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1時3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奕華 何欣純 賴品妤 陳秀寳 吳怡玎 張廖萬堅 范 雲 黃國書 吳思瑤 萬美玲 鄭正鈐 王婉諭 林宜瑾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邱臣遠 陳椒華 鍾佳濱 葉毓蘭 洪孟楷 楊瓊瓔 李貴敏 孔文吉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高嘉瑜 羅明才 林德福 邱顯智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 林春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王慧君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羅文娟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王雅芬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專門委員 楊玫瑩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陳珮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陳建宏 法務部參事 林豐文 主 席:賴召集委員品妤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吳思瑤等25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邱臣遠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品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三章至第七章章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十三條(含委員范雲等3人所提第十五條修正動議、委員賴品妤等3人及委員王婉諭等3人分別所提第三十三條修正動議)、第三十四條(含委員張廖萬堅等3人及委員范雲等3人分別所提第三十四條修正動議)、第三十九條(含委員林奕華等3人所提第三十九條修正動議)、第四十條(含委員張廖萬堅等3人及委員王婉諭等3人分別所提第四十條修正動議)、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含委員張廖萬堅等3人及委員范雲等3人分別所提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第四十六條(含委員王婉諭等3人所提第四十條之一修正動議、委員張廖萬堅等3人、委員賴品妤等3人及委員王婉諭等3人分別所提第四十六條修正動議)、第四十八條(含委員張廖萬堅等3人所提第四十八條修正動議)、第四十九條(含委員吳怡玎等3人所提第四十九條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鑑於幼教現場教保人員不足,致使多數私立幼兒園需聘請代理教保員替代正式人員,然代理教保員聘期1年為限,造成幼教機構面臨找不到正式人員,代理人員流動性過高問題,不利推動幼兒教育。爰要求教育部3個月內研議提供代理教保人員在職進修等管道與相關辦法,使其有機會取得幼教專業相關資格後晉升正式教保人員,以維持師資穩定,完善幼兒教育。相關具體研議辦法請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林奕華 黃國書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三、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通過臨時提案1項: 鑑於幼托整合後,有許多在職教保員雖已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或實習、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致無法單獨於大班任教。爰請教育部研議針對私立幼兒園已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教保服務人員,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得暫時替代教師編制員額擔任教師,其權利義務得比照園內教師。 提案人:黃國書 林奕華 吳思瑤 吳怡玎 賴品妤 何欣純 范 雲 張廖萬堅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