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0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13時42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管碧玲 賴香伶 王美惠      林文瑞 莊瑞雄 鄭麗文 張宏陸 翁重鈞 吳琪銘      湯蕙禎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陳椒華 江啟臣 賴惠員 張育美 洪孟楷      鄭正鈐 廖婉汝 何欣純 陳以信 謝衣鳯 李貴敏      羅明才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主 席:王召集委員美惠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報告,委員羅美玲、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賴香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宏陸、管碧玲、李德維、莊瑞雄、洪孟楷、王美惠、游毓蘭、陳以信、陳椒華、湯蕙禎、吳琪銘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翁重鈞、鄭麗文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決議: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88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88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9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7萬3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17億4,938萬元,減列第2目「選舉業務」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4,738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633萬1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原列952萬1千元,編列國內視察督導旅費48萬5千元,用以策進選務工作之推動。惟查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迄今未能正式上線,其中資安防護作業尤屬重要,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加速規劃並明定上線時間,增進我國選務之效率。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上線時程及加強資安防護等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二、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17億4,938萬元,其中「國外旅費」原列137萬7千元,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增進我國與世界民主國家選務交流,藉以學習各國寶貴經驗並宣揚我國民主,誠屬必要。惟慮及國際疫情仍存不確定性,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後疫情時代允應檢視部分國際考察、會議等之業務,改採線上辦理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三、查108、109年度「選舉業務」之「物品」決算數合共6,024萬7千元,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亦花費2億4,486萬9千元。分析這項支出包含「消耗品」及「非消耗品」及部分支付「油料」(佔比僅0.2%)。又以文字表徵來看,「非消耗品」應指可以重複再使用的物品;中央選舉委員會為113年即將辦理的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中央及地方選舉所需之物品預算合計將近1億元,而本(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才獲行政院同意動用第二預備金5億9,550萬3千元支應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經費,其中用於「物品」的費用仍高達1億8,574萬2千元,雖然連續三年都辦理選舉,但依以往經驗,應有許多「非消耗品」可以繼續利用。為撙節開支,並達資源之有效利用,爰凍結「選舉業務」、「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之「物品」費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四、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凍結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在九合一選舉中訂定確診者無法外出投票之規定,並表示國家整體防疫政策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監測國際及國內疫情發展據以因應,如經指揮中心評估調整防疫措施,中央選舉委員會自當配合指揮中心政策持續滾動檢討選務防疫計畫,然中央選舉會更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關於必要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的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為由擴充解釋,訂定不合情、不合理、剝奪人民投票權之政策。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選舉業務」項下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待中央選舉委員會與疫情指揮中心協商出合理政策,使公民確診後也能依法享有投票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二)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至今,美國、菲律賓、韓國、德國、法國等國家,為於疫情中保護民眾之投票權利,研議修法以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海外投票與延長投票時間等相關措施因應,而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就各國相關選務經驗,研議符合我國之措施,至今仍消極應對未能捍衛我國國民之選舉權。據查4月中指揮中心已明確表示「若達15%~20%人口染疫,將實質進入與病毒共存期」,截至2022年8月01日,我國累積確診已達到460萬人,超過總人口數20%;且截至2022年10月21日更達到735萬人。與病毒共存後,指揮中心滾動式調整防疫政策,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與時俱進,參考美國、菲律賓、韓國、德國、法國等國家之疫期選舉規劃經驗,與相關部會研議與病毒共存期適合之選務配套措施。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選舉業務」項下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待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各國防疫規劃應用於我國選務之分析,並研議與病毒共存期之相關選務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三)有鑑於憲法保障人民享有選舉及罷免之權益,使人民享有公平、公正、平等投票權。然九合一地方選舉將近,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指出,目前受疫情影響確診之民眾無法前往投票,此舉恐有違憲之虞。再者,國內疫情已持續兩年以上,未來立法委員選舉、總統大選,及相關活動中,確診者也將面臨無法投票之困境,中央選舉委員會有儘速研議相關因應配套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診者投票相關配套」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保障民眾投票權利。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四)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目前立法委員選舉票票不等值之情況嚴重。以第10屆立委為例,有得票數2,938、21,875之候選人當選立委,亦有得票數118,432、110,162之候選人落選(台北第四選區、新北第一選區),得票數高出5~40倍仍無法當選,嚴重違反票票等值原則,深刻傷害台灣民主。為落實票票等值之民主政治基本精神,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參照各國標準(約為2至3倍),從修憲、修法、選舉區劃分等層面分析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五)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新竹市、新竹縣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選票及公報印製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有違法情事,惟機關人員於辦理過程中未及時發現,逕予決標;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未就移送檢方偵辦之案件主動追蹤,以致裁處權罹於時效。為杜絕違法招標情事,落實政府採購法之裁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六)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據「110年度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計畫評核報告」指出,仍有部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開票作業等情形發生、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則有監察實務研習,因研習時間有限,相關法規僅能略述梗概,無法深入,且部分臨兼監察小組委員為新任,單透過一場研習會似尚難使其完整具備執行監察業務之職能、且受疫情影響,部分選委會參訓率不佳,仍有提升空間。112年度辦理之選舉講習,宜借鏡相關缺失,持續精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七)112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之「物品」用途別科目編列8,868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選舉所需之各種文具紙張、選舉人名冊、投票通知單、防疫用品、紙票匭等消耗品及遮屏、無障礙設施設備等非消耗品與選舉期間公務車油料所需。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9月經行政院同意動支111年度第二預備金,支應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所需經費,其中「物品」部分已先支出1億8,574萬2千元,而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111年11月26日同日舉行,相關經費應可透過資源整合縮減撙節,然相關經費卻仍高居不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八)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中央選舉委員會雖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且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公布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然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對前述兩辦法公布施行日期,使電子提案及聯署系統,至今仍延宕無法上路,影響數位化投票進程,有檢討改正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上路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保障民眾投票權利。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九)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共編列1,853萬2千元,其中計畫內容為辦理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經查,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惟為完善資安防護,相關系統截至111年8月止建置完成已於4年,仍未啟用,爰此,予以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原列1,853萬2千元,並編列「資訊服務費」編列8,753千元,業務包含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及系統維運等費用。經查,民國107年修正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惟迄111年10月中,電子系統尚未啟用,實難謂符合國人對提升選務效率之期待。針對此電子系統上線的相關時程規劃,中央選舉委員會允應審慎評估優先順序,並積極履行法律賦予之義務、鞏固人民對政府之信賴。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電子系統計畫延期之原因、後續如何積極辦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十一)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資訊服務費計875萬3千元,茲以辦理該會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421萬9千元。惟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已列入我國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擴大公共參與」的承諾事項,但110年度的衡量指標進度有限;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相關法律規定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相關系統建置已逾4年,至今尚無法啟用,以致111年計畫「再蒐集民眾使用系統之意見回饋」也未能達成指標評估。為督促中央選舉委員會早日完成各項資安防護作業系統上線事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經費1,853萬2千元中,編列「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98萬5千元。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開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截至111年8月累計投入900萬5千元;另該會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然截至111年8月止相關系統皆未啟用,導致公投及罷免電子連署辦法皆無法施行。為督促相關計畫執行,避免行政怠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十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開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截至111年8月累計投入900萬5千元;另該會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公投電子連署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罷免連署辦法),截至111年8月止相關系統未啟用,故公投電子連署辦法尚未施行,罷免連署辦法與電子連署相關之部分亦未施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相關法律規定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惟為完善資安防護,相關系統截至111年8月止建置完成已逾4年,仍未啟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各項資安防護作業辦理系統上線事宜,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十四)有鑑於我國未實施不在籍投票,使異地就業就學者需額外負擔交通費用,致使投票成本上升,全球已有80多國皆已採用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等。為保障公民投票權益,提高國人參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意願,擴大參與,並落實直接民主。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早日推動實施不在籍投票,儘速完成法制化作業,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十五)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111)年決議,訂於同年11月26日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修憲案(18歲公民權)公民複決投票。同年10月12日並發布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告,就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政府機關針對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以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惟現行「公民投票法」就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僅有第十五條規定應於複決案公告半年後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對於公投程序事項並無規定,為使修憲複決公投進行程序有明確規範可循、俾免爭議,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明確修法方向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六)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COVID-19確診者、居家隔離者不能參與修憲公民複決案投票,導致約有卅萬公民的投票權受影響,顯見不在籍投票制度之重要,宜建立相關制度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投票權,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各國不在籍投票制度,如通訊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等,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評估可行性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七)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教育訓練費」中講師鐘點費526萬8千元,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鐘點費執行率僅55.04%,惟110年講習辦理期間適逢疫情警戒期間,因社交距離限制及室內活動人數上限因而執行率為96.87%。隨著防疫措施鬆綁,且前次相同選舉之講習鐘點費執行率僅約5成,爰此,予以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八)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其中「選務策進」,原列582萬9千元,編列「亞洲選舉官署協會」推展業務臨時人員酬金、國際組織會費共計1,037千元,我國為上開國際組織之創始會員國之一,111年5月中央選舉委員會更當選該協會副主席,本應能大幅提升我國國際知名度。經查,自98年起,已有20餘年未在本國辦理相關會議,故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促進我國申請主辦大會之計畫、或相對應可增加我國國際參與度、能見度之書面報告,俾利向國際宣揚我國民主發展經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十九)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中「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12億7,670萬9千元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先期作業」編列329萬1千元,合計12億8,000萬元,較108年度辦理相同選舉預算之11億5,875萬9千元增加1億2,124萬1千元(增幅10.46%)。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經費呈增加之勢,而倘憲法複決複案通過,選舉人人數約增42萬人,選舉經費恐再增加,考量109至111年已連續3年舉行全國性投票及選舉,投入之相關物品經費頗為龐鉅,相關選舉資源允宜妥為保管並整合運用,確實依實際所需撙節開支,以節省公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二十)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中編列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經費12億7,670萬9千元,係為辦理第16任總統及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所需費用。相較108年度辦理相同選舉之決算數11億2,441萬1千元,增列1億5,229萬8千元。經查,109年至111年連續3年舉行全國性投票及選舉,投入選舉資源經費龐鉅,而本(111)年9月中央選舉委員會才經行政院同意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9,550萬3千元,國庫支出選舉經費浩繁。 為撙節支出,符合預算資源有效運用前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廿一)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大幅增加125億9,255萬1千元,其中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辦理選舉講習費4,815萬6千元、講師鐘點費526萬8千元、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統計分析委託研究100萬元。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德維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廿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往年係按內聘講師每小時1,000元及外聘講師每小時2,000元編列講習之講師鐘點費,惟實際辦理時多為內聘講師,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委選舉之鐘點費執行率僅55.04%,112年度講師鐘點費預算均以內聘講師支領標準編列526萬8千元,較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講習鐘點費決算數454萬4千元高出15.93%。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講習之辦理期間適逢疫情警戒期間,因室內活動人數上限及社交距離限制而增加辦理講習場次致執行率達96.87%,而在全球未來生活朝與COVID-19共存之趨勢下,我國防疫措施亦漸放寬,允宜審酌防疫措施放寬情形,檢討覈實編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廿三)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中「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辦理講師鐘點費526萬8千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往年係按內聘講師每小時1,000元及外聘講師每小時2,000元編列投票講習之講師鐘點費,惟實際辦理時多為內聘講師,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委選舉之鐘點費執行率僅55.04%,又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度講師鐘點費預算均以內聘講師支領標準編列526萬8千元,較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講習鐘點費決算數454萬4千元高出15.93%。惟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講習之辦理期間適逢疫情警戒期間,因室內活動人數上限及社交距離限制,而增加辦理講習場次致執行率達96.87%,而在全球未來生活朝與COVID-19共存之趨勢下,我國防疫措施亦漸放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廿四)查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案「選舉業務-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共編列地方政府選舉委員會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委員之兼職費1,518萬2千元。查閱最近4次全國性投票及選舉,各年「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也均在650人之下: 最近4次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地方政府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表 選舉別 人數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644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109年舉行) 649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 631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 645 112年度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預算概況表 單位:千元 項目 工作計畫 人數 預算數 常設 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 106 6,396 辦理選舉期間(編列4個月) 選舉業務 752 15,182 合計 858 21,578 說明: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預計於113年1月間舉行,辦理選舉期間之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係按5個月編列,分別於112年度編列4個月,113年度編列1個月。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監察小組委員」月支領兼職費,直轄市每人每月可領6,000元,縣市每人每月4,500元。但至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合計卻編列2,157萬8千元、監察小組委員人數高達858人,已較過去大幅成長。究其原因:112年度預算案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選舉期間之監察小組委員人數除了金門縣、連江縣外,也均按37人編列,以致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竟然高達858人,已較過去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監察小組委員會總人數暴增200人,恐有浮濫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五)111年6月訂頒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監察小組委員聘任實施方案」,含常設之監察小組委員人數,僅6個直轄市超過37人,其餘苗栗縣等5個縣為35人、宜蘭縣等9個縣市為25人,金門及連江縣為9人,合計661人,截至111年9月止聘任645人;另107至110年間共辦理3次全國性投票及選舉,各年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均在650人之下,然112年度預算案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選舉期間之監察小組委員人數除金門及連江縣外,均按37人編列,致監察小組委員預計總人數高達858人,較近年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監察小組委員會總人數高出約200人。爰凍結該項預算,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撙節國家支出,妥善規畫人力,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廿六)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884萬元,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相關經費分由該會及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係透過電視、網路、廣播、報紙、媒體、結合地方大型活動等方式宣導,包括製作短片於電視托播、網路彈出式或橫幅廣告、製作廣播帶於廣播電台托播、於報紙刊登宣導文案等,然相關宣傳顯然成效不彰,各地至今未見111年11月26日選舉相關選務文宣與訊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五、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編列3億4,469萬6千元,凍結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九合一大選將屆,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明定,要求任何人發布選舉民調應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同法110條明定違反民調應載明事項,得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但台中近期民調許多都沒有來源,也沒有載明事項,卻放任假民調亂竄,誤導民眾視聽,影響選情。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編列億3億4,469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積極宣導選舉民調必須載明法令規定之必要資訊、秉持公正客觀立場。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新竹市、新竹縣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選票及公報印製採購案,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圍標之嫌,爰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釐清有無涉及不法情事,案經該會調查後移送檢方偵辦結果,該等採購案投標廠商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或同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分別予以相關被告緩起訴處分。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辦理選舉選票及公報印製採購案執行情形,核有:1.採購案辦理過程,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僅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未得標廠商地址相近,存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所述投標廠商涉有圍標,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情事,惟機關人員於開、決標過程未即時發現,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處理,卻逕予決標;2.中央選舉委員會未就移送檢方偵辦採購案件建立主動追蹤機制,致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形,因裁處權超過時效,未能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惟未追繳涉案廠商押標金等情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三)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原編列3億4,469萬6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設備及投資」編列521萬1千元,包括購置室內停車位、視聽會議系統219萬6千元,惟相關預算必要性未於預算書內詳見說明,為有效節省公帑,中央選舉委員會允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本項目之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開罷免案及公投案該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截至111年8月累計投入900萬5千元;另該會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截至111年8月止相關系統未啟用,故公投電子連署辦法未施行,罷免連署辦法與電子連署相關之部分亦未施行。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啟用進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德維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七、我國新冠肺炎整體疫情趨緩,鑒於疫情變化仍存不確定性,籌辦選務允宜審慎,且應兼顧公民投票權利。111年度預定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案之公民複決,攸關台灣民主發展甚鉅,是以新冠肺炎確診者是否可以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自應廣納各界意見,確保選務順利推動,並朝保障民眾投票權積極研議之。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確診者投票之憲法及法制議題及具體選務規劃問題,於15日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八、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皆在111年11月26日辦理。惟相較選舉之相關違法事項,民眾對於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之相關規定較不熟悉。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的相關規定,例如民調公布期限、投票日可否表明支持及拉票等,廣為宣傳,避免民眾誤觸法律。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吳琪銘 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其對新住民選舉之宣導部分,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係將相關流程及注意事項翻譯為歸化為國人之新住民原屬國母語,自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起製作多國語言 之宣導影片;另該會網站設有新住民專區,自105年起提供投票模擬教學資訊、地方政府宣導活動成果資訊及相關宣導影片,顯示該會日益重視對新住民選舉之宣導。然新住民投票選舉人數及投票情形目前尚未建立系統性統計及分析,由內政部106年3月送立法院書面報告 ,可知當時新住民具投票權者約21萬人;而內政部移民署統計76年至111年8月底,歸化我國國籍之外裔(籍)配偶為13萬7千人,取得我國定居證大陸港澳地區配偶為15萬2千人,以此推估具投票資格之新住民約29萬人,然因未就新住民投票情形建立系統性之統計資訊,尚難以檢視宣導措施之成效。綜上,中央選舉委員會近年日益重視對新住民之選舉宣導,並於每次選舉時均編列宣導預算,期透過各項影片、廣告及活動等方式提供民眾選舉資訊,惟新住民相關之選舉統計資訊闕如,考量新住民之語言及文化與一般國人存有差異,尚需透過新住民投票情形始能檢視其宣導效益,據以評估並精進相關措施。是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宜強化新住民選舉情形之相關統計及分析資訊,以利政策推動之參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十、截至111年9月之最近4次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地方政府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表。 選舉別 人數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 644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109年舉行) 649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 631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 645 說明:「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為截至111年9月止之數。 112年度預算案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選舉期間之監察小組委員人數除金門及連江縣外,均按上限37人編列,致監察小組委員預計總人數高達858人,較近年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監察小組委員會總人數高出約200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宜參採相關設置標準,檢討覈實編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十一、攸關「18歲公民權」的公民複決即將於與九合一選舉合併舉行,也是我國史上首次修憲交付公民複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估計須超過965萬同意票修憲案才能通過。但是根據民間團體8月份所公布之民調統計,支持18歲公民權而且會去投票的選民為39.5%,距離50%的通過門檻還差10.5%。換算下來票數差距還超過200萬票,離公民複決通過門檻仍有一大段距離,而且有過半民眾甚至不知道年底有此修憲公民複決。因此,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1個月內研議強化宣導方式,以提高18歲公民複決權提票率。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新住民選舉之宣導,自2016年選舉開始,雖已將流程及注意事項翻譯為歸化為國人之新住民國家母語,製作多國語言之宣導影片;該會網站設有新住民專區,提供投票模擬教學資訊、地方政府宣導活動成果資訊及相關宣導影片,顯示該會已開始重視對新住民選舉之宣導。但是內政部統計至111年8月底,歸化我國國籍之外裔(籍)配偶有13萬7千人,具選舉投票資格之「新住民」,且不斷成長中。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16年、2020年兩次總統、立委選舉中編列「選舉宣導費」均高達千萬以上,執行率雖高,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能條列「新住民」投票宣導經費多寡及項目,不利於立法院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新住民」宣導措施成效: 中央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預算數 A 決算數 B 執行率 B/A 2016年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 14,566 13,310 90.14 2020年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14,787 12,713 85.97 平均 14,677 13,012 88.66 另外,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04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項又編列「宣導費」948萬元,已較108年度辦理相同選舉預算之828萬2千元增加119萬8千元(增幅達14.47%)。因此,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宣導新住民投票之作法及經費統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三、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項下編列辦理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421萬9千元;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98萬5千元。惟中央選舉委員會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而截至111年8月止相關系統仍未啟用,致使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等相關法令亦未能施行,影響國人行使罷免及公投權利甚。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系統建置情形檢討報告,並儘速完成各項資安防護作業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十四、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案「選舉業務」中「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宣導費948萬元,較108年度辦理相同選舉預算之828萬2千元增加119萬8千元(增幅14.47%),包括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884萬元及宣導品64萬元,相關經費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其中,其對新住民選舉之宣導部分,自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起製作多由導多票國語言之宣導影片,並設有新住民專區,自105年起提供投票模擬教學資訊、地方政府宣導活動成果資訊及相關宣導影片,足見中央選舉委員會日漸重視對新住民之宣導,卻忽略原住民族人也有相關選舉訊息之需求。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相關選舉、罷免及公投等宣導時,應製作原住民族語之宣導影片、海報及相關文宣品,以利原住民族人對相關選舉的了解。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十五、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案歲出共計17億4,938萬8千元,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相關選務工作。惟經查,第10屆立委選舉中,平地原住民選舉人數為1人之投票所共計1,623所、占投票所總數之9.4%,而山地原住民選舉人數為1人之投票所共計1,653所、占投票所總數之9.5%,影響原住民族人秘密投票甚鉅,甚至影響到原住民族人之投票意願。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原住民「不在籍投票」、「集中投票、集中開票、「分散投票、集中開票」等各個面向,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法令,並於1個月內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散會 第1頁,共 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