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星期四)9時3分至14時10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賴士葆 李貴敏 沈發惠 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張其祿 高嘉瑜 費鴻泰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曾銘宗 洪孟楷 廖國棟 謝衣鳯 林靜儀 鄭正鈐 邱志偉 邱臣遠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中央銀行           總裁   楊金龍       業務局           局長   潘榮耀       外匯局           局長   蔡烱民       經濟研究處         副處長  蔡惠美       會計處           處長   郭淑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簡立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推動促參司         司長   李建賢       會計處           處長   李秋月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秘書處           處長   楊金亨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財政人員訓練所       所長   許寧佑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高雄國稅局         局長   李怡慧       北區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呂桔誠                     總經理  魏江霖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許志文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玉枝                     總經理  周園藝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秀賢        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康 蘩                     總經理  何明堯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娟娟                     總經理  何英明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兆順                     總經理  胡光華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總經理  陳芬蘭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李嘉祥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雲鵬                     總經理  李耀卿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俊智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雷仲達                     總經理  陳美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衍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總經理  周朝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謙浩                     總經理  張志堅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劉佩真                     總經理  戴燈山       財政部印刷廠        廠長   王國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丁彥哲                     總經理  林士傑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陸生                     總經理  高國峯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李宜芬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翁燕雪 主  席 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中央銀行楊總裁金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就「因應國際情勢影響,政府穩定股市政策措施與效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一、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  二、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 (報告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張其祿、鍾佳濱、高嘉瑜、費鴻泰、林楚茵、曾銘宗、洪孟楷、羅明才、林靜儀、陳椒華、邱志偉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財政部部長蘇建榮、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呂桔誠、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邱月琴、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兆順、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雷仲達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余天、邱臣遠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邱志偉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決議: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審查結果:  一、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800億2,495萬5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2億元,改列為1,802億2,495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有鑑於中央銀行為我國財政預算收入之重要來源,過去5年中央銀行經營成果,本期淨利皆逾2,000億元,然112年度目標盈餘僅編列1,596億7,865萬6千元,恐有低估之虞。中央銀行年度盈餘繳庫數影響中央政府年度財政收支配置甚鉅,應妥慎覈實編列預算,爰此,要求中央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中央銀行淨利編列預估之檢討。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羅明才    (二)據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經營之目標除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外,更需於前述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按中央銀行110年底外匯存底為5,484億美元,然依中央銀行回覆資料,發行貨幣之準備僅約780億美元,僅占外匯存底15%,論規模、安全性、流動性似都已無虞。爰請中央銀行「針對維持外匯存底安全性、流動性之最適規模及可釋出協助發展經濟之額度」、「針對戰略產業外匯需求,成立外幣融通專案」及「釋出部分資產,協助發展戰略產業經濟」進行評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沈發惠  二、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兆1,749億1,000萬元,增列第1目「所得稅」62億元(含第1節「營利事業所得稅」50億元、第2節「綜合所得稅」12億元)、第2目「遺產及贈與稅」1億元、第3目「關稅」1億元、第4目「貨物稅」1億元、第5目「證券交易稅」5億元、第6目「期貨交易稅」1億元、第8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000萬元、第9目「營業稅」10億元,共計增列81億5,0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兆1,830億6,00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1,749億元,惟自106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决算屢創新高,5年平均預算達成率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4,053億元。顯示税收預測機制嚴重失靈,財政部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也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爰建請財政部應檢討稅收預估模式,提高預估精準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根據財政部發布之稅收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實徵淨額除因國際情勢變動及疫情因素外皆大幅超過預算數,顯見稅收發生持續性且為數頗鉅的誤差。而政府的穩定運作仰賴於收入與支出的平衡,若能精確地掌握未來收入的情形,將能有效地創造財政的穩定性,進而提升政府決策的品質。另根據財政部統計處108年提出之稅收執行差距及稅收預測議題之探討,亦提出應可借鏡稅收預測精準度高如紐西蘭、加拿大等國家,強化預測方法之理論基礎,導入相關總體經濟變數,建置稅收預測之總體或個體模擬模型,並適度公開稅收預測之方式與作法,供各界檢驗、回饋意見,建置連續性之預測誤差檢驗機制之建議。綜上,請財政部就稅收預估之機制如何借鏡國外經驗進行檢討及改善,以提升我國稅收預測之準確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三)查我國自103年以來,除109年因COVID-19疫情關係,允許企業營業稅免辦暫繳稅款(而於隔年再回補入帳),為造成當年短收短徵主因外,其他年度均產生稅收超額,尤其近2年超徵數額竟占總稅收比率達15%左右,顯示稅收預測機制嚴重失靈。稅收預測失靈,易使社會大眾認為政府違法課徵稅收,嚴重影響政府威信,為避免超徵情形重複發生,爰此,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收評估機制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四)近年稅收幾乎年年超徵,且近2年超徵數額占總稅收比率達15%。依據預算法第59條規定,「超徵應一律繳庫」,亦即將超徵稅額用來減少舉債或增加還本,填補原先課稅不足所造成的財政缺口。由於稅收超徵戲碼近年來幾乎年年上演,爰建請財政部研議將超徵稅額用於減少舉債,以免債留子孫,紓解世代不正義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五)OECD包括歐美各國等136國自2021年底達成協議,研擬從2023年起針對年營收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跨國企業集團全面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據財政部統計,在台約有160家台企跨國企業及259家在台營運外資企業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門檻,合計共419家。為避免我國稅基流失,財政部應評估規劃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之相關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羅明才    (六)我國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額自106年度之19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52億餘元,增幅163%,惟按有效稅率檢視介於3.77%至4.39%間,未及我國營業稅徵收率5%;營利事業所得稅則自106年度之10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16億餘元,惟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係介於14.33%至19.73%間,未達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爰建請財政部應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之原因,及相關租稅協定免稅規範,並隨時滾動檢討修正,以增稽徵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七)我國租屋市場結構以個人小房東為主,且房東幾乎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根據108年所得稅申報資料,申報租賃所得有63萬家戶,申報租賃所得總額約1,194億元,然而此數字與真實租屋情況恐相距甚遠。為建立租屋市場透明化,財政部曾承諾與內政部一起推動租屋市場實價登錄,透過公證制度,讓資訊公開,並透過專案查核加強查緝房屋租賃逃漏稅情況。為此,爰要求財政部查緝個人房東逃漏稅,並將查緝結果於2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八)為落實居住正義,立法院曾就房屋稅條例第5條要求財政部儘速敦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推動囤房稅,遏止房價炒作歪風。根據新聞報導指出,在財政部與地方政府會商推動房屋稅負合理化之下,除原先已實施囤房稅的台北市、連江縣、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和屏東縣等10個地方政府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0個縣市祭出囤房稅。然而,仍有高達12個縣市未完備相關稅制改革,除了有地方政府提出草案面臨議會屆期不續審的情形,甚有傳出地方政府審計室及議會檢討,認為應訂定囤房稅,避免投機炒房,而地方政府態度消極之情事。綜上,爰要求財政部應儘速釐清未完備房屋稅負合理化之直轄市、縣(市)推動困難及考量,亦應研議相關促進地方政府加速推動房屋稅負合理化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德福 費鴻泰    (九)據菸酒稅法第1條規定,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菸酒,都應依法徵收菸酒稅,然實務上常發生菸酒廠以自製酒品,於廠內舉辦試喝活動,或將自製酒品作為贈品贈送員工等,其菸酒雖未符合出廠定義,仍視為出廠,應依規定繳納菸酒稅。近年來仍多有查獲國內菸酒稅廠商,認為贈送自製產品給員工可免徵菸酒稅,而遭補稅處罰之情事,考量我國菸酒稅歲入預算部分長年短徵,不利政府財政穩健發展,爰請財政部針對上開情事之菸品、酒品精進稽徵作為,並加強相關法規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有鑑於政府為防制老舊柴油車產生空污、改善空氣品質,我國自106年施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更自108年將減稅優惠額度加碼至40萬元且擴大適用範圍,業者都以更新成新的柴油大貨車為主。然而,各國配合淨零碳排趨勢,皆以運輸部門達成電動化為目標,我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雖設有購買電動車之免徵貨物稅優惠。實際上,對於業者來說,無論是購買柴油或是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第12條之6免徵及減徵金額基本上相同,業者更換電動大貨車沒有顯著誘因。綜上,爰請財政部就大貨車之稅負減免強化更換電動大貨車之誘因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林德福 費鴻泰    (十一)財政部於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即將上路,網路銷售業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稅籍應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在銷售網頁、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讓網路買家更充分知道其交易的對象。網路商業交易特點為便利、快速、流動性高,網路銷售業者的商店建置成本低,遷移可能性大,且可能同時於多個平台進行販售,為免國稅局不堪負荷龐大業務量,請財政部參考網路商業的特性,配合建置流程簡便、審查快速的管道讓民眾方便申請、變更稅籍登記,亦請銷售平台業者加強宣導稅籍登記新制,以免民眾誤受處罰。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二)過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都市精華地區辦理住宅區土地地上權設定案時,並未對標案進行細部設定,致使標脫案件所建之住宅不僅要價不斐,對周遭社會環境亦較無正向外部效益,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策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沈發惠    (十三)110年12月27日財政部召集九大行庫總座開會,聚焦於行庫貸後管理的資金追蹤,會中亦指示行庫須注意股票質押貸款的借款目的,以及其後的貸後管理,並確實追查資金流向,以避免行庫資金變相淪為助陣公司經營權之爭的工具。惟至今仍不時傳出有公司藉公股行庫股票質押貸款,不符原借款目的之風聲,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公股行庫貸後管理策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沈發惠    (十四)永續發展是當前全球最注重的核心價值,財政部110年率九大公股金控、銀行成立ESG倡議平台,目前已有9家公股金控銀行簽署赤道原則;有7家公股行庫已簽署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架構。公股銀行應展現對淨零永續的明確承諾,尤其金融機構是資金的提供者,對供應鏈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爰建請財政部國庫署應研議如何整合公股行庫影響力,透過ESG倡議平台,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ESG規範與指引,以作為投融資之參考,同時督促各公股行庫建立以ESG為中心之作業基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ESG倡議平台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81項 財政部13萬2千元,照列。    第82項 國庫署8萬3千元,照列。    第83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84項 臺北國稅局9億0,664萬2千元,照列。    第85項 高雄國稅局3億8,587萬5千元,照列。    第8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1億3,070萬8千元,照列。    第8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7億9,685萬7千元,照列。    第8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億3,635萬7千元,照列。    第8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3億3,382萬5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882萬5千元。    第9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91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4項 財政部10萬元,照列。    第65項 國庫署原列5,837萬2千元,增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37萬2千元。    第66項 賦稅署72萬3千元,照列。    第67項 臺北國稅局1億7,757萬2千元,照列。    第68項 高雄國稅局3,667萬3千元,照列。    第69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395萬8千元,照列。    第70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4,067萬元,照列。    第71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263萬2千元,照列。    第72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7,270萬3千元,照列。    第73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4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2,959萬6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服務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59萬6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90項 財政部1,981萬5千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1萬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11萬8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185萬6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102萬6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87萬8千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97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67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270萬9千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205億3,648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6億元(含第2節「權利金」5億元、第3節「租金收入」1億元)、第2目「財產售價」3億5,000萬元(含第1節「土地售價」3億元、第4節「有價證券售價」5,000萬元),共計增列9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4億8,648萬元。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74萬7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財政部原列163億3,312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2億元(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000萬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萬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第2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之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000萬元,共計增列2億8,000萬元,改列為166億1,312萬3千元。    第4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5億5,928萬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5,597萬1千元,改列為6億1,525萬1千元。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9項 財政部4億4,469萬6千元,照列。    第90項 國庫署原列30億2,262萬9千元,增列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2,562萬9千元。    第91項 賦稅署2,157萬4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北國稅局2億7,214萬5千元,照列。    第93項 高雄國稅局6,938萬4千元,照列。    第9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9,965萬7千元,照列。    第9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403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6,882萬7千元,照列。    第97項 關務署及所屬3,291萬8千元,照列。    第9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5億3,147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散會 PAG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