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星期三)9時4分至13時29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郭國文 沈發惠 賴士葆 李貴敏  [bookmark: _GoBack]     鍾佳濱 高嘉瑜 林楚茵 余 天 費鴻泰 羅明才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曾銘宗 游毓蘭 陳椒華 楊瓊瓔 鄭天財 Sra Kacaw王鴻薇 鄭正鈐 張其祿 莊競程 何欣純 江永昌 邱顯智 何志偉 邱志偉 張廖萬堅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副秘書長  李國興                    (秘書長李孟諺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奕君  公務預算處        處長    許永議  基金預算處        處長    黃叔娟  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碧蘭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鈺泰  國勢普查處        處長    潘寧馨  主計資訊處        處長    吳淑慧  人事處          處長    游金純  秘書室          主任    楊滿娥  主計室          主任    許嘉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簡立忠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自心               總經理   周建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內政部警政署        警政委員  周幼偉       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黃壬聰      經濟部           政務次長  陳正祺       商業司          專門委員  李勇毅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副署長   林俊秀       平臺經濟組        組長    許福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參事    詹文旭                    簡任視察  李佳玲       基礎設施處        簡任技正  陳俊安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   鄧巧羚 主  席 林召集委員楚茵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吳人寬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喻 珊 科 員 劉雅欣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4案: (一)該總處決議(二十九)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預算3,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二)該總處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該總處決議(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四)該總處決議(三)凍結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五)該總處決議(三十)凍結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六)該總處決議(四)凍結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之「業務費」預算十分之三書面報告案。 (七)該總處決議(三十二)凍結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50萬元書面報告案。 (八)該總處決議(六)凍結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九)該總處決議(七)凍結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該總處決議(八)凍結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一)該總處決議(九)凍結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二)該總處決議(十)凍結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三)該總處決議(十一)凍結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十四)該總處決議(十二)凍結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第二預備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案: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檢送第28款決議(一)凍結該款預算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上列15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2案: (一)該總處決議(三十一)凍結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該總處決議(五)凍結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6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5案。 (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經委員林楚茵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就行政院提案報告並回應黨團、委員法律提案;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提出預算解凍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林楚茵、鄭天財、江永昌、楊瓊瓔、邱志偉、邱顯智、何志偉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林俊秀、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鄧巧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周幼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修銘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余天、王鴻薇、張其祿、羅明才、費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2案均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6案 1.併案審查結果: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楚茵補充說明。 3.通過附帶決議1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之修正,旨在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網路廣告資訊公開透明,以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惟此項立法限於配套法規不足,未予明定部會針對該類型犯罪之行政處分作為,網際網路平台於法律上之課責亦未臻完備,人民消費權利之保障仍待提升。爰此,為強化立法之成效,主管機關應予本條文三讀通過施行後1年內,針對完備法制化之賡續作業與業務主管機關積極溝通,並建立常態性之聯繫機制,滾動檢討辦理情形,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針對近期P2P平台imB進行代收代付與第三方支付相關業務,在銀行開戶時未進行信託或履約保證的案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銀行與P2P平台、數位發展部就第三方支付業者之洗錢防制,是否進行信託與履約保證,分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設置檢舉信箱,實際上僅是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意信箱共用,並非檢舉專用的系統,不僅承辦部門無法辨別來信屬陳情或檢舉性質,又該系統格式過於簡單粗糙,不符合前揭獎勵要點所要求檢舉人必要提供之格式,恐讓檢舉人無所適從。以財政部檢舉逃漏稅系統、內政部警政署詐騙檢舉系統為例,兩者皆明確列舉必填項目,例如被檢舉人資料、具體事證等,方能使檢舉人快速蒐集具體事證,加速主管機關處理檢舉案件效率。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其他部會檢舉系統之案例,硏議建置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專用之平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鍾佳濱 三、有鑑於投資詐騙手法不段翻新,甚至出現冒用名人照片、公司行號的手段,誘騙戒心低、慕名跟隨的受害者上當。根據統計投資詐騙金額109年就破10億元,110年20億元,到了111年,已經來到34億元,顯然投資詐騙需進行源頭防堵。行政院除研擬投資廣告實名制外,針對詐騙集團以LINE等社交軟體作為詐騙途徑,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個月內研議合法投信投顧事業及所屬從業人員比照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建置查核機制讓民眾有查證途徑,避免遭受詐騙。 提案人:沈發惠 郭國文 林楚茵 何志偉 散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