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星期一)9時3分至13時5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林德福 沈發惠 李貴敏 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費鴻泰 賴士葆 高嘉瑜 羅明才 張其祿 余 天       郭國文(視訊)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陳歐珀 游毓蘭 陳椒華 李德維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陳明文 陳亭妃 洪孟楷 江永昌 楊瓊瓔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胡則華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資訊服務處         處長    林裕泰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林延增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銀行局          副局長   林志吉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副局長   林志憲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國良                      總經理    黃昱程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呂桔誠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娟娟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兆順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雲鵬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雷仲達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謙浩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吳婉玉 主  席 費召集委員鴻泰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專 員 沈克彬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就「金融業數位轉型下之資安防護」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bookmark: _GoBack](報告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就專題及預算案提出報告及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就專題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沈發惠、李貴敏、張其祿、費鴻泰、高嘉瑜、羅明才、鍾佳濱、賴士葆、曾銘宗、林楚茵、楊瓊瓔、游毓蘭、陳椒華、洪孟楷、李德維、郭國文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呂桔誠、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兆順、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雷仲達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書面答復。 四、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隨著數位金融興起,全球對於金融機構資料共享形成了開放銀行的概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遂於110年底實施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透過開放金融機構間共享資料,加速提升客戶交易便利性及作業效率;然近期卻發生銀行信用卡的消費者資料共享違反了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多家銀行以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模糊文字概念,擬將客戶資料供予與銀行有業務往來之非金融機構,產生個資外洩、濫用之虞。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服務之發展趨勢,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個資外洩前,加強銀行與非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的監理手段,並研議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原則下,就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訂定監理指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羅明才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