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葉毓蘭 陳歐珀 陳以信 陳玉珍 林思銘 江永昌 黃世杰 鄭運鵬 周春米 劉建國 曾銘宗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李德維 洪孟楷 林德福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貴敏 陳椒華 張其祿 何欣純 莊競程 王美惠 廖婉汝 鄭正鈐 楊瓊瓔 范 雲 林宜瑾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懷敍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副廳長 林吉輝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邱美齊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 李佩儒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范雲等17人、(三)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四)委員郭國文等19人、(五)委員鄭正鈐等19人及(六)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三)委員郭國文等19人及(四)委員吳斯懷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八條,除將第六項修正為「第一項所定費率範圍,包含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年金所需費率。」外,餘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二、「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等6案: (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第十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八條至第六十條、第七章章名、第六十三條、第八章章名、第六十四條至第七十條,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九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九十五條,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