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5月17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2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溫玉霞 吳玉琴 蘇巧慧 洪申翰 王婉諭 徐志榮 邱泰源 莊競程 黃秀芳 張育美 楊 曜 吳欣盈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昶佐 陳椒華 廖婉汝 王美惠 陳培瑜 鄭正鈐 廖國棟Sufin.Siluko 張其祿 高嘉瑜 林淑芬 楊瓊瓔 (委員列席12人) 請假委員:林為洲 陳 瑩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王必勝 醫事司 司 長 劉越萍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專門委員 黃淑惠 法規會 參 事 兼執行秘書 周道君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賈淑麗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組長 鄭維智 社會及家庭署 科 長 周宥騏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 檢察官 陳思荔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副司長 王明源 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許嘉倩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邱秋嬋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專門委員 陳添丁 體育署競技運動組 組長 藍坤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處 長 陳俊言 農糧署 秘 書 莊鈞婷 經濟部工業局 副組長 曾志雄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專門委員 柯麗貞 主  席:吳召集委員玉琴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委員吳玉琴、莊競程、黃秀芳、蘇巧慧、賴惠員及洪申翰等6人,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嗣經復議通過。 另有委員吳玉琴、莊競程、黃秀芳、蘇巧慧、賴惠員及洪申翰等6人,提出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照案通過如下: 「第十九條之一 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業務之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未提供前項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不得拒絕。 第一項安全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討論事項 一、審查 (一)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王美惠等25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經委員蘇巧慧、王美惠、林淑芬、邱泰源及吳玉琴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王必勝說明後,委員蘇巧慧、溫玉霞、賴惠員、吳玉琴、洪申翰、王婉諭、莊競程、邱泰源、徐志榮、黃秀芳、張育美及林昶佐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王必勝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林為洲、劉建國、陳靜敏、楊瓊瓔及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次會議有委員莊競程、吳玉琴、黃秀芳、蘇巧慧、洪申翰及賴惠員等6人提出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泰源、賴惠員及黃秀芳等3人提出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吳玉琴、蘇巧慧及莊競程等3人提出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婉諭、吳玉琴及蘇巧慧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第九條,照委員吳玉琴、蘇巧慧及莊競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九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六十一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三、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四、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刪除。 五、保留條文:第十二條。 六、保留之修正動議: (1) 委員莊競程、吳玉琴、黃秀芳、蘇巧慧、洪申翰及賴惠員等6人所提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2) 委員邱泰源、賴惠員及黃秀芳等3人所提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職業病治療為目的、且不涉及醫療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 (1)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二)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四)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五)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六)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七)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八)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十)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