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4時2分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2時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4月11日) 本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4月14日) 出席委員:陳秀寳 林奕華 何欣純 范 雲 萬美玲 鄭正鈐 吳怡玎 林宜瑾 王婉諭 黃國書 賴品妤 高金素梅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李德維 陳椒華 洪孟楷 林德福 孔文吉 李貴敏 羅明才 劉世芳 張其祿 蔡易餘 高嘉瑜 楊瓊瓔 廖婉汝 溫玉霞 邱臣遠 劉建國 王美惠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人員:(4月11日) 教育部政務次長 蔡清華率同有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羅文娟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陳韋志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陳建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黄莉婷 (4月14日) 文化部部長 李永得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林召集委員奕華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4月11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1、 繼續審查 (1) 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6) 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 (1) 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均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奕華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二,照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通過。 (二)增訂第八條之四,修正如下: 「第八條之四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 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及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準則,訂定補充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五)第二十條之一,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范雲等20人提案及委員范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附帶決議2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1.《國民教育法》第20-1條之修正乃為完善國中小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救濟權益。為強化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專業性及公正性,以維護學生權益,爰請教育部完成下列事項: (1)相關委員會中應納入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教育部須建置相關人才庫,作為學校及主管機關遴聘依據。該人才庫所列之各類專家學者均須所具備「兒童及少年權利」或「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並應注意各類人員之人數間之衡平。 (2)教育部須於相關子法中明訂懲處或申訴事件之調查方式,包含得組成調查小組及相關組成規範、調查時程、應注意事項(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禁止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雙方當事人應具充分陳述及答辯機會、保密規定、利益迴避、……)等,相關內容可參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減少外界對調查結果不公正之質疑。 (3)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主管機關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下限應高於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納入足夠代表性及專業之外部專家學者。 (4)為使國中小學生申訴之調查方式更為兒童友善,請教育部參照《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諮詢兒童心理及諮商專家,針對事件調查,建立相關詢問、溝通及陪伴之注意事項與指導原則,並增加協助。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2.《國民教育法》第20-1條之修正乃為完善學生申訴、再申訴之救濟權益。為協助學生了解各種申訴管道,及促使申訴機制更為學生友善,以充分維護學生權益,爰請教育部完成下列事項: (1)請教育部針對學生權益相關各類申訴、陳情、申請調查或檢舉之管道(包含本條之申訴與再申訴、不當輔導與管教措施之申訴、校園性平事件、校園霸凌事件、各教育主管機關之陳情方式等),以及這些管道所對應的受理範圍與內容;以製作懶人包、手冊、教案等方式,除於校內及網路上公告外,亦須搭配規劃專題課程或演講等活動,於1年內宣導至全數國中小學生及其家長周知。俾利協助師生親充分了解相關資訊,維護學生各種申訴管道之申訴權利。 (2)請教育部簡化學生申訴書之格式與申填方式(如GOOGLE表單、電子表單下拉式選項等),並提供書寫範例,使申訴流程更為友善。 (3)為使申訴機制更加友善、對學生及家長有可近性,教育部須規劃設置學生申訴之協助機制。為避免影響學生在校內有所擔憂或顧慮,並為維護申訴權利,該協助機制須設於「校外」(不得指派由「學校」協助學生申訴);可行做法包括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委由獨立第三方開設諮詢專線、申訴扶助服務等。 (4)為使國中小學生申訴機制更為兒童友善,請教育部參照《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諮詢兒童心理及諮商專家,建立與兒童溝通之注意事項與指導原則,並增加相關協助。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三、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怡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有鑑於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有助於提升國民素質,且5歲幼兒免學費政策已行之有年,顯然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有其必要性,然相關法制化修法卻遲遲無法推動。爰要求教育部立即研究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之利弊得失、法制化之配套修法建議、財政支出評估、師資與學校空間評估及現行5歲免學費政策下,幼兒滿5歲卻未入學之原因等議題。相關研究成果最遲應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以利後續立法推動。 提案人:林奕華 范 雲 賴品妤 林宜瑾 吳怡玎 何欣純 吳思瑤 二、有鑑於班班有冷氣政策即將於111年5月正式上路,然全國之國中、小,因應氣候溫度超過28度得開冷氣,所衍生出之相關電費支出,均無實際數據得以驗證目前中央補助之費用是否充裕。為免受補助學校因害怕開啟冷氣後造成電費無法負擔,致使冷氣淪為裝飾品而不敢使用。爰要求教育部於班班有冷氣政策上路1年後,全面盤點全國國中、小因開冷氣而衍生之相關電費統計,並據此調整未來補助標準。而第1年受電費補助之學校,因過去無相關費用數據得以參照,超支部分,如學校確實依據冷氣使用規範,則教育部應從寬認定,給予全額補助。 提案人:林奕華 林宜瑾 范 雲 吳思瑤 吳怡玎 (4月14日) 報 告 事 項 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列席就「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C-LAB)、國家兒童未來館、鐵道博物館之建置進度、營運規劃及國內科技藝術發展現況、成果、人才培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高金素梅、林奕華、陳秀寳、張廖萬堅、黃國書 、王婉諭、林宜瑾、萬美玲、吳思瑤、范雲、賴品妤、鄭正鈐、何欣純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莊競程、邱臣遠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