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10分至1時2分、下午2時53分至4時40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陳歐珀 鄭運鵬 林思銘 江永昌 黃世杰 周春米 陳以信 劉建國 委員出席9人 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溫玉霞 謝衣鳯 邱顯智 湯蕙禎 廖婉汝 王美惠 江啟臣 賴香伶 何欣純 楊瓊瓔 孔文吉 張宏陸 高虹安 張其祿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常務次長 林錦村(部長請假)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部長請假)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劉德淦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 洪嘉璣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古元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8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至第十五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 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司法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5、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6、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併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歐珀、曾銘宗、鄭運鵬、林思銘、江永昌、黃世杰、周春米、邱顯智、湯蕙禎、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葉毓蘭、溫玉霞、陳以信、賴香伶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三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九十條之二,除將第二句中「四年」修正為「三年六個月」外,餘照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之五至第五十一條之八、第七十九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之一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 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四)第十八條,除將第二項修正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外,餘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 (五)第一百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十三條,除將第二項修正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五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外,餘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條之一、增訂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九條、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至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九十八條之八、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章章名、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增訂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四條、增訂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增訂第八節節名、增訂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二至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六、第二章章名、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六、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一、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增訂第一章章名、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三條、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九條、增訂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增訂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條、增訂第二章章名、增訂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至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五、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五條至第三百零七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二章之一章名、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八,均不予增訂。 (四)第一百五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條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 鑑定人應於選任前揭露下列資訊;其經選任後發現者,應即時向審判長及當事人揭露之: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本於其專業學識經驗曾參與訴訟、非訟或法院調解程序之案例。 二、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與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關於專業學識經驗及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曾受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關於該事件,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五、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 (五)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六,均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六)第二百三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七)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均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九)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均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條、第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三)第一百零三條,除第四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七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八、第三十一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條之一,除將第一項後段修正為「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外,餘照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通過。 (四)第十三條,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五)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均照司法院提案,予以刪除。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一、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