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mark: _GoBack]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9時5分至12時2分 111年12月1日(星期四)9時5分至12時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育美 林為洲 徐志榮 邱泰源 吳玉琴 莊競程蘇巧慧 賴惠員 洪申翰 吳欣盈 黃秀芳 楊 曜廖國棟Sufin‧Siluko 陳 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劉世芳 游毓蘭 洪孟楷 陳椒華 楊瓊瓔 李貴敏 陳亭妃 何欣純 謝衣鳯 張其祿 高嘉瑜 王婉諭 范 雲 林德福 王美惠(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薛瑞元 (12月1日) 政務次長 李麗芬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法規會 參事 兼執行秘書 周道君 長期照顧司 簡任技正 余依靜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專門委員 顏忠漢 保護服務司 專門委員 張靜倫 醫事司 簡任技正 李中月 (11月30日) 簡任技正 呂念慈 (12月1日)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科長 李璧如 國民健康署 簡任技正 陳麗娟 (11月30日) 研究員 周燕玉 (12月1日)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副組長 楊哲維 (12月1日) 技正 廖志明 (11月30日) 戶政司 副司長 陳子和 (12月1日) 科員 王鈺靈 (11月30日) 統計處 簡任視察 江欣容 (12月1日) 交通部路政司 簡任技正 胡迪琦 航政司 專門委員 林榮政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數位發展部數位政府司 副司長 楊耿瑜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張家瑜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專門委員 陳添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組長 施淑惠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蔡信誼 經濟部商業司 科長 洪育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科長 楊斐堯 證券期貨局 科長 曾煌鈞 保險局 副組長 邱淑婉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 專門委員 張麗雪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專門委員 廖倪妮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 專門委員 蘇愛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專門委員 劉慧君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4、 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3、 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4、 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9、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1、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2、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3、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5、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玉琴、洪申翰、徐志榮(王婉諭)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蘇巧慧、洪申翰、莊競程、賴惠員(范雲)等5人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及委員吳玉琴、洪申翰、邱泰源(高嘉瑜)等4人提出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審查結果: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 二、第三十八條,照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末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第五十八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通過。 四、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 五、不予增訂:委員趙正宇等27人提案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六、保留條文: (1) 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 (2)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十八條。 (3)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一條之一。 (4)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二條。 (5)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三十條。 (6)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及委員賴惠員等26人提案第四十條之一。 (7)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五十條。 (8)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委員陳以信等20人提案及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第五十二條。 (9)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及委員趙正宇等27人提案第五十二條之二。 (10) 委員趙正宇等27人提案第五十二條之三。 (11)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五十四條。 (12)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六十條之二。 (13)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第六十二條。 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第六十三條之一以下條文,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