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正鈐 陳秀寳 吳思瑤 黃國書 鄭麗文 張廖萬堅 張其祿 林宜瑾 范 雲 陳培瑜 萬美玲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2人 請假委員:陳靜敏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陳椒華 廖婉汝 蘇巧慧 劉世芳 李貴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7人 列席人員:中央研究院院長 廖俊智率同有關人員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宗權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主任 劉國隆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法規及國合組副組長 林逸塵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組長 吳國卿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處長 張雄仁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主 席:范召集委員雲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4案。 (1) 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南部院區」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鄭正鈐、陳秀寳、張廖萬堅、吳思瑤、黃國書、高金素梅、張其祿、林宜瑾、鄭麗文、萬美玲、陳培瑜、范雲、鍾佳濱、陳椒華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宗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靜敏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4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第(二)案繼續凍結100萬元,餘均准予動支。 五、「太空發展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含委員鄭正鈐等3人所提第十八條之一修正動議)及第十八條之二(含委員鄭正鈐等3人所提第十八條之二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蘇巧慧等32人提案第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三,均不予增訂。 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含委員鄭正鈐等3人所提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動議)及第三十一條之二(含委員鄭正鈐等3人所提第三十一條之二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七、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散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