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4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王鴻薇 吳怡玎 鄭運鵬 湯蕙禎 林思銘江永昌 劉建國 吳琪銘 林淑芬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游毓蘭 洪孟楷 邱顯智 陳椒華 何欣純 張其祿 蔡易餘 楊瓊瓔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常務次長 黃謀信 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 楊方彥(署長請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蔡坤益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副處長 王秉豐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 林春燕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謝衣鳯、吳怡玎、王鴻薇、鄭運鵬、湯蕙禎、林思銘、江永昌、劉建國、游毓蘭、蔡易餘、張其祿、林淑芬提出質詢;委員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第一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及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八十七條,除將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交付安置於適當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部分及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自公布一年後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八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等3案: (一)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七十八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四、「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百條,除將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照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五、「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二)司法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第二百條,均不予採納。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