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4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5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亭妃 蘇治芬 陳明文  呂玉玲 蘇震清 林岱樺 賴瑞隆 邱志偉 蔡易餘 翁重鈞 楊瓊瓔 陳超明    委員出席14人      請假委員:孔文吉   列席委員:李貴敏 李德維 洪孟楷 劉世芳 蔡培慧 蘇巧慧  林德福 湯蕙禎 賴香伶 鄭天財 Sra Kacaw 莊競程  何欣純 陳素月 張其祿 邱臣遠 陳椒華 劉櫂豪 羅明才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家瑜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10案: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04國際農業合作」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資訊服務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管理」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產試驗所「水產試驗研究-03水產物之處理與加工研究-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檢疫管理」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一)案至第(十)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案等6案: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報告後,委員陳亭妃、廖國棟Sufin‧Siluko、邱議瑩、蘇治芬、陳明文、呂玉玲、楊瓊瓔、賴瑞隆、邱志偉、蘇震清、蔡培慧、邱臣遠、翁重鈞、蔡易餘及賴香伶等15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岱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發展」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發展」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研發」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農糧管理」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第(一)案至第(六)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2、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五十一條條文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五十五條條文,除罰鍰額度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修正為「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委員賴瑞隆等人提案第六十條條文,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4)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1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