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2時3分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5時20分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12時5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德維 林奕華 鄭正鈐 陳秀寳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高虹安 王婉諭 范 雲 吳思瑤 賴品妤 高金素梅 林宜瑾 萬美玲 周春米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葉毓蘭 陳椒華 林楚茵 莊瑞雄 林德福 李貴敏 廖婉汝 蔡壁如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謝衣鳯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何欣純 莊競程 呂玉玲 張育美 劉建國 鄭麗文 王美惠 江永昌 高嘉瑜 羅明才 吳秉叡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人員:(11月8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11月10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黃厚輯 (11月11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 林騰蛟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黃厚輯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11月8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進行詢答及審查)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李德維、林奕華、鄭正鈐、陳秀寳、張廖萬堅、黃國書、高虹安、王婉諭、范雲、吳思瑤、賴品妤、高金素梅、林宜瑾、萬美玲、陳椒華、莊瑞雄、蔡壁如、廖國棟Sufin‧Siluko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李貴敏、周春米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2項 原子能委員會181萬元,照列。 第15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54項 核能研究所15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3項 原子能委員會9,492萬3千元,照列。 第124項 輻射偵測中心205萬1千元,照列。 第125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153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核能研究所1億3,40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70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71項 輻射偵測中心2萬元,照列。 第172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3項 核能研究所317萬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8項 原子能委員會6萬3千元,照列。 第169項 輻射偵測中心8千元,照列。 第170項 核能研究所137萬7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5億3,01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8,949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黃國書 林奕華 鄭正鈐 陳秀寳 吳思瑤 林宜瑾 張廖萬堅 高虹安 王婉諭 賴品妤 周春米 連署人:李德維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8年起辦理「海陸域輻射調查及國民輻射劑量評估」,主要工作包括執行臺灣鄰近海域放射性核種含量背景調查、臺灣陸域山區放射性核種含量背景調查,及加強臺灣海域氚輻射背景調查等3項,建置長期輻射監測模式及背景資料庫,以比對鄰近國家核子意外事故對臺灣海域影響之程度。為因應日本政府將於112年透過海洋排放含氚廢水,原能會應儘速完備我國海域氚輻射背景資料庫,以比對未來排放之後對臺灣海域之影響程度。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完備我國海域氚輻射背景資料庫工作進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王婉諭 (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報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95年核定迄今已逾15年,該計畫進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至117年)」階段,惟尚未研擬高放選場址設置條例草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作為「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高放選場址設置條例之立法作業,以利執行用過核子燃料之最終處置。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積極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執行,並加強與經濟部溝通協調,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王婉諭 (四)為瞭解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續對臺灣海陸域影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近年來均有跨部會持續辦理海陸域輻射調查計畫,透過監測臺灣周遭海陸域環境之輻射背景資訊,掌握相關輻射監測資料,以期降低鄰近國家核安意外事故對臺灣之影響。因應日本政府於110年4月13日宣布預計2年後將排放福島核災含氚廢水之排放政策,自110年7月起行政院宣布要強化前開臺灣海域含氚廢水輻射調查之跨部會辦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等單位密切聯繫合作辦理業務,以求建立有效且完整之輻射監測資料庫,並更加及時提出國內相關措施。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輻射物質之監測查驗,長期配合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於邊境進行抽驗,分析食品中碘-131、銫-134及銫-137含量;目前臺灣針對輻射物質碘及銫的容許量標準,與國際相比亦較為嚴格。政府為與各國建立更密切的貿易關係,國際經貿談判可能會遭遇不得不面對的議題。因應我國目前已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於美國退出CPTPP後,日本目前是CPTPP主導國家,因此引起國人近來高度關注日本核災後食品進口議題。然而邊境進口食品管制並不限於日本,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與相關部會針對各國各類食品輻射物質強化檢驗能量,秉持嚴謹標準辦理檢驗事宜、為國民的食品安全把關,以期降低部分國人擔憂的疑慮。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有鑑於日本政府最終敲定擬將有關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之含氚廢水,在經過淨化後將排放入海。為因應日本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排放政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吳委員思瑤之要求下,刻已陸續邀集外交部、行政院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建立跨部會因應平台,於110年10月27日召開第8次跨部會因應平台會議;亦協調日本政府基於103年簽訂之「臺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之互惠精神,就我國籌組專家團赴日觀察乙事積極進洽日方。除上所述,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及國立中山大學共同執行之「110年台灣海域氚輻射調查計畫」,於台灣海域之近海、離島、沿岸及深層海水規劃取樣點位,其預算來源在110年7月以前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理之「海陸域輻射調查及國民輻射劑量評估」研究計畫下支應,為保展現國內漁業與國民健康之決心,自110年起整併至跨部會署科技計畫「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辦理,自110年7月至111年度移至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支應。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110與111年度之目標值為完成191件與319件海水氚分析,但迄110年8月卻僅完成98件採樣、59件分析,距離110年目標值尚有不少差距,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積極辦理,期於日本正式排放含氚廢水前,完備我國海域氚輻射之背景資料庫,俾利未來比對廢水排放對我國海域影響程度之參據。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周春米 賴品妤 (七)我國為積極追求永續發展,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108年已訂定「台灣永續發展目標」共計18項核心目標、143項具體目標、336項對應指標,其中第18項核心目標為逐步達成「環境基本法」所訂定之非核家園目標、依法推動核能電廠除役事項。依據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提之重要審核意見指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提報、95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經歷原能會核定已逾15年,該計畫已進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至117年)」階段,迄今仍未研擬高放場址選址設置條例草案,然以經濟部之回覆意見,卻以高放選址設置條例,係屬原能會權責,不宜主辦立法。上述計畫邁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至117年)」階段,其所剩時間未達8年,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事涉廣泛,參照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之管理與安全權責分工原則,有關國際間針對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理之選址、興建、營運、選址推動法(管理法)等作業,均由經濟與能源相關主管機關負責,例如美國由能源部、日本為經濟產業省及法國為工業部等,並制定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有關法案,作為執行依據,有關管制法規方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負責。參照瑞典、芬蘭等已擇定處置場址之國家經驗,制定選址條例雖非必要、社會溝通才是關鍵, 反觀我國法制,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明定須經公投同意後,得為候選場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其特色在於強制進行地方性公投,不受「公民投票法」之限制,相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缺乏法律依據,亦無公民投票機制,實為不妥。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9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並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積極與經濟部共同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妥為善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就選址作業的宣傳溝通、回饋,儘速提出法案或其他配套措施,俾利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之執行。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周春米 賴品妤 (八)有鑑於日本政府最終敲定擬將有關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之含氚廢水,在經過淨化後將排放入海。針對有關赴日調查含氚廢水排放,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擬成立專案小組由IAEA及11位來自阿根廷、澳洲、加拿大、中國、法國、馬紹爾群島、南韓、俄羅斯、英國、美國、越南的外部專家團(接受IAEA管轄,不代表其所屬國家),該小組已於2021年9月28至30日召開首次作業討論,規劃2021年12月赴日執行首次技術審查計畫。有關我國未來擬組「類IAEA調查團」之規劃,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積極注意相關情報,與外交部研商透過各國管道,協調我團於適當時機赴日訪查行程及規劃,並應強化善用「臺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備忘錄」,請日本政府在資訊公開、源頭採樣的部分,不能有時序及內容完整性之落差,我國相關權益應比照IAEA專案小組。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周春米 賴品妤 (九)有鑑於針對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通過的「巴黎協定」後,各國宣示要2050年推動控制升溫在1.5度C,又被稱為2050年全球要淨零碳排,目前已經有127個國家公布淨零碳排目標。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公布的「2019排放差距報告」指出,中國占全球二氧化碳總排放量的四分之一以上,2018年高達137億噸,高達世界第1。為緩解國際壓力,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宣告將推動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擬碳補償機制、使用低碳或再生能源、或者付費購買他國碳權)的雙碳目標,經查中國國家能源局2021年4月所頒布之「能源工作指導意見」提到:「加快清潔低碳轉型,在安全前提下積極發展核電」;該國核電董事長盧鐵忠更是在2021年9月的碳中和論壇中指出:「核能可以協助雙碳,中國已經具備核能強國條件」,足顯見中國擬透過大幅興建核電廠,以達到雙碳目標。依世界核能協會於官方網站所公布之統計數據,統計至2021年9月的世界核電反應堆與鈾礦需求,中國未來擬興建的反應爐高達168座,目前建造中的反應爐有18座,計畫中則仍有37座,加上目前運行的51座,未來恐怕高達274座機組,然有關近期台山核電廠燃料棒外洩事件,凸顯中國對於核安的管理文化與透明度有一定程度的疑慮,但其核電廠興建之趨勢,恐對我國產生風險疑慮。再者,中國生態環境部於2021年9月宣布由中國自行設計興建的第1座核電廠-浙江省秦山核電廠,將延役20年至2041年退役,恐與為達到雙碳目標有關,而中國未來其他核電廠面臨除役年限,同樣採取延役的可能,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關注鄰近各國國家興建核電廠之相關情事,並盤點核電廠機組之興建、服役期限、延役狀況,特別是中國擴建核電廠之風險評估,定期公告於網站俾利協助國人提高警覺。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周春米 賴品妤 (十)有鑑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通過的「巴黎協定」後,各國宣示要2050年推動控制升溫在1.5度C,又被稱為2050年全球要淨零碳排,目前已經有127個國家公布淨零碳排目標。為此,我國蔡總統英文在110年世界地球日(4月22日)宣告我國將推動淨零轉型;行政院蘇院長貞昌亦於110年8月30日的行政院院會上,宣示我國將以2050年淨零碳排為目標。我國最高之學術機關中央研究院,於2019年6月公布臺灣深度減碳政策建議書,其研議與撰擬小組成員均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代表;為回應世界氣候變遷、減碳議題之全球趨勢,中研院業已於2021年4月20日成立永續轉型減碳路徑政策建議諮詢平台委員會,此外,為協助總統落實淨零轉型政策,中研院更擬推動2.0版深度減碳政策建議書,但卻未見及原能會之參與。面對碳中和趨勢,我國必須儘速提出永續發展的政策與目標,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應儘速與中央研究院聯繫,並積極參與淨零排放技術發展,俾利協助我國邁向淨零碳排的願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周春米 賴品妤 (十一)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際原子能事務與核子保防料帳管理」及「強化核能電廠除役管制技術及環境輻射研究」,預算分別編列強化台日交流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相關資訊作業費49萬元、海陸域輻射調查及國民輻射劑量評估計畫730萬元,均為瞭解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對臺灣海域影響程度而辦理。為瞭解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對臺灣海域影響程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8年度起辦理海陸域輻射調查計畫,並建置臺灣海域氚輻射背景資料庫;接續為因應日本政府將於2023年透過海洋排放含氚廢水之政策,行政院將臺灣海域海水氚輻射調查計畫整併至跨部會署科技計畫執行;惟迄110年8月13日止,110年度海水氚分析之計畫目標進度落後。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加速辦理,於日本正式排放含氚廢水前,完備我國海域氚輻射背景資料庫,以利於將來比對排放後對臺灣海域之影響程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十二)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編列1,077萬元,係針對國內運轉中及除役過渡前期核能機組採行之駐廠視察、專案視察、不預警視察等與安全審查作為,查證問題缺失,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以確保機組運轉及品質安全無虞所需之經費。110年度迄7月底止核電廠違規件數已達4件,較108及109年度高,其中核二廠連續2年發生機組急停事件。鑑於機組急停後再起動有其風險性,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原能會對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及因換裝核子燃料、機組大修或異常事件之停止運轉再起動,訂有「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予以規範;110年7月27日核二廠機組急停後,原能會於18小時內核准再起動申請,卻未向外界說明其審查流程與重點,引發外界質疑其安全性。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宜確依相關規範強化核能設施安全管制及急停再起動之監督與審查外,對外界之質疑亦應完整交代說明,以杜絕外界疑慮並維護核能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十三)我國法定之核電廠除役期程為25年,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報之核一廠、核二廠除役計畫,將分4階段進行。其中,第1階段為為期8年之停機過渡階段,應將反應器爐心內之用過核子燃料全數移出至燃料池及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中,並興建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然而核一廠現已進入8年停機過渡階段之第3年,其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卻因台電公司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完工9年仍無法啟用。再者,核二廠1號機即將於110年底停止運轉,然其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也因台電公司104年向新北市政府提報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消減計畫」仍未獲核定,而尚未開工興建。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監督台電公司做好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的先期管制,並積極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北市政府協調,以避免核一廠、核二廠除役進程延宕,進而衍生核子相關安全疑慮。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周春米 陳秀寳 (十四)日本於110年4月宣布將把福島核電廠之含氚廢水排放入海,引起鄰近國家抗議。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旋即表示,將於110年12月組成專家調查團,赴日審查預計排放情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曾於110年4月表示,將積極爭取加入IAEA調查團;復又於110年9月表示,因為我國非IAEA會員國,參與調查團有困難,但會爭取由原能會自組調查團,期能於110年底前赴日考察,並且會密切蒐集IAEA調查團後續籌組進展、調查要項等重要資訊。為確保我國能獲得福島核廢水排放計畫之第一手資訊,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積極透過外交單位向日方進洽我國專家觀察團之規劃,並於赴日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我國專家團籌組之進展、成果,以及對於IAEA調查團之調查進度及結果之掌握。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周春米 陳秀寳 (十五)國際疫情趨勢不可測,出入國境皆是風險,此段時期是否仍有派員出國交流之必要不無疑義。加之,吾人身處數位化時代,國際串聯、交流工作非若以往僅得面對面為之,網路會議系統堪稱發達,疫情期間理應多加應用。是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有其義務說明預算編列有關國外旅費項目之必要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六)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際原子能事務與核子保防料帳管理」之預算計畫內容主要為加強原子能科學國際合作,促進原子能科技交流等,其中因應日本福島電廠預計2023年逐步排放含氚廢水,編列預算進行相關資訊作業等,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後續如何執行以達到資訊蒐集之目的。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十七)因日本貯存含氚核廢水的儲水槽即將全滿,爰規劃2年後會將稀釋過的將含氚廢水排入海中,引發各國爭議,特別我國位於日本鄰近海域,漁業及食安將受重大挑戰。IAEA雖將組團前往日本實地考察,但我國因為不是IAEA會員國而無法參與,雖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表示將自組考察團赴日現勘,但原能會仍應積極爭取比照IAEA考察團的訪視項目,以維護我國不受含氚廢水排放影響,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相關辦理規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陳秀寳 (十八)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學發展 」項下「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預算編列314萬7千元,係用於與民眾宣導、溝通相關議題。原能會是我國原子能安全主管機關,長期更以「大眾的原能會」自詡,致力於核安守護之虞,更肩負原子能相關資訊之傳遞、對話的責任。110年12月18日,將進行核四(龍門電廠)啟封商轉之公民投票。然公投不應僅是單純的投票行為,更應經過實際資料辯證、對話,以促進公眾議題的理性討論。自公投成案至今,正反雙方於公眾對話中,就核四(龍門電廠)之商轉成本、所需時程及程序、燃料棒取得、核廢料處置等議題,皆有各自立場,並且相互激辯。然而於過程中,亦出現多種矛盾資訊甚至於假消息的傳播現象,實已導致民眾無法有效獲取正確資訊。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宜加強核四相關正確資訊之宣導及布達,以利公民社會得在實證資訊之上進行實質討論,並請於1個月內將上述事項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王婉諭 范 雲 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近年編列辦理年輻射劑量達1至5毫西弗之輻射屋居民健檢及醫療資源預算,109年預算編列數為910萬元,110年降至350萬元,111年又增加至465萬元,對於每年度計畫經費起伏落差,恐對輻射屋居民照護不夠全面與周延。請原能會應善盡關懷與照護輻射屋居民職責,確實檢討年度預算差異落差原因,以保障輻射屋居民權益,並應妥善規劃111年度1至5毫西弗輻射屋居民健康照護計畫作業,以使預算執行發揮最大效益,俾達政府照護輻射屋居民之責任與美意,爰責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落實執行預算管考,以臻完善。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二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醫用與非醫用游離輻射管制,並擴大辦理輻射安全稽查,以確保環境安全,查111年度「輻射防護雲化服務系統」預算編列較110年度減列93萬8千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持續根據民眾及業者反應之意見,建置更為周全及完善的服務功能,並擴大民眾之認識與使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持續精進及擴充「輻射防護雲化服務系統」的服務品質及功能,以確保作業場所、輻射工作人員、民眾及環境之輻射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7,395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台灣地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統籌偵測飲用水及食品中放射性含量、放射性落塵與環境輻射之工作項目,於民生消費食品及民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為提升國人生活品質,並對政府施政方向信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應針對高風險食品加強監測,滾動檢討各項例行性檢測數量之妥適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環境輻射偵測最新進度報告,以及風險評估整理。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8,72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預算編列2,199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吳思瑤 高虹安 張廖萬堅 鄭正鈐 萬美玲 王婉諭 林宜瑾 賴品妤 黃國書 周春米 連署人:林奕華 李德維 (二)依「電業法」第95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規劃將蘭嶼貯存場廢棄物遷移至「集中式貯存設施」進行中期貯存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其推動時程為106年3月起8年內「集中式貯存設施」應完工啟用,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3月至今未有實質選址作業進度,恐大幅延後執行時程,原能會應依法加強監督。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王婉諭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報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已逾15年,且距該計畫規劃完成「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至117年)」階段所剩時間未達8年,而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由於事涉廣泛,應將相關事項法制化以利推動,惟至110年8月底因原能會與經濟部互以立法係屬對方權責,致遲未研擬「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草案」;審計部於108及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均對高放場址設置條例迄未完成法制作業提出重要審核意見。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經濟部,就高放場址設置條例之訂定,究應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經濟部主政,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邀集經濟部召開會議溝通協商,以加速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之工作,並將溝通之過程及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四)核電廠之除役以及核廢料之處理雖涉專業,然因核電之鄰避性質,如何有效與民間溝通,才是政策能否順暢推動的關鍵因素。因此,涵蓋政府官員於內的相關人士,在處理核電廠除役,以及核廢料處理議題時,除了應使用大眾能夠理解的說明、秉持大眾能夠接受的態度外,亦不該將核電議題是為單純的學術、技術議題。未來如何有效與民間溝通,必須因應民情、社會條件做出滾動式檢討。為利掌握後續核電相關議題之溝通狀況,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第4項 核能研究所17億2,221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近2年將改制為行政法人列為施政目標與重點,因主要核能國家之原子能科技研發之機構設立與經營多以行政法人之型態,期待以更彈性之組織型態帶動研究系統之整合,推動國家政策發展。但行政院於107年11月8日函送「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至立法院審議,因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未再度函請審議,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1個月內,就組織改造之條例進程與立場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林奕華 李德維 (二)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計畫較110年度預算減列迴旋加速器設施維護費……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置費用合計5,594萬元,然迴旋加速器維護及六氟化鈾處理進度為何?應有說明。110年度核能研究所預算已編列1,851萬2千元更新建置光纖骨幹網路交換器設備,111年度又再編列1,935萬3千元做相同用途,其原因為何?核研所預計改制為行政法人,然111年度預算結構,編列17億2,200萬元,其中68.8%為一般行政費用,較110年度66.5%更為增長,意即業務費用更為減少,111年度僅剩31.2%,不利運作,核研所宜增加技術移轉、技術推廣業務,以提升核研所收入。輻射管制區域設施與環境安全強化改善原列6,000萬元,然第二期執行進度落後,其原因為何?111年度接續編列第三期經費,是否導致無法執行?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就以上相關計畫執行進度及預算編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年度 可支用預算數 決算數(執行數) 年度預算數 流用數 以前年度保留數 合計 實支數 應付未付數 保留數 賸餘數 合計 106-109合計 150,000 0 - 150,000 133,621 0 16,363 16 150,000 110.7月 60,000 0 16,363 76,363 3,471 0 0 3,471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三)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項下「綜合計畫與核物料暨安全管理」預算編列3,810萬1千元,係配合科技研發需求,加強推動科研中長程計畫等相關業務。根據2019年「核能產業現況報告」(World Nuclear Industry Status Report)指出,相對太陽能發電成本為每1千度電3至44美元、陸上風力發電的成本為1千度電29至56美元,核能成本則為每1千度電在112美元至189美元之間。該報告估計,過去10年間核能成本成長達23%。然長年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粗估核電成本僅看發電端,未將核能事故安全風險以及核後端營運費用等等事項納入計算,有嚴重低估之嫌;而原能會核研所雖曾於2013年提出「各國核能發電均化成本」報告,進行相關研究;近年卻未曾見原能會再有任何關注,實應積極蒐集各國使用核能之相關資訊,並進一步針對事故發生風險及核廢料處理等成本研究調查。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預算說明僅揭示「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新增」輻射管制區設施與環境安全強化改善,預算書也僅簡略說明「輻射管制區設施與環境安全強化改善」計畫分4年辦理,未見說明是新增之連續型計畫亦或是逐年編列,以及4年之分年計畫內容與預期目標為何,均應補充說明之。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輻射管制區設施與環境安全強化改善」第三期計畫為101年及105年行政院核定辦理管制區安全強化改善第一期、第二期計畫之接續,針對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早期建置之部分核設施,依法提出永久停止運轉及除役計畫。台灣研究用反應器(Taiwan Research Reactor,TRR)除役計畫於93年經原能會核定,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所規範,除役期限為118年3月。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第二期計畫出現落後狀況,為利如期達成於118年完成TRR除役之計畫目標,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積極監督執行進度。為敦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確實掌握執行進度,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張廖萬堅 (六)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預算編列2億7,142萬2千元,其中「國外旅費」原列66萬元。惟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情況尚不明朗,且短期未有好轉之跡象,故除必要應減少或避免國外之考察、會議等業務。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林宜瑾 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1,583萬8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0,393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190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核安演習為災防之重要環節,透過演習檢驗核能電廠、災害應變中心內各單位應變能力,並透過實際演練驗證現行計畫、政策、操作程序是否有需改進之處。然而,核安演習近年屢次傳出遭地方居民形容為「辦家家酒」,認為演習僅安排演練預先設定之劇本,無法實際反映災害發生時的情形,致使演習無法達成原本之目的,顯見核能演習之設計應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將現行應用於廠內之「無劇本演習」規劃於廠外演練中,進一步提升民眾參與程度,提升全民災防能力。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2.111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其他專業服務費-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00萬元,用以製作核安演習宣傳短片,其宣傳平台為社群平台Youtube及Facebook。108年通過之「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第四項載明:「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如下,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故政府單位應加強各式國家語言之通訊傳播服務,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亦有製作「不可不知的災害應變(台語版)」影片,並於110年3月10日上架至「原子能委員會」Youtube平台,惟至110年10月25日為止該影片流量僅有244人觀看,相較於其他中文版宣導影片(如110年8月18日上架之110核安第27號演習影片演習篇的3萬4,175觀看人數)比例懸殊。為督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平等推廣核安知識予使用各語言別族群,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3.111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其他專業服務費-行銷推廣費」預算編列775萬元,其中預計50萬元用以攝製演習紀錄影片。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核安第26號演習紀錄片國語版」於109年11月26日上架至「原子能委員會」Youtube平台,惟至110年10月25日為止該影片流量僅有567人觀看,而於110年1月19日上架之同主題影片英文版效果至今亦僅有114人觀看人數,效果明顯不彰,亦未友善使用英文之族群。為督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升製作影片之品質,並且將經費精準使用,達成與民眾溝通目的,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范 雲 連署人:張廖萬堅 4.111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預算編列3,435萬4千元,係為辦理逐里演練民眾疏散、核子事故防災整備通訊以及核安災防應變宣導活動等業務。惟近5年度民眾參與演習率均未達二成,原能會應積極探究原因及參考民眾意見,持續精進演習活動的規劃與執行,以提高民眾參與演習之意願。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執行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六、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鑑於110年7月第二核能發電廠就曾發生誤觸事件,造成主蒸汽隔離閥關閉、反應器急停。110年11月3日,第二核能發電廠減容中心又因外電喪失,焚化爐自動切換至緊急停機模式,而在停機過程中,造成袋式過濾器因燃燒不完全的火星影響,發生破孔情形。減容中心應有備援電力措施,避免此情形發生,然經查備用電源設備已於1個月前損壞,刻未修復。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此一監控安全機制之重大疏忽,繳交書面檢討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王婉諭 林宜瑾 范 雲 張廖萬堅 (11月10日及11日)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2、 繼續審查111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 3、 繼續審查111年度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4、 繼續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解凍案1案。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一般行政」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進行審查)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參、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86項 教育部1,360萬元,照列。 第87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45萬元,照列。 第88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89項 青年發展署32萬2千元,照列。 第90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91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3萬4千元,照列。 第92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93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77項 教育部4,901萬6千元,照列。 第7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436萬元,照列。 第79項 體育署320萬元,照列。 第80項 國家圖書館209萬元,照列。 第81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96萬元,照列。 第82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621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1項 教育部2,688萬9千元,照列。 第10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86萬2千元,照列。 第103項 體育署1,700萬元,照列。 第104項 青年發展署6萬7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家圖書館158萬9千元,照列。 第10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1萬5千元,照列。 第10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6千元,照列。 第10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267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1項 教育部原列3億8,968萬7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168萬7千元。 第10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4億5,410萬3千元,照列。 第103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104項 青年發展署17萬4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家圖書館70萬8千元,照列。 第10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9萬元,照列。 第10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8萬1千元,照列。 第10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6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1,357億0,145萬7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60億9,072萬3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32億0,597萬2千元、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 教育部所屬機構維持及發展輔助」10億5,836萬1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5項: (一)111年度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1億7,968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萬美玲 吳思瑤 鄭正鈐 林奕華 范 雲 高虹安 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林宜瑾 王婉諭 (二)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62億7,030萬1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鄭正鈐 周春米 林奕華 高虹安 李德維 萬美玲 黃國書 王婉諭 賴品妤 范 雲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宜瑾 楊瓊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三)111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90億6,339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萬美玲 陳秀寳 黃國書 賴品妤 吳思瑤 鄭正鈐 張廖萬堅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林宜瑾 (四)111年度教育部第3目「中等教育」預算編列16億1,611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李德維 陳秀寳 黃國書 賴品妤 林奕華 高虹安 吳思瑤 范 雲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五)111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預算編列20億8,135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鄭正鈐 林宜瑾 萬美玲 林奕華 高虹安 王婉諭 黃國書 陳秀寳 范 雲 周春米 吳思瑤 賴品妤 張廖萬堅 連署人:高金素梅 廖婉汝 (六)111年度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預算編列70億1,579萬7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鄭正鈐 高虹安 林奕華 萬美玲 黃國書 陳秀寳 賴品妤 吳思瑤 周春米 李德維 張廖萬堅 楊瓊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廖婉汝 [image: image1.png](七)行政院中華民國84年8月9日台(84)忠授5字第07900號核定「師資培育公費生公費待遇項目及標準表(如附件)」,其相關補助標準未隨物價指數調整,近30年來皆維持同一補助金額,為符合現況所需,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檢討修正「師資培育公費生公費待遇項目及標準表」,報行政院審議自111學年度起實施。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林奕華 李德維 高虹安 (八)近期有知名Youtuber利用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將他人圖像合成色情影片,將自身利益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而過去社會新聞中,情侶分手後「報復性色情影片」威脅的事件屢見不鮮,當此類影片遇上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更是造成更多權利的侵害。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應用層面廣泛,若為不肖人士惡意使用,除了近期數位性暴力事件之外,此一技術在歐美地區相對發展快速,國外更是有利用此技術製造並散布假新聞、影片,影響輿論發展,多家社群平台也提出相對應政策。未來可預期,台灣社會上將出現利用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製造的假圖像、假影像、假聲音。近期事件也使台灣人對 Deepfake 技術的了解更加深刻,數位暴力無處不在,國人需培養更高的「媒體識讀」能力。惟此等能力需長期培養,爰此教育部應責成相關單位針對此一問題研擬相關辦法,輔導學校在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衍生相關議題加強教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九)根據教育部新聞稿,行政院2019年「向山致敬」開放山林政策之「登山教育、落實普及」,以全面開放為原則,並以「開放」、「透明」、「服務」、「教育」和「責任」五大政策主軸,全面提升我國登山運動環境。山野活動首重安全,安全是山野教育的前提。教育部從社會教育及學校教育雙管齊下,教導並鼓勵大眾及學生親近山林;除推動山野教育計畫,每年亦有業者辦理相關戶外營隊。惟現今卻無明確規範此等營隊;為保障學童權益與安全,2014年9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曾做出以下決議:「基於保護學生寒暑假期間參加營隊活動之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指定教育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然而,教育部僅在2019年4月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然近日虎豹潭事件,顯見教育部輔導之責有重大缺失!爰此教育部應儘速會同相關部會,研擬相關辦法以規範辦理校外營隊之業者,保障學童安全與權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教育部自2011年即推動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然近年來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多有學生針對借課情形提案,此等問題層出不窮。學生受教權益及基本人權受損:非大考考科不受重視、未按課表授課、課後輔導教新課程、休息時間遭侵害等,以上情況壓縮學生多元學習機會,影響身心發展,顯見教育部長期政策督導不力,茲說明如下: 1.根據監察院於2021年10月20日所公布教育部實施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措施現況調查報告,教育部自2011年推動教學正常化業務,然根據督導項目,2017至2019學年度全國僅有8縣市未完全合格率低於50%,且全國未完成合格率高達58.75%。另據報告中另項調查顯示,2016至2020年各地方政府民眾相關檢舉案件共計406件,除未有減少趨勢外,亦多有相同學校一再遭受檢舉,其中卻僅11件議處失職人員,處理程序是否公允令人質疑。 2.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借課問題陋習依舊未改善,約四分之ㄧ學生有被借課之經驗。各縣市「依課綱及課表之規定排授課」項目符合率,完全符合者共計占64.52%,仍有約三分之一國民中學課表安排有待改善,又以私立學校違規借課情形較公立學校嚴重,完全符合規定者僅占40.55%。 借課問題長年未解,各級政府也未嚴格考核違反教學正常化之學校,均損及學生基本人權、受教權益。爰此教育部應會同相關單位針對此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十一)2020東京奧運我國創下歷史紀錄的佳績,除了選手們的努力之外,運動科學人員也成為立下佳績的幕後功臣,然而卻傳出拿下銀牌的射箭項目,發生心理師在東京奧運期間被解聘的情形。根據研究顯示,有35%的運動員曾罹患心理疾病近1年,更有25%的大學運動員出現憂鬱症狀,運動員的競爭是在高壓的情況下進行,因此更容易對心理健康產生影響,近年來許多國外知名運動選手紛紛站出來發聲,希望對於運動員心理健康有更多重視,例如美國游泳選手菲爾普斯坦承曾有輕生念頭,現在也成立基金會倡議運動員心理健康議題,今年美國體操天后拜爾斯也在奧運時因心理健康因素宣布退出部分賽事,由此可見心理健康對於運動員表現及運動生涯的重要性。運動科學近年來在國內受到重視度逐漸提升,然運動心理項目獲得的資源仍偏低,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學生運動員及國家代表隊選手心理健康提升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李德維 萬美玲 林奕華 楊瓊瓔 (十二)有鑑於長期以來,教育部高階官員離退後轉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會或學校行政單位主管,運用其人脈影響主管機關之行政監督及資源分配等傳聞不斷。教育部實應評估研擬相關機制,俾利私立學校管理發展之正常化。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三)有鑑於立法院110年5月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下稱創新條例),至今已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台灣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4所頂尖大學獲得核准設置「半導體學院」,挹注我國半導體產業之研發能量與高階科技人才培育。惟上開4所校院,就其地理分布,3所位於北部地區,南部地區僅國立成功大學1所;而近年若干半導體大廠之設廠規劃,有往中南部發展之趨勢,故教育部核准相關半導體學院,亦應考量產業之區位變化。此外,創新條例之法案名稱載明為「國家重點領域」,故應與國家重要產業計畫如「五加二」、「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等相符,以收綜效。就高雄地區而言,為國防自主產業之重鎮,包括國機國造重要元件的漢翔公司發動機廠,亦有完整之造船產業聚落,搭配5G、AIoT之發展,「國防自主產業」之國機國造、國艦國造、資安3個領域,已於高雄形成產業鏈。爰此,建請教育部與高雄之大專校院研商依創新條例設立以國防自主產業為主軸之研究學院,以強化我國國防產業之研發能量與人才培育。 提案人:張廖萬堅 劉世芳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十四)我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人口發展情況,並有區域發展失衡情況,行政院為達成均衡臺灣之目標,爰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教育部亦分別補助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承辦地方創生中心北區中心、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辦理地方創生中心南區中心及輔仁大學辦理原住民族創生推動中心。然臺灣各區域發展狀況不一,北中南東各有特色,僅區分南北及原民地區恐有不妥之處,爰請教育部評估設置地方創生中心中區中心,以利中部地區推動地方創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五)學習歷程作為111考招新制之重要環節,近期卻頻有系統不穩的狀況傳出,更發生檔案遺失的問題,補救方式卻僅是請學生重新上傳,凸顯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的資安規劃恐有不足。鑑於教育部及所屬各單位分別設有諸多的教育行政資訊系統,卻多以行政協助形式辦理,教育部內部缺乏對應之資訊人力及資源可進行監督。為避免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檔案遺失的問題再次發生,並改善各資訊系統之資安及使用便利性,教育部應澈底檢討資料庫曾發生之問題,並成立資安專責單位,負責部內相關系統運作之安全性及穩定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規劃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六)教育部規劃111年度恢復教育實習生之實習獎助金每人每月5,000元,然早年之實習津貼仍有8,000元,近年物價水準不斷提升,每人每月5,000元之實習獎勵金恐有不足。且現今教育實習生人數較少,且皆已通過教師檢定,具備一定教學知能,對學校之教學、行政皆多有幫助,爰此建請教育部研議逐年增加教育實習獎勵金,以協助實習生支應日常生活所需或準備教案之費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規劃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七)行政院為改善學童就學環境,透過前瞻基礎建設第三期計畫經費,執行「班班有冷氣」計畫,協助全國中小學於111年2月前全面裝設冷氣。然而裝設冷氣與永續校園計畫應並重並行,校園於全面裝設冷氣後,節能、校園永續等課題更為重要,行政院亦提出「校園植樹」、「校校會發電」等計畫,然而以上皆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政策作為,校園環境應有更全面地檢討、檢視,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共同提出「冷氣對永續校園影響評估報告」,改善大量裝設冷氣後之校園暖化問題,並擴大永續校園計劃執行範圍,營造舒適校園。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十八)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於109年修訂上路,仍屢傳校園霸凌事件,尤以網路霸凌事件日益嚴重,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調查,2021年兒少平均每週使用網路時間為42.7小時,明顯高於2020年27.2小時、2014年12.9小時,近八成的兒童及少年認為網路霸凌情形嚴重、有超過兩成的兒童及少年曾遭受網路霸凌,2020年47%的兒童及少年曾涉入網路霸凌事件,而遭遇網路霸凌的孩子,卻只有22.4%會求助老師或家長,可見網路霸凌已是校園看不見的陰影。教育部應持續檢討「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新機制運作情況,針對防制校園網路霸凌應加強作為,並且滾動式檢討現有機制,持續改善,加以預防霸凌事件發生。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十九)現行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採用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108課綱後改為分科測驗),學測採級分制,指考採百分制。108課綱實施後,為解決分分計較之情形並且落實適性揚才之教育目的,111學年起學測及分科測驗均採級分制,期許能達成公平及科科等值,應貫徹政策方向,依原計畫落實執行。然經公告分科測驗改採級分制後,各界熱烈討論,恐發生同分卻無法增額錄取、鑑別度不同等爭議,110年9月於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後,雖取得部分共識,但還是有部分意見需進行調整,仍須加強宣導並與各界溝通,使教學單位、家長、學生皆能放心。爰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針對所述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二十)我國自1999年制定校務基金制度,其目的為鬆綁政府對大學財政運作之限制,提高大學校務自主性並紓緩政府財政壓力,強化各校成本效益及提升經費使用率,使國立大學成為能自主經營的教育事業體。根據教育部資料,2020年我國48所國立大學近七成五收支短絀,平均每校短缺約5,700萬元,然我國國立大學之資金近七成以上配置於活、定期存款,無法滿足年度支出,參考新加坡大學收入架構,約一成收入為投資收益,故教育部應檢討現行國立大學資產配置之目標,並學習國外之具體作為,期望達成校務基金初設之目的。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二十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106年起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計畫」,透過流浪動物之認養,教導學生教養動物應有之責任及與動物相處之道,培養其尊重生命之精神。此外108課綱納入動物保育相關教材,實踐關懷動物及生命教育之精神。然現今新聞報導仍許多虐待動物之報導,國、中小學為學生重要之啟蒙階段,應加強校園對於動物友善之宣導,提升師生動保素養外,更應讓師生實際參與餵養、照顧動物之活動,教育部應更加鼓勵校園認養流浪動物以及開設動保相關社團,落實生命教育。 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應1.擴大「校園友善犬相關補助」,以利增加領養之意願;2.擴大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以利推廣領養;3.加強宣導,落實生命教育。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二十二)為因應氣候變遷、經濟成長、社會平權、貧富差距等難題,聯合國2015年宣布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全球共193個國家同意盡力於2030年前達成此目標。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特刊更依據SDGs17項目標訂定世界大學影響力排名,評鑑世界大學是否與永續發展目標接軌,我國共35所大學入榜,國立成功大學更列入全球前100名。然我國大學作為人才培育之搖籃,其評鑑制度指標項目卻僅分「校務治理與經營」、「校務資源與支持系統」、「辦學成效」、「自我改善與永續發展」4大項目、14項核心指標。其中永續發展及創新作為列為同一核心指標,占比過低,無法與世界接軌,教育部應於評鑑制度中建立更先進的項目及指標,引導大學將永續發展作為校務發展的重點項目,勿自外於國際潮流。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二十三)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嚴重,不僅影響國民教育,且更擴及高教階段,109學年度大學學生數較99學年度減少10.5%,由102.4萬人減少至100.6萬人,大一新生減少比例14.9%,由26.9萬人減少至22.9萬人,可預期未來10年內將有多所私校將面臨財政、招生等困難。為使辦學困難之學校順利退場,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退場機制需儘速完備,包括「建立專案輔導學校監督機制」、「保障學生權益」、「確保教職員工權益」、「強化私立學校公益性」。因此,教育部應儘速取得社會共識,加速「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立法期程。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二十四)教育部工程物價調整經費編列嚴重低估,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物價調整費係以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與工程預備費之合計為母數加以估算編列,惟教育部所屬單位一般僅以直接工程成本為母數加以估算編列,有減列低估之情形。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般建議於計畫階段,物價調整年增率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最近10年年增率平均值,按升冪計算,第1年按現值估算工程經費,第2年後開始按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編列分年資金需求,且工程建造費應註明估價當時之基準年,物價調整費應自估價基準年至完工年之物價變動皆應納入評估。依據上述編列原則,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近10年年增率平均值約1.54%,並考量近期物價尚難預期,一般部會提報之計畫,物價指數年增率多介於2至2.5%,若為複數年之計畫則會逐年累進。查教育部工程物調經費不只母數有低估之情況,一般編列比率僅約2至3%與上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編列情況有極大落差。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二十五)109年行政院宣布投入323億元預算,預計111年夏天前「班班有冷氣」,因冷氣裝設要「限時完成」,要求學校採用群組發包,並一起完成驗收和結案,但缺工缺料問題嚴重,導致工程延宕。甚至教育部發函表示群長學校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指定的冷氣安裝或電力改善階段即可領取獎勵金,造成迭有電力改善系統技師單人需負責幾十間學校,趕時間造成施工品質粗糙;更有學校因變電箱裝設位置與里長、里民意見不一,卻為趕111年2月前驗收、領獎勵金而請求先結案之後再花錢改變位置設置之情事。且若無法於時限內達標,中央更可能推責於地方政府。爰要求教育部依中央訂出111年2月前完成之時程,切實瞭解地方執行之困難並提出解決方案,且對群長學校都應予以同樣獎勵;另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結束後,後續學校冷氣之維修、汰換之經費來源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二十六)個人申請入學係108課綱實施後最主要招生管道,且近年度招生占比逐年增加,而高中學習歷程檔案將於111學年度起取代現行個人申請入學所需之備審資料。截至111年度,教育部已編列8億5,000萬餘元用以建置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及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高中學習歷程檔案攸關學生升學權益及未來生涯發展,日前卻發生上傳學校平台之學習歷程資料遺失事件,顯示資安程序未盡嚴謹,資料庫管理仍有風險,且資料之保護及備份機制亦有待強化,嚴重傷害各界對學習歷程檔案制度的信任。爰要求教育部強化高中學習檔案系統及資安管理,並協助大學提升招生審查品質,於3個月內就學習歷程檔案資安強化工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二十七)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預算分別編列7億6,176萬3千元、3億4,351萬6千元,用於推動高等教育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產學合作共同培育專業技術人才等業務。近年博士研發人力投入產業比率雖有所增加,卻仍大多集中於高等教育部門,高等教育研發能量與產業資源之連結大有提升空間;而教育部身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之主管機關,更應善盡督導之責。爰要求教育部就進一步提升學術研究與產業技術發展之連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二十八)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及「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預算分別續編102億5,000萬元及63億9,505萬5千元,合計166億4,505萬5千元辦理高教深耕計畫。我國大學於QS及THE等排名系統入榜校數及最佳名次雖有提升,惟國立臺灣大學等頂大排名卻退步;且近年國內大學國際論文發表篇數及排名均未明顯進步,不利高教國際競爭。如今各國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益趨激烈,教育部應確實督導各大學發展多元特色並持續提升學術研究能量。高教深耕計畫將於111年底屆期,爰要求教育部確實評估執行至今之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二十九)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預算賡續編列推動大學校院留任及延攬頂尖人才計畫7億5,000萬元,其中國內留才部分編列3億元,係補助大學辦理彈性薪資方案之加碼補助事項,而國際攬才部分編列4億5,000萬元,係協助大學辦理玉山學者計畫,以延攬國際優秀教師。彈性薪資方案實施10年來,青壯年學者所獲薪資待遇仍待提升,教育部應檢討扶植青壯年學者相關措施;另玉山學者計畫執行以來申請件數及聘任人數逐年減少,預算數與決算數亦出現相當落差。爰要求教育部檢討彈性薪資方案及玉山學者計畫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三十)111年度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預算編列合計15億5,327萬4千元,其中教育部預算編列13億8,153萬9千元、教育部體育署預算編列8,725萬7千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算編列4,822萬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預算編列3,625萬8千元。至111年度新南向人才計畫預算編列達87億餘元,惟有關新南向人才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為88.06%、幾近九成,107年度大幅減少為63.28%,108年度雖略增為67.7%,109年度又再減為63.78%。其中Market面向經費占比最高,106至111年度預算數占整體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預算之68.67%至75.79%間,然執行比率除106年度達八成外,其餘年度均未達六成;Pipeline面向執行比率109年度未達七成;Platform面向106年度預算執行超支,107及108年度執行比率未達八成,109年度預算執行再度超支。爰要求教育部就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三十一)因國內少子女化趨勢,近年大專校院學生數遞減快速,然專任教師數亦隨之減少,致師生比居高不下,我國高教生師比與OECD國家平均值相較甚有落差。另部分學校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及節省人事成本,致遴聘編制外專任教師之非典型僱用成為常態;鑑於近年編制外專任教師人數逐年攀升,且進用比率超過一成之校數亦快速增加,其中多數為青壯年學者,然其薪資福利、升等晉薪等事項卻缺乏制度性規範,顯不利高教品質。爰要求教育部督促引導大學校院投入教學資源,聘用優秀青壯年學者以強化專任教師規模,另須儘速研議編制外專任教師聘用法制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三十二)111年度教育部「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中「推動數位學習」預算編列21億4,822萬9千元,較110年度法定預算1億1,433萬4千元,增加20億3,389萬5千元,係用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多元教學情境。數位學習不僅是新興的教育方式,亦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學習重要管道,111年度預算案所編補助行動載具設備及教師數位學習增能培訓項目等,係用以縮小偏鄉中小學數位學習資源落差;鑑於全球疫情嚴峻,國內疫情亦隨時可能復燃,爰要求教育部預為盤點與整備數位學習資源,並儘速建置數位學習成效評估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三十三)100年起教育部辦理教學正常化業務,編班正常化、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教學活動正常化、評量正常化4大督導要項。根據110年10月18日新聞監察院指出「國中借課嚴重、暑期及課後上新進度、強制學生參加課後輔導與暑期輔導、公開學生排名、未依規定常態編班」,106到108學年度全國未完全合格率達58.78%,22縣市中只有8縣市未完全合格率低於50%,且私立國中未完全合格率高達73.53%,教育部教學正常化評量政策,督導不周之問題存在已久,導致國中生權益長期受到損害。教育部應確實督導,且定期追蹤未達合格標準之學校改善狀況,並於6個月內盤點各縣市評量狀況,研議輔導機制與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國中生權益,落實教育公平正義理念,學生多元學習及休閒權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三十四)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讓國際學術能量得以在我國學術環境扎根,自107年起補助大專校院聘任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之彈性薪資。然自107年至今,「玉山(青年)學者計畫」不僅申請件數及實際延攬人數逐年減少,且預算數與決算數亦出現相當落差(如下表)。鑑於現行「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僅提供學校以編制內專任教師或短期交流教研人員聘任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可能影響學校攬才動機及積極程度,爰請教育部研擬補助學校以擴增編制內專任教師員額方式聘用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提升大專校院積極延攬國際師資之意願。 表:107至109年度玉山(青年)學者計畫辦理情況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辦理情形 申請件數 141 103 98 審查通過 46 32 43 實際聘任 37 29 21 預算來源 教育部年度單位預算 預算數 3億元 4.38億元 4.38億元 決算數 1.1億元 2億元 2.1億元 資料來源:教育部提供及各年度預算書彙整。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三十五)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應完備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規定,教育部自106年起推動建置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預計於111學年度起取代現行備審資料,作為升學的重要參考依據。卻於110年9月發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遺失事件,造成2萬5,210筆資料遺失,影響學校81校、學生7,854人。此事件雖肇因於人為疏失,凸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內部缺乏資通訊專門單位,難以落實委外計畫監督成效,以及學習歷程檔案制度設計缺乏「異常管理防呆機制」、「內部多重檢核制度」等問題,爰請教育部針對「成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內部資通訊專責單位」進行研議,並針對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庫「強化備份機制」及「落實資訊安全管理與監督機制」等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三十六)為推動我國高等教育發展,教育部陸續提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挹注經費提升大學教學及研究品質、推動產學接軌及人才培育等,但競爭型經費機制窄化大學自主發展,使高教呈現傾斜化趨勢。為鼓勵各大學發展多元能量,教育部於107年起辦理「高教深耕計畫」,以改善教學品質及提升學習成效為核心,強調全面性關照各大學之發展。鑑於高教深耕計畫將於111年底屆期,教育部應確實評估計畫實施成效俾作為後續政策作為之參考。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高教深耕計畫成效說明」及「高等教育後續發展規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王婉諭 高虹安 (三十七)為達成2030雙語國家政策目標,推動中小學部分學科採英語授課,教育部自108年起推動「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規劃培育雙語師資(110年度起每年1,500位)、辦理在職教師雙語教學能力進修(每年5,200人)、成立全英語教學研究中心(4年成立6個中心)、辦理英語教師至海外見習或實習(4年共300人)。惟據教育部統計,108學年度雙語師資職前教學課程修課人數僅322人;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進修人數僅135人,顯示「培育雙語師資」與「在職教師雙語教學能力進修」辦理成效與預期目標相差甚遠。教育部應檢討「雙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成效不彰原因,提升雙語教學師資培育量能,且為鼓勵在職教師進修雙語教學能力,教育部應研議提出獎勵方案。爰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三十八)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教育部為鼓勵技專校院發展職能專業課程,協助學生考取就業相關證照,自106年訂定「技專校院辦理職能專業課程方案」,規定學校每學年度至少須辦理1項職能專業課程。惟根據教育部統計,106至108學年度技專校院開設職能專業課程數自937門課下降至558門課、修課人次自49萬5,234人下降至16萬6,194人,且學生考取證照數從107年1萬3,939張下滑至108年7,719張。教育部應積極督促輔導技專校院開設職能專業課程,鼓勵學生考取專業證照,以提升就業競爭力。爰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三十九)為降低學用落差,教育部自98年起推動大專校院學校學生進行校外實習,讓學生可藉由實習過程,將課程理論應用於實務,並體驗職場生活,以探索未來發展方向。隨著校外實習日漸普及,實習樣態多元化發展,但學生勞動權益卻仍無法規明文保障,致不斷發生實習生遭超時剝削、境外生淪為黑工等事件。教育部自107年起辦理公聽會廣徵意見,並於108年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提送行政院審議,但至今已逾2年仍未送立法院審議。教育部應積極完備大專校院學生校外實習制度,以專法保障大專以上學生校外實習相關權利義務,爰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四十)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8年15至24歲青壯年族群死亡原因第2名為「自殺」,且據教育部分析,107至108年自殺身亡個案,僅33.5%學生生前曾接觸過校內輔導資源。顯示教育體系推動自殺防治,面臨到輔導人力不足、輔導老師行政負擔過重、學生或家長抗拒資源介入、輔導轉銜機制未與社政和衛政緊密結合等困境。依「學生輔導法」第22條規定,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自106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進行檢討。鑑於5年之期限將至,教育部應儘速盤點校園輔導諮商需求,重新評估輔導人力配置,督促大專校院補足缺額,並強化學校與外部資源之連結,加速建置社會安全網。爰請教育部就「學生輔導法施行將滿5年,通盤檢討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四十一)依「特殊教育法」第30條之1規定:「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實施,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教育部爰編列預算於加強大專校院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各項適性輔導工作,包括補助大專校院設置資源教室、聘用輔導人員協助身障生適應學校生活,由課輔教師輔導學業,並有學生助理人員協助筆記抄寫、生活照顧等,使身障生在校順利學習及生活。惟據統計,107學年度身障生休學率10.29%、退學率7.34%,均高於大專校院學生休學率6.21%、退學率7.17%。教育部雖已定期調查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情形,惟未定期調查身障生休退學比率較高之原因。爰請教育部定期調查「身障生休退學比率及其原因」,檢討現行身障生輔導工作不足情形,並提出精進改善方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四十二)依「特殊教育法」第30條之1規定,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聘任輔導人員1至5人之經費。檢視全國大專校院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聘用輔導人員人數情形,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於70人以上之學校共89校,最高得申請輔導人員5人之補助。教育部補助輔導人員約以1位輔導人員協助15至17位學生進行規劃,惟有28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超過150人,最高甚至達357人,等於1位輔導人員須協助近72位學生,人力配置顯不足夠,教育部應研議調整輔導人員補助上限,爰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各類障礙學生人數 補助輔導人員人數 1-15人 1人 16-30人 2人 31-50人 3人 51-70人 4人 70人以上 得申請5人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四十三)依「特殊教育法」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該條文自98年制定至今已逾12年,97至110學年度特教學生人數自14萬9,900人,增加至15萬6,773人,顯示特殊教育需求逐年增加,惟特殊教育預算占總教育經費比例卻未隨之調整。因應時代潮流所產生的特教思潮轉變,教育部現正進行「特殊教育法」全文修正討論,爰請教育部研議修正第9條,提高特殊教育預算比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高虹安 (四十四)110年5月本土疫情爆發,因應疫情三級警戒,教育部宣布全台各級學校停止實體課程,全面展開遠距教學。卻發生系統當機、網路壅塞、數位學習設備不足等問題,甚至出現「線上中輟」之現象。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108年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報告顯示,我國12至14歲及15至19歲最近1年使用線上課程之比例皆未達四成。另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布之「2018年教學與學習國際調查」,我國教師讓學生運用資通訊科技完成專題或作業之比例,國小16.5%、國中14.7%、高中24.5%,皆未及3成,也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比例(國小39.7%、國中52.7%、高中60.2%)。鑑於全球疫情嚴峻,我國本土疫情隨時可能再起,數位學習不只為疫情期間重要之學習管道,亦是未來教育推展之重要方向。教育部應盤點我國推展遠距教學之困境,儘速整備線上教育資源,提出更完備之數位教育機制。另針對「線上中輟」問題,教育部應提出因應方案。爰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高虹安 (四十五)配合十二年國教課綱推動多元入學,教育部自109年起編列2,052萬5千元預算,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建置「18學群、123學類檢索資料之選育系統」及相關配套措施,利於大學端的選才、高中端的育才;再者,110、111年皆同樣編列1,500萬元之預算,歷年平台建置及營運所費不貲。整體投入預算龐大,應適時檢視整體選育系統成效,宜彙整相關效益評估(如:使用會員人次)及平台使用者回饋,作為未來改善之依據。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開系統之推廣、營運成效及未來建置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十六)為解決諸多大專校院的學生住宿問題,教育部於108年提出「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其中,在「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部分,根據OURs都市改革組織統計,108至109學年原設立目標為5.26萬人次,惟實際執行時僅達2.03萬人次、達成率38.7%,整體成效欠佳。經查教育部「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相關申請規則,學生申請租金補貼,需檢附「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且若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有主要用途不符之虞,學生還須附上房屋稅單等證明文件,手續可謂繁瑣冗長。又內政部辦理之租金補貼政策,一般民眾申請租金補貼,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郵局存摺影本、租賃契約影本、門牌」即可順利申請,手續較學生申請便利許多。教育部應比照內政部規範,簡化學生申請租金補貼之手續。弱勢學生的校外住宿對其經濟開支影響重大,申請手續應簡化,以免因繁複手續阻礙學生申請。爰要求教育部,就「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之成效與檢討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十七)我國持續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其中,雙語教育必須透過高中以下各學科的師資培育配合策動,根據教育部的「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規劃在108至111年度達成2,000人的各科全英語師資培育。近期,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的「2030雙語國家政策整體推動方案」更指出,在2030年之前要達到1萬5,000人。惟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雙語師資培育人數只有322人、在職教師雙語教學能力進修人數僅135人,實與訂立之目標擁有極大落差。雙語教育攸關整體雙語國家政策的推展,宜就當前高中以下學校各學科雙語師資培育的現況,檢討實施成效欠佳之原因,並做出必要調整。教育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111年度單位預算皆編列大量相關經費,支應高中以下學校雙語課程的師資培育,爰要求教育部針對我國「雙語教育」的整體師資培育執行現況、成效檢討,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十八)「幼稚教育法」1981年公布距今40年,幼兒園師生比持續維持在1:15,致使幼教人員長期處於高壓的工作環境,亦不利幼兒之學習及照顧,降低師生比為當前教育現場之迫切需求。爰此,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盤點調降公幼師生比至1:12,所需增加之人力、師資以及預算金額,並訂定降低師生比計畫時間表,以利「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十九)為培養青年公共參與能力、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預算協助大專院院校學生會健全組織經營、落實傳承、提升知能,建立聯繫溝通管道,並提高學校對學生會知重視;亦推動青年社會參與計畫,辦理青年公共參與知能培力等。根據「臺灣學生聯合會」、「臺灣北部大專校院學生自治聯合協會」等學生團體之訴求指出,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席次比例長期偏低。「大學法」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或有檢討之必要,以提升學生代表於校務會議中之席次比例。且為推動高教轉型,學生團體亦期盼召開「高教國是會議」,以探討並制定國家高等教育政策方針。為落實並提升青年公共參與,學生團體提出之「提高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占比」與「召開高教國是會議」應可納入教育部政策考量。爰要求教育部評估相關措施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為招攬國際人才,彌補我國人才供需缺口,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及移民政策規劃報告」針對新南向學生留臺工作研析,開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111年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僅預計開辦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及農業項目之補助,其他行業類別遭排除在外。建請教育部偕同僑務委員會審慎研議,考慮各行各業之需求,並蒐集產業與校方意見,研擬放寬納入其他行業類別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五十一)自范委員雲上任以來,所有教育相關領域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串接之確認及驗證,一直是其主要關注追蹤的重點。2020年10月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回覆,2020年將完成所有教育相關領域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介接,包含教育部內: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其他學校人員不適任資料庫,且也將和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軍警校、矯正學校等相關單位系統完成介接。然至今,除法務部和教育部資料庫之介接,教育部人事室已提供完整測試資料,驗證完成外;其餘目前皆尚未提出相關流程(如內政部警政署和教育部之介接)或正式足量之檢測驗證報告。以致教育部也無法回應各社會事件中,陳情民間團體和家長之擔憂,包含教育部不適任系統和警政署系統串接是否確實且足夠即時?2018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法上路後,補教業是否能確實查到曾在學校、幼兒園、教保或安置機構內之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是否能包含修法前之裁罰紀錄?為釐清許多民間團體及民眾之擔憂,也為確保所有教育相關領域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串接之成效,爰請教育部於111年3月底前,針對前開所述各資料庫及各單位系統,完成彼此介接之檢測驗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周春米 吳思瑤 (五十二)2002年「師資培育法」修正,將教育實習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時間從1年縮短至半年,實習教師改為「實習學生」,原本每月8,000元的實習津貼不僅遭取消,實習學生還須繳交學分費,不僅嚴重影響經濟弱勢的實習學生及其家庭,也忽略實習教師實習過程中付出的勞力。近年來教育界頻頻呼籲恢復實習津貼,在教育部的爭取下,111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從111年元月起,實習學生可望領到每個月5,000元的「教育實習獎助金」,應給予肯定。然此金額仍較20年前之8,000元低,且難符如今之物價指數。為進一步保障實習學生之勞動付出、實習成效及經濟弱勢實習學生之處境,爰請教育部以當年之8,000元為基底,依近20年物價指數之成長,計算出合理教育實習獎助金數額,研議以此數額編列112年度預算施行。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五十三)近3年,校園性騷擾受害人數上升,2018年則有超過千名孩子受害,數字令人震驚不容小覷。想落實性平教育,家庭、學校、和社會,多個面向相互配合,才能做好前端的預防,而第一線的教育人員,則要更勇於承擔、負起更多責任。喚起更多人關注性平議題,打破沉默、為孩子發聲,才能讓台灣的校園性平安全、往前推進。但許多人卻是選擇吹哨之後被霸凌,以往校園性平通報機制不完全,那麼通報機制完善的現在呢?一旦案件爆發,教育人員應該放下校譽第一的迷思,直視真相,才能抓住解決的先機。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出校園性侵害及校園霸凌計畫執行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黃國書 (五十四)111年度教育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2,719萬7千元,作為辦理一般行政工作之用,其中「一般事務費」項下「環境布置費」預算編列195萬元,較110年度預算95萬元增加100萬元及「本部檔案清理、鑑定及國家檔案審選等作業經費」編列12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20萬元亦增加100萬元;又「本部辦公廳舍高壓、發電機、空調、電梯及電機設備維護費」編列555萬9千元,亦較110及109年度預算增加112萬9千元。另教育部一般行政中之「辦公房屋整修及購置事務機具」,連續多年編列「各辦公大樓高壓電變壓器、發電機及空調系統等老舊設備汰換」,然此筆費用於109至111年度皆編列440萬6千元。再者,其一般行政費用,於108年度編列10億7,700萬元,決算數為9億9,000萬元;109年度編列10億8,400萬元(含動支第一預備金0.16億元),決算數為10億2,200萬元,然其一般行政費用卻逐年攀升,110年度又編列11億3,600萬元,111年度更編列至11億7,900萬元。綜上所述,爰要求教育部應就各棟建築物及設備之安全性、必要性,審慎評估後規劃辦理,並請撙節教育經費,充分運用行政資源,不得浪費鋪張。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五十五)學校工程長期有「物調機制失靈」以及「工程造價低」的問題,導致學校工程流廢標情況嚴重,教育部110年至今仍有60案列管中,其中大學33案、國教階段26案以及終身教育司轄管1案,大學當中國立臺灣大學位居榜首共有9案列管,國立成功大學3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清華大學也都各有2案列管,國立臺灣大學所屬的「國立臺灣大學附醫健康大樓新建工程」個案更流標了8次。學校工程物調經費編列不足,工程物價調整經費編列嚴重低估,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物價調整費係以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與工程預備費之合計為母數加以估算編列,惟教育部所屬單位一般僅以直接工程成本為母數加以估算編列,有減列低估之情形。且教育部學校工程一般僅編列2至3%物調經費,對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物價調整年增率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最近10年年增率平均值,按升幕計算,第1年按現值估算工程經費,第2年後開始按物價指數年增率調整編列分年資金需求,且工程建造費應註明估價當時之基準年,物價調整費應自估價基準年至完工年之物價變動皆應納入評估,以一般其他部會提報之計畫,物價指數年增率多介於2至2.5%,若為複數年之計畫則會逐年累進,明顯高於教育部一般編列水準。110年截至8月為止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已經上漲10.03%,民間市場統計平均漲幅更達到了30%,教育部雖已做出檢討,未來建議學校工程計畫編列物調經費提升到5%,但對比近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逐年飆漲的情況仍然遠遠不夠。學校教室工程造價不足,比較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一般房屋建築費,「教室」、「住宅與宿舍」、「辦公大樓」3類別單價,不論是「鋼骨構造」還是「鋼筋混凝土構造」,教室都是3類當中最低價,另外從101到111年度10年間漲幅,以鋼骨構造而言教室亦是3類中漲幅最小,對比住宅與宿舍、辦公大樓皆調漲25%,教室僅調漲17%,是3類中最弱勢的類別。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應成立「教育部學校工程專家小組」:1.導入外部專業;2.專責統籌跨司處工程事項;3.向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效溝通;4.爭取合理預算、訂定合理工期;5.即刻檢討學校工程物調機制,並向主計總處爭取學校工程單價提升,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如期如質完成;6.檢視現行「國中小校園設施設備基準」,俾其與時俱進。 提案人:吳思瑤 周春米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五十六)111年度教育部「一般行政」計畫內容為增列員額10人之人事費,爰請教育部應合理運用增加之員額,確實進用所需人力並落實商借人員歸建事宜。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萬美玲 (五十七)111年度教育部「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預算編列較110年增列3,000萬元,預算書說明係因增列員額10人,爰請教育部應確實妥適運用所增員額,落實人員進用及商借人員歸建事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黃國書 萬美玲 (五十八)111年度教育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其他業務租金」之「科技大樓4樓會議室租金」預算編列6萬3千元。請教育部妥為規劃同仁的資訊教育訓練及充分利用該會議室,以提升整體行政效益,並撙節公帑,有效發揮教育資源。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奕華 萬美玲 (五十九)經查,教育部發布之教育統計,自108年度後便未曾公告高中長期代理教師之人數及比例,且教育統計長期未包含國高中小短期代理、代課及兼任教師,此不僅對這些被忽視之教師不公平,且有違資訊公開原則之疑慮,影響全民認識我國教育現況之權利。教育部從111學年起之教育統計增列高中長期代理教師以及國高中小短期代理、代課及兼任教師等項目之人數及比例,爰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六十)學術倫理為科學研究之核心,近年,我國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頻傳,包含造假、變造、抄襲、自我抄襲、一稿多投等,違反樣態多元,恐影響我國科研機構之學術聲譽。經查,科技部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於110年8月首度建置論文比對象統,發現多達80多項計畫涉嫌一稿多投,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形,顯見我國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實有增進之必要。教育部應加強與科技部之橫向連結,建置相關比對系統,並將其廣泛運用於高教教學現場,以利學生熟悉相關規範,降低未來違反學術倫理發生之情形。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應用學術倫理審查系統於高教現場之相關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林宜瑾 (六十一)學習歷程檔案之設立,目的為配合108課綱之推動,政府提供學生紀錄學習過程之單一平台,展現其高中職階段多元適性學習發展之成效,並作為申請大專校院之依據,取代過往學生自行準備之備審資料,降低學生升學壓力。然而,此立意良善之政策,竟出現因硬體設備設定出錯,造成全國高達2.5萬筆高中學習歷程檔案遺失之情形,且因備份機房搬遷倉促,致使機房備份機制尚未完備,無法挽回遺失之資料,嚴重影響學生對於學習歷程檔案系統的信任。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六十二)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預算編列7億6,176萬3千元。近年來教育部積極推動半導體產業人才培育,雖半導體產業為我國重要產業,然因政府將多數資源集中於此,反使其他系所學生在產學合作上得不到教育部提供足夠之資源,確有檢討之必要。再者,教育部在本筆預算中,編列2億元作為補助大學鼓勵STEM領域與跨領域之學生及教研人員投入STEM領域研究,並加強建立女性友善學習研發環境。然經查,大專校院STEM領域學生人數95學年度達到50.6萬人高峰後,近10年由100學年度之47.9萬人降至109學年度之38.3萬人,減少逾9.5萬人,而其占大專校院全體學生人數比率亦由100學年度之35.39%降至109學年度之31.81%,較100學年度減少3.58%,而STEM領域學生人數減少,不利我國科技人才之儲備及科技研發之提升,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綜上所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就此類人才系所調整/招生名額調整/女性科研人才等面向改善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陳秀寳 周春米 林宜瑾 (六十三)110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計畫」預算編列11億3,900萬元,然111年度僅編列7億6,176萬元,其原因為何?為因應數位國家及產業創新需求,教育部補助各大學外加資通訊招生名額,然該預算110年度編列7,160萬元,111年度增加至2億4,300萬元之原因為何?據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資訊通訊科技學門畢業生就業情況逐年下降,其原因為何?教育部宜擬定措施媒合人才進入資通訊產業服務,並鼓勵企業與學校合作開設課程。資通學門畢業生數可工作者投保人數可工作者投保率。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資通學門畢業生數 可工作者投保人數 可工作者投保率 104學年度 23,009人 18,777人 85.65% 105學年度 21,845人 17,334人 84.43% 106學年度 20,829人 15,814人 83.55% 107學年度 21,770人 14,723人 81.10% 108學年度 21,271人 12,852人 73.04%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林宜瑾 (六十四)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計畫」編列預算7億6,176萬3千元,係因應數位國家及產業創新之需求,規劃辦理配合國家重要策略所需重點領域人才之培育等業務。由於STEM領域學生人數有減少趨勢,恐不利國內科技人才養成及科研能量提升,雖教育部於110年6月已辦理補助大專校院STEM領域及女性研發人才培育計畫,仍應適時滾動檢討、審慎評估計畫辦理情形。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辦理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六十五)大專校院資訊公開之目的在於減輕學校與師生及外界資訊不對等之現象,教育部已建置「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促進社會各界瞭解並共同監督各大專校院運作,以進一步支持高等教育。惟查該資訊平台之項目過於侷限,諸如「學生實習」「專案及兼任教師聘任」項下「具本職與未具本職人數」、「不予再聘、新聘與再聘情形」、「不予再理由」等,「教師待遇」項下「兼任教師鐘點費」、「調整學術加給情形舆積欠薪資情形」等,「學校衍生企業」、「董事會成員三等親任職」及「學生擔任兼任助理」等統計均無。隨高等教育環境變化,資訊揭露更顯重要,請教育部於平臺公開前段所述相關資訊,並進一步全面檢視、評估、公開大專校院其他資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六十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我國CEDAW 第3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第47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然我國目前多數大專校院,對於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維護仍顯有不足、甚至屢傳嚴重侵害。促進學校整體性別平等教育落實之性別友善宿舍也僅有個位數學校推動,其中甚至還出現違反性別平等的錯誤範例,顯示教育部對此督促及輔導仍有不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已於2018年完成探討大專校院校園中跨性別之學生之空間使用權益計畫、2019年完成研編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間檢核及調查表,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卻未積極與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合作,使用此些成果保障跨性別學生權益、促進大專校院性別平等之落實,實為可惜。爰請教育部利用上述成果建立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性別友善宿舍指引,以此擬訂中長期計畫,以每年覆蓋率至少提升5%為基準、於各大專校院設立符合指引之性别友善宿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六十七)高教體系需要教學及研究輔助人力,學生亦有經濟需求,故高教體系長年聘用學生擔任校內教學、研究助理,卻因此衍生相關勞動爭議。學生團體為探究學生須兼顧勞動與學習之困境,先後進行「台大研究生勞動與收支調查結果報告」及「全國學生勞動與收支調查」兩波調查,揭露學生面對缺乏制度保障的勞動現場,遭遇工時破碎、薪水遲發、工資浮動等困境,並因此促成教育部積極回應學生勞動權益問題。2018年教育部於學生團體訴求下發布「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並宣布2019年2月1日起學生兼任教學助理全面納入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措施,由教育部補助學校所需雇主負擔相關經費。相關措施雖改善學生之勞動保障,然教育主管機關對學生之勞動與生活樣態,仍欠缺完整了解,並落後於學生團體之努力。爰請教育部研擬兼任助理勞動與收支調查之規劃及期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六十八)受到少子女化之影響,加上過去廣設大學,各大專校院面臨招生危機。大學間之整併係高教危機下之新轉機。現階段教育部針對公立大學之整併(簡稱公公併)以「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作為法源依據,私立大學之整併(簡稱私私併)以「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作為法源依據。至今公公併已經完成16案,尚有5案進行中;私私併已經完成2案。惟除了公公併與私私併外,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相互整併(簡稱公私併)亦係大學轉型之第3條路,教育部應加速研擬公私併之具體方案,並且儘速完成公私併之法源依據。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前開事項研議相關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六十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别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我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第47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然我國目前多數大專校院之性別平等之安全空間建立顯有不足,近年來校園性别事件通報件數逐年遞增,然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卻多呈遞減趨勢,且甚至屢屢傳出違反性別平等、侵害女性或LGBT學生權益之課程、活動或設施,顯示教育部對此督促及輔導仍有不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已於2018年完成探討大專校院校園中跨性別之學生之空間使用權益計畫、2019年完成研編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間檢核及調查表,但高等教育司卻未積極與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合作,將此些成果納入大學校務評鑑制度,實為可惜。請教育部利用上述成果建立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評鑑指標,將其納入大學校務評鑑制度,以推動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校園安全空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七十)雖然依據滾動式檢討使「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達成人數,但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就業人數較108年減少約200人,且疫情可能成為常態,教育部應研擬未來因應疫情之修正方案,避免影響青年參與之意願。請教育部針對所述之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七十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我國CEDAW 第3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第47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然我國目前多數大專校院,對於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維護仍顯有不足、甚至屢傳嚴重侵害。促進學校整體性別平等教育落實之性別友善宿舍也僅有個位數學校推動,其中甚至還出現違反性別平等的錯誤範例,顯示教育部對此督促及輔導仍有不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已於2018年完成探討大專校院校園中跨性別之學生之空間使用權益計畫、2019年完成研編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間檢核及調查表,但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卻未積極與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合作,使用此些成果保障跨性別學生權益、促進大專校院性別平等之落實,實為可惜。爰請教育部利用上述成果建立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性別友善宿舍指引,以此擬訂中長期計畫,以每年覆蓋率至少提升5%為基準、於各大專校院設立符合指引之性别友善宿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七十二)111年度教育部「中等教育」項下「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藝術教育」編列預算4億8,901萬8千元,其中「推動美感教育第二期五年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建立中央與地方及學校美感教育課程等業務,未有相關具體之說明。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前開計畫辦理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七十三)配合2030雙語國家政策,108年度教育部即訂定全英語教學師資培育實施計畫,培育高中以下學校以全部或部分使用英語教授各學科之專業師資,然計畫原預計培育師資人數短期目標(108至111年度)累計2,000人、中期目標(112至115年度)累計3,000人、長期目標(116至119年度)累計5,000人,又因雙語國家政策納入前瞻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110年度起每年培育增為1,500人,預計119年度累計培育增為1萬5,000人,而辦理在職教師雙語教學能力進修人數則預計每年5,200人。然而卻發現,109年底雙語師資培育人數僅322人、在職教師雙語教學能力進修人數僅135人,與原計畫落差甚鉅,雙語國家成敗與否,師資是關鍵,教育部應檢討現行制度,增加現任教師進修以及師培生修習雙語教學誘因。爰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范 雲 (七十四)110年度受疫情影響使補習班停課防疫,教育部並編列預算紓困,然其行政流程繁瑣且冗長,補習班怨聲載道,且兼課老師無法領取,更甚其他紓困行業僅依勞工保險清冊進行員工資格確認,補習班卻需勞工保險清冊及資訊系統登錄雙重確認,導致轉職者無法領取,引發不必要之民怨。該經費既包含資訊管理系統更新及維護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增置人力推動補習班業務,其執行成效為何?還需用紓困補助來強迫補習班從業人員登錄系統的原因為何?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七十五)111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預算編列9,085萬5千元,用以推動及輔導社區教育、家庭教育等相關終身教育工作,其中辦理短期補習班管理輔導等業務經費編列200萬元。然經查「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之「各縣市違規紀錄公告」,雖顯示22個縣市中僅有6縣市違規紀錄全部結案,惟就目前各地方政府統計數據現況不相符,顯見資訊管理系統更新怠慢,未達整合資源之效益。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林宜瑾 (七十六)111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預算編列9,085萬5千元,用以推動及輔導社區教育、家庭教育等相關終身教育工作,其中輔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務經費編列410萬元。經查目前尚有委外維護設置之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另有新設網站測試中。惟2網站查詢功能皆不盡完善,茲說明如下:1.現行網站課後照顧中心查詢功能無法依據供餐情況做搜尋、且未提供地圖檢視模式,雖然新設網站增加以上2項功能,然經查新設網站資訊更新怠慢,部分中心歇業仍依舊顯示在搜尋內容裡;2.設置網站應考量使用者角度,惟目前點擊進各課後照顧中心內容,該中心網頁網址未提供超連結,須另行複製前往該頁面;搜尋功能應增加營業時段查詢,以利學童父母依照自身就職情況安排,依時段搜尋可配合之課後照顧中心;4.各中心內容資料,如地址、電話,格式皆不統一,不利使用者有效使用該內容。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七十七)111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社區教育」預算編列3億3,380萬元,係辦理社區教育、社會消費者保護教育研習等各項計畫活動,推動多元學習管道。依文化部109年調查數據顯示,目前除臺灣華語外,其餘各國家語言均面臨不同程度的傳承危險;三代之間的使用率,臺灣台語降了近六成、臺灣客語降了七成,臺灣原住民族語和臺灣馬祖語則降了九成。若僅靠學校的語言科目教學,實已不太足夠。教育部應與文化部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客家委員會等部會加強合作,在社區或部落等等活動,推廣語言共學團體及社區學習據點,舉辦跟語言相關的市集或營隊,或是文教機構(如博物館、圖書館)有多語選項的導覽活動,以積極促進語言生活化。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辦理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七十八)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家暴通報案件數呈現逐年攀升之現象,其中108年12萬8,198件、109年再增加至14萬1,782件,110年上半年家庭暴力事件就有7萬2,487件,比109年同期增加5.1%。查,過去教育部每年皆會編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經費,萬委員美玲於審查110年度預算時,特別提案指出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於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成效不彰並要求檢討,結果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反於111年度預算未再編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經費,實不合理。綜上所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范 雲 (七十九)臺灣兒虐事件層出不窮,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8至109年兒虐通報案件數自7萬3,973件增加至8萬3,108件,成長12%。平均7到8分鐘,就有1名兒少被通報虐待或疏忽。依衛生福利部調查分析,施虐原因以「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及「親密關係失調」為大宗,顯示家庭教育中心推展家庭教育之策略及模式未能妥善發揮效益。為強化各家庭教育中心推展工作之專業,並落實「家庭教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教育部自107年起補助各縣市政府充實家庭教育中心工作人力及其專業,目標於111年4月23日前,將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人數,提升至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據教育部統計,目前仍有6縣市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力比率未達50%。其中,進用比率最低之縣市僅30%。教育部應檢討家庭教育推展情形,穩定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力,落實親職教育。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林宜瑾 張廖萬堅 (八十)根據文化部2020年「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結果,在「交談主要使用語言方面」,「與父母親」、「與配偶」及「與子女間」三者的總調查人數比例,台語從50.82%降至40.82%再降至21.65%,顯示台語在三代之間,使用率下降近六成。若將此調查數據對應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語言活力指標評估出的語言瀕危程度,則台語屬於第3級的「明確危險」,顯示傳承危機愈趨嚴重。「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2021國家語言發展正式大會,針對「國家語言生活化」建議:「各級政府可訂定辦法鼓勵母語家庭、母語共學團體、母語生活學校、母語幼兒園、於幼教機構建立托育語言巢、社區學習據點等。」可見國家語言發展根基的重點之一在於家庭教育。然目前教育部的國家語言家庭教育政策,多仍停留在圖書館本土語言專區、親子共學環境之推動,缺乏其他面向之強化與輔導,對於母語家庭的協助實有不足。爰請教育部針對圖書館之外的家庭教育,以逐年提升台語母語家庭及家庭教學推動成效各3%為目標,擬定具體輔導及輔助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賴品妤 (八十一)111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輔導教育基金會之相關業務經費」預算編列2,112萬7千元,惟教育部「教育基金會」官網中資訊簡陋,無法看出此筆2,112萬7千元之經費有何編列之必要。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基金會,雖可使經費使用更靈活,不受公部門繁複法規之限制,仍應將資訊公開供民眾檢視。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八十二)根據文化部2020年「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結果,在「交談主要使用語言方面」,「與父母親」、「與配偶」及「與子女間」三者的總調查人數比例,台語從50.82%降至40.82%再降至21.65%,顯示台語在三代之間,使用率下降近六成。若將此調查數據對應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語言活力指標評估出的語言瀕危程度,則台語屬於第3級的「明確危險」,顯示傳承危機愈趨嚴重。「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然學校推動國家語言的過程中,許多教學現場皆反映,除了正式課程外,提供給師生輔助學習國家語言的資源依然不足,且難看見教育部其他協助的具體成效(例如:台灣母語日於校園推廣逐漸流於形式)。爰請教育部擬定增加輔助學校師生學習國家語言資源之改善計畫,並針對其他推動國家語言之活動或措施(如母語日之推廣)訂定具體成效指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賴品妤 (八十三)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推動所屬社教機構辦理多元科普、數位化教展計畫,應同步考量各社教館所所在位置,本於教育平權之考量,擴大與全台各地方政府所屬館舍合作,提供借展或協助策展服務。國立社教機構優質展覽內容巡迴展出,可以增加策展效益,有利資源共享。例如: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位處台北市,近年分別受新竹市政府與屏東縣政府之邀請提供館內展覽內容,惟教育部並未提供相應計畫予以支持,相關單位必須另外籌措經費辦理,致使政策美意受挫。爰請教育部針對所述之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賴品妤 (八十四)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查,監察院110年8月21日發表「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等情案」調查報告結果,指出國內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15至24歲人口群自殺通報在109年已突破萬人,達到1萬0,659人次,且學生自殺身亡個案近七成未曾接觸校內輔導資源。監察委員指出,學生自殺身亡原因雖難以單一歸因,然經分析其中以「憂鬱症及其他精神疾病」為大宗主因、「感情因素」及「學校適應」亦為常見之因素,且自殺防治實務卻面臨「輔導人力不足」、「學生或家長抗拒資源介入」、「輔導老師行政負擔過重」、「家庭系統難以改變」、「輔導轉銜機制未與社政、衛政結合」等困境。綜上所述,顯示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在學生輔導工作上,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賴品妤 (八十五)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之計畫係用於協助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近日發生網紅利用「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影片在網路上牟利的案件,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傷害,更引發社會軒然大波。有鑑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性別暴力叢生,已然對於隱私權、名譽權、人身安全等造成重大傷害,對於數位性暴力的防治刻不容緩。除了推動修法工作,究其根本,更需從教育端進行宣導,使學生認知數位性暴力之類型與因應之道、行為嚴重性及相對應的刑責。爰要求教育部應持續推展數位性暴力防治教育,透過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進行教育宣導,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即時將新型態「深度偽造(DeepFake)」影片之數位性暴力類型,納入教育宣導範圍。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八十六)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之計畫係用於協助健全學生輔導行政,強化學生輔導機制,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尊重生命,建立學生自傷害防治機制。有醫院端人員反映,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與教育部校園安全通報系統,長期以來存在橫向聯繫狀況不佳,導致醫院端接獲學生在校外的自殺案件後,無法即時了解個案是否為學生身分、近期在學情形、過去是否受輔導諮商等。經查,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已初步開會討論,衛福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與教育部8個系統介接,以掌握校安通報、大專校院學生學籍、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特殊教育學校學籍、高中職中途離校、全國國民中小學籍、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等資訊。惟目前落實情況不明,待兩部會說明。爰要求教育部持續落實將學生之學籍、中輟、中途離校、休學等欄位介接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系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范 雲 (八十七)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之計畫係用於協助健全學生生輔導行政,強化學生輔導機制,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尊重生命,建立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機制。有醫院端人員反映,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與教育部校園安全通報系统,長期以來存在橫向聯繫狀況不佳,導致醫院端接獲學生在校外的自殺案件後,無法即時了解個案是否為學生身分、近期在學情形、過去是否受輔導諮商等。有關在校輔導諮商次數或時數、求助議題分析之介接,囿於各級學校之輔導紀錄表單格式不一,且各級學校之輔導系統尚未整合,衛福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尚未能介接相關資料。另考量自殺原因多元,為即時辨識個案之自殺風險,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應規劃與教育部校園安全通報系統介接各類通報事件,以了解個案是否發生自殺以外之事件(如:意外、霸凌、暴力事件等)。惟目前教育部於校園安全通報系統中,僅於通報事件「意外」主類別下之「自殺(含自傷)」次類別增設「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其他主、次類別之通報事件則尚末增設「身分證統一編號」,故尚無法進行介接。爰要求教育部應持續加強學校落實結合社區資源,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八十八)依教育部統計,107至109年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案件數及確認件數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其中性騷擾通報案件數自108至109年度增加3,401件(46.7%),性霸凌確認案件數自108至109年度增加41件(102%)。惟檢視大專校院性別議題相關課程開設及修習情形107至109學年度開設課程數自1,265門下降至1,224門,修課人數自6萬3,821人下滑至6萬1,925人,顯示大專校院推動性別議題相關課呈現遞減趨勢。教育部應積極鼓勵大專校院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學,督導學校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及調查處理工作,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性騷擾 通報 5,982件 7,280件 10,681件 確認 2,138件 2,398件 2,845件 性侵害 通報 1,766件 2,042件 2,535件 確認 296件 273件 294件 性霸凌 通報 128件 161件 277件 確認 48件 40件 81件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八十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8年國人死因數據,「自殺」是15到24歲青壯年族群死亡原因第2名,顯見青少年族群心理健康問題亟需關注。105至108學年大專校院接受處遇性輔導學生,自4,056人次增加至9,826人次,顯示學生輔導需求逐年攀升。又,查教育部統計大專校院進用專業輔導人員情形,105至109學年度之專任人員數自584人增加至823人,實際聘用數自726人增加1,009人,顯示專輔人員進用情形呈增加趨勢,但仍有部分大專校院未足額聘用。教育部應持續督促大專校院強化輔導資源及補充人力。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林宜瑾 (九十)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係推動學生輔導以及性別平等教育等工作內容。惟近年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持續增加,而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卻多呈遞減狀況,教育部可評估研議相關獎鼓勵的措施,以積極推動大專校院之性別平等教育。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研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賴品妤 (九十一)「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别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質、性别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我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總结意見與建議第47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然我國目前多數學校仍較少關注保障跨性別學生如廁權益及推動校園性別平等設施之議題,設立性別友善廁所或推動相關措施的學校比例仍低,甚至出現便宜行事、違反性別平等之錯誤範例,例如只將無障礙廁所加上傳統男女廁之標誌。爰要求教育部參考國立臺灣大學性別友善廁所設置準則及參考手冊、臺北市政府所轄機關構之廁所涉及不分性別設計之設置參考原則、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開檢核及調查表等資訊,擬定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校園性別友善廁所設置指引,以此擬訂中長期計畫,大專校院部分結合行政院性別平等重要議題及推動計畫(111至114年)院層級議題辦理,請各校規劃改善計畫;高級中等學校部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9年起已納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舍興建計畫,請各校於基本設計審查時,將性別友善廁所納入規劃,始予補助學校校舍興建,另自110年度試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老舊廁修繕美化計畫,以提供補助經費方式,鼓勵學校設置性別友善廁所;國民中小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屬於111年度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計畫時,針對性別友善廁所得優先予以補助。以每年整修覆蓋率提升5%為基準、於各級學校推動設置符合指引之性別友善廁所/不分性別廁所,並搭配性別平等教育傳遞正確觀念,並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九十二)「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然民間團體2021年9月公布的「台灣首次同志(LGBTQ+)學生校園經驗調查」結果卻顯示,恐同言論仍普遍存在國高中小校園,且高達40.6%LGBT學生表示,即使教職員在場也從來不曾介入處理恐同言論、甚至有68.5%LGBT生指出,曾聽過老師、教職員或教官發表恐同言論。針對性別氣質表現的負面言論也是相同狀況,有74%LGBT學生指出,曾聽過學校教職員發表對性別氣質表現的負面言論。此外,曾經歷騷擾或攻擊的LGBT學生中,高達55.2%不曾向老師或教職員通報,原因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高達16.8%LGBT學生表示他們的老師或教職員本身就是恐同或恐跨者,所以不會向他們通報或求助。調查中也顯示,只有27.7%LGBT學生表示,就讀學校的校長、處室主任對於LGBT抱持支持的態度。以上數據也顯示目前校内各類性平研習及進修之成效未如預期,請教育部規劃性平研習或進修內容符合「性别平等教育法」且涵蓋同志及多元性别內容之檢核方式,並自111年度起納入各級學校內各類性平相關研習及進修統計內同時公開資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九十三)「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且第2條也敘明性別平等教育之定義為「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然民間團體2021年9月公布的「台灣首次同志(LGBTQ+)學生校園經驗調查」結果卻顯示,僅有10.8%LGBT學生表示,就讀的學校有反霸凌、騷擾攻擊的政策,且該政策有納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表現。而當學校有此類政策時,27.6%LGBT學生指出,當恐同言論出現時,學校教職員通常都會介入處理,且其他同學也比較有可能會介入協助。此外,在課程方面,30.9%LGBT學生表示,在學校內未曾被教導過任何和同志議題相關的內容,高達26.9%LGBT學生提到,自己曾經被教導過與同志議題相關的負面訊息,另外,只有45%LGBT學生曾在學校內接觸到納入LGBT的性教育及和LGBT等多元性別身分相關的正向資訊。請教育部規劃於性教育課程納入LGBT學生性健康議題、反霸凌政策明確保障LGBT學生權益之具體做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九十四)「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别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質、性别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然民間團體2021年9月公布的「台灣首次同志(LGBTQ+)學生校園經驗調查」結果卻顯示,恐同言論仍普遍存在國高中小校園,且高建40.6%LGBT學生表示,即使教職員在場也從來不曾介入處理恐同言論、甚至有68.5% LGBT學生指出,曾聽過老師、教職員或教官發表恐同言論。針對性別氣質表現的負面言論也是相同狀況,有74%LGBT學生指出,曾聽過學校教職員發表對性別氣質表現的負面言論。此外,曾經歷騷擾或攻撃的LGBT學生中,高達55.2%不曾向老師或教職員通報,原因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高達16.8%LGBT學生表示他們的老師或教職員本身就是恐同或恐跨者,所以不會向他們通報或求助。調查中也顯示,只有27.7%LGBT學生表示,就讀學校的校長、處室主任對於LGBT抱持支持的態度。學校教職員應成為LGBT學生的支持來源而非傷害者,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會同教育部各相關單位共同規劃於2年內,使所有現職各級學校校長、一般主管、教官、教職員都確實接受符合「性别平等教育法」並確實包含同志與跨性別議題之性别平等在職訓練之規劃及辦理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九十五)近年青少年自殺率與死亡率逐年攀升,自殺更成為15至24歲人口群十大死因中第2名,而校園自殺身亡個案亦有增加趨勢,顯示學生自殺防治工作仍有待教育主管機關持續落實推動與執行。依「學生輔導法」第22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進行檢討。」自106年迄今,已屆該法明定應重新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人力需求之際。教育部允應就近年校園發生之自殺、自傷事件,通盤檢討,儘速規劃妥適輔導人力配比,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以預防學生自我傷害。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九十六)心理健康與精神衛生近年逐漸受到社會重視,大專校院長期以來設置心輔中心,提供心輔資源予因課業進度、同儕眼光或未來生涯發展等因素而有心理諮商、治療需求之學生。近期傳出有某一就讀於國立頂尖大專校院「高風險個案」之學生,在申辦復學手續時,竟遭校方在未有專業心理師、精神科醫師之治療建議下,逕自要求該生簽署「不自殺聲明」書,致使該生誤以其為復學手續,嚴重影響該生之心理狀態。教育部作為全國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正確使用輔導工具,以保障學生就學權益,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大專校院自殺防治工作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九十七)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用以辦理學生輔導工作及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其中推動學生輔導工作經費預算編列2億8,535萬4千元,茲說明如下:其經費主要用於推動大專校院輔導體制並健全其功能,然據2019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顯示,2019年大專校院發生9,996件校安事件,其中學生自殺、自傷1,355件,死亡59人,且從2017年以來連續3年增加;而每十萬人口死亡率4.86%,亦是近年以來新高。依據以上統計,教育部應儘速強化大專校院輔導人力並儘速檢討現行輔導機制及其資源充足性。請教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九十八)依照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05至109年我國15至24歲青少年自殺通報案件數,自4,368件上升至1萬0,659件,上升幅度近2.5倍,創我國新高,教育部應立即通盤檢討現有輔導機制,建議如下: 1.檢討現行輔導人力規劃:學生輔導法規範每1,200名學生需配置1名專任輔導人力,然許多大學皆傳出學校心輔諮商難預約,需等待1個月以上才能進行諮商,供不應給,造成心輔中心難及時掌握學生狀況,且輔導師除了管理個案外,仍須處理其他行政事務,造成輔導人力行政化的問題,教育部應立即檢討現有人力執行狀況。 2.提高急診、夜間服務、通訊服務及與校外資源連結:現今大學心輔中心具有急診服務僅17校(11%)、夜間服務僅61校(39.6%)、已申請核可通訊服務僅11校(6.9%),使得學生於下課時若遇緊急狀況,難以求助,教育部應調查學校於設立服務時所遇之困難,並給予必要協助,並協助學校與校外諮商所合作,讓學校在緊急狀況時得以尋求協助。 3.心理健康成通識課程:教育部應針對增加「心理健康教育專業通識涵養課程類別」,作為1門通識課專業分類類別;鼓勵大專校院統合系所、通識中心與心理商輔導中心的師資及資源,共同訂定「專業課目與心理健康教育關係」之系上選修課程1門。針對不同系所學生的生活情境及求學環境,創新教學及輔導介入方法、深化心理健康教育議題至不同學理的系所中。 4.心輔中心空間檢討:空間能帶给人心不同感受,教育部應盤點各校心輔中心空間配置是否具心輔思維之設計,應強化硬體空間改造,使學生於心輔中心能獲得療癒感。 5.加強宿舍心輔機制:從空間及人員訓練著手,加強宿舍幹部心輔專業知識、硬體空間納入心輔設計,讓宿舍成為學生放鬆自在的場域。 6.建立同儕支持系統:建構校園安全網,透過系所、學生人際建立同儕輔導員,形成緊密網路,並加強心輔通識學習及專業訓練,培養系所及學生日常警覺心,並建立危機處理SOP。     綜上,爰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完成「大專校院心輔軟硬體總體檢報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賴品妤 (九十九)毒品不僅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且影響治安環境及社會秩序至鉅。行政院自106年制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教育部負責推動拒毒策略,自106至109年累計預算編列3億4,026萬元,預算執行率93.95%。據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統計,109年學生藥物濫用通報統計人數總計620件,相較108年608件增加2.0%,其中以通報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及大麻)施用人數為大宗,計287件,較108年280件增加2.5%。另,就「不同學制學生藥物濫用歷年通報人數表」資料顯示,109年大專校院學生濫用毒品人數122人,較108年之104人,增加17.3%,教育部應就此狀況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一ΟΟ)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校園無障礙環境等支持服務。教育部為加速大專校院改善校園無障礙設施,自105至109年度共補助大專校院5億5,938萬餘元,110年度亦編列7,778萬2千元。據統計,109年度教育部無障礙校園環境管理系統登錄依建築法規待改善設施項數共1,813項,教104年度之3,038項,雖減少1,225項(減幅40.32%),但仍有近六成之項目待改善。另外,根據教育部委託國立交通大學辦理大專校院無障礙環境資訊公開平台統計,調查24所大專校院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出入口、坡道、樓梯、廁所、教室等無障礙設施共8,054項中,其中「可使用」3,587項(44.5%)、「堪用」3,496項(43.4%)、「不可使用」971項(12%)。有逾一成之無障礙設施為已設置但身障生無法使用之狀態,顯見學校未定期檢視無障礙設施狀態,或未針對身障生建議進行改善。爰請教育部就「改善大專校院無障礙校園環境」,特別針對已設置但無法使用之無障礙設施於5年內優先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一Ο一)有鑑於108課綱讓學校需要建置校務行政系統或網路平台,以利各式學習歷程之資料介接。但因過去教育部推動的整建系統效果差強人意,竟以大學課堂設計之模式套用至高中職使用,造成需求與服務不符合。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513間高中學校中,迄今只有138校使用公版系統,且未考慮基層學校維運系統之困難,導致校方受制於廠商並且在使用的過程中漏洞百出。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系統改善建議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一Ο二)111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資訊系統及網站維運業務」預算編列1億0,150萬3千元。查,教育部於該分支計畫用途,多筆預算與110年度預算完全相同,其中「本部各單位辦公室電腦相關設備新增及汰換」,更自109年度預算起,連續3年皆編列278萬元,顯不合理。再者,本筆預算中之「本部資訊處理相關作業所需經費」預算編列1,721萬5千元,然該筆預算並未說明其實際用途,不利立法委員審查,實須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說明。綜上所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一Ο三)111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之「推動數位學習」預算編列21億4,822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大幅增加20億3,389萬5千元。規劃用於「補助偏遠地區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學習用行動載具及相關軟硬體設備」預算編列16億2,302萬9千元、「辦理教師數位學習、自主學習增能和講師培訓」預算編列2億9,168萬1千元,及「辦理中央及縣市數位學習輔導團隊計畫,建立計畫推動及管考機制」預算編列2億3,351萬9千元。經查,教育部於109至110年7月以移緩濟急方式補助1億0,932萬1千元購置數位學習設備。並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編列3億餘元購置載具及行動網路經費。又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編列5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購置數位學習載具及建置學校5G上網設備。教育部編列用於購置行動載具等軟硬體設備之預算加總逾25億元,雖數位載具係為實施數位學習之基礎配備,惟加強教師運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之專業能力亦屬落實數位學習成效之重要關鍵,教育部應檢討軟硬體設備與教師數位學習增能相關經費之調配。爰請教育部就「加強教師數位學習增能培訓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一Ο四)檢視近10年來大專校院境外生來台人數(簡稱Inbound)與台灣留學生留學人數(簡稱Outbound)皆持續成長,近年新南向政策推動有成,這2年台灣防疫、經濟成果皆獲國際肯定,皆為台灣成為國際教育之重要據點的助力。然盤點教育部國際教育Inbound及Outbound計畫資源,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皆有各自預算及相關計畫,每一單位各自為政權責不明,教育部應提出各類獎補助機制之整合性方案。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一Ο五)111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預算編列24億2,864萬元,其中「對學生之獎助」共列12億4,205萬1千元,主要用以鼓勵學生赴國外交流、獎勵公費留學生、鼓勵學生赴國際大學留學獎學金、補助國內大專校院與國外學校進行國際交流及合作、與世界百大名校合作設置博士及博士後獎學金等培育高階人才計畫等。隨著臺灣民主深化,公民素養也日益提升,公共議題之研析與討論已初見其深度及廣度,且有更深化我國民主發展之潛力。惟查公費留學考試學門、研究領域、留學國家、應考專門科目及預定錄取名額表,政治哲學、政治思想史、公共哲學等與深化公民思辨相關之研究領域已逾近10餘年未開設公費留學名額,請教育部納入學門及研究領域修訂考量。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萬美玲 林奕華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1,337億8,935萬3千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68億5,824萬5千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9億1,973萬7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預算編列1,325億0,102萬元,凍結1,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李德維 陳秀寳 黃國書 賴品妤 范 雲 鄭正鈐 林宜瑾 高虹安 吳思瑤 林奕華 高金素梅 王婉諭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周春米 (二)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為補助各地方政府與教育部主管之國立高、國中小學增置專任輔導老師、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經費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事費預算編列21億5,878萬5千元。查近年來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惟學校專業輔導人力仍不足,依據109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力聘任情形,全國應聘之專業輔導人力為716人,然實際聘任人數為581人,待聘任人數高達135人。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積極改善校園專業輔導人力未聘足之問題,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三)日前行政院已宣示預計將於111年2月底前,全數完成全國中小學冷氣裝設工程,而學校冷氣電費及維護費,自111年起亦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除期盼冷氣裝設工程辦理能如期完成外,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亦應積極確保工程如質進行,建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要持續會同並協助地方單位審慎辦理相關作業,以利班班有冷氣之政策順利推動。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教育部在110年5月25日公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明定幼兒園疑似發生不當對待幼兒時的處理流程,其規定必要時得成立調查小組做出調查報告後,送主管機關裁罰,並交認定委員會判定是否構成「免職、解聘、解雇、廢止教保機構設立許可或更換人員」等情事。但各縣市的裁罰基準仍不一致,認定委員會的組成也沒有規範,即使調查小組成員中具兒少保護專業的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仍難確保後續的懲處及裁罰是否妥適。爰此要求教育部儘速修法訂定全國一致的裁罰基準,避免同類型不當對待卻有不同的裁罰及懲處結果;認定委員會也應有組成規範。同時也應公布相關通報及處理資訊,譬如衛生福利部兒虐通報及處理統計在網路上都查得到,教育部也應研議公布校安通報的各項數據及調查、懲處結果,讓全民檢驗現今制度是否健全,相關規劃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五)教育部投入21億元經費協助各地方政府進行汰換或改善遊具工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運用該筆經費,以公立國小遊戲場未符合規範為主要補助對象,提供國小學童符合規範之遊具,促進學生校園活動之安全,初步盤點約1,900多校受惠,目標111年8月底前完成。然而,目前遊具檢驗能量嚴重不足,恐導致教育部美意付之闕如;且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遊具啟用後每3年仍須重新檢驗,恐嚴重衝擊國小孩童休憩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需儘速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和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共商解決之道,以提升我國遊具檢驗能量。綜上,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遊具檢驗量能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六)近年來擴展公共化教保供應量,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惟部分鄉鎮市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仍未達40%。公共化幼兒園園數及占比雖逐年增長,惟實際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人數比率卻未隨之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共化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難符雙薪家庭之托育需求。爰要求教育部持續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之供應量、積極改善其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於公共化幼兒園之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七)109學年度偏鄉地區幼兒入園率僅66.92%,低於全國平均值70.65%。偏遠地區之幼教服務仰賴公共化幼兒園,然超過八成偏遠地區公共化幼兒園無幼童專用車,在大眾運輸系統未普及、又無幼童專用車情形下,幼童通學接送完全由家長承擔,在近便性及可及性不足情況下,嚴重影響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權益。且由近3學年度偏遠地區1年級學生學習扶助篩選測驗結果顯示,偏遠地區小學1年級新生即存在學力落差,又我國於2018年「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之學校間及學生間表現差異皆高於OECD平均值,且表現落後學生之比例更較2009年增加。另偏遠地區學生在110學年度國中會考成績「待加強」比率及109學年度國中、小學習扶助之篩選測驗未通過比率,不論國文、英文及數學皆遠高於全國,國內外學習評量之調查結果,皆顯示城鄉學生存在學習落差。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偏遠地區學力落差研議改善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八)近年推出諸多穩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質量政策,然代理教師比例及教師流動率仍偏高。與全國比較,偏遠地區代理教師比率遠高於全國比率,且呈增長趨勢;偏遠地區國中小編制內教師流動率亦高於全國之比率。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長期不穩定之沉疴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九)日前傳出118所高中職學生已上傳的學習歷程檔案遺失,嚴重傷害各界對學習歷程檔案制度的信任。從學習歷程檔案一開始實施,學校端即不斷反映問題,不只是上傳內容、上傳時間的問題,系統設計與操作也有很多不良反應。第一線教育人員承受各種不便,配合制度努力協助學生上傳資料學生學習歷程;教育部卻對學習歷程檔案系統督導鬆散,欠缺全面性檢討。另該檔案為大學多元入學選才之重要審查資料,但普通高中多元選修課程未依計畫開課比率偏高,不利學生適性選修,且採跨校選修及遠距教學之課程比率偏低,更不利偏遠地區及小規模學校學生跨校適性選修。此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針對多次展延學生學習歷程資料提交期程,應進行系統壓力測試與評估網路環境。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全面檢視學習歷程作業各環節衍生之缺失、落實資料備分及資訊安全與監督機制以保障學生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十)教育部為厚植學生英語力、提升國家競爭力,目前針對普及提升學生英語口說及生活應用能力推動多項措施,顯見英語口說及聽力為目前我國學子亟需建立之應用能力。然,發音係為建立良好口說及聽力能力之核心基礎,而我國目前使用1944年出版之KK音標,因其使用符號與自然發音使用之原始字母多有歧異而導致許多學生產生學習障礙,因此目前國際上已逐漸淘汰KK音標使用,且近代亦有其他音標取代之。鑑於良好之英語口說及聽力有賴於發音辨識能力,而國際現行辭典中,英式辭典多使用國際音標(IPA)、美式辭典則多使用編輯群自行創造之自然音標系統(Phonetic Respelling),爰建議教育部研擬將我國基礎英語教材納入與時俱進之音標系統,建立良好之發音學習環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十一)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教育部編列「發展偏鄉教育相關計畫」預算,期能改善國內部分資源不足地區及學習弱勢族群學生的學習環境,提高學生基本學力。惟就110學年度國中會考成績觀察,偏遠地區學生各科目之成績「待加強」比率,皆遠高於全國平均。顯示學習成績與學力落差之城鄉差距仍存在。教育部應加強掌握並分析偏鄉學生學習不利因素,採取差異化措施因應。爰請教育部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110學年度全國與偏遠地區學生國中會考成績「待加強」比率統計 國文 英語 數學 社會 自然 全國 14.63 28.27 26.92 14.59 22.35 偏遠地區 30.15 51.69 48.25 29.87 41.23 提案人:黃國書 高虹安 連署人:王婉諭 (十二)為滿足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就視覺障礙學生學習上須使用之點字教科書,應舉辦諮詢會議,訂定教科書到書期程,並邀集專業領域委員協助檢核點字書之品質。檢視近年教科書到書日期,105至107學年度點字書到書日期均訂於10月初,以滿足學生上課進度需求。惟110學年度未有明確之理由且未經諮詢委員會議討論,承辦議價之縣市政府將教科書到書日期定於110年10月22日,致使視障生無法跟隨班級課程進度使用課本,對視障生受教權影響甚大。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議,要求承辦教科書採購之縣市成立諮詢小組定期召開諮詢會議,以落實並掌握視障書之品質與到書期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高虹安 (十三)台灣校園長期以來存在各種違法違規、侵害學生權益的黑心校規,明顯違反「教育基本法」、「兒童權利公約」、「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關規範,且遍布公私立國高中小。近年來教育部修改諸多規定,多次督促學校改革。在范委員雲持續監督及合作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終於在110年6月底,辛苦地完成全台4,148所國高中小之校規檢視,找出241所仍有不合法校規之學校,為撲滅黑心校規的大工程踏出厚實的一步,此努力與辛勞應予肯定。後續第2步可分為3面向:1.111年1月、110學年度上學期結束前,國教署應督促這241所仍有黑心校規或法規不全的學校,完成修正;2.為因應許多民間團體所提到,少部分學校雖表面沒黑心校規,實際上卻利用權力不對等,未依法規執行、甚至繞道處罰學生,這種「黑心執行」也應一併撲滅。爰國教署應向所有學生宣導正確、符合學生權益之校規內涵及申訴方式,並搭配范委員雲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所提之申訴機制附帶決議,雙管齊下實質撲滅隱藏版黑心校規;3.徹查所有學校是否有針對LGBT學生的歧視性校規及政策,擬定計畫、要求1年內限期改善。綜上,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上述3面向,擬定相關規劃及預定期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周春米 吳思瑤 (十四)志工等校外人士進入校園、協助教學和活動,原本用意良善,是希望藉此協助學校,豐富孩子學習的深度及多元性。但少部分校外人士卻濫用此美意,透過晨光時間、課後社團、甚至是正式課程,長期違法傳遞錯誤資訊,包含違反宗教中立、違反性別平等、違反科學實證等問題,嚴重影響孩子學習發展,甚至導致學生長大後因此傷害且自責。在范委員雲監督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布「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避免不當違法內容趁機混入。因應這兩學期仍偶有民眾陳情,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推動不當教學,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前開注意事項於110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再次彙整並統計及檢視推動成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周春米 吳思瑤 (十五)代用國民中學(簡稱代用國中)屬民辦民營的私立國民中學(民間設立,不同於公辦民營)。1968年,臺灣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為在境內達成「一鄉一國中」的目標、便利學童就近就學,遂於部分鄉鎮徵用私立初級中學為代用國中,其辦公及人事經費由省教育廳(今由教育部)補貼其學費差額來支應。代用國中為出錢出力替政府省下設校經費,學生按學區分發,公校收費,政府補貼學費之國民中學,並於地方上辦學出色,獲得家長支持。然代用國民中學雖獲政府補貼學費,卻常因其民辦民營、「私立」之特色而常被中央、地方教育機關忽略其受政府補助之因果歷程,影響學校營運權益及行政困擾。爰建議教育部應責成中央、地方各級別教育單位,針對公立國民中學行政公文等相關作業,應該標註(含代用國民中學),以維護代用國民中學權益並減少解釋歷史背景等相關行政流程。 提案人:李德維 連署人:林奕華 高虹安 廖婉汝 (十六)未來學校面臨少子化,社會面臨高齡化。公立學校因減班廢校、併校,增加閒置空間;長照機構、日照中心等機構因為年長者增加,需求也不斷增加。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一國中學區一日照中心」政策,以進一步充實普及社區長照服務資源,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分布密度,透過積極活化公有設施,以積極充實在地化長照服務資源,厚植整體服務量能,完備照顧服務體系。爰建議教育部應盤點國中、小之閒置設施與減班併校、廢校狀況,並與衛生福利部跨部會合作,推動於閒置國中、小空間設置日照中心,以期推動老幼共學,達成活化閒置空間及「一國中學區一日照中心」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李德維 連署人:高虹安 林奕華 廖婉汝 (十七)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照顧就讀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就學,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實施「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國中小原住民學生伙食費補助規定,每學期補助1萬0,500元,讓原住民家庭受益良多,但補助模式尚有改進之處。原鄉原住民學生經常參加學校體育代表隊、寒暑假輔導、及其它學校代表隊,學生於寒暑假住校居多,倘若加上寒暑假期間,每學期伙食費補助1萬0,500元明顯不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亟需視學生實際到校情形,修正規定提高伙食費補助金額,研議凡於寒暑假有到校需要之原住民學生,皆應提供寒暑假伙食費補助。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林奕華 (十八)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預算編列1,179萬5千元,作為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之用,其中「個人電腦相關設備新增及汰換」編列584萬1千元。經查,該筆預算自109、110年度均編列584萬1千元,加上111年度已連續3年編列完全相同之預算,然每年個人電腦相關設備需要新增或汰換之數量不可能年年相同,顯有便宜行事之嫌。綜上所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九)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預算編列173億4,120萬元,國際奧林匹亞競賽是為高中生與國際交流的重要機會場域,然家長反應執行之競賽規則僵化未能彈性調整,導致部分入選學生因故無法參賽引發反彈,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檢討並調整,另於國際奧林匹亞競賽相關要點明定教育部受理申訴之機制,並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萬美玲 (二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發生學習歷程檔案遺失事件,事後發現,學習歷程系統維運委辦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資工系教育行政資訊系統研發中心執行,而該中心是教育部合作的重要夥伴,亦為台灣教育付出良多。為避免同樣事件再次發生,教育部應全面升級資安管理,建議如下:1.尋求跨校合作:提高至與單一學校或多校共同協助;2.爭取外部支持: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3.全面資安升級:教育部應成立資安精進小組,全面檢視升級教育部資訊系統。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一)行政院宣布於111年2月底完成全國高级中等以下學校冷氣裝設,然而現今市場面臨缺工、缺料,導致部分學校電力改善工程延宕、冷氣裝設品質不佳,現今全國安装率僅36%仍有11萬7,347台冷氣需在4個月內裝設完畢,教育部應即刻進行盤點,並且給予因地制宜的彈性,缺工缺料嚴重之學校應給予時程寬限。「班班有冷氣」裝設完畢後,「驗收」是關鍵。現有學校傳出因缺工、時程趕,導致冷氣管線未依設計準則收納整齊,或者冷氣機台外觀損壞等問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成立「專家驗收團」除了「量」的驗收,也要「質」的驗收,質量雙軌並行。分域視各校冷氣裝設情形,冷氣不僅要裝快,更要裝好,以符合安全、美觀、舒適、永續等標準,並訂定輔導改善期程,冷氣裝設務必遵守設計準則。勿讓冷氣政策利多變利空,需落實「因地制宜」,包含冷氣年限標準及電費補貼標準,冷氣年限,如臺北市北投地區,電器受硫磺氣影響,使用年限短,即便加以維護,也極易生鏽;而電費補貼,如高海拔、永續指標校園或冷氣使用率低之學校,應給予更高電費優惠,亦給予誘因鼓勵校園節能。爰此,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萬美玲 林宜瑾 (二十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訂定於91年6月,原先是讓新校設置時具有參考基準,然後續卻成為限制校園空間之枷鎖。為因應108課網上路,「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一併更新,並於108年7月24日施行,其中共有7大原則、50種項目及101款細則,規定多如牛毛,扼殺教育之想像,嚴重違背108課綱多元學習、因地制宜的新型教育。為使教育多元化、特色化,教育部應檢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突破原有限制,恢復教育想像力。此一工作應納入教育部新成立之「校園工程專案小組」之研修工作。綜上,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政策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萬美玲 林宜瑾 (二十三)隨著資訊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近年來網際網路、雲端運算、數位匯流、電子教科書等新興科技的應用,亦逐漸影響我國各級學校的教學現場。除了纸本教科書及實體教具外,教師及學生利用各種網路平台及行動載具等新興科技教學及學習,已成教學及學習現場的常態。教育部為迎接數位化學習時代,更規劃全面性的「數位學習推動計畫」,期許能藉由創造發展數位教學課程、建構數位化學習環境、整合雲端學習資源,以實現更開放自主、便利的教育學習環境。因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所引起教育學習環境的新面貌及改變,編製教科用書業者勢必須配合編製各類的電子教科書及數位形式的教學輔助用品,以有效因應此一科技教育與學習環境的重大變革。然而現行教科書計價仍維持紙本型態教科書之計價模式,無法反映市場價格及教科書製作成本,缺乏前瞻性,電子教科書將成未來趨勢,能夠提供學生更多元的學習型態,教科書計價應纳入數位教材之成本,教科書品質推動委員會成員亦應加入數位教育專業人士。為因應新興教學模式(數位+實體),教育部應擴大成立「數位教育專家小組」並納入外部專家,亦應針對數位教學,提出整體教學精進計劃,並會同資科司共同提升教師數位教學職能及軟體資源,並研議調整教科書計議價之公式計算,列入數位教材之成本需求。爰此,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萬美玲 (二十四)行政院宣布111年起軍公教調薪4%,但代課教師被排除在外,全台2萬名代課教師鐘點薪資,除108年調整國小鐘點費260元為320元以外,其餘20年未調整,國小代課教師鐘點費320元、國中360元、高中400元,若授課達上限時數(國小、國中20小時;高中16節),教師月領不到3萬,卻仍要花下課時間備課、批改作業、輔導學生,甚至負擔行政工作,其工作內容與正式教師無異,卻出現同工不同酬之狀況。隨台灣財經指標均上修成長幅度,且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基本工資已有相當成長,物價指數亦達新高,教育部應重視代課教師薪資待遇提升,又隨108課綱實施,代課教師的需求不再只是補足正式教師員額的不足,更是將多元學習帶入教學現場的關鍵,現行「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中,除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能獲得較高鐘點費外,其餘皆依照一般鐘點費計算,然除了藝能班之外,科學班、或其它加深加廣課程皆有機會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授課,然而20年未調的兼任教師鐘點費,無法吸引好人才至校園授課,將使108課綱提倡多元、適性揚才等精神難以全面發揮。因應行政院宣布軍公教調薪,教育部應檢討代課教師鐘點費,重新訂定「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以符合108課綱教學現場需求,及提供代課教師公平待遇,請教育部即刻向行政院爭取一併調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吳思瑤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五)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預算編列510億1,012萬元,作為辦理學前教育相關計畫之用,其中「辦理一般事務及其他業務等所需費用經費」預算編列504萬5千元。經查,此預算編列事項自110年度僅敘明該筆預算用於辦理一般事務及其他業務等所需經費,過於籠統,有空白授權及浮編之嫌,且111年度並仍未改善,實有檢討說明之必要。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六)111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特殊教育」預算編列28億3,956萬4千元,作為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用,其中「辦理特殊教育相關網站、網路系統建置及維護經費」預算編列1,250萬元,用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及相關網路系統建置及維護。經查,該筆預算自108至110年度已連續3年均編列650萬元,顯然此預算已足夠支付實際網站系統建置及維護之經費,惟111年度之預算較近3年大幅增加600萬元,顯有浮編之嫌。綜上,請教育部進行檢討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張廖萬堅 第3項 體育署48億8,175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2項: (一)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預算編列38億3,682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黃國書 賴品妤 張廖萬堅 林奕華 王婉諭 范 雲 鄭正鈐 萬美玲 周春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吳思瑤 (二)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預算編列7億9,373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宜瑾 黃國書 林奕華 高虹安 吳思瑤 王婉諭 萬美玲 鄭正鈐 陳秀寳 范 雲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李德維 周春米 張廖萬堅 (三)美國足球協會於2016年推出指導方針,對於11歲以下兒童禁止用頭部頂球;2020年英國足協與蘇格蘭足協也原則上也禁止11歲以下的頭球練習。教育部體育署允宜針對11歲以下兒童參與足球相關活動制定相關規範,以保障兒童之健康與健全身心發展。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實保障兒童參與足球運動之安全。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周春米 (四)有鑑於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長期以來運動科學人員不足,而多數人員編制更常是以期間不定之賽事計畫補助,並無常態性建立起運動科學機制的有效運作,對於選手及教練等運動相關人員職涯發展有限、運動相關產業發展有礙。爰此,建議教育部體育署應儘速評估仿效美、日、韓設立國家級的運動科學中心,系統性利用運動科學資源協助選手,以利全民良好的運動風氣及環境的推動。 提案人:陳秀寳 莊競程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有鑑於楠梓文中足球場於109年5月動土,預於110年底完工,係為南部足球運動之重要工程,後續之運用,也將影響南部、甚至全國足球之發展。足球之發展,有賴於政府協助建立從學生到企業階段之管道,讓球員能從國小、國中,甚至到企業隊踢球。以高雄為例,各級學校皆有知名足球隊,且目前已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兩隻企業球隊,教育部體育署應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加強規劃學生球員到企業球員之連結。此外,楠梓文中足球場竣工啟用之後,將採取委外經營模式;建請教育部體育署評估楠梓文中足球場作為足球訓練中心之可行性,除結合高雄國家體育場爭取國際賽事之練習場地外,亦能服務南部地區各球隊練習之用,提升使用效益,強化足球運動之推廣與發展。 提案人:張廖萬堅 劉世芳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六)高雄國家體育場為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爭取主辦國際綜合運動賽會及舉辦2009年世界運動會而籌建,現為臺灣最大的體育場館。俟世界運動會結束後,主場館應由當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管理,後又交由高雄市政府承接維管。有鑑於高雄國家體育館鄰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體育署應具整體空間規劃思維,擘劃國家級競技體育運動園區。爰此,建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將高雄國家體育館改隸體育署或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維護管理及國家級體育運動園區之評估報告,以提升我國競技運動環境。 提案人:張廖萬堅 劉世芳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七)110年發生7歲男童因柔道訓練不當而死亡之憾事,凸顯國內對兒童(未滿12歲之人)體育活動之輕忽,兒童之身心發展皆不若成年人完善,生理發展更尚未健全,亦受到不當訓練或對待而導致受傷,心智理解程度、表達能力亦不如成年人,如遭遇不當訓練,較不會反應不適之處,且教練多具有一定權威,更使兒童不敢表達。為確保兒童參與體育活動之安全性、健全國內兒童體育活動之進行及發展,爰請教育部體育署規劃運動教練增能研習納入兒童發展之專業知能課程,服務於國小以下之教練及體適能人員,其研習時數每年不得低於4小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規劃書面報告,以保障我國兒童之身心發展及參與體育活動之安全性。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八)113年即為第3屆之運動彩券發行,然第2屆之營運偶有狀況,譬如系統當機、臨時取消賽事投注等狀況,為使第3屆發行機構運作能更穩健,爰教育部體育署應於遴選發行機構時,納入全國性運動彩券工/商團體等意見,其為實際第一線與投注民眾接觸之代表,最瞭解運彩發行之狀況,將其納入遴選規劃參考應無爭議。此外,有關發行機構遴選經銷商之規定,亦應採用簡便方式報名,得酌收報名費相關手續應從速、從簡,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報名者之資本負擔,造成部分資本較不足之退役運動員難以投入運動彩券之行列,且針對績優退役運動員參與經銷商,亦得採即報即上、不限制戶籍等規劃,避免因退役時間非遴選時間、或戶籍所在地已飽和而導致無法參與運動彩券之行列。相關規劃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九)有鑑於原住民族與生俱有的運動潛能及天分,多位原住民族運動選手,均為我國體壇寫下輝煌的成績紀錄,對於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有卓越的貢獻。為積極培育原住民族運動人才,教育部體育署於110年推動「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聘任原住民族籍專任棒球教練,指導球員專業技能與經驗傳承,計畫推行深受好評。原住民運動專長項目除棒球以外,原鄉學校仍有足球、籃球、排球、田徑…等運動代表隊,因經費受限而無法聘任專業教練指導運動員。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參考「原住民族棒球輔導計畫」,於111年研擬補助原住民地區學校所有運動項目之代表隊優先聘請原住民籍專任教練,補助計畫應於111年完成公告,並於112年實施。 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 瑩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亞洲同志運動聯盟Asia Pride Games Alliance」於110年10月在台成立揭牌,秘書處落腳台北,賴副總統清德、AIT美國在台協會馬文化官明遠、紀國策顧問政皆出席同賀,是體育外交,平權外交之重大斬獲。2022年4月台灣更將主辦「亞洲同志運動會」,15項賽事不分性別、性向,只要支持平權者皆可報名,預計將有來自世界各國之選手及運動迷來台共襄盛舉。該盛會除運動賽事外,另有文化展覽、學術研討講座、時尚走秀、商圈觀光經濟效益等規劃,需跨部會資源整合,為台灣後疫情時代首次主辦國際賽事進行規劃。建請教育部體育署、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邀請外交部、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與其他相關單位,針對2022亞洲同志運動會之政策支援,研議提升補助並整合資源,擴大文化、觀光、外交之整體效益,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十一)教育部本次將動滋券之使用限縮於「看比賽」、「做運動」等受疫情影響較嚴重之運動產業,惟民眾參與及響應程度攸關振興方案成效。教育部除應妥善規劃促進民眾參與體育活動外,並應儘速完成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以精準掌握振興成效。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就相關執行情形與績效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十二)根據教育部體育署提供資料截至110年10月29日申請參與收受動滋券業者通過符合運動產業範疇者共計 2,436家,距離動滋券官網預計使用3,000家,仍待提升。另據體育署提供資料顯示,職業、業餘運動業總共才核定15家(其中13個職業運動業),依照現今職棒6隊、職籃12隊(T1聯盟6隊、p聯盟6隊)總共18隊的職業隊,仍待加強。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加速業者審核進度,並儘速與各職業球團協調使用動滋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十三)有鑑於圍棋已是2022杭州亞運競賽項目,許多熱愛圍棋的選手們非常振奮,能在亞運賽場上大顯身手,為推廣圍棋運動,許多學校開始增設圍棋專班,以利圍棋運動永續發展,然現行教育部體育署所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無圍棋專班運動教練的審定資格,致使學校端無法聘用專任運動教練,影響各校圍棋專班之發展。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2個月內對前述辦法進行修訂,並將研議及修訂結論以書面方式,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十四)此次東京奧運選手表現優異,奪牌數創歷史新高,針對奧運參賽選手,皆獲得教育部體育署頒發10萬元激勵獎金,然此次10萬元係體育署用專案形式辦理,為讓選手能爭取更好成績,未來奧運代表團成員的獎勵金應法制化,讓選手得以專心備戰,為國爭光。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儘速研議奧運代表團激勵獎金法制化於6個月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十五)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實施「運動禁藥防制」作業,目前針對我國代表隊運動員辦理運動禁藥教育課程並提供運動禁藥與行蹤登錄諮詢,然運動禁藥教育其包含之「誠實與公平競爭」正面精神應從基層運動員教育開始建立,而非僅聚焦於國家級運動員,且國內近年因使用運動禁藥而遭世界反禁藥組織(WADA)懲處之運動員日益增長,顯見我國運動禁藥相關教育亟需加強。鑑於我國現行「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雖已明定針對使用運動禁藥者追回獎(補)助獎金之相關罰則,然為嚇阻教練或運動員使用運動禁藥之動機,請將世界反禁藥組織針對運動員、教練、醫事人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老師出版之運動禁藥相關教材列為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之參考教材,加強國內各級運動員對於運動禁藥之相關知識。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十六)為期使我國選手在東京奧運的優異成績表現能延續至下一屆巴黎奧運,於此,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已奪牌之亞奧運團體,提出中長程振興計畫,編列專案經費補助及輔導。爰依據「預算法」第52條規定提此決議,期能透過強化我國體育競技實力,持續讓世界看見台灣。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林俊憲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七)鑑於足球為世界最風行之運動,為接軌國際並提升我國足球發展之競爭力,教育部體育署於2018年提出「足球六年計畫」。惟相關計畫因體育署未能妥善執行,造成政策目標無法達成的問題,同時亦因過度追求KPI數字,虛擲資源,導致基層亂象,其中尤以學校足球之發展為甚。查本計畫之執行過程中,除各組各自為政問題外,尤以基層足球發展部分,教育部體育署拒絕與單項協會合作,致使資源錯置,無法接軌國際作為等狀況。相關問題除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10年預算評估報告中具體提出糾正意見,近年於國小、中學足球聯賽中,更是屢屢出現50:0、33:0,球員未著球衣、教練不具證照、籃球隊、田徑隊報名只為申請補助等荒謬情事發生。上述狀況,更令台灣球迷屢屢以2002年之「足球元年」政策作為負面之聯想類比。為釐清相關計畫執行成效與落實檢討,修正計畫執行方向,爰請教育部除提供2002年政府執行「足球元年」政策之具體說明外,並偕同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針對「足球六年計劃」之執行與檢討,以及提出具體辦理座談會與提出全面性檢討報告之作業時程表,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八)鑑於棒球為我國最具象徵性運動,且蔡總統英文於2016年所提出之「棒球三支箭」政策中除職棒第6隊、健全二軍制度外,球場設施之強化亦為重要指標。而教育部體育署為提升全台運動設施品質,於2015及2016年即曾委託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團隊進行全國棒球場的總體檢計畫,提供國內職棒與各級賽事辦理與設施修整參考,成效卓著。惟考量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與中央之球場興整建計畫仍持續進行,目前各地棒球場地狀況較5年前亦多有變化,爰請教育部偕同棒球協會、職棒聯盟與球員工會等單位,針對「全國棒球場地總體檢2.0」之執行進行研議,並提出具體委辦規劃與作業時程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九)查109年度補助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經費決算僅6,600萬元,惟111年度預算卻編列1億2,550萬元,相差近一半數額,考量109年度COVID-19疫情影響的狀況可能延續至111年,教育部體育署應做相關評估並核實編列預算。又推展競技運動計畫工作重點之一為「輔導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健全組織運作」,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表示:多數特定體育團體之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備查,109年度亞奧運單項協會截至110年7月底仍有半數以上未依法備查(見下表),顯見訪評工作對於強化協會依法治理的成效不彰,影響協會良善治理的效果有限,體育署應強化對協會輔導及督促改善,或提出其他政策工具以強化協會治理。此外,111年適逢各單項協會改選理監事之年度,查體育署所修訂選舉實施原則等相關規範,皆為授權理監事會訂定諸多選舉規範且僅要求送體育署備查,恐容易造成現任協會理監事成員制定一個有利現任、不利競爭者的選舉規則,且體育署並不主動審定規則制定恰當與否的問題。綜上,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報告。 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107至109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報備一覽表 單位:家 年度 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 總家數 期限內 逾期 未報備 107 43 3 40 0 108 44 4 40 0 109 44 20 6 18 說明:1.表內資料為截至110年7月底之統計資料。 2. 108年度新增冰石壺協會。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2020夏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結束後,關於選手賽前、賽後的準備、家庭支持、個人支援及獎勵等政策引起社會廣泛討論。查110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學校特殊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培育學校身心障礙運動績優生」、「加強特殊體育活動之推展」、「強化特殊體育之課程與教學」、「辦理全民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倡議及推展身心障礙者i運動暨選手生涯輔導教育計畫」、「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全民運動」中「績優身心障礙選手及其他國際賽會獎勵」、「推展國際體育」中「輔導殘障體總、聽體協、智體協、中華奧會等辦理相關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業務」等,皆為健全身心障礙者運動環境、鼓勵並培育身心障礙運動員之計畫。惟2020帕運繼2012年18名選手、2016年13名選手之後,僅剩10名選手代表國家隊出賽。顯示我國對於鼓勵、培育、營造友善身心障礙者運動環境等面向執行成效不彰,以致流失身心障礙者運動人口。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營造友善環境、鼓勵並培育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整體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一)我國為推行政府數位治理,自87年開始推行5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自106年起陸續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1.0及2.0,共進行了7個階段的政府數位轉型。惟教育部體育署業務組各自委辦諸項業務予各合作機構,以致衍生各項業務網站,部分網站性質相近卻不做整合,如影音平台就有學校組之MOE Sports、全民組的i運動,近期又增生運動產業組的動滋Sports。甚至部分網站並無連結於體育署官網,如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亦有網站無顯著功能卻仍持續編列預算維運,如體育資訊雲端先導系統。我國現行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2.0係強化新興科技之應用,如區塊鍊、人工智慧、大數據、雲端運算等新興工具。惟體育署仍面臨資訊系統重複建置、使用介面不夠友善等第3階段電子化政府(97至100年)所欲改善之目標。有鑑於體育署數位資訊化程度落後國家政策10年,為敦促體育署強化資通訊系統運作以跟上時代腳步,打造數位友善環境,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二)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補助單項協會歷年經費預算逐年提高,惟細究經費執行則發現,109年度公務預算補助非亞奧運單項協會的決算僅383萬9千元,111年度卻編列3,178萬元,成長近10倍,雖部分原因可能來自於受到COVID-19疫情而影響預算執行,但111年度預算又較110年度預算2,400萬元成長30%。教育部體育署應詳加說明預算增加係基於哪些具體因素。又,為督導特定體育團體以提升運作效能,體育署每1年度皆會執行協會訪評,惟非亞奧運單項協會歷年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期限內備查者仍居高不下,顯見體育署仍有強化督導空間。此外,111年適逢各單項協會改選理監事之年度,查體育署所修訂選舉實施原則等相關規範,皆為授權理監事會訂定諸多選舉規範且僅要求送體育署備查,恐容易造成現任協會理監事成員制定一個有利現任、不利競爭者的選舉規則,且體育署並不主動審定規則制定恰當與否的問題。綜上,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三)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教育部體育署111年度賡續編列「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第3期計畫第3年經費3億元,按體育署辦理第1期計畫因先期規劃欠周等違失經監察院糾正,第2期計畫因進度落後而數度展延期程,復以第3期修正期程及總經費計畫草案仍於作業中,鑑於第2期展延期限部分工程與第3期工程項目密切相關,而第3期計畫重點項目之國防部士校營區遷建作業又涉及環評、都市計畫變更與跨部會土地撥用作業,為求如期如質完成,應加強管控作業進度並督導執行單位以建構優質培訓環境,俾利提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進度說明及工程控管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四)在范委員雲2020年的提案督導下,教育部體育署已調整原本之「女性運動員專區」,除修正各類顯示及連結錯誤外,也增加多項分類,此應予肯定。然目前「女性運動員專區」多項分類內,內容仍相當不足,成年女性運動共生權益、銀髮族女性運動與健康共存、身心障礙女性運動共享、女性友善全民運動環境、強化女性參與體育活動及培養領導力、鼓勵媒體性別均衡之運動報導等分類皆只有一項內容。理應資料最豐沛之「女性運動員文史資料」分類,也缺少許多台灣女性運動相關之重要史料,例如近年歐洲上映之足球主題電影「台北的奇蹟」,便展示了許多台灣1970至1980年代女足發展與世界互動的相關研究與珍貴史料,此作為我國女性參與國際運動的代表性資料,卻只留存於海外或民間、未能在「女性運動員文史資料」中找到完整資訊,委實相當可惜。爰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女性運動員專區」之充實完善,尤其是女性運動員相關主題之史料收集與系統性整理呈現,研議補助、委辦、研究等合作模式,偕同各類體育團體、協會及專家學者,提出完整規劃及預定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周春米 吳思瑤 (二十五)2012年時任SBL的24歲球員藍晉傑,在台啤重量訓練室裡心肌梗塞送醫後不治。由於藍晉傑未被加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也因此對保險理賠金產生影響。自此事件後,球隊和球員間之聘僱關係以及球員加保勞健保之權益,遂為大眾關注。爰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全台各職業及企業聯賽球隊,調查其對球員加保勞工保險之情形,並公告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如有異動,應重新通報,並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公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周春米 吳思瑤 (二十六)2020夏季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結束後,關於選手賽前、賽後的準備、家庭支持、個人支援及獎勵等政策引起社會廣泛討論。查下列分支計畫:「運動績優生」、「加強特殊體育活動之推展」、「強化特殊體育之課程與教學」、「辦理全民體育教育推展」中「倡議及推展身心障礙者i運動暨選手生涯輔導教育計劃」、「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全民運動」中「績優身心障礙選手及其他國際賽會獎勵」、「推展國際體育」中「輔導殘障體總、聽體協、智體協、中華奧會等辦理相關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業務」等,皆為健全身心障礙者運動環境、鼓勵並培育身心障礙運動員之計畫。惟2020帕運繼2012年18名選手、2016年13名選手之後,僅剩10名選手代表國家隊出賽。顯示我國對於鼓勵、培育、營造友善身心障礙者運動環境等面向執行成效不彰,以致流失身心障礙者運動人口。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營造友善環境、鼓勵並培育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整體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七)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計畫為協助體育班發展、辦理體育班評鑑及訪視等,然教育現場多有反應體育班數量分布不均,國小體育班與國中體育班不僅運動項目種類無法街接,學生需跨區上課更不利體育人才培育,教育部有何政策調整與因應?111年度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費預算編列17億1,214萬1千元,然國中、高中職或大專校院等各級學校之運動場館整建或修繕需求不一,教育部體育署如何訂定審查標準?促進優質學生棒球運動計已執行多年,至今具體成果為何?體育新南向政策之具體内容為何?預計補助有多少所學校進行雙向或參訪交流?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賴品妤 (二十八)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預算編列係用於使學生熟悉水域運動、探索體育及山野教育,以提高體育教學效果。近日虎豹潭溪水暴漲,發生落水意外釀6人死亡,據悉該團體民眾為組團出行的學員,成員多為父母帶著小孩參加自然體驗課程。惟經查,辦理此種體驗課程之團體,因無特定科目及授課地點,難以透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登記立案,亦非屬旅遊業,故無法就其課程安全性及專業性進行規範。近年來,台灣家長強調孩子適性發展,注重陪同孩子參加自然體驗課程、營隊等校外教育活動,使孩子得以親近並享受山林、水域。然而,家長與學生在選擇體驗課程時,因管理機制不明及風險管理概念知識門檻高,難以判斷課程安全性及專業性。 檢視現行法規,為保護學生寒暑假期間參加校外營隊活動之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指定教育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此,教育部為指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亦已制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惟內容係針對「校外營隊活動」,賦予學校應提醒家長及學生注意契約締結及營隊活動內容之義務,對於近年來興起的新型態水域、山林探索課程活動,尚有許多應注意事項未納入輔導範圍,例如:安全防護器材的專業性、領隊是否具有相關證照、辦理體驗課程之團體是否為登記立案之公司行號或機構、是否有安排行前課程、體驗課程的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等。爰要求行政院及教育部應針對新型態水域、山林探索課程活動,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將應注事項納入學校輔導學生的範圈;同時亦應研議開設新型態水域、山林探索課程之應注意要點。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二十九)中小學體育班訓練過度問題恐造成學生永久運動傷害,遭外界詬病已久,對此教育部體育署110年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將國中小體育班學生每日訓練時數改為至多以3小時為限,避免過度訓練影響生涯發展。為落實法規,教育部體育署須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所屬學校體育班評鑑訪視,並舉辦中央與地方體育班輔導訪視委員共識營,凝聚督導體育班之共識。惟經查,法規修正施行後,仍有部分地方國中小之體育班訓練時數難以縮減至3小時以下,評鑑訪視難以觀察到地方體育班之實際訓練情形。為確保法規落實,縮減國中小體育班訓練時數至3小時以下,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辦理全民體育教育」預算編列係用於培養國民規律運動習慣,提升全民體育教育素養及知能。近年民眾登山、溯溪、攀岩風氣盛行,加之行政院推動山林政策,越來越多民眾開始親近山林。惟109年底竟有15歲少年穿運動服、帶5包泡麵,就出發獨自攀登至少需5天重裝行程的「能高安東軍縱走」;此外,民眾自行組團登山,團員間互不認識、也不清楚彼此登山能力者,時有所聞。自數據觀之,110年1至8月經許可進入高山型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域人數,與109年同期大幅成長37.27%;相對地,發生在高山型國家公園之山域意外事故計有113件(死亡9人、受傷107人),較109年同期增加41件,大幅成長56.94%,究其事故原因,創傷占總數22%,迷路占總數20%與墜谷佔總數18%,推測應與山友經驗不足及缺乏準備有關。有鑑於此,教育部體育署既執掌全民體育教育之職責,應針對不同民眾,進一步規劃系統性的山林教育方針,例如:針對不同「登山履歷」者,規劃相應的課程;劃分山域難度,並針對特定難度以上的山域,促使初次登山者應參加行前教育。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全民登山教育」規劃內容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三十一)教育部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辦理各項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業務,然近年全球受疫情影響,國際賽事多取消或延遲辦理,高中體總與大專體總擔任國際單一窗口,請教育部體育署加強輔導兩總會預為規劃疫情後辦理國際與兩岸體育交流業務以提升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與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協助辦理之工作內容與成果,促進國際與兩岸體育運動交流成效,相關計畫請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萬美玲 林宜瑾 (三十二)根據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預算說明,增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運動場館耐震能力評估、補強、興建等經費5,000萬元,然預算說明過於簡略,無法看出如何執行之具體內容,請教育部體育署配合行政院政策,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運動場館建築物耐震補強事宜,以保障民眾運動安全。爰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過去耐震補強之進度及111年計畫的工程項目,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十三)近3年教育部體育署編列用於各級選手培訓及賽事的整體經費中,女性獲得之經費少於男性。惟長久以來,各相關經費編列均缺乏受益人數/人次之性別統計,使社會整體及關心體育發展者甚或體育署本身,均難以深入了解並分析問題,進而修正相關政策措施。請教育部體育署整體盤點經費運用須新增性別統計之項目並加以新增(例如體育署補助各體育領域選手培訓、各全國性體育團體、各赛事活動經费使用等),自111年起於官網之「性別統計」專區一一增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三十四)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行政及督導」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835萬9千元,係為辦理規劃體育運動政策,辦理資通訊基礎設施維護,維運各資通訊系統運作,辦理資安檢測及維護等。然第2屆運動彩券發行將屆滿10年,且於111年擇定新的發行機構與金流銀行;而107年教育部體育署就曾委託相關學術單位進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研議,該標案支出近千萬元。109年9月起,教育部體育署亦舉辦3場「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公聽會,但至今卻仍未見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相關修正草案相關進度。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提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修正草案進度期程與延宕檢討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三十五)范委員雲持續督導1年後,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已督導各大賽事及全國性體育團體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促使其公告相關資訊。此延滯3年之性別平等漏洞,終於初步補上。然體育署提交之書面報告中,未能提供各全國性體育團體實際執行之情形,且目前相關申訴資訊也未有統一彙整之頁面,不利民眾查詢與了解體育署現行推動之成果。范委員雲辦公室也收到民眾反映,擔心相關體育團體及賽事僅將其視為一次性交辦作業,後續便不更新相關資訊,或讓申訴管道淪為形式、申訴及通報機制未能確實發揮作用,致使體育署之努力未能達成預期之成效。為確保體育領域性騷擾防治之落實,請教育部體育署彙整體育署輔導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接受體育署補助單位各項活動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資訊,自111年起公告於體育署官網且每年更新;另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自111年起公告每年全國各運動領域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統計,包含學校、各單項協會及各類賽事活動等領域,相關統計方式建請參照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統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三十六)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全民運動」計畫較110年度減列輔導地方政府辦理運動i臺灣計畫費用,減列原因?過去執行績效?疫情衝擊全民運動推展,因應作法?疫情衝擊全民運動推展,因應作法?由於全民運動之推動涉及國人運動權,請教育部體育署重視並加強全民運動推展,以免影響全民運動推動效益。 提案人:林奕華 鄭正鈐 連署人:王婉諭 林宜瑾 (三十七)運動員生涯發展一向為從事競技運動領域人員之嚴肅課題,國際目前亦將運動員任何時期之「雙重職涯」(dual career)視為重要挑戰之一。然綜觀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相繼推出之「競技運動白皮書」、「歐盟運動員雙生涯指南」皆以「協助受過高等教育之運動員投入政府單位、高階勞動市場、學術機構」為目標。反觀我國,教育部體育署雖以「完善運動選手職涯發展與輔導」,然自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至第4會期之業務報告中顯示,依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累計輔導成果僅維持18人任職專任運動教練、6人任職大專教師或專技人員、3人服務於相關體育團體,而依據「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累計輔導成果亦僅74人增加至75人,顯見推動成效不彰。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修正現行推動辦法並針對「優秀運動選手就業扶植輔導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三十八)「國民體育法」第1條揭示立法理由係「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保障對象為全體國民。但教育部體育署預算編列長期重競技而輕全民,比較2021及2022年預算編列,競技運動預算皆在全民運動預算之3倍以上,不僅無法保障全民體育參與,更將導致運動產業發展受阻。全民運動風氣不興,無法保障全體國民身心健康,且運動消費習慣難以培養,運動事業欠缺商機,長期下來將導致運動員養成僅能大幅依靠政府補助,運動產業難以自立。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提高對全民運動資源之挹注,以均衡競技與全民運動發展,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三十九)針對我國女性規律運動人口長期低於男性,除有社會刻板印象不利女性運動習慣培養,亦有政策推廣及資源挹注失衡等因素,亟待教育部體育署導正。如國營事業投資體育隊伍女子隊僅5隊、女性選手僅55人,以及體育署補助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國內各級賽事,單一性別賽事中,2018至2020年男性賽事受補助金額皆高於女性賽事。爰為全面提升對女性運動參與、消弭女性面對之不利因素,請體育署通盤檢討現行獎補助民間舉辦體育賽事及運動休閒體驗之辦法,研議以保留名額、提升補助比例等優惠性差別待遇,實踐積極平等;另應於運動產業博覽會規劃女性運動專區,專區內容須包含女性或性別平等運動賽事介紹、媒合國、民企業或個人捐助女性體育團體或選手,以強化女性運動能見度。現行社會風氣及政府資源不足,導致女性除參與體育運動不易,女性生理期、第二性徵發育、生產前後之適應及狀態恢復,也導致其參與體育運動之規律性、強度和選擇體育作為職業生涯之成本較高,建議體育署於行政院「運動X科技SRB(產業策略會議)」中,將後續行動方案納入女性運動科研相關規劃,以平衡政策推廣及資源挹注失衡等因素。為持續增進女性運動權益達成性別平等目標,請教育部體育署就本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范 雲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四十)本次2020東京奧運我國選手表現優異,奪金數量超越過往,但整備出發過程中之選手機位、住宿等事宜安排未妥引起外界批評,零星事件亦突顯教育部體育署與各單項協會之溝通未盡順暢,均恐影響選手競賽表現或權益受損,教育部體育署應加強與各單項協會溝通,並於3個月內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王婉諭 連署人:鄭正鈐 林宜瑾 (四十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3月統計,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共119.8萬人,而據衛生福利部107年編印之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僅28.94%身心障礙者在調查前1個月為「運動、健身活動」而外出(外出原因為複選題,已排除植物人)。「從事體能活動」佔身心障礙者「最想從事的休閒運動(單選題)」排名第2,顯見身心障礙者有從事運動之意願,但外出運動遭遇困難。近年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組推展身心障礙運動統計參與人次雖已逐年增長,但仍不及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二成。而體育署補助設置之全臺國民運動中心29處,仍有11處未有無障礙運動器材設備或輔具,體適能區有無障礙健身器材者僅3處,其餘皆為游泳池入水升降座椅或坡道。其中,設有觀賽區之5處,皆無輪椅座位。而對中央及地方轄下之籃球場及棒球場之交通路線是否有低地板公車,體育署無資料者過半。體育運動對身心障礙者身體機能促進和生活滿意度更能正向促進,建請體育署針對辦理身心障礙體育運動業務進行全面檢討:1.針對國民運動中心及中央地方政府下轄體育場所進行全面體檢,檢討無障礙設施及服務之提供狀況。檢討範圍應包含無障礙廁所數量、位置(各樓層皆有、鄰近出入口或電梯旁)、公共運輸之無障礙交通接駁(公車路線應有足夠低地板公車、從捷運站到場館之無障礙移動路線)、體適能區之無障礙健身器材與設備、游泳池之無障礙升降座椅或坡道、觀眾席之無障礙座位等;2.提升對身心障礙賽事、運動體驗之補助。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四十二)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維運及管理」計畫之重點任務為補助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基本維運、提供後勤及運動科學資源。然根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提供之資料,截至110年10月26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科學人員共67位,實際只有20名編制內人員,多達七成都是非編制內人員,且運動心理師編制僅6位,要負責20多個項目共上百位運動員,如何有效照顧每位選手身心狀態,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王婉諭 鄭正鈐 連署人:林宜瑾 第4項 青年發展署5億3,696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為協助國中畢業之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順利進入職場就業,或回到學校繼續就學,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自106年起推動「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並於109年更名為「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以委託各市縣政府辦理,並規劃與民間團體合作之方式。辦理包括建立青少年輔導及關懷機制、提升協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量能、建立個案輔導及管理系統、強化就業轉銜及社政資源導入等業務。惟檢視該計畫辦理成效,110年度共有3縣市未申請行政協助,而有參與計畫之19縣市,執行計畫不一,由106至109年度實際扶助人數共1,661人,具輔導成效僅1,243人,占實際扶助人數比率不到八成(74.8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應針對建立計畫執行成效評估機制,針對未具輔導成效個案,建立長期追蹤及轉介輔導機制,以強化輔導成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鄭正鈐 (二)111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發展工作」項下「青年生涯輔導」項下「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預算編列2億4,408萬6千元,係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辦理未就業青少年生涯探索相關措施,協助青少年轉銜就學、就業及追蹤關懷。列管對象係來自每年9月調查國中應屆畢業未升學未就業之青少年,查106至109學年度輔導成果(含未申請行政協助縣市),實際扶助人數合計1,661人,高於列管人數1,535人,具輔導成效1,243人。惟歷年未具輔導成效之個案累積為數不少未能順利銜接升學或就業之青少年,計畫長期定位不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應針對未具輔導成效個案建立長期追蹤或轉介輔導的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透過「青年公共參與」預算,每年辦理青年政策參與計畫,以其中之「青年好政系列-Let's Talk」,近年來屢傳出其審議業師輔導團資格不透明、甚至可能帶有反民主之色彩;審議民主培訓過程流於形式、難以實際協助到受培訓之青年;每年獲邀提案之「長期經營討論主題之社會創新組織(企業)」皆為特定具保守反民主立場之組織(企業),有偏袒圖利、不利民主深化之疑慮。經查,此項預算過往之成果展現,確實缺乏較具體成效指標,特别是其主軸青年參與政策能力及民主參與度,可能因此引發民眾之疑慮。故為釐清實際情况,也為減少民間之疑慮,爰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針對上述狀況,擬定具體之成效指標,並每年將此指標、檢視成果與業師輔導團名單公告於官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四)111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發展工作」項下「青年公共參與」中「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預算編列9,256萬4千元,推動青年公共參與,惟成效稍嫌不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會輔導相關業務,其中「大專校院學生成果展」評選參與學校長期多為科技大學,110年度大專校院組12所學校學生會參與,僅占全國一般大學17%,顯見參與成效低落,難以達成跨校成果觀摩與交流的目標。再則,當前國內各校的整體校園公共參與未見提升,根據教育部「109年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查」,學生代表曾於校務會議提案的學校比例,從28%降至17.5%;同時,自104學年度起,學生會會長投票率也呈現下降趨勢,仍有加強空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作為大專校院學生會輔導業務主管機關,應重檢當前輔導措施,積極協助各校推動校園公共參與之發展,爰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針對上開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范 雲 第5項 國家圖書館3億0,31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1年度國家圖書館「館務業務活動」項下「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計畫編列辦理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業務,包括國際標準書號(ISBN)編配、出版品預行編目(CIP)編製、國際標準錄影資料代碼(ISRC)之編配管理等。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IP)申請介面、書目資料修改機制及新書推廣容有提升空間,宜研謀改善。請國家圖書館積極瞭解出版單位之需求,逐年改善系統服務效能,並加強新書推廣傳播,以協助國內出版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李德維 (二)111年度國家圖書館「館務業務活動」項下「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中「圖書資訊採訪」之「雜項設備費」預算編列1,331萬2千元。經查,該筆預算為徵集各類型圖書資訊及文獻資料數位化所需費,然該筆預算自108至111年度預算數額皆為1,331萬2千元,本項經費每年所佔額度相同,應鼓勵藏書家及學術研究者之捐贈珍貴蒐藏資料,積極設法爭取以充實館藏。請國家圖書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館藏充實情形。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5,82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身為國立臺中圖書館),為因應資訊時代變遷與圖書館功能之轉型,於95年奉行政院核定辦理新館遷建工程計畫,以建構數位圖書館為目標,規劃成為全國公共圖書館之數位資源雲端中心,兼具實體與虛擬服務之數位公共圖書館。經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該館購置數位館藏類別包括一般資料庫、電子書資料庫、電子期刊、數位影音資源、正體中文電子書、數位學習教材及不限儲存形式之全文資料、電子書、影音資料及線上資源等。隨著資訊科技之發展,圖書館服務模式從實體借書服務延伸至數位資訊服務,公共圖書館更成為民眾每日上網檢索資訊之重要場域,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為全國公共圖書館之數位資源雲端中心,近年數位資料使用人次增加,復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9年實體入館人數驟降,數位圖書需求提高,允宜針對數位使用者滿意度調查評分較低選項,精進相關服務,以滿足數位讀者之需求,爰請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內容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李德維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2億2,203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下稱教育廣播電臺)為我國唯一之教育專業電臺,掌理全國教育廣播事宜,據教育廣播電臺表示,其全國各地經營調頻、調幅網全天候節目計有9套,每日製播產出量216小時,然編制內節目製作人力包括編導、播音員、主播與記者僅約32人,除新聞、中央與地方教育政策性節目、公共服務節目盡可能由編制內人員自製,其餘教育專業類、趨勢類、科普類、生活資訊、音樂類或藝文類等則委由外聘主持人製播(外製節目),並由總臺及各分臺各自編列預算經費支應。111年度預計人力較108至110年度增加,惟外製節目經費亦增加,宜妥善運用及管控人力資源。爰要求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體節目規劃與人力配置」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黃國書 (二)111年度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臺務業務活動」預算編列5,883萬4千元。經查,該筆預算為傳播教育政策、政令,實施空中教學,推行社會教育,並協助辦理學校廣播教學等所須經費,然教育廣播電臺總臺及全國各分臺之水電費自107年直至111年皆未改變,總臺及所轄臺站水電費為351萬元;彰化分臺水電費為185萬1千元;高雄分臺水電費為194萬5千元;花蓮分臺水電費為100萬9千元,實不合理,顯見教育廣播電臺於編列該筆預算上便宜行事,實須檢討。綜上所述,爰要求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112年度本零基預算精神妥善規劃檢討編列。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三)經查,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6至109年度委外製播節目情形,外製經費自106年度1,243萬5千元,至109年度增加至1,596萬9千元。委外製播節目數及播放時數,自106年度之68個節目7,029小時,增加至109年度73個節目6,958小時。顯見近年外製節目數及經費呈逐年增長趨勢。檢視該電臺製播節目人力情形,111年度預計人力54人,較110年度49人,增加5人。惟111年度編列委外製播節目預算案數1,513萬3千元,仍較110年度增加15萬1千元。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應妥善運用及控管人力,提高自製節目比例。爰要求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體節目規劃與人力配置」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范 雲 吳思瑤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4,48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1年度國家教育研究院第2目「院務業務活動」預算編列2億4,32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國家教育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高虹安 范 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周春米 吳思瑤 林宜瑾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資訊設備編列近年度汰換電腦數已超過預算員額,其中111年度預算汰換數較高,顯不合理,為免預算經費編列合理避免浪費,確保資訊設備資源配置合理,爰要求國家教育研究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會提出有關資訊設備費用編列情形及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張廖萬堅 (三)國家教育研究院隸屬教育部,職司各項教育研究工作,以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然該院超過三成編制內研究人員兼任其他政府機關(構)及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且接受教育部等外部機關補助經費領取費用,身為教育部智庫,以免失去功能並浪費公帑,研究計畫不得另委託其它單位,並妥善運用及管控人力資源,並視實際需求及計畫量管控進用臨時人力。爰請國家教育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張廖萬堅 (四)國家教育研究院主管教科書審查業務,面對坊間諸多針對教科書性平教育不實謠言時,少以正確資訊即時公開正面澄清,且回應內容常帶有「各該版本內容以調整修訂,並更新出版」、「並非錯誤,惟內容可斟酌修訂」等模糊用語,在遏止謠言傳遞上仍有許多進步空間。不實謠言是影響學生學習、干擾教師教學、導致家長焦慮的重大議題,范委員雲110年針對此問題,已提案凍結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之預算,然教育部國教院回覆之書面報告,卻未包含具體改善措施。為落實我國性平教育及人權教育,教科書相關內容務須即時澄清,爰請國家教育研究院建立即時公開回應不實謠言之管道與機制,並彙整過去3年相關不實資訊之澄清說明公開於網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五)國家教育研究院主管課程綱要研修、教科書審查及教材研發,面對坊間各類針對課程綱要、教科書、其研發教材之誤解或不實謠言時,卻少以正確資訊即時公開正面澄清,在遏止謠言傳遞上仍有許多進步空間。不實謠言是影響學生學習、干擾教師教學、導致家長焦慮的重大議題,從近10年來性平教育及人權教育在課程綱要、教科書、教材上遇到的不當抹黑,到近來教科書沒有岳飛、國中生不知道孫中山,到各種對社會領綱之誤解及曲解,台灣確實需要公開澄清正確資訊的即時機制。為減少不實謠言造成之誤導及傷害,國家教育研究院針對課程綱要、教科書及所研發之教材,建立即時公開回應不實謠言之管道與機制,並彙整過去3年相關不實資訊之澄清說明公開於網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伍、111年度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預算案,均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照案通過。 二、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 三、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 四、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 五、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1項: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主要營運項目係為辦理社會科學教育展覽及劇場演出等相關活動,各場館除常設展之外,亦辦理特展。檢視107至109年度特展辦理情形,辦理次數自106年度之41次增加至109年度之43次,惟參觀人數自106年度255萬0,178人,下降至109年度128萬2,621人。各場館應妥善利用展館設施及館藏特色,強化展覽之策劃,爰請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各館就「如何強化展覽策劃,提升參觀人次」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高虹安 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照案通過。 七、學產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1項: 學產基金之用途主要係供急難慰問金、學生助學金等項目之獎助教育支出。110年5月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不僅對我國就業市場衝擊甚鉅,也影響領取時薪之打工學生族,造成經濟衝擊。據勞動部統計,110年4月15至24歲民眾失業率11.34%,疫情爆發後,110年5至7月自12.15%攀升至13.38%,係為106年同期間以來最高。而學產基金辦理學生獎補助項目包括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急難慰問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獎勵學生工讀服務等5項目,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獲獎補助人次僅7萬9,359人次,僅為該年度預計獎補助17萬9,286人次之44.26%,應落實基金所列「主動關懷弱勢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之施政重點,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王婉諭 高虹安 八、運動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8億3,410萬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3,410萬元。 2.基金用途:68億8,892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30億5,482萬5千元,減列2億元,改列為28億5,482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6項: 1.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68億8,892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2.查108及109年度之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畫執行率分別為0%及2.4%,又黃金計畫之性質係針對現行頂尖選手量身打造支援團隊及參賽培訓計畫,並非針對未來發展極為不確定性之運動員做潛力挖掘及栽培,相關業務仍回歸學校、基層訓練站及各單項協會辦理。考量歷年執行率、計畫性質、執行效益,2028黃金計畫預算應留予2024年黃金計畫或將經費挹注於基層扎根、運科輔助、強化特定體育團體功能等工作項目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2028黃金計畫效益評估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3.據單項協會表示,其所擬具之教練資格辦法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查後否決,惟查「國民體育法」第31條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皆未授予任何人民團體可以審查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資格辦法,且僅要求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又「國民體育法」第31條立法理由明確指出「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體育署卻連年委託中華體總辦理相關審查。又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109年度編列1,046萬元予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辦理非亞奧運項目協會之裁判教練審查,僅執行57%,110年度截至7月底亦僅執行30%,顯見有關預算編列亦未覈實。另,110年適逢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舉行,我國選手數繼2012年18名、2016年13名後,於2020年僅剩10名,顯示我國對於鼓勵、培育、營造友善身心障礙者運動環境等面向執行成效不彰,以致流失身心障礙者運動人口。綜上,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提出書面改善及精進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4.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重點為輔導我國縣市政府或體育團體辦理國際賽會以提升國際曝光度及我國競技水準,吸引國民關注體育活動,提升觀賽人口及國民運動參與率。惟110年因疫情因素,原定預計辦理6場奧亞運競賽種類正式錦標賽、資格賽或積分賽,包括奧運棒球6搶1資格賽、台北羽球公開賽、2022女子亞洲盃足球錦標賽資格賽等,全數賽事皆被迫或我國主動取消主辦。另其他國際賽事共計41場,截至110年9月僅如期舉辦2場,疫情取消24場。110下半年我國疫情趨緩,教育部體育署應強化支援各縣市政府及單項協會,共同謀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要求與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對於賽事舉辦標準之間的平衡,以順利推動國際賽事在台舉辦。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5.110年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變更為運動產業及企劃組,惟查體育署內部相關人事及編組並未變動,亦即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僅是綜合規劃組變更組名而已,體育署並未針對國內體育運動發展趨勢,調整整體業務發展規劃,衡酌各業務人力需求去做通盤調整。查本計畫自110年度開始規劃建置運動衛星帳以描繪我國整體運動產業樣貌,並編列500萬元預算,惟110年10月止仍尚未完成發包作業,以致計畫尚未展開,應儘速辦理作業並說明執行進度。另111年度起預計辦理多項新興計畫如「推動主題式典範案例形塑運動產業科技化標竿」、「鼓勵創新營運模式,帶動運動產業升級」以及「辦理運動產業關鍵人才培育課程,培育產業人才專業職能」等,相關具體運作形式缺乏詳盡說明,不利預算監督審議。又第2屆運動彩券將於2023年屆滿,即將辦理第3屆運彩發行機構甄選,運動彩券盈餘為運發基金主要收益,是為推動體育運動環境、培育人才最重要之財源,發行機構遴選工作勢必相當重要,體育署應提出辦理相關發行機構查核工作之詳盡說明。有關獎助地方政府及職業或業餘運動發展計畫歷年執行成效不彰,111年度卻又提出多項補助地方政府之計畫,恐需詳加說明該等計畫之必要性及可執行性。又刪除補助發展職業及業餘運動計畫,於近年職業運動發展趨勢相違背,恐打擊國內定級聯賽相關從業人員氣勢。綜上,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各項問題,提出書面說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6.據亞奧運單項協會表示,其所擬具之教練資格辦法遭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審查後否決,惟查「國民體育法」第31條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皆未授予任何人民團體可以審查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資格辦法,且僅要求報體育署備查。又「國民體育法」第31條立法理由明確指出「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體育署卻連年委託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辦理相關審查,且執行率低落,未能覈實編列預算。另,2020東京奧運委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組團參賽,期間包括機艙、住宿、團隊支援等攸關選手權益及照顧事宜,引起社會廣大輿論,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係為獨佔代表團出賽事宜,體育署編列上億元預算,應加強督導代表團運作思維必須以選手為主。此外,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109年度執行率僅52.19%,110年度截至8月底僅執行28.87%,計畫執行仍待加強,並研議疫情中強化選手培育之因應對策。綜上,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精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7.查109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決算數47.3億元遠低於預算數61.7億元,其中僅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預算執行達100%,且究其原因乃發行動滋券17.75億元所致,扣除動滋券發行,基金執行數恐僅30億元,執行率不到五成。又歷年決算數皆未超過50億元,教育部體育署連續3年編列逾60億元顯為浮編預算。此外,運動發展基金來源編列38.3億元,用途編列68.9億元相差30億元,倘實際收入支出如此,運動發展基金恐於114年度達到入不敷出,屆時將影響體育運動推展甚鉅。體育署應穩健規劃財務利用,以利長遠發展國家體育運動政策。綜上,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運動發展基金合理編列及運用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8.隨國際競技運動界逐漸邁向運動科學領域之發展,不僅國內運動相關大專校院相繼成立運動科學相關系所,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亦設置運動科學專業團隊,期許建立完善培訓機制;又,教育部體育署為推動特定體育團體朝制度化變革,持續落實「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綜上,競技運動邁向科學化變革應充分納入特定體育團體考核指標範疇。現行「國民體育法」定義之特定體育團體係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然我國現有之特定體育團體僅侷限於「單項運動組織」;反觀國際體育組織之最高組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皆與國際運動醫學總會(FIMS)、國際運動科學委員會(ICSSPE)、世界反禁藥組織(WADA)等學術性組織相互承認,並藉由其各項科學研究,進而提供全球運動員、教練作為其運動訓練之學理基礎。鑑於「國民體育法」並未排除單項運動外之運動領域,為展現教育部積極促進我國運動科學發展與特定體育團體變革之決心,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會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比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模式,評估將上述運動醫學、運動科學等學術型國際總會組織認可之我國會員團體納入特定體育團體或列為與中華奧林匹克委員同級之組織(另定於「國民體育法」),協助其他單項運動協會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相關單位訂定具醫學、科學基礎之培訓暨考核機制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9.近年國內民眾從事休閒運動人口穩定成長,相關運動產業亦隨之蓬勃發展,教育部體育署為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並促進全民運動發展,將「加強培育運動產業人才」列為111年度施政計畫重點之一。然回首教育部自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至第4會期之業務報告,主管機關目前協助我國運動員退役後依據「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累計輔導就業成果僅從74人增加至75人,顯見其推動成效不彰。鑑於目前教育部體育署並未鼓勵運動產業將運動相關高等教育學歷或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運動科學、教練科學(coaching science)等團體核發之教練證照視作優先門檻,反而造成民間代理各式國際商業機構核發之不具國際體育組織承認卻高額販售之證照市場,逐漸排擠我國運動員及運動領域高等教育人員從業機會,且上述各國際運動產業機構之教育顧問仍以學歷而非商業證照為其主要專業能力證明,顯見我國運動產業對於專業之認定與國際仍有差距,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地方政府,鼓勵公私運動相關事業單位以相關領域之大專校院學歷作為優先專業認定,同時參酌求職者之競技運動表現列為專業經歷,並研擬補助國內具國際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運動科學、教練科學等團體,比照各單項運動團體現行辦法發展具指標性之專業證照。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10.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委託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奧亞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及運動紀錄規則審查預算編列2,500萬元、非奧亞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計畫預算編列1,310萬6千元。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截至110年7月底輔導奧亞運單項協會預算執行率29.22%,輔導非奧亞運單項協會預算執行率30%,執行率過低卻未見詳細說明及檢討,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11.我國運動產業長期有政府無法全面掌握產業營運狀況,導致監管不足等問題,導致疫情期間,防疫政策無法兼顧產業生存需求,紓困審查運動事業申請之行政成本耗費甚鉅。監管不足亦導致對消費者保障難維以全面、促進產業發展政策擬定困難等問題。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劃」預算編列3億6,090萬3千元,另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4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運動事業編列運動事業紓困補貼1億4,800萬元,及動滋券振興預算10億元,應趁此機會積極整合申請紓困之事業名單與營運狀況,並掌握民眾運動消費偏好,作為未來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政策擬定之依據,將因動滋券而進行運動消費之1次客轉化為運動產業鐵粉。建請運發基金建立我國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1)事業端:依紓困申請資料,補強對運動事業營運狀況與型態之造冊統計,並分析產業具發展潛力之方向及具體所需之扶植作為;(2)消費端:依動滋券及其所帶動之運動消費行為,對地域、年齡層、性別、消費金額與消費標的等資料,進行去識別化之大數據統計分析,並加強對女性、身心障礙者等低度參與族群之資源協助。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12.我國女性規律運動人口長期低於男性,除有社會刻板印象不利於女性運動習慣培養,亦有政策推廣及資源挹注失衡等因素。如國營企業投資體育隊伍,男女子隊伍及選手數均有顯著差距。又如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國內各級賽事,單一性別賽事中,2018至2020年男性賽事受補助金額皆遠高於女性賽事。體育署公務預算十分不足。運動發展基金理應補強公務預算未足支應之處,如單一性別參與率持續偏低也無法達成「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之基金政策目標。為全面提升女性對運動之參與,消弭女性面對之不利因素,爰要求運動發展基金針對加強投資女性運動推廣、發展女性運動科研、平衡運動產業環境中軟硬體上之性別不平等等議題上挹注基金資源,提供女性保障之相關基金經費來源,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鄭正鈐 13.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中「委託調查研究費」之「運動產業消費支出調查」預算編列500萬元,且每年均編列預算執行該項業務。然經查「我國民眾運動消費支出調查報告」於i運動資訊平台、教育部體育署網站僅更新至107年度,資料更新程序緩慢。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鄭正鈐 14.111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於「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並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億1,850萬元,其中教育部體育署為積極發展運動服務產業,提升學生或民眾創造力,舉辦「運動服務業創新創業輔導計畫」並編列1,000萬元,藉由「我是運動創業家」競賽創意發想,建立交流平臺,並以教育訓練與業界導師諮詢輔導創業,激發創新構想、培植及開發具潛力之創新創業團隊。然經查,2021年第6屆「我是運動創業家」相關競賽流程時程延宕,至今仍無下文,且2022第7屆競賽相關流程按過去時程也將啟動。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鄭正鈐 15.民間團體辦理教練及裁判培訓時,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性別平等要求每年課程時數保障,針對辦理成果評鑑未達標或有重大缺失,應訂定減扣補助標準。民間團體如有補助款執行率偏低狀況,應向教育部體育署提出完整說明,如因防疫考量取消辦理,應儘速改為線上授課及研討交流。另應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補強「不得申請資料之資格檢定」標準。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16.台灣選手在東奧表現優異,黃金計畫之資源投資顯有延續加碼之必要。111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雖已編列「備戰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畫」,但培訓對象之遴選標準,仍侷限於傳統運動項目。檢視現已經競技強化委員會審議之「具優秀潛力選手」名單,項目包含「田徑、游泳、體操、射擊、射箭、柔道、桌球、拳擊、跆拳道、羽球、舉重」。但對巴黎奧運即將新增之「霹靂舞、衝浪」和東京奧運已新增且獲得世界高度關注的「滑板、競技攀岩」,皆為在運發基金投資名單中。以台灣三對三女籃為例,球員條件及實力較取得東京奧運參賽資格之其他隊伍更優異,但過去屬新興運動項目,未獲各類補助青睞,難以舉辦國內職業賽事、也無資源出國參加比賽,以至累積積分不足,無法憑積分取得參賽資格,需另參加資格賽,最終錯失奪牌良機。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已宣示年輕化作為改革目標,積極增加多項新興運動賽事,以吸引年輕族群提升觀賽興趣、促進整體體育產業,並正式承認多項新興運動之競技性質,台灣也不可置身事外。建請運動發展基金提出競技強化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含名單、性別比例、專業背景等)及競強委員會審議遴選具優秀潛力選手之標準,並儘速將新興運動項目納入遴選對象,補強備戰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之部署。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范 雲 連署人:張廖萬堅 九、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照案通過。 陸、111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9億3,144萬1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9億1,983萬6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160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6,53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12項: (一)查107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編列「購置運動科學儀器」預算為289萬4千元,至110年度增為1,410萬元,111年度預算案更編列2,700萬元,近年購置運動科學儀器預算呈增長趨勢,惟多數規劃項目並未實際購置,如108年度預計採購15項,實際採購7項;109年度預計採購7項,實際採購2項,110年度預計採購8項,截至7月底僅採購3項,多數規劃項目實際並未購置。此外,108年度編列購置高速攝影機,惟實際未採購,復於109年度編列購置2台,仍未採購,截至110年度編列1台才實際購置,顯示對於培訓使用運動科學儀器之相關評估作業未臻完善。綜上,國訓中心應強化運動科學儀器管理並落實使用情形統計,並將實際使用情形反饋於年度採購規劃,俾利提升科學化訓練效果。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經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0年並未針對7年後之奧運各項目有具體規劃,亦無針對7年後之奧運選手預作選才培育,運動員生涯短暫且難以針對7年後做精準預測,雖提出3億元之2028年洛杉磯奧運黃金計畫,欲厚實青少年選手接班實力,卻仍缺乏詳細規劃。此外,基層選手扎根及優秀球員培育屬於各單項協會事務,國訓中心財源主要來自於教育部體育署及運動發展基金,此方面任務執行應仍回歸基層扎根。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國訓中心學生選手課業輔導經費連年超支,應覈實編列。另,為顧及學生選手於高頻率來回於國訓中心訓練及各地出賽,國訓中心設有課業輔導機制,惟中心評鑑報告仍指出教師教學評量偏低,應建立師資遴聘準則及評鑑機制,以改善授課品質。此外,亦建議建構函授課程或遠距教學方式,提升選手學習彈性,兼顧學業、訓練及比賽。綜上,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提出具體改善精進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查國內各體育大學、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等體育相關單位團體皆有參訪他國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及運科中心,於參訪報告皆有提及各國相關單位自籌能力、獲得企業贊助能力等,國訓中心同為行政法人,改制後於用人、經營、財務等彈性化,國訓中心雖非營利為目的,惟自籌能力好壞亦為重要經營指標,卻始終成效不彰且有下滑趨勢(如下表),歷年中心評鑑報告亦指出自籌財源過低的問題。有鑑於110年東京奧運2金4銀6銅之豐碩成果,國訓中心功不可沒,查國訓中心編列有行銷推廣費用,建請強化落實形象宣傳、增加國訓中心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延續奧運成果及熱度,喚起社會支持,進而提升籌措財源的能力。綜上,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提出精進改善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104至109年業務外收入之預決算金額表(單位:千元) 年度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預算 2,520 6,150 8,000 9,800 9,800 10,000 決算 8,437 17,279 12,818 22,866 22,734 14,217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四)本屆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備賽期間,我國體操代表隊1名成員於出發前1週之訓練過程中發生右膝十字韌帶斷裂併半月板破損,當場喪失參賽機會;無獨有偶,上屆里約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夕,亦有體操代表隊選手於訓練期間突發脛骨骨裂併韌帶撕裂傷而錯失奪得佳績之機會。然而,上述國家級頂尖運動員理應較不易如初學者因不熟悉技術而發生重大運動傷害,且連續2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皆發生代表隊選手於訓練過程中因傷害導致無法赴賽之情事亦為罕見。不僅彰顯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重視「精準訓練劑量」之重要性,亦反映目前各專項運動之訓練計畫擬定仍需要預防醫學專業協助。鑑於目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科學處配置多聚焦於諸如心理輔導、營養、物理治療等周邊輔助之增強措施,且其醫療照護支援亦未設有具備實施「運動能力診斷」擬定精準訓練劑量之相關領域人員。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於「亞奧運、世大運及黃金計畫選手培訓」中廣納具有訓練科學(training science)、教練科學(coaching science)、運動能力診斷及相關預防醫學領域之專業人員列入後勤支援團隊,並協助各單項總教練擬定適當之個別化訓練處方,並藉以預防運動傷害發生。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五)111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編列運動科學儀器設備之購置經費2,700萬元,較110年度1,410萬元增加1,290萬元,增幅91.49%。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07至110年運動科學儀器設備購置經費執行率偏低,且110年預算編列1,410萬元,決算數65萬3千元,執行率僅4.6%,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六)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人員編制可達145人,然現今僅進用103人,且其中僅15人為運科人員,占正式人員的15%,國訓中心主要功能為協助運動員提升競賽表現,現今及未來各運動領域皆仰賴運動科學輔助運動員,國訓中心作為國內最頂尖之運動訓練機構,進用之運科人力卻有70%為非正式人員,屬於1年1聘之計畫人員,不僅薪資不足、聘約無保障難以留住優秀人才,更會發生比賽比到一半,運科人員卻因計畫到期而失業的窘境,不利我國運動科學發展。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規劃於2024年巴黎奧運前,逐步增加正式運科人員之編制、調增運科人員待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七)鑑於教育部體育署於110年10月8日核定黃金計畫2.0,將選手分級自以往之3級,擴增至5級,培訓選手數量從黃金計畫1.0之38位選手,預計提升至80人。另黃金計畫2.0也訂定出各級選手經費匡列額度,4級及5級選手之經費額度分別為150萬至300萬元及100萬至200萬元。然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1年度黃金計畫預算共編列5億9,659萬元較110年度黃金計畫預算編列5億9,450萬元僅增加201萬元,實不足以支應新增4級及5級選手之培訓經費,顯不合理。綜上所述,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黃金計畫各級選手受分配之預算數額進行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八)2016年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宣布滑板將納2020之奥運項目,2018亞運會競賽項目亦有滑板運動,台灣亦有多名滑板玩家、職業滑板選手之實力堅強,若有完整培訓之規劃,必然大大增添台灣在國際賽事爭取榮耀之機會。惟台灣雖有許多實力堅強之滑板玩家、職業選手,卻未受到應有之重視。2018亞運會準備期間未有滑板項目選手、教練之遴選培訓相關辦法,2020奥運籌備期間亦未準備滑板項目,截至2021年10月21日為止,各項運動已開始針對2022亞運會積極準備訓練,滑板運動仍未有相關之培訓隊教練及選手遴選辦法或選手培訓参賽實施計畫,如此忽略滑板運動之培訓,有礙台灣滑板運動之發展且有違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推展競技運動之宗旨,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建議改善措施,使協會得以依循與國際綜合性賽會接軌。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九)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依法設立之國家級競技運動訓練機構,肩負推動國家級優秀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專責之常設機構,業務範圍包括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並非所有項目優秀選手皆能進入國訓中心培訓,然國訓中心選訓標準應秉持公開透明。爰請國訓中心評估目前培訓資源分配狀況,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進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訓標準。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我國代表隊於2020東京奧運會中創下歷史佳績,亦使社會大眾紛紛關注競技體育,而運動科學在該次奧運會發揮的效果亦十分顯性,故讓許多體育界人士們紛紛建議,我國應參考日本、韓國等成立「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 惟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聘任人員數達154人,51人為技術人員和防護人員之運科相關人士,其中僅有15人為正式聘用,36 人為計畫進用之臨時聘任,將近七成為臨時聘用,體育發展為百年大計,若政府部門消極無作為,如此忽略運動科學之成果及發展潛力,且不重視勞動條件,有違國訓中心推展競技運動之宗旨,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十一)公務預算之「特別費」,係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專屬特定款項。特種基金之「公共關係費」必須確屬業務需始得編列,其公共關係費無「具體理由」應嚴謹編列,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十二)我國代表隊於2020東京奧運會中創下歷史佳績,亦使社會大眾紛紛關注競技體育,而運動科學在該次奧運會發揮的效果亦十分顯性,故讓許多體育界人士們紛紛建議,我國應參考日本、韓國等成立「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同時,我國目前較弱勢之新興體育項目如韻律體操、滑板運動等極需政府之協助。另,汐止區白匏段等國有地極需活化,教育部潘部長文忠亦於2021年10月13日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承諾,將儘速進行內部評估於該地設立「台灣運動園區北部基地」之可能性,於內擬整合運動中心、韻律體操場、滑板場,以及地方長期盼望之簡易棒球場,為台灣體育發展注入關鍵養分,惟體育發展為百年大計,若政府部門消極無作為,且如此忽略新興弱勢體育,有礙台灣體育之發展且有違國家訓練中心 推展競技運動之宗旨。請教育部體育署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台灣運動園區北部基地」之內部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柒、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及教育部主管47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運動發展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玖、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解凍案1案,審查完竣,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拾、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近日國立清華大學(下稱清大)遭爆中國廈門清華海峽研究院(下稱海峽院)在其校內設立辦公室,並因此揭露中國對臺假學術交流之名,遂行竊取核心科技技術之事實,恐已長達數年之久。高教是國家未來之根,科研機密是臺灣國家發展與安全之本,面對中國步步進逼,教育部應有相關舉措因應。爰請教育部就以下3點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全面徹查、嚴格執法:目前除海峽院外,清大校內是否有其他可能遭中國捐資影響或科技竊取之情事,且其他大學是否可能有相近情事。請教育部通令各大學自行揭露、檢視改善,並啟動專案訪視;若未自主揭露、檢討改善而有違法情事,應嚴格執法。 (二)盤點教育法規漏洞:本次事件,凸顯相關規範長年未能落實,且規範不足之事實。面對核心科研成果恐遭滲透竊取,教育部應通盤檢討包含「大學法」、「私校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完善校內民主糾錯機制,確立監督執法標準。 (三)跨部會合作防範藉學術交流或捐資竊取臺灣科研技術與人才:基於因應中國滲透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及國安部門,且高教發展與科技部高度相關,亦與產業高度結合需經濟部之參與。請教育部積極聯繫各相關部會展開磋商,在保障學術自由前提下,研議相關法規修正。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二、近期媒體報導,民主進步黨新北市黨部與國立臺北大學合辦「公共政策研習班」,而且招生資訊中,以國立臺北大學名義開設研習班,且為該黨籍政治人物擔任講師,研習結束學員取得臺北大學頒發研習證明書,此舉是否有政黨介入校園運作,同時違反「教育基本法」第6條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之規定。在民主國家的學術殿堂,教授及學生自由意願參與政治相關自主活動,屬大學自治及多元思潮發展之重要一環,唯獨政黨退出校園已為社會、朝野共識,政治力量實不可以介入校務行政,更不可設限特定立場支持某政黨組織的發展,為不可跨越之紅線。爰請教育部針對以下3點事項於1週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國立大學具備教育資源之公共特性,國立臺北大學和民進黨合辦研習班,使用國立大學的場地及師資,國立台北大學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師資及場地費是否由國立大學支出? (二)如果是民進黨或外界出資舉辦研習班,為何研習證明書是由臺北大學頒發?臺北大學依據哪一法規為政黨舉辦的研習班背書? (三)政黨退出校園早已是社會共識,且該項禁令為教育部三申五令各大學遵循,為何臺北大學特別允許民主進步黨在國立大學校內舉辦研習營,國立臺北大學是否陳報教育部與政黨合辦研習營?教育部是否同意該項行為? 提案人:李德維 連署人:林奕華 萬美玲 高虹安 三、近日傳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將其向國立清華大學承租之育成大樓辦公室轉租予「清華海峽研究院」,遭各界質疑中國大陸共產黨勢力入侵校園,教育部亦立即要求該辦公室停止運作;無獨有偶,國立臺北大學於110年10月份與特定政黨之地方黨部共同合作開授「公共政策研習班」,不僅邀請特定政黨人士擔任講師公開招生,且以學校之名頒發官方結業證書。教育部雖已公開呼籲「各校不得與中國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機構,或從事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然上述等類似情事皆明顯有違教育部之訴求。鑑於近年國內大專校院將校園空間以「育成」之名出租予事業使用時,並未有妥適機制查核其事業使用情形是否有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活動或有轉租作他用等情事發生,爰要求教育部應會同國內各大專校院針對「產學合作相關之校園空間租用」訂定一致性之相關規範,確保其「育成」同時保有高等教育之公益性,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王婉諭 連署人:李德維 散會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