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中午12時32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中午12時30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下午4時5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洪孟楷 陳素月 魯明哲 李昆澤 林俊憲 陳雪生 蔡易餘 劉櫂豪 許智傑 趙正宇 劉世芳 傅崐萁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李德維 鄭正鈐 王美惠 張其祿 羅明才 游毓蘭 邱顯智 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林思銘 張宏陸 賴品妤 邱臣遠 江永昌 鄭麗文 楊瓊瓔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奕華 江啟臣 邱志偉 孔文吉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12月19日(星期一) 交通部 政務次長 陳彥伯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人事處 專門委員 馮淑真  觀光局 局長 張錫聰   主計室 主任 杜曉縈   企劃組 組長 吳潔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宏謀 總經理 江瑞堂   郵務處 處長 王婉如   資產營運處 處長 謝世民   會計處 處長 王君如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王前鎧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雅惠 12月21日(星期三)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黃運貴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邱銘堂  公路總局 局長 陳文瑞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運輸研究所 副所長 陳天賜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執行長 周維果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平臺經濟組 簡任視察 鍾佳蓉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郭任昇 內政部警政署 副組長 劉振安  營建署 分隊長 鄭惠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王前鎧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專門委員 洪嘉璣  社會及家庭署 科長 吳宜姍 經濟部商業司 科長 李怡靜  標準檢驗局 副組長 陳誠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簡任技正 呂澄洋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技正 林育生 臺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課長 劉春梅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主任 劉佳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股長 陳俊名 12月22日(星期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審查部分: 交通部 部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黃運貴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邱銘堂  公路總局 局長 陳文瑞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運輸研究所 副所長 陳天賜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副處長 曾鵬庭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平臺經濟組 科長 黃國源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郭任昇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副組長 劉振安  營建署道路工程組 分隊長 鄭惠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王前鎧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科長 許育華  社會及家庭署 專員 劉姿麟 經濟部商業司 科長 李怡靜  標準檢驗局 副組長 陳誠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簡任技正 蘇意荺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技正 林育生 臺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課長 林克凡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法制秘書 林國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股長 謝玉文 預算審查部分: 交通部 常務次長 祁文中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路政司 司長 林福山   航政司 司長 何淑萍   總務司 司長 黃定環   人事處 副處長 黃弘君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董事長 林國顯 總經理 范孝倫   會計處 處長 黃耀生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林國顯   主計室 主任 林甄郁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賢義 總經理 陳劭良   會計處 資深處長 黃淑珍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榮聰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長 沈妙姿  航港局 局長 葉協隆   主計室 主任 邱姮瑜  觀光局 局長 張錫聰   主計室 主任 杜曉縈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戴群芳 主  席:12月19日(星期一)魯召集委員明哲 12月21日(星期三)劉召集委員世芳 12月22日(星期四)劉召集委員世芳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薦任科員 洪翎宜 薦任科員 林立偉薦任科員 陳穎萱 科  員 黃玉如 12月19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決議: 一、本(19)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19)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三、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9項 觀光局及所屬3,310萬3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6項 觀光局及所屬308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9項 觀光局及所屬305萬7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7項 觀光局及所屬1,005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60億2,725萬2千元,減列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及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200萬元,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億2,475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始終盼推動相關作業升格成為觀光署,藉以發揮更大行政量能,惠及我國基層各旅遊觀光行業別。然而,考量在法定編制員額上限達1,010人之前提,以及疫情後觀光復甦理當加大行政量能之際,觀光局卻在應該增加進用的職員數上欠缺積極進用,見112年職員預算員額僅與前一年度相同都是643人,更甚總預算員額數112年度743人再較前一年度有所減少,實令人減損對於觀光局之信心。爰此,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2,277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並要求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二)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編列7億9,841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趙正宇 林俊憲 劉世芳 陳雪生 劉櫂豪 李昆澤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二)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112年「觀光業務」預算為編列7億元獎補助費,提供予觀光發展基金,致使同項預算中「觀光國際事務費」、「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等共五項分支計畫之年度經費受到排擠,受觀光局減列預算。考量,疫情後觀光亟待復甦之際,行政作為不可縮水,且觀光發展基金預估將受觀光復甦影響更具備財源收入,是以主管機關允宜審慎對於預算編列積極再議。爰此,特凍結「觀光業務」預算數15%,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再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觀光業務7億9,841萬2千元,其項下編列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惟現今台灣觀光景點欠缺整體規劃及特色IP合作。爰凍結預算1億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借鏡高雄文博會臺灣在地IP,可先在部分車站試點、強化在地文創,請觀光局偕同台鐵局等部會,評估洽談IP授權事宜,更可參考日本、韓國等國外經驗,引用更多觀光經濟IP,以推動各地區特色IP觀光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3.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觀光業務」編列7億9,841萬2千元,係辦理各項觀光業務推動所需經費。經查,受疫情衝擊,109年及110年度停業之旅行社分別為43、67家,111年截至8月底48家,均較疫情前大幅增加,雖觀光局已推動多項紓困措施仍成效不佳。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針對觀光產業之復甦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蔡易餘 劉世芳 陳雪生 4.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觀光業務」項下編列7億9,841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6億0,355萬9千元,增加1億9,485萬3千元,主要是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增列2億元。惟近年來旅遊市場受疫情影響,旅客大幅減少,停業之旅行社逐年增加,107至110年停業家數分別為22、32、43、67,另觀光旅館員工數亦呈遞減狀況,108至111年6月,員工人數自2萬6,983人遞減至2萬1,560人,減幅20.1%;今年政府逐步邊境解封,開放國際旅客入境,觀光局應研謀對策設法解決飯店旅宿缺工問題及提振旅遊市場,加速復甦。爰此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觀光業務」項下編列7億9,841萬2千元,應予凍結1,000萬元,俟觀光局就上述缺工及提振旅遊市場對策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5.為正式納管非都市土地農牧林用地上1公頃以下露營場,觀光局於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然經查,至12月初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 有鑑於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消費者安全及環境破壞之嚴重風險,有透過公權力積極輔導合法、杜絕非法之必要及迫切性,爰凍結觀光業務1,000萬元,請觀光局2個月內擬定112年度輔導地方政府推動露營場業者申請納管之目標與規劃,以及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盤點出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生態敏感類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等之非法業者並擬定退場清理計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6.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共計8項計畫,包含定期會議6項、不定期會議2項,合計預算編列108萬4千元,預算數與111年度相同。惟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因疫情爆發後,多數皆未能執行,或改以線上視訊會議替代,今年政府雖已逐步解封,邊境開放,但明年國際疫情狀況仍不明朗,爰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08萬4千元,應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疫情狀況檢討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7.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觀光業務7億9,841萬2千元,其中編列觀光國際事務經費6,879萬2千元,但依交通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歐洲直飛航線僅剩7條,且集中在西歐國家;如:德英法荷四國,且2019年-2022年歐洲觀光行銷計畫中也僅西歐德、英、法三國,北歐、中東歐、波羅的海各國無任何觀光行銷計畫,爰凍結預算1,00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評估規劃捷克等中東歐觀光行銷計畫之可行性,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8.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觀光國際事務」預算編列6,879萬2千元,考量過去因受疫情影響,來台旅客大幅減少,觀光局應就未來如何加強吸引外國旅客來台提出妥適說明,並訂定合理目標,爰此,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觀光國際事務」預算編列6,879萬2千元,應予凍結1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112年度如何吸引外國客源來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9.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觀光國際事務」編列6,879萬2千元,主要辦理推展國際會議市場、聯合民間及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國際事務、加強對目標市場推廣等業務。因我國國境已經解封,觀光局應積極爭取國際旅客來臺觀光,以增加外匯收入及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提升國際旅客來臺觀光意願之策進方針與發展策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0.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2022年12月10日零時起,取消入境人數限制,旅台觀光客的免簽也陸續恢復,外國旅客到台灣旅遊人數預期即將大幅上升。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報告》,內容提及:「109年1-3月(疫情邊境嚴格管制前)受訪旅客來臺旅行安排方式以「未請旅行社代訂住宿地點及機票,抵達後未曾參加本地旅行社或線上旅行社(OTA)安排的旅遊行程」為最多,占52.37%」,顯見多數遊客較傾向自行訂房。經查觀光局網頁共計有11種語言可供遊客切換,然從觀光局網頁以外語切換至旅宿網時,旅宿網僅有繁簡中文、英語及日語可供切換,對於歐洲人士、韓國及東南亞遊客甚不友善。 為跨越語言障礙,加強國外旅客之服務,及提升資訊透明及便利性,爰凍結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國際事務預算10%,請觀光局提升網頁語言之多樣性,並提交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11.台灣文化與生態多樣性,為我國吸引國際遊客之元素,然而觀光行銷活動並未將各地文化與生態元素納入其中,無法讓在地產業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互相結合謀求共贏。以日本沖繩為例,觀光飯店時常可見減少野生動物路殺之宣導文宣,觀光業者善盡友善環境之企業社會責任,爰凍結觀光國際事務費1/10,並請觀光局參考國際案例並運用與農委會、林務局及原民會等平台邀請業者、文化、生態學者與相關團體出席提供意見,就平台討論之結論納入未來觀光行銷活動之參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12.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觀光業務-觀光國際事務」項下編列6,879萬2千元,主要是為聯合民間及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國際事務、加強對目標市場吸引客源等業務。經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來台旅客人數為14萬479人次,相較108年度受疫情影響前來台旅客的1,186萬人次僅剩1%,然而隨著國際疫情趨緩,台灣也對外開放觀光,預計至今年底來台旅客人次可達70萬人,依交通部觀光局設定之目標,明年來台旅客人次將恢復至疫情前的20%,約200萬人次,各縣市政府皆期盼來台旅客人次增加,帶動地方觀光經濟復甦。惟經統計,來台旅客約有83.7%造訪台北,56.8%造訪新北,僅有22.4%到高雄旅遊,更只有4.63%會到台南,顯見觀光局對國際進行宣傳時分配不均,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觀光局針對如何加強其他縣市國際宣傳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13.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81萬元,用於大陸地區內外互調川裝費。 考量到中國目前防疫政策混亂,何時、何地進行封城、封多久都無從得知,觀光局應思考疫情穩定前派員赴中之必要性。 爰此「觀光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原編列81萬元,凍結30%,俟觀光局針對赴中人員如何因應中國防疫政策提出說明,並於1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14.我國部分風景區景觀規劃雜亂、商圈商品缺乏在地特色、欠缺永續旅遊之整體規劃,在疫情前曾遭遇國人傾向出國旅遊,導致國內風景區遊客大幅衰退之狀況,未來疫情解封之後,恐會再次重蹈覆轍。爰凍結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業務費10%,請交通部研議委託第三公正單位,每年針對轄下風景區進行民眾滿意度調查,並將調查成果公布於網站之上,供風景區管理單位作為改善之參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15.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委辦費」編列8,000千元,主要辦理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及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等業務。經查該項預算與111年法定預算金額相同,惟疫後國際觀光環境已有所差異,其調查方式及樣本是否精準,仍有待商榷。此外,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相較國際觀光衛星帳之架構,尚有出國觀光支出、觀光產業和其他產業之固定資本形成毛額,以及觀光集體消費等帳表尚未編製,觀光局應積極研謀改善。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之改善作為及精進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業務之具體措施」,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下,編列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預算249萬9千元,用於辦理風景區經營管理、公共建設推動、風景特定區評鑑作業等業務。 高雄市政府自109年即提出申請蓮池潭周邊為指定觀光地區,然而迄今仍未通過,此間自然有市府規劃與中央政策期望的差異,惟蓮池潭周邊如能通過申請,將成為全台少見的都會型觀光地區,不僅能帶動地方觀光產業,更能成為人口逐漸成長的左營區不可或缺的生活調劑。 爰此「觀光業務-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原編列249萬9千元,凍結10%,俟觀光局針對地方政府提出之指定觀光地區申請,加速其審核作業,並將審核結果於1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17.我國部分觀光地區標榜某些食材,然而有些食材在國際上面臨保育爭議,在國境開放之後,可能對我國造成負面形象,請觀光局辦理相關活動應使用無保育爭議之食材,如永續海鮮等食材。爰凍結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業務費1/10,請觀光局函請保育主管機關提供針對部分可能涉及國際保育議題之食材,不得協助宣傳以該食材舉辦的觀光行銷活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18.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編列2,690千元。惟近年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國內許多從業人員被迫轉職或離開相關工作崗位,為因應國境解封,觀光局應積極協助業者規劃觀光從業人員之招募及加強其專業知能,以提供國人與國外旅客良好服務品質。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我國觀光從業人員招募策略及專業職能培訓之精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9.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觀光業務-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項下編列813萬元,主要是為策劃發展國民旅遊業務、加強觀光旅遊設施管理及推動國民休閒旅遊等。經查,近年國人旅遊習慣受疫情影響逐漸改變,能夠避免群聚的露營活動成為國人假日休閒的熱門選項。依審計部統計資料顯示,106年我國露營人次約200萬人,到110年露營人次已倍增至400萬人,伴隨著露營活動的興起,全國各地的露營區也不斷增加,截至目前全國露營區約1,722處,惟其中多達1,418處為非法露營區,占全國露營區總數的82%,顯見觀光局怠於辦理露營區的督導及考核業務,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5,待觀光局針對露營區納管輔導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20.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編列8,130千元。為因應我國國境解封,國人前往海外旅遊之意願大幅提升,觀光局應積極發展國內國民旅遊、加強觀光遊樂設施管理及推廣國民休閒旅遊等業務。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國內國民旅遊發展及推廣國民休閒旅遊之策進方針與發展策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預算編列813萬元,考量因受疫情影響,國內旅遊急需數位轉型,透過應強化數位科技應用加強數位宣導,觀光局應加強協助國內觀光業者進行數位轉型,爰此,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預算編列813萬元,應予凍結10%,待觀光局於3個月內,就如何協助國內觀光業者強化數位行銷、進行數位轉型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22.隨著減碳意識抬頭,聯合國世界觀光組織於2019年公布的報告指出,到2030年全球旅遊交通碳排放將高達19.98億公噸,顯見旅遊碳排放驚人。 有鑑於旅遊碳足跡逐年高升,各國紛紛推動低碳旅遊以減少碳足跡,2021 年格拉斯哥氣候大會(COP26)前夕,300多家旅遊業者共同簽署《格拉斯哥旅遊業氣候行動宣言》,至今累積超過 500 家,提出未來10年旅遊業碳排減半,並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的藍圖。 為減少旅客在旅行交通及食宿等對地球資源之消耗,低碳永續旅遊模式正逐漸興起,環保署亦提倡環保旅宿,以降低一次性用品之消耗;基於環保意識,歐洲各國旅館亦早不提供一次性拋棄式物品。為邁向低碳永續之目標,爰凍結觀光業務項下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預算10%,請觀光局研擬旅宿提供一次性用品之漸禁時程規劃,並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23.為推動我國觀光資源、增進國內外旅客,加強國內外旅客之服務,觀光局辦理輔導觀光旅館業建立完整管理體系等業務,經查,觀光旅館員工人數自108年起呈現遞減情形,一般觀光旅館員工減幅23.66%高於國際觀光旅館之19.34%,顯示我國飯店旅宿業者缺工問題嚴重,爰凍結預算4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飯店旅宿業者進行人力需求條件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計畫,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陳素月  24.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輔導」編列3,395千元。惟近年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國內許多旅宿業從業人員被迫轉職或離開相關工作崗位,為因應國境解封,觀光局應積極協助旅宿業者規劃從業人員之招募及加強其專業知能。此外,消費者與旅宿業者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觀光局應建構旅宿糾紛之調解平台,並落實相關機制,以提供國人與國外旅客優良旅宿品質。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我國旅宿業從業人員招募策略、專業職能培訓及旅宿糾紛調解之精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5.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339萬5千元,係輔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建立完整管理體系等業務,實施內容包括辦理觀光旅館業之投資、籌設、變更、檢查及消費糾紛處理等,及辦理定期、不定期督導地方政府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 依觀光局歷年觀光旅館營運月報表,觀光旅館108至111年6月員工人數自2萬6,983人遞減為2萬1,560人,亦即111年6月人數較疫情前同月減少5,423人(減幅20.10%);觀光旅館員工人數近4年呈遞減趨勢,尤以客房部人員減幅最多,針對飯店旅宿業者缺工問題,勞動部雖辦理媒合計畫,尚無法吸引人員任職。 考量明年疫情趨緩,我國邊境防疫政策放寬,旅遊住宿需求將可能大幅提升。爰此,「觀光業務-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原編列339萬5千元,凍結10%,俟觀光局邀集有關機關研議改善旅宿業人員雇用率不足、缺工問題,並將結論於2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26.民宿業家數目前達5,891家,較三年前大幅成長34%,1,495家,然目前民宿業仍被觀光局視為家庭副業,並未將其獨立視為一種具有專業性的產業。無論在人力補充或是其他相關需求觀光局於法制層面皆未跟上產業發展。 為提升觀光局對相關產業的重視,爰此凍結交通部觀光局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100千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28】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7.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補助交通作業基金」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該計畫預計每年輔導地方政府建設30處結合在地特色之遊憩據點,將點狀據點串聯形成旅遊線,引導透過通用設計或綠建築等概念,建置體貼銀髮族、幼童、穆斯林等不同族群之友善旅遊服務設施,以強化旅遊品質。 然而自疫情前國內旅遊人數即已下降,106年度至110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106年度為1億8,344萬9千次,107及108年度持續減少,至109及110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更驟減為1億4,297萬次及1億2,602萬7千次。 按觀光局「臺灣旅遊狀況調查」顯示,自108年起國人旅遊資訊取得的主要管道已從「親友、同事、同學」變為「網路網絡與社群媒體」,為改善國人國內旅遊次數,除了協助地方政府串聯遊憩據點、建置體貼多元族群設施等等規劃,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宣傳。 爰此,「觀光業務-補助交通作業基金」原編列7億元,凍結10%,俟觀光局研議如何透過網路、社群媒體協助地方政府宣傳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並將結論於2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29】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8.交通部觀光局於ll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計畫編列7億9841萬2千元,主要支出在辦理各項觀光業務推動所需經費,以及補助觀光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等事項;其中,補助觀光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7億元,較上年度增加2億元。 自疫情以來,觀光局為因應疫情對觀光產業的衝擊,陸續推動多項紓困措施,例如旅行業員工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等;惟觀光局之產業紓困措施多為短期措施(1至3個月),對於長期之成效有限,且旅行業停業家數仍不斷增加,107年至108年為22家及32家,而109年及110年為43家及67家,111年截至8月底為48家,顯見觀光局應充分檢討如何發揮經費之最大效益;其次,據觀光局統計,觀光旅館員工人數自108至111年6月從2萬6,983人減少至2萬1,560人,共減少5,423人;針對缺工問題,自111年5月起勞動部雖有辦理媒合計畫,惟業者對求職者之職務要求,及考量勞務程度與所提供之薪資不對等情形,以致缺工問題至今仍無法有效改善。 爰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30】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29.國際上光害防制、暗空旅遊、節能減碳蔚為潮流,我國部分風景區也想要國際推動暗空旅遊,不過仍有部分風景區之照明、廣告招牌等設備,燈具色溫刺眼或是光逸散等問題嚴重,遊客無法體驗夜間自然之寧靜與美感,爰凍結觀光業務項下獎補助費10%,請觀光局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為觀光局轄下風景區之旅遊環境營造工程進行光害體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三)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31億0,096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許淑華 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王美惠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三)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112年度預算數,所相比前一年度再有增加,然而見該預算項下編列之各國家風景區預算分支計畫,卻存在有部分增加(花東、西拉雅、茂林、大鵬灣等),和部分減列(北海岸、阿里山、澎湖等)之不一致情形。查預算說明,雖皆提到乃各自風景區建設計畫總經費分年度編列之原因,但考量標準未明,以及扣除112年度續編經費後之剩餘數,又將如何規劃等問題,皆亟待主管機關釋疑,方能避免觀光甫自疫情後復甦之際卻再遇行政規劃紊亂情形。爰此,特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15%,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編列31億96萬9千元,其用途為各風景區設施建設及改善等,然而依據各風景區參觀人數統計,110年受疫情影響風景區旅客衰退,今年度雖有所恢復,仍應提出相關因應精進等作為,,爰此,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編列31億96萬9千元,應凍結1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如何促進風景區旅客成長及因應疫情相關應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3.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3,100,969千元。惟我國觀光旅遊景點常因同質性過高或軟硬體設備無法滿足需求而導致民眾前往意願不高,觀光局應持續發展國家風景區之個別特色與創新服務,以增加民眾觀光誘因。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國家風景區個別特色發展及創新服務之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觀光資訊之取得是否便利友善,此乃決定旅遊印象之重要因素。有民眾反映公部門提供之旅遊資訊長期忽視「資訊傳遞」而產生的亂象,旅遊資訊亦未密切整合,增加遊客查找的困擾;此外,手機連網已是趨勢,然數位佈局往往未將行動裝置體驗列入考量,有鑑於UI與UX概念已成為趨勢潮流,許多網站與資訊的處理,應善用結合資料庫,讓使用者能夠依循所需條件,自行快速查詢所需資訊,使用者介面設計急需優化。 以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例,「摩西分海時間表」之呈現並不符合民眾以手機瀏覽網頁之習慣,而產生資訊過載之情事,且旅遊資訊亦不夠準確、簡潔、易懂,造成民眾之不便。此外,交通接駁之資訊整合亦不夠完善,使用者體驗有極大的改進空間。 為滿足使用者之需求,提升體驗服務,及增進民眾旅遊印象,爰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5%,請觀光局要求各國家風景區優化介面設計,提升視覺化資訊之比例,並加強資訊平台之整合,於3個月提交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5.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編列31億0,096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0億4,487萬8千元,增加5,609萬1千元。依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觀光局所轄13處國家風景區劃設後多數未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風景特定區計畫,或是循既有都市計畫程序陳報擬定、變更風景特定區計畫,且部分國家風景區範圍與縣級風景區及國家公園重疊,應儘速研謀改善。爰此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編列31億0,096萬9千元,應予凍結1億元,俟觀光局就國家風景區辦理都市計畫檢討改善提出具體規劃期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6.交通部於111年11月3日公告擴大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範圍,增加納入臺南市龍崎區牛埔里、龍船里,擴大範圍納入龍崎區惡地地形自然地景,規劃發展特色旅遊,更具遊憩魅力。然龍崎泥岩惡地納入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後,迄今無法讓遊客進入,而核心範圍內仍有歐欣掩埋場預定地,且該開發計畫恐因台南市政府敗訴而死灰復燃。有鑑於該計畫亦位於生態敏感區,若開發成掩埋場恐影響週遭生態環境,亦影響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之完整性。爰此,凍結觀光局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1,000萬元,請觀光局提出加強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生態旅遊計畫,新增龍崎觀光宣傳方案及環境教育解說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7.經查三仙台後端步道因塌陷嚴重,而必須拆除以維護遊客安全,然拆除之石板、鋼材等建築用料仍留置於三仙台島上,任海風侵蝕,加速鐵製品生鏽,除不利於就近提供現有步道損壞之更替,亦影響民眾觀賞島景之品質。 為維護旅客之觀賞權益,及確保建築用料可重複利用,爰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0萬元,請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移除島上棄置之步道建築用料,並擇處進行堆置,俟上述工作完成並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8.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2億8,774萬1千元,爰刪減1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觀光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台灣旅宿網的資訊顯示,111年嘉義市國慶連假訂房率為全台第二名。位於嘉義市的耐斯王子飯店幾乎客滿,市區的許多火雞肉飯店家也都熱鬧滾滾,至少比平常假日須多排30分鐘才能入座,文化夜市、檜意森活村等景點也是人朝爆滿,車潮、人潮造成嘉義市區交通大打結。 然阿管處編列之行銷推廣經費,其中國內旅展宣傳 (含參加國內各項旅展、行動旅展、觀光旅遊宣導、行銷品開發製作等宣傳經費),卻對嘉義市的觀光推廣挹注不足,爰刪減100萬元,並凍結200萬元,俟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嘉義市國內旅展宣傳效益提出報告,始得動支。【39】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王美惠  9.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項下編列28億6,740萬元,主要是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經查,依審計部110年度審核報告指出,自民國73年觀光局劃設第一處國家級風景區以來,距今已過38年,觀光局於全國共劃設13處國家風景特定區,惟截至目前仍有10處尚未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風景特定區計畫,其中更有9處還涵蓋在風景特定區劃設前的都市計畫範圍內,並未依法辦理變更、發布及施行。依觀光發展條例第17條之規定,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的自然及文化資源完整,在風景特定區內的任何設施計畫都應該徵得主管機關同意,然而在觀光局的消極不作為下,多數風景特定區與既有都市計畫重疊的問題,仍尚未和地方政府取得共識,恐在風景特定區遭不當破壞時衍生法律適用的爭議,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1/5,待觀光局針對風景特定區為依法辦理的情形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蔡易餘  10.在Covid-19疫情期間流失觀光收入之後,政府誓言增強旅遊誘因,更要在2025年前,吸引一千萬國際旅客。然CNN Travel指出,若台灣要吸引以及留住國際旅客,就必須先改善道路安全。台灣的交通議題,不只美國,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及日本都特別指出台灣的道路狀況問題嚴重,顯見台灣的步行環境相當惡劣,用路環境急需改善,應多尊重易受傷害的用路族群。 以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為例,除去向山遊客中心以及環潭自行車道,其他景點(含商店街)皆缺乏完整之行人、無障礙設施;此外,國家風景區周邊往往違停嚴重,影響行人空間,上述問題皆須正視並逐步改善。 為提供行人願意停留,確保商家有預期之外之商機,並達成人本交通之目標,爰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10%,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轄下國家風景區及鄰近景點、商店街之行人、無障礙設施進行盤點,並研擬改善方案及分期計畫,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11.雲嘉南海域廣,隨洋流漂來的廢棄物,無法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徵收清理費,臨海縣市政府卻須額外增加廢棄物清理費;且海岸權責機關很多,各機關分工不明確。然本年度卻僅編列9,100千元之預算予雲嘉南海域,根本無法有效解決相關污染與廢棄物,海洋廢棄物仍對海岸線造成嚴重污染。 爰此凍結交通部觀光局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5,000千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環境專案報告,始得動支。【42】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四)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交通作業基金」編列12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洪孟楷 趙正宇 蔡易餘 林俊憲 劉世芳 陳雪生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四)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觀光局統計,去年全台非法旅宿(旅館、日租套房及民宿)高達1,873家,開罰總金額新台幣1億461萬元,其中台北市非法旅館最多;非法民宿則在屏東縣最多。根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111年1-10月各縣市旅館業及民宿查報取締績效》之統計資料,未合法旅館(旅館及日租套房)共有2524家,未合法民宿共計649家,亦即直至10月,全台共計有3,173家非法旅宿。 監察院105年調查報告及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皆指出,觀光局雖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然全國非法旅宿家數仍持續增加,顯示非法旅宿家數並未因該局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而減少;此外,對非法旅館之檢查家次比率低於對合法旅館之檢查,上述情形顯示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為維護旅客旅遊之住宿安全,保障消費者旅遊住宿權益,爰凍結該筆預算10%,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執行對非法旅宿之查報取締,並督導地方政府對非法旅宿之稽查與管理,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2.有鑑於112年「交通作業基金」編列增撥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數12億元,乃具備有相當程度無視並低估疫情後受觀光復甦影響,而所能帶給觀光發展基金更多財源收入之現實,是以該項預算允宜審慎再議。爰此,特凍結「交通作業基金」預算數50%,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再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3.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交通作業基金」下編列12億元,係持續推動「Tourism2025台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經查,受疫情影響,觀光發展基金累積短絀金額不斷擴大,雖由公務預算撥款12億,112年度預計短絀仍達37.13億元。建議凍結該項經費10%,俟觀光局就該基金之財務控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5】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林俊憲 劉世芳 陳雪生  4.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交通作業基金-增撥觀光發展基金」編列1,200,000千元,主要辦理持續推動「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等相關工作事項,以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帶來之相關衝擊,希冀對內將打造地方魅力景點、擴大跨域合作,提升國民旅遊市場規模;對外強化台灣觀光品牌、廣拓國際客源,帶動來台旅客人次及觀光外匯收入之提升;並優化產業管理輔導機制及經營環境,提升台灣觀光產業服務品質;同時,完善旅遊資訊服務、推展智慧體驗,提供旅客更便利之旅遊環境,讓世界看見台灣從「防疫大國」成為「觀光大國」,期達成台灣成為「亞洲旅遊主要目的地」之政策目標。隨著新冠疫情(COVID-19)變換,該方案是否有進行相關細節微調,或目標進程是否有變,觀光局應詳細說明並落實管考機制。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之目前具體成效、後續規劃與預計目標」,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5.為正式納管非都市土地農牧林用地上1公頃以下露營場,觀光局於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然經查,至12月初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 有鑑於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消費者安全及環境破壞之嚴重風險,有透過公權力積極輔導合法、杜絕非法之必要及迫切性,然地方政府執行上亦有經費人力未到位之問題。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納管露營場,爰凍結交通作業基金1,000萬元,請觀光局1個月內研擬規劃,自「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計畫中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經費供地方政府申請用以輔導露營場合法化所需之執行項目(包含教育宣導、限期申請、發給登記證、獎勵表揚等),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五)有鑑於新冠疫情趨緩,防疫標準及國境逐步解封,交通部觀光局僅針對旅遊團進行補助,針對自由行並無提出方案。自由行可提供比團體旅遊更多的自由空間,讓旅行者更方便,尤其團體旅遊多半會選擇較大眾化的景點,但自由行可有更多選擇空間,遊客腳步可到達更多據點,讓更多地區的相關業者受益。為吸引更多自由行旅客至花東旅遊及提升花東觀光收入,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花東自由行補助提出研議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六)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新增國庫撥補觀光發展基金12億元。經查觀光發展基金主要收入為機場服務費及其他促參租金,但因新冠疫情影響,導致機場服務費大幅減少,預計111年底累計短絀為70.38億元,淨值預計剩餘39.68億元;預計112年累計短絀將達107.51億元,淨值預計剩餘14.56億元。為防止觀光發展基金財務持續惡化,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觀光發展基金提出改善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七)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觀光發展基金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目前雖由公務預算補助觀光發展基金12億元,然而112年度國際旅客來臺狀況仍不明確,為確保觀光發展政策推動不受影響,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觀光發展基金財務因應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八)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新增國庫撥補觀光發展基金12億元,以持續推動「Tourism 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相關工作。惟觀光發展基金主要財源為機場服務費收入與促參租金等收入,因受疫情國境管制影響,出境人數及機場服務費收入銳減,前2年度機場服務費決算數較預算數相比,減幅超逾八成。111年起臺灣國境已逐步開放,但桃園國際機場服務費增幅仍難預估,該基金應通盤檢討調整計畫及預算資源配置,審酌財務能力避免基金總負債超過資產總值,進而影響基金業務之推動執行。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計畫調整檢討書面報告。【51】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陳素月 (九)我國針對新冠肺炎的邊境防疫措施從111年10月起逐步開放,國際趨勢(除中國外)也逐漸對疫情改採「共存」的寬送管制,由此可預估未來國內旅遊業亦可因旅客增加而需求提升。然而據交通部觀光局提供資料,109及110年度停業之旅行社家數分別為43家及67家,111年截至8月底48家,均較107至108年度之22家及32家增加,顯示旅行業受疫情衝擊甚巨,觀光局雖祭出員工薪資補貼、導遊領隊生計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等措施協助業者,惟截至目前為止旅行業者營運仍屬艱困。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新增國庫撥補觀光發展基金12億元,即是為了紓解基金因紓困措施而產生之財務問題,而要實際健全基金財務,就需要紓困措施有效協助業者度過難關,讓觀光市場回復正常水準。爰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就旅遊業紓困之措施,廣納業者之意見,擴大與業者之雙向溝通,研議更有效率的紓困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研議結論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十)觀宏專案為交通部觀光局配合新南向政策,目的為促進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國旅客組團來臺旅遊,但因受新冠疫情影響,暫緩受理申請作業,如今國門已開,行政院亦同意觀宏專案續辦至112年12月31日,並於111年11月11日恢復,然過去曾多次發生藉觀宏專案入境,進行「假觀光、真偷渡」之案例,雖然觀光局針對本次重啟專案,已要求越南辦事處針對指定旅行社進行檢核,但仍有潛在風險。為防止不肖業者利用觀宏專案進行「假觀光、真偷渡」,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持續檢核指定旅行社營運狀況及更新相關資料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一)有鑑於新冠疫情影響,109至110年國外旅客及出國旅客與108年同期相比大幅減少,嚴重衝擊國內旅行業者,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09年停業旅行社43家、110年67家、111年截至8月底48家,雖觀光局針對旅行社提出補助方案。據UNWTO調查評估,全球旅遊業回復至2019年疫情前水準,至少要2024年以後,而交通部觀光局所提方案多為短期紓困措施,對於長期疫情之成效有限。為復甦國內觀光產業,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旅行業者紓困措施提出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二)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於「觀光業務」項下編列「業務費」中「委辦費」辦理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100萬元。經查107及108年度之臺灣觀光衛星帳,於110年9月發布結果,109年度則是111年10月發布,編制衛星帳均較當年延後2至3年。隨著疫情趨緩、國境解封,觀光產業處於復甦之際,臺灣觀光衛星帳須提升資料及時性,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臺灣觀光衛星帳資料之及時性提出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三)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經查106至108年國旅總次數由1億8,344萬9千次至1億6,927萬9千次,足見國旅於疫情爆發前,已呈衰退趨勢,衰退原因應為國內旅遊景區同質性過高、未結合串聯成旅遊帶、遊憩據點著重硬體建設、部分景點缺乏後續維管等諸多問題。為促進國旅次數提升及改善國旅品質,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上述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四)據交通部觀光局歷年觀光旅館營運月報統計,觀光旅館108至111年9月員工人數由2萬6983人減少為2萬2079人,其中國際觀光旅館減少4138人,一般觀光旅館減少1193人。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1年5月已辦理旅館專案媒合計畫,仍無法解決缺工問題,據勞動力發展署統計缺工原因為:求職者專業職能不符及基層工作起薪偏低等諸多因素。然而隨著疫情趨緩、國境解封,國際觀光客將逐漸來臺觀光,為因應未來來臺的觀光旅客,亟需解決觀光旅宿業者缺工問題,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如何解決觀光旅宿業者缺工問題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五)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或有轉業之情況發生,目前國內外觀光產業逐漸復甦,然而觀光產業人力不足的狀況時有所聞,為確保國內觀光產業人力充足,以因應未來國際旅客來臺觀光及國內觀光需求,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1個月內就觀光產業人力缺口提出因應之書面報告。【58】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林俊憲 (十六)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編列「觀光業務-補助交通作業基金」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中程計畫(108-112年度)」,期藉由觀光環境品質提升及重點景區遊憩廊帶計畫,全面整備改善觀光遊憩硬體基礎設施及提升軟體服務。觀光局應積極參考相關旅遊調查之分析資訊,妥善規劃景區連結之交通串聯順暢度與方便性,加強結合在地人文與自然生態,以特色旅遊亮點展現多層次文化內涵,並衡量分眾旅客偏好,善用網路社群行銷,提供深度人性化體驗,以提升國內旅遊之質感。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中程計畫(108-112年度)之具體成效及計畫結束後之後續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七)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八)近年來政府機關發生數起不當運用約聘僱人員事件,多為要求其從事與原職務範疇無關之事,此況不僅嚴重減損我國政府信譽,亦有違廉能之旨。基此,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應定期盤點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情況,並建立完善考察制度,以防上述情狀再度發生,並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有效遏止濫用約聘僱人員及其考核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九)2019年Netflix發表的「世界小吃」亞洲篇美食紀錄片中,臺灣的4家世界小吃都在嘉義,顯示出嘉義獨特多元的旅遊潛力,而許多嘉義市的店家,諸如聯興茶業、月桃故事館、信昌食油行、草行居-諸羅蔬食、允統食材有限公司、壺豆花、噴水雞肉飯、半畝田有限公司、朱家麻花捲、渼橘客新鮮果優格專賣店、奮起福米餅、林聰明沙鍋魚頭、里響咖啡、新台灣餅鋪、阿潘肉包等,也在勇於嘗試、不斷創新下,開發出大受歡迎的伴手禮及美食,為嘉義市觀光產業注入新的靈魂。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針對如何透過體驗活動、特色伴手禮及宣傳活動之辦理,協助嘉義市伴手禮業者建立品牌價值,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王美惠 (二十)有鑑於西拉雅國家風景區核心範圍內有歐欣掩埋場預定地,該計畫開發商取得法院判決勝訴,掩埋場隨時可以重啟,有死灰復燃之問題。由於該計畫位於生態敏感區,若開發成掩埋場恐影響周遭龍崎惡地自然地景與生態環境,亦影響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之完整性。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於113年編列預算徵收該區域土地,完整納入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以維護國家風景區之完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二十一)查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範圍包括獅頭山、梨山及八卦山,並於2002年2月4日核准苗栗縣南庄鄉納入參山國家風景特定區,以推動所轄區域之人文及自然資源。另查2022年4月11日該處辦公室正式啟用並坐落於臺中市霧峰區,惟其相關業務未納該區,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積極提具相關計畫,以促進霧峰區人文及自然景觀之保育及推廣。【64】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林靜儀 (二十二)經統計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從106至110年度分別為1億8344萬9千人次、1億7109萬人次、1億6927萬9千人次、1億4297萬人次及1億2602萬7千人次,雖109及110年度受疫情影響國人出遊意願降低尚可預期,惟從統計資料可見,國內旅遊人次早於疫情前便開始減少,主要原因是因為各觀光景點之間同質性太高,且未能有效串連成為旅遊帶,又隨著高齡人口增加及受疫情影響,國人旅遊習慣改變,部分景點因為軟硬體建設老舊不足又缺乏維護管理,停車空間不足等,影響國人前往旅遊意願;另外,國門也既已對外開放,預期國際觀光客逐漸增加,惟國內多數旅遊景點缺乏友善多元文化的服務設施,恐降低不同文化、信仰的國際旅客來臺,故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於3個月內重新盤點國內旅遊資源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以改善國內旅遊質感,提升國內、國際旅客旅遊意願。【65】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242億3,668萬3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42億8,668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131億4,009萬2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650萬元〔含「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50萬元及「推展費」100萬元〕。 (2)「租金與利息」2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31億3,159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0億9,659萬1千元,增列5,850萬元,改列為111億5,509萬1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72億5,039萬7千元,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億4,539萬7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316萬7千元、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69萬3千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20項: 1.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36億4,714萬6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手續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18億3,433萬4千元,與111年度預算16億3,943萬9千元相比,增列1億9,489萬5千元(增幅12%)。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以近5年(106-110年度)相比較,營業利益減少達741.6億元(減幅22.57%),各營業項目中以儲金減少116億3,363萬元(減幅25.77%)、匯兌減少9,718萬3千元(減幅27.58%)及簡易壽險減少446億44萬6千元(減幅31.02%),營運值減少幅度最為明顯。鑑於,近年金融保險業務營運表現大幅下滑,112年度預算編列手續費用項目卻大幅增列顯不合理,惟預算書中未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提出詳細說明,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考量預算應樽節編列之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預算2,000萬元並凍結1/10,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項計畫之運用及增列原因提出詳細說明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i郵購業務工作承攬外包費」編列2,000千元。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營業收入預算數與111年度同為23,500千元,但112年度營運成本預算數卻編列15,200千元,較111年度編列之10,000千元增加5,200千元(增幅達52%)。且111年1至7月該公司營運成本執行數1,131.1萬元已超逾全年營運成本預算數1,000萬元,有待積極控管營運成本。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說明112年i郵購營運成本預算數增加原因,並就「精進i郵購營運成本控管」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整體策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研究發展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新一代i郵箱軟硬體設計研究案」編列1,100千元。經查i郵箱自105年起建置至今已逾2,400餘座,惟審計部於查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審核通知事項指出,有791座使用率未達30%,421座未滿10%,主要係由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置i郵箱前,僅勘察設置地點之空間大小、網路、消防、電力等各項硬體設置條件是否符合需求,未辦理設置地區民眾之i郵箱需求市場調查所致。爰此,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1億8,207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強化i郵箱設置前評估作業及加強i郵箱使用率」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整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3.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中「郵件處理費」之「租金與利息」編列1億5,077萬7千元,與111年度預算9,967萬3千元相比增列5,110萬4千元(增幅33.8%),其中以機器租金預算增加最多,較去年度增列8,404萬5千元(增幅536.7%)。經查,該項預算108至110年度分別編列5,112萬7千元、7,921萬4千元、7,011萬8千元,決算數分別為6,981萬3千元(執行率136.5%)、1億2,092萬2千元(執行率152.7%)、9,438萬元(執行率134.6%),近3年執行率均超過預算數甚多,顯見過往預算未能準確編列;又112年度預算機器租金編列暴增,惟預算書中卻未詳細說明其預算增加之用途,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為確保預算覈實編列,故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項計畫之運用提出詳細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4.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851億0,892萬1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三,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一)111年第三季中華郵政甫發生對於子公司中華快遞公司人員待遇辦理不當之督導爭議,受批評有悖當前中央政府辦理解決低薪政策之情形,且後續改善情形未見積極成果。(二)營業成本當中之金融保險成本科目中,外幣兌換損失項目於110年度便達到227億元支出,然而卻於112年度預算數上並無概估數,而是全然空白。爰此,特凍結「營業成本」預算數20%,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節日旺季前夕、電商促銷等檔期,運輸物流業往往有「包裹爆量」之情形。有鑑於中華郵政中秋前夕包裹大量湧入,加上截郵日期公告過晚,造成外勤同仁疲於奔命、壓力大增,引發工會不滿。人力不足與作業量能有限造成郵政同仁分送不及,導致具時效性之農產品或食品受到影響,易致報廢及浪費,亦引發民怨而歸責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導致公司方、郵政同仁及民眾三方皆輸之局面。 為確保佳節前夕相關郵寄郵遞作業順暢,儘速紓解尖峰郵件量以減輕同仁投遞包裹之壓力,爰凍結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5%,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儘早公告、宣導符合處理量能之截郵日期,提前部屬規劃、調整相關服務內容,並要求各局處研擬人力備援計劃,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3)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之相關規定,以確保駕駛人安全。 有鑑於近年郵局函件衰退、包裹量大增,再加上部分郵局未設置快捷包裹專投單位,致使平常負責混投之郵務士得協助快捷包裹,造成郵務士工作量倍增;此外,郵務士負責範圍大,來回郵局耗時,加上快捷包裹具時效性,為了確保投遞效率,許多投遞士不得不超載運送。 為避免機車載運過多包裹,增加郵務士投遞風險,爰凍結郵件運輸費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5%,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盤點各局包裹之載運狀況、研擬增加快包專投,並提出改善計畫如:建立投遞紀錄等,於3個月提交書面檢討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什項營業成本」項下編列1,520萬元,辦理i郵購業務,用以提供網路商城平臺輔導小商、小農等微型業者進行網路銷售。經查,i郵購111年度與11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連兩年歲入編列同為2,350萬元,營業成本卻分別為1,000萬、1,520萬元,112年度成本竟較111年度增列520萬元,增幅達52%,惟i郵購項目預算收入連年減少,108年度至110年度收入由3,120萬2千元減少為2,337萬6千元,兩年間收入減少782萬6千元,減幅達25.08%,112年度預算編列又在近兩年歲入編列未增加的前提下,增加歲出預算編列,顯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有效控管營運成本,有違預算遵節編列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500萬元並凍結1/10,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i郵購業務收支平衡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5.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9億2,50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5.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110年交通部便受行政院要求而開始修訂《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計畫將部分郵政人員之員工結清年資、一次所領退休俸等,納入所得替代率計算,且比照軍公教年改超過天花板部分再逐年調降,所預計對中華郵政退休加在職超過2萬名人員有所衝擊。再查,截至111年12月9日行政院會處理中之法律案便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且隨時可能通過。是以中華郵政允宜積極藉112年預算有所因應,而非僅被動作為,如此方可落實對郵政人員之保障,爰此特凍結「營業費用」預算數15%,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近期發現有詐騙集團假冒中華郵政向民眾散布詐騙信件及簡訊,引誘民眾點擊連結並線上刷卡的「釣魚郵件」。不但受害民眾眾多,更因為中華郵政是台灣人非常信賴的機關,被害人往往看到郵局信件毫無沒防備,事後被盜刷的損失,被列為爭議款項,無法追回。 鑑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強化反詐騙宣傳、詐騙防治常識等推廣活動,爰凍結預算4,000萬元,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強化反詐騙常識宣傳及推廣活動研擬改善對策,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ll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推展費」編列3億6,999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推廣行銷業務等。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度決算財務收支概況(詳表1)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逐年遞減;而近5年度6項主要營運項目中僅郵件業務有成長(詳表2),允宜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措施,提升經營效率。依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28】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採購掃碼槍,用以提高各支局之工作效率,然有郵政同仁反映,新採購之掃碼槍操作起來非常遲鈍,掃讀條碼不易且有感應不良之問題,致使郵政同仁必須手動輸入資料,增加行政成本,此外部分支局甚至「以舊代新」,持續使用舊款之掃碼器,以避免行政困擾。 採購設備不符郵政同仁需求及預期效果之情形並非個案,先前亦有許多郵政同仁反映:新採購之雷射印表機夾紙不斷,造成寄存單之浪費,以及捷穎機車車體設計不良、時常故障維修又耗時等諸多意見,顯見郵政公司之採購辦法有檢討之必要。 為確保採購設備符合第一線郵政同仁之需求,避免造成資源錯置及浪費,爰此,凍結業務費用項下折舊及攤銷預算15%,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採購辦法,並調查上述個案之採購過程有無不法,另於採購前廣徵第一線同仁之意見,強化驗收機制,於3個月提交書面檢討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有關「管理費用」預算,共編列38億6,141萬7千元,依據勞動檢討統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已發生2件違反勞動基準法、4件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違規狀態,嚴重影響郵政勞工權益,應檢討改善,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有關「管理費用」預算,共編列38億6,141萬7千元,應予凍結20%,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如何改善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6)今年適逢「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屆滿20年,現代婦女基金會在2月曾邀請企業人資進行座談,受訪者不約而同直指,推動職場性別平權最大的阻力,就是公司高層「性別敏感度嚴重不足」、「觀念不合時宜」,受訪者也進一步表示,得知公司內有案件,卻仍私下關說撮合,令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導致當事人對於公司處理方式和結果往往感到失望、不滿意。 經查,今年某支局發生性騷爭議,面談過程顯有瑕疵,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爰凍結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0%,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確實落實性平機制,並加強主管層級之性別教育,定期辦理性平課程,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檢討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7)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等相關措施,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等郵局(郵件處理中心)設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 經查107年1月至111年10月郵政公司各局曾擔任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委員名單,部分支局之申調會委員組成有適任性不足之虞,為確保性騷擾申訴調查是公正性與專業性,爰凍結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0%,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各地方支局重新評估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組成之適任性,並加強申調會委員之性別平等教育,於3個月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6.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擴充計畫」共編列預算72億5,039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趙正宇 陳雪生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6.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有關「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共編列預算72億5,039萬7千元,相關預算包括專案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等,考量過去部分專案計畫執行狀況不佳,相關預算應更加撙節,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有關「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共編列預算72億5,039萬7千元,應予刪減1億元,另凍結1億元,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針對過去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辦理成效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ll2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0億1,187萬4千元,目的係為因應物流產業未來發展趨勢。經查,111年度截至7月底郵政資訊中心工程進度仍落後2.21個百分比,恐未能達成111年底前竣工目標;又工商服務中心歷經3次流標而於110年核定緩建;上述缺失允宜加強控管工程進度,妥適規劃緩建土地之處理。依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37】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3)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30億1,187萬4千元。惟111年度截至7月底郵政資訊中心工程進度落後,且工商服務中心亦多次流標而緩建。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針對工程進度控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8】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劉世芳 陳雪生 蔡易餘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0億1,187萬4千元,但截至今年7月郵政資訊中心整體工程進度仍落後2.21%,恐無法達成111年底的竣工目標,爰凍結預算3億元,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妥適規劃土地使用及加強控管工程進程研謀改善,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7.逢年過節透過郵局寄送禮盒必定爆量,經常發生包裹塞爆郵局,比平均處理量多出四、五成,甚至暴增2倍多,造成基層負責收寄、運輸和投遞的同仁疲於奔命、壓力大增,引發工會不滿。節日包裹暴增,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力不足,導致延誤投遞,尤其有時效性的農產品或食品易受影響而造成報廢及浪費。爰此,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特定節日郵政人力調度不足問題,並提出及早規劃因應節慶暴增包裹之臨時處理人力招聘,改善節日人力調度及物流作業,降低郵務士的負擔及避免延誤投遞等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節日臨時人力招聘方案。【24】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8.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營業部分)報告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收衰退億餘元,惟「營業收入」自106年度之3,286億餘元,降至110年度之2,544億餘元,減幅達22.57%,主要係壽險業務營業收入自106年度之1,874億餘元,下滑至110年度之1,365億餘元,減少508億餘元,衰退幅度達27.13%所致。除此之外,從獲利能力之重要指標「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占營業收入之百分比)觀之,中華郵政公司除109年達5%外,110年為4.84%、111年為4.97%、112年預估為4.93%,敬陪國營事業中「金融保險業」之末座。爰此,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度營業利益率5%為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營運改善計畫,提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績效。【40】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蔡易餘 林俊憲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本業,主要營運項目為郵件、集郵、儲金、匯兌、簡易壽險及代理業務等6項,依據中華郵政公司110年決算書來看,近5年度6項主要營運項目中,僅郵件業務有所成長,其餘5項主要營運項目皆呈衰退之勢。又查,集郵、儲金、匯兌、簡易壽險及代理業務,5年來營運值減少介於1.44億元至446億元間,減幅介於18.94%至76.89%間,又110年度儲金、匯兌及簡易壽險等3項業務營運值為近5年最低,公司獲利能力持續呈現下滑。為提升中華郵政獲利能力,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精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本業營運項目績效改善方案書面報告。【41】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客戶別銷售概況顯示,近3年皆以銷售於內部員工為主,金額介於2億4,842萬2千元至3億5,771萬2千元間,占比介於69.09%至73.10%間,111年截至7月,銷售內部員工比例仍占66.69%,足見中華郵政公司開發外部客戶成效不大,並有強迫內部員工消費之疑慮。為有效提升i郵購外部客源,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外部客源不足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1.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型塑i郵購平台特色,開闢「關懷農產行銷專區」、「台灣農特產品館專區」及「公益關懷專區」。經查i郵購於111年3月16日架上銷售商品共169,523項,其中農特產品之「生鮮產品」商品僅14,052項,占8.29%,其餘九成商品並未符合平台特色,販售驗證農產品,九成未標示賣家及商品資訊或標示不全、八成未標示驗證標章或標示不清,顯示i郵政對於產品控管能力嚴重不足。為提升i郵政架上商品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利,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商品品管進行通盤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2.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會員數截至110年3月底止,會員數達52萬筆。然中華郵政公司尚未將i郵購會員資料納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核心業務及核心資通系統。有鑑於警政署刑事局統計,110年度國人因線上賣場個資外洩遭詐騙案超過3000件。為防止民眾個資因i郵購外洩,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i郵購會員資料納入核心資通系統,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員工數逐年遞減,自108年至111年7月為止,由2萬6,035人降低至2萬5,148人,而各年預估退休人數自111年908人增為115年度之1,312人,呈逐年增加趨勢,然111至112年度擬進用員工1,923人,恐無法補足之前所缺員額數及預估退休人員數,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精進人力資源管理,對於人力招募、培育與運用提出改善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4.桃園中壢郵局新建工程,已於110年10月20日正式開工,預估114年3月19日正式完工,為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工,提升國人與桃園市民眾辦理郵政、金融等相關業務之便利性,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把關工程之施作期程,並落實相關管考期程,俾利計畫執行順遂。【4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0億1,187萬4千元。經查,該項計畫仍有部分標案工程執行進度略微落後,亦或是招商不順導致流標之情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妥予控管,並妥適規劃緩建土地之處理,以利本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之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提出具體改善方針與應變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估各年退休員工人數自111年度之908人增為115年度之1,312人,增加404人(增幅44.49%),呈逐年增加趨勢。為因應未來幾年員工退休人數增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規劃人才招募計畫、加強培育與人力運用,以充實人力資源,確保我國郵政持續成長及永續經營。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整體人力發展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8.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書揭示,112年度「保費收入」較111年度增加25億5,600萬元(增幅3.11%),惟網路投保比率及保費收入占比仍偏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開發新商品、優化作業流程、強化宣導行銷及推廣數位通路服務,以提升保費收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網路投保業務宣導行銷及推廣數位通路服務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9.嘉義市文化路郵局(901支局)成立於1927年,被登錄為歷史建築。經查,建築外觀修復暨周邊景觀工程整建已花費4,667萬8千元,原定於111年10月7日完工,卻延宕至112年5月底才能竣工。有鑑於嘉義市文化路郵局內有早期郵政用具、文物及郵史等重要文資,並依據「中華郵政史臺灣編」資料,彙整嘉義郵局歷史、沿革及劉銘傳在嘉義地區開辦新式郵政之史料,後續應將文物及郵史資料,須妥善保存並規劃展示,讓歷史文化有效傳承。爰請交通部研議設置郵政博物館嘉義館,並規劃常態展、特展、兒童多元學習展場、體驗區及語音導覽等設施,並有完整行銷計畫,避免浪費4,600萬元公帑,未達成活化歷史建築之目的,以及社會教育與休閒娛樂功能。【51】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陳椒華 王美惠 2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度起轉投資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其目的除增加投資收益外,也期望透過引進民營金融及物流專業,提高中華郵政公司金流及物流產業上、下游整合能力,並提供多元化服務、開發新種業務等,惟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因功能受限與支付款便利性不佳等因素,難與其他行動支付平臺相比,在台灣各類型行動支付中排名敬陪末座,且近5年仍持續呈現虧損,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擴大發展台灣行動支付平臺用於郵政業務並持續滾動式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以利改善台灣行動支付公司收益情形。【52】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12月21日(星期三)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洪孟楷、李昆澤、劉世芳、江永昌、邱臣遠代表民眾黨黨團、林俊憲、游毓蘭、林奕華及楊瓊瓔說明提案要旨,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路政司司長林福山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陳椒華、李昆澤、趙正宇、陳素月、劉世芳、許智傑、魯明哲、游毓蘭、林俊憲、陳以信、江啟臣、邱顯智、賴品妤、劉櫂豪、蔡易餘及林奕華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邱臣遠、羅美玲及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12月22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七十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七十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七十四、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七十五、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十案有委員陳椒華等3人,委員魯明哲等3人,委員洪孟楷等3人計3案所提修正動議共5案及委員魯明哲、游毓蘭等4人所提附帶決議併予討論審查。) 決議: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案至第七十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壹,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討論事項第七十一案至第七十五案本(22)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四、本(22)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五、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航港建設基金及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均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貳。 審查結果壹: 一、法律名稱、第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皆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三、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九十二條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五、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七條之一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二、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三、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五、第四十二條。 六、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八、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十、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一、第四十九條。 十二、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三、第五十四條。 十四、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十五、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七、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之一條文說明欄另增列文字,以符實務之需求。) 六、第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七、第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八、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九、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十、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五、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該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第一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一、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十二、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三十條之一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十三、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十四、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十五、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十六、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十七、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十八、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十九、第六十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十、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或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而有前項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二十一、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二十二、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有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十三、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十四、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二十五、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十六、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七、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八、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審查結果貳: 一、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94億2,733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9億2,733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54億2,255萬9千元,減列「營業成本」1,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4億1,155萬9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59億9,522萬4千元,減列5億1,100萬元,改列為54億8,422萬4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54億3,010萬9千元,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億8,010萬9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0項: 1.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33億1,010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許淑華 劉世芳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勞務成本預算之編列本質,乃盼藉投入營業成本入,進而帶動營業收入和營運品質之穩定,然而所見屬勞務成本中用以支出訓練課程之鐘點費(含員工協助方案講座),卻在整體勞務成本相較前一年度為多,且機場業務可預見更較繁忙之際,在預算數上卻有所縮減,恐令服務品質和營運方之重視上有所打折。復以112年度員工人數702人,在與前一年度人數相同下,屬勞務成本中之超時工作報酬(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及值班費)預算數卻大幅增加,相比桃機公司另可選擇進用專職人員而論,亦有人事及勞動措施之檢討空間。爰此,特提案刪除「營業成本-勞務成本」5%預算數,並另凍結15%預算數,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桃機公司112年度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編列檢討暨落實帶動營業收入增加之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共編列11億7588萬5千元,較111年度預算以及110年度決算皆有增加,考量桃機公司112年度已經預計虧損,相關預算支用應更加僅慎,且應就過去預決算之差異進行妥適說明,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共編列11億7588萬5千元,應予凍結10%,待桃機公司於1個月內,就過去該項預算預決算之差異及執行改善作為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3)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無人機偵防勞務採購」之分年性項下編列8,40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109年起編列預算1億9,000萬元分四年執行,原委託中科院辦理,惟中科院於111年7月函覆機場公司表示無法承接,截至目前該計畫毫無進展,預算執行率為零,顯見該計畫未能依計劃覈實辦理,目前桃園國際機場無人機闖入事件頻傳,截至111年8月底,因無人機入侵多達7次,影響航班34架次,旅客人數達3240人次,超越109-110年加總,為近年新高。故建議凍結該預算1/2,待機場公司就該計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說明未來無人機防禦系統建置始末及達成效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編列61,595千元。經查,該項預算較111年度預算案增加84萬元(增幅1.38%),並較110年度決算數增加3,062萬1千元(增幅98.8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詳細說明該項預算增加原因及使用規劃。此外,以機場公司用品消耗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觀之,109至110年執行率分別僅71.63%及50.04%,加上112年度預計營運虧損仍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參酌近年決算執行及業務量預計變動情形,本撙節原則檢討編列。爰此,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50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說明該項費用增加原因,並就相關預算執行之必要性及預期效果,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5)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用品消耗」項下編列6,159萬5千元,較110年決算數增加3,062萬1千元(增幅98.86%),係考量疫後旅客運量復甦,為維護營運品質及旅客使用清潔用品之需求,又桃園機場進入工程高峰,換發通行證之耗材使用增加。經查,108-110年決算數分別為4,878萬(執行率96.79%)、4,625萬4千元(71.63%)、3,097萬4千元(50.04%)。惟機場公司預估112年度服務旅客為995萬1千人次,僅為疫前108年服務人次4,868萬9千人之20.44%,且考量機場公司112年度預計虧損59億9,522萬4千元,為符合撙節預算之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預算500萬並凍結1/5,待桃園機場公司針對用品消耗預算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趙正宇 (6)有鑑於「營業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當中,原屬前一年度之「行銷推廣費」無故自112年度改以「推展費」名義編列預算支出,且執行之內容並未有年度間之殊異處;如此,已明顯有預設本院審查中央政府各類總預算之行銷推廣費時,將有統一減列之決議,並以此企圖規避之。復以其他營業成本中主要支出預算數,乃執行於固定或無形之資產陸續完工入帳後,所因此必須支應之折舊及攤銷所致,但所見桃機公司並未有任何詳實之預算書刊載說明內容,有悖應當具有之揭露與透明。爰此,特提案減列「營業成本-其他營業成本」10%預算數,並另凍結15%預算數,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桃機公司112年度改以『推展費』取代原『行銷推廣費』名稱原因暨折舊與攤銷預算執行規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7)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項下合計編列22億9,335萬4千元,高於110年決算數(20億9,859萬5千元),及111年預算數(20億8,717萬2千元)。該計畫主要係辦理桃園機場跑滑道、機坪、航站大廈、助導航系統及電力系統與電腦設備等設施之維護管理。惟影響機場安全事件頻傳,今年曾發生因委外廠商操作不慎造成第二航廈部分區域停電,或桃機公司官網遭駭客攻擊致網頁無法瀏覽等,顯見該項計畫執行仍有改善空間。桃園國際機場其設施品質攸關飛航安全,亦影響國家形象,故建議刪減該預算1,000萬並凍結該項預算1/5,待機場公司就強化設施維護管理及設備韌性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8)有鑑於桃園機場歷年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總預算,平均為20億元,112年度預算編列增幅近10%,整體已達22.9億元。為避免執行航廈整修、跑道維護保養計畫,進而影響航班起降之情事,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針對機場內各項維護修繕項目,進行必要性評估並提出書面報告,以達提升整體機場旅運品質的目的,俟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18】 提案人: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9)考量到全球疫情已有減緩之趨勢,各國對於邊境防疫措施逐漸鬆綁,我國自2022年下半年起亦對出入境防疫管制逐步放寬,包括國際機場協會(ACI)也預估全球機場客運量將開始回升。與此同時,國內亦出現黑幫、詐騙集團進行人口販運至柬埔寨等國之犯罪行為,隨著機場旅客數的增加,未來對於相關人口販運、詐騙、走私等犯罪的防治,將有賴於機場駐衛警、保全等的維護。爰此「專業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原編列2億8204萬5千元,提案凍結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相關說明,並於一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21】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專業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編列282,045千元。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11日發生承攬廠商剪斷電纜事件,同年7月9日再度發生外籍旅客在第一航廈候機室旁吸煙室破窗攀爬下樓並穿越擅出。上述事件,除造成機場設施損壞外,也嚴重危害機場安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以此為戒,持續加強空側場內巡檢、增設電子巡檢點,並要求針對可疑人員巡視通報。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協強化桃園國際機場各項安全防護機制之韌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整體策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8億5,019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陳椒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連年藉「營業費用-業務費用」預算編列,委託外界進行「航線發展研究案」以及「企業社會責任暨永續發展委託調查研究案」。如此,恐有悖航線發展之權責與主導,應當歸屬行政機關民用航空局之分際,復以企業社會責任暨永續發展等業務,亦應直接由機場公司方所從事,而非藉對外委託進而凸顯營運方在能力與責任之有限。爰此,特提案減列「營業費用-業務費用」5%預算數,並另凍結15%預算數,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桃機公司辦理航線發展研究案之歷年成效暨112年績效展望」及「桃機公司委託外界進行對內『企業社會責任暨永續發展』之效益評估與112年預期成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2)英國調查機構公布2022年全球最佳機場排名,桃園國際機場名列第67,從18名退步至67名,下滑了近30名;鑑於我國邊境管制已放寬,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旅遊復甦規劃,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針對如何提升旅客特色及吸引海外旅客來台、後續航線發展研究計畫等,說明如何提升服務水準及機場競爭力,以提供國內外旅客更佳之體驗,俟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24】 提案人: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3)為配合我國國家文化政策、保存航空史料並推廣民航事業等目的,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科學館曾經是北部唯一以交通與航空科技為主題的展館;2015年桃園機場為了擴建第三航廈與滑行道將航科館拆除,原有館藏和室外陳列的18架展示機陸續歸還軍方或轉贈大專院校,惟桃機公司當時計畫以3到5年時間,在軍用機場南側的前黑貓中隊棚廠為中心,興建新的航空科學館,硬體工程經費約7億元,但事後計畫卻不了了之。台灣現在成為無任何國際級航空科學館的國家,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針對如何重啟國際級航空博物館或規畫其他航空教育空間,並進行可行性評估,以兼顧機場公司應善盡社會教育之責,俟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25】 提案人: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4)有鑑於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預算編訂作業開辦之際,不久前才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簽署「資通安全合作備忘錄」完畢,並規劃分享資安情資、推動資安演練及暢通雙邊通報應變管道作業,藉以落實機場公司為國內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最高責任等級A級之重要性防護。然而,考量相關防護及建置並未具體落實於相關管理費用當中,復以桃機公司就與我國調查局簽定之資通安全合作備忘錄預計進度成效,亦於112年度規劃有所未盡詳實之處,另就桃機公司是否設置資安長要職迄今亦未有清晰態度。爰此,特提案減列「營業費用-管理費用」10%預算數,並另凍結20%預算數,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桃園機場公司辦理資安防護精進規劃暨112年預期成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5)桃機第三航廈預計於2025年啟用,然航廈分配原則出現許多爭議。經查桃機公司原先擬照國際航空聯盟進行分配,之後以「兼顧國籍航空公司未來能共同發展」為由,而改依航線分配,造成部分航空從業人員不滿。航空從業人員表示,以航線進行分配有諸多缺點如:不符國際趨勢,除了會造成民眾轉機不便外,亦會造成航空公司增加行李跨航廈轉接之困擾,此外,不同航空公司相同航線起降,恐會有過於集中特定時間帶等諸多問題。為維護航廈配置之公平性,及確保旅客與航空公司之權益,爰此提案凍結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0%,俟桃機公司針對航廈配置問題進行利弊分析,分別就「一聯盟一航廈」及「航線分配」之缺點提出因應方法,並提出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6)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臺期間,桃機公司官方網站伺服器自八月二日至四日上午屢遭駭客攻擊,導致網站呈現空白無法瀏覽,旅客無法查詢班機離到場時間,以及傳出機場遭導彈襲擊等假消息之情事。有鑑於機場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為避免敏感時刻再有影響政府資訊布達,影響民眾認知之情況發生,爰此,提案凍結管理費用項下電腦軟體服務費100萬元,俟桃機公司針對資安維護作業進行加強,並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3.有鑑於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預計表所載,預計截至112年末所比較111年同期,在負債預計數上,兩者間僅增加28.34億元負債預計數。復以,所見專用於借款利息支應之「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預算數,112年編列2.62億元用於支付利息,相較111年同項預算數1.37億元,再增加1.24億元數額。然而,考量交通部刻正執行受行政院核定之112年度增資150億元作業,其可應用於償還債務所用,避免利息費用繼續支出,再按相比111年度負債預計數之增加規模,所換算支應於利息費用之增加,亦有所繳利息過高之疑慮。爰此,「營業外費用」凍結二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12年度桃園機場公司辦理當前負債償還作業之近五年規劃暨落實成效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4.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54億3,010萬9千元,凍結5億元(含「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45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陳椒華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編列「專案計畫」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合計154億3,000萬元。經查,112年度預算為近三年新高,分別為110年決算的2.9倍(53億5,137萬7千元),111年預算的1.5倍(104億8,169萬元),惟截至111年8月止,計有24項計畫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5成,其中更有14件執行率不足1%,110年度構建固定資產執行率更僅有66.17%,顯見該項目預算執行率極差,未能依計劃覈實編列預算,恐有預算過度編列之餘,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5,000萬並凍結1/10,待機場公司就各計畫執行規劃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2)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下,編列「專案計畫」126.38億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7.92億元,共計154.30億元,分別較110與111年度預算(案)數,增加130.26億元及49.48億元。經查: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執行率僅66.17%機場公司110年度編列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數24.04億元,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55.39億元及奉准先行辦理數1.44億元,合計可用預算數80.87億元,決算數53.51億元,可用預算執行率(以下簡稱執行率)僅66.17%。截至111年8月底止,仍有多項計畫預算執行落後,允待積極檢討。綜上,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54.30億元,為近3年度新高,惟其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執行率僅66.17%,且截至111年8月底,仍有多項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允宜積極控管各計畫執行進度,並妥為規劃112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之辦理內容,俾利儘早達成預期效益。爰此提案凍結「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3)112年度桃機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之繼續計畫下,編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120億5,700萬元,該計畫投資總額956億8,100萬元,截至112年度累計已編預算數314億5,799萬8千元,占全部計畫32.88%,完工期程預計為115年12月。二、經查: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之核定與修正情形;截至111年8月底止,尚有部分標案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或受其他工程影響尚未復工。綜上,112年度桃機公司預算案編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120億5,700萬元,截至111年8月底,仍有部分標案工程執行進度略微落後,允宜持續妥予控管,並審慎辦理關聯工程之整合協調作業,俾使本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此提案凍結「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4)桃園國際機場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相關資訊安全之防護作為至關重要。有鑑於近期台鐵車站、高雄國際機場等重要交通場站均曾發生電子看板遭駭客入侵之情事,桃機公司官網亦曾遭駭客惡意攻擊致使網站停擺,顯見桃機公司亟需全面提升桃園國際機場各項軟硬體設施之資安防護成效。經查,桃園國際機場明年度持續規劃多項資訊軟體設備之更新及汰換,為維護資訊顯示設備之資訊正確性並確保不受外部惡意攻擊,爰提案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機械及設備項目10,000千元,俟桃機公司針對資訊電視牆及報到櫃台顯示設備之供應廠商是否具中資背景、設備零組件是否含中國製產品及資安防護壓力測試成果等進行全面盤點,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5)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目下,賡續編列「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費450萬元。本計畫總經費6億5,537萬7千元,期程109至113年度,截至112年度累計編列2億7,450萬元,未來年度經費需求3億8,087萬7千元。經查:審計部指出機場公司辦理規劃建置跑道監視異物偵測系統之評估作業未臻周妥;宜審慎辦理評估作業,如確具有建置必要性,允應加速辦理。綜上,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經費450萬元。鑑於該公司自104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跑道監視異物偵測系統迄今已逾7年,仍處於概念性驗證與評估階段,允宜加速辦理評估及建置作業,俾儘早強化機場飛航安全管理。爰此提案凍結「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6)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下編列「建制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45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109年起編列6億5,537萬7千元分四年執行,109-111年決算數分別為1.9萬、248萬、158萬,合計僅執行404.1萬元,截至目前該計畫仍處於概念性驗證與評估階段,該計畫未能依計劃覈實辦理,近年跑道異物造成飛航安全問題頻傳,統計自108-111年已發生10次,致使桃園機場評鑑於3年內由第18名跌至第67名,退步近50個名次,且審計部業已針對該問題提出審核報告,指出自104年度起該計畫已延宕7年,桃機公司亦未作出具體改善,故建議凍結該預算450萬,待機場公司就該計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2,792,109千元。經查,該項之分年性項目下,賡續編列「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經費450萬元,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跑道監視異物偵測系統迄今已逾7年,仍處於概念性驗證與評估階段,應加速辦理評估及建置作業,儘早強化機場飛航安全管理。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45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整體策略、預估建置期程及其相關預算規劃與效益分析後,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5.有鑑於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營業外收入」所見,過往於含換發機場通行工作證、機坪駕照、車證、廢鐵變賣等什項收入上,皆過度低估。查「什項收入」決算數與預算數比較增減數據,110年便達377.2%規模,又111年會計損益資訊所揭迄至第3季便有340.5%之多,是以112年度「什項收入」該項次僅編列2,038萬5千元實有過低。爰此,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桃園機場公司辦理換發機場通行工作證、機坪駕照、車證、廢鐵變賣等什項收入評估作業精進規劃」書面報告。【6】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自109年起財務狀況由盈轉虧,110年底營運資金虧損44.08億元,顯見流動資產已無法支應流動負債,預計112年底待填補虧損將達142.58億元,且情形日趨惡化;又桃機公司自110年度起須仰賴借款融通因應日常業務之資金需求,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趨近該公司資本額257.32億元,惟近來桃機公司多項重大工程同時進行,其中24件預算執行率未及五成,更多達14件預算執行率不到1%,行政院既已核定112年度增資150億元,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允宜切實掌握各重大工程進度,確保預算覈實編列,積極開源節流,落實債務管理,並審酌推動調整提列特別公積及盈餘分配比率。【39】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7.依據國際機場協會公布資料,桃園機場貨運量近年穩居世界排名第7,為國際重要貨運轉運樞紐,惟就知名單位研究,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與國際重要貨運機場相比明顯不足,考量疫後全球供應鏈重組及確保供應鏈韌性之國際合作,桃園機場貨運集散之功能應有機會提升,與110年貨運量281.21萬公噸相較,2040年將達到402萬公噸,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把握國際貨運發展趨勢,參酌國際標竿機場經驗,妥為規劃刻正辦理之新貨運園區,以符合國際貨運發展之需求。【40】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受疫情影響,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交通部於112年度預算增資150億元協助該公司改善財務結構及填補資金短缺。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財務狀況及債務管理,於1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椒華 9.根據英國非營利獨立調查機構Skytrax公布之2022年全球最佳機場排名,選出2022年全球100大機場評比,桃園機場在世界最佳100座機場名列第67名,相較2020年的18名、2021年的37名,為近10年排名最低,排名較2021年下滑達30名之多。回顧歷年桃園機場世界排名:2012年第29名、2013年第24名、2014年第18名、2015年第17名、2016年第20名、2017年第21名,2018年第15名,2019年第13名,2020年第18名、2021的37名,2022年成績竟還不如10年前之排名!桃園機場雖發新聞稿表示Skytrax全球百大最佳機場排名本次調查期間為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在此期間由於臺灣嚴防疫情,導致2021年機場出入境旅客量僅90.9萬人次;再加上檢疫流程管制嚴格,對旅客滿意度造成直接影響,故百大機場排名下滑。然世界各國同遭新冠病毒疫情影響,2022年世界排名前三大機場分別為:第1名杜哈的哈瑪德國際機場、第2名日本東京羽田機場、第3名新加坡樟宜機場,與2021年排名相同,顯見桃園國際機場未發現近年國際評比排名逐漸下滑之真正原因及改善方式,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全球100大國際機場評比下滑之檢討及具體改善策略計劃作為之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編列機場安全維護相關經費包括委外保全費、機場各項安全管理監控系統維護費,112年度分別於「專業服務費」項下「保警及保全費用」與「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項下「機械及設備修護費」編列2億8,204萬5千元及1億5,701萬8千元。依據桃機公司提供資料,111年迄至9月底計發生2起影響機場安全事件,其中外包標案承攬廠商員工於中央車道剪斷電纜,造成桃園機場第二航廈部分區域停電事件及外籍旅客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候機室旁吸煙室破窗攀爬下樓並穿越擅出引發社會關注。爰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檢視相關設施潛在之弱點,強化各項安全防護機制之韌性,持續檢討維安機制之完備性與妥適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1. 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編列126.38億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7.92億元,共計154.3億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49.48億元。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計有24項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一次性項目)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八成或尚未分配預算。為使預算執行能有效提升,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八成及尚未分配預算之項目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4】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2.桃園機場110年貨運量281萬公噸創歷史新高,預計2040年將達402萬公噸,又依據國際機場協會(ACI)公布資料,桃園機場貨運量自106至110年均名列前十名,為國際航空貨運之重要機場。有鑑於財團法人臺灣全球商貿運籌發展協會,桃園國際機場新貨運園區物流作業流程及功能規劃配置研究案指出,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明顯與國際標竿機場相比,效能明顯不足。為因應未來航空貨運增加,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依行政院所核定之園區綱要計畫,辦理新貨運園區相關事宜,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辦理新貨運園區進行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3.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安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安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安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自111至123年辦理新貨運站工程,預計以民間參與方式投入經費268億元。且據相關研究指出,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較國際標竿機場略低,且預期未來航空貨運之中大型貨品需求減緩及全球電商強勢發展等,將使全球航空貨運重量減輕,貨品價值提升,運送件數增加,考量長期航空貨運需求發展趨勢及國際機場多有積極辦理冷鏈發展規劃、資訊科技運用及服務指標設計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視貨運發展趨勢,參酌國際標竿機場經驗,妥慎辦理相關規劃作業。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新貨運園區設計規劃、園區定位及配置規劃、效益分析、周遭交通衝擊之具體評估及發展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5.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120億5,700萬元。經查,該項計畫仍有部分標案工程執行進度略微落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妥予控管,並審慎辦理關聯工程之整合協調作業,以利本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之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提出具體改善方針與應變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6.因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度起,皆需仰賴借款融通因應日常業務之資金需求,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已趨近該公司資本額257.32億元,交通部於112年度預算增資150億元協助該公司改善財務結構及填補資金短缺,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仍待持續檢討財務狀況及債務管理,以利後續重大建設推動及機場永續經營。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提升桃園機場營運效能及健全財務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維持服務品質,近年持續參與國際機場評比,亦辦理相關委託研究蒐集旅客意見。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2020至2022年,桃園機場於Skytrax評比之世界最佳百大機場排名由18名退步至67名,隨邊境管制陸續放寬,預期客運量將逐步回溫,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妥為瞭解旅客意見,並據以改善相關設施及服務,以提供旅客更優質之機場體驗。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提升桃園機場整體服務品質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8.111年3月,桃園國際機場發生工程小包工程人員偷剪電纜,導致第二航廈停電之情事,該事件造成鄰近高壓電纜受損需汰換等損害;在7月時,亦發生外籍旅客於登機前,擅自離開管制區,搭乘計程車逃逸。上述情形可能影響機場之運作及旅客之安全,顯見桃園機場之維安機制有其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強化與落實安全維護作業,定期檢視相關設施潛在之弱點,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上述情況再度發生。【5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19.交通部考量航空客運量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大幅下滑,而補貼航空業者機場降落停留等設施使用費。經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交通部委任辦理補貼上開航空產業機場降落費及停留費情形,核有航空貨運業務之項目。然疫情期間,航空貨運實際貨運量明顯優於疫情發生前,並創近10年新高,其運價也因供不應求而大幅上漲,惟貨運及客機載貨航班109至110年度仍獲補貼降落費及停留費35億3,139萬餘元,顯見桃機公司未審酌航空貨運實際營運優於疫情發生前之情況,致使補貼似未符政府原先紓困之意旨。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相關補貼之妥適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以確保及補貼對象之合理性。【52】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20.臺灣邊境於111年10月13日解封,航空運能、航點正陸續恢復,許多外籍航空規劃陸續恢復航班,國籍航空公司亦不斷引進新機,再加上第三航廈工程占用部分停駐空間,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因停機坪空間嚴重不足,而必須暫緩短程外籍航空停駐過夜,部分航線被迫取消。為因應航線復甦及航空業者營運及發展之需求,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滾動式檢討航機停駐之相關管理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航空業者及旅客之權益。【53】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二、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14億7,380萬2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5億2,380萬2千元。 2.業務總支出:131億8,88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17億1,509萬4千元,減列5,000萬元,改列為16億6,509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33億7,690萬3千元,減列1億9,325萬1千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131億8,365萬2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260萬元、資產之變賣5,358萬5千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19項: 1.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用人費用」編列60億3,06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民航基金於112年度於「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編列用人費用合計60億3,065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58億1,200萬元增列2億1,853萬3千元(增幅3.76%),主要係行政院核增飛航服務總台預算員額33人。經查,108-110年決算數分別為49億1,100萬、50億6,700萬、52億6,200萬元,賸餘數分別為2億2,000萬、4億5,600萬、4億4,100萬,疫情前之決算尙有賸餘,又109-110年平均缺員258人,顯見原有預算員額仍未能完全進用,為符合撙節預算之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2000萬元並凍結1/10,待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就員額進用情形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6】 單位:新台幣億元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決算數 49.11 50.67 52.62 賸餘數 2.20 4.56 4.41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趙正宇  (2)民航基金112年度預算於「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用人費用共計60億3,065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增加2億1,853萬3千元(增幅3.76%),主要係行政院核增飛航服務總臺預算員額33人,暨調整待遇、員工考績晉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率調升等所需經費。然107至108年度平均缺員155人,109至110年度平均缺員258人,增加103人,固因飛航服務總臺及航空站人員,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不易由其他機關遴用,致使甄補時程較長;然缺額未及補滿,又獲增新員額,甚至資深員警退休而遞補之新進警力俸級較低、因應疫情調整勤務時數致超勤加班費賸餘等,據民航基金近年度用人資料顯示,該基金109及110年度平均用人費用賸餘達4.49億元,且截至111年8月底已缺員343人,見表1,112年度民航局屬作業單位復獲增預算員額33人。 表1 107至112年度民航基金員額進用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局屬作業單位 航警局 合計 預算員額 實際員額 差異數 預算員額 實際員額 差異數 預算員額 實際員額 差異數 107 1,774 1,659 -115 1,789 1,755 -34 3,563 3,414 -149 108 1,758 1,647 -111 1,980 1,931 -49 3,738 3,578 -160 109 1,824 1,656 -168 2,155 2,061 -94 3,979 3,717 -262 110 1,882 1,667 -215 2,127 2,089 -38 4,009 3,756 -253 111 1,952 1,693 -259 2,130 2,046 -84 4,082 3,739 -343 112 1,972 - - 2,114 - - 4,086 - - 說 明:1.本表111年度實際員額係截至8月底資料。 2.本表差異數=實際員額-預算員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民航基金提供資料 上述情況,除有是否能培訓大量新進人力之疑慮,同時亦會面臨日後大批人力同時離退之情況,隨疫情減緩,國境逐漸解封,各航空站之相關人力宜儘速補齊,爰提案凍結民航局屬作業單位項下編列勞務成本-用人費用1億元、航警局預算項下編列勞務成本-用人費用1億元,俟民航作業基金針對新進人力進用時程、缺員遞補之改善策略,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解凍。【7】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2.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編列2億6,401萬9千元,雖較111年預算已有減列,但仍較110年度決算增加4,388萬5千元,考量110年或因疫情影響,因此水電支出減少,然而相關費用仍較疫情前之108年決算高出1,271萬3千元,因此為節約能源,相關預算仍需撙節,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水電費」編列2億6,401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3.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9億4,889萬8千元,凍結8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劉世芳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3.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共編列9億4889萬8千元,較111年度編列之9億3227萬3千元增列1662萬5千元,考量112年度民航基金預算預計短絀,相關費用應力行撙節,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共編列9億4889萬8千元,應予刪減500萬元。【9】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項下合計編列9億4889萬8千元,較110年度決算數8億5190萬4千元,增加9699萬4千元。該項經費主要辦理跑滑道、機坪、草地、排水、航站大廈、助導航設備、空橋、行李輸送、空調、電腦等相關設備設施之維護保養,由於近年來受疫情影響,機場收入減少,致債務負擔逐年攀升,因此民航局各航空站應設法樽節,降低相關經常性支出,避免浪費公帑。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項下合計編列9億4889萬8千元,應予減列300萬元。【10】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劉世芳 林俊憲  4.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其他」之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推動委外服務案編列6,328萬元,考量無人機發展快速,日新月異,國外已發展以無人機進行貨物運送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加速相關法規之研議,爰此,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之「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推動委外服務案」編列6,32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個月內,就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精進,以及其他國家近年法規演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5.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凍結6,0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5.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民航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14億4,439萬6千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9億3,250萬7千元。 觀諸該基金近年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情形,108至110年度可用預算執行率由71.24%逐年降為61.51%。 108至110年度民航基金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計畫項數 可用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以前年度保留數 本年度預算數 合計 108 172 2,293,373 2,292,363 4,585,736 3,267,069 71.24% 109 193 1,158,543 3,013,867 4,172,410 2,622,095 62.84% 110 193 1,369,719 3,796,382 5,166,101 3,177,525 61.51% 說 明:本表執行率=決算數/可用預算數。 依據審計部審核報告,該基金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落後原因主要包括:計畫工程土地涉及訴訟、未因應工程相關法令規定之修正及時調整規劃進度、未審慎規劃前置作業及受COVID-19疫情影響等所致。 爰此「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提案凍結5%,俟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於三個月內針對購建固定資產之預算執行率改善,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2)依行政院核定「高雄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及相關政策指示,民航基金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新航廈(含運轉中心)工程,規劃建設一座供國際線、國內線共用之新航廈,並整合既有機場陸路聯外運輸系統。鑑於近期受疫情及烏俄戰爭影響,營建物價上漲,有工程遭遇發包不易之情形,又為降低新航廈施工期間產生之衝擊,同時施工及營運為原則,爰建請民用航空局督促辦理設計廠商經費額度使用建造效益最大化,並考量施工期間妥為規劃交通動線安全,俟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6.依據行政院107年2月核定「高雄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及相關政策指示,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2期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新航廈(含運轉中心)工程,規劃建設一座供國際線、國內線共用,年容量1,650萬人次之新航廈,並整合既有機場陸路聯外運輸系統。本計畫(第1期)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6日核定,總經費373億4,378萬元,期程自111年至121年,辦理項目包括:A滑行道北移、陸側共同管溝新建及管線遷移、新建東側立體停車場、新航廈東側主體與C登機指廊、整建周邊停機坪等。鑑於近期受COVID疫情及俄烏戰爭影響,營建物價上漲,迭有工程遭遇發包不易之情形,據民航基金說明,本計畫預計於112年度辦理基本設計(含審議)、委託細部設計及監造招標等事項,允宜妥為督促未來辦理設計廠商,兼顧景觀造型、使用需求、施工可行性、預算額度等,避免重蹈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期程延宕、經費大幅增加之覆轍。此外,為維持高雄機場正常營運,並降低新航廈施工期間產生之衝擊,本計畫規劃以先建後拆、半半施工之原則辦理,考量施工期間大型機具、物料進出動線與人流、車流、飛機動線交織,允宜妥為規劃設計,以維安全。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於2個月內針對高雄國際機場施工規劃設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2】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7.交通部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14億4,439萬6千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9億3,250萬7千元。但108至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71.24%逐年降為61.51%,詳表1。 表1 108至110年度民航基金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計畫項數 可用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以前年度保留數 本年度預算數 合計 108 172 2,293,373 2,292,363 4,585,736 3,267,069 71.24% 109 193 1,158,543 3,013,867 4,172,410 2,622,095 62.84% 110 193 1,369,719 3,796,382 5,166,101 3,177,525 61.51% 說  明:本表執行率=決算數/可用預算數。 交通部民航作業基金112年度新增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多達27項(含於112年度補辦預算者),預計投資金額381億3,486萬7千元,鑑於108至110年執行率逐年下降,為使預算有效利用執行,爰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針對112年度持續或新增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其前置作業規劃進度、管控計畫、預計時程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8.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進用員額較111年度增加32人,考量近年來民航基金員額缺員狀況加劇,歷年用人費用之決算皆低於預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針對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人員進用狀況進行妥善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24】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9.受全球疫情影響旅運量大幅減少,以機場服務費及機場相關設施權利金為主要收入來源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入較疫情前減少五成以上,自109年度起由賸餘轉為短絀,相關計畫須舉債支應。經查,該基金原規劃110至112年度分別需舉借長期債務300億元、180億元、180億元,實則仍不敷支應,另分別於110、111年短期調借合計134.54億元,於112年底累積長短期債務餘額達660億元,鑑於國際疫情日漸趨緩,且邊境管制亦已開放,故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積極提升機場營運效能,以利開源節流強化基金財務體質。【25】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10.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本期短絀17億1,509萬4千,較111年度預算案減少5億0,075萬4千元。另截至112年底累積短絀已達52億0,536萬1千元。考量政府已自111年10月13日起大幅放寬邊境及境內管制措施,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積極研議開源節流,提升機場營運效能,強化基金財務並減少短絀,限期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陳椒華 林俊憲 11.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14億4,439萬6千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9億3,250萬7千元。經查108至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71.24%逐年降為61.51%。有鑑於民航基金112年度新增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多達27項,預計投資金額381億3,486萬7千元。為提升預算執行率,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規劃計畫之前置作業、檢討其執行率下降原因,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27】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2.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用人費用」共計60億3,065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增加2億1,853萬3千元(增幅3.76%)。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作業單位預算員額1,952人,實際員額僅1,693人,缺員259人,為因應疫情趨緩,日後國外旅客大幅增長,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儘速辦理遴補作業,規劃人力進用時程及相關事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3.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賡續編列「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113億7,700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惟依據基金預算「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明細表」之說明,本計畫112年度將委由財政部代為發行乙類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融資借款,預計舉借180億元,較該年度經費需求113.77億元,超出66.23億元。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釐清舉債額度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舉債金額及超出之66.23億元之用途。【29】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4.有鑑於花東地區聯外交通建設嚴重落後臺灣西部地區,長期交通不便及缺乏一條完整安全的回家道路,交通,導致花東地區之城鄉、經濟、產業、醫療等各項發展皆受到限制並嚴重失衡。中央政府對於花東地區之交通政策向來係以「鐵路為主,公路為輔」,忽略航空運輸對於花東居民之重要與發展。然近年北迴線及花東鐵路,接連發生重大事故,2018年10月6432次普悠瑪列車新馬站內出軌事故及2021年4月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故,皆造成重大傷亡意外,而「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僅改善部分危險落石路段,通車後連續假日或重大節日每每造成嚴重回堵,餘下路段因山路線形不良亦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又「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畫」現正進行綜合規劃,尚未環境影響評估,工期更長達10年之久,短期無法解決花東地區交通及安全運輸之需求。然花東地區航空,是相對快速、直接及安全之大眾交通運輸方式,但偏高的票價,導致花東地區民眾無法享有安全快速的航空運輸。為促進花東地區民眾對外交通便捷及照顧花東偏遠地區居民,並提供安全出入之交通運輸選項,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6個月內,針對花蓮縣、台東縣等偏遠地區居民,往返居住地搭乘航空器者票價補貼及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經營花東地區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等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書面研究報告。【30】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5.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為配合我國民航事業之發展及飛航安全,統籌辦理全國民航相關之各項基礎建設,歷年均規劃經費辦理相關建設之改良擴充,惟近3年該基金(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109年度之71.24%,降至111年度61.51%,經查執行率連年下降之緣由包含:計畫工程土地涉及訴訟、未因應工程相關法令規定之修正及時調整規劃進度、未審慎規劃前置作業,以及受COVID-19疫情影響等所致,此況除有損我國政府廉能效率之形象外,亦不利後疫情時代之航空業復甦進程,故應儘速檢討改正,並藉此完善後續新增計畫之籌備工作,以防類似延宕情事再度發生。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如何提高執行率,以及未來如何防範類似不利計畫推展事件再度發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106至108年我國機場旅運量均為成長趨勢,整體運載人次由6,597.87萬增為7,215.74萬,然因受新冠疫情之影響,各國皆實施邊境管制、入境檢疫及境內公共場域之人流管制等措施,此況嚴重衝擊航空產業,致109年運量驟降為1,899.75萬人次,110年續降為759.74萬人次,分別較108年減少73.67%及89.47%,惟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為機場服務費、航空場站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費與權利金等,受旅運量減少影響之故,使其相關收入驟減。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自99年度起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該計畫原預計於118年完成,總經費達1,634.41億元之多;經查,該計畫自110年度起,營運資金已不敷支應該計畫經費,進而舉借300億元,後續年度經費需求預計均以外借資金籌措財源,此況恐不利民航基金之財務體質。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如何健全基金財務,並掌握確實航空業復甦契機,積極拓展基金財源,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有鑑於現行中央政府刻正落實降低使用派遣勞工之政策,然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中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內容,預計將藉承攬契約簽訂880人次落實其履約之項目,相比111年度845人次不減更反增。在此之下,考量承攬契約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承攬契約中提供勞務之勞工與承攬業者間,也並非必然具備僱傭關係,以致實務上多有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等各實務案例相繼發生,進而影響有關人員權益。復以勞務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機關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流程或時間等細節,進行指揮監督管理。倘若在行政機關對承攬契約中提供勞務之勞工,積極直接介入而為指揮監督管理時,恐將造成「承攬為名,派遣為實」之弊端,此亦為中央政府勞動政策力圖所避免之情形。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民航局與航警局藉民航作業基金中勞務成本預算執行對於我國勞動政策暨勞工權益落實之檢視」書面報告。【33】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18.有鑑於伴隨「民用航空法」對無人機管理規範之法制逐漸熟成,復以我國各類型無人機在生產、供應、操作、認證、流通及應用等越漸熱絡,是以當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應加以體認對違規無人機之執法,以及推廣及管理運用無人機執行公務等作業,尚有欠制定全國性之業務規劃與指引。亦因此所見,例如所轄監察院之審計單位,在111年度便曾正式函請民航局,提醒應加以重視,連公務機關運用無人機執行公務時,都頻繁發生違反有關法規之情形,可見法治之推廣以及執法之積極,皆有待精進。爰此,特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辦理違規無人機執法業務暨我國各公務機關執行無人機公務作業之遵行法令之推廣及預期成效」書面報告。【34】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19.有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作業實務,多存在有業務人員長時間頻繁且密集接觸到具備各類放射線之不同儀器情形。考量該類人員健康權益受事後保障與彌補之必須,然基金預算中卻未全然對每一接觸各類放射線儀器之人員,皆編列事後之健檢補助費,亦未盡堪憑健檢補助費之發放,便足以彌補相關人員所可能受到之健康損害,是以既有預算實「患寡又患不均」。爰此,特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共同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有關津貼與健康檢查費用擴大發放之預算編列研議作業,並積極爭取,俟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5】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三、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61億5,500萬3千元,增列「營業收入」4,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1億9,500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51億2,172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4,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40萬元。 (2)減列「業務費用」200萬元。 (3)減列「棧埠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之「機械及設備修護費」200萬元。 (4)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20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5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1億1,612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0億3,328萬元,增列4,560萬元,改列為110億7,888萬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74億4,403萬1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7億4,000萬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億3,630萬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21項: 1.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7億1,959萬6千元,凍結7,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公司之「勞務成本-港灣費用」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7,793萬1千元,其中之大宗為「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用」,編列5,580萬5千元,係為辦理波流儀、導航標識、VTMS船舶交通管理系統設備、CCTV設備汰換、交通船及環境品質監測系統。 根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台灣港群智慧轉型計畫之船舶操航智慧輔助系統,未能確實發揮預警功能,如2021年六月及八月,於高雄港第二港口內,貨櫃船及貨輪進港時,系統未發出警示,因而發生碰撞碼頭設施及其他船舶,亦造成2部橋式起重機毀損之事件。 又今年11月28日修訂後公告之「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公家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新增不得使用有資安疑慮產品之規定。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將禁止使用及採購有資安疑慮資通訊產品的規定,納入契約範本中。 另根據行政院於2020年三月調查全台7,704個公務機關有無使用中國廠牌資通訊設備,至4月回覆之3,837個公務機關中,使用中國廠牌資通訊設備(智慧型手機、影像攝錄設備、無人機、通訊設備)數量高達1,108件。 有鑑於如VTMS系統、CCTV設備等,皆屬資通訊產品,而港口則為具國安意涵之設施,爰此,「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7,793萬1千元,建議提案凍結20%,俟臺灣港務公司就相關資通訊系統汰換之資安維護、防禦、應變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機械及設備修護費」編列68,410千元,辦理資訊機房搬遷及網路佈線、自動化門哨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各項機電設備等維修保養。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起啟用自動化門哨系統,經審計部110年度查核發現該系統偵測異常功能有待加強,港區通行證管控亦欠嚴謹,且112年度門哨系統預算較111年度增編85.1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改進,並說明該項費用增加原因。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20%,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自動化門哨系統檢討改善及港區通行證管控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6億5,00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椒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650,000千元,以鼓勵業者增闢航線、增加轉口貨源及數位轉型。惟部分項目受疫情影響,執行未如預期,例如櫃場壅塞影響高雄港空櫃、實櫃調度,致「貨櫃航商客製化獎勵(轉口實櫃獎勵)」、「高雄港貨櫃調度獎勵」受限;港口持續壅塞,透過自營櫃場釋出空間協助航商消化貨量,致「公用自營貨櫃碼頭獎勵及海運快遞獎勵」申請減少;國外技師未能來臺進行設備安裝及系統建置、設備延後交付等,致「港口智慧創新應用及數位轉型獎勵」未及完成申請補助。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5,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檢討評估各獎勵項目發放成效及鼓勵開闢航線新增貨源、驅動港口作業數位化轉型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為因應國際海運情勢變化迅速、及鄰近港口競爭強烈,港務公司於業務費用中編列行銷獎勵措施,以提升港口競爭力與鞏固台灣航運樞紐地位。惟高雄港貨櫃裝卸量近2年表現衰退、不如預期。爰提案凍結3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3)因應海運情勢變化及鄰近港口競爭,吸引航商航線靠泊穩固櫃量,鼓勵開闢航線新增貨源,並驅動港口作數位化轉型,從而提升港口競爭力及鞏固航運樞紐地位,促進智慧港埠發展,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650,000千元,銀行匯費、手續費等編列881千元。為高雄港貨櫃裝卸量近年表現不如預期,全球排名持續倒退,爰此提案凍結「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3000萬元,俟港公司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編列「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項下編列行銷獎勵措施6億5,000萬元,與111年度相同。該獎勵措施實施內容為轉口實櫃獎勵、藍色公路櫃量獎勵、新闢航線獎勵等措施,欲鼓勵業者增闢航線、增加轉口資源及數位轉型。 經查:港務公司109年及110年行銷獎勵措施分別編列6億950萬元及6億5,000萬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5.38%及120.17%,因110年全球海運市場需求大於供給,且疫情影響,港口持續壅塞,藍色公路櫃量等獎勵較預期增加,但亦有執行未如預期的項目,例如數位轉型未及完成申請補助等,故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20.17%為疫情影響。惟我國最大國際商港-高雄港,國際排名持續倒退,自2013年排名第13,2017-2019排名第15,2020-2021年排名第16及第17,且裝卸量增加率亦不如競爭港口。 綜上,爰提案凍結「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行銷獎勵措施3,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後疫情時代高雄港如何爭取相同區域內之貨源、有效競爭策略,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5)港務公司112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棧儲、代理及加工費」編列6億5000萬元,係因應海運情勢變化及鄰近港口競爭,辦理行銷獎勵等措施。惟受疫情影響,相關行銷獎勵措施應重新檢討。建議凍結該項預算3000萬元,俟港務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4】 提案人:趙正宇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3.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維持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6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椒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3.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臺灣港務公司112年度預算編列電腦軟體服務費1億321萬2千元,較111年度之預算增加2887萬7千元,增幅達85.1%,其中門哨系統經費編列6280萬1千元。但港務公司成立10餘年,資訊軟硬體應已逐漸建置完成,相關資安系統、行政系統等維護費及購置一萬元以下套裝軟體等,應有樽節空間,但卻不時發生門哨系統偵測異常、控管通行不佳等情事。爰提案凍結1000萬元,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檢討改善整體港區門哨軟硬體,並加強管控通行之書面報告,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2)臺灣港務公司112年度預算編列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工業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目的為支持綠色航運發展,並配合政府環保政策及相關因應措施,以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職安管理系統,完善港區作業環境與安全。其中辦理高雄港碼頭土壤及地下水品質調查工作、臺灣國際商港生態港等認證計畫,惟未詳細說明預定目標、執行期程等。爰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具體成效及規劃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3)港務公司於112年度預算「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600萬元,主要是因應全球綠色航運發展,持續配合政府相關環保政策及進行各項因應措施,以完善港區作業環境與安全等。經查,該項預算是為委託辦理「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系統維運」等相關認證,惟港口職業安全事故仍時有所聞,如今年7月間曾爆出有台中港船員於碼頭作業時,因風浪過大從距離甲板6公尺的高處跌落,事發2年求助無門;同月初,在花蓮港更發生工人於碼頭吊掛大理石,因鋼索斷裂遭33噸重大理石重壓身亡,顯見港區作業環境安全仍有改善空間,卻未見港務公司於預算書中詳細說明各項認證計畫內容及成效,又連年編列高額預算,如此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考量預算應本於撙節編列之原則,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港務公司針對該項預算提出詳細說明及提升港區作業安全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1】 近4年「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預算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33,50萬 33,50萬 36,00萬 36,00萬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4)港務公司112年度「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詢服務費」主要順應全球綠色航運發展,持續配合政府相關環保政策及規定進行各項因應措施,並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完善港區作業環境與安全,爰辦理「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45001)系統維」、「臺灣國際商港生態港認證」、「高雄港碼頭土壤及地下水品質調查工作」等計畫,惟未詳細說明預定目標、執行期程等事項,爰此提案凍結「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詢服務費」200萬元,俟港公司提出具體成效及規劃期程,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5)港務公司112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維持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600萬元。惟目前受疫情影響,相關工程支出停擺,港務公司應撙節編列。建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港務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趙正宇 陳椒華 蔡易餘 林俊憲  4.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4,013萬9千元,主要為辦理客運及觀光遊憩水岸開發業務推廣、招商說明及國內、外業務推展等費用。經查,該項預算108至110年度分別編列3,848萬8千元、3,848萬8千元、3,648萬8千元;決算數分別為3,189萬9千元(執行率83%)、3,427萬2千元(執行率89%)、3,314萬6千元(執行率91%)。雖過往均有不錯的執行率,然而預算書中並未清楚說明如何推廣及招商,考量隨著疫情緩解,國內、外觀光都逐漸復甦,如何帶動地方觀光應為首要考量,港務公司應積極配合各縣市政府推動觀光遊憩活動發展,以提升地方觀光收益,故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項推廣費如何配合各縣市政府提升觀光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5.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36億4,497萬4千元,其中「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為因應高雄港埠旅運大樓及組織調整,辦理辦公區域裝修工程及全區5G智慧化工程,惟高雄港旅運中心111年8月取得使用執照後,招商不如預期,完成招商簽約者僅佔整體11.29%。爰該項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相關具體招商作業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6.有鑑於在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合併勞務成本」項下「維持費用」之「用人費用」編列之正式員額薪資、超時工作報酬、津貼、獎金及福利費等預算科目,皆明顯相比111年度為少,其增減作業明顯與港務公司未來年度可期之營運量能成長相悖。 復以,港務公司合併預算作業於112年度為勞務承攬編列7.49億元,當中「自營櫃場貨物裝卸業務」、「環境清潔業務」、「保全業務」、「資訊維護駐點服務」及「專業服務費」各類別之預算數(預算書P.86)皆相比111年度明顯增加;考量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及提供勞務之勞工和承攬業者之間未必具備僱傭關係,將再徒增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之實務管理風險。再者,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港務公司尚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與監督,否則將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之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 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合併勞務成本用人費用預算數編列說明」及「港務公司勞務承攬事項從事人員之權益保障措施」書面報告。【10】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7.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歷年皆編列「營業費用」預算內容中「專業服務費」支應港務警察總隊、港務消防隊等機關之業務費,然而見112年度編列1.23億元規模,相較111年度再有縮減,實和預計將成長之港務業務趨勢有所相悖,恐令港區之治安維護、人員執法、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量能皆有實質萎縮之虞。復以,查港務公司合併預算數中所編列研究發展費用數過低,不符中央政府逐年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規劃,帶動中下游產業應用發展所辦理之「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行政指導辦法。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港務警察總隊及港務消防隊業務精進規劃」及「112年營業費用預算執行預期成效」書面報告。【11】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第七貨櫃中心計畫-營運設施工程」目前仍施工中,因營建成本上漲致追加金額仍持續滾動檢討中;「花蓮港13~16號碼頭及後線基地開發工程」也因物價上漲、缺工、在地廠商缺乏整合能力等因素多次流標致進度落後;另交通部111年9月16日函報行政院「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第1次修正計畫之修正原因包括因應在建工程物價漲幅調增部分子計畫經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考量營建成本上漲之影響覈實編列預算並妥擬發包策略。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營建成本上漲對工程之影響及相關因應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編列1億5,000萬元,係因應進駐高雄港埠旅運大樓及組織調整,辦理辦公區域2期裝修工程及全區域之5G智慧化應用工程。惟截至111年10月13日,僅旅運大樓2樓免稅空間230平方公尺及港埠大樓6樓辦公室空間760.86平方公尺完成招商簽約,合計占可招租面積僅11.29%,其餘樓層及相關空間,尚無業者投標或未辦理招租作業。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強化高雄港旅運中心(旅運大樓、港埠大樓)招商業務及使用效益提升之策進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0.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需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1.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門哨系統經費編列6,280萬1千元,較111年度之3,392萬4千元增加2,887萬7千元。經查,審計部111年決算書指出截至110年7月底仍屬有效港區通行證車號屬失竊車號者計853筆,主要原因為領用通行證之車輛發生竊盜、車牌失竊等情事時,部分領證人員及單位未依規定將通行證繳回,該車輛仍多次憑通行證進出港區,形成監管漏洞。為解決港區監管漏洞,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通行證控管提出檢討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魯明哲 12.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3月1日成立至今,一直沒有合適的營運總部,於是斥資45億元於高雄興建旅運中心,預計未來作為港務中心營運總部。然近日高雄科技業界傳出,某些科技業者因不喜歡高雄軟體科技園區,透過高雄市政府表達希望進駐港埠旅運中心大樓,原定6至15樓的港務公司將讓出空間。旅運中心之興建,主要是成為港務公司營運總部,並非成為特定科技業者之商辦大樓。為落實旅運中心原定之計畫及防止圖利特定廠商,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旅運中心6至15樓之運用提出規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48】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魯明哲 13.有鑑於高雄港為我國最大國際商港,該港之世界貨櫃港排名2012至2016年為第13名,2017至2019年降為第15名,2020及2021年降為第16名及第17名,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廈門港與高雄港距離最近,且航線組成類似,廈門港近年櫃量成長,尤其在109年及110年,高雄港受疫情衝擊,連續兩年櫃量不足千萬,而廈門港則完全相反,109、110兩年的櫃量皆呈正成長,且櫃量均破千萬,不僅如此,近年東南亞港口如胡志明港、海防港櫃量皆比疫情前成長,高雄港已面臨嚴峻的挑戰。為因應國際海運市場之變化,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提升高雄港櫃量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4.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為服務業者建立物流配送基地,依據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年至115年)發展規劃,將吉林路以北,民生路以東,位緊鄰花蓮縣193縣道之三點九公頃土地設立物流專區,預計111年12月下旬完成整地並交付分公司業務單位辦理招商規劃。為使物流專區招商順利,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花蓮港物流專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5.112年度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勞務收入」項下「港灣收入」之「曳船收入」編列13億7,622萬2千元,「勞務成本」項下「港灣費用」之曳船成本編列8億5,112萬6千元,收入、成本相抵後曳船利益為5億2,509萬6千元。經查,港勤公司110年預算案針對曳船成本編列8億2,962萬7千元、成本率63.45%,然該年度決算數為10億4,568萬6千元、成本率74.57,曳船成本多出2億1,605萬9千元,足見曳船成本過高,應落實撙節成本。為減少曳船業務所需成本,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降低曳船成本研擬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6.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資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遭到裁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深切檢討,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52】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7.111年10月法國媒體《Le Point》週刊封面以「另一次威脅……台灣警戒」為題,其中報導「高雄:北京垂涎的台灣港口」,分析高雄港作為大港與工業重鎮之關鍵地位。然據媒體報導,高雄港第六貨櫃中心特許經營權之高明貨櫃碼頭公司,有三成持股來自港商政龍公司(其資本係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控制);另外,向港務公司承租高雄港65、66號碼頭的東方海運航運,其背後同樣是由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控制。(高雄港各貨櫃中心之營運業者如下表) 貨櫃中心 碼頭編號 營運業者 第一貨櫃中心 42-43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貨櫃中心 63-64 萬海航運股份有公司 65-66 臺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貨櫃中心 68-69 達飛高雄碼頭有限公司(CMA CGM轉投資事業) 70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陽明海運轉投資事業) 第四貨櫃中心 115-117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118-119 韓新遠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HMM轉投資事業) 120-121 高雄分公司自營櫃場 第五貨櫃中心 76-78 韓商韓新遠洋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HMM轉投資事業) 79-8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貨櫃中心 108-111 高明貨櫃碼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陽明海運轉投資事業) 此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各港口多採用上海振華製造之橋式起重機,而隨自動化及智慧化港口轉型,以高雄第七貨櫃中心為例,長榮海運公司111年8月購置19部遠端操控橋式起重機、56部自動化門式機,亦為上海振華製造。 有鑑於港口乃具國安意涵之設施,無論是營運業者之資本、啟用設備之資通安全,應以具備國安意識,而非死守運輸技術本位思維。爰此,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報請交通部邀集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就境外營運業者之資本認定、各自動化設備之資通安全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53】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蔡易餘 李昆澤 18.有鑑於我國中央政府國營事業機關如台電、中油、菸酒公司或公股行庫等,近年皆連續獲得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中贊助組、推展組等獎項肯定,然對比交通部10個事業、轉投資單位中,近年來僅中華電信獲得同樣殊榮。是以,考量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樣具備有響應並推動我國體育運動政策之營運義務,爰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除積極辦理之外,也應研議參與112年度之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藉此落實並擴大企業社會責任之範圍。【54】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19.有鑑於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中央政府有望於112年度放寬海上客輪入境我國之管理措施,並預計將惠及相鄰港區周遭地區之觀光、旅遊產業與從業人員。爰此,特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超前部署,妥適規劃並釋出合作優惠,串聯我國北海岸地區八里、淡水、三芝及石門等臺北港之國門腹地之民間各餐、旅、食、宿行業以供因應,俟後並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20.安平商港在106年度即通過行政院核定整體建設發展模式為「北觀光-南自貿」,其中屬安平商港內漁光島西側大、小月牙灣也已納入都市計畫成為港埠用地,近年臺南市政府積極辦理相關休閒遊憩活動,帶動漁光島週邊觀光發展,該計畫中部份已有初步成效,如遊艇碼頭區已完成招商,大、小月牙灣便為下一步發展重點,惟相關規劃須符合「低碳生態島」的發展願景,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配合臺南市政府規劃並成立工作小組平台,於1個月內針對漁光島遊客中心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之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1.臺南市淺海浮筏式牡蠣養殖已有數十年歷史,範圍分布在安平、鯤鯓、喜樹、灣裡等近海地區,養殖數量9,000餘棚,占全國浮筏式牡蠣養殖的五成以上,是國內重要牡蠣養殖區域,然而臺南市淺筏式牡蠣養殖受限於相關水域權責單位未能積極回應,始終無法順利完成區劃漁業權範圍劃定,造成蚵農面臨天災所造成的農損,無法依法申請救助,對蚵農權益影響相當巨大,唯有儘快完成區劃漁業權範圍劃定,才能使管理合法化,建立牡蠣養殖規範並有效落實管理。鑑於此,針對臺南市淺海浮筏式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劃設已經多次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交通部航港局和內政部營建署均和臺南市政府取得共識,僅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所顧忌致使臺南市淺筏式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無法順利推行,惟嘉義縣同為國內牡蠣養殖重要區域,早在107年便已完成區劃漁業權劃設,使範圍內蚵農能受法令保障安心養殖,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安平商港範圍內區劃漁業權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以保障漁民養殖權益。【57】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四、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7億6,226萬1千元,增列1,000萬元,另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1,025萬元(含「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985萬元及「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40萬元),共計增列2,0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7億8,251萬1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01億3,723萬5千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及「港灣建設計畫」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0億8,523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3億7,497萬4千元,減列7,225萬元,改列為3億0,272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24億8,059萬5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5項: 1.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編列30億6,791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6,252萬6千元,較111年預算增列5,899萬8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5,916萬8千元。其中主要用於國際及國內商港開放垂釣區委託管制、巡視與釣客管理之勞務承攬費用。相關管理有其必要性,然而預算較去年預算與前年決算增加幅度大,應詳加說明。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6,252萬6千元,應凍結預算1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預算增列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2)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3億7,034萬3千元,較111年預算增列4,866萬2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2億145萬7千元,考量預算編列應力行撙節,詳盡檢視各計畫之必要性與規模,且增列預算應更詳盡說明。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3億7,034萬3千元,應予減列500萬元,另凍結預算1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預算增列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3)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港灣建設計畫-專業服務費-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環境影響評估暨臺中港沿岸中華白海豚族群生態環境監測及保育規劃」編列13,000千元。經查,此計畫自2016年起執行至今,航港局應說明多年來研究成果及未來如何督導相關單位進行具體保育工作。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就「中華白海豚族群生態環境監測及保育規劃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4)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編列預算17億4,878萬7千元,較111年預算增列4億8,067萬9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7億7,966萬9千元。該預算增加幅度高,應力行撙節,重新盤整各分計畫之必要性。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編列預算17億4,878萬7千元,應予減列5,000萬元,另凍結預算1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預算增列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5)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購置固定資產-購置土地-興建土地改良物-防止外傘頂洲沙灘流失整體防護計畫-沙洲置沙(加高)」編列300,000千元。惟該計畫與會審查委員及機關認為該計畫可能影響海域生態、牡蠣養殖業及濕地生態,亦鄰近「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故交通部、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尚須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相關單位及漁民、漁業團體溝通協調,重新評估對環境之影響。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億元;另凍結該項預算20%,俟航港局就「防止外傘頂洲沙灘流失整體防護計畫-沙洲置沙(加高)之後續推動方式及相關環境保育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6)交通部航港局於112年度預算「港灣建設計畫-購置機械設備-其他」編列7,205萬元,其中編列2,800萬元為辦理自由貿易港區門哨系統導入AI影像辨識精進,以提升港區人員進出管制電子化。經查,航港建設基金於111年度預算中便編列2,400萬元辦理相同精進案,惟依據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報告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於全國各國際商港建置的36條自動化車道,仍曾經發生多次沒有港區通行證的失竊車號經由各自動化車道進出港區,合計達1,486次,顯見門哨系統雖然已導入AI影像協助辨識,然而該設備的偵測功能仍有改善的空間。鑑於該設備於111年度便開始投入運用,全國36條自動化車道發生偵測異常的情形平均仍多達41次,卻未見預算書中說明112年度該設備與111年度有何改善,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400萬元並凍結1/10,待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設備偵測異常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陳素月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趙正宇 陳椒華 蔡易餘 劉世芳 洪孟楷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其中,基隆港港警總隊隊址遷建工程、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臺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等子計畫執行進度截至今年8月底仍未及7成。爰此,航港建設基金 112 年度「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 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應凍結預算2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子計畫執行進度未達預期之原因及改善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2)交通部航港局於112年度預算「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項下共編列14項子計畫進行航港相關建設工程。經查,14項子計畫工程中,扣除「基隆港造地工程」為112年度新增項目,仍有5項子計畫工程111年度執行率未及7成,其中「基隆港軍用碼頭遷建及後線設施整建工程」執行率0%、「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執行率20.14%、「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執行率31.28%,和「臺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執行率36.44%,以上4項子計畫執行率更不及4成。鑑於該計畫項下仍有多項子計畫執行率不到7程,未免影響後續工程進度,且本於預算應覈實編列的原則,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5,待交通部航港局針對各項工程延誤之原因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3)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90,547千元。惟基隆港港警總隊隊址遷建工程、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及臺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等之預算執行率偏低,航港局應密切關注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避免影響後續進度。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就「改善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部分子計畫執行率偏低狀況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4)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劃(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經查,該項預算中包含「基隆港港警總隊隊址遷建工程」、「台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台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及「台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等五項子計畫預算執行率不如預期。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針對預算執行率改善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趙正宇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5)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112年度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各項子計畫執行進度差距過大(見下表),顯見專案管理亟待加強: 計畫名稱 112年度預算案數(千元) 111年度1-8月執行狀況 執行數(千元) 執行率 基隆港軍用碼頭遷建及後線設施整建工程 34,900 534,042 323.66% 臺北港公共設施工程計畫 100,000 169,817 109.98% 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造地工程計畫 140,000 121,898 155.87% 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三、四期圍堤工程計畫 1,937,000 950,390 124.55% 臺北港淡水河口清淤及排填工程 50,000 49,825 249.13% 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 250,000 22,585 31.28% 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 100,000 8,055 20.14% 臺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 100,000 10,932 36.44% 安平港圍堤工程(剩餘土方置放區) 80,000 9,960 124.50% 高雄港第七貨櫃中心計畫-基礎設施工程 1,103,647 1,109,332 193.55% 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至111年1至8月之整體計畫執行率達147.55%,但部分子計畫或因物價上漲、配合環評、未及請款或估驗計價等因素,預算執行率未如預期,爰此,為避免影響後續執行進度,建議提案凍結5%,俟交通部航港局提出檢討改進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蔡易餘 林俊憲  (6)台中外港區擴建工程,位於瀕危物種台灣白海豚遷徙路徑,會直接對白海豚造成棲地切割之效應,重蹈過去國光石化要白海豚轉彎之荒謬情事。依據林務局、海洋保育署長期監測資料顯示,台灣白海豚近年來育幼區逐步縮減,顯然在目前的環境壓力為減緩的狀況之下,仍然持續處於滅絕趨勢之中。航港局欲動外港區擴建,必須提出不增加白海豚環境壓力之科學證據,或是必須提出確定有效的生態補償措施,才能避免台灣特有亞種之海洋哺乳類滅絕。爰提案凍結「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預算5,000萬元,待航港局提出環境影響評估中生態復育計畫,並譯成英文版提供於官方網站,並於後續臺中港白海豚國際專家會議邀請IUCN專家專業諮詢,另針對減少白海豚環境壓力之對策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7)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辦理台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經查該工程會於台中港北堤外再興建定砂突堤,雖名為淤沙區整治工程,但已有填海之實質效果。鑑於該地區為台灣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若有填海事實,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爰提案凍結爰提案凍結「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預算5,000萬元,請航港局勿規避環評以淤沙整治之名,行填海工程之實,待航港局提出生態保育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3.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7億8,424萬8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3.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國內商港計畫(111-115年)得於計畫額度內調整各子計畫之辦理經費、順序等,111年1至8月整體計畫執行率達223.59%,其中「澎湖港郵輪碼頭延建設計及工程」111年度預算案數不足支應工程估驗款,調整其他子計畫共2億3,930萬2千元支應該計畫,占111年度預算案數4億452萬5 千元之59.16%,而部分子計畫之執行率偏低,如布袋港港區綠美化景觀工程、布袋港港區排水改善工程,執行率分別為 5.55%及5.15%,係因111年度進行設計作業,款項將於設計作業完成一次撥付。 綜上,國內商港計畫(111-115 年)111年1至8月之執行率為223.59%,惟部分子計畫因仍於設計階段,執行率偏低,且子計畫間預算調整支應比率近 6 成,雖得於計畫額度內調整各子計畫之辦理經費、順序等,仍宜妥適規劃及覈實編列,以善用預算資源。爰此提案凍結「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 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預算10%,俟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2)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784,248千元。其中因「澎湖港郵輪碼頭延建設計及工程」111年度預算案數不足支應工程估驗款,調整其他子計畫共2億3,930萬2千元支應該計畫;此外,尚有布袋港港區綠美化景觀工程、布袋港港區排水改善工程、交通船上下岸安全設施改善工程、澎湖港郵輪旅運中心及服務區興建設計及工程之預算執行率偏低,航港局應妥適規劃及覈實編列,以善用預算資源。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就「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預算編列及改善部分子計畫執行率偏低狀況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4.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7億7,419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蔡易餘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陳椒華 趙正宇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預算7億7,419萬6千元,該計畫辦理規劃建置彰化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系統、航安相關建設等,今年度預算較111年度增加3億4,665萬2千元,主要用於彰化風場航道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暨中航辦公大樓相關經費。考量預算應力求樽節,且相關費用尚須完整說明。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預算7億7,419萬6千元,應予減列1000萬元,另外凍結1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經費之必要性與詳細用途,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2)交通部為提升航安預警監控、海難救助及交通服務等效能,規劃自109年度起分4年辦理智慧航安計畫規劃建置及整合航安相關資訊系統,前於109年11月經行政院同意修正計畫調整各年度經費分配後,執行至111年8月底,尚依預算分配進度辦理。惟智慧航安計畫112年度編列之重點項目VTS中心大樓工程雖已決標,因111年上半年流標2次致完工期程由112年延至113年,112年度編列經費預計將無法如期執行完竣,截至111年9月底智慧航安計畫刻正辦理修正計畫,下修112年度經費需求,允宜覈實調整預算並積極辦理,以利整體計畫之推動。爰此提案凍結「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預算10%,俟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3)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774,19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46,652千元,主要係增列彰化風場航道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暨中航辦公大樓(VTS中心大樓)相關經費。惟VTS中心大樓因111年上半年流標2次致完工期程由112年延至113年,112年度編列經費預計將無法如期執行完竣。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就「VTS中心大樓工程進度及後續管考規劃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4)查航港局雖依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及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相關規定等依據,訂定有「海事中心作業要點」並設立海事中心,然而在明確對外告知海事中心權責範圍尚屬有限,致使民眾仍對於是否僅為通報、聯繫角色,又或具備有幫助人員在意外發生時找尋相應公部門協助之管道功能,皆欠缺相關推廣。是以,考量積極向各界提供海事中心之聯繫、通報、作業流程、申訴辦法等功能實屬急迫,特提案凍結「基金用途-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預算數10%,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海事中心及智慧航安平臺系統之應用性與使用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5)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7億7419萬6千元。經查,該計畫中之重點項目VTS中心大樓因111年上半年流標2次,致完工期程延至113年,112年度預算預計無法如期執行。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針對該項計畫變更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4】 提案人:趙正宇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6)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編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預算7億7,419萬6千元,智慧航安計畫欲建置、整合航安相關資訊系統,提升航安預警監控、海難救助及交通服務等效能,其中彰化風場航道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暨中航辦公大樓(簡稱VTS大樓)相關經費4億318萬9千元。該計畫期程為109-112年度,總經費18億7,741萬8千元。 經查:VTS中心大樓於111年上半年因無廠商投標導致流標2次,經考量營造業人力供給等因素後,調整工期與預算,始於111年8月決標,111年10月動工,預計113年年底完工。配合VTS中心大樓完成期程,智慧航安計畫亦需展延至113年完工,故航港局修正計畫,目前交通部函報行政院中。 綜上,爰提案凍結彰化風場航道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暨中航辦公大樓預算4,031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提出智慧航安計畫目前、明年進度,VTS中心現階段運作方式、是否有航安空窗之虞、113年度完工後中心預計達成目標,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5.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1,557萬2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劉櫂豪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5.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1,557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12億1,121萬1千元增加436萬1千元,主要增列建置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將國籍船舶檢查流程導入單一指派檢查人員、大數據分析等功能,及將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流程之查詢及紀錄流程電子化。惟航港局每年平均檢查國籍船舶8千至1萬艘次,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作業檢查約850艘次(進港艘數15%),為提升檢查作業效率及品質,確保船舶航行安全,應考量適度調高運用大數據分析輔助決策案件比率。 爰提案凍結預算2億元,建請交通部航港局提出調整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之績效指標內容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2)有鑑於經我國培訓之船員,雖可取得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證書,但因礙於我國並非該公約之締約國,是以我國船員如遇服務於其他船旗國之船舶,尚需經該國對我國出具適任證書再辦理認可作業,如此一來船員才具備登船工作之資格。是以航港局多年以來皆知曉該情形,但111年度卻發生在依據舊制「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辦理船隻僱用本國籍船員安全配額有欠周嚴,經從業人員抗議行政機關此舉將加劇船員荒之後,才受修正成以培訓計畫取代原措施,已凸顯行政作業上辦理適時評估影響檢討之必需。復以,航港局受歐洲商會間接協助,引薦向我國海上風場作業之他國籍船舶進行互相認可STCW證書之意向作業,亦有進度延宕有待提升改善。爰此,特提案凍結「基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0%預算數,俟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3)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旅運費」編列489萬9千元,其中包含國內旅費287萬7千元、國外旅費202萬2千元。而國外旅費主要係辦理考察加拿大港口管制檢查訓練及推動國際海事組織稽核作為、參加國際郵輪展及推廣我國港口及港埠設施等業務。惟參加國際郵輪展及推廣等相關業務應由港務公司辦理,相關出國考察預算應編列於港務公司項下,且目前雖疫情趨緩,政府逐漸解封,惟國際疫情仍不明朗,派員出國計畫應俟疫情評估檢討後,再行辦理。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旅運費」編列489萬9千元,其中「國外旅費」202萬2千元,應予凍結二分之一,俟航港局就疫情狀況檢討並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劉櫂豪 林俊憲 蔡易餘  (4)交通部航港局於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購置無形資產」編列1,890萬元,較111年度預算52萬5千元增列1,837萬5千元,主要是新增「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建置費用700萬元,建置該系統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檢查效率及品質,建立大數據分析等功能,以確保船隻航行安全。惟依據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報告指出,111年度海巡署曾提供近3年內有走私或密艙紀錄的船舶65艘名單函送交通部航港局,經抽查其中22艘發現部分船舶有修改變造船體的情形,然而交通部航港局竟未依船舶法規定立即予以裁罰或限期停航,而是讓違規船主簽立切結待下次檢查未過再予以處份,顯見交通部航港局對於船舶的檢查僅流於形式,未能實質達到確保航行安全的目的。鑑於交通部航港局未能落實船舶管理,難以確認該系統建置之成效,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船舶檢查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5)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編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12億1,557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12億1,121萬1千元增加436萬1千元,主要是「購置無形資產」增列建置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700萬元。航港局每年平均檢查國籍船舶8千-1萬艘次,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作業檢查約850艘次,該計畫預計提升船舶檢查作業效率,優化現有系統功能並導入大數據專家等子系統,並電子化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流程。 經查: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針對七項內容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國發會就其中兩項,「民眾線上申請船舶檢查之使用滿意度」「運用大數據分析輔助機關內部決策之應用案件率」目標值僅設為60%以上,認為較為保守,請交通部適度調整。針對大數據專家子系統,因為可藉由大數據分析建立一致性標準之檢查流程,提供檢查人員準確判別檢查缺失,因之目標值應該提升。 綜上,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預算2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提出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之關鍵績效指標訂定內容、標準說明、是否適度調整,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6.有鑑於111年為因應COVID-19疫情相關作業,導致港區管制問題不斷,如港區要求進入商港須出示三劑疫苗施打證明(或PCR、快篩陰性證明)時,甚至出現有港區僅認定國內疫苗接種紀錄卡或數位接種紀錄,但卻不接受國際疫苗施打紀錄等情事。而111年年底有鑑於交通部航港局針對疫情鬆綁,擬於112年初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然卻傳出未與從業人員先行溝通,以及修正內容與實務作業扞格甚大等爭議,恐造成防疫絮亂與行政管理兩者皆輸之情形。爰此,要求交通部航港局積極與從業人員落實管理共識凝聚之外,並要求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7.航港建設基金主要用途為國際商港建設支出,而商港服務費為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自102年度起,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復因支出擴增,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計收支短絀3.75億元、淨現金流出29.1億元。交通部航港局允宜審酌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及航港建設基金之財務狀況,本撙節原則評估各項支出之優先順序,以確保基金財務永續。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2個月內,就「航港建設基金之永續經營及財源籌措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8.為避免外籍擱淺船舶影響我國海域航行安全及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行政院105年5月10日「德翔臺北輪擱淺案應變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結論,為建立海難災害防救緊急處置機制,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規定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以航港建設基金墊付為原則,後續再依法向船東追償歸墊。故航港局依法介入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因而墊付處置相關費用。惟前揭費用較難追償,截至111年8月底,已墊付之待追償經費共1億5,256萬1千元,而尚未代墊之待追償費預估共1億4,441萬2千元,應積極採取相關追償及預防措施,以維權益。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就「追償代墊處置經費及相關預防措施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9.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1,557萬2千元,主要為新增建置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將國籍船舶檢查流程導入單一指派檢查人員、大數據分析等功能,及將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流程之查詢及紀錄流程電子化,交通部航港局應積極辦理,以提升檢查作業效率及品質,確保船舶航行安全,並考量適度調高民眾使用滿意度及運用大數據分析輔助決策案件率之目標值。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就「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之具體運用及後續目標績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0.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基金用途」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經查,商港服務費為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然自102年至110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預計111年度專款短絀為14.42億元,112年度增為18.29億元,至112年底專款累積短絀為116.99億元。為健全航港建設基金財務狀況,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針對商港服務費入不敷出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34】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1.有鑑於行政院105年5月10日「德翔臺北輪擱淺案應變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之結論,為建立海難災害防救緊急處置機制,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規定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以航港建設基金墊付為原則,後續再依法向船東追償歸墊。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共14艘擱淺外籍船舶,僅5艘船(預期)能全部或部分清償代墊處置費用,金額部分:已墊付之待追償經費共1億5,256萬1千元,而尚未代墊之待追償費預估共1億4,441萬2千元。為使代墊費能有效追回,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研擬追償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2.交通部航港局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基金用途」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惟航港建設基金主要用途為國際商港建設支出,而商港服務費為主要財源,自102至110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預計至112年底專款累積短絀為116.99億元,不足部分以其他收入(如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財產收入等)支應;再因支出擴增,航港建設基金112至114年度預計短絀3.75億元、19.44億元、16.51億元,預估至115年度財務狀況才略有改善。建請航港局審酌我國港埠發展情形,應對航港建設基金通盤檢討財務狀況及預算資源配置,避免基金總負債超過資產總值,進而影響後續業務推動執行,爰請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航港建設基金財務調整檢討書面報告。【36】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13.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雖較111年度預算增加8億7,357萬4千元,但「基金用途」較111年度增加13億4,041萬元,編列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然111年度預算數賸餘有9,186萬2千元,兩相比較,差距達508.19%,究其原因係港灣建設計畫支出增加所致。 爰此,建請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就全球及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各項支出計畫之優先順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財務改善報告,保基金財務永續。【37】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林俊憲 蔡易餘 14.有鑑於為因應離岸風電浮動式設置之趨勢,歐洲風能協會(WindEurope)近期除指出並刻正推動2030年前再加以挹注65億歐元規模至各關鍵港口,藉以提升設施負載更巨大的風機需求與和不斷成長的市場,其同時認為在港口部分,未來尚需辦理擴大土地、加固碼頭、改善深海港口基本設施等。是以,考量國內多有建言,不斷表達在經濟部片面鬆綁浮動式離岸風電之規範後,航港主管機關在態度、應對及未來規劃等卻始終不明確,以致我國未來港口設施之規劃與發展路徑模糊,爰此特要求航港建設基金主管機關,需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8】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15.臺灣周邊海域為國際重要航道,時有貨輪擱淺之情形發生,為避免外籍擱淺船舶影響我國海域航行安全及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交通部航港局均依法介入逕行採取應變措施,然而衍生的處置費用往往先由航港建設基金墊付,待完成緊急處置後再向船東追償歸墊。自107年起截至目前共有14艘外籍貨輪擱淺後由航港建設基金代墊處置費用,待追償金額已高達1億5,256萬1千元,因部分擱淺船舶尚未移除,預估還有1億4,441萬2千元的費用需代墊,惟僅有5艘追償回部分或全部代墊費用,如未能追回將嚴重影響國家權益,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參考國際處置外籍擱淺船舶之收費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39】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五、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8億3,455萬6千元,增列「業務收入」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3,455萬6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65億4,802萬3千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5億4,792萬3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37億1,346萬7千元,減列1億0,010萬元,改列為36億1,336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8億0,983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2億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12項: 1.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編列5,60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蔡易餘 李昆澤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觀光發展基金於ll2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目下分別編列5,000萬及600萬元,以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惟據「臺灣旅遊狀況調查」統計,遊樂園活動連續3年居國人國內旅遊主要從事及最喜歡遊憩活動比率之末座,允宜檢討分析國人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偏低之原因,進而擬定改善措施,以達觀光遊樂業之多元轉型目標。依此,建議凍結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3】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2)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下「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編列5,000萬元,補助觀光遊樂業導入數位化、創新服務措施及無接觸入園服務。 據臺灣旅遊狀況調查,110年度主要從事遊憩活動比率以「遊樂園活動」(2.6%)最低,運動型活動次之(3.9%),與前兩年度調查結果順序相同;110年度旅遊時最喜歡之遊憩活動比率以「遊樂園活動」(1.3%)最低,且連續3年居各類遊憩活動中最低者。 爰此「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原編列5,000萬元,凍結5%,俟觀光發展基金於3個月內分析遊客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偏低原因,研擬對策,並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2.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編列2億3,3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蔡易餘 陳椒華 劉世芳 李昆澤 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觀光發展基金於ll2年度預算案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1,700萬元,包括「勞務成本」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1億1,240萬元及「補助臺灣好行客運業者配合辦理景點內外交通接駁經費」7,160萬元,以及「業務費用」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之「規劃辦理臺灣好行景點接駁服務行銷宣傳及品牌推廣等相關經費」3,300萬元。 據觀光局資料顯示,臺灣好行之年度搭乘人次目標,依「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至114年)」,原先訂定為400萬人次、450萬人次、492萬人次、500萬人次及509萬人次;受疫情影響而調整原訂定人次,調整後110至112年度分別為300萬人次、250萬人次、300萬人次。而據資料顯示110年度未達300萬人次目標;111年度截至7月搭乘人次總計160萬人次,似可達到111年度目標250萬人次;惟我國防疫措施已漸放寬且國門逐步開放之情況下,112年度允宜酌予提高目標人次,並可對各國來臺旅客進行推廣,增加臺灣好行搭乘人次,促進國內旅遊及振興旅遊業,俾提升計畫成效。依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4】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2)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編列1億8,900萬元,包含補助政府機關1億1,240萬元及捐助國捐助國內團體7,660萬元,係為推動「台灣好行」旅遊專車。惟110年至111年7月路線實際數量與目標仍有差距,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針對提升台灣好行路線及搭乘人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3】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陳椒華 林俊憲    (3)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 1,700萬元,包括「勞務成本」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觀光景點區內及聯外交通接駁、導引服務、旅遊資訊服務整合等臺灣好行費用)1億1,240萬元及「補助臺灣好行客運業者配合辦理景點內外交通接駁經費」7,160 萬元,以及「業務費用」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之「規劃辦理臺灣好行景點接駁服務行銷宣傳及品牌推廣等相關經費」3,300 萬元。 經查受疫情影響,110年度及111年7月之路線數量均未達目標查國內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旅遊各業慘澹,惟洽適逢國外旅遊未開放,可趁此良機拓展國內旅遊之「臺灣好行」專車。觀諸108 至111年7月臺灣好行路線數量,自 49 條增加至 65 條,逐年增加,惟110年度及111年截至7月底之路線數量均未達目標值,允宜賡續鼓勵地方政府及業者增加營運路線以推動國內觀光。綜上,觀光發展基金 112 年度賡續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1,700萬元,以辦理加強觀光景點之交通接駁、導引及旅遊資訊整合等費用,惟110至111年7月路線實際數量與目標仍有差距,且基於疫情共存及國門逐步開放,尚可對於各國觀光客進行推廣,允宜酌予調高112年度搭乘人次目標,俾提升計畫成效。爰此凍結「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4)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觀光景點區內及聯外交通接駁、導引服務、旅遊資訊服務整合等臺灣好行費用)1億1,240萬元。 108至111年7月臺灣好行路線數量,自49條增加至65條逐年增加,惟110年度及111年截至7月底之路線數量均未達目標值,且目標搭乘人次雖已因應疫情下修,仍未達到目標。 有鑑於國門開放、疫情減緩且防疫放寬,爰此「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凍結5%,俟觀光發展基金針對臺灣好行於3個月內研議改善計畫,增加搭乘人次,促進國內觀光業復甦,並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15】 近年臺灣好行執行績效 單位:條;萬人次 項目 108年度實際 109年度實際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預計(目標) 預計(目標) 實際 預計(目標) 截至7月底實際 路線數量 49 60 65 61 67 65 67 搭乘人次 479 372 300 266 250 160 300 資料來源:觀光局。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5)受益於疫情國人無法出境,我國國旅應勢成長,然根據觀光局統計,台灣好行搭乘率未跟著上升,今年平均搭乘率不到四成。觀諸108年至111年7月台灣好行路線數量,雖從49條增加至65條,然而110年度截至111年7月底之路線數量均未達目標值;此外,在實際搭乘人次方面,108年至110年度呈逐年下降趨勢,111年截至7月底實際搭乘人次為160萬人次,雖預計可達250萬人次,然遠不及原先訂立450萬人之目標。 有業者認為,造成台灣好行搭乘率低的原因有:國際行銷及宣傳不足、冷熱門路線差異過大,且周間、假日的班次調配不夠便民,而不利於遊客選擇;此外亦有民眾反映常找不到台灣好行之站牌,顯見台灣好行服務仍有極大的進步空間。 為完善建構觀光圈公共運輸網,爰凍結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預算10%,請交通部觀光局邀集客運業者針對如何提升台灣好行運量一事進行討論,並就台灣好行之整點性、班次密集度及服務品質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6)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推展費-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編列44,000千元,係為規劃辦理臺灣好行景點接駁服務行銷宣傳及品牌推廣等相關經費、臺灣觀巴行銷宣傳等相關經費。為因應我國防疫措施鬆綁及國境開放,觀光局應對於各國來臺旅客進行推廣,以增加臺灣好行搭乘人次,進一步促進國內旅遊人次並振興相關旅遊業。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強化臺灣好行搭乘人次及嶄新營運路線規劃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3.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10年全台非法旅宿(旅館、日租套房及民宿)高達1,873家,開罰總金額新台幣1億0,461萬元,其中台北市非法旅館最多;非法民宿則在屏東縣最多。根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111年1至10月各縣市旅館業及民宿查報取締績效》之統計資料,未合法旅館(旅館及日租套房)共有2,524家,未合法民宿共計649家,亦即直至10月,全台共計有3,173家非法旅宿。 監察院105年調查報告及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皆指出,交通部觀光局雖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然各縣市政府稽查成效不彰,全國逾半縣市稽查次數甚至不超過10次,致使全國非法旅宿家數仍持續增加,顯示非法旅宿家數並未因該局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而減少;此外,對非法旅館之檢查家次比率低於對合法旅館之檢查,上述情形顯示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為維護旅客旅遊之住宿安全,保障消費者旅遊住宿權益,爰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旅遊安全檢核及提升計畫」編列7,200萬元,凍結720萬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執行對非法旅宿之查報取締,並督導地方政府對非法旅宿之稽查與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4.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業務費用」編列33億1,40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素月 劉世芳 蔡易餘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觀光發展基「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帳面上雖相比上年度增加編列6,767萬元,但在預算項下卻存在有較上年度減列租金及各項稅捐,卻同時增列觀光推廣行銷經費之編列內容,進而產生在加強行銷推廣之際,卻在各實體據點服務量能恐有萎縮之矛盾情形。爰此,特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預算數15%,俟後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觀光發展基金辦理所設各實體據點服務量能精進之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1億4,857萬9千元,其用途包括辦理臺灣觀光產業人才培訓計畫、臺灣旅宿產業人才培訓計畫等,相關人才培訓涉及臺灣觀光旅宿產業轉型之關鍵,經費運用應更加詳實,以日本為例,會將人才培訓分為觀光產業高階經營人才、觀光產業中堅管理人才、即時戰力實務人才等進行分層培訓,觀光局應針對配訓內容及項目加強管理,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1億4,857萬9千元,應予凍結2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相關訓練內容如何加強,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3)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預算850萬元,其用途包括辦理臺灣旅遊狀況分析案、國際觀光趨勢資料蒐集及分析案等,考量疫後觀光產業恢復,相關趨勢應將疫後推展及各國振興策略因素納入,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預算850萬元,應予凍結2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相關委託調查研究案,提出針對疫後推展及各國振興策略分析比較,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4)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8,500千元,主要辦理臺灣旅遊狀況調查分析、國際觀光趨勢資料蒐集及分析研究、旅宿業發展趨勢研究等1年期新興計畫。惟多年來,觀光發展基金每年度皆會編列相關委託調查研究計畫,觀光局應說明具體之研究成果與相關績效。此外,疫後國際觀光環境、國內旅遊狀況及旅宿業發展皆與疫情前有所差異,其傳統調查方式及抽樣目標是否精準,仍有待商榷,觀光局應就委託調查之進行初詳細說明。爰此,建議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5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說明近年委託調查研究之具體成果,並就「相關委託調查研究目的確立、調查設計、資料蒐集模式等之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5)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數位體驗加值計畫」項下編列1億1,500萬元,主要為推動觀光服務與資訊科技的運用,並打造數位旅遊服務整合平台。經查,目前由交通部觀光局建置的數位旅遊平台尚未完成整合,國內旅遊相關資訊分散於臺灣觀光資訊網、iTravel旅行臺灣行動應用服務和旅行臺灣APP,交通部觀光局所提供的數位旅遊資訊還沒有辦法達到一個平台完成食、宿、旅遊的整合,然而預算書中並未看見交通部觀光局預期的目標和計畫推動期程,是否真的能夠達到「加值」的目的尚難預期,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5,待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該計畫預期之目標和成效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6)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數位體驗加值計畫」編列115,000千元,規劃辦理整合食宿遊購資訊,建立多元通路上架機制,輔導產業介接及健全數位旅遊整合服務平臺,並整合臺灣觀光資訊網、iTravel旅行臺灣行動應用服務及旅行臺灣APP等,打造數位旅遊服務整合平臺,使旅遊資訊服務行動化。經查,該項預算較上年度預算雖無顯著差異,惟目前相關計畫暫無具體成效,應持續強化觀光效益及資訊使用率之提升。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50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說明細說明本次預算增列原因及近年辦理數位體驗加值計畫之具體成果,並就「強化數位旅遊觀光效益及提升資訊使用率之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7)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編列1億1,500萬元辦理數位體驗加值計畫,包括:景區數位環境建置規劃及推動、產業觀光雲規劃建置及推廣,以及輔導觀光產業數位轉型等措施。 數位體驗加值計畫係「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為達成推廣數位體驗所設之子計畫,規劃整合食宿遊購資訊,建立多元通路上架機制,輔導產業介接及健全數位旅遊整合服務平臺,並整合臺灣觀光資訊網、iTravel旅行臺灣行動應用服務及旅行臺灣APP等,打造數位旅遊服務整合平臺,使旅遊資訊服務行動化。 該計畫以「每年完成1處數位體驗場域」作為關鍵績效指標KPI,屬於投入型指標,惟計畫成效似未能與觀光效益或資訊使用率等成果型指標相連結,應有「產出型」或「成果型」相關之績效指標,如數位整合服務平台之使用率、加入平台整合之業者數等,方能有效評估政策實質效益。 綜上所述,爰提案「業務費用-數位體驗加值計畫」凍結3%,俟觀光發展基金於3個月內研議設定「產出型」或「成果型」相關之績效指標,並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24】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8)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歲出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推展費」編列26億0,413萬3千元,較111年度預算25億3,753萬1千元,增加6,660萬2千元,而110年度決算數更僅8億1,823萬9千元。主要推展費係辦理國外市場觀光行銷費用,近年受疫情影響多數暫停辦理,展望明年度雖逐步解封邊境,但疫情因素仍不明朗,觀光執行相關推展計畫,仍應有完整評估後再行辦理。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歲出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推展費」編列26億0,413萬3千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俟觀光局就國際疫情及旅遊市場復甦檢討評估提出書面報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9)為我國觀光風氣,發展我國觀光旅遊,觀光局辦理多元主題觀光體驗,並辦理永續旅遊等推廣新興旅遊計畫,惟全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際觀光客至台灣旅遊人次大量減少,又我國國門開放時程相較亞洲鄰近國家延後,固觀光局除提振國旅主題旅遊,應結合好玩卡新增旅遊套裝行程結合行銷,吸引國際觀光旅客,爰凍結預算1,00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旅主題旅遊結合好玩卡套裝行程提出規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10)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數位觀光推動計畫」編列預算1,900萬元,其用途包括智慧觀光應用推廣、通訊及旅遊平台數位行銷宣傳,但目前數位推廣在數位科技應用方面如線上展覽VR實境等新興科技應用仍有待加強,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推展費項下「數位觀光推動計畫」編列預算1,900萬元,應予凍結1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相關計畫內容,提出未來新興科技納入觀光推展科技應用,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1)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編列預算12億9,817萬5千元,其用途包括主要客源市場及全球廣告採購等國際宣傳費用,考量目前雖然世界整體疫情趨緩,但目前世界各國航點航線仍未完全恢復,宣傳費用難以轉為國外旅客流量,相關預算應更加撙節,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編列預算12億9,819萬5千元,應予以凍結20%,待觀光局就各國及各階段航線恢復後,如何進行分階段宣傳,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2)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業務費用-推展費-精準客源開拓計畫」項下編列12億9,817萬5千元,較111年度該項預算11億9,200萬元增列1億617萬5千元,主要為全球國際行銷推廣爭取主要客源市場,辦理推廣活動、參加國際大型旅展等等。經查,112年度預算中編列5,650萬元用於大中華市場行銷推廣,與111年度大陸市場行銷推廣預算800萬元相比較增列4,850萬元(增幅606%),然而截至目前中國的疫情持續升溫,在疫情獲得控制前,恐難以預期何時會開放中國觀光客來臺旅遊;另外在勞務成本預算項下也有編列「特定客群開發計畫」補助臺灣公協會到中國參加旅展預算3,200萬元,如此恐有預算疊床架屋的嫌疑。鑑於預算應撙節編列的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1/5,待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國際推廣行銷策略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13)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推展費-精準客源開拓計畫」編列1,298,175千元,主要辦理國際行銷推廣以開拓國際主要客源等項目。惟近年來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來臺旅客及總消費金額均較疫情開始前遽減,觀光局應積極拓展國際來臺客源並增進在臺消費力。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拓展國際來臺客源並增進在臺消費力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4)觀光發展基金於ll2年度預算案「推展費-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編列預算12億9817萬5千元。自111年10月13日邊境解封後至今已逾1個月,但觀光卻呈現嚴重逆差,以日本為例,國人赴日旅遊為36,000人,但來台日人卻僅9,625人,相差達三倍,容有通盤檢討之必要,應確實找出能吸引各國旅客選擇來台之關鍵,並找出旅遊逆差原因加以改善,例如日人是否係因日圓大幅貶值而受影響,若是,則是否能提出何種類型方案或宣傳來吸引日人前來等。爰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34】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15)為拓展國際觀光市場、吸引全球旅客,觀光局辦理精準客源開拓計畫,全球國際行銷推廣爭取主要客源市場,惟110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來台旅客較疫情前108年度遽減,亟待國境開放後妥謀善策積極拓展客源。然亞洲鄰近國家皆推出相關優惠活動,吸引國際觀光客,如:香港機場管理局推出機票抽獎活動,觀光局應開拓客源提升來台國際旅客,爰凍結預算9,00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客源開拓計畫推出行銷活動規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16)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大中華市場編列預算5,650萬元,但中國與台灣之國際班機航次航點仍未恢復,宣傳費用難以轉為國外旅客流量,相關預算應更加撙節,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大中華市場編列預算5,650萬元,應予減列3,400萬元,並予以凍結2,250萬元,待班機航次數量恢復至疫情前50%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7)為推展台灣觀光業務、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使台灣可成為全球旅客至亞洲旅遊選項之一,觀光局辦理全球國際媒體宣傳,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際旅遊停擺,我國國際行銷相對減少,111年度預算經費為4,900萬元,然112年度預算經費增加約5,000萬元,觀光局應提升國際宣傳效益,爰凍結預算1,00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際宣傳推廣方案提出相關計畫及其效益,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18)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各國家風景區行銷推廣經費」編列預算3億7,847萬8千元,為針對疫後國際觀光客來台建立友善環境,各觀光景區應針對景區多元語言,及景區交通轉乘系統多元語言進行加強,並整合周邊旅宿、行程及景區相關資訊建立一鍵式服務,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1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各國家風景區行銷推廣經費」編列預算3億7,847萬8千元,應凍結2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如何建立風景區多元語言友善環境,及整合周邊旅宿、行程及景區相關資訊,建立一鍵式服務,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5.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歲出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5億4,013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911萬9千元,增加15億0,101萬7千元,主要係增加辦理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案契約終止土地改良及回購污水處理機械設備經費。惟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案契約終止已歷3年,仍有部分爭議經訴訟法院審理中,然部分具共識資產已完成轉移,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活化,以推動當地觀光發展。爰此,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5億4,013萬6千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就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推動活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及時程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6.嘉義市是具有歷史淵源的城市,擁有「畫都」的美譽,也是被譽為世界三大高山鐵路-阿里山森林鐵路門戶,還擁有許多旅館、美食,是個讓遊客停留、休息、參與旅程的重鎮,遊客足跡亦可延伸到阿里山地區,串成從山到海的精彩遊程。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大嘉義地區觀光圈之推動,自108年起輔導成立「235區域觀光圈」讓嘉義縣市店家能共同合作,朝向深度旅遊發展,且111年度觀光發展基金亦編列2億元經費,供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行銷推廣,然根據觀光發展基金統計,該基金僅於109年補助245萬元,協助嘉義市辦理3場活動(2020嘉義市國際管樂節、2020嘉義市國際管樂節品質提升計畫、嘉義市西區行銷推廣計畫),110年全無補助,忽略嘉義市之觀光推廣需求,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運用觀光發展基金經費推廣嘉義市觀光活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7.觀光發展基金於112年度預算「勞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5,000萬元及600萬元,以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優化及轉型等業務,惟連續3年遊樂園活動居國人國內旅遊主要從事及最喜歡遊憩活動比率之末座,交通部觀光局應檢討分析遊客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偏低原因,進而擬定合適措施,以達觀光遊樂業之多元優化及輔導轉型,與強化園區特色及競爭力之目標。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強化我國遊樂園園區特色與競爭力及觀光遊樂業多元優化、輔導轉型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8.觀光發展基金自108年度以來,除110年度為賸餘27.37億元外,其餘年度均為短絀,其中108及109年度實際及111及112年度預計之收支短絀分別高達33.16億元、111.7億元、38.96億元及37.13億元,實際及預計營運成果不甚樂觀。依112年底預計平衡表,112年底累積短絀107.51億元,雖尚有基金餘額121.99億元及受贈公積餘額0.08億元,惟增減互抵後淨值僅餘14.56億元。另預計負債餘額高達86.88億元,其中主要係長期借款79.86億元,雖截至111年9月底實際舉借短期借款4億元,惟日後若有資金缺口,仍將借款支應,故未來還款之財源籌措問題尚需妥慎規劃。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觀光發展基金之永續經營及財源籌措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9.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1,700萬元,計畫內容主要為便利旅客前往各主要旅遊景區所推出的接駁公車服務。經查108至111年7月臺灣好行路線數量,由49條增加至65條,至於臺灣好行112年度搭乘人次之預計目標為300萬人,然隨著我國防疫措施鬆綁及國境逐步開放,國外旅客將陸續抵臺旅遊,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國外旅客研議推廣方案,以利提升搭乘人次,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調高112年度搭乘人次目標及研議推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10.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於「勞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5,000萬元及600萬元,以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經查108至110年度國民主要休憩活動為「自然賞景活動」,其次為「美食活動」,再來為「其他休閒活動-逛街、購物」,至於「遊樂園活動」則是最後一名。觀光發展基金持續編列經費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但遊樂園活動連續3年敬陪末座,為使所編預算發揮成效,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人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過低進行研議及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11.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編列外包費5億1,706萬元,以支應勞務承攬人力969人之用人費用。經查108至112年勞務承攬人力人數及預算數逐年增加,人力由754人提高至969人,預算數由3億1,494萬1千元提升至5億1,706萬元,然觀光發展基金因新冠疫情影響,112年度預計累計短絀107.51億元,觀光發展基金支出部分應謹慎編列,為使觀光發展基金更加健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人力需求及經費控管提出檢討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12.觀光發展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機場服務費,然而過去幾年受全球疫情影響,機場服務費收入大幅減少,109至110年機場服務費收入分別僅有9.45億元、1.306億元,減幅超過八成,惟為協助觀光產業紓困,由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辦理獎補助、觀光產業貸款協助及利息補貼等多項措施,造成觀光發展基金財務狀況日趨嚴峻,預計至111年底累積短絀將達70.38億元,雖然隨著疫情緩解,國門已對外開放,但112年度國際旅客也只能恢復到疫情前的20%,約200萬人次,對於機場服務費收入增加有限,112年度預計累積短絀仍將達107.51億元,故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於1個月針對觀光發展基金財務結構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以確保觀光發展基金永續經營。【45】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散會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