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賴香伶 鄭運鵬 王鴻薇 湯蕙禎 吳怡玎 江永昌 吳琪銘 林思銘 林淑芬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陳椒華 張其祿 莊競程 邱志偉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 考選部部長 許舒翔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郝培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高誓男(主任委員請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懷敍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 邱美齊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 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一、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四、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謝衣鳯、王鴻薇、鄭運鵬、江永昌、賴香伶、湯蕙禎、游毓蘭、吳琪銘、林思銘、吳怡玎、張其祿、林淑芬、劉建國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至第十一條,均照案通過。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及第十條至第十八條,均照案予以刪除。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三、「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案通過。 (三)現行條文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均照案予以刪除。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六、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