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致政 劉世芳 陳椒華 吳斯懷 費鴻泰 翁重鈞 江永昌 葉毓蘭 何志偉 鄭麗文 黃世杰 柯建銘 許智傑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溫玉霞 林德福 楊瓊瓔 李德維 洪孟楷 江啟臣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王婉諭 陳明文 邱志偉 何欣純 莊競程 傅崐萁 廖婉汝 王美惠 張育美 高嘉瑜 林為洲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李麗芬(部長請假)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劉柏良(署長請假) 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 譚宗保(秘書長請假)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之因應配套」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劉世芳、陳椒華、黃世杰、羅致政、江永昌、何志偉、王婉諭、鄭麗文、楊瓊瓔、李貴敏提出質詢;委員翁重鈞、許智傑、吳斯懷、費鴻泰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後,有關機關應辦理性侵害刑後治療場所,應與刑事矯正處所明顯區隔事宜。然查,行政院未盡督導列管之責,該由何機關負責治療場所覓址,至今未能確定。行政院秘書長函110年8月16日院臺法長字第11000025210號函說明,109年12月1日及15日由法務部召集之會議結論,刑後強制治療覓址由法務部主責,後續由林萬億政務委員主持109年12月25日相關會議,則僅對前述釋憲各種可能結果做規劃;惟法務部110年8月5日法檢字第11000594240號函竟自行記載前述林政委主持之會議結論,為分別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覓址。行政院應加強追蹤列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不得放任刑後治療收容人覓址之事項毫無進度。行政院應善盡督導下級機關之責,有必要進一步接受監督,爰要求行政院研處,每3個月定期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刑後治療場所覓址督導各機關辦理之進度。 提案人:葉毓蘭 鄭麗文 費鴻泰 楊瓊瓔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