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27分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23分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至12時4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傅崐萁 陳椒華 趙正宇 劉世芳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許淑華 劉櫂豪 陳雪生 蔡易餘 魯明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林思銘 李德維 羅美玲 李貴敏 陳歐珀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何欣純 莊競程 張其祿 楊瓊瓔 邱志偉 邱臣遠 林靜儀 湯蕙禎 江啟臣 林奕華 高虹安 江永昌 張育美 高嘉瑜 羅明才 林德福 廖婉汝 曾銘宗 溫玉霞 鄭正鈐 謝衣鳯 萬美玲 鄭麗文 何志偉 陳玉珍 林文瑞 湯蕙禎 呂玉玲 翁重鈞 賴士葆 吳怡玎 鄭運鵬 委員列席41人 列席官員:4月25日(星期一)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楊宏智 副主任委員 許悅玲 委員 郭振華 委員 葉名山 主任秘書 凃靜妮 執行長 張文環  航空調查組 組長 蘇水灶  水路調查組 組長 李延年  鐵道調查組 組長 林沛達  公路調查組 組長 曾仁松  運輸安全組 組長 鄭永安  運輸工程組 組長 莊禮彰  人事室 主任 黃素蘭  政風室 主任 江明峰  主計室 主任 杜靜宜  秘書室 主任 楊依紋 交通部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航政司 簡任技正 楊博文  臺灣鐵路管理局 副局長 陳仕其  鐵道局 副局長 楊正君 科技部前瞻及應用科技司 副司長 蔡妙慈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太空中心 副主任 郭添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参謀長 黃志偉    空軍司令部督察長室 督察長 柳惠千    陸軍司令部督察長室 督察長 李國華    海軍司令部督察長室 督察長 袁念熹 法務部 檢察官 謝祐昀      4月27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航政司 司長 何淑萍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長 杜 微  觀光局 局長 張錫聰  公路總局 局長 陳文瑞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航港局 局長 葉協隆  鐵道局 副局長 楊正君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陸衛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疫組 副組長 郭俊賢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簡任視察 賴貞蘭      4月28日(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耀祥  綜合規劃處 處長 王德威  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 處長 鄭明宗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長 詹懿廉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處長 陳春木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長 黃文哲  法律事務處 處長 詹文旭 僑務委員會 常務副委員長 呂元榮  僑務通訊社 社長 郭淑貞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副司長 黃慧娟 法務部 參事 郭棋湧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羅莉婷 主  席:洪召集委員孟楷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4月25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宏智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洪孟楷及委員陳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要旨,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宏智及執行長張文環報告後,計有委員陳椒華、傅崐萁、洪孟楷、趙正宇、劉世芳、林俊憲、陳素月、許智傑、李昆澤、許淑華、葉毓蘭、劉櫂豪、李貴敏、邱顯智、蔡易餘及魯明哲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宏智、交通部路政司司長林福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参謀長黃志偉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劉世芳等3人及委員林俊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2案併予討論審查。) 決議: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及修正動議2案,均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討論事項第五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洪召集委員孟楷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第一案至第四案: (一)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含委員劉世芳等3人及委員林俊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二)第三十九條條文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二、第五案:第六條條文照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通過。 4月27日(星期三)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臺鐵發起『五一不加班』運動,造成衝擊及應變方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就「三劑禁令對觀光業損失統計與退費方案、後續『新防疫模式』下觀光產業規劃及準備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杜微及觀光局局長張錫聰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洪孟楷、傅崐萁、陳椒華、劉世芳、林俊憲、葉毓蘭、許智傑、許淑華、陳雪生、王美惠、邱顯智、李貴敏、陳素月、林奕華、楊瓊瓔、劉櫂豪、林思銘、高虹安、林靜儀、蔡易餘、邱臣遠、廖婉汝、張其祿及魯明哲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趙正宇及江永昌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有鑑於淡北聯外道路工程早已於2020年1月取得環評通過,目前用地也在地方政府辦理下皆取得完畢,但中央遲遲未能核定及補助相關經費,導致開工日期遙遙無期,實有政府怠惰、民眾受苦之感。而政府又將於淡海新市鎮興建1,700戶社會住宅,如此大的量體,卻沒有完善的聯外道路規劃,實會造成更大影響及衝擊。爰此,特要求交通部在目前新北市政府已完成地方溝通作業此刻,儘速把改善方案提報中央,積極促成核定,過程中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應立即召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展現行政效率及政府積極任事態度。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許淑華  二、有鑑於交通部經衡量下訂有28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郵繳之行為條款,並對其相關罰鍰繳納方式給予限制,例如僅能藉公務機關或郵政事業的現場辦理費用支付。是以,本於限制是例外,便民乃原則,交通部應儘速針對上述28項限制繳納方式以外,卻同樣被限制繳納方式的項目進行盤點與必要性檢討,落實當前中央政府「以網路取代馬路」思維,研擬開放相關費用、規費繳納之便民提升措施。爰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檢討,俟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許淑華     三、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未與交通部溝通之下,貿然對國內旅行業祭出「三劑令」,導致受疫情影響的觀光旅遊業又再受重創。為後疫情下新台灣模式謀求旅行業生存發展,建請交通部正視旅行業的訴求,除盤點資源並積極爭取行政院啟動旅行業續航計畫,同時於一個月內就: 1、研議旅行業配合防疫的補貼政策 2、延長旅行業貸款及利息補貼案續行方案 3、延長促進國旅團體補貼方案 4、爭取邊境鬆綁的時程表 提出方案,讓觀光旅宿產業得以超前佈署做好準備工作。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許淑華     四、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旅行團祭出「三劑令」後,衍生消費糾紛不斷,不僅退團率上看八成,預估將對旅行業造成至少一百億元的損失;但現有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基於旅館業者量體規模不同,與每一家旅行社的合作基礎也不同,造成國內很多供應商的遊戲規則都在其他事項(所謂的必要費用上)合約根本形同虛設。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出面協調並邀集相關業者研擬放寬退費標準方案,研議公定契約為範本,讓旅行社、旅館間合約制式化。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許淑華  五、針對現行【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觀光局觀業字第0990044124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未明確載明31日以前取消規則,契約立意不明,導致這次因配合三劑令政策,民眾與旅行社賠償規範出現糾紛,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儘速提出修正草案。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六、疫情影響之下,旅遊業不僅營運受到艱難挑戰,從業人力的流失也相當嚴重,根據主計處統計,110年度旅遊從業人員大減近四成(減少11,480人),且在少子化情況下,人力也早已面臨長期性短缺,造成旅客有意願住宿、業者卻因人力不足只能忍痛婉拒訂房的情形。經查,針對人力不足之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積極推動「改善農業缺工措施」優先吸引本國籍勞工外,也在確保本國籍勞工權益的情況下,適度引進外籍移工補足人力缺口,大幅改善缺工問題,促進農業發展。故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應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足產業所需人力之案例,儘速會同勞動部研議相關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旅宿業者之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劉櫂豪    4月28日(星期四)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就「新聞台出現假訊息裁罰處理標準及如何要求新聞台落實執行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1450條款)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報告後,計有委員傅崐萁、洪孟楷、陳椒華、劉世芳、李昆澤、許智傑、陳素月、林俊憲、魯明哲、賴士葆、葉毓蘭、劉櫂豪、江啟臣、許淑華、高虹安、張其祿、蔡易餘、李德維及林奕華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僑務委員會常務副委員長呂元榮、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黃慧娟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趙正宇及王美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所受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案,因事涉事業體董事會以低於淨值價格合併,引發民間小股東深感權益受損,並且已有多達數百名人員籌組自救會,經媒體報導後更令國人擔憂未來通訊市場有壟斷之嫌及權益受損,致令外界所感NCC恐將偏失審查應有之公允。   在此之下,考量NCC乃肩負健全電信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電信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公眾電信網路,確保資源合理使用與效率,增進技術發展與互通應用,保障消費者權益之重要目的。爰此,要求NCC務必落實:(一)資源合理分配;(二)有助於產業發展;(三)維護用戶權益;(四)維繫市場競爭;(五)國家安全;(六)積極依照NCC職權附加審核准駁相關條款,上述共六項原則審核相關申請,以維護國人大眾權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經表決未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茲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自鏡電視向NCC提出執照申請案、NCC核准乃至核准後,均爆發諸多爭議,引起社會各界譁然。 經查,鏡電視執照爭議有以下諸多重大疑點待釐清: 1.審查過程中,NCC突破過往紀錄,讓鏡電視補件超過30次; 2.NCC於第999次委員會議通過鏡電視執照的討論過程,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通過,逕自宣布核准; 3.NCC接獲檢舉鏡周刊負責人裴偉雖不再擔任鏡電視董事長,但仍擔任鏡電視顧問,並領取高額報酬等違背NCC發照前要求鏡電視作出的承諾,也違背發照許可的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 4.NCC接獲裴偉擔任有給職顧問及鏡電視與鏡周刊人事高度混用的檢舉,卻未詳加調查,僅請鏡電視說明等令外界匪夷所思的放水作為; 5.前NCC官員主秘吳嘉輝收受鏡電視副總陳素秋以陳素秋名義,每月自鏡電視領取現金10萬元之顧問費,為何以此見不得人的金流付款?吳嘉輝於審照過程中向何位NCC委員關切?何位NCC委員向吳嘉輝洩密?對執照發給有重大影響; 6.前NCC官員黃馬煜律師,自NCC離職後受聘於法律事務所,與NCC內部關係非常良好,其幫鏡電視增補營運計畫書、準備NCC到會詢答的QA、幫忙撰寫NCC要求補正事項,有哪些NCC官員於背後協助? 以上諸多爭議問題,不僅有待釐清,更是NCC內部須進行調查之爭議,都讓NCC身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蒙上黑影幢幢。 因此,為釐清並還原NCC討論鏡電視執照許可過程之真相,爰提案建請本委員會針對NCC審理鏡電視執照一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 提案人:陳椒華 傅崐萁 魯明哲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不含主席)7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散會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