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42分 出席委員:葉毓蘭 陳椒華 吳斯懷 江永昌 羅致政 費鴻泰 許智傑 黃世杰 何志偉 鄭麗文 劉世芳 柯建銘 翁重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正鈐 莊競程 李德維 高嘉瑜 楊瓊瓔 湯蕙禎 周春米 蔡易餘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常務次長 張斗輝(部長請假)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銓敘部常務次長 林文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 彭美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陳美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 曾驛勝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高嘉瑜等20人、(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四)委員陳亭妃等16人、(五)委員林宜瑾等19人及(六)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二)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併案審查(一)委員萬美玲等23人、(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陳椒華、吳斯懷、江永昌、羅致政、許智傑、黃世杰、何志偉、鄭麗文、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莊競程、劉世芳、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翁重鈞、費鴻泰、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九條之一,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二條,照案通過。 (三)第三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委員黃世杰、莊競程等5人及委員葉毓蘭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五、「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 六、第五案至第七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照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劉櫂豪等16人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8、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