以罰款,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bookmark: _Hlk86089386]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七)經查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國勢普查業務」項下「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項目編列共3,834萬2千元。然行政院主計總處近年已開始推行線上調查填答,可減少實地訪查差旅、紙本印刷與郵寄運送,並降低普查成本及染疫風險。經查,110年度「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編列3,514萬2千元,111年度增列320萬元,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調查數位化推動後產生之效益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八)為明瞭婦女結婚、生育與家庭組成方面之資料及其參與勞動之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每3至5年辦理一次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並以設籍於臺灣地區之普通住戶與共同事業戶,戶內年滿15歲,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民間女性人口為調查對象。然立法院已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並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若未來仍以15歲之女性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將不符合此調查之目的。爰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轉知辦理機關於112年後辦理「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時,應修正調查對象為設籍於台灣地區且年滿17歲之女性人口。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九)根據統計法第10條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每10年至少辦理一次人口及住宅普查。然就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近年來住宅價格指數及全國房價所得比飆升、人口呈現負成長、獨居老人宅數逐步成長,且就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快速高齡化,推估我國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顯見我國若10年辦理一次人口及住宅普查,不易示警現行社會之快速變化。鑑於少子化、高齡化及居住正義為我國政府近年來亟待解決之重要社會議題,為使政府能儘速掌握我國人口及住居變化,以利及時擬定政策因應,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每5年運用統計方法進行人口推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為滿足政府資訊公開及便於民眾查詢之功能,行政院主計總處設置視覺化查詢專區,針對人口及住宅、農林漁牧、工業及服務業、薪情、國富統計等資訊開發互動式統計圖表。據108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外之民眾數位機會調查報告中指出,持有手機民眾使用手機行動上網比例為九成,居家連網方式中單純仰賴手機上網的人口也占了三成,顯示現今民眾使用之上網工具極度仰賴平板及手機,愈來愈多網站業者積極開發友善手機使用者的介面,以提高網站使用率。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責國內各項重要指標之統計與公布,相關統計指數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應跟上數位化潮流,開發友善手機及平板等多元數位使用者之介面,以期提高民眾查詢公開資訊之友善程度及政府資訊公開化之程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一)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分支計畫中編列國內旅費2萬元,係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規劃及督導業務。依決算法第20條規定,為提升政府會計作業及財務報導之適正性,每年除辦理決算書面查核外,另擇定部分機關進行決算實地查核,查核重點包括機關預算執行、內部財物管理等,並提出改善建議;審計法第2條及第41條則規定,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等。總觀而言,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例行派員進行實地查核之內容,與審計查核工作內容並無重大差異,恐有機關重複查核之虞。為提升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政府內部控制監督規劃及督導之成效,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決算實地查核之範圍、意見、內部控制效能,與審計部決算審核意見之差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二)據監察院109年4月8日之調查報告,我國特別預算有常態化編列之現象。部分特別預算案不但難凸顯其重要性及急迫性,且多具備排除公共債務法要件,致預算編列有浮濫、破壞正常預算體制之情事。鑑於近年來我國編列特別預算案,所需財源多仰賴舉債支應,已經執行之項目也常因倉促辦理而有效能欠佳的問題。又,在法規限制及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政府部門難以及時監督審核特別預算案的執行效能。為改善特別預算常態性編列、遊走財政紀律邊緣,以及難以及時監督的特性,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特別預算編列相關法制進行檢討,並研擬強化特別預算編列規範、建立衡平監督機制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三)掌握及統計民間團體受政府補助情形,方可有效掌握各團體請領狀況。此時相較文字容易重複、誤植之團體名稱,推動人民團體統一編號,更能降低誤植問題、精準掌握人民團體識別,也有利於未來推動後續電子簽章認證、科學統計管理。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洽內政部合作推動人民團體代碼,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bookmark: _Hlk86089504]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十四)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訓練人次自107年度之2,942人次降為109年度之1,408人次,減少1,534人次。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表示,自109年1月29日起該中心經衛生福利部徵用為集中檢疫場所,爰商借其他場地開班授課,致訓練人次遽減。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相關線上授課規範,以科技維持訓練能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89+103) [bookmark: _Hlk86141028]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張其祿           賴士葆 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余 天 林楚茵    (十五)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會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建立會計師一致作業準則。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出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提供各用語的定義與說明,以此建立會計報告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然以媒體政策宣導說明為例,「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媒體政策宣導費用等屬之。指中央政府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之宣導費用屬之。」政策宣導與政令宣導、業務宣導卻未見明確定義。「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的宣導和「媒體政策宣導費用」政策宣導又應如何劃分?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審計部合作,盤點各部會支用法規,建立一致的預算用語、定義,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十六)政府預算編列及嗣後執行效率,事涉政府施政良窳,與政府財政效益是否良好?行政院主計總處是政府預算編列與預算執行之主管機關,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導中央政府各機關會計人員依法行政,職務執行如有不忠或不法情事,請依法查處。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十七)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除辦理決算書面查核外,另擇定部分機關(基金)進行決算實地查核,並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函請主管機關督促所屬機關(基金)檢討改進,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查核單位之擇定主要係參酌近年審計部查核各機關(基金)之重要審核意見,並以短時間不重複查核為原則,近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情形,每年2週內要完成約20個機關(基金)查核,時間緊湊,爰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宜審酌審計機關之審核意見、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有效程度,據以決定查核範圍之詳簡,並依重大性原則辦理,以提升查核深度及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bookmark: _Hlk86087619]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8年度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連續3年未及八成者,包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等16個基金;其中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等4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甚連續3年未達五成,另108年度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尚保留104年度以前預算者計12個基金,其中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及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等3基金保留金額逾1億元未執行,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賡續督促該等基金切實依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檢討各項計畫執行情形,俾提升預算執行績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十九)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108與109年度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結果,109年度歲入歲出餘絀及改善情形較108年度增加4個缺失縣市,及全國22市縣均存有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之缺失持續未改善(占比100%),又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標準編列者高達18市縣(占比81.82%),顯示財政紀律待加強,109年度中央依考核結果對地方政府增減一般性輔助款之比率仍偏低,激勵課責效果有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謀精進相關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嚴守財政紀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近年中央政府每年補助特別收入基金金額龐鉅,且持續增加,恐影響財政收入之整體運用,107至109年度中央政府特別收入基金接受公庫撥款收入數額分別為907億餘元、927億餘元(較107年增幅2.21%)及1,075億餘元(較108年增幅15.97%),呈逐年增加及增幅擴大趨勢,又109年度中央政府特別收入基金接受公庫撥款收入數額已突破千億元,復查毒品防制基金等8個(含分)基金連續2或3年接受公庫撥補收入占比均逾九成,且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接受公庫撥補收入占比逐年上升,顯示仰賴公庫撥補情形加深,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落實檢討各該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財源之適足性,強化基金財務責任,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增加可彈性規劃運用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一)109年度中央政府計有22個主管機關(含營業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運用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包括Facebook、LINE等網路社群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等辦理宣導經費,合計決算數15億9,066萬餘元,計辦理宣導案件8,997則。109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政策宣導預算編列情形,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用途別科目尚乏「政策宣導費」專屬科目,致各機關編列之政策宣導經費用途別科目多元不一,且部分政策宣導費之列支未符合預算科目定義範圍,另有預算書未詳述政策宣導經費規模及辦理內容,而無法拆分政策宣導預算數,致預算數與決算數差異懸殊,及各機關對於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廣告行銷等非政策宣導案件認定標準不一等情形,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訂「政策宣導費」專屬用途別科目,並妥為定義科目使用範圍,劃一預算編列方式,並研議揭露政策宣導預算執行全貌之方式,俾利外界監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二)配合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各市縣均訂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與管制規定;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目前僅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案件,規範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以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各市縣尚無納入規範。據審計部查核發現CGSS未能完全發揮比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包括CGSS係以案件名稱進行模糊比對查詢,系統登載金額尚缺申請與結報等經費明細;另審計部查核105至107年度財務收支結果,發現部分民間團體以同一活動內容向2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及新竹縣等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金額超逾每年2萬元之上限規定,暨該系統資料庫尚未完整納入全國22市縣資料致無法確認符合相關規定等,行政院主計總處宜賡續推廣輔導地方政府全面納入CGSS,及參照美國聯邦政府作法,研議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以強化補(捐)助經費資源有效分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三)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以下簡稱CGSS),係自104年度上線啟用:自109年度起CGSS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維運與管理。惟審計部查核發現CGSS未能完全發揮比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包括CGSS係以案件名稱進行模糊比對查詢,系統登載金額尚缺申請與結報等經費明細;另審計部查核105至107年度財務收支結果,發現部分民間團體以同一活動內容向2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截至110年6月底已協助完成宜蘭縣、新竹市、臺東縣、高雄市、臺中市及南投縣等6市縣納入CGSS,該系統資料庫尚未完整納入全國22市縣資料致無法確認符合相關規定等,鑑於近年我國各級政府捐助國內團體經費每年逾千億元,金額甚龐鉅,為增進公民參與及公私協力,簡化案件申請流程、防杜重複補(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所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等,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賡續推廣輔導地方政府全面納入CGSS,並儘速完成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之研議,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補(捐)助經費資源有效分配。 [bookmark: _Hlk86087720]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四)中央政府為平衡地方財政,每年透過一般性補助款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並訂定預警機制,以增減分配補助款。111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編列一般性補助款1,965億元,占總預算歲出2兆2,621億元之8.69%。行政院主計總處為避免地方政府未能衡酌財政負擔能力,競相編列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或未能節省人事費用及興建不符經濟效益之建設、過度辦理消費性活動,致使年度財務收支失衡現象更加窘迫,而以高估上級政府補助收入作為彌平差短達成年度預算平衡之假象,100年度建置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機制,歷經10餘年來,預警機制未完全發揮預期成效,且部分預警缺失之改善情形有限,全國22市縣101至109年度各年均存有編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107年度起總金額概呈增加趨勢,又多數市縣連續3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引導各市縣建立排富機制,並促請其依自我財政能力審慎檢討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配置,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端正地方政府預算編列紀律精進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六)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惟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宜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七)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催生新科技的普及運用與發展,諸如遠端工作、遠端學習,隨著我國高速網路基礎建設全面升級,且國家資源有限,人員訓練應積極導入遠端通訊技術,減少實體活動所支付之高額營運成本。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列主計訓練業務1,678萬8千元,其中包含學員等膳食、教材、交通等250萬元,若採行遠端學習與培訓,理應可撙節部分支出。爰此,為優化人員訓練預算之利用,促進政府數位技術應用與升級,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主計訓練業務導入遠端通訊與學習,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評估、規劃與執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八)行政院於109年9月11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第4條,「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引導各機關進行實務性操作」。另,第13條第3項規定,「諮詢:機關全體人員應接受教育訓練,建構及補強風險管理知能;必要時,得請國發會或各機關專案小組提供風險管理相關諮詢、服務及輔導,以順利進行風險管理作業。」相關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作業之培訓、教育、諮詢等協助輔導工作,應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範圍。然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總說明施政目標與重點,內有「輔導機關深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以強化機關自主管理」,似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工作任務疊床架屋之嫌,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屬行政院主計總處業管之權責範圍清楚釐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九)108年起各級地方政府汰換公務車輛改用電動車,然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111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電動汽車充電樁設置費僅規範AC單向220V、32A的充電樁設備,顯見未考慮其他類型的充電樁,如快充型、雙槍型。快充型或雙槍型充電樁可供多輛電動公務車快速使用,節省設備空間、充電速度。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增列不同類型充電樁及其編列基準,供各機關依各部門需求購置適量充電樁。       提案人:林楚茵 吳秉叡 沈發惠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1億0,739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55萬元(含「資訊服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15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0,584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111年度審計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列「法定編制人員待遇」5億9,124萬5千元較109年度編列5億9,656萬元更減少,另查109及110年度「保險」分別編列5,561萬4千元及5,566萬4千元,然而111年度卻增加近400萬元,在考量政府經費有限下,相關經費增加應有更具體說明,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保險」40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二)台灣近年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然政府部門之各項業務資料量日趨龐大,為節省人力資源及利用人工方式進行查核,改以審計工作應運用電腦審計技術對資料進行全面查核應可節省審計人力與優化審計品質。111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審計工作」編列4,578萬5千元,「縣市地方審計工作」編列975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中包含推動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導入大數據分析及AI輔助查核技術、建置審計整合系統等。然依據統計,審計部運用電腦輔助查核自107年527件增至109年549件,2年間增幅僅達4.17%,又台北市及新北市審計處107年始運用電腦輔助查核件數不僅沒有增加,更有減少之趨勢,基此,爰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4,578萬5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及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林楚茵   (三)111年度審計部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15萬5千元,然而109及110年度分別編列35萬4千元及53萬4千元,111年度較110年度增加編列62萬1千元,而3個年度經費說明均僅以現職員工進修、研習等相關費用來說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4萬元,要求審計部應具體說明相關經費使用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四)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657萬元,列擴充虛擬平台、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建置內部資訊網、知識管理平台等費用,較110年度預算增加977萬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五)查審計部111年度起,辦理「發展AI及大數據分析等智能審計應用,推動審計機關數位轉型」,以利提升審計效能。然而審計部近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尚有精進空間,按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近年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狀況,除了審計部本部有增加外,各地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均以下降為多,顯見對於運用數位科技上進行審計業務上,仍有待加強宣導及使用。而審計部既然要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及相關數位技術,以目前電腦輔助之使用情形來看,恐在未來亦有使用率不彰,爰凍結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預算2,657萬元之十分之一,要求審計部應就目前電腦輔助軟體使用改善規劃,以利未來相關新興技術建置後,方有其效益,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六)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4,578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385萬8千元,增加1,192萬7千元,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數概呈減少,對於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提出意見項數及占比,多較以往年度減少,審計績效有待提升,鑑於審計機關係政府財務課責機制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應請審計部加強查核各單位對內部稽(審)核之辦理情形,並加強推動辦理智能審計。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七)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運輸設備費」共編列384萬元。惟現今電動汽車、電動重型機車價錢均有平價化趨勢,且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地方政府多有提供優惠補助,其電動重型機車編列預算價額高於市價,請於採購時注意市場行情。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八)決算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2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另查,審計法第63條之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綜上,為促使審計機關發揮其職權並確實監督政府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審計部應就行政院編列跨年度之特別預算應就每年度分配預算進行審核。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九)有鑑於兩岸情勢逐漸升溫,我國特擬定國防政策、強化軍備作為因應,以公務預算向美國軍購,並將過往國防自主項目預計編列特別預算2,400億元來因應,此次作法較以往慣例不同。然決算法第2條「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而同法第22條第1項則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國防部發展國防自主所編列執行的預算,在過去即被審計部點名執行率欠妥、亟待研謀改善。綜上所述,原先編列於公務預算之國防自主項目被改編列於特別預算,按現行決算法有關決算之審核,未來恐不利於國防自主項目之監督,甚至影響國安及國防策略,爰此,要求審計部應建立更加縝密的特別預算審核機制,以利改善特別預算常態性編列、遊走財政紀律邊緣,以及難以及時監督的特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審計部為強化審計成效,除了透過部內既有審計人員及資源加強外,另也以公民參與審計業務為之。經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之參與審計專區」及審計部全球資訊網之「審計建言」及「全民監督」信箱,隨時蒐集民眾回饋,以促成多元公民參與模式。然而,以110年度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來看,截至8月底僅有11案,而審計部全球資訊網之公民意見回饋因獲悉管道較為閉鎖,其回饋成效恐亦不彰。爰此,為了促使公民積極參與審計業務,提升審計成效,要求審計部應加強相關公民參與管道宣導及將相關使用情形按月公布,並研擬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審計建言」及「全民監督」之公民回饋意見,審計機關參採情形及說明進行公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一)有鑑於審計部未來要辦理「發展AI及大數據分析等智能審計應用」,另也預計配合政府數位治理政策,增設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廳。然查行政院設置「Open Data」平臺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架設之網站,預期透過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強化審計及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然而該資料庫使用上並不人性化、各部會機關資料錯放、格式不一甚至有檔案內容下載後無法使用等等問題,在資料數據收集上,就已產生瑕疵及混亂,如何應用於後續審計工作及相關大數據分析平台運用,似有其疑慮,爰要求審計部應釐清現行散亂資料數據如何加值運用於審計部發展大數據分析平台及相關數位科技,以利未來能夠落實數位審計任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二)鑑於COVID-19疫情打擊我國經濟甚鉅,行政院於109年提出振興三倍券政策,然而,對於民眾使用上,除了三倍券是否能找零造成消費者與商家間的矛盾、網站大當機、紙本及數位券使用上的不便,這都是民眾在使用時,所遇到的困境。而審計部也在政策結束後,亦提出數位三倍券使用比率未如預期及效益評估尚待強化等等,皆是點出該項三倍券政策有許多疏漏。然而,行政院在110年度提出振興五倍券政策,除了未有確實效益評估外,在政策執行後,仍然重蹈三倍券已發生的狀況,另也未考量我國民眾及產業數位落差情形,除了民眾即使登記數位券後,無法於小型商家使用的狀況,另外也因各式加碼券措施造成資訊混亂,民眾無所適從,顯見行政院在相關政策規劃並未積極納入過去民眾及審計部對於政策的建議及批評,這也產生審計部之建議形同被行政院無視的疑慮。綜上,審計部應就振興五倍券政策之審計業務加強查核,另也應嚴格落實後續管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振興五倍券之特別預算審計業務辦理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三)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統計數據,目前國有非公用土地被政府機關占用面積高達395.1343公頃,共1,273筆數,其中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排前25筆數,共249.19公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占用,各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為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情形,以符合公平正義,爰此,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審核及查處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十四)鑑於政府審計係政府財政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的一環,近年來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外界相繼導入人工智慧、大數據及5G行動通訊等技術以推動組織創新與改善服務品質,然而,審計機關面對政府機關業務全面電腦化及不斷推陳出新新興資訊科技之下,為優化審計品質,強化資料偵蒐能力,故於110年1月提出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計畫期程預定自110至113年度,總經費預估為1億7,287萬元,主要以4個發展構面:數位化、知識化、自動化及行動化、7大策略目標及8項推動項目為藍圖,並全面深化AI及大數據之查核應用,並以審計單位為推動主體,審計資訊委員會支援建置推動機制及資通訊應用環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負責相關資訊訓練。惟因屬跨年期之4年計畫,為利進度與成效控管,爰此,請審計部研訂各階段執行作業目標,並定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林楚茵   (十五)鑑於審計機關職司為監督各級政府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稽察財物及財政上的不法之行為,並考核其績效。因此,面臨資訊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且政府業務資訊大量電子化時代發展情況之下,審計機關應要持續整合資訊資源及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查109年度審計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報告,發現經檢視109年度SOC監控服務月報11月份簡報,其中資安威脅預警建議與諮詢會定期提供資安漏洞與風險等級之建議(資安漏洞/危險等級/說明/影響平台與建議),未保有處理紀錄,以及部分系統開發人員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未有任何本機掃描紀錄等問題。對於審計部因處理具國家機密性或敏感性之數位資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經核列為A級公務機關,故應要落實電腦資通安全健診檢測、威脅攻擊防禦機制布建、資通安全防護及資安人員培訓,爰此,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資安管理與防護機制之執行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林楚茵   (十六)鑑於108年10月1日發生宜蘭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後,交通部於108年10月7函請全國各橋梁主管機關全面清查外,後續審計部亦於南方澳大橋發生斷裂事故後規劃辦理「各級政府經管橋梁安全監管機制與維護管理情形」專案調查,調查重點包括:橋梁維護管理制度規章是否周延妥適、橋梁管理資訊系統運用、橋梁檢測及維護管理作業執行情形等,並於109年政府審計年報提出調查與審核4大方面意見,分別為橋梁維護管理制度規章、資訊系統管理、橋梁檢測作業、橋梁維護管理作業,其中於橋梁維護管理作業內容提出,橋梁檢測結果應於1年內維修或須緊急維護處理者,未適時完成維修作業,以及多數橋梁管理機關尚未針對經管特殊性橋梁訂定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等問題。經查全國需1年內急迫性維修橋梁共691座,截至110年4月底仍有232座的橋梁尚未進行維修,另地方政府目前仍尚未完成全部對經管特殊性橋梁訂定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故為強化我國橋梁維護管理及安全監管機制,確保民眾通行安全,爰此,請審計部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急迫性橋梁之維修及加速訂定完成經管特殊性橋梁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審核地方政府經管橋梁安全監管機制與維護管理執行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十七)有鑑於審計法第10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然而審計部對於衛生福利部卻完全接納該部的說法暫緩審計,有虧職守,爰要求審計部對於衛生福利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疫苗採購過程及金額、交貨狀況等予以儘速進行審計。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十八)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十九)衛生福利部歴年來已經編列340億元經費購買新冠肺炎疫苗,惟預算執行過程中衍生疫苗交貨時程嚴重延誤,及購買價格不公開、不透明等重大問題。為期發揮更大財政效益,爰要求審計部就該項經費使用情形、政策效益等進行專案查核,並於111年9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會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建立會計師一致作業準則。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出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提供各用語的定義與說明,以此建立會計報告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然以媒體政策宣導說明為例,「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媒體政策宣導費用等屬之。指中央政府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之宣導費用屬之。」政策宣導與政令宣導、業務宣導卻未見明確定義。「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的宣導和「媒體政策宣導費用」政策宣導又應如何劃分?爰請審計部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盤點各部會支用法規,建立一致的預算用語、定義。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一)數位化對所有產業產生根本影響,審計也不例外。歐盟審計院(簡稱ECA)體認ECA迫切需要對其審計工作進行數位化轉型,在2019年5月成立數位指導委員會(簡稱DSC)負責推動ECA審計工作之數位化轉型。未來專責審計廳之成立,除了考量配置適當審計人力,透過目前高考進用及各機關調派現職公務員擔任數位審計人力,是否可滿足立即數位審計需求?或可透過培訓有潛力有意願資深審計人員、或專案聘任諸如會計師事務所數位審計專家等彈性作法,補足短期內IT審計專業能力缺口,惟對於增加之人事及訓練費用,審計部應提出完整人力進用與預算規劃。爰請審計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人員需求、培訓、專案聘任等人力進用規劃、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二)數位化對所有產業產生根本影響,歐盟審計院(簡稱ECA)體認ECA迫切需要對其審計工作進行數位化轉型,在2019年5月成立數位指導委員會(簡稱DSC)負責推動ECA審計工作之數位化轉型。目前審計部最重要的審計產出及流程,就屬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編、送立法院審議、審定書咨請總統公告等,最適合導入區塊鏈技術。爰請審計部評估成立審計聯盟鏈,從歲計會計資訊審核系統開始試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三)110年10月21日法務部與司法院發布新聞稿:「司法運用區塊鏈科技,建置司法聯盟鏈平台法務部與司法院達成共識,結合警調完備數位證據保全」,「包括在111年6月完成司法聯盟鏈雛型系統,以資運用及確保數位證據之存證、認證及驗證,不可竄改且具同一性,並視發展情形,逐步推展至其他與司法偵查、審判有密切關係之機關、機構及團體,輔以認許制作為將來加入之方式,擴大維護司法聯盟鏈之公信性」。爰請審計部瞭解司法聯盟鏈推動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四)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審計法於104年度增修第69條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除審計部自18項增為35項外,5年間台北市等6都審計處每年研提者僅為1項,且有低於以往成效情形。爰請審計部加強管理檢視修法以來各級審計機關執行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五)針對經濟部評估五倍券經濟效益之績效審計,審計部應加強評估面向,至少包含關於消費金額、消費行業、消費店家等統計資訊之分析。另在市場攤商方面,全國10萬0,902攤中僅有1萬0,412攤(約一成)有申設電子支付,其中更高達97%是位於六都地區,非六都地區僅有313攤具有電子支付功能,凸顯攤商在六都與非六都間存在嚴重的數位落差。針對協助產業數位轉型之政策實施結果,將城鄉發展均衡納入績效審計標的,並建立關鍵績效指標(KPI),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及評量。例如:各縣市獲得補助之案件數及占比、各縣市店家導入數位工具之家數及占比等,以作為衡量現行數位轉型補助政策是否兼顧城鄉均衡發展之依據,並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爰請審計部針對上述2點訴求,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六)近年審計機關就地抽查比率概呈下降趨勢,其中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較大,恐影響審計成效。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並得派員抽查之,另規定有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者,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是以,就地審計為審計機關主要之審計方式。然近年就地抽查比率概呈下降趨勢,其中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較大,自101至109年度,抽查比率從15.6%降為13.84%(減少1.76個百分點),允宜檢討減少原因,妥適提高辦理頻率,維持審核績效。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鍾佳濱   (二十七)因應節能減碳政策,中央政府及地方各機關逐年汰換公務車輛,改購置電動汽機車取代燃油車。購置電動汽車需搭配購置充電樁設備,然而,若同一棟大樓之各部門購置一電動車配一充電樁,恐引發電力過載危險。試算一台電動車充飽電約可跑300公里,可供公務車使用4至5天再充電,慢充型充電樁僅需8小時,故實無須一電動車配置一充電樁,爰請審計部促請權責機關研擬限制各機關公務車配置充電樁之比例。 提案人:林楚茵 吳秉叡 沈發惠   (二十八)有鑑於忠孝東路舊大樓係於審計部遷台後之辦公處所,嗣新審計大樓於80年完工後,舊大樓自85年騰空至今。歷經99年「審計部忠孝東路舊大樓改建計畫」後遲至104年始編列預算,執行情況已逾原定計畫多年,進度延宕多時,經108年舊大樓改建工程籌建委員會會議決議,因時空環境之變遷而停止辦理該計畫。舊大樓已於109年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歷史建築,審計部已於110年同意監察院撥用作為國家人權委員會辦公廳舍,其空間活化利用歷時20餘年之久,爰要求審計部將本案規劃空間活化相關經費支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林楚茵   (二十九)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而非原始憑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而審計機關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審計部得通知送審或就地抽查辦理,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依審計部98至108年度就地抽查比率在中央政府自16.12%降為13.16%,降幅18.36%,地方政府則自22.21%降為13.02%,降幅41.38%;可觀察得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均呈下降趨勢,又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甚逾中央政府之2倍。110年度審計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審計預計抽查目標值分別僅11.99%及12.84%,低於108年度實際值13.16%及13.02%,確有不妥,審計部應檢討加強改進。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三 十)審計機關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排除104及105年度因該部調查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違失案件,致各該年度案件數大幅增加外,如分為101至103年度、106至109年度等2段期間,則案件數分別介於34至40件間,及18至28件間,是以,106至109年度案件數相較101至103年度呈減少。此外,各類型違失案件類型以採購作業為主,如109年度21件違失案件中,採購作業9件,占比為42.86%。在政府資源有限情形下,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應請審計部持續加強查核工作,並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以發揮財務上之監督功能。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三十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3期共計編列5,599億元,經費極為龐大,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鑑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期已屆期,目前各機關正執行第3期特別預算,為使各機關能確實滾動檢討前2期所發生缺失,積極順利辦理第3期特別預算各項計畫,以發揮預算資源有效執行,爰要求審計部就依前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審核工作結果等事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三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109年全國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案件,決標案件總計20萬2,319件,決標金額總計1兆7,817億餘元,其中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之採購案件計17萬3,379件,占年度總採購件數比率達85.70%,採行最有利標(含準用及參考)決標原則之採購案件共5萬7,033件,占年度總採購件數比率28.19%,決標金額5,485億餘元,占年度總採購決標金額比率30.78%,105至109年度決標件數比率24.81%上升至28.19%,決標金額比率20.09%攀升至30.7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各機關最有利標異常案件計95件,鑑於採行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係為避免採低價搶標,審計部於111年度預算書總說明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其中法定職責審計、價值創造審計2項工作計畫均列有考核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績效重要計畫項目,顯見審計部積極發揮績效審計功能,爰應請審計部就109年度中央機關採購案件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辦理其必要性相關查核工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三十三)決算法第23及24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及審核政府總決算,審計法第34條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公務機關重要審核意見,僅附有對108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並未列明107年度及以往年度尚未完成改善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為使各機關能確實對審計部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檢討改進,強化政府施政效能,爰應請審計部建立持續追蹤查核機制,並於110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附109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對於108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依審計部重要審核意見完成改善者,應列管追蹤查核。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三十四)作為公民參與與民主深化之一環,公民參與審計(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Audit)正受民主國家所重視,然,國際學者亦提出預警,擴大公民參與雖有助民主深化,但若設計有缺陷或配套之基礎建設未臻完備,亦可造成「公民參與落差」(participation gap),使得強勢團體聲量更為顯著,而弱勢團體的意見進一步被邊緣。111年度審計部預算總說明施政目標與重點,內有「適時精進資訊溝通策略,深化公民參與審計作為」。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營運「參與審計」專區,迄今已達成123案,3案正在進行中。參與審計政策實施至今,案量已具初步規模,審計部應著手整理與檢討實施經驗,作為下一階段改善,為利弱勢公民參與審計,爰要求審計部依據現階段參與審計執行狀況,提出精進參與審計與降低公民參與落差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96萬元,照列。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6,414萬2千元,照列。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6,73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1,300萬元,較110年度增加1,293萬元,列有辦公室裝修工程等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207萬3千元,照列。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173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259萬9千元,照列。 [bookmark: _Hlk86222600]貳、審查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決議: 一、併案審查結果: (一)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五條條文,照委員鍾佳濱等6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已依本法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取得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領用、懸掛牌照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非屬本法之保障範圍。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第四項至第六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三)第四十九條條文,照委員鍾佳濱等6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二、 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比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主要收入來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費提撥與每年理賠金額,可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目前財務狀況吃緊,甚至於108年度收入少於支出。俟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後,恐將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產生財務缺口,爰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共同研議電動自行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費收費標準與提撥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比例,以健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務狀況。       提案人:林楚茵 吳秉叡 沈發惠  110年10月28日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收支部分。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沈發惠、林德福、林楚茵、李貴敏、郭國文、張其祿、陳椒華、鍾佳濱、洪孟楷、江永昌、何志偉、廖婉汝、羅明才、高嘉瑜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余天、邱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決議: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6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07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08項 保險局,無列數 [bookmark: _Hlk81382707]  第209項 檢查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2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3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5萬4千元,照列。   第224項 銀行局3萬7千元,照列。   第225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6項 保險局7萬3千元,照列。   第227項 檢查局24萬2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10億0,684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萬8千元,照列。   第221項 銀行局19萬7千元,照列。   第222項 證券期貨局18萬4千元,照列。   第223項 保險局11萬9千元,照列。   第224項 檢查局16萬2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4,465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5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30萬元,共計減列7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390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7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3,394萬8千元,主要用於監理金融政策之執行及強化金融資安韌性。惟券商下單APP、銀行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發生當機及無法登入情況仍頻繁發生。影響客戶使用權益並降低繼續使用數位金融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金融數位化及強化金融資安韌性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10年8月9日舉辦記者會公布檢查結果,指出有9家金融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金額合計102萬元。本次專案檢查以加班費給付不足與出勤紀錄未核實記載為主要違反項目,共有9家業者分別違反每日工時上限及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之規定,顯見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另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從109年3月起均將金融業裁罰資料函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惟仍發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被要求簽署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內容提及獎金延後、若跳槽要追回獎金等,顯見對於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仍有改善之空間。鑑於金融業常見違法態樣依序為「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及「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5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監督金融業者落實法遵,俾利提升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集勞動部改善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情形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bookmark: _Hlk86332527]  (三)台灣已於107年邁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書數據指出,114年每5人將有1人超過65歲,比率超過20%。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如信託2.0、以房養老貸款、投信躍進計畫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等。然而,隨著高齡者年齡漸增,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可能影響其投資之判斷力,就107至109年銀髮金融消費爭議情形可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逐年上升,對於明知已屬弱勢族群之高齡投資人有許多消極作為,例如不主動介紹投資係屬高風險之基金產品等情形。為避免上述高齡族群受到金融剝削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並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以保障高齡者之投資權益。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2,749萬4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銀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逐年攀升之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8月核定之綠色金融2.0行動方案,研議要求金融機構依循TCFD相關建議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訂定完成期限為「銀行業:110年2月」及「證券期貨及保險業:110年6月」。 惟該項工作進展不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至今仍未提出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相關氣候揭露準則,隨著與氣候相關之天災強度及頻率持續增加,金融機構所面臨之風險亦與日俱增,儘速提出相關氣候揭露準則以供各金融機構參考有其必要性。 爰此,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前述政策進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五)因應國際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政府應鼓勵氣候變遷相關財務揭露(TCFD),並參考國際趨勢,逐步強制企業揭露氣候風險。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2.0方案中,已研擬銀行及保險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然而,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無法支持產業取得更有效的科學數據及可靠的分析方法,也還未設定具體推動期程與策略。為了進一步推動資金流向低碳產業,應設定具體的推廣策略和量化目標,並參考英國綠色國家金融中心,研擬成立國家綠色金融研究機構,提供產業所需諮詢,以促進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的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構逐年增加。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氣候風險財務揭露(TCFD)期程目標與完整配套,以及強制實施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吳秉叡 洪申翰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速金融創新商品及服務之推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及試辦案件,並擴充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服務能量,提供數位沙盒平台及育成等資源,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2月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累計受理15件創新實驗申請案(審查通過9件),低於預計目標之20件,其中109年度僅核准1件,較108年度之6件減少5件,又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相較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每年核准案件數介於18至31件間,且申請人主要為金融科技新創業者,並涵蓋數位身分認證、監理科技等金融創新技術,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科技創新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整體評估我國金融科技發展環境及業者參與創新實驗情形,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臺商在內之外國企業籌措資金,推動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KY公司),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2月底止,我國KY公司計有109家,市值達1兆6,043億元,惟自109年8月起,康友、淘帝、英瑞、VHQ及凱羿等KY公司相繼發生未定期申報財報,或財報不實,或掏空公司資產等重大事件,致股票遭停止交易或下市,又康友、淘帝、凱羿及英瑞等4家公司,因財報不實、內線交易及內控嚴重疏失等情事,遭檢調單位調查或列入全額交割股,惟各該公司由會計師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卻聲明內部控制於重大方面均屬允當,其中英瑞公司104至108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排名尚為前35%,顯示相關財務報表及內部控制之審核機制未臻健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相關監理措施,以維護資本市場交易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高上市櫃公司資訊透明度,促進其永續經營,於「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研提擴大永續報告書編製之公司範圍、參考國際準則規範強化永續報告書揭露品質等措施,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我國計601家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或永續報告書,其中逾六成企業回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並於CSR報告書中揭露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惟仍有53.40%企業未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引發產業鏈斷鏈危機作出回應、78.20%企業未揭露營運持續計畫;又為因應氣候變遷,歐盟於2020年3月宣示將對高碳排產品課徵碳關稅,並與英國、法國、瑞典等國家將零碳期程列入法規規範,然據CSRone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我國尚有81.40%企業未揭露碳足跡盤查資訊,不利因應國際市場對產品零碳之要求;鑑於全球投資人已將ESG績效表現作為投資決策之評估指標,且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納入投資與資本配置決策考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訂定參考規範及標準化產業指標,或引進相關評估工具,協助企業確實鑑別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以提升國際資本市場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督促金融服務業強化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自108年起實施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評核機制未考量各業別易發生之缺失態樣或有不同,並審酌非所有金融業者均開辦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參考公司治理評鑑機制,依重要性或特殊性訂定評核指標不同之配分權重,不易有效鑑別金融機構落實公平待客原則程度,及引導業者改進重要評核項目;又公平待客原則之評核作業,未公告評核項目及複評標準之計分基準或提供相關範例,且僅依金融機構名稱筆劃順序公布前20%業者名單,不利業者參考遵循及提供激勵改善誘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精進評核指標計分方式,及強化複評標準與評核結果等相關資訊之揭露,提升評核之信度與效度,以督促業者積極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十)有關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下稱BCBS)於101年10月發布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下稱D-SIBs)之衡量方法與增提資本規範,並要求各國應辨識其國內D-SIBs及採行相關強化監理措施。目前世界各國已陸續訂定D-SIBs之衡量標準並公布清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於108年完成我國D-SIBs之篩選架構及相關強化監理措施,並陸續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D-SIBs,明定自D-SIBs被指定之日次年起分4年平均於各年年底前完成提列額外資本要求。惟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強化本國銀行持續發揮金融中介功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09年7月2日及110年7月30日發布相關規定,就D-SIBs應提列內部管理資本之要求延後至111年實施。爰D-SIBs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至遲於114年應分別達到11%、12.5%及14.5%之標準,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3月底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仍分別低於調整期後最低資本要求0.17及0.85個百分點,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則分別低於調整期後最低資本要求0.17、0.6及0.77個百分點。鑑於D-SIBs經營之穩健攸關金融體系之健全發展,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D-SIBs後續資本適足情形等,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達穩定金融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8年核准3家純網路銀行設立,由於純網路銀行高度運用金融科技,且所有服務完全透過網路/行動管道提供,可能衍生與傳統銀行不同之風險,為因應新型態純網銀經營模式及其所可能衍生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助開發建置純網路銀行監理系統,利用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以下簡稱API)技術,透過系統自動產出及申報監理報表,即時監控重要性指標及流動性風險;惟上開藉由API申報方式增加監控項目僅限於流動性風險一類,包括:可動用資金、法定比率等項目,相較於純網路銀行廣泛使用金融科技所衍生諸多其他類別風險(如信用、作業、法遵、資安、個資保護、委外、聲譽、準備金適足性及跨產業(跨國界)等風險),並無適當指標以供加強監控,由於純網銀高度運用金融科技,且所有金融服務完全透過網路/行動管道提供,其風險內涵與傳統銀行有所差異,若未能適當監督,將提高處理成本,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適時強化要保機構承保風險之控管,將純網路銀行經營風險及治理情況之動態資訊納入純網路銀行監理系統,俾有效掌握純網銀經營風險相關資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個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係經主管機關授權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周邊單位董事長、總經理之固定收入(月支薪俸及主管加給合計)總額,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支領固定收入總額2倍為支領上限,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或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則以固定收入總額為支領上限,固定收入標準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整體薪酬遠逾院長級待遇,以該等單位董事長及總經理獎金近幾年薪資,多以薪酬標準上限標準領取,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設立及收入悉依法律授權,享獨占利潤,績效評估目標客觀性有改進空間,且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檢討績效指標與該等薪酬標準及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取消房屋津貼給付,以符規定。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三)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CSRone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截至109年底止,我國計601家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下稱CSR報告書)或永續報告書(下稱ESG報告書),其中逾六成企業回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於CSR報告書中揭露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惟仍有53.40%企業未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引發產業鏈斷鏈危機作出回應、78.20%企業未揭露營運持續計畫。又為因應氣候變遷,歐盟於2020年3月宣示將對高碳排產品課徵碳關稅,並與英國、法國、瑞典等國家將零碳期程列入法規規範,Apple、Microsoft等世界大廠亦要求其供應鏈廠商須符合相關減碳規格或繳交碳稅,然據CSRone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我國尚有81.40%企業未揭露碳足跡盤查資訊,不利因應國際市場對產品零碳之要求。鑑於全球投資人已將ESG績效表現作為投資決策之評估指標,且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納入投資與資本配置決策考量,又依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發布之「2020 TCFD現況報告」(TCFD 2020 Status Report),多數企業於導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框架時,面臨情境分析及產業標準化指標應用等問題,為提升國際資本市場競爭力,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個月內研訂參考規範或引進評估工具,以提升我國企業資訊揭露品質。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積極推動我國企業減排,盼能實現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實際作為包括加重金融市場角色,透過金融機構投資與融資的力量,協助經濟轉型到淨零碳排目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已積極規範強化企業ESG相關資訊揭露,包括擴大規範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應編製申報永續報告書,並於110年10月5日預告修訂年報附件、增訂參考範例及揭露指引,增加揭露資訊等法規,於金融業則研擬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計110年底前發布,112年銀行及保險業務須進行首次揭露。經查,金融機構關於投融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碳密度,是否參考國際機構,如淨零資產所有者聯盟 (Net-zero Asset Owner Alliance)之作法,於ESG報告書、CSR報告書或企業年報中列為揭露項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未明訂於相關法規或揭露指引,且尚無一致之標準。次查,包括八大公股銀行,以及本國之三大金控業者,於最近一年度之ESG或CSR報告書中,亦未揭露其投融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或碳密度等相關資訊。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推動金融業於ESG、CSR報告書中,揭露其投融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碳密度等相關數據,並研擬綠色融資指標,納入公司治理評鑑項目,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bookmark: _Hlk86338820]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包括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理,精實金融韌性,發揮資安聯防,以落實保障金融交易之安全性。該方案要求金融機構或純網銀提升金融資安防護層級及整體能量,由副總經理層及以上人員擔任資安長,並遴聘具備資安背景之董事、顧問或設置資安小組,並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ISMS)以取得國際驗證,每年規劃辦理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設置資安監控機制(SOC),並進行異地備援演練,將資安風險整體導入決策及整體營運考量。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統計,至110年9月底止,39家本國金融機構仍有部分尚未完成資安長及相關編制之設置,另有3家尚未規劃建置資安監控機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速督導進度,儘速協助或輔導業者完成金融資安機制之建置及演練,研議強化金融資安監理作為之具體方案,並於111年起每6個月公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推動工作成果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十六)為強化金融服務品質,提升普惠金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自108年開始針對本國銀行、綜合證券商、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實施評核機制,以瞭解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情形。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結果,110年針對35家銀行、30家綜合證券商、22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進行書面評核,檢視109年度落實情形。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該評核結果,僅公布排名前20%的業者,包括銀行業7家、證券業6家、壽險及產險業各4家,不僅未公布尚待改進之後段業者,甚而前20%業者中仍有部分遭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裁罰之業者,顯見評核之資訊揭露尚不完整,且公信力尚待提升。另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評核發現業者之缺失,亦僅採列舉說明,如銀行業者有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違反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綜合證券商於注意與忠實業務原則尚有可強化之處;部分壽險公司發生業務員使用不當話術招攬保單、挪用保費、偽造簽名等缺失;產險公司有未公平對待身心障礙者之情事、核保過程未確實審閱要保人簽章等,前開於公平待客落實有待加強之處,均未能於公布評核結果時列舉統計數字,亦僅建議業者法遵及內稽單位加強檢測業務單位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落實執行情形,並表示將於日常監理加強督導,對業者缺失未能進一步以數據說明,難以據此對比每年推動公平待客原則之進展,亦有失該項評核之原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針對公平待客評核提出精進作為,研議如何更進一步揭露評核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十七)為提供移工安全便捷的匯兌管道,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並於110年7月正式實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正式開放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移工小額跨境匯兌業務,此一開放有助於外籍移工便利將在台薪資匯回母國,並減少黑市匯兌洗錢之風險。惟查,原先沙盒實驗之2家業者,僅1家符合申請資格,並於110年10月15日正式獲得核准經營;另針對該項業務之推動,相關科技業者申請之意願未稱強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未對外說明階段性開放之家數,及開放執照之匯兌金額等預計政策績效指標等資訊,且欠缺申設之溝通與說明,致使該項推動普惠金融之政策成效未能擴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就此一政策成效進行檢討,設法積極提升科技業者之參與誘因,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十八)查政府積極鼓勵產業投入創新研發與創業,推動我國產業創新能力名排全球領先地位,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公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連續2年在創新能力中排名亞太第一、全球第四,其中有關創新能力的細項表現中,專利數量排名全球第三,顯見國人創新能量充足。然而,我國企業在專利、研發上的表現成績優異,但金融機構對於企業使用專利等智慧資產融資卻不友善,金融機構仍多以傳統實體資產做為授信之擔保,造成許多以研發見長的企業融資困難。因此,為鼓勵產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並提供業者友善便捷的無形資產融資管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健全並鼓勵金融業者投入無形資產融資服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辦法。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十九)查我國民眾上網普及且數位金融服務使用率日益增加,其中據麥肯錫調查,我國高達91%的消費者每月至少使用一次,高於整體亞太區,同時我國的金融科技和電子錢包使用滲透率59%,亦是亞太區最高。隨著數位金融服務滲透率的增加,金融業者對於資訊系統之升級應有更嚴謹之程序,避免造成服務中斷影響民眾權益。因此,為確保我國金融機構數位服務之穩定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金融機構執行資訊系統升級、轉換時,訂定更嚴謹之檢核規範,以保障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權益。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近年來網路金融詐騙頻傳,詐騙集團製作各種高獲利的假廣告投放到各網路平台,誘使民眾加入會員後進行吸金詐騙等行為。據媒體報導,已有不少國人遭遇此類詐騙,被騙走大量的金錢,甚至造成家破人亡,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因此,為保障民眾免於被詐騙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網路平台上有關投資理財廣告浮濫、缺乏管理等問題,研擬管理因應機制。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9年12月,針對家庭及企業類移工與内政部移民署收容移工所作之移工在臺借貸需求調查結果報告書,有12%之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有跟機構或個人借貸,至於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的移工則是25.7%來臺後有借貸,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有借貸者,逾半借貸總額介於1至5萬元(52.6%);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借貸總額較高:41.9%共借貸超過10萬元。究其借貸原因,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有借貸者,73.4%只是為了償還母國費用;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有86.1%同時要償還自己國家與臺灣境內的費用。借貸年利率而言,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借貸者當中有1.4%的年利率為「超過0%,30%以下」、4.3%的年利率是「超過30%,100%以下」,將近一成(9.5%)年利率超過100%;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來臺後有借貸者,11.6%表示自己的借貸為0利率,51.2%自填年利率為「超過0%,30%以下」,4.7%自填的年利率是「超過30%,100%以下」。至於借貸對象,家庭及企業類移工有12.5%向仲介公司借錢、8.3%會透過地下錢莊借貸,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有11.6%透過地下錢莊借貸、9.3%找仲介公司,而跟仲介公司借貸的移工,逾九成不知道年利率(90.8%)。綜上所述,外籍移工來台後,為生活所需或償還母國仲介費,會有小額借貸需求,惟因對金融財務知識之不熟悉,而有錯誤之財務行為,而其結果是可能導致移工為追求更高額收入而有失聯行為。爰此,為提升我國對外籍移工金融友善之目的,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相關策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二十二)隨著科技發展及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普及,已逐漸改變消費者的支付習慣,由傳統現金交易轉變為行動支付,考量小規模營業商家較難以參與行動支付相關應用,如能讓貼近民眾生活之小規模營業商家均能參與,不僅可成為社會安定之力量,亦可擴大行動支付應用場域。因台灣Pay行動支付係連結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採即時扣款、收款方式辦理,不像信用卡收單機構需承擔墊款等相關風險,惟目前各銀行對於小規模營業商家申請成為台灣Pay特店之程序不一,且亦有比照信用卡特約商店作法,基於差異化管理考量,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各銀行簡化簽訂小規模營業商家成為台灣Pay特約商店之相關程序,以提高小規模營業商家參與行動支付之意願,並於3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二十三)公平待客原則是保障金融業用戶權益的重要指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年都會針對金融業公平待客原則作評比,卻未公布完整排名,只公布排名前20%及顯著進步1至3名之業者,如無法公布完整排名將有礙國民選擇適當金融機構服務之權益。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速研議公布完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讓消費者能選擇適當的銀行作為合作對象。 [bookmark: _Hlk86340562]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二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中提及,透過多樣化及適當管道與方式,廣泛提供基礎金融教育及資訊,並持續整合所管金融周邊機構及各金融業公會等資源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然於「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六期推動計畫(110年至112年)」之計畫成果期實施成果,截至110年6月底,金融教育推動小組成員於全台259個鄉鎮區市辦理金融教育宣導活動,覆蓋率僅達70.38%,為使金融知識普及及教育推動完善,允宜再擴大至全國各縣市辦理,以達民眾對於金融知識普及之目的。基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及擴大辦理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十五)我國於107年4月正式實施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參考英國監理沙盒制度(Regulatory Sandbox),金融監理沙盒之目的係為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由於傳統金融業務牽涉消費者權益及金融體系之穩定,因此業者負有較高的法令遵循義務,透過沙盒實驗之方式,讓一些業者得以先行試驗其商業模式之可行性。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9條規定沙盒實驗之期限及延長規定,然而以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為例,於沙盒內之業者競爭成本顯低於沙盒外之業者,縱使該實驗涉及修法,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於110年2月18日修正通過,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仍於110年4月28日通過沙盒內業者實驗延長之聲請,明顯造成沙盒內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明定實驗期間延長之要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十六)有鑑於全民電廠開放民眾認購太陽能板售電收益之模式已蔚為風潮,有助於台灣綠電產業發展,同時達成推廣綠能價值之效果。部分業者以投資、固定收益等廣告招攬投資人,又部分業者在電廠設址及規劃未明時,即啟動募資之狀況頻傳,投資人權益難以保障。經濟部能源局已將全民電廠納入官網Q&A說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台灣具高度專業性及權威性之機構,對業者之約束性較高,且受投資人信任,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全民電廠業者可能有適法性疑慮研議可行作為,以提醒投資人相關風險。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十七)為保障高齡者購買金融商品之需求,加強對高齡者的保護,避免因誘導而購買不適合的商品,針對金融商品販售予高齡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擬設計符合高齡者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除在評估問項時應強化對高齡者生理及認知能力、教育與金融知識水準的項目與分析,且應強化教育金融從業人員對高齡者脆弱性的認識,俾能依其特性提供合適的金融商品及服務。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鍾佳濱    (二十八)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目標與重點為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對於ESG之發展訂定短期與中長期之目標,惟ESG標準定義尚未明確,參酌國際標準已建立ESG之分類,建立永續金融市場之運作及架構基礎,以避免漂綠之情形。為落實永續金融之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我國永續金融涵蓋範圍」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bookmark: _Hlk86397154]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二十九)鑑於國際金融市場之波動,我國保險業者於國外投資餘額及占比甚高,其投資標的主要為債券、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匯率波動將造成保險業者換匯損失。為保全保險業用戶之權益與保險業者之穩健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落實強化保險業匯兌損益保障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 十)鑑於蝦皮購物所使用之第三方支付工具蝦皮支付日均流達20億元已達須增資申請為電支業者,而在蝦皮支付增資案4億9,500萬元資金未到位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蝦皮支付電支許可,蝦皮購物改使用資本額500萬元之樂購蝦皮處理第三方支付業務。惟蝦皮購物採用左手換右手之方式,現行法並無法可管制,對於日均流之計算又過於緩慢,無異使對於金流之監督過於緩慢,對於資本額僅500萬元之公司卻處理日均流達數10億元之金流,恐生疑義。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杜絕蝦皮購物使用左手換右手之手段」與「研議第三方支付業者日均流之計算」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相關規定,就D-SIBs應提列內部管理資本之要求延後至111年實施,惟部分銀行之資本適足率仍未達調整期之最低標準。為金融體系之穩定,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落實強化銀行提高其資本適足性比率與強化監理措施」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二)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目標與重點為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並強化在ESG資訊揭露與推動平台整合部分,經比對國內多數ESG基金成分股與元大台灣50之成分股具備高度重疊性質。為落實上市櫃公司之ESG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輔導上市櫃公司落實ESG資訊揭露之時間表」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三)鑑於有壽險公司於106至108年期間,使用公司的錢購買高價藝術品,缺乏內控之機制,也沒有稽核之流程。關於是否涉及損害股東之權益,除了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與壽險公司自身檢視之外,首先,要求具有內控疏失之公司,內部稽核制度調整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詳為檢視。第二,在高價藝術品上,該公司先前在購買藝術品上之品項、金額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涉及營業秘密為由,不允公開其內容,但因牽涉股東之利益,以及考量金融體系之健全性,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思考營業秘密與公益之間孰輕孰重,檢討壽險業是否涉嫌利益輸送而損害股東權益。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四)為了避免金融機構成為家族之天下,防止金融機構負責人有慷股東之慨之舉:首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提出要如何提升金融機構從公司治理的精神去找代理人之意願;第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明確界定代理人處理重大公司事件之權限範圍。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社會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五)鑑於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重點與目標之一為推動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者從經營階層起,從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惟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之金融業申訴案件中,數量逐年提高,且申訴消費者之年齡亦有高齡化之趨勢。為強化保障銀髮族之權益與防止金融剝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落實強化金融業者對銀髮族金融服務之資訊揭露義務與相關具體規範」與「落實強化對於金融業者販售銀髮族商品之監督」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六)鑑於國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風氣興盛,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規定,高收益債券基金應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警語,惟多數非專業投資人可能仍欠缺對此等警語所代表含義之認識,加之投信業者對於境外債券型基金素來冠以固定收益、對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則冠以高收益之名稱,實有誤導投資人之嫌,對於投資高收益之債券基金即產生高獲利之誤會,忽視投資的風險性,名稱之用詞應避免其爭議,爰請相關單位修正名稱。次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率等級分類標準,將債券歸為低風險、股票歸於高風險,加上現行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之分類過於簡略,而風險報酬等級(Risk Return, RR),主要以基金種類、區域、投資標的作為分類標準,並未納入利率、匯率、信用風險等其他考量因素,導致國人偏愛投資的高收益債券基金的風險等級屬於RR3,比元大台灣50(0050)、元大台灣高股息(0056)等ETF風險等級RR5更低,實有欠周延。然110年4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討高收益債的風險等級,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檢討結果出爐,仍然認為台股基金波動度相對較高,維持在RR4,恆大地產、南非幣等高收債基金只列為RR3等級,即使RR評級只是代表價格波動度,並不是代表確切的投資風險,但這是唯一被揭示的風險評級,實務上成為理專推銷理財產品的依據,易使民眾對投資風險的認知產生誤導,爰請制定相關規範,明訂理專須有主動揭露風險的義務,包括將國家、利率、匯率、信用、區域、流動性等風險,供投資人評估。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七)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黃天牧曾於110年9月27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上承諾將會努力推動ATM增設多國語言,也於同年10月15日開放辦理外籍移工匯兌業務,顯見未來國內金融消費者組成將會更加多元。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供多元語言服務,且鑑於國內新住民及外籍移工不少人來自東南亞,並不熟悉中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積極提供東南亞語言服務,以利國內金融消費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bookmark: _Hlk86343722]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連署人:林德福  [bookmark: _Hlk86343787]  (三十八)鑑於直至110年10月止,我國已有至少10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則,而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更表示111年其他7家公股行庫也都將簽署赤道原則。經查,金融機構之融資案件以赤道原則審核時,要求事業先行提交社會環境爭議改善計畫才能通過審查。然後續金融機構應如何確實監督事業達到善盡社會環境之責任並落實赤道原則的融資原則仍有疑慮。為使金融機構核貸標準全面落實赤道原則、杜絕授信客戶提出的改善計畫成為融資作文比賽。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前述事項,針對國內金融機構監督事業之流程,及如何以赤道原則執行融資進行調查,並研擬金融機構以赤道原則條件融資事業後,應委由第三方進行監督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bookmark: _Hlk86343826]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三十九)鑑於直至110年10月止,我國已有至少10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則,而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更表示111年其他7家公股行庫也都將簽署赤道原則,但我國仍有22家銀行尚未有簽署規劃。為推動永續金融理念,並使金融審核標準接軌國際,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國內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之意願,並研擬輔導國內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以利我國綠色金融之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 十)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產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並針對各類型金融服務設有最低10萬元、最高100萬元的一定額度且具有強制力的評議決定。然相關規定自101年起至今從未修訂,近年來隨著國人平均所得逐年提高、金融服務越發多元且被普及使用,現行規定之一定額度已顯有不符合實務現況之情事,又鑑於英國日前已將強制賠付門檻從15萬英鎊(約台幣500萬元)提升至35萬英鎊(約台幣1,300萬元)。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儘速檢討相關規定,研議提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一定金額門檻提升最低20萬元、最高200萬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一)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產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然隨著近年來國人踴躍進入金融消費市場,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之案件類型及數量也逐年增加。據統計,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每年約有3萬通來電、1萬件申訴、3千件評議必須處理。又,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於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必須於3個月做出評議決定,最多得延長2個月。但據相關規定,評議委員最多設置25人,現行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人員編制也不超過70人。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現行金融消費評議決定之平均處理時間為何,並評估在國內現行金融消費盛行且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案件逐年攀升之情形下,未來是否應擴充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人力以利提供金融消費者更完善的權益協助,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二)為鼓勵具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的公司,能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期穩定的資金,協助企業加速成長及永續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並已於110年7月底正式上路,然直至同年10月20日止,戰略新板僅掛牌2家,創新板則是掛零。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創新板及戰略新板的開板策略及規劃進行檢討,並研擬鬆綁投資人限制,以利加強資金流動性、增進公司掛牌及民間投資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三)為鼓勵具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的公司,能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期穩定的資金,協助企業加速成長及永續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並已於110年7月底正式上路。鑑於國際市場上東南亞新創獨角獸多以數位經濟為大宗,符合戰略新板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目標,且與各國常有緊密的合作與投資關係。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主動招攬東南亞新創產業來台掛牌上市,將國家新南向政策在創新板、戰略新板實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四)根據新聞報導指出,直至110年10月止,我國已有至少10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則。經查,即使金融機構簽了赤道原則,仍可設定各自的審查標準,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即規定企業授信戶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一般企業貸款超過5,000萬美元以上之融資案才會被認定為涉及綠色融資審查原則之融資案件。其金額門檻設定使得僅有大筆融資需求之案件才可能以赤道原則做審核,明顯未能有效普及赤道原則之精神。爰此,為使國內金融機構能落實綠色金融行動、發揮赤道原則之精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本國金融機構達成更進一步責任投資的目標,並評估輔導金融機構強化其審核標準、或不限融資金額全數以赤道原則審核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五)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特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但鑑於國內外之高齡、退休、有固定收入、已累積相當資產者最容易遭受金融剝削,相關的案例層出不窮。包括英國、美國及澳洲等各國,也紛紛採取對策,透過制定指引或專法,來加強對年長者的保護。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各國對於高齡金融消費者之立法保護方式或相關指引,研擬立法或強化現有之相關罰則以保護高齡金融消費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六)近期台股當紅,股市最高成交量高達7,000億元,並接連突破指數高點,於110年7月站上萬八(1萬8,000)點。然現行卻有許多不肖人士藉由手機簡訊、通訊軟體或社交平台,以推薦飆股、未上市櫃股票或邀請開立帳戶投資等為由詐騙民眾資金,又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9月17日計已收到207件詐騙檢舉案。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速就近期金融詐騙案件逐步增多一事研擬政策因應,加強投資風險及反詐騙教育宣導,並強化市場監視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下,疫情期間若召開股東會將難以達到防疫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5月20日宣布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舉行。然現行證券交易法規定股東會不得延期舉行,並針對未舉行股東會之公司定有相關罰則,致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此次宣布股東會延期一事於法無據。鑑於國內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或仍有延期之可能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證券交易法精進規劃,以利保持我國上市櫃公司和股票市場的運作穩定,於偶發事故、不可抗因素時得依法有據辦理股東會延期之彈性空間,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5,684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5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654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bookmark: _Hlk86248501]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9萬元,惟如僅供公務車使用,又電動汽車廠牌眾多,卻僅提供單一廠牌之汽車充電樁,均有礙電動車多元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2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動汽車充電樁使用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為提升數位金融服務發展,強化電子支付功能性及民眾便利支付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跨機構轉帳業務,未來將進一步提供繳費及繳稅等三大功能,相關功能預期陸續開放上線,包括街口電支、歐付寶、橘子支、簡單付、國際連、悠遊付、LINE Pay Money(一卡通)及i-cash pay(愛金卡)等國內8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110年10月份起先行開放相互轉帳。惟查,針對轉帳之手續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初期擬比照實體銀行ATM及銀行網路轉帳之費用收取,然實體銀行ATM及銀行網路轉帳之建置成本,與電支機構並不相同,其平均使用之次數及平均單次轉帳金額,亦缺乏實際使用數據之佐證。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轉帳手續費收費之計算基準,並研議具體政策措施鼓勵電子支付業者採取累計金額或使用次數調降轉帳手續費等優惠措施,以擴大電支機構行動轉帳之便利性。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8年12月公布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銀行及109年12月公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D-SIBs,要求該等銀行自指定後之次年起,分5年將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最低標準,分別提高至11%、12.5%及14.5%,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尚低於D-SIBs最低標準0.42個百分點、0.84個百分點及0.87個百分點,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低於D-SIBs最低標準0.46個百分點,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訂相關監理措施,以強化風險承擔能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四)依據中央銀行公告資料,截至109年底止,我國全體OBU資產總額為2,394億美元,其中授信及拆放同業占全體OBU資產總額之58.4%,又我國OBU衍生性金融商品109年度交易量為2,459億美元,較107年度減少1,101億美元,約30.93%,OBU資金用途仍以授信及拆放同業為主,且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業務量不增反減,相關改善OBU資產配置措施推動成效尚待加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謀因應措施,協助金融業者擴展OBU業務種類及規模,以建構有利發展國際理財平台之友善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金融科技相關業者及學術研究機構進行開放銀行、法遵科技等主題之數位沙盒創新實證,自107年12月至110年2月間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數位沙盒創新實證案件計115件,其中除供學研機構進行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推廣課程之34件外,創新實證主要集中於金融服務領域,至保險科技、監理科技、開放銀行、區塊鏈應用等領域,則均未及10件,創新實證主題之多元性不足,不利促進金融創新;又前揭創新實證案件中,僅提供線上試算車險服務等8件已商轉供金融消費者使用,占整體創新實證件數81件(不含API推廣課程)之9.88%,商業價值亦有待提升,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議訂定相關誘因,鼓勵業者拓展創新實證領域,並將實證結果應用於金融服務市場,以提升商轉成功率。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六)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逾放比率,由107年底之0.13%攀升至109年底之0.32%,且高於國內分行逾放比率之0.20%,其中海外分支機構逾放比率超過1%者計有3家商業銀行,逾放比率介於2%至1.20%不等,另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於107至109年間,迭因內部控制或洗錢防制機制存有缺失等情事,遭美國、香港、印尼、越南等國(地區),處以罰鍰或降評,顯示本國銀行對海外分支機構之治理,及海外地區監理法制之熟悉度有待提升,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會銀行局確實適時採取相關強化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提升海外分支機構之授信品質及內控機制,定期分析主要國家海外整體暴險概況及個別銀行異常事項,並對個別銀行異常事項作成追蹤,達到確實改善之目標,以降低海外分支機構營運風險。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為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110年度預計核准符合條件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理財業務6家。並於110年2月受理銀行第二批業務申請,經辦理審查後,於110年5月18日公布審查結果,共核准4家銀行開辦。截至110年9月24日核准銀行開辦仍維持4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經審慎評估適格銀行符合條件後審查核准,惟110年底僅剩3個月,能否達成目標值6家,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積極找出問題癥結,研議可行的因應對策。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八)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理專推出理專十誡以來,仍有不肖理專發生盜用客戶資產之事件發生,鑑於111年度將新增2條原則強化防止不肖理專盜領之措施。惟對於內控是否落實在於各銀行,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高定期與不定期對銀行業進行全面金檢次數與檢視銀行內控是否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定才能有效嚇阻不肖理專盜領事件再發生。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金檢與強化銀行內控制度」與「理專制度之改善與檢討」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九)110年10月18日下午,「國泰世華」系統因升級維護出包而大當機,民眾於ATM領不到錢卻被扣款、網銀亦無法使用,更不用說LINE PAY、街口等電子支付儲值也都無法使用,共計4萬多筆交易受影響。過去5年來,因ATM升級維護而當機者包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於106年因ATM主機之故而造成當機。行政院在109年宣布將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列為重要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宣示要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融服務目標。爰此,有鑑於銀行業系統當機影響民眾權益事件頻傳,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再發生防止改善措施。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台灣做為兼容並蓄之移民社會,婚姻移民及產業移工帶來之文化要素已成為台灣庶民文化的一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無障礙雙語化金融服務環境成效佳,多語化卻相對不足,據了解,母語非英語之新住民及移工多使用郵局之金融服務。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說明我國銀行目前多語化服務環境推動及與鄰近新住民服務中心合作之情形,以保障在台灣新住民及產業移工使用金融服務之權益及便利性。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強化企業ESG資訊揭露。然而,近年來國銀核貸數件永續指數連動貸款予上市櫃公司,銀行僅依照國際認證指標進行核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未能掌握確切認證指標,也無國內核貸標準,恐造成漂綠之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擬制定國銀可依循之永續指數連動貸款之指標、修法監管一定規模以上之永續指數貸款核貸案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十二)為推動金融機構之國際發展,並配合我國新南向政策,以金融支援產業,促進南向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設有獎勵機制,並協助國銀增設海外據點,持續強化國際金融合作。然鑑於許多國銀已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得於越南設點分行及辦事處,但卻有11家銀行,合計14個據點,面臨長期等待越南主管機關核准之情事,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河內分行,至今長達16年還未取得越南核准,由此顯見國銀若要進駐越南設點至今仍有困難。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新南向政策進行檢討,針對1.越南主管機關核准設點之考量為何。2.現行國銀申請越南設點所面臨之困境為何。3.未來如何協助國銀儘速推進越南設點申請核准期程。4.未來如何持續推動國銀新南向等四個面向進行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三)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之(二)年度施政重點列有促進非現金支付交易發展,強化支付工具便利性及拓展通路運用,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的調查報告指出,109年行動支付普及率僅67.5%,另外從五倍券領取比例來看,數位綁定人數412萬,僅有領取紙本券人數1,481萬的三分之一,顯見國內非現金支付交易比例亟待推動擴大消費通路,提供民眾誘因轉而使用行動支付,尤以現今全球疫情尚未趨緩,非現金支付逐漸成為國際趨勢,我國亦須跟上這波數位潮流。經查,為提升民眾於公務機關繳費之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督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立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更預計於107年第4季推出該平台APP,惟目前仍未看到該平台APP上架,不利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督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辦理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APP,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公布110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其中就消費者保護面存在重大缺失,本國銀行未充分揭露金融服務收費標準,對金融服務費用官網僅公告依個案收取,不利客戶充分瞭解應繳交費用,在信用卡申請書上也未設計共同行銷同意與否之選項供客戶勾選,有損消費者權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盤點目前本國銀行金融服務收費標準之揭露程度及信用卡申請書共同行銷選項註記之改善情形,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五)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銀行監理」編列574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經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18日發生2次當機,合計當機時間長達近6個小時,影響4萬多筆交易,民眾沒領到錢卻仍被扣款,想使用街口、Line Pay Money等電子支付儲值也無法順利轉帳操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指出不論ATM轉帳、網銀跨行轉帳,交易筆數日益增加,因此銀行系統升級有其必要,但在演練上仍有未加以落實的地方,才會出現ATM系統當機的狀況。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要求本國銀行於影響客戶權益之重要系統提升時應先進行測試,以保障金融服務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5,735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8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2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705萬8千元。 [bookmark: _Hlk86248660]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9萬元,因電動汽車廠牌眾多,卻僅提供同一廠牌之汽車充電樁,有礙電動車多元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2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動汽車充電樁使用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整合綠色債券、可持續發展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於110年4月29日公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並於110年5月18日正式啟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專板,積極發展我國債券市場。至10月25日止,包括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之可持續發展債券發行已達10檔,社會責任債券則達6檔,有助於投入基礎生活設施、社會住宅、照顧弱勢等公共領域之資金需求,其目標應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規範趨於一致。惟查,依據該要點規定,可持續發展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需送交社會效益投資計畫,其投資計畫書之審查,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揭櫫之社會責任債券原則(SBP)一致,應包括資金用途(如可負擔的住宅,關於社會住宅、危老建築更新等專案)、資金使用對象(如用於低收入、弱勢青年、老年人口、婦女等目標族群),但目前上檔之可持續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其社會效益投資計畫書雖經第三方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限確信報告,但內容僅敘明使用資金用途,未揭示規劃使用之可能專案、目標族群,且僅以專案數或資金投入戶數作為期中評估投資計畫效益之指標,恐造成外界誤解該等債券與其投資計畫實際內容未必相符,原有之社會責任本質難以彰顯,甚而淪為發債機構藉機漂綠或炒作之金融商品。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督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發行債券之金融機構,於申請、審核及發債之流程再加精進,加強第三方認證作為,以明確該等社會投資計畫於執行時,資金確實運用於社會責任之績效標準,同時參考政府相關政策定義,並於執行計畫時加強內控,以達成原始發債之目標。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三)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4月底止,我國流通在外綠色債券發行金額為1,538億餘元,其中沃旭能源及法國興業銀行等國外民營企業或銀行,合計發行檔數22檔,發行金額659億餘元,約占我國綠色債券發行檔數及金額之43.14%及42.85%,至本國企業及銀行,若扣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事業,發行檔數19檔(37.25%)、發行金額496億餘元(32.29%),發行綠色債券情形落後國外發行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有效擴增綠色債券規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四)近期非法業者以電話、簡訊或LINE推薦飆股、未上市櫃股票或邀請開立帳戶等事件頻傳,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110年截至9月17日止,相關檢舉案件高達203案,為防堵金融投資詐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積極蒐集事證,並與相關單位研謀因應措施,俾維護投資人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五)台灣創新板與戰略新板於110年7月20日開設,110年3月國內第一家新創獨角獸沛星互動科技(Appier)於日本掛牌,睿能創意公司(Gogoro)於9月16日宣布將赴美國掛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月底止,戰略新板僅1家公司掛牌,創新板仍未有公司掛牌,顯見市場反應不如預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滾動檢討制度,視個板的運作狀況與業界實務需求,研謀精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六)針對台灣基金投資中國共軍背景之事業,經110年7月媒體披露後,部分投信基金遵守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出清,但是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調查,直至9月30日止仍有8檔基金未出清,投資金額高達4億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台灣基金投資中國共軍尚無強制力,僅能依ESG守則請業者自律,又因怕影響投信競爭力而拒絕制定投資黑名單。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仿美國作法,研議可要求投信基金不得投資具政治風險、違反ESG原則之事業的強制性措施,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規劃參考TCFD強化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之ESG資訊揭露,卻未公告明確指引,導致企業CSR報告書淪為作文比賽,例如將企業舉辦家庭日納入碳中和計算、因疫情無法搭飛機出國而視為減碳政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依據TCFD指標,在公司治理、氣候風險策略、風險管理、評估指標上提供明確指引,使企業編製年報、CSR報告書時得以有規則可循,精準接軌國際標準,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八)現行我國針對上市櫃公司之ESG資訊透明規定,於「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中,皆僅有規定上櫃上市公司中的特定產業、大型企業必須主動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且僅針對特定產業須經由第三方認證。為持續推動永續環境發展,擴大民間企業社會責任及接軌國際標準,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評估國內所有產業面向及股本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皆應主動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且皆應取得驗證之可能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九)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73萬6千元,係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統計,100至109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家數連年遞減,從100年度的95家減少至109年度的40家;且相同期間之登錄興櫃公司也從85家跌至44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認為近期上市櫃申請家數減少原因為美中貿易戰、英國脫歐、香港反送中條例等國際政經因素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致,然鑑於資本市場面臨全球競爭,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的吸引力也在近10年間出現警訊,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允宜研謀改善現況,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利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111年度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73萬6千元,係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安全交易,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國政府推行財政與貨幣寬鬆政策,隨著大量資金注入市場,全球股市交易熱絡,我國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交易總成交量各較109年度增加74.30%及56.18%,然就近期證券市場違約交割情形,截至110年7月底止,違約總金額已較109年全年度增加7億8,442萬元;當沖交易違約金額則較109年度增加8,400萬元。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稱違約金額占整體市場成交值比重未有明顯異常變化,惟投資人若未依法履行交割,恐破壞其他投資人對交易市場之信賴,進而影響市場穩定性,為維持市場秩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提出實際風險管理措施,輔以向年輕投資人加強投資股市之風險意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一)為因應投資人避險及期貨交易需求,政府主導成立期貨交易所提供集中交易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亦於111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下第6點列有提高期貨市場效率,擴大期貨業經營範圍及保障安全。惟我國交易量國際排名卻有下降情事。據美國期貨業協會交易量調查報告顯示,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國際排名自2018年下降2名,而同期間中國大陸交易所及韓國交易所則概呈上升之趨勢,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已推出多樣新商品並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因應,然我國國際排名仍較2018年下降,顯見我國期貨市場仍有發展隱憂,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如何提升市場競爭力,持續關注國際趨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6,84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823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業務費」編列624萬1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各類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預計於115年實施。鑑於ICS規定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規劃採循序漸進導入,分三階段逐步推動ICS,並已修正部分規定,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惟109年底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資本不足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關注各業者財務業務狀況,以利將來順利接軌ICS。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輔導業者接軌ICS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業務費」共624萬1千元,用於檢討相關規範以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增加保險商品的多元性、投保便利性、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之保障。鑑於地震火災等意外猝不及防,保單全面電子化應加速推動。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年度施政目標第一項為鼓勵保險業推動電子保單認證,然保單電子化推動業務卻未被納入「保險監理」之預期成果。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督促主管機關加速全面保單電子化完成率,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三)109年10月監察委員王幼玲調查全國身心障礙人士保單投保率情形,統計發現平均每名障礙者投保不到0.2張,因而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對障礙者投保受阻之情形。經於110年3月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身障團體召開協調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研擬促進基層保險員招攬身障者投保之可行方案,事過半年仍無具體作法,嚴重影響障礙者投保權益。爰此,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政策推動時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站及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書第8頁,有關保險監理工作計畫項下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配合行政院及教育部所推動之向山致敬政策以及行政院及海洋委員會所規劃之向海致敬政策,請保險業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以強化山區及海域活動之綜合保險。然甫於110年10月發生之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活動落水失蹤意外,卻發生參與者家屬稱,並不清楚該活動是否有投保之情事,凸顯對於山區及海域活動之保險教育宣導實有精進之必要,爰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624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年度施政計畫為推動IFRS 17,預計在115年於我國正式啟用,但對於IFRS 17對產業衝擊程度、保險業接軌此系統會產生多少系統轉換成本、保險業者需要增資以及對保險市場及商品產生多少改變、對於各保險業者內部會計部門是否能完全適應IFRS 17之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資訊均尚未揭露完全。對於許多業者而言,需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輔導。爰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624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輔導業者計畫與報告以及相關資訊揭露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六)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107至109年度金融消費者提出申訴案件及申請評議案件中,逾七成係保險爭議,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其爭議原因,壽險業主要為必要性醫療之認定及業務招攬爭議,產險業主要為理賠金額及殘廢等級認定,保險輔助人主要為業務招攬爭議等,顯示部分金融業者基於自身業績考量,未善盡銷售適合度考量之義務,或向消費者詳為說明理賠標準及產品風險,致產生消費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促金融業者遵守相關自律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降低金融消費糾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於5年內分3階段漸進式推動接軌ICS 2.0版,規劃國內壽險業者於115年全面適用新一代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我國壽險公司計23家,其中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BC分別為164.37%及176.42%,已達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規範之資本不足等級;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壽險公司RBC自107年度起連續2年下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壽險公司109年度RBC較108年度下降,各該壽險公司資本適足性不足或趨劣,影響風險承擔能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督導保險業者研謀強化資本結構之因應方案,俾健全經營體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八)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106年5月18日發布IFRS 17,我國接軌時程預計以115年再實施為原則。有關IFRS 17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表達,主要影響部分為保險負債,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與目前以類似攤銷後成本之衡量方式有所差異。惟歷年來保險負債情形,壽險及產險保險負債逐年攀升,110年6月底分別為26兆6,042億8,400萬元、2,416億2,300萬元,總計 26兆8,459億0,700萬元,金額極為龐鉅,未來IFRS 17實施勢將有所衝擊。除對保險業負債評估外,對商品結構亦產生相當影響,且公報衡量方式需運用大量經驗統計資料,並於資訊系統保留各期數據,將大幅提高對精算資訊系統之依賴,另準備金提存部分,如業者有強化需求,當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準備補強計畫,預留準備金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組成專案小組並研擬各項措施積極協助業者導入,截至109年第1季已建立初版資料需求盤點。有鑑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預計於115年實施,將影響保險負債評量、商品精算、資訊系統及責任準備金提存等;業者保險負債金額龐鉅,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持續督促業者逐步落實調整,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俾順利接軌,降低衝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九)近年來,保險業可運用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占比相對較低,以壽險業為例,10年來可運用資金比率均不到0.3%。依110年4月衛生福利部次長李麗芬表示,推估到119年,對長照住宿需求人數會達到17.5萬人,以109年度現有供給床位數是13.3萬床,還有4.2萬床要布建,顯見引進民間資金加速政府提供長照服務勢在必行。雖110年5月保險法修法,放寬保險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可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提升至三分之二席次,且可派任專任經理人。但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仍有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之限制。惟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保險業資金仍可投資經營社會福利工作事業所需之設施。因此,如何引入保險資金投入長照服務機構經營相關事業所需之設施,以降低長照基礎建設初期所需投入之資金壓力,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再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於近期修法,引入PFI模式,或可助於過往保險資金囿於長期報酬率不符其資金成本,而不願投入公共建設之困境。爰此,為提升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長照機構之目的,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訂定相關策進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十)有鑑於目前住宅火災,雖有商業保險可供住戶投保,但不論是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都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險,與有法源依據的汽機車強制險不同。而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截至109年底,全台住宅總戶數約895萬戶,火險覆蓋率卻僅有36%。汽機車事故與住宅災害性質相似,都會造成財產損失及危害第三人之人身安全。汽機車有政策性強制險為人體傷亡賠償提供保障,但住宅則只能仰賴住戶自行投保商業保險來分散風險。強制要求屋主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避免災害發生後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應透過立法推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會同內政部營建署研議立法或修法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一)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109年共計有1萬2,799件評議及申訴案件,其中屬於保險業務爭議就高達74.31%,且又以業務招攬爭議最普遍(9.02%)。然而,對於違反業務規定者,現行保險法僅處以保險業罰鍰,另再由保險業自行以內部管理規定,給予停止招攬業務3個月至1年之處分。查醫師法、律師法對於醫師、律師之懲戒規定,皆有命被懲戒人接受繼續教育或倫理規範研習之規定,為了有效落實保險監理,同時透過懲處及在職教育改善保險業違規情形,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修法或訂定辦法,增列針對違規行為人及對其有監督管理責任之負責人,強制進行講習教育之規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二)我國保險業者因資金去化不易,往往大量投資國外股債,據統計109年底壽險業於國外投資數為18兆5,510億元,約占運用資金比率64.7%、產險業於國外投資數為609億元,約占運用資金比率20.3%,而保險業者所投資之國外項目主要為債權、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其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匯率、利率連動,又近年因疫情影響,各國紛紛實施貨幣寬鬆政策,造成匯率波動,壽險業匯兌損失龐鉅。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保險業者投資國外受匯率影響之情形,進行嚴格管控,並督促保險業者加強避險措施,落實風險管控。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三)因近年台幣升值強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中央銀行穩定匯率,於110年3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將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的外幣保單準備金由原本35%調高至40%,然而此類外幣保單皆以外幣計價,且匯兌風險由保戶承擔,縱使保單投資獲利,台幣匯率優勢情況下,保戶仍可能因匯率波動造成損失,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相關壽險業者銷售外幣保單時,應加強外幣保單銷售規範,強調揭露匯兌風險等配套措施,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四)110年5月時受國內疫情升級為三級影響,各行業急需紓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即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加入紓困,提供每一位保戶(要保人)最高10萬元借貸額度、利率1.28%之優惠貸款,截至110年度9月底為止,共有16萬人申請,核貸總金額142億元,而其中約有六成是上有老下有小經濟負擔重的三明治族,顯示此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出之方案,確實幫助民眾需求,為使壽險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幫助更多保戶減輕經濟負擔,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比照勞工保險一年一度紓困貸款,將此類小額低利保單借款方案常態化,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五)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0月21日於行政院第3774次會議提出微型保險推動成效與展望報告,報告中提到目前仍有31%民眾一張壽險保單都沒有,因此低保費、投保程序簡便、保險期間一年可續保的微型保險是為解決方法,其中可投保的10大類對象包含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農漁民、身心障礙者等,然而微型保險推動至今,有效契約人數也僅48.9萬人,覆蓋率遠遠不足,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110年4月時曾表示微型保險應轉化為全民保險,顯見微型保險推廣仍有努力空間,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微型保險提出加速推廣及深化方案,並將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六)近日全台各地火災頻傳,然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我國108年住宅火險投保率為34.5%,且其投保原因多為屋主申辦房貸時,銀行要求投保住宅火險,對於火險覆蓋率偏低狀況,顯示我國民眾對於住宅火災風險意識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民眾風險意識宣導,邀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如何提高住宅火險覆蓋率,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七)有鑑於政府為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之處,另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共同針對經濟弱勢民眾或特定身分者藉由小額保費支出,推出微型保險,保障弱勢者因發生死亡或失能等等有保險給付,以人身保險為主。近期,高雄城中城大樓發生大火意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0年10月14日初步統計,由於住戶多為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住戶僅有9戶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從城中城案例可看出,財產上損失,也可能造成弱勢者因意外而陷入更深的經濟危機。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相關涉及部會研議財產保險納入微型保險之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連署人:林德福  (十八)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特推動微型保險,並分為人壽、傷害、傷害醫療三種類型的微型保險。然經查,市面上販售之微型保險類型仍以傷害、團體保險居多,民眾可選擇性較低,不易獲得基本保險保障。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現行已承作微型保險之保險業者進行調查,了解市面上提供人壽、傷害、傷害醫療三種類型微型保險之家數為何,全國三種類型微型保險個別投保件數、給付件數及給付金額為何,並應研議加強鼓勵各家保險業者擴大微型保險之承作範圍,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九)因應全球淨零碳排的趨勢,國內已有保險業者於營運與服務上推動落實各項永續低碳行動方案,將財產保險服務的碳足跡進一步分析,導入PAS 2060碳中和實施標準,經第三方查證後實現電子保單碳中和。查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之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列有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因應全球減碳趨勢,我國保險業者也應積極推動減碳、協助社會朝向低碳經濟轉型,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導保險業者推動全面落實保單電子化,並於營運服務上落實永續發展理念,以實現綠色金融之願景,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二十)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消費者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103年起開放線上投保,網路投保件數於近年雖有成長,惟投保率及保費收入所占比重仍偏低,110年度產險業及壽險業網路投保保費收入占總保費分別為1%及0.02%。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之施政目標與重點列有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網路投保,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鑑於全球疫情尚未趨緩及全球金融數位轉型趨勢,應提供國內民眾更多元、即時的投保方式,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提升網路投保比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二十一)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占資金運用總額比率自108至110年分別為66.6%、64.7%、65.2%,占比皆逾六成,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占比甚高,以107至109年所產生之匯率損益來看,分別為負2,810億元、負2,410億元、負5,818億元,金額甚鉅。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保險業者於國外投資項目主要為債券、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其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匯率、利率高度連動,近期更因美國貨幣政策造成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鉅額影響,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加強管控壽險業者國外投資占比,以保障我國保險業財務效益及安全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6,371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8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6,32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bookmark: _Hlk86338888]  (一)依據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位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工作計畫說明8.所示,為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之9名工讀生經費334萬1千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函復資料,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將非核心業務以委外方式僱用9名工讀生。惟查,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屬於前開要點第4點第2項之部分業務委外,此一委外並無報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列管,缺乏機關員額管理之外部監督及評鑑;其次,9名工讀生係由勞務承攬方式委外由廠商提供,依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3點,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善盡機關督導之責,針對機關自身及所屬單位以勞務承攬方式委外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乙事檢討其妥適性,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34萬1千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二)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3,302萬3千元,其中,有辦公室場所環境佈置及綠美化等經費20萬4千元,查過往年度均有編列,為釐清相關經費運用成果及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4千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bookmark: _Hlk86335261]  (三)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922萬9千元,係辦理資訊硬體設備保養、資訊系統軟體維護及軟體使用授權等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面對金融科技量化質化變革,仍有優化空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宜通盤審視檢討資訊技術及人員專業因應程度,與時俱進,積極優化數位及傳統檢查能力,俾因應數位發展趨勢。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四)有鑑於COVID-19疫情影響,如實聯制政策及振興三倍券及五倍券政策有使用民眾個人資料,而在購買商品上,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大增。然查近期新聞報導指出,在疫情後,民眾接獲詐騙、廣告或相關金融商品推銷電話遽增,許多民眾無法了解個資為何流出及遭到濫用,而造成生活上的困擾。綜上,為確保在各金融機構之個人資料保存妥善,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加強稽核相關金融機構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並強化辦理資安控管。爰凍結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五)依據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位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工作計畫說明8.所示,為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之9名工讀生經費334萬1千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函復資料,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將非核心業務以委外方式由9名工讀生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雖稱廠商派駐之工讀生均由委外廠商指派之人員管理,且辦理項目僅為登記各項公文作業及一般庶務性質工作。惟查,9名工讀生係由勞務承攬方式由廠商提供,依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3點,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故長期委外由9名自然人辦理,就其勞動權益保障,恐有缺失;其次,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屬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之部分業務委外,此一委外方式並無報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而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行列管,故9名工讀生是否需配合機關的上下班時間或臨時分派工作任務等情況,甚至形成以勞務承攬關係迴避雇主責任之缺失,實缺乏機關員額管理方面之外部監督及評鑑。針對上述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於3個月內就相關事項說明及精進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bookmark: _Hlk86330257]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六)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總說明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一)109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金融機構檢查」實施成果一、109年度完成19項專案金融檢查,並針對金融機構之違失事項提出相關檢查意見,有效協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暸解,掌握金融機構之經營動態及導正業者之違失。二、已完成金融業務檢查達409家次。三、實際督促金融機構檢查意見改善發文達1,396件。確實有執行專案金融、業務檢查工作,發現金融機構違失事項,亦提出相關檢查意見,其中從督促金融機構檢查意見改善發文件數多寡作為衡量指標,並未能有效達成實際成果,有待精進改善,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對金融機構檢查意見改善發文作成追蹤,以有效達成實質的檢查效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每年對金融機構業務,辦理金融專案檢查與定期性一般檢查,並彙整各金融機構之檢查缺失,分業別篩選出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者,定期公布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網站。讓受檢機構除依檢查報告辦理缺失改善外,平日亦可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公布之主要檢查缺失,掌握主管機關之關注重點,瞭解整體業界之缺失情形,進行自我檢視有無類此情形,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以達自律導正之效果。公布項目有缺失態樣、缺失情節及改善作法,立意良好,惟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公布之主要檢查缺失,大多偏向作業、技術層面,為使金融機構能有精進改善作法,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評估檢討在符合相關檢查作業規定,能有較具體的對外公開之資訊揭露,以利金融機構確實檢討改善缺失。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八)金融科技日益進步,許多民眾使用手機網路銀行APP、ATM無卡提款或轉帳,習慣選擇使用指紋、人臉辨識、指靜脈、掌靜脈等。這些生物辨識技術可使銀行降低營運成本,也強化難以偽造之優點。然而,正因生物辨識技術具有其獨特性,金融機構更應合理合法使用。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研議增加檢查金融機構是否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即用戶合約終止時,金融機構應確實主動刪除該個資,包含生物辨識資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九)許多民眾常接到金融機構陌生來電招攬業務,疑惑為何會有自己的電話,懷疑個資外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金融機構個資保護僅著重外部因素,如駭客入侵或內部員工外流,忽略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互相流通用戶個資之可能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研議加強檢查金融控股公司之共同行銷、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規範,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十)據國際清算銀行報告指出,全球採行監理科技的國家如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都已將雲端運算、人工智慧、自然語言處理等科技運用於監理作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檢查作業科技化,包括運用ACCESS應用程式查核比對資料、推動檢查作業電子化、優化本國銀行單一申報系統等,惟仍未將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雲端運算等新式監理科技運用於我國市場監理等資料蒐集與分析,不利提高國內金融市場之監理程度,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如何運用科技強化辦理金融檢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一)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歷來對本國銀行、證券業及保險業進行資訊安全專案檢查,有部分缺失者,因程度不同而裁處情形有所差異,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並無相關查核基準與運作參據標準。金融業為高度利用資訊科技之產業,營業模式隨著數位化、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的運用而開始轉變,其中資訊安全維護的重要性日益顯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公布之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將資通安全防護基準、新興金融科技資安規範、金融作業韌性參考規範及資安監控機制定為未來規劃擬定之項目,以彰維護我國金融市場資通安全之決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將資安稽核基準與相關作業規範訂為未來工作項目,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二)鑑於國內高齡、退休、有固定收入、已累積相當資產者最容易遭受金融剝削,相關的案例層出不窮。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特別於110年5月起啟動銀髮族理財專案金檢,對金融機構啟動金檢,確認是否對銀髮族大量行銷高風險商品、不當勸誘、資訊不對等及未落實關懷防弊措施等。且就部分結果顯示,高收益債券、衍生性商品及投資型保單,三種對老人風險相對高的商品金額合計,老人的投資就占了22%。為了解國內金融機構針對高齡者之銷售情形,並得以向金融消費者示警相關金融機構及金融商品之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金融機構對高齡者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情形,納入查核項目,對檢查發現金融機構銷售高齡者金融商品過程有違反金融法令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裁處後,並公布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高嘉瑜 林德福        (十三)為推動居住正義,並避免金融機構協助投資客炒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特別於109年12月15日到110年3月31日間,專案金檢10家銀行與3家票券公司,結果共有11種缺失態樣,並要求金融機構改善缺失及強化管理機制。又,鑑於直至110年9月止,國內房價仍有上漲情形,房市銷售熱絡,建商依舊積極購地。為避免國內金融機構在貸放管理等方面仍未能有效改善缺失,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11年再次進行不動產專案金檢,以利積極監督金融機構的貸放管理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bookmark: _Hlk86330784]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高嘉瑜 林德福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增設之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以下簡稱雙板)已於110年7月底正式上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總座也曾先後表示110年創新板、戰略新板將會有5到10家公司申請掛牌。然查開板至今,戰略新板僅有4家公司掛牌,創新板至今掛牌數仍舊為零。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雙板建置策略及規劃進行檢討,並研議:1.主動招攬東南亞新創產業加入雙板之可能性。2.鬆綁投資人限制、加強資金流動性,以利吸引投資人並增進更多公司掛牌之意願之可能性。3.針對未來北京證交所可能加強招攬我國本土新創產業之因應策略。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楚茵 鍾佳濱  二、微型保險為提升無力負擔商業保險之民眾金融風險抵抗力之重要關鍵,有擴大承保對象及提升覆蓋率之必要性。微型保險納保對象中之單身者及家戶年所得限制分別為35萬元以下及70萬元以下,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比照財政部所得稅計算之扣除額及免稅額總計,將所得限制分別放寬為40萬8千元及81萬6千元之可行性,並提出覆蓋率及承保對象擴大之短中長期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張其祿 鍾佳濱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