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0時4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游毓蘭 鄭運鵬 陳玉珍 黃世杰 林思銘 江永昌 劉建國 委員出席8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洪孟楷 陳椒華 陳亭妃 鄭正鈐 李貴敏 楊瓊瓔 何欣純 張其祿 謝衣鳯 高嘉瑜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2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陳以信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朱富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碧珠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二、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2項 監察院原列2,49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4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監察院112年度編列沒入金預算為600萬元,經查每逢選舉年後第2年,違反政治獻金法依法沒入金額都會增加,如103年地方選舉後之104年決算收入為1,462萬7千元,107年選舉後108年決算收入為692萬9千元。又監察院112年度編列沒入金預算較111年度增加100萬元,爰建議監察院對於政治獻金應積極查核並依法沒入。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7項 監察院22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10億4,888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監察院112年度一般行政編列新台幣8億2352萬5千元。其中人事費編列7億5077萬8千元,係監察院人事費用。然112年度單位預算案書表所列預算員額為550人,而111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502人,實際人數與111年度預算員額553人相較,差額達51人。再查去年110年度預算員額為509,亦與550差額有41人。故監察院逐年增加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人數逐年提升,顯然無調增預算員額之必要,僅有膨脹預算、浮編預算之虞。爰提案減列20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查監察院112年度一般行政編列新台幣8億2352萬5千元。然查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包括彈劾、糾舉、糾正等職權,乃法明文規定,監察委員自不可廢弛職務。查108年8月至111年3月,監察院共召開22次審查會,卻傳出有5位監委出席次數低於8次,甚至有4名監委從未提案,讓人民對監察委員是否真的有勤政任事、為民申冤,感到疑惑,爰提案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查監察院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編列新台幣1億3138萬8千元,係辦理1.提出各類人權報告及國家人權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提出人權政策與法令之建議,3.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及人權監督體系之建立,4.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等工作。然根據統計,國家人權委員會110年度預算保留金額占執行數達2成以上,而111年度截至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亦僅2成餘,顯然111年度預算同樣有不少的預算保留金額留待112年來執行。未避免預算浮編浪費,爰提案減列10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查監察院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編列新台幣1億3138萬8千元,係辦理1.提出各類人權報告及國家人權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提出人權政策與法令之建議,3.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及人權監督體系之建立,4.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等工作。依據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中第38、39、42點提及,驅離與剝奪人民的土地,亦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然對於金門過往遭軍方強徵土地,事後卻無法還地於民之相關事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未對此進行系統性之調查,實有職權怠惰之虞,爰提案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35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劉建國 黃世杰 林思銘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二)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794萬5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江永昌 游毓蘭 陳以信 劉建國 黃世杰 林思銘 曾銘宗 連署人:陳歐珀 (三)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1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陳玉珍 江永昌 游毓蘭 曾銘宗 黃世杰 劉建國 林思銘 (四)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編列723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五)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138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游毓蘭 江永昌 林思銘 曾銘宗 劉建國 黃世杰 連署人:陳玉珍 (六)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5,878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七)查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標章2.1等級為AA標章,並非最高等級的AAA標章,同時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無障礙標章2.1等級為AAA。監察院網站應該是對全民開放,並讓所有民眾都能順利使用到監察院網站的服務,建議監察院允宜持續精進全球資訊網無障礙瀏覽服務,以展現對身障者需求之重視。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江永昌 (八)根據監察院統計,辦理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業務次數,三年來分別從108年91次、109年70次,減少至110年52次。對比三年來調查巡察預算分別為108年1,971萬元、109年1,914萬元、110年1,875萬元。請監察院就中央及地方巡察之次數、效益確實檢討,務提升監察職權成效。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九)根據監察院110年度決算書,當時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編列1億1,842萬元,實現數僅7,665萬元,執行率84.03%,當時理由為撙節經費所致。如今國家人權業務預算數又增編為110年度歲出實現數的1.7倍。請監察院確實檢討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預計執行內容、編列預算理由。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800萬元。陳菊為監察院長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秉獨立超然之中立地位行使職權,人權會合作案卻內舉不避親,並試圖規避公開招標,引發諸多爭議,包括(一)「中華民國數位金融交易暨資料保護協會」理事長游尚儒為民國95年陳菊參選高雄市長時首批幕僚,跟隨陳菊10多年,該協會110年11月才取得內政部許可成立,111年1月就獲得人權會合作案,共同主辦數位人權等4場研討會,依合作案形式,總預算約100萬元,其中監察院出資65萬元、該協會出資35萬元,監察院出資金額試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100萬元以上必須公開招標的規定;(二)依人權會111年度合作案資訊,許多合作案總額皆約100萬元,藉由監察院部分出資,即可迴避公開招標,如Covid-19學術研討會總預算約100萬元,人權會出資47萬元,生死之間-人權影展巡迴放映計畫總預算約100萬元,人權會出資73萬元。陳菊院長內舉不避親,試圖迴避公開招標等行為,已傷害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公信力,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相關說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一)查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監察院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之新設業務計畫,自110年度起於各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1及112年度均編列1億3,138萬8千元,110年度預算執行數為9,951萬元,執行率84.03%,爰建議監察院確實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歐珀 江永昌 (十二)監察院轄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無障礙網頁等維護及網路授權」等費用,於112年度編列150萬元預算,相較111年度高出130萬元,惟針對辦理之細項內容、執行辦法,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未臻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三)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國內外人權倡導、創新合作方案」等所需經費,編列493萬3千元預算,惟針對辦理之實際需求內容,如預計支出細項及金額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未臻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四)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厚植民間人權工作量能」等所需經費,編列580萬元預算,惟針對合作單位、執行內容,及經費支出等相關說明未臻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五)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所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公約系列活動及人權成果發表等業務,相關執行計畫及經費支出等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六)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等參與及來台辦理教育、交流、諮詢、食宿交通接待等業務,邀請對象與單位、執行計畫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七)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與政府機關、學校、國內外團體等合作辦理人權課程研習、座談及培訓等業務,合作對象與單位、課程、座談與培訓規劃,以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八)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訪視及協助各政府機關等人權教育等業務,訪視單位、課程、協助規劃,以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bookmark: _GoBack]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九)為提升行政業務執行之效率與績效,監察院透過建立跨支援瀏覽器之操作,建立資訊檢索、協同作業、訊息整合及內部資源共享功能、辦理員工入口網再造等計畫,以供內部資源、訊息之共享。 爰此,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319萬7千元,請監察院於業務執行需要下,妥善規劃及執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二十)108至110年度3年統計,監察委員辦理結案之案件分類,以重大案件最多,案件數為566件(占59.27%),其次為特殊重大案件260件(占27.23%),一般案件108件最少(占11.31%)及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21件(占2.2%)。顯示,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偏好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但110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244件,109年度305件,108年度406件,逐年遞減。而監察院110年度處理人民書狀1萬4,403 件,核派調查案件280案,比率僅為1.94%。監察院允宜研議相關具體措施,以紓解民怨。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一)監察院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立,自110年度起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0年度編列為1億1,842萬2千元,然110年度預算執行數為9,951萬元,執行率僅為84.03%,實顯偏低。雖然監察院誠實節餘,沒有消耗預算,惟執行率偏低恐淪為有心人士之攻訐藉口,爰請監察院,確實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二)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調查巡察業務」編列新臺幣1,819萬2千元,定監察院執行本項經費時,檢討資源分配情形。監察委員紀惠容於丁允恭懲戒案二審勝訴,成功認定敵意環境性騷擾後,公開表示監察院資源極端不足,請律師及專家鑑定經費都須監察委員個人努力尋覓資源。經查監察院之資源,本項經費中委任律師偕同出庭、諮詢委員會議等經費僅編列49萬1千元,相較之下,國家人權委員會編列性質同為委託外部專業人士之人權受害者心理諮商法律協助(350萬元)、厚植民間人權工作能量(580萬元)、邀請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交流諮詢(550萬元)相比,實在是九牛一毛。然而彈劾是監察院最初始、最核心之業務,委託相關專業人士之經費應充裕,監察院宜改善檢討資源分配,始符本決議之意旨。爰定本項經費監察院執行案由事務時,宜檢討資源分配予以調查、彈劾業務充分之專業人士支援,並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二十三)監察院105至109年度營建工程執行率偏低,預算保留相較為高,雖然監察院表示主要原因為國定古蹟工程相關設計圖須經文化部審定,反覆審查修正過程耗時,審查時程難以掌握,且工序複雜,施工期間尚有隱蔽處須待拆解後始能判斷修復方式,具不確定風險,加以古蹟工程之修復投標廠商資格較一般工程嚴格,以致該院105至109年度營建工程之預算執行率偏低。 經查監察院110年度營建工程預算執行率已逾八成,且111年度營建工程預估執行率將逾九成,近二年營建工程執行率明顯大幅提升,雖足證該院確已積極辦理,惟跨年度工程應依預估工程進度合理分配各年預算,避免當年度預算有無法在當年支付之情形,爰監察院應妥善規劃、執行與監督112年營建工程進度,避免當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或保留至113年度支付之情形。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連署人:江永昌 (二十四)監察院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機關,112年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2,602萬8千元,其中資安經費編列897萬7千元。考量近期國際情勢緊張,政府部門及民間企業資安事件層出不窮,監察院近年雖未發生重大資安事件,允宜持續落實A級機關法遵事項,加強資安防護,爰有必要針對各項軟硬體設備,有無需要更新或強化,預算配置是否充足等問題,進行檢討,俾利確保資訊資產安全及發揮政府資安聯防綜效。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連署人:江永昌 (三)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二、第二案至第九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