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4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思銘 王鴻薇 謝衣鳯 賴香伶 湯蕙禎 鄭運鵬 吳怡玎 江永昌 劉建國 吳琪銘 林淑芬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羅明才 賴士葆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上午9時至11時10分) 常務次長 黃謀信(上午11時10分至11時40分)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法官 張少威 銓敘部特審司專門委員 曹立倫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 黃秀琴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 吳逸聖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佩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副處長 呂世壹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潘營忠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王鴻薇、謝衣鳯、湯蕙禎、賴香伶、林思銘、鄭運鵬、吳怡玎、江永昌、劉建國、賴士葆、林淑芬提出質詢;委員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