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中午12時51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下午5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世芳 陳椒華 洪孟楷 陳素月 許智傑 李昆澤 魯明哲 傅崐萁 劉櫂豪 趙正宇 陳雪生 蔡易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德福 游毓蘭 王美惠 楊瓊瓔 高嘉瑜 張其祿 邱臣遠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何欣純 羅明才 曾銘宗 鄭麗文 邱顯智 林思銘 翁重鈞 林奕華 張育美 吳斯懷 陳以信 鄭正鈐 吳怡玎 溫玉霞 林文瑞 羅致政 邱志偉   委員列席28人 請假委員:林俊憲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12月26日(星期一)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楊宏智 副主任委員 許悅玲 委員 李 綱 委員 葉名山 主任秘書 凃靜妮 執行長 林沛達  水路調查組 組長 蘇水灶  鐵道調查組 組長 吳吉村  公路調查組 組長 曾仁松  運輸安全組 組長 鄭永安  運輸工程組 組長 莊禮彰  人事室 主任 黃素蘭  政風室 主任 江明峰  主計室 主任 杜靜宜  秘書室 主任 楊依紋 數位發展部 部長 唐 鳳 政務次長 李懷仁   數位策略司 司長 張柏森   韌性建設司 司長 鄭明宗   資源管理司 司長 牛信仁   數位政府司 司長 王誠明   民主網絡司 副司長 莊盈志   多元創新司 司長 莊明芬   主計處 處長 李錫東   秘書處 處長 陳仲山   資訊處 處長 吳英俊   人事處 處長 莫永榮   政風處 處長 許茂吉   法制處 處長 張學文  數位產業署 署長 呂正華  資通安全署 署長 謝翠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廖玉琳 12月28日(星期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耀祥 主任秘書 黃文哲  綜合規劃處 處長 王德威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長 詹懿廉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處長 陳春木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長 林慧玲  法律事務處 處長 詹文旭  北區監理處 處長 溫俊瑜  中區監理處 處長 黃琮祺  南區監理處 處長 劉豐章  電信偵查大隊 大隊長 謝有筆  秘書室 主任 劉得延  人事室 主任 林文益  政風室 主任 李淑芳  主計室 主任 黃秀容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廖玉琳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羅友聰 主  席:魯召集委員明哲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江建逸專  員 劉芳賢 薦任科員 洪翎宜 薦任科員 林立偉薦任科員 陳穎萱 科  員 黃玉如 12月26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數位發展部單位預算。 決議: 一、本(26)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26)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三、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單位預算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20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8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2億2,874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035萬4千元,該項計畫預算110年編列825萬1千元、111年編列786萬4千元,除逐年增加外,對比前一年度共增加249萬元,增列幅度超過30%,顯有撙節空間,爰此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035萬4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相關會議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許智傑  (二)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698萬9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許淑華 陳素月 趙正宇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二)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運安會法定編制員額為20人,但112年僅編列當中15人之員額預算,等於整體正式行政量能僅3/4而已;復以過往對於約聘人員雖同樣編列有員額預算,但始終卻有進用未足,以及流動率高等為人詬病處,最終影響的是外界對於運輸安全調查業務之信任。考量112年編列內容又凸顯改善上之消極,爰凍結「一般行政」25%預算數,俟後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運安會人事行政業務精進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2.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7,698萬9千元,運安會相關資料顯示,自運安會成立至111年8月22日止調查案件中,共有137案超過辦理期限公布,而依據運安會之說明表示,是因案件數量較多,並且調查人力不足以及部分案件關鍵證據需送往國外進行鑑識所致,運安會應更積極妥善安排相關人力,並提出相關計畫健全國內鑑識量能,爰此有關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共編列1億7,698萬9千元,應予凍結100萬元,待運安會於2個月內就人力規劃及健全國內鑑識能量提出更有效益精進作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劉世芳  3.運安會112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運工中心)土地租金242萬2千元及管理費(用途別科目為一般事務費)33萬元,辦理籌建運工中心相關業務。 經查:(一)運工中心辦理內容,包括新建工程、土地租用及儀器設備;(二)截至111年9月23日止,本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 綜上,運安會112年度預算案編列運工中心土地租金242萬2千元及管理費33萬元,辦理籌建運工中心相關業務,惟截至111年9月23日止,運工中心建置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允宜儘速完成相關作業程序,俾確定執行方式及期程等,暨早日達成計畫目標。爰此凍結「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10%,俟運安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土地租金」編列2,422千元。經查,該項預算為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計畫之土地租金,惟該項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爰此,建議該項預算全數凍結,俟行政院核定計畫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就「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計畫之具體規劃、預算編列、工程期程與管考方式、預期效益」,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5.運安會於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土地租金」編列242萬2千元,該預算是為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租用宜蘭科學園區土地。經查,飛安會改制運安會後,調查案件由每年平均6件倍增至近百件,現有研究空間及設備已不敷使用,故規劃籌建運工中心,並計畫分五年(111-115)辦理。惟該計畫截至111年9月底仍未經行政院核定,故年度預算仍未動支,場地租金及管理費也尚未支付,該計畫攸關運安會研究量能,為確保計畫執行方式及期程能如期如質進行,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2,待運安會針對該計畫執行與行政院預期落差之狀況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6】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6.「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土地租金」編列242萬2千元,與上年度同,係為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下稱「運工中心」)之土地租金。 經查,運工中心係運安會規劃籌建運工中心實驗大樓,以提升運輸安全技術,地點欲設置於宜蘭科學園區,規劃以12.5億元新建。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該計畫於今年9月下旬,尚未經行政院核定。 此計畫去年亦編列土地租金242萬2千元,今年亦編列土地租金費用,然計畫遲遲未經核定,卻年年編列土地租金,亦恐排擠宜蘭科學園區使用空間,亟待檢討。 爰此,「一般行政」項下之「土地租金」編列242萬2千元,凍結10%,俟運安會「運工中心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並提出計畫執行方式與進度書面報告至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劉世芳 趙正宇 許智傑 劉櫂豪  (三)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2目「運輸事故調查」編列1,339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對電動車之研究及事故調查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及如何設置組織,併予敘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陳素月 劉世芳 李昆澤 劉櫂豪 趙正宇 許淑華 陳椒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三)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依運安會今(111)年7月底發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中,航空類22件、鐵道類117件、水路類59件、公路類54件,共計252件運輸安全改善建議,然而鐵道類未落實改善之案件數量比率最高(76件),占全改善建議之比率達64.96%、結案率也僅15.38%,是上述4類中最低。近年來鐵道運輸接連發生重大意外,如普悠瑪、太魯閣號事件,運安會扮演重要調查角色,卻未落實追蹤各機關單位之計畫進度,以致未落實比率偏高、結案率最低,有改善之必要。 爰凍結預算500萬元,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與運輸相關機關(構)之溝通,定期追蹤及督促事故原因之落實改善情形提出報告,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2.有鑑於運安會是我國中央獨立機關,並負責有飛航、水路、鐵道及公路等事故調查業務,爰應有效令外界明白內部具備有可信、可靠之調查管理機制,並避免有與行政機關(被調查對象)過度緊密影響獨立性,以及內部調查報告可免除行政凌駕專業等情形。是以所見在上述應有作為尚仍欠缺,特凍結「運輸事故調查」20%預算數,俟後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運安會獨立、公正並有效進行運輸事故調查業務之確保機制精進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下稱運安會)會於ll2年度預算案「運輸事故調查」計畫編列1,339萬7千元,相較1l1年度編列1,216萬8千元增加122萬9千元,主要支出在運輸事故之認定、處理、調查與報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與追蹤、事故調查能量之提升等業務。據運安會110年1月1日至111年7月底發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包括航空類22件、鐵道類117件、水路類59件、公路類54件,其中針對列管中案件,鐵道類尚未落實改善之案件數量高達76件,占所發布改善建議之比率達64.96%,顯見還有待改善之空間,運安會應積極與相關機構溝通,做好追蹤及督促落實改善之情形。依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200萬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方可動支。【11】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劉世芳  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運安會)於ll2年度預算案「運輸事故調查」計畫編列1,339萬7千元,相較1l1年度編列1,216萬8千元增加122萬9千元,主要支出在運輸事故之認定、處理、調查與報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與追蹤、事故調查能量之提升等業務。運安會為有效運用人力及設備資源,並縮減調查報告發布時程,將各類運輸事故予以分級,並依各類報告包括初步報告、事實資料報告、調查報告草案及正式調查報告等、運輸類型及各級別訂定不同之預計發布時間。惟據運安會所提供之資料顯示,截至111年8月22日止總共229件調查案件中有137件已逾規範所訂之預計發布時間,顯見還有待改善。依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200萬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方可動支。【12】 提案人:陳素月 劉世芳 蔡易餘 許智傑  5.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運輸事故調查」預算編列1,339萬7千元,其用途為辦理各項事故之調查,然自運安會成立截至111年8月22日止,所辦理之運輸事故調查,共有137件調查結果逾越規範所定之公布時間,顯見有調查延宕之情事,為確保運輸安全調查量能,運安會應針對延宕之情事進行改善。爰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運輸事故調查」預算編列1,339萬7千元,應予凍結10%,待運安會於1個月內,就運安會事故調查延宕之情事,提出更有效益精進作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劉世芳  6.「運輸事故調查」編列1,339萬7千元,係為辦理飛航事故、水路事故、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業務及相關業務之進修訓練。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今年8月22日止,尚有137件調查運輸事故案件,超過規範所定之預計發布時間,箇中原因固然有人員之退休或離職、或與國外調查單位溝通交涉費時等,但亦顯示事故調查之效率,有待提升。 爰此,「運輸事故調查」編列1,339萬7千元,凍結10%,俟運安會提出提升事故調查效率改善報告至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4】 (至2022年8月22日止調查案件之辦理情形,單位:件。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運輸 類型 調查 案件數 未逾發布時間案件數 已逾發布時間案件數 逾期之原因 航空 32 30 2 該案因關鍵證據燒毀,須耗時討論檢驗細節及可能原因,且需送國外檢驗,因疫情等致檢驗進度緩慢等因素。 水路 161 36 125 1.涉及國際事務及蒐證之困難度高。 2.案件數多,部分人員退休或離職,致人力吃緊。 鐵道 25 15 10 案件數多,調查人力不足。 公路 11 11 0 - 合計 229 92 137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7.運安會於112年度預算「運輸事故調查」編列1,339萬7千元,較去年度預算增加122萬9千元。經查,運安會為求事故調查效率提升,並有效運用人力及設備資源,將各類事故予以分級,並分別訂有調查報告應發布期限,截至111年8月運安會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案件數合計229件,其中有137件(占59.82%)超過規範所訂應發布時間,又以水路事故報告逾時發布125件占最多數,惟112年度運安會預算該項預算編列已較去年度增列,然逾時發布報告最為嚴重之水路事故調查業務經費,109-111年度分別為305萬3千元、243萬1千元、243萬1千元,112年度預算編列卻較去年度減列11萬5千元,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運安會針對各類型事故調查報告發布逾時嚴重之情形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8.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歲出預算「運輸事故調查」項下編列1,339萬7千元,主要辦理運輸事故之認定、處理、調查與報告等工作,惟自運安會成立所辦理之運輸事故調查,共有137件事故調查案件未能於運安會所定之公布時間按期結案,顯見有調查延宕之情形。爰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歲出預算「運輸事故調查」項下編列1,339萬7千元,應予凍結100萬元,俟運安會就事故調查作為提出精進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劉櫂豪 劉世芳 李昆澤 許智傑  9.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運輸事故調查-飛航事故調查業務」編列4,300千元。由於近年軍用航空器事故頻傳引發國人關注,惟現階段軍機事故調查權不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故多以協助角度進行調查,並希望能與國防部研商擴充軍機黑盒子解讀設備,加強其量能。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就「軍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及擴充軍機黑盒子解讀設備之具體合作規劃」,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0.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運輸事故調查-水路事故調查業務」編列2,316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水路事故調查案件數截至111年8月止共計161件,其中已逾發布時間案件數為125件。再者,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提供之資料顯示,截至111年11月14日水路調查案件數上升至179件,並有27件屬於尚在調查中案件數,其中有12件則為尚在調查中且逾期之案件數。顯見,目前水路事故調查及正式調查報告發布時間皆有逾期之情事,應針對此情形研謀改善措施。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就「水路事故案件調查及正式調查報告發布時間之具體改善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1.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運輸事故調查-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業務」編列6,781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顯示,鐵道事故調查案件數截至111年8月止共計25件,其中已逾發布時間案件數為10件。再者,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提供之資料顯示,截至111年11月14日鐵道調查案件數仍維持25件,並有10件屬於尚在調查中案件數,其中有3件則為尚在調查中且逾期之案件數。顯見,目前鐵道事故調查及正式調查報告發布時間皆有逾期之情事,應針對此情形研謀改善措施。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就「鐵道事故案件調查及正式調查報告發布時間之具體改善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2.運安會自成立以來,在各領域調查許多案件,尤其是鐵道安全。從普悠瑪案的改善情形來看,自109年年底,運安會針對臺鐵局提出許多改善建議,然交通部、臺鐵局於110年1月第一次提出之改善計畫,被認為無法具體執行,而被強制退回,還遲不重新補件。普悠瑪事故事發至今已三年半,太魯閣事故也滿一年,臺鐵局於今年1月12日提交之改善計畫執行情形,依然為「未積極改善」。 經查整體交通運輸之改善建議結案率為23.41%,其中飛航事故結案率最高,而鐵道類改善建議結案率最低,僅15.38%,顯見相關鐵路機構對於運安會提出之改善建議尚待落實改善。 為預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爰凍結運輸事故調查項下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業務預算50萬元,請運安會強化與受建議單位之溝通,並積極追蹤及督促事故原因之落實改善情形,於3個月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四)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3目「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編列333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劉世芳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四)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預算項目中,原於110年編列384.6萬元,而後因在111年度新增辦理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並編列於「3000設備及投資」項目中,是以當年度預算數大幅提升至3,256.8萬元。然而,考量後續主管機關對於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之進度揭露未明,復以112年度「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預算項目並未編列該計畫之維運相關內容,是以當一改資訊之欠缺,並積極向外釋疑。爰此,特凍結「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15%預算數,俟後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進度及未來業務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2.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預算共編列333萬元,較去年度減列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預算2,937萬5千元,然建置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是為增進我國運輸安全量能之必要性計畫,運安會應盡速向行政院溝通相關預算之必要性,爭取計畫之核定;並針對計畫延宕部分,調整相關計畫期程規劃,以加速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之建置。爰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預算共編列333萬元,應予凍結10%,待運安會於1個月內,就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相關期程及調整內容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劉世芳  (五)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500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淑華 劉櫂豪 劉世芳 李昆澤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五)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運安會並未於預算書或決算書中,與其他行政機關一致皆揭露有所屬之國有財產目錄總表,是以單舉無人機為例,則外界無法明瞭到底運安會具備有多少數量(架),復以再見「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預算項目中,編列有無人機保險、無人機耗材及電池預算等內容,明顯已屬公開資訊揭露責任未盡。爰此,特提案減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預算數10%,並另凍結15%預算數,俟後並要求限期於一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運安會所屬國有財產揭露暨未來公開資訊作業精進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2.運安會112年度預算編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3,500萬元,當前無人自駕車與電動巴士已是世界趨勢,但目前國內仍無完整的自駕車規範及防災機制,也因自駕車之自動化功能不一;自駕技術(AI功能)與駕駛人對車子交互控制程度也不同。一旦發生事故時之究責對象為何?運安會應針對無人自駕車安全系統性問題、電動車的重大意外,建立標準調查機制。 爰凍結預算800萬元,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如何於無人自駕車事故增加預防及調查之角色,並研擬標準調查機制提出報告,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35,000千元。惟目前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業務多以「被動」方式協助各部會改善運輸安全,如面對機場捷運系統切換、臺鐵行控4.0系統建置等攸關未來大眾運輸安全之重大計畫,皆無法參與、審查或提出相關專業建議,故賴清德副總統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3周年之際,期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能化「被動」為「主動」,積極參與運輸安全之預防研究。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就「主動參與各部會運輸安全相關研究及建設計畫之具體革新措施」,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歲出預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項下編列3,500萬元,惟依據111年1月20日正式發布施行之太空發展法第18條規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然目前運安會組織人力以及專業能力尚未調整及未有相關配套,而國科會已加速大力推動太空產業,爰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2年度歲出預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項下編列3,500萬元,應予凍結100萬元,俟運安會就太空事故調查提出組織及專業人力調整期程,以及籌設階段的因應作為,做書面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劉櫂豪 劉世芳 李昆澤 許智傑  (六)依太空發展法第18條規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鑑於我國目前正致力發展太空產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應積極培養相關調查人才、強化其調查能力,並協助建立安全機制。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就「我國太空事故調查之相關人力培育、專業職能養成、調查小組成立期程、預算編列及調查範疇等相關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七)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110年1月1日至111年7月底發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狀態顯示,我國整體交通運輸之改善建議結案率為23.41%,其中飛航事故結案率最高,達54.55%,其次為水路類32.2%,再次為公路類18.52%,至於鐵道類改善建議結案率僅15.38%,為上開四類中最低,顯示相關機構對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提出之改善建議尚待落實改善。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盤點並瞭解目前改善建議結案率偏低之原因,並就「強化與運輸相關機關(構)之溝通,積極追蹤及督促落實改善情形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八)近年來政府機關發生數起不當運用約聘僱人員事件,多為要求其從事與原職務範疇無關之事,此況不僅嚴重減損我國政府信譽,亦有違廉能之旨。基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定期盤點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情況,並建立完善考察制度,以防上述情狀再度發生,並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有效遏止濫用約聘僱人員及其考核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九)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太空發展法於2021年6月16日公布,係我國第一部太空活動與太空產業之法律。該法第18條規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而第3條第1項第5款,定義太空事故為「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 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其組織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而設立。現行組織中,主任委員之專長為飛航安全;副主任委員之專長為航空運輸管理;專任委員二名之專長為車輛控制系統、鐵路工程;兼任委員六名之專長為人因工程分析、智慧型運輸系統、軌道系統規劃、法律、飛機修護暨營運管理、運輸安全等,並無專任或兼任委員具備太空事故調查之專業。 爰建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太空事故之調查提出人員需求規劃報告;並儘快提出相關法律(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運輸事故調查法)之修正草案,以符太空發展法之規範。【32】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十一)111年6月發生交通部鐵道局鋼軌更換作業未按標準程序施作,導致臺鐵鳴日號行經發生異常跳動之現象,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各類別事故改善建議中以鐵道類別落實改善率為最低,結案率僅15.38%,其餘3類中結案率分別為,航空類54.55%、水路類32.2%、公路類18.52%;四類事故項目之列管案件中,也以鐵道類計76件為最多,占運安會所發布改善建議之比率高達64.96%,其餘3類列管案件數分別為,航空類8件、水路類39件、公路類24件。運安會既已針對相關事故提出改善要求,應積極督促各該單位落實,避免類似事故一再發生,故建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針對航空、鐵道、水路、公路四類事故改善建議,每6個月針對落實改善之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追蹤及督促之作用。【33】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十二)有鑑於運輸事故調查業務中,包含對於風險之控制機關見解,以及當前交通及運輸法令缺失,和提出國際法令如IMO、ICAO等規範內容,在落實為我國行政要求上所遇之改善問題與建議,是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應積極重視,並不可有所偏廢,如此方屬負責。爰此,特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運安會辦理我國交通運輸安全調查法令精進意見提出之業務檢討」書面報告。【34】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十三)太空發展法於110年6月16日公布,其中第18條規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委楊宏智111年7月31日表示,已延攬3名諮詢委員,調查範疇包括發射衛星的載具火箭安全,待完成組織調整作業後,將聘用為正式委員或續聘為諮詢委員,未來將成立太空調查組。經查,運安會調查報告逾期發布比率達59.82%、改善建議結案率僅23.41%,足見調查量能不足,如今業務增加太空調查業務,無疑是雪上加霜。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太空調查業務提出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洪孟楷 (十四)有鑑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已有3年,在航空、鐵道、水路、公路四大領域的事故調查進度發現,運安會110年1月1日至111年7月底發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包括:航空類22件,結案率54.55%、水路類59件,結案率32.2%、公路類54件,結案率18.52%、鐵道類117件,結案率15.38%,其中鐵道改善結案率最低!其每項事故調查結案率皆不到六成,而近年國人最重視的鐵路事故調查結案率更不到二成,其效率不佳,必須檢討。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36】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洪孟楷 (十五)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土地租金242萬2千元及管理費33萬元,辦理籌建運工中心相關業務。經查截至111年9月23日為止,運工中心建置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導致112年度僅編列土地租金242萬2千元及管理費33萬元。為早日達成計畫目標,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完成相關業務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洪孟楷 (十六)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預算主要業務計畫包括:運輸事故調查1,339萬7千元、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333萬元,以及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3,500萬元等,其中重大運輸事故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係該會重要職掌,經查截至111年8月22日止,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之調查案件數共計229件,其中137件,占59.82%,已逾前揭規範所訂預計發布時間。爰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調查案件逾時發布研議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以利提升事故調查效率。【38】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十七)公路重大事故的肇因,可能是廣為銷售的個人車輛或少量但承載大眾運輸的大型車輛,無論是林志穎電動車或電動巴士都有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能,因此如何避免事故發生,建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會銜交通部將研議資訊與交通部分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陳椒華 洪孟楷 陳素月 魯明哲 數位發展部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1項 數位發展部25億1,811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數位發展部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預算編列25億1,611萬4千元,主要係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減少;是項使用規費收入係隨通傳會業務移撥,112年度改由該部編列。經查,為鼓勵業者積極投入建設及促進5G垂直應用發展,調降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致使用規費收入減少,允宜追蹤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調整後實施情形,以供後續相關措施研修之參據。綜上,我國行動寬頻網路之人口涵蓋率已達相當程度,然偏遠地區涵蓋率仍未盡理想,主管機關以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調整為誘因,鼓勵業者投入偏遠地區積極設置基礎網路建設,惟其實施成效有待追蹤,俾供後續相關措施修訂之參考。爰請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二、歲出部分 第22款 數位發展部主管 第1項 數位發展部原列21億7,073萬7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萬元。 (四)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第1節「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8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億6,273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編列1億6,001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劉世芳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一)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數位發展部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數位發展部112年度「委辦費」預算共編列1億6,001萬7千元,預計辦理12項計畫,依據數位發展部預算編列,112年度總預算如扣除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維持費等必要性支持,相關預算為16億7,799萬9千元,委辦費用占比近10%,應就委辦費之目標及預計成效更清楚說明,爰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委辦費」預算共編列1億6,001萬7千元,應予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於2個月內就相關委辦費用支出之必要性及預計成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劉世芳  2.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數位策略規劃及管理-業務費-委辦費」共編列21,400千元。經查,數位策略規劃及管理之計畫內容包含促進數位發展治理之評析及建議、調查數位轉型趨勢及數位涵容潛力等,提供我國政府宏觀之戰略性擘劃,然該項預算竟高達76.2%列為委辦費,顯見委外業務之佔比偏高。爰此,建議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針對下列事項提出說明,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要求說明事項:一、述明委外研究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二、數位策略司之職能是否不足,故無法獨立研究,進而推動國家數位發展政策,僅得依靠外部研究,形同公部門之分包單位。【6】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3.112年度數位發展部「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項下「連結亞太強韌陸海空網路」之「委辦費」編列2,292萬9千元,係為委託辦理成立專案辦公室,推動陸海空網路基礎建設布局,並以一站式服務強化海纜申設行政效率,降低國際策略夥伴進入門檻。 惟申設海纜係為跨部會之業務,如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單位,以專案辦公室形式、所謂單一窗口或一站式服務為之,如何強化跨部會之間權責分屬之協調效率,係亟待克服之課題。 爰此,「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項下「連結亞太強韌陸海空網路」之「委辦費」編列2,292萬9千元,建議凍結20%,俟數位發展部針對專案辦公室運作、一站式服務如何優化跨部會協調效率提出書面報告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二)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獎補助費」項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3億0,680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劉世芳 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二)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數位發展部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捐助計畫」項下合計編列5億1,168萬元,其中包含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項研究計畫、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3項研究計畫、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項研究計畫等。惟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雖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主要協助政府相關單位執行委託研究計畫,然該中心研究項目仍無法全數自主研究,數位發展部捐助電信技術中心應檢討該中心委外辦理情形,督促逐年降低,提升自主研究能力,以發揮應有之效益。爰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捐助計畫」項下合計編列5億1,168萬元,其中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項研究計畫應予凍結1,0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就電信技術中心檢討委辦案件逐年降低,提升自主研究能力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2.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有關「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共編列3億0,680萬4千元,捐助10項計畫,考量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有高比例之專業委託費支出,為確保相關業務非捐助後委外辦理,數位發展部應就相關捐助項目預計執行狀況清楚說明,爰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有關「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共編列3億0,680萬4千元,應予凍結10%,俟數位發展部於2個月內就相關業務預計成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劉世芳  3.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甫自111年1月訂定「電信事業參與垂直應用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審查作業要點」,且相關業務已於同年度8月移撥數位發展部,嗣後數位發展部再計劃於112年度編列1,200萬元捐助予TTC辦理「電信事業申請頻率使用費折扣查核計劃」,然而在該項業務之決算情形,以及所對公務預算預計花費合理經費規模之應當數額,卻無法有可供各界檢核之具體標準。 復以,當前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即載明,規範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應由供給人及承用人共同檢具頻率干擾評估及說明文件;是以,在無線電頻率干擾評估作業,已然在民間各界成熟進行之際,所再編列700萬元捐助TTC辦理「無線電頻率核配相關干擾評估計劃」之必要性恐尚有限。 爰此,特凍結「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資源管理業務規劃及推動-獎補助費(捐助TTC)」預算數50%,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數位發展部如何精進對於TCC電信技術中心督導作業並有效提升其運作績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4.數位部112年度預算於「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計畫下,編列1億8,191萬8千元,捐助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預算分列於:1.「整體政府資通安全防禦技術暨系統韌性強化計畫」編列1億2,741萬8千元,建立政府韌性系統服務機制,招募具備資通訊專業技能人才;2.「規劃、協調及推動政府辦公智慧化」編列2,750萬元,辦理各級政府數位服務應變與公私協力環境規劃、營運與輔導服務;3.「規劃、協調及推動政府便民資通訊系統」編列2,700萬元,辦理各級政府服務韌性運作與容錯環境規劃及資訊服務,數位部資通安全署亦於「資通安全業務」下編列4億1,847萬元捐助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其中人事費2億8,317萬2千元,數位部與數位部資通安全署預算編列共計6億38萬8千元。然前瞻第4期特別預算112至113年度編列補助「台灣資安卓越深耕-資安卓越中心計畫」6.6億元,其中人事費為2.37億元,行政院表示該資安卓越中心隸屬於資安研究院,後續於112年成立後,其公務預算將扣除人事費用。惟截至111年11月底止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仍進行籌備計畫中。 綜上,為避免資源重複配置,爰凍結數位部「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編列1億8,191萬8千元之5%,俟數位部於資安研究院成立後其動用之經費內容說明,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解凍。【14】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三)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300萬元。我國執掌數位轉型與數位發展之主管機關乃數位發展部,且該部組織法第1條及第2條亦有明文,基此,數發部除身兼指導與監理之責外,其相關措施亦將成為我公私部門之典範,故媒體政策之相關宣導,除應屏棄傳統方法外,更應善用數位科技之新興媒介,藉此以揚政府數位發展之決心。爰此,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1,3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四)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1,04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林楚茵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四)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數位發展部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在鑑於資策會自經濟部移轉至數位發展部所統管前,甫於111年5月進行大規模組織改造。是以考量數位發展部自當積極運用一般行政預算作業,再對於最新歷經組改的資策會辦理督導執行上的作業精進,如此方與本身職掌所相符。然而,查數位發展部成立後,迄今尚未有效辦理督導資策會作業之檢視與調整,致令數位發展部與資策會兩機關尚處磨合期,恐徒增行政量能虛耗。爰此,特提案減列「一般行政」10%預算數,並令凍結15%預算數,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數位發展部對資訊工業策進會業務督導精進作為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1億1,371.7萬元,用於「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預期成果之一為梳理現行數位服務產業發展跨部會之關鍵法規議題,協助進行必要之法規研析與調適。 自2021年2月澳洲通過《媒體議價法》至今已一年半,台灣仍推動牛步,而民間甚至推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數發部作為跨國數位平台主管機關,應積極協調數位平台與媒體業者的協商進度,並推進相關立法程序。 為監督數位發展部針對台版《媒體議價法》法案加速立法,爰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費用50%,俟數位發展部針對相關立法進程提交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林楚茵  3.按數位發展部「一般行政-數位策略規劃及管理」編列說明,112年度將對業務費支用辦理「國會協商與承諾事項管理系統」之維持與運作,但該系統迄今尚未建立令外界所見得。復以主管機關預計將編列1,200萬元委託外界辦理公信力恐有不明之數位國力及數位轉型指標與評鑑作業,皆致公務預算編列數額應該再行適宜調整。爰此,特提案減列「一般行政-數位策略規劃及管理」20%預算數,並另凍結20%預算數,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委託外界辦理數位國力及數位轉型指標與評鑑作業之說明及預期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4.有鑑於數位發展部112年所預計於「資訊管理」預算項目執行之資訊服務費,存在有預算數額單一年度近2億元規模,所相較其他機關之不合理過高情形。復以重複執行或辦理無謂之帳務系統、公文系統等系統開發作業,憑此便編列逾800萬元系統開發費,實有需求性存在與否之本質問題有待斷定。爰此,特提案減列「一般行政-資訊管理」25%預算數,並另凍結25%預算數,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資訊管理』預算經費撙節調整」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五)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2目「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第1節「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編列1億9,608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劉櫂豪 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趙正宇 陳雪生 林俊憲 邱臣遠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五)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數位發展部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數位發展部「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預算項目中,除委辦費以及獎補助費具備有機關自訂標準所供把關之外,其他所屬直接執行等公務預算,尚有欠相關內部辦法落實促進資源運用效益,以及行政效能之再造。爰此,特提案減列「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預算數15%,並另凍結20%,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項下編列1億9,608萬3千元,主要辦理推動國際數位發展政策交流及參與全球分散式自治組織交流與合作、推動公民科技及淨零合作、強化通傳網路韌性等業務。數位發展部為政府新成立組織,相關業務概念有別於整併前之治理方向,數位發展部有必要就相關業務詳述說明,爰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項下編列1億9,608萬3千元,應予凍結1,0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就預算科目之業務以書面詳述說明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3.112年度數位發展部第2目第1節「民主網路之連結與創新」項下「網路政策發展規劃」編列56,104千元。包含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4,500千元,另有捐助其他經費編列於「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共計306,804千元。然數位部捐助之經費,逾該部全年捐助經費之6成,應依財團法人法完備相關監督規範,並落實監督與考核工作,以發揮捐助經費效益。 爰針對數位發展部第2目「民主網路之連結與創新」項下「網路政策發展規劃」凍結50,000千元,請數位發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陳椒華 趙正宇 陳雪生 邱臣遠  4.數發部於112年度預算「民主網路之連結與創新-強化通傳網路韌性」項下編列5,501萬7千元,主要為辦理偏鄉地區Wi-Fi接取環境發展整合等業務。經查,受新冠肺炎影響期間,各級學校陸續採取遠距教學,惟遠距教學結束後,有高達81%的原鄉學校認為需要增加暑期學習扶助,比其他地區學校高出23%,因為全國449間原鄉學校6.6萬名學生中,就有8,413位學生(占13%)無法使用線上平台學習,更有49間學校半數以上的學生沒有使用線上教學,其中又有4間學校是全部回校上課,即使教育部、學校單位出借無線網卡、載具設備給學生,但因網路品質不佳,甚至根本沒有網路覆蓋,導致線上教學仍無法順利進行,如新竹縣尖石鄉就曾發生,因網路連線品質問題,導致上課時間過了1小時仍無法上課之情形。鑑於偏鄉地區網路覆蓋仍有強化空間,為達網路使用平權,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數發部針對偏鄉地區網路覆蓋率提升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5.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案「民主網路之連結與創新-資源管理業務規劃及推動」共編列84,962千元。經查,該項經費為建置頻率核配與電信號碼管理系統、頻率及電信號碼收費系統等增列7,523萬元,其目標為有效掌握整體數位通傳資源使用現況,促進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以及精進數位通傳資源規費制度,落實有效運用電信資源,引導產業數位轉型。然依據「臺灣中小企業轉型現況及需求調查-數位轉型 價值先行」之報告指出,我國產業數位轉型之困境仍處缺乏人才與典範,該項新增計畫恐無法立即達成期望目標。爰此,建議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針對系統建置後,如何引導產業運用其資源,以便確實達成該計畫之目標,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6.為優化偏鄉地區網路涵蓋率,促使我國行動通信業者積極發展創新垂直應用,數位發展部辦理民主網路之連結與創新,並且推動數位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劃。鑑於先前新冠肺炎延燒全球,我國教育因而改採線上教學方式授課,然線上教學後偏鄉、原鄉學校網路品質不佳等因素,高達86%學校認為遠距學習成效差,暴露我國網路涵蓋率及穩定度之問題,爰建請數位發展部針對優化偏鄉網路涵蓋率帶動業者相關服務,進行效益評估及發展規劃,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六)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2目「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第2節「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編列3億7,598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蔡易餘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趙正宇 陳雪生 劉世芳 林楚茵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六)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數位發展部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一)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預算計畫,按官方所載之計畫內容包含有112年推動「2040點子松」專案計畫,然後在各分支計畫以及其說明欄位中,卻隻字未提究竟該專案計畫為何,以及是否受到行政院核定等內容。(二)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中心TWNIC「2022台灣網路調查」內容,我國未上網者超過九成沒有意願學習,併同有超過五成人員無人協助之情形,然而卻不見最新成立之數位發展部有任何應處作為。(三)數位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計劃編列1,400萬元,近乎全數100%皆捐助電信技術中心辦理,數位發展部全無任何執行,無疑自我貶低法制精進之法定職掌。爰此,特提案減列「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預算數20%,並另凍結20%預算數,並要求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PTT論壇係為我國最大的網路討論空間。眾多不同種類的話題都能在批踢踢上激盪出討論的熱潮,甚至影響到真實的生活層面,在網路普及化的今天PTT每逢選舉時皆會出現各種評論及訊息,成為一個影響選情的重要平台。 然在近幾次的選舉中PTT上出現大量假訊息及針對特定政黨及候選人的攻擊性訊息,經相關主管機關查證後發現,這些訊息有一部分皆是境外勢力透過違法盜用帳號之方式發出。 數發部做為網路及數位的主管機關,自然應該協助重要網路空間建全相關資安及人力,以利網路民主發展。爰此凍結數發部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10,000千元,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始得動支。【30】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3.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項下編列3億7598萬5千元,主要辦理資安跨域整合聯防、6G產業發展先期研發、連結亞太強韌陸海空網路、1.5世代低軌通訊衛星開發、數位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社會創新推升產業ESG轉型等。其中因應政府治理的數位化提升,資安整合聯防已成為重要國安議題,而新興科技低軌衛星的應用,對於偏遠山區通訊網路建設普及,具有相當幫助,數位發展部應就相關業務的政策規劃、期程、效益提出具體說明。爰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項下編列3億7598萬5千元,應予凍結10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就上述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許智傑 李昆澤  4.數發部於112年度預算「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資安跨域整合聯防」項下編列1億1,943萬1千元,主要為配合行政院第六期(110至113年)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辦理「自動化及智能化主動式防禦以創建具韌性之國家關鍵通傳網路計畫」,總經費5億8,988萬元,其中已於110年度和111年度合計編列3億44萬9千元。經查,112年度預算主要為獎補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建立主動式防禦強化通傳網路防護韌性計畫」,惟先前編列預算執行率達100%,仍於今年8月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期間,因境外網路駭客攻擊,造成外交部網站無法上線、國防部官網癱瘓之情形,近日更爆出部立桃園醫院遭駭客入侵,大量醫護、病患個資外洩,甚至護理系統也遭攻擊,病患化療點滴流速暴增,危及病患生命安全,顯見我國政府網路防禦能力出現嚴重破口。鑑於我國受網路攻擊情形嚴重,卻未見預算書中說明計畫執行目標及防禦成效,故建議刪除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1/5,待數發部針對強化網路韌性及提升網路攻擊防禦能力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蔡易餘  5.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單位預算編列109.2萬元用於「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為資安跨域整合聯防,強化通傳事業資安安全防護能量。 近來國內資安事件不斷,甚至在今(2022)年10月遭踢爆在網路論壇可以買到2,300萬國人個資,引發強烈輿論反彈,甫掛牌上路的數位發展部的對重大資安事件的無作為,使國人再次質疑懷疑其成立之必要。 為強化數位發展部完備通傳網路監督管理,確保公共電信網路安全,爰凍結「資安跨域整合聯防」之費用50%,俟數位發展部針對前揭案例提交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許智傑 趙正宇 林俊憲 林楚茵  6.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案「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資安跨域整合聯防」共編列119,431千元。查該計畫乃配合行政院第六期(110年至113年)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推動之「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辦理「自動化及智能化主動式防禦以創建具韌性之國家關鍵通傳網路計畫」,藉由整合及收集情報,分析可疑之協同性行為,識別資安事件並追查攻擊戰術流程;盤點5G系統關鍵基礎設施,建立監控與通報應處機制;強化國內外資安組織間之交流與資安情資分享等。綜上,該機制之分享對象與協作人員應審慎評估,避免洩露重要關鍵情報。爰此,建議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針對情資分享與相關人員進用建立完善機制,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7.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升民眾資安意識,確保國人使用智慧型手機受到資訊安全保護,數位發展部辦法強化通傳網路防護,手機資通安全檢測業務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移交,惟近年中國品牌相關電子產品進入我國市場,造成許多資訊安全疑慮,數位發展部應承擔國人手機資通安全之責任,爰建請數位發展部針對手機款式及資訊安全檢測項目進行擴大辦理可行性評估,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8.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案「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6G產業發展先期研發計畫」共編列101,524千元。目前我國5G發展不如預期,致其周邊應用與商業模式常胎死腹中,流於黃粱之策,然於前鑑之下,又欲投入370,000千元發展先期計畫,恐成效難期。爰此,建議凍結10%,為撙節開支,數位發展部應具體說明該計畫之前瞻性與必要性,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9.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項下「6G產業發展先期研發計畫」共編列1億152萬4千元,該計畫為112年新計畫,計畫期程為112-115年,總經費3億7千萬元,考量6G發展有其必要性,為跟上國際腳步,數位部應針對計劃推動之期程、預計目標清楚說明,爰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項下「6G產業發展先期研發計畫」共編列1億152萬4千元,應予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於2個月內,就該項計劃預計推動期程、效益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劉世芳  10.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案「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1.5世代低軌通訊衛星星系開發與產業化」共編列50,000千元。雖目前似有逆全球化之浪潮,惟甲地生產、乙地貼牌之情事仍層出不窮,然低軌衛星屬國家重要戰略資源,故防止上述情事發生,確保資通安全乃重中之重。爰此,建議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針對低軌衛星之軟硬體資安標準擬制具體查驗策略,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七)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第1節「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編列5億6,669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李昆澤 許智傑 劉世芳 陳雪生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趙正宇 邱臣遠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七)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數位發展部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我國各級政府預計受數位發展部當中數位政府司,所在112年將推動資通訊應用計畫審議及績效評估,和數位服務再造之規劃、推動及輔導等作業。且該作業雖受到「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預算項目及其各分支計畫規劃相關辦理事項,然而對於各級政府所提升與改善的成效,卻不見主管機關有任何規劃給予即時公開,致令形同一場沒有畫面與聲音且球員兼裁判之足球比賽,以致外界無法檢核相關最新進度。爰此,特提案減列「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預算數15%,並另凍結20%預算數,並要求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各級政府受數位發展部辦理推動數位資訊業務之即時成效,所如何可讓社會公眾零時差掌握」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數位發展部112年度「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預算編列5億6,669萬4千元,辦理推動政府資訊應用服務、公務人力數位治理資訊專業技能培力等,考量相關業務為數位發展部重要工作,應針對細部計畫預計期程、辦理進度、人才培力推估等項目清楚說明,爰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預算編列5億6,669萬4千元,應予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於2個月內就相關業務預計辦理期程規劃、具體成效推估等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世芳  3.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案「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規劃、協調及推動政府辦公智慧化」共編列46,461千元。查該計畫乃各級政府內部資訊業務智慧化及共通性資訊應用、各級政府固接及行動資料傳輸服務,雖各級單位間之資料共享立意良善,惟恐遭不肖人士藉此竊取機敏。爰此,建議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針對資料傳輸安全建立查核及反向追查機制,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4.為提供政府泛資訊人員數位技能培訓,強化政府數位轉型能量,數位發展部數位推動人才培力,然各界對於數位部之運作有高度期待,冀望專責機關成立可加強資安、數位隱私保護與加速產業推動,爰建請數位發展部就國內數位發展現況及需求進行效益研析,俟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劉世芳 陳素月  5.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案「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規劃、協調及推動政府數位人才培力」共編列12,980千元。查該計畫乃辦理政府泛資訊人力數位治理及資訊專業技能培力教育訓練,然目前國內資訊人才匱乏,經訓練且俱經驗之人力恐遭私部門招攬,致使無法達成該計畫創設初衷。爰此,建議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針對如何留才,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6.112年度數位發展部「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力培力」項下「整體政府資通安全防禦技術暨系統韌性強化計畫」編列1億2,741萬8千元,係捐助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建立政府韌性系統服務機制,招募資通專業人才、強化政府資訊系統運作效能等。 惟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尚未成立,目前預告行政法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相關辦法準則,包括資安院董事長與董監事遴聘辦法、人員安全查核辦法與出國管理辦法等,最快預計於明(112)年初成立。 爰此,「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力培力」項下「整體政府資通安全防禦技術暨系統韌性強化計畫」編列1億2,741萬8千元,建議凍結20%,俟行政法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成立後,始得動支。【45】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7.112年度數位發展部第3目「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項下「整體政府資通安全防禦技術暨系統韌性強化計畫」編列127,418千元。係捐助「行政法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辦理政府數位服務、資安職能訓練與資安風險評估。其資安研究院人事費將由行政法人編列預算支應。據此,有關資安研究院之年度預算,主管機關應視該院內部組織、人員編制、任務分配及營運計畫等運作情形,檢討112年度單位預算案與第4期特別預算案「台灣資安卓越深耕-資安卓越中心計畫」所編列補助該院經費之差異,避免重複補助,並利資源妥適配置。並應釐清政府補助占該院經費比例,權利義務屬性,人員能否於業界兼職及其申請等規定。 爰凍結20,000千元。俟數位發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陳椒華 趙正宇 陳雪生 邱臣遠  8.近期有國外網站「BreachedForums」論壇兜售台灣戶籍資料,販售資料高達2,300多萬筆,且戶籍資料相當完整,包括姓名、身份證字號、戶號、生日、婚姻狀態、親屬關係、出生地、兵役狀況等,個資外洩相當嚴重;此外,除戶籍資料,該論壇還販售2,811萬筆勞保資料、168萬筆證券交易資料,上述鉅細靡遺的個資恐出自我國政府機關資料,顯見個資保護及管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為保障國人之人格權與隱私權,避免個資大量外流,爰凍結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項下整體政府資通安全防禦技術暨系統韌性強化計畫預算10%,請數位發展部查明個資外洩源頭,並加強公務人員基本資安風險意識,於3個月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八)112年度數位發展部預算第3目「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第2節「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編列3億2,073萬9千元及第3節「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編列8,215萬3千元,合計編列4億0,289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趙正宇 陳雪生 劉世芳 邱臣遠 范 雲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八)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數位發展部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數位發展部對於112年「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預算之預期成果,按預算書所載首要乃「擴大政府資料開放範圍」。然而,考量當前我國各級政府對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皆已具法定辦理之設限,非為民眾期盼對於政府資料擴大開放而所不得落實,而是關鍵在於修正相關中央法律規定之必須。是以,所感本項預算執行之績效,除多具有抽象不可供客觀評定之外,尚有過度誇口之嫌。爰此,特提案減列「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預算數15%,併另凍結15%預算數,並要求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辦理作業之112年預計之具體成效」及「我國中央政府推動公務機關資訊服務精進之未來歷年滿意度調查作業建置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為推動智慧國家方案之數位治理主軸,持續擴大政府資料開放範圍,並落實資料自主運用機制、簡化服務流程及跨機關資料傳輸應用,數位發展部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以提升政府數位便民服務效能。 審計部查核指出政府資料開放業務,有資料集分類方式不一、部分機關提供之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等情形,以及未及時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等情事。 為持續推動資料驅動政府服務變革、加速資料釋出及再利用,並確保推動計畫之成效,爰凍結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預算10%,請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提交改善及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3.數位部112年度預算案「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下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所需經費3億1,573萬9千元,持續推動資料驅動政府服務變革、加速資料釋出及再利用、打造個人資料數位運用及優化政府網路與雲端運算環境基礎設施等業務。 經查:(一)「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以加速資料釋出、落實資料自主運用及跨機關資料之連結應用等為主要目標;(二)依審計部查核指出政府資料開放業務,仍有部分資料集分類方式不一、資料連結失效或未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等情事。 綜上,數位部112年度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相關經費3.16億元,持續推動政府資料開放等相關業務,惟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部分資料集之分類、運用連結與回饋意見之處理等仍有精進空間,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平臺資料開放品質與運用效能。爰此凍結「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預算1,000萬,俟數發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4.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編列3億2,073萬9千元,主要辦理藉由數位治理創造公共服務價值,提升施政透明與創新政府數位服務,包含加速資料釋出與再利用,塑造資料生態友善環境,深化新興科技應用,打造個人資料數位運用,優化政府網路及雲端運算環境基礎設施等。惟深化政府治理的資通訊應用建設,提升數位服務,確有有必要,然數位發展部應對於計畫的執行包含期程、內容、資安建置、預期效益等,提出清楚說明,以利預算審查。爰此數位發展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編列3億2,073萬9千元,應予凍結1,0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就上述業務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許智傑 李昆澤  5.數位部112年度預算於「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下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所需經費3億1,573萬9千元,分別為「政府骨幹網路傳輸計畫」1億8,973萬8千元、強化智慧政府數位發展計畫(我的E政府)4,367萬3千元、地方政府數位服務品質提升計畫4,146萬3千元、賦權個人打造自主數位運用計畫(MyData)2,202萬9千元、資料開放及利用躍升計畫(政府資料開放平臺)1,883萬6千元,欲持續推動資料驅動服務變革、加速資料釋出及再利用、打造個人資料數位運用及優化政府網路與雲端運算環境基礎設施等業務,以擴大政府資料開放範圍,落實資料自主運用機制、簡化服務流程及跨機關資料傳輸應用。 但依審計部查核指出,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出現下述三種情況: 1.部分資料及分類方式不一:如單位預算資料應置於「政府預算」主題,但仍有1,182項散置於「其他」、「政府支出」及「政府統計」等三項主題,占單位預算資料集(3,349項)之35.29%,顯見資料上線後缺乏相關控管、監督機制; 2.部分機關提供之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等情況:提供各資料開放平臺使用者以「一致性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簡稱API」導入國際組織之OpenAPI規範(OpenAPI Specification)標準,為期降低資料存取、API調整及維護等門檻,為仍有部分機關提供之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之情事,如國防部及所屬計有100項資料集API執行失敗、無法取得資料;財政部及所屬9項資料集API說明文件之連結已失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50項資料集未獨立撰寫API說明文件,影響使用之便利性。 3.未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按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料品質提升運作機制運作指引」之規定,民眾回饋意見,機關應於七個日曆天內回復,惟依據審計部於111年2月20日查核,仍有發佈日期於110年10月1日以前者227筆(102筆為未回復、再回復、部分回復及處理中;125筆為研議中),未完成意見回復。 另查核MyData入口網站(110年4月上線),服務範圍分為三類:資料下載,劃分十二類項目;線上服務,劃分五類項目;臨櫃服務,劃分五類項目,截至110年12月底,共提供112項資料下載、86項臨櫃核驗及304項線上服務。惟其介面不易使民眾獲知現行可申請之資料,又資料所屬機關分屬中央、地方政府、企業,以中央部會為例,目前僅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房屋稅稅籍相關證明書申請,地方政府僅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提供40項服務,屏東縣政府提供2項服務,其餘縣市付之闕如。且「強化智慧政府數位發展計畫」該項亦有「我的E政府」網站,其申辦服務項目是由各部會提供民眾,於臨櫃申請時所需資料,該功能作用與MyData似有部分重疊。 綜上,「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資料分類應一致,各機關連結API應定時清查是否失效,以有效擴大政府資料開放民眾使用;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於MyData之資料連結宜加速進行,爰凍結數位部「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編列經費3億1,573萬9千元之10%,俟數位部針對政府資料改善平臺,其資料分類改善時程、API連結改善策略;MyData網站,其上線至今效益、112年度預計效益、各部會連結時程、與「我的E政府」網站分工定位等內容,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解凍。【52】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6.112年度數位發展部第2目「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政府骨幹網路傳輸計畫」編列189,738千元。係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所需經費315,739千元的部分業務。經查,依據審計部查核報告以及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評估,政府開放業務,仍有部分資料集分類方式不一、部分機關提供之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以及未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 爰凍結數位發展部第2目「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項下「政府骨幹網路傳輸計畫」40,000千元。俟數位發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陳椒華 趙正宇 陳雪生 邱臣遠  7.數位發展部為統籌我國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並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其中一項施政方針為「拓展個人資料自主運用範疇」。 其中「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稱MyData平臺),提供民眾多元化資料下載或串接服務,透過本人單次身分驗證及線上同意,MyData平臺中即可單次即時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民眾使用、或民眾同意之公私部門使用。根據部會提供資料,MyData平臺於110年4月正式上線運作,截止同年底,已提供112項資料下載、86項臨櫃核驗及304項線上服務。 惟MyData平臺串接公私部門服務目前非具強制力,亦無法確實了解MyData平臺未來公部門服務應達目標為何?串聯公私部門數量為何?等具體指標皆未見確實規畫期程。 爰凍結數位發展部歲出預算「賦權個人打造自主數位運用計畫」200萬元,俟數發部提出MyData平臺具體短期、中期、長期目標規劃與工作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范 雲  8.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案「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資料開放及利用躍升計畫」共編列18,836千元。查該計畫乃推動智慧國家方案之數位治理主軸之一,為擴大政府資料開放範圍,並落實資料自主運用,並簡化服務流程及跨機關資料傳輸應用,以提升地方政府數位便民服務效能等,然據審計部111年之報告指出,資料開放業務仍有部分資料集分類方式不一、資料連結失效或未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等情事,顯見仍有精進空間。爰此,建議凍結10%,待數位發展部針對如何改善上述情事,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9.有鑑於112年「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預算項目所將執行之關鍵業務,即對於「數據公益合作」進行推動。然而,考量對於取得我國政府合規數據之各界對象,核心問題乃「誰可以有資格」,是以主管機關應當於行政把關上審慎、公正及透明辦理。是以,所見當前有關行政作為尚屬消極之際,特凍結「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預算數30%,並要求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10.112年度數位發展部「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編列8,215萬3千元,係政府資料跨域協作規劃、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數據公益之規劃等。 然今(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判決健保資料庫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認定個資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資料停止使用規定違憲。憲法法庭認為,現行個資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欠缺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此外,針對個人健保資料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對外提供利用主體、目的、要件、範圍、方式;以及組織上及程序上的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 此判決將對所謂資料多元創新應用產生重大影響,爰此,「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編列8,215萬3千元,建議凍結20%,俟數位發展部就111年憲判字第13號對資料多元應用之影響,提出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11.數發部於112年度預算「促進資料多元創新應用-規劃、協調及推動數據公益」項下編列3,100萬元,主要為獎補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建構隱私強化技術與數據公益合規機制計畫,進行隱私強化技術研究與應用。經查,110年國發會針對國人網路使用進行相關統計,高達61.6%的民眾擔心網路使用恐造成個人隱私權的侵害,且對於政府及民間企業對於個人資訊的妥善使用與保存抱持懷疑的態度,間接影響民眾對政府推動數位服務的接受度。鑑於民眾對於網路使用可能造成隱私受侵害比例仍高,影響政府數位政策推行,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數發部針對國人網路使用隱私受侵害之可能進行風險評估並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待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蔡易餘  (九)112年度數位發展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編列3億7,902萬1千元。數位發展部主管112年度預算員額259人,雖有由各部會移撥之149人,但鑑於數位發展部組織架構及業務和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部分重疊,未來數位發展部欲增聘之員額應朝部會整合、部會移撥為主,俾利國家撙節預算及落實有關政府機關員額總量管理之立法精神。請數位發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陳椒華 趙正宇 陳雪生 邱臣遠 (十)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使用規費收入」項下「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編列25億1,611萬4千元,與上年度26億8,577萬9千元相較,減少1億6,966萬5千元(減幅6.32%),主要係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減少,目的為鼓勵業者積極投入建設及促進5G垂直應用發展。經查電信三雄(中華、遠傳、台哥大)5G吃到飽月租費,不但月租費高於4G,並需繳上萬元的預繳金,恐影響民眾申辦5G意願。而數位部已透過降低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提供業者更好的環境。爰此數位發展部應協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月租費及預繳金額如何要求業者調降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一)有鑑於數位發展部及其轄下數位產業署、資通安全署總計編制員額為1276人,其中約僱人員上限為300人,占編制人員24%;預算員額598人,其中約僱人員共85人占預算員額14%!不論是編制員額或預算員額,約聘僱人員比例過高。然公務人員之任用,應通過國家考試方式,濫用約聘僱制度將破壞國家文官系統,對於專業人員之延攬,數位發展部應與考試院研議,提升資訊、數位人員國家考試品質,達到任用人員之目的。【60】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二)數位發展部及資通安全署112年度預算分別於「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及「資通安全業務」下編列捐助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研究院)經費1億8,191萬8千元及4億1,847萬元,共計6億38萬8千元。經查該計畫主要為建立「政府韌性系統服務」機制、招募具備資通訊專業技能人才、辦理資安職能訓練、專職人員調訓及導入資安風險評估、偵測機制及定期系統健檢作業等。該計畫應針對現有正式人員進行在職訓練,提升正式人員專業技能,而不是過度招募非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外部人士,防止政府機關濫用約僱人員機制。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現有公務人員提升資安職能訓練,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三)有鑑於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27日正式運作,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等數位相關業務整合至數位部及所轄機關。經查各部會移入業務項目及計畫:通傳會12項、交通部5項、經濟部21項、國發會5項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資通安全業務,但部分業務範疇分工仍未明確,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6條有關第五代行動通信基地臺之電波人口涵蓋率之資料統計」,為避免業務交接空窗期,數位部應儘速與相關單位做好權責釐清,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釐清移交作業職權歸屬,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四)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底止,國內5G網路建設整體進度雖已達原規劃110年度涵蓋率50%之目標,然各市縣布建情形存有落差,且部分鄉(鎮、區)涵蓋率低於50%;另依審計部110年度財務收支抽查審核通知指出3大電信業者涵蓋率均低於50%者,共有72個鄉(鎮、區),數位發展部應積極要求電信業者針對偏遠地區提高涵蓋率。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如何要求業者提升涵蓋率進行研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五)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下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所需經費3億1,573萬9千元。經審計部111年2月20日查核結果顯示,仍有發布日期於110年10月1日以前,有227筆未完成意見回復,依照行政院「政府資料品質提升機制運作指引」規定民眾回饋意見,機關應於7個日曆天內回復,顯示管控作業仍未盡妥適。而該業務原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因數位部成立後,將該業務移轉至數位部,數位部應持續追蹤並改進。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未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疏失研議改進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4】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六)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下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所需經費3億1,573萬9千元。審計部於111年查核相關業務110年度之推動情形,發現部分機關提供之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等情形。API為提供各資料開放平臺使用者以一致性應用程式介面,經查有部分機關提供之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國防部100項、財政部9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50項,數位部應協助各部會修正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之問題。該業務原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因數位部成立後,將該業務移轉至數位部,數位部應持續追蹤並改進。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API連結失效或使用不便」疏失研議改進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七)數位發展部112年度預算「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下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所需經費3億1,573萬9千元。審計部於111年查核相關業務110年度之推動情形,發現部分資料集分類方式不一,政府預算資料集有3349項其項目應為「政府預算」主題,但有1,182項散置於「其他」、「政府支出」及「政府統計」等3項主題,占35.29%,顯示缺乏相關督導機制。該業務原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因數位部成立後,將該業務移轉至數位部,數位部應持續追蹤並改進。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預算資料集分類」疏失研議改進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八)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27日成立,目前兩地辦公,辦公室分別為延平南路143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延平辦公室)及臺北火車站對面的新光大樓。而新光大樓為向新光人壽租用,租金6,988萬、租期從111年7月1日到112年12月31日。數位部花費近七千萬元,租用新光大樓為中繼辦公室,不免遭人質疑浪費公帑,再者!同一部會分兩處辦公,不免有降低辦公效率之疑慮,且新光大樓為中繼辦公室,顯示數位部將繼續尋找適合之辦公處。為避免浪費公帑及提升辦公效率,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找尋適當之辦公處進行研議,並於112年每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九)數位發展部為鼓勵業者積極投入建設及促進5G垂直應用發展,調降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率,110年收入為26億8,577萬9千元,較107年度之35.15億元減少8.23億元(減幅23.41%),而112年度預算「使用規費收入」項下「頻率及電信號碼費」編列25億1,611萬4千元,但成效尚待觀察。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底止,5G基地電波人口涵蓋率最高達九成,但各縣市布建存有落差,有72個鄉(鎮、區)涵蓋率低於50%,包括臺東縣12個、屏東縣11個、苗栗縣及南投縣各7個、臺南市6個、新北市、高雄市及嘉義縣各5個、花蓮縣4個、新竹縣、宜蘭縣、澎湖縣及金門縣各2個、桃園縣及臺中市各1個,且尚有未建設5G基地臺者。再據審計部報告指出:1.業者尚未建立定期巡檢及維護5G基地臺正常運作之管控機制;2.辦理補助5G基地臺建設完工之查核,多以靜態及在無屏蔽之環境下進行量測,未辦理車上動態(納入高鐵、臺鐵與國道等重要交通樞紐)測試暨室內之移動量測,又當時通傳會抽查之177座5G基地臺集中於六都(該業務已移撥數位部);3.補助5G作業要點規定獎勵業者使用國產設備,惟迄今尚無電信業者使用國產設備建置5G基地臺。爰請數位發展部針對上述建議,研議改善措施與時程,並追蹤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標準調整後,電信業者於偏遠地區基地臺網路布建提升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8】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二十)媒體報導,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局長瑞伊(Chris Wray)日前對熱門影音分享軟體TikTok提出國家安全顧慮,他警告,這個軟體掌控在「價值觀念與我們不同」的中國政府手中,瑞伊擔憂,中國政府控制TikTok演算法,這使中國政府能夠操縱內容,可能被北京當局用來控制數百萬用戶的軟體、竊取資訊、發動駭客攻擊或進行影響行動。在台灣,TikTok的使用人數逐日攀升,但也出現諸如偽造公務機關帳號或是政治人物帳號,並藉此發布假訊息,製造社會混亂與紛擾。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部門限制不能使用中國軟體,抖音、TikTok(國際版)、小紅書等都屬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本來就有限制公部門資通設備與所屬場域不能下載使用。然而在私部門方面,國民的資安卻仍暴露在風險之中,若有資安事件發生,政府如何協助防堵漏洞?又如何協助求償?更重要的是,如何事前防範?爰此,數位發展部應於3個月內邀集有關部會,針對存有資安疑慮的社群媒體平台,研議公私部門如何從事前防範到事後修復的資安準則,並將相關結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林俊憲 許智傑 (二十一)依據國際權威機構統計報告指出,台灣自2013年開始連續9年蟬聯世界受境外假訊息侵擾最嚴重國家第一名,在許多社群平台上可見假訊息流通,如Line或Facebook群組,惟隨著TikTok(抖音國際版)在台灣使用普及率提升,並以每季3.5%的幅度成長,TikTok上也逐漸成為假資訊流通的主要平台,並透過短音快速閱覽的特性,使得假資訊流通更為廣泛。經查,雖政府要求公務機關軟、硬體不得使用TikTok,然而該社群平台上仍可見以教育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政府部門為名的假帳號,並製作不實影片流通,恐造成民眾接受錯誤資訊,故建議數位發展部應針對此類App研議公部門如何防範資安威脅,確認使用安全之資安指引並供民間參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以免國人受假資訊誤導,並影響政府形象。【70】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二十二)近期數位發展部唐鳳部長受訪表示,數位發展部計畫將發行自己的NFT,作為「部級沙盒」,首先為對新創技術有疑慮的業界作示範,減少大家對web3.0、NFT等新創技術的誤解,並展現它們的正面應用,例如採用零信任架構來簽署公文等。然中央銀行對區塊鍊技術之創新應用於金融、經濟等應用方面仍採「衍伸性金融商品」定義,數位發展部對NFT(非同質化代幣)、加密貨幣等技術應用是採「衍伸性金融商品」、「合法貨幣」或是「債券」之態度將對其貨幣價值有重大影響,且發行NFT計畫為何?發行NFT是否有計價?有計價是否出現於預算書歲入中?發行後NFT是否有極大波動之風險導致消費者損失?皆未可知。爰請數位發展部就Web3.0數位賦能之推廣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陳椒華 趙正宇 陳雪生 邱臣遠 (二十三)依KEPIOS發布的「2022年台灣數位報告」統計,台灣人使用的社群平台以TikTok(抖音國版)市占率35.2%排名第五,目前在台灣使用人口約有416萬人,其中18至24歲人口比例高達38%,雖然TikTok設定為適合12歲以上使用之APP,然而其內容並未有分級制度之設計,TikTok上大量不適合未成年觀看的短影片,恐影響未成年者價值觀及行為的偏差,對兒少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先前經媒體揭露,TikTok上出現以遊戲的型式搭配惡意文字內容分享霸凌影片,讓使用者辨識影片中被霸凌者的身分,透過短影片快速流傳特性,風靡於各校之間,間接造成霸凌風氣盛行的情形,為此英國、澳洲等國家已針對該問題與TikTok公司進行交涉。故建議數位發展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此類社會大眾所關心之數位平台中,包含網路詐騙或兒少不宜等訊息如何進行管理防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2】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12月28日(星期三)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鏡電視申設及開播後爭議之處理與調查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報告後,計有委員陳椒華、洪孟楷、許智傑、劉世芳、李昆澤、陳素月、鄭麗文、李貴敏、魯明哲、楊瓊瓔、蔡易餘及劉櫂豪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趙正宇、溫玉霞、傅崐萁及林奕華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決議: 一、本(28)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28)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三、11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四、本會主審「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務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已審查完竣。 五、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六、分別擬具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魯召集委員明哲及劉召集委員世芳出席說明。 八、本會期最後1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 審查結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6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1,2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0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2億0,550萬5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2億0,600萬5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62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億7,54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7,53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陳椒華 魯明哲 劉櫂豪 李昆澤 洪孟楷 趙正宇 陳雪生 傅崐萁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一)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為改善有線電視服務品質、提升影視產業內容,減少有線電視訂閱用戶流失,並進行用戶及分潤整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數位有線電視頻位區塊化暨編碼機制等相關方案,惟此計畫僅有初步規畫方案雛形,未有進一步精進規劃,又頻道區塊化涉及機上盒更新、人力行政成本等相關業務,至計畫有所延宕。爰提案減列預算200萬元、凍結預算3000萬元,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頻位區塊化暨編碼機制詳細進度及未來相關期程,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2.通傳會112年度預算案歲出預算編列6億7,541萬元,包括「一般行政」6億7,535萬3千元及「第一預備金」5萬7千元。 經查:(一)通傳會部分業務移撥數位部,112年度歲出預算案業務計畫減列2項計畫;(二)文書作業外包費增加51萬元,且呈逐年增加趨勢,宜審酌人力配置運用情形,並研謀有效控管措施。 綜上,通傳會部分業務移撥數位部,112年度預算案歲出預算配合業務移撥減列2項計畫後,僅編列「一般行政」及「第一預備金」2項計畫,惟一般事務費增加156萬元,其中文書作業外包費逐年增加,宜審酌人力配置運用,並研謀有效控管措施,俾撙節相關經費。爰此提案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陳素月 3.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22年1月19日許可鏡電視新聞台執照行政處分之保留廢止權事項中包含:第一,「普通股股東於116年6月30日前,除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不得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二,「該公司不得受滲透來源之直接或間接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新聞製播或業務經營;亦不得接受滲透來源直接或間接之投資」。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轉讓持股、背後資金來源及增資情形為何,均涉及行政處分之保留廢止權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此,提案凍結一般行政預算10%,請NCC依相關事證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徹查,並於調查完備後,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年度預算之「一般行政」編列6億7,535萬3千元。 經查:通傳會原辦理之「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治革新」「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等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續辦,惟部分業務分工仍未臻明確,如第五代行動(簡稱5G)通信基地臺之電波人口涵蓋率之資料統計等;112年業務移出2項計畫,惟文書外包費增加51萬元,且逐年增加,文書外包費自108年決算數276萬4千元(6人)增至112預算數466萬1千元(9人),宜採行有效控管措施。 綜上,爰提案凍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3,375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跨部會業務分工之改善策略、文書外包費之人力配置運用,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5.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以及網路與數位傳播產業發展,行政院設置數位發展部,原分屬各部會之數位相關業務由各部會移轉交接,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移撥之業務包括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電信產業發展與輔導、電子產品資訊安全把關等,惟部分業務權責歸屬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如5G基地臺涵蓋率相關業務等。爰提案凍結預算3000萬元,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加強分工落實與溝通協調,為國家數位發展政策整體規劃提出環境建置評估,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6.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數位發展部成立後業務移撥,112年度歲出預算科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等科目列入數發部,而通傳會112年度歲出預算僅編列一般行政及第一預備金科目。惟依照組織權責區分,通傳會辦理通訊傳播之監理業務,而數位發展部處理相關產業發展及資安業務,然部分業務權責,例如行動寬頻涵蓋率資料調查等業務,仍待溝通協調以釐清歸屬,為避免業務權責歸屬待釐清而有所耽誤,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6億7535萬3千元,應予凍結1千萬元,俟通傳會就業務權責歸屬協調後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8】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李昆澤  7.有鑑於因應數發部成立,NCC共將有61人員額辦理配合移撥離開NCC之作業,是以所見NCC於112年預算員額編列461人,相較上一年度僅縮減3人,與因應業務移撥規劃所應縮減規模實在矛盾。復以NCC在112年預算員額減編,然編制員額仍維持原總數,並可享有更多正式人員進用之空間,同時卻又再於所屬特種基金中編列預算進用非正式人員,實有欠人事作業應具備之周延,並應檢討之處。爰此,特提案凍結「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預算數25%,俟後並要求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112年NCC人事行政業務精進暨非正式人力進用所預期之行政成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8.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部分業務及員額已移撥至數位發展部,經查112年度預算案歲出預算配合業務移撥減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及「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二項計畫,然一般事務費卻增編51萬餘元,且其中文書作業外包費逐年增加,顯不合理。 為確保預算之有效運用,爰提案減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另凍結該筆預算10%,請NCC針對人員配置運用與規劃提交書面報告,並於三個月內提交至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9.有鑑於NCC所享法定編制員額525人,然112年刻意於預算員額作業上僅消極編列458人,且在享有綽綽有餘正式員額人力之際,卻又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有文書作業外包共9人預算數。如此,實凸顯對於所享正式員額數量上的浪費之外,更無謂添增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非典型人力及其衍生「承攬為名,派遣為實」弊端可能。爰此,特提案凍結「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數30%,俟後並要求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1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員工健康檢查經費」共編列1,011千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因應國家政策,將部分業務及職員移撥至數位發展部,然員工健康檢查經費卻無隨之降低,而是反向增加,對此實有說明之必要。爰此,建議凍結248千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詳實說明增列預算之理由後,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1.通傳會112年度預算案一般事務費編列1,976萬7千元,其中文書作業外包費466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加51萬8千元,外包人力由111年8人增為9人。經查112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及「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移交數位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僅剩「一般行政」及「第一預備金」2項計畫,然外包文書作業費及外包人力卻不減反增,恐有浪費公帑之嫌,建議「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文書作業9人外包費」凍結20%,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文書作業9人外包費」共編列4,661千元。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將部份業務移交數位發展部,惟文書作業外包卻新增一人,且連年增加(108年6人、109年7人、110年7人、111年8人、112年9人),實不符資源有效運用之準。爰此,建議凍結518千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詳實說明增列預算之由後,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公關新聞簡報、記者會無障礙手語即席翻譯費及有線電視頻道服務費」共編列1,332千元。該項經費較111年預算增列276千元,為撙節開支,並符廉能效率之準,實有說明必要。爰此,建議凍結10%,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詳實說明增列預算之由後,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4.有鑑於鏡電視過去爭議不斷,111年3月4日一個月內連續更換董事長,111年9月27日鏡電視前董事長裴瑋錄音檔曝光,111年10月16日更是爆出三董一監集體請辭,足見鏡電視充滿極大爭議,恐無法提供閱聽人公正客觀之新聞報導。為確保閱聽人之權利,建議「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特別費」凍結20%,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調查後,經同意,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二)有鑑於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27日正式運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12項數位相關業務整合至數位部及所轄機關。經查有關「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6條有關第五代行動通信基地臺之電波人口涵蓋率之資料統計」之業務,至今尚未釐清權責歸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數位部互踢皮球,皆認為該業務為對方之權責。若權責歸屬不釐清,恐影響政策之執行,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數位發展部針對該業務釐清權責歸屬,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三)恪守行政中立並於合理範圍內接受立法權之監督,乃我國行政單位行事之準,然近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內部資訊屢遭外洩,如內部事務外部化,或上午行文索資下午即遭媒體關切等荒唐情事,亦損獨立機關之積極公正性。爰此,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深切檢討,並提出具體有效之精進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四)依據電信管理法以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我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及販賣,皆需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核准或認證,然目前仍有部分不肖業者將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我國,損及政府貫徹政令之決心。爰此,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如何有效降低未經認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通,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五)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通訊傳播基礎建設」以及「電信產業發展與輔導」等業務移轉數位部負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要將以通訊傳播事業監理為主,為避免規劃政策與制定法規時,發展與監理的方向衝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數位發展部應建立良好溝通渠道,加強資訊對接,以保障民眾權益,促進產業發展。【21】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六)線上串流影音服務(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OTT)近年蓬勃發展,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之《110年通訊傳播市場報告》,台灣之OTT產業概況,自105至109年間年複合成長率為31.6%,109年總營收為7.1億美元(約新臺幣210億元);109至114年總營收將以11.4%的年複合成長率持續增加。然而上開報告指出:我國OTT產業必須面對「內憂外患」之問題,對內須對付盜版影音,對外則需面臨雄厚巨資的國際OTT平臺挑戰,因此,雖整體營收逐年增加,但為維護國內OTT產業公平發展與影視音業者權益,並整合產業需求協助政府制定相關政策,「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所謂「OTT TV專法」)之制定,為NCC之重要工作。查「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曾於109年7月公告草案條文,並於該年8、9月舉辦2場公聽會;而111年5月25日,又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架構」,目前尚無條文對外公告。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委員會審議草案前,應多方徵詢產、官、學、研、公民團體等各界之意見,完備條文內容再行審議,以降低各界疑慮,推出兼顧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我國文化傳播權、智慧財產權以及視聽服務產業發展環境之法規。【22】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七)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可依同法第53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據其設置要點規定,每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且因討論議案之必要,得依職權通知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等等,致使處理查證不實之新聞報導曠日廢時,待裁處確定,該不實新聞早已肇生公共利益損害。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如何優化處理程序,即時導正不實新聞,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23】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八)根據電信管理法第65條、66條及67條規定,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而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惟長久以來,若干數位電視機上盒,提供民眾管道連結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內容,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權益甚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雖依法審驗,並予以廢止,然而實務上,若干業者遭廢止後,另以改版或所謂升級版機上盒送驗;而權責上,NCC針對無線機上盒之型式認證,僅限於硬體射頻功能,並不包括其所載軟體及其後端或雲端提供之影音內容。質言之,就NCC主管之法規,有效遏止非法機上盒之流通販售,而需跨部會合作。有鑑於此,除加強抽驗、積極宣導之外,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邀集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就進口查驗、智慧財產權維護、查緝盜版等事項,提出改善方案,以維持電波秩序、市場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及著作權人與OTT或衛星廣播業者之權益。【24】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九)為提升5G網路覆蓋率,以保障偏鄉地區及弱勢族群之通訊傳播權益,然而考量現有5G基地臺是以與4G共同組網之方式進行,惟5G涵蓋範圍不比4G,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持續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布建,未來將朝向微型基地臺架設於紅綠燈、路燈等方式執行,並預估將增設2萬座。為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委託研究5G行動寬頻基地臺之電磁波,量測結果均遠低於國際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定之標準,然而考量國人對基地臺電磁波仍存有疑慮,並將之視為嫌惡設施,故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該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0,862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億9,034萬8千元,減列: (1)500萬元。 (2)「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 (3)「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4)「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7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8,284萬8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8,172萬6千元,減列750萬元,改列為7,422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5項: 1.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當中,所用於裁處案件之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的年度經費,有呈現逐年增多之趨勢。見以「基金用途」項下「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為例,110年度裁處案件之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預算數200萬元,隔年111年度則為400萬元,再到112年度則為1,150萬元。是以,考量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整頓本源,思考自身回歸公正、中立原則落實法定職掌,並避免因此產生爭議才是,而非在伴隨著行政爭議增多之際再加倍增編預算與民爭訟。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基金用途」編列4億9,034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3,643萬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844萬3千元,考量相關預算應參照決算執行狀況編列,預算應力求撙節,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3,643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3.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112年度仍延續多年來慣例,利用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經費編列,辦理進用臨時人員從事「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平臺事業監理計畫」、「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等,於前提上即所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範之法定掌理事項。在該臨時人力配置慣例成為常態之下,已令人力之臨時配置失去原本之臨時本質。再者,112年度NCC預算編員額數458人,實則尚離法定編制員額數,另具綽綽有餘可進用正式人員之空間。是以,考量NCC不思利用既有正式人力辦理法定職掌業務,又浪費所享法定員額數可供預算編列擴充行政量能之條件,再加上常態化辦理一點都不臨時的臨時事項等,實在毫無半點道理。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進用臨時人員經費編列766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4.為保障我國人員勞動權益,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112年度延續多年來慣例,再度大量進用勞務承攬人員,計畫辦理原本即屬自身之法定掌理事項,除有人事行政作業之不當外,更因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及提供勞務之勞工和承攬業者之間未必具備僱傭關係,再徒增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之實務管理風險。復以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NCC尚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與監督,否則將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之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進用勞務承攬46人經費編列2,54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5.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5,891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世芳 劉櫂豪 蔡易餘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陳素月 許智傑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5.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專業服務費有關「委託研究計畫」預算共編列5891萬5千元,其用途為辦理委託研究共12項計畫,然而預算書中針對相關研究案之計畫、內容、目標並為說明,難以觀察研究計畫之全貌,且相關委託案件應以撙節支出為目標,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專業服務費有關「委託研究計畫」預算共編列5891萬5千元,應予減列300萬元,另凍結10%,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0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參採辦理情形、111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辦理狀況以及11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詳細計畫內容以及需求評估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李昆澤 劉世芳 劉櫂豪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基礎設施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5235萬4千元,其中包含辦理「依據最新國際與產業標準研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完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測規定與測試程序與用於提升國內審驗品質之智慧標準化檢測技術知識庫研究」、「專用電信網路監理國際趨勢之研究」等3項委託研究計畫共計1210萬元。惟相關委託研究計畫對於基礎設施監理業務之完善雖有其必要性,但具體效益及執行期程、預期成果等預算書皆無說明,不利預算監督。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基礎設施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5235萬4千元其中1210萬元委託研究費用應凍結100萬元,俟通傳會就上述研究計畫之必要性、效益評估、預期成果等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李昆澤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平臺事業監理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共編列12,700千元。經查,該計畫之委託研究經費,佔其總經費之比例連年偏高,近年佔比分別為(委託研究計畫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預算)109年52.22、110年63.40、111年21.71、112年50.47,顯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爰此,建議凍結20%,待針對近三年研究計畫之成效進行檢討,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6.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基礎設施監理計畫」項下「資訊管理」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81萬5千元。該項預算較111年度增列21萬5千元,為撙節開支,並符我國政府廉能效率之準,實有說明之必要。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編列838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詳實說明增列之由,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7.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4,38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趙正宇 蔡易餘 劉世芳 陳椒華 劉櫂豪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7.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12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項下編列4,389萬8千元。經查,該項預算108-110年度分別編列3,393萬7千元、3,665萬5千元、4,165萬4千元;決算數分別為3,403萬8千元(執行率100%)、3,044萬6千元(執行率83%)、2,899萬9千元(執行率69%),可見近三年預算執行率每況愈下。另外,112年度預算編列雖已較111年度減列108萬7千元,然而112年度預算編列相比較110年度決算數仍高出1,489萬9千元(增幅51%)。基於預算編列應符合過去決算執行情形的原則,且未見112年度預算書中說明增列原因,又鑑於過往執行率呈現逐年遞減,相關預算應予以撙節,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200萬元並凍結1/5,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該項預算增列原因及預期成效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1】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108年度 3,393萬7千元 3,403萬8千元 100% 109年度 3,665萬5千元 3,044萬6千元 83% 110年度 4,165萬4千元 2,899萬9千元 69% 111年度 4,498萬5千元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案「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共編列43,898千元。經查,110年度及111年度之預算書當中,於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之計畫內容說明當中,皆述明:本計畫為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政策規劃、發照及競爭政策之研擬、委託研究…,惟112年度該計畫之內容說明,卻將發照二字剃除,且查閱112年度預算亦無與發照相關文字描述,惟電視台執照之取得與否乃通傳會之職,若隨意摒棄法定職權或放棄與其相關之政策研析規劃,顯有瀆職之嫌。爰此,建議凍結50%,待詳實說明112年度計畫為何剃除發照之職權及相關研析工作,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4389萬8千元。經查,該項預算超過6成係委託研究費用,允宜檢討。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通傳基金就相關委託計畫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3】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劉世芳 陳雪生 (4)通傳基金109至112年度各項計畫皆編列委託研究經費,其佔計畫總額之比率介於11.36%至13.45%間。經查「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110至112年度委託研究經費占該計畫總額之比率皆逾六成,另「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12年度預算案亦逾五成,且110年度決算超逾六成。 為確保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滿足政策需求,及確保預期成效,爰提案凍結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預算10%,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各項計畫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進行檢討,並定期追蹤各項已完成委託研究計畫之辦理成效,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3104萬2千元,其中包含辦理「電信資費管制政策暨電路出租成本模型委託研究」、「數位時代下前瞻議題發展與匯流法制研究」、「112年度通訊傳播市場發展概況與趨勢調查」、「國際通傳產業動態觀測」等4項委託研究計畫共計2691萬元。惟相關研究計畫之必要性及具體效益預算書皆無說明,不利預算監督。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3104萬2千元應凍結五分之一,俟通傳會就上述研究計畫之必要性、效益評估等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李昆澤 8.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基礎設施監理計畫」項下「資訊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資訊應用系統功能維護與更新編列5,487萬7千元。該項預算較111年度大幅增列601萬2千元,為撙節開支,並符我國政府廉能效率之準,實有說明之必要。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詳實說明增列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9.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516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劉世芳 陳雪生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9.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516萬3千元。經查,該項預算超過5成係委託研究費用,允宜檢討。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通傳基金就相關委託計畫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劉世芳 陳雪生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12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一般服務費」編列973萬9千元,主要用於勞務承攬及臨時人員聘僱共15人。經查,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12年度僅聘雇協助傳播業務行政人員1人,就編列了預算98萬8千元,然而仔細比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項下其餘計畫聘僱臨時人員的費用,合計編列預算667萬4千元聘僱10人,平均聘僱1人的費用為66萬7千餘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聘僱臨時人員1人的費用卻較其他計畫高出32萬1千元。鑑於同樣為聘僱臨時人員預算,該計畫聘僱1人的預算編列卻高出其他計畫48.1%,且預算書中也未清楚說明預算編列基準和人員進用標準,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本於預算撙節編列的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30萬元並凍結1/10,待國家通訊委員會針對該計畫聘僱之臨時人員用人標準及計算方式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12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專業服務費」編列1,475萬1千元,較111年度該項預算增列908萬9千元(增幅160.5%)。經查,該項預算於112年度暴增之原因,是因為新增兩項委託研究計畫「電信事業服務品質監理及評鑑機制之調查委託研究」、「行動通信網路成本模型及接續費研究」,委託研究費用為1,270萬元,僅這兩項計畫及占專業服務費預算的86%。然而預算書中針對相關研究案的計畫、內容、目標隻字未提,實難看出委託辦理該兩項計畫之用意,考量委託辦理計畫循政府採購程序辦理,應以撙節編列支出為目標。爰此,建議刪除該項預算300萬元並凍結1/10,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111年度委託辦理之研究計畫執行情形,及112年度新增的兩項計畫內容及預期目標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10.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6,05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劉櫂豪 蔡易餘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0.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12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6,053萬5千元,較111年度預算5,091萬7千元增列961萬8千元(增幅18.9%),該項計畫主要為辦理傳播事務監理及網路內容安全推動等。經查,該項預算108-110年度預決算情形分別為,108年度預算3,762萬1千元,決算數5,336萬6千元(執行率142%),109年度預算5,736萬元,決算數3,492萬7千元(執行率60%),110年度預算4,569萬3千元,決算數4,054萬1千元(執行率88%),預算執行率並不穩定,顯見該項預算編列並不精確;另外,該預算編列雖已連續兩年增列(增幅32%),卻未能反映在執行成效上,經統計廣播電視內容因「廣告與節目未區分」而受處份的情形逐年成長,108年度為54件、109年度為64件,110年度更多達103件。鑑於近年違規情持續增加,且該項預算執行起伏不定,為確保預算覈實編列,故建議刪減項預算300萬元並凍結1/10,待國家通訊委員會針對違規情形如何改善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傳播事務監理計畫」共編列60,535千元。電視新聞台非屬一般營利單位,尚且肩負監督政府第四權之積極公益性,故報導是否均衡尤為重要,且過之與不及皆屬不當,惟目前部分新聞電視台顯未達均衡報導之準,足見傳播監理業務仍有精進空間。爰此,建議凍結20%,待針對如何強化電視新聞台報導之平衡性提出具體措施,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536萬3千元,其中廣播電視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編列1150萬元。近年來業者針對通傳會廣播電視裁處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致使訴訟案件大增,訴訟費用亦較去年預算數400萬元,增加750萬元,顯見廣播電視監理業務應再強化,救濟管道亦應檢討,以減少訴訟案件。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536萬3千元,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通傳會就廣播電視監理業務強化、救濟管道檢討提出具體措施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李昆澤 11.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39萬8千元。111年「數位中介法」草案一經提出,除引發網路平臺業者恐慌外,更令舉國譁然,顯見該法於未凝聚社會共識前,便草率提出,實有違社會參與及開放政府之施政目標,足見相關法制擬定作業過程顯有瑕疵。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法制作業之社會參與提出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2.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2,538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劉櫂豪 李昆澤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通傳基金)112年度預算,於「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2,538萬8千元,辦理通訊相關查驗、監測、違規取締及證照發放等監理業務,並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設置基地臺、辦理基地臺電磁波知識宣導與推廣。按電信法規定,公有土地或建築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建置公眾電信網路基礎設施,且行政院應考核建置績效,每年公布之。 據通傳會105至110年度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分析,地方組之業者申請總件數由105年度1,078件驟降至110年度121件,同意建置件數從21件降至6件,105年度至110年累計建置數144件,遠低於部會組之541件,且本院104年度、105年度、107年度及109年度皆做成決議,要求通傳會鼓勵地方政府提升建置數。 綜上,爰提案結「地區監理計畫」預算減列100萬元,凍結1,253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地方組基地臺建置現況成因分析與改善措施,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2)為促進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設置基地臺、辦理基地臺電磁波知識宣導與推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相關查驗、監測、違規取締及證照發放等監理業務,惟地方政府公有建物及土地建置基地臺數量,截至110年度僅144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鼓勵地方政府提升效率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路,爰提案凍結預算2000萬元,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基地臺建置改善計畫,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3)通傳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2,538萬8千元,辦理通訊傳播相關查驗、監測、違規取締及證照發放等監理業務,以及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設置基地臺、辦理基地臺電磁波知識宣導與推廣等。 經查:(一)電信管理法規定;電信管理法第46條規定,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基礎設施時,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二)地方政府公有建物及土地建置基地臺數量,仍待提升;據通傳會105至110年度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分析,地方組之業者申請總件數由105年度1,078件驟降至110年度121件,同意建置件數亦由21件降至6件,截至110年累計建置數144件,遠低於部會組之541件,亟待積極溝通並檢討成因;另本院審議104年度、105年度、107年度及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通傳會或通傳基金部分作成決議,皆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 綜上,通傳基金112年度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獲分配比率調增至13%,該獲配收入與111年度相較增幅逾8成,且隨業務移撥減列相關經費,以致短絀較111年度下降,鑒於111及112年度該基金財源9成以上來自前揭使用費獲配數,仍宜考量其變動對基金運作之影響,及早研謀相關措施因應。爰此提案凍結「地區監理計畫」預算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陳素月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地區監理計畫」共編列125,388千元。經查,立法院於104年、105年、107年及109年當中,均有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之相關決議,惟地方政府之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之建置率仍未見提高,各年度分別為(同意建置數/業者申請數)105年1.95、106年3.42、107年2.59、108年2.75、109年4.94、110年4.96。爰此,建議凍結2,000千元,待針對如何提高地方政府之公有建築及土地建置基地臺比例提出具體措施,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地區監理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940萬元、「推展費」編列400萬元,合計1340萬元,主要是辦理基地臺電磁波知識及安全等業務之媒體宣導費及推展費。惟電信業者設置基地臺經常採資訊不透明方式,致使民眾對於基地臺之抗爭仍屢見不鮮,通傳會每年花費鉅額經費宣導基地臺電磁波知識及安全,看不出有何具體成效。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地區監理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940萬元、「推展費」編列400萬元,合計1340萬元,應予凍結五分之一,俟通傳會相關預算計畫之成效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李昆澤 1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於「基礎設施監理計畫」、「傳播事務監理計畫」、「地區監理計畫」及「電信警察」等業務計畫增加資訊系統維護增修、訴訟與法律諮詢費、委託服務費、路面工程整修、汰換車輛等經費2,594萬5千元。經查通傳基金自107年度短絀1,005萬7千元、餘額12億6,193萬元,直至110年度短絀金額已達2億9,027萬7千元、餘額8億0,292萬3千元,預計112年度仍持續短絀,期末基金餘額估計減少至3億9,968萬8千元,行政單位預算編列應以撙節為原則。為避免行政單位濫用預算經費,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逐年短絀及預算編列方式進行全面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31】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基金來源編列4億0,862萬2千元,與111年度2億2,163萬7千元相較,增加1億8,698萬5千元(增幅45.76%)。經查通傳基金主要收入為「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其預算比率由108年度69.12%增加至112年度92.01%,然該項使用費徵收業務已移交數位發展部,恐對基金運作造成影響。為確保基金持續運作,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因業務移交所造成之影響研議因應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係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4條規定設置,推動通訊傳播監理業務。然根據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報告指出,「通傳基金連續四個年度發生短絀,且隨數位發展部成立,基金主要來源收入隨業務移轉,將使基金短絀加劇,允宜審慎研謀善策因應」。(見下表) [image: image1.png] 另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2年度通傳基金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通傳基金112年度增編資訊系統維護增修、訴訟與法律諮詢費、委託服務費、路面工程整修、汰換車輛等經費共計2,594萬5千元」,爰此,建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允宜本撙節原則,且參酌基金財源及經費執行情形,覈實編列相關經費,以減少年度短絀。【33】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億9,716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億9,153萬3千元,減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953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563萬4千元,增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63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112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0,756萬1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三,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劉世芳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林俊憲 李昆澤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為促進有線電視普及發展,並提供國人優質節目服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經查,近年OTT、IPTV等影視產業崛起,有線電視產業訂閱用戶逐年遞減,近五年訂閱用戶數更是急速下滑,有線電視產業面臨用戶流失困境,而系統經營者每年提繳金額撥付地方政府,惟部分縣市運用撥付款項未善加利用,爰提案減列預算240萬元、凍結預算2400萬元,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提高有線電視系統訂閱用戶改善措施,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2)有線廣電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2億756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2億1,574萬5千元減少818萬4千元(減幅3.79%),該計畫主要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將系統經營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然而地方政府如何運用相關撥付款項?公共電視又是如何運用?依目前法規,似與有線廣電基金毫無關聯,基金只需按時撥付捐贈即可,但這樣的作法並無助於有線廣播電視法之立法目的。爰此「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原列2億756萬1千元,提案凍結15%,俟有線廣電基金針對撥付地方政府、捐贈公共電視之款項如何運用等問題,提出「監督、評估並可要求其改善」之方式,並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3)有線廣電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2億756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2億1,574萬5千元減少818萬4千元(減幅3.79%),該計畫主要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將系統經營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經查:隨著境內外OTT TV和IPTV崛起,致有線電視產業面臨訂戶逐年遞減困境;依近年來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概況分析,107年第4季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510萬戶,自108年第4季減少為498萬戶,迄111年第2季已降至469萬戶,占有率由107年之58.44%下降至111年第2季之52.07%,顯示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呈逐年顯著下降趨勢。市縣政府受撥款項應用於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及相關建設。市縣政府受撥款項之運用經查核仍有缺失,有待賡續追蹤並研謀改善。綜上,隨著境內外OTT TV和IPTV之崛起,有線電視產業面臨訂戶流失困境,而系統經營者每年提繳金額40%,撥付地方政府從事有線電視普及等用途,惟部分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仍有部分缺失,有待賡續督導改善,以提高各市縣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及占有率,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與健全產業發展。爰此提案凍結「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預算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陳素月 (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共編列207,561千元。依107至110年度縣市政府運用受撥款項之考核,主要缺失包含經費用途與法令明定用途關聯性薄弱、未專款專用及專戶保留、執行率偏低及宣導活動與規定用途未盡相符等,顯見部分地方政府對於該基金之運用,未恪守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所列事項,顯有改善空間。爰此,建議凍結2,000千元,待針對如何強化監督該基金之運用提出具體措施,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5)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於112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撥付地方政府」編列1億1,860萬6千元,其經費來源是由系統經營者每年按營業額1%之金額提交該基金。經查,該項預算撥付予地方政府,就是為了鼓勵地方政府推廣有線電視普及和進行有線電視相關之建設,然而依該基金110年度考核顯示,縣市政府多有經費用途與法定用途關聯性薄弱、未專款專用或是執行率偏低等情形,多與計畫目的不相符。鑑於受OTT TV和IPTV興起,截至111年第2季全國64家有線電視訂戶較110年同期減少10.4萬戶(成長率-2.17%),以來連續第19季負成長。為督促各縣市政府依計畫目的使用撥付之款項,以提高各縣市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撥付縣市之管考業務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6)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線廣電基金)112年度預算,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預算2億756萬1千元,撥付地方政府1億1,860萬6千元,捐贈公視8,895萬5千元。經查:全國64家有線電視合計訂戶數自106年第3季以來連續第19季負成長,111年第2季為469.4萬戶,較110年同期479.7萬戶減少10.4萬戶,有線電視訂戶數深受OTT TV(網路串流媒體)與IPTV(網路電視)崛起的影響,可預見未來有線廣電基金提撥收入將為減少。而系統經營者每年提撥營業額1%之金額至有線廣電基金,其中40%撥付地方政府,惟107年度至110年度考核結果顯示,地方政府並未妥善利用該基金提供偏遠地區有線廣電服務。 綜上,爰提案凍結「撥付地方政府」預算1,186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改善措施、地方政府受撥款項運用改善措施,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2.112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健補助計畫」編列8,082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趙正宇 蔡易餘 陳雪生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魯明哲 洪孟楷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線廣電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編列8082萬7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減少417萬3千元。通傳會111年8月18日公布有線電視111年第2季最新訂戶數統計,全國64家有線電視合計訂戶數為469.4萬戶,較110年同期減少10.4萬戶(成長率-2.17%),自106年第3季以來連續第19季呈現負成長。其中原因包括OTT、數位影音串流以及MOD的成長,導致訂戶閱聽習慣的改變。與此同時,近年來有線電視系統商也不僅僅是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不僅結合網路供應(如BB寬頻、凱擘寬頻等),更提供線上影音串流的服務,而有線電視本身也因為結合數位機上盒,頻道數已達900多台,「頻道」已不再是稀有財。有線廣電基金雖以「有線電視」事業為其主要扶植對象,但有線電視事業本身也已發生質變,如今有線電視之特性為何、該如何運用、偏鄉離島是否仍有此需求,都尚待有線廣電基金近一步研究。爰此「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原編8082萬7千元,提案凍結20%,俟有線廣電基金針對上述疑問邀集學者專家、地方人士了解研析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9】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2)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8082萬7千元,係鼓勵有線電視業者開拓內容,增加訂閱戶數。惟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逐年下降,且部分頻道持續播送老片,通傳會應確實監督,輔導改進。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通傳會就監督相關業者提升節目品質,並提高有線電視訂戶數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0】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陳雪生 (3)通傳會111年8月最新公布有線電視訂戶數111年第2季為469.4萬戶,較110年同期減少10.4萬戶,這是自106年第3季以來連續19季呈現負成長。普及率更下滑至52.07%,即將低於五成。隨著科技進步,行動寬頻越來越普及速率越來越快,以及境外業者提供OTT TV新興網路視聽服務成長,面對多元媒體的發展,通傳會應積極督促有線電視業者,完成產業革新之良性發展,提供民眾更多元更優質的數位匯流內容。爰此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基金用途「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編列8082萬7千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俟通傳會就有線電視數位匯流發展擬訂整體規劃方案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李昆澤 (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管理基金112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預算編列7629萬7千元,用途包括4K服務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經營地方文化內容製作等,然過去相關補助辦理成效不明,應予以加強說明,爰此,有線廣播電視發展管理基金112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預算編列7629萬7千元,應予凍結10%,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過去補助辦理4K服務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業者自建4K視訊服務辦理狀況、經營地方文化內容製作等方案之實際執行成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李昆澤 劉世芳 劉櫂豪 (5)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於112年度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4K視訊等服務實驗區」編列4,945萬5千元,用於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開拓節目內容撥出管道,提升民眾觀賞有線電視品質之餘,也能強化有線電視競爭力,留住既有訂閱戶,並期待能夠吸引新用戶。然而經查,系統商考量製作4K節目須重新購置價格昂貴的相關設備,且近年OTT TV用戶逐年增加,和非法機上盒氾濫等原因,使得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及普及率呈逐年遞減,從106年底的524.8萬戶、普及率60.68%,降至110年僅剩474萬戶、普及率52.63%。鑑於4K影視設備價格昂貴,且近年有線電視訂戶數逐年下降,投入成本購置設備恐難以回收,雖然自108年度起截至110年度該計畫已投入1億5,877萬2千元經費補助,仍然沒有業者願意在未獲得補助前提下自建4K視訊服務,顯見光靠補助並無法達到提升改善有線電視品質之目的。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200萬元並凍結1/10,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該計畫提出修正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6)有線廣電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科目項下編列「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補助計畫4,945萬5千元,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開拓節目內容播出管道,期藉由政府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同協力,讓民眾享受優質及多元之有線電視收視品質與內容。經查: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補助計畫辦理情形;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逐年下降,而部分頻道播放舊有節目,且4k頻道建置情形未如預期,皆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競爭力,有待研謀妥善措施因應。依據通傳會公布之統計資料顯示,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由106年底524.8萬戶、普及率60.68%,下降至110年底之474.0萬戶、普及率52.63%,總訂戶及普及率呈逐年遞減趨勢;除持續受網際網路視聽(OTT TV)服務及非法盜版機上盒衝擊外,依據部分業者分析,有線廣播電視客戶流失,主要係部分頻道商播放陳年老片,或播放OTT業者之舊片等,應提高內容品質,始能吸引客戶回流。綜上,有線廣電基金自108年度起推動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補助計畫,截至110年度業已投入1億5,877萬2千元,惟業者自建意願不高且4K節目之製作尚非全面,允宜檢討相關補助效益及賡續辦理之必要性,並研謀妥善措施,俾提升有線電視產業營運績效。爰此提案凍結「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預算10%,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陳素月 (7)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線廣電基金)112年度預算,於「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健補助計畫」項下編列「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預算4,945萬5千元,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投資4K視訊平台建置及提供4K服務。經查:該基金自108年度起截至110年度止,累計投入1億5,877萬2千元,補助件數合計113件,108年1,287萬7千元(15件),109年7,776萬(47件),110年6,813萬5千元(51件),惟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除受網路串流媒體(OTT TV)與非法盜版機上盒之影響持續下降外,據分析,部分頻道商播放陳年老片或播放OTT業者之舊片也是訂戶流失主因。而獲補助之業者皆僅建置1個4K頻道,無業者在未獲補助下自建4K視訊服務,顯見業者建置意願不高,況且近年來節目製作業者剛自標準畫質SD進入高畫質HD領域,若建置4K節目則需重新購置設備,囿於設備售價高昂,故4K節目之製作尚非全面。綜上,爰提案凍結「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預算494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有線電視產業整體營運問題、4K視訊服務實驗區之改善措施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8)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共編列49,455千元。有線廣電基金自108年度起,即推動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補助計畫,截至110年所投入之經費已達1億5千萬餘元,惟目前電視業者參與意願未盡理想,且4K節目之製作亦非全面。爰此,建議凍結2,000千元,待檢討該計畫之效益及其必要性後,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3.有鑑於為落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設置目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然而經查112年度預算數僅編列7,629萬7千元,相比111年度預算數8,047萬元為少,恐損及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收視有線電視之權益,更屬一般行政管理允宜積極釋疑之爭議。爰此,「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264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科目項下編列「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補助計畫4,945萬5千元,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開拓節目內容播出管道。經查有線廣電基金雖於108至110年度補助112家系統經營業者建置4K視訊服務實驗區,然各該業者皆僅建置1個4K頻道,且無業者於未獲補助下自建4K視訊服務,足見業者建置意願不高。為避免預算浪費,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計畫補助效益進行全面檢討並研議該計畫是否需要續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18】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5.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1年8月18日所發布之有線電視111年第2季最新訂戶數統計顯示,全國64家有線電視合計訂戶數共469.4萬戶,較110年同期減少10.4萬戶,足見其下降趨勢之顯著;此外,自106年第3季以後,有線電視訂戶已連續19季負成長,此況肇於國內固網、行動寬頻連網及智慧連網裝置之普及,使中華電信MOD與境內外OTT TV視聽服務急遽成長,對此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有線電視業者轉型及升級,以防國內影視資源及競爭力之流失。【19】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6.有鑑於OTT TV以及IPTV成長快速,導致有線電視產業用戶持續流失,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之統計資料顯示,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由106年底524.8萬戶、普及率60.68%,下降至110年底之474萬戶、普及率52.6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用戶需要狀況,協助相關產業規劃有效之方案,以利產業健全發展。【20】 提案人:李昆澤 劉世芳 劉櫂豪 7.有線電視系統用戶普及率近年來日益衰退,經查,107年第4季、108年第4季、109年第4季、110年第4季及111年第2季,用戶普及率分別為58.44%、56.32%、54.49%、53.51%及52.07%,近四年時間,用戶普及率已衰退6.37%,依此速度將於未來幾年跌破五成,顯見有線電視客戶正快速流失。爰此,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輔導有線電視業者提升內容品質,以維護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21】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8.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自108年起補助業者建置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4K視訊服務實驗區,鼓勵業者投資4K視訊平台,提供4K高畫質視訊服務,以提升有線電視之優化內容,提升競爭力,惟該計畫108年執行至今投入1億5,877萬2千元,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訂戶數普及率從108年的56.32%至今,逐年下滑至110年52.63%,經檢討客戶流失主要原因,係因為部分頻道商播放陳年老片,而頻道間重複播放比率過高,內容品質應設法提升,才能吸引客戶回流。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資金運用及相關補助計畫之效益,儘速研議能有效提升產業發展方案。【22】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李昆澤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茲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於執照核發後,鏡電視內部發生諸多爭議及財務問題,導致原始股東不願繼續投資鏡電視,而紛紛出售股份,並已有大股東陳泰銘向媒體證實已出售股份,錢是從裴偉帳戶匯入。而鏡電視股東釋股與否,攸關NCC核發執照時之保留廢止權之附款內容,NCC應詳加調查卻不積極調查,僅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回文無法調查金流為由,繼續踢皮球。如此重要,攸關媒體執照是否應廢止之事項,作為金融主管機關的金管會調查金流責無旁貸。再者,過去於TBC案投資疑雲中,NCC就曾與金管會聯手調查金流,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也曾向媒體證實「有在進行調查(富邦集團金流)」。 因此,金管會對於媒體股權交易有疑義時,依其職權本就可進行金流之調查,並無疑義。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文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於公文文字載明:「依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請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查投資金流之合作機制,協查鏡電視大股東售股之金流」。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二、茲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於執照審議過程中,多次有NCC內部人士洩密給鏡電視及裴偉,導致裴偉於外部審查會議及NCC委員會仍在開會中,即知悉會議狀況、表決通過票數及整理付款等情事。並另有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向NCC說明之內容,遭外洩予裴偉等內部洩密之狀況頻繁發生。 有鑑於NCC雖稱已送司法機關調查,然而NCC政風室將案件送往廉政署後,廉政署將案件踢給調查局,調查局復又踢回廉政署等「機關踢皮球」狀況,非常離譜。 更有甚者,鏡電視大股東於疑似已出售股份,卻仍交付無人頭代持等情事之聲明給NCC,已嚴重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因此,以上諸多違法情事,均為NCC應依法移送檢調調查之犯罪情事,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將相關犯罪情事交由檢調偵辦。並於行政調查未明確前,不做最後決定。 提案人:陳椒華 洪孟楷 魯明哲    三、有鑑於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運作之基本原則。是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定業務職掌,進行廣電事業換照審查時,需清楚明白自身不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66條規範,並應積極防堵藉濫用事業申請人對行政指導不可提出行政訴訟之便,進而擴權藉行政指導要求廣電事業公布政府標案,或是違法僅憑拒絕行政指導便作出對相對人不利之處分。 爰考量該公正、公開辦理之內控機制宜再加強,特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限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陳椒華    四、坊間傳言中國央視擁股權之抖音(Tiktok),不論是中國抖音及國際抖音亦已在台灣落地,除賺取私人利潤之外,恐亦涉及中國對台灣認知作戰,影響台灣民心社會並破壞滲透台灣之民主法治,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函請法務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大陸委員會就洗錢防制法及違法調查,並於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李昆澤    五、有鑑於鏡電視自成立以來有諸多爭議,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今日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申設及開播後爭議之處理與調查結果」專題報告所載,「外傳該公司股東轉售股權予第三人或股東代持,甚或涉有中資情事,經本會請該公司股東說明,自然人股東除陳姓股東以外,其餘6位自然人股東來函表示其係以自有資金投資鏡電視公司、未有中資及無涉借名登記」,且根據今年11月3日交通委員會臨時提案決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查該公司股東轉讓是否屬實、相關人等所屬帳戶間金流是否涉陸資及洗錢等事宜。 NCC於今日報告表示,「經相關部會回復如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表示該公司非該會管轄之機構,無管轄權亦無所詢資料。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稱並無受理陸、外資申請來臺投資該公司紀錄。」恐難以確實回應社會質疑。 爰此,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於1週內,就鏡電視是否有涉中資部分,函請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等單位再次調查,並儘速公布結果,以昭公信。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許智傑    經表決未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茲因近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自鏡電視向NCC提出執照申請案、NCC核准乃至核准後,均爆發諸多爭議,引起社會各界譁然。無論是審查過程中,NCC突破過往紀錄,讓鏡電視補件超過30次;NCC接獲檢舉鏡週刊負責人裴偉雖不再擔任鏡電視董事長,但仍擔任鏡電視顧問,並領取高額報酬等違背NCC發照前要求鏡電視作出的承諾,也違背發照許可的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NCC接獲裴偉擔任有給職顧問及鏡電視與鏡週刊人事高度混用的檢舉;裴偉向大股東陳稱府院黨高層介入之錄音;鏡電視董總欺瞞董事、監事及財務長,逕行決定回覆NCC提問之內容;NCC審查過程中,發生洩密予裴偉之情事;鏡電視發生股東已售出股份,轉為人頭代持,NCC卻未詳加調查等諸多放水作為,讓NCC身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蒙上陰影。 因此,為釐清並還原NCC討論鏡電視執照許可過程及執照許可後諸多弊端NCC未調查之真相,爰提案建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NCC審理鏡電視執照一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 提案人:陳椒華 洪孟楷 魯明哲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不含主席)6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散會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