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5分;11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10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世芳 葉毓蘭 吳斯懷 陳椒華 翁重鈞 江永昌 鄭麗文 許智傑 黃世杰 何志偉 費鴻泰 柯建銘 羅致政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林楚茵 李德維 李貴敏 張育美 孔文吉 張其祿 高嘉瑜 賴品妤 廖婉汝 呂玉玲 楊瓊瓔 謝衣鳯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葉虹靈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王儷倩(11月15日) 基金預算處科長 黃厚輯(11月17日)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1、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2、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有委員劉世芳、葉毓蘭、吳斯懷、陳椒華、翁重鈞、江永昌、鄭麗文、許智傑、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林楚茵、張其祿、 孔文吉、黃世杰、何志偉、羅致政提出質詢;委員李貴敏、費鴻泰、賴品妤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原列6,654萬7千元,減列: (1)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10萬元。 (2)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39萬7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還原歷史真相業務」編列530萬元。追求轉型正義是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手段本身必須正當,不可成為政黨的提款機。然促轉會成立沒多久,即發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運用行政資源打擊特定參選人,使促轉會淪為東廠失去客觀中立性,難以恢復大眾信任。加以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怕國家處於不穩定,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之疑慮。行政院於今年同意促轉會再展延一年,為避免淪為「萬年促轉會」,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解散相關工作進程規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威權象徵處理業務」編列402萬5千元。追求轉型正義是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手段本身必須正當,不可成為政黨的提款機。然促轉會成立沒多久,即發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運用行政資源打擊特定參選人,使促轉會淪為東廠失去客觀中立性,難以恢復大眾信任。加以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怕國家處於不穩定,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之疑慮。行政院於今年同意促轉會再展延一年,為避免淪為「萬年促轉會」,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解散相關工作進程規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平復司法不法業務」編列367萬3千元。追求轉型正義是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手段本身必須正當,不可成為政黨的提款機。然促轉會成立沒多久,即發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運用行政資源打擊特定參選人,使促轉會淪為東廠失去客觀中立性,難以恢復大眾信任。加以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怕國家處於不穩定,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之疑慮。行政院於今年同意促轉會再展延一年,為避免淪為「萬年促轉會」,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解散相關工作進程規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項下「重建社會信任業務」編列1,708萬2千元。追求轉型正義是台灣社會的共識,但手段本身必須正當,不可成為政黨的提款機。然促轉會成立沒多久,即發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運用行政資源打擊特定參選人,使促轉會淪為東廠失去客觀中立性,難以恢復大眾信任。加以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怕國家處於不穩定,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之疑慮。行政院於今年同意促轉會再展延一年,為避免淪為「萬年促轉會」,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10%,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機關解散相關工作進程規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吳斯懷 葉毓蘭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1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6,65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吳斯懷 何志偉 翁重鈞 葉毓蘭 連署人:劉世芳 (二)111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615萬6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陳椒華 吳斯懷 費鴻泰 連署人:黃世杰 (三)111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編列3,008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吳斯懷 葉毓蘭 鄭麗文 黃世杰 何志偉 羅致政 陳椒華 江永昌 翁重鈞 費鴻泰 劉世芳 (四)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年度工作目標之一為,還原歷史真相,釐清壓迫體制運作與責任,辦理案件調查、檔案研究。威權體制對於我國原住民族經濟、社會、政治上有諸多壓迫,促轉會也針對蘭嶼、鄒族進行調查。鑑於礦業為原住民傳統領域自然資源經濟掠奪之重大議題,近年來礦業法修法亦是社會關注對象,促轉會應協助釐清過去黨國體制下,特許礦業對原住民社會之社會與經濟影響。爰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合作,針對威權時期礦業對原住民權益侵害進行研究。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五)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對於不義遺址保存機制貢獻良多,然而與轉型正義有關之文化資產仍時常出現破壞存廢危機,如湯德章故居並未列入古蹟與歷史建築,若非民間積極保護,恐難以保存。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據過去之相關會議結論,於111年度,針對具有轉型正義紀念價值之建物,訂定系統性保護措施或是政策指南。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葉毓蘭 黃世杰 (六)過去威權時代,政府大量以威權領袖名號作為行政區域、街道、公共設施名稱,去除威權時代象徵為台灣轉型正義必行經之路。雖然行政區域、街道、公共設施更改名稱,除了去除威權象徵之外,也能彰顯地方特色,凝聚在地認同感。但改名事務,牽涉到預算與多年的生活習慣,需要在地民眾有所共識與支持,才得以順利推動。 肯定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轉型舉辦論壇凝聚社會共識,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中正紀念堂轉型之外,積極協力各地公民團體,凝聚共識,甚至訂定獎補助措施,讓社會各界可以參與,促進在地公民團體,推動各地威權象徵之行政區域、街道、公共設施名稱。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連署人:劉世芳 (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0年8月4日召開第8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政黨持有政治檔案審定結果,審定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文件系列檔案1批(共計3,177筆)為政治檔案。8月5日促轉會已將處分書寄出,國民黨於110年9月30日前,應將檔案原件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惟國民黨對此仍未有正面回應。 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就臺灣省黨部文件系列檔案移歸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事,會同相關部會研議可行方案,於1個月內將相關規劃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08年5月29日啟動「監控類檔案開放閱覽之當事人意見調查計畫」,全案已於110年9月30日執行完畢,共計有163份申請閱覽計畫,78人到會閱覽。 有鑑於白色恐怖、威權政治時代遺緒仍對我國民主發展多有桎梏,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針對公布特定威權受害者監控行為之決策者與監督者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規劃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九)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條例施行2年內完成其任務,但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延長1年。轉型正義對於我國民主深化是至為重要之議題,然而此議題牽涉之廣、所需研究之深,顯然並非2年內足以完成;不論是從過往政治檔案中爬梳威權政治圖像,或是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等促轉會核心任務,皆應有長期、穩定的機關進行作業,導致促轉會的延長變成了常態。 爰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針對轉型正義工作的常態化,與機關未來如何轉型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規劃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十)自110年5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楊前主任委員、林前專任委員、許前兼任委員等人請辭後,除主任委員職務由葉副主任委員代理外,其餘職位仍懸缺至今。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促轉會置委員九人。」及第6項:「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為健全組織運作,落實合議制機關之程序公正,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積極向行政院院長報請依出缺名額提名委員,並指定主任委員。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陳椒華 (十一)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期將至,惟促轉會為任務型機關,應恪守組織成立之目的乃在建立我國轉型正義相關制度,故一再延長促轉會任期,恐不利於我國轉型正義之推動與落實。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儘速擬定不義遺址維護管理專法、加害者識別與處置等轉型正義相關制度、法規,供各行政機關得以依循相關規定,落實轉型正義業務的推動與執行,並在完成上述任務後解散促轉會。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陳椒華 (十二)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0年10月公布「威權象徵最新處置進度」,截至110年3月,仍有多達73.13%的威權象徵未同意處置,其中又以國防部195個(75%)、教育部143個(90.51%)占最大宗。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積極與國防部、教育部等處置進度緩慢之部會協商,並將威權象徵的處置作業移轉至各相關機關,並透過多元方式推動執行。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陳椒華 (十三)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資料,當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移轉為國有及追徵等行政處分之數額總計達783億餘元,另有土地12萬餘平方公尺,截至110年7月底,已收歸國有之數額僅達7,589萬餘元、不動產35筆(註:約2萬餘平方公尺) ,分別約占黨產會已作成行政處分所涉數額之0.1%、不動產面積之16.7%,比率有限,另前揭行政處分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在時程上具不確定性,加以規劃中之其他基金來源除公務預算撥補外,包括黨產會與相關政黨及人民團體經協商程序或行政契約取得之財產、受贈收入等多具高度不確定性,為確保基金來源之穩定性、籌措適當經費以支應後續推動計畫之所需,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時,允宜納入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及其他替代財源之規劃辦法。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陳椒華 (十四)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公布,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照顧支持試辦計畫據點全國僅有4處,分別位於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 根據促轉會之計畫目標,有關政治暴力創傷療癒應朝社區化辦理之方向。為利於政治受難者家庭進行政治創傷、療癒等照顧活動,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相關工作規劃中擴大支持據點的設置縣市,並提升縣市中支持據點的密度,落實社區化及對政治受難家庭的照顧。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陳椒華 (十五)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擬於111年中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其主要財源來自於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惟111年度基金來源仍悉數以公務預算撥補。有鑑於促轉會任期將於111年5月結束,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時,訂定各行政機關就處理轉型正義相關事項編列促轉基金之詳細規定與辦法。 提案人:何志偉 黃世杰 連署人:陳椒華 (十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成立於2018年5月31日,在促轉會成立後其任務原定應該在2020年告終,但由於資料過於龐雜,再加上促轉會運作初期整合行政機關困難,進而導致任務延宕,也因此促轉會在2020年3月及2021年5月依法延長2次1年的任期。 但目前促轉會之任務皆尚未終了,按目前之法規促轉會得報請行政院院長延長之,但每次延長1年之任期,因任期與年度預算編列不一致,不論在預算編列上及任務組織及推廣上都不利轉型正義任務發展,針對促轉會任務規劃期程,未來促轉會是否維持原任務型機關的角色,或是機關轉型並修訂相關組織法,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許智傑 (十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2020年3月及2021年5月依法延長2次1年的任期,然目前促轉會之任務尚未終了,按目前之法規促轉會得報請行政院延長,但每次僅延長1年之任期,因任期與年度預算編列不一致,不論在預算編列上及任務組織及推廣上都不利轉型正義任務發展,對於促轉會延長運作預算均以第二預備金支應,立法院僅能事後檢視之,無法依預算程序進行事前審查,促轉會應提出適當之方式使立法院通盤瞭解促轉會之未來運作及預算規劃,若111年度行政院再次同意延長任期,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行政院核定延長任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未來促轉會預算做適當之審查監督。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許智傑 (三)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主管「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部分: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500萬元,增列9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500萬元。 2.基金用途:5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9億5,000萬元,改列為9億5,000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