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1年5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48分 下午1時46分至4時30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湯蕙禎 賴香伶 管碧玲 莊瑞雄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李德維 林文瑞 翁重鈞 張宏陸 吳琪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陳秀寳 陳歐珀 洪孟楷 陳椒華 林岱樺 廖婉汝 高虹安 劉世芳 邱臣遠 莊競程 何欣純 孔文吉 楊瓊瓔 高嘉瑜 謝衣鳯 張其祿 蔡易餘 廖國棟 羅明才 張廖萬堅 李貴敏 邱顯智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副司長蔡寶珠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彭美珍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組長林志展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商業司科長張孫福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國庫署科長洪培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謝佩穎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參事李世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組長盧柏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研究員宋士陽 主 席:張召集委員宏陸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消防法」: (1) 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3)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4)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5) 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6)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7)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8)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9)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 (11)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案。 3、 審查人民請願案計3案: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為行政院發送本院審議之「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請願文書1案。 (2) 徐森安君為有關「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45條違反「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惠請本院停止該法案之立法程序請願文書1案。 (3) 徐森安君為有關「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牴觸「消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停止立法程序,請退回消防主管機關內政部請願文書1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洪孟楷、楊瓊瓔、湯蕙禎、葉毓蘭、林岱樺、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邱顯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委員高虹安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報告,委員羅美玲、湯蕙禎、王美惠、鄭麗文、莊瑞雄、賴香伶、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宏陸、楊瓊瓔、林文瑞、翁重鈞、鄭天財Sra Kacaw、吳琪銘、葉毓蘭、高虹安、李德維、張廖萬堅及陳椒華等19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岱樺、陳秀寳、陳明文及楊瓊瓔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討論事項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