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16分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3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林奕華 陳秀寳 王婉諭 范 雲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鄭正鈐 林宜瑾 賴品妤 高金素梅 吳怡玎 委員出席13人 視訊委員:吳怡玎、黃國書(5月16日) 黃國書(5月19日) 列席委員:蘇巧慧 賴惠員 洪孟楷 蔡易餘 孔文吉 廖國棟 陳椒華 李貴敏 謝衣鳯 羅明才 劉世芳 廖婉汝 王美惠 張其祿 江啟臣 林德福 楊瓊瓔 邱志偉 葉毓蘭 鍾佳濱 高虹安 莊競程 李德維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人員:(5月16日) 文化部政務次長 蕭宗煌及李靜慧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主任秘書 郭美娟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副總監 呂岳霖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鄒子廉 (5月19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率同有關人員 中央研究院副院長 劉扶東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政務次長 劉孟奇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才培育處處長 王智輝 主 席:賴召集委員品妤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許淑真 (5月16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高志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列席就「影視與劇場工作安全應如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萬美玲、林奕華、張廖萬堅、陳秀寳、王婉諭、范雲、吳思瑤、何欣純、鄭正鈐、林宜瑾、賴品妤、吳怡玎、黃國書、邱志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政務次長蕭宗煌、李靜慧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文化部原定補助參與本次國際書展廠商七成參展費,然雖疫情嚴峻,文化部仍決議續辦今年國際書展引起部分民眾疑慮,也讓部分參展廠商因考量疫情因素選擇退展。然廠商卻可能因退展無法申請展位費補助,造成廠商損失嚴重。為體恤出版業面臨疫情衝擊,爰要求文化部研議對於本次書展退展廠商仍給予經費補助,以協助出版業者度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王婉諭 鄭正鈐 (5月19日) 報 告 事 項 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案。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3項決議(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2案,處理完畢,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1、 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1案。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第3項決議(五)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第2節「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安全管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2、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9案。 (1)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4目「南部院區」1,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3目「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4,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第2節項下「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第2節項下「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中央研究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第2節項下「跨領域開發及研究設施之改善」中「創新性研究計畫」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繼續審查 (1)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 (1) 委員王定宇等30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議程針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採綜合詢答,有委員萬美玲、鄭正鈐、林奕華、范雲、張廖萬堅、吳怡玎、王婉諭、吳思瑤、何欣純、陳秀寳、楊瓊瓔、林宜瑾、賴品妤、黃國書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中央研究院副院長劉扶東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1案及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9案,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五、「大學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品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 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社會責任、校務行政、校園安全、師生權益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三)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並經大學校務會議同意,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生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四)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其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及至少一名學生代表。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同意,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其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應為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第三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五)第九條之一,不予增訂。 (六)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七)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主管職務之人數以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職員代表應經全校職員選舉產生。 三、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四、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八)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均照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提案通過。 (九)第十九條,照案通過。 (十)第二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九條 大學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 大學基於協助國家培育國防科技人才、厚植國防科技研發及學術研究能量,其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軍事學校修讀學位。 大學辦理前二項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相關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十一)第三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 大學為落實校園民主、保障學生自治,與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申訴與評議有關規章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學生申訴評議相關會議、行政會議、院、系(科)、研究所、學程會議及其他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會議,應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學生事務會議及學生申訴評議相關會議之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各該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大學應協助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依其運作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公共參與、自治及學習能力,並應確保其人事聘任、財務管理、規章訂定、選舉與運作之獨立性。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由各大學與學生會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會商後,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十二)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三十三條之一 學校受理前條第四項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人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十三)第三十三條之二,照案刪除。 (十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1.大學召開各種會議討論事項倘涉及師生權益等重大議題應事先揭露,並依大學法第十六條規定,提至校務會議審議。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范 雲 張廖萬堅 林奕華 賴品妤 2.教育部應督導學校就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及應公布之會議紀錄,納入學校資訊公開之範圍。 提案人:賴品妤 林宜瑾 林奕華 張廖萬堅 王婉諭 范 雲 六、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散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