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4時1分      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3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游毓蘭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莊瑞雄 陳琬惠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黃世杰 林文瑞 陳玉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廖國棟 陳培瑜 高金素梅 羅明才       劉世芳 陳 瑩 廖婉汝 陳雪生 邱臣遠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人員:11月27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暨相關人員      11月30日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部長王國材暨相關人員      新住民發展基金主持人林右昌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主持人林右昌      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主持人葉爾煙      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 基金主持人 宣介慈      誠園獎學 基金主持人楊源明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董事長 方仰寧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楊源明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董事長 馮俊益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暨相關人員 主  席:游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研 究 員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專  員 謝禎鴻 11月27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三、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報告,委員羅美玲、游毓蘭、張宏陸、陳琬惠、王美惠、黃世杰、李德維、鄭天財 Sra Kacaw、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品妤、林文瑞、廖國棟Sufin‧Siluko、陳培瑜、高金素梅、陳椒華、陳瑩、廖婉汝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玉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壹、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2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5萬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22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26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7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6萬9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億2,056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2項:   一、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我國諮商同意程序的規定起源於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所揭示的「事先徵得原住民族自由知情的同意」之原則,而制定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又授權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子法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但從亞泥新城礦權展限案、世豐豐坪溪水力發電廠案以及卡大地布部落知本光電開發案,皆凸顯諮商同意權的重要性,也顯示出現行原住民諮商同意程序的問題有下列幾點:1.諮商同意踐行時點不明、2.開發行為是否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應踐行諮商同意行為之判斷程序不明、3.原住民族或部落處於被動地位且無從拒絕。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確立諮商同意程序之定位並重新檢視各法規是否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予以修正,有效落實諮商同意權之精神。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上述政策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3]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 根據釋字803號解釋,現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自製獵槍」規範不足,未能保障狩獵安全,須在2年內修正。而警政署亦在112年1月預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內容卻大幅限縮原住民的自主狩獵與獵槍使用,導致草案跟原住民族獵槍文化及實際使用需求產生嚴重落差。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的主管機關,應與警政署討論未來草案修正方向,以確保原住民族獵槍文化之延續。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4]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其用途包含「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 汐止區、瑞芳區、萬里區等有許多都市原住民族定居生活,如何協助都市原住民族適應與原鄉截然不同的文化環境與生活方式,為政府必須努力的課題。據了解,「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條例」(下稱「都原條例」)制定在即,該條例之精神在於使居住於都市地區的族人,可獲得政府更多的資源支持與生活協助。 惟如何加深都市和原鄉間文化聯繫的集體需求、如何避免「原鄉空洞化」,於「都原條例」草案中著墨較少。另,草案中亦忽略各族群特殊性,而將原住民族「一般化」、亦較少針對「如何培養原住民族第二、第三代之文化認同」進行相關規劃。 為使整體政策與規劃達到「族群主流化」的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以下事項進行研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如何加深都市和原鄉間文化聯繫的集體需求,避免「都原條例」制定後導致原鄉空洞化。 2.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各原住民族群之特殊性於「都原條例」草擬過程中納入考量,避免將原住民族「一般化」。 3.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培養原住民族第二代、第三代之文化認同」進行相關規劃,並於「都原條例」草擬過程中納入考量。[原民5]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近年受疫情影響,我國與南島民族會員國交流往來人次減少,現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允宜加速推動民間往來並促進與各會員國交流活動,如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編列有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原住民族地區行政人員出國考察等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如何有效增進實質交流及相關預算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6]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五)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其中「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編列2,798萬元,係包含辦理南島民族論壇官方中英文網站及南島圖庫資料庫維運與更新。 南島民族論壇自2000年與南島友邦規劃組織架構,並在2006至2008年間設立論壇及帛琉總部。且為了讓論壇運作順利,2019年行政院核定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以語言文化為核心並向外延伸區域產業發展、學術政策研究、人力資源發展、基礎會務建構等工作,期望藉由國際間緊密合作,共享南島民族價值,尋求族群永續發展。經查,南島民族論壇之官方網站僅有中文及英文兩種版本,惟南島民族論壇計有14個會員及1個觀察員,多個國家及地區之語言也不僅僅只有英文1種,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也多次表示,盼各國南島民族可以多多使用自己的語言。 為了彰顯南島民族語言的主體性,展現南島語言的話語權及多樣性,使不同語言背景的參與者皆能瞭解其他語言,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南島民族論壇之官方網站,廣納多種語言之可行性,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黃世杰 羅美玲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事務經費」編列610萬2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由熟稔部落歷史文化之民眾製作部落概況訪查表,據此公告並徵詢民眾之意見,進而完成部落核定。 又因上開部落核定作業略顯鬆散,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予以改善或積極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溝通。如: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部落有1個8人以下之部落;又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花蓮縣之部落數為183個而花蓮縣自行核定之部落數為206個,其中13鄉鎮市之部落數高達9個部落數與中央核定數不一;又內政部主管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導致部落名稱之羅馬拼音與地名呈現之發音不一致等狀況。 綜上,部落為原住民族主體之基礎,且為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規劃健全部落核定與通盤檢討之機制並建構以部落為單位之資訊整合系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5]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事務經費」編列610萬2千元,查目前設籍於都市的原民人口佔全體的49%以上,採實際居住人口數計算,甚至超過65%,有關都會原住民的權益,政府亦應全方位強化都會原住民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合先敘明。 又因歷年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方案中所需建置之都市地區原住民生活發展基礎資料庫,似難以操作與利用做為都市原住民政策的參據。 綜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改善該基礎資料庫的平台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6]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八)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費用-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經費」編列7,082萬2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機關屬性為政策統合機關,與同屬行政院2級機關應就涉及原住民族各類業務應有橫向連結與合作,合先敘明。 又查目前各部會各類型之數據資料庫,未有以原住民族為條件之蒐尋模式,導致無法針對各地區之原住民族族人最作為妥適之施政方針。如:農業部目前未有原住民農民基礎數據、勞動部未有原住民勞工基礎數據、衛生福利部未有原民醫護人數分布數據等狀況。 綜上,政府稱目前為大數據時代,應妥善規劃相關數據之利用,為確實提升對原住民的需求之妥善施政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各部會建構原民各類型基礎資料庫之規劃內容方案及其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8]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九)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辦理平埔族群身分認定法案政策之研討及調查」編列170萬元,查112年度預算是項預算僅編列40萬元,且113年度辦理之項目均與112年度相同,又查行政院頒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以下簡稱零基預算精進措施)其目標2明訂「主管機關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採用『減法原則』評估支出項目之必要性及適切性,就非屬施政重點業務,重新檢討整併,將資源移至優先性較高、效益較大之需求項目,與時俱進,呈現政策亮點。」 又查蔡總統105年政見中包含,其內容包含:「積極制定歸還平埔族群原住民族身分及完整民族權利之政策與法律。」依上開內容,執政黨執政近8年應早已草擬出積極歸還平埔族群身分及權利之政策,而非停留在研討及調查。是以,僅有研討及調查,無疑是損及平埔族群的權益。 綜上,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是項預算之編列顯然有違行政院頒訂零基預算精進措施之精神,為平衡政府財政,降低我國民財稅負擔,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相關平埔族群相關法案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9]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十)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蔡總統105年原住民族法案政見包含原住民族自治法的提出,其內容包含:「各民族自治團體及部落具公法人地位;劃定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自治區政府享有完整自主和自治權限及可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自治發展基金,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籌備及發展;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依相關法律移由自治區政府管理。」依上開內容,政府應提出有實質內容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近6年未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亦無召開實質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相關研商會議,而目前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業有相關版本等待院版草案併同審查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相關配套法案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版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10]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十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依上揭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有其義務儘速擬訂部落公法人之相關規範並核定公法人,以維護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權益,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該條104年增訂至今,尚未訂定相關規範與部落公法人之核定,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又稱將於原住民族自治法內納入部落公法人之相關規範,惟近8年未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且近兩年亦無召開實質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相關研商會議,而目前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業有相關版本等待院版草案併同審查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提出部落公法人之配套草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11]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十二)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目前原住民族第15族與第16族從鄒族獨立時,其標準作業流程包含徵詢各地鄒族族人之意見,並讓鄒族族人理解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語言與文化之差異性,並贊同與祝福之獨立,以共創族群間的共存共榮之關係。 又查除法定原住民族外,目前亦有其他非法定原住民族之群族爭取原住民族之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參採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獨立之標準作業流程,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市)至少各辦理3場次之相關座談會,讓法定原住民族瞭解非法定原住民族族群納入之必要性與影響評估並徵詢其意見,以達到族群間互相理解與支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規劃相關辦理期程並辦理完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12]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十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機制其立法用意在於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並達到族群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又查一般民眾因法律用語難以理解,對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機制有所誤解,導致原漢之間產生莫須有之衝突,進而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維護,亦影響原住民族地區土地之利用。 綜上,為讓非原住民瞭解原住民族與土地關係之緊密性,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間之關聯性,進而瞭解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之必要性。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以及向各類型開發業者積極辦理相關座談會,讓國人清楚知悉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之必要性並可徵詢民眾改善意見,以達到族群間互相理解與支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規劃相關辦理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13]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十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查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是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並且建立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礎,特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協調及推動相關事務,以作為政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對等協商之平台,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具民族代表性,按其規定,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在現任委員聘期結束前,儘速協助推舉完成。 惟查目前委員聘期將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尚未完成協助推舉的工作,將不利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作為政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對等協商之平台的美意。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具民族代表性的推舉工作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40]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二、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始增編列「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依該計畫110年9月核定本,總經費約為12億元,該計畫包括4項子計畫,分為以政策建構永續生態、以金融穩固產業基礎、以新創推升經濟動能及以拔尖推動亮點產業等子計畫,迄已執行逾半,為持續提升政策效益,以達產業推升,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本計畫執行具體情況、如何有效提升原住民族經濟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與未來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12]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二)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上開條文乃於107年5月29日修正並施行,修正原因在於保障以海為生的阿美族人及達悟族人在進行傳統海祭免於國家機關之驅離或者取締並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海洋漁撈文化,合先敘明。 惟修法至今「公告之海域」迄今尚未全面核定,將嚴重影響原住民族之權利,導致每年海祭等文化活動皆在國家驅離之恐懼中進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有其義務儘速完成「公告之海域」之核定。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及研議公告之期程並開始相關行政流程之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38]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查辦理百萬創業計畫的計畫目的在於獎勵活化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增強青年創業知能及提升創業存活率,提供專業培訓課程、顧問諮詢輔導、創業資金、商機媒合等資源,激發青年開展及創新原住民族產業,創造就業友善環境,提升創業成功率。 惟112年度似有學員未依計畫完成相關程序有溢領款項的事宜,導致後續課程學員在購買相關創業與營業物資遭受不合理的核銷撥款程序。 綜上,為貫徹創造就業友善環境,提升創業成功率的宗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及研議合理的監督與核銷標準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39]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三、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5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原住民族地區道路建設需求殷切,且為推廣原住民族文化、配合地方創生發展,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惟近年經考評發現似存有施工品質欠佳及完工率偏低等情形,允宜賡續加強計畫管考,並落實工程查核。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本計畫原鄉道路施工品質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19]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二) 2005年世界銀行於「世界自然災害熱點及風險分析報告」中指出,台灣全島有73%的居民處於3種以上的天然災害的威脅下,高居世界第一。尤其是原住民族部落通常坐落在山坡地,面臨天然災害的風險更高。 另一方面,日本在1995阪神大地震後提出自助、互助、公助的概念,並指出依照統計,在災害時靠著自助而倖存者佔了7成,由社區民眾彼此互相幫忙脫困的有2成,只有1成的民眾是被消防或警察等政府機關救援,這也是為何各災害主管單位紛紛提出自主防災社區概念,以及內政部在107年開始推動防災士訓練課程的原因。 但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未統計全國高災害風險之原住民部落,也沒有輔導措施。宜居部落建設計畫(111-114年)雖有提到部落防災,不過主要是負責道路、排水管、擋土牆的修繕等硬體維護。 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原住民族的主管機關,固然非防災專業,仍應積極統計全國高災害風險之原住民部落,了解這些部落的防災整備情形(例如是否已加入自主防災社區、尚未加入的原因為何、加入後是否需要協助等),並協助、鼓勵或獎勵這些原住民部落加入各部會的防災政策中,畢竟各部會的資源有限,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有更積極的作為,才能確實保障原住民族的生命安全。 為保障族人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在不干預各部會原有計畫的前提下,強化原住民族的社區韌性與防災力之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24]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三)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及建置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經費」編列2億3,000萬元,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總預算案「公共建設業務」業務「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及建置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經費」,其中編列5,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建置友善空間業務,例如都市聚會所、都市祭典場所等等。 然都市區域之原住民族本就較為分散,流動性也相對高,人口不易掌握,如何確保建置之友善空間能夠長期有足夠的使用人口,仍需更詳細的說明與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25]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住宅業務經費」編列1億3,249萬6千元,查目前相關調查數據觀之,原住民族在都會地區設籍的人口數,已高達將近全體原住民人口之49%,且近20年每年平均約以千分之七之速度增加。另依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的推估,設籍原住民族地區之族人大約1成到3成實際居住都市地區,故實際上居住在都市的原住民族人口數約為全體原住民人口數之百分之六十五,因此原住民族人口分布結構,實際上已有多數人口遷居都會地區,合先敘明。 又查若目前政策上無法有效提出將離鄉或者出生於都會區之原民人口回歸原鄉之拉力方案,應就原鄉以及都會原住民皆提供相對應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 次查以都會區為例,目前都會區房價只升不降,不僅弱勢原住民無法購置住宅外,連一般原住民亦難以購置住宅,相關座談會中亦有地方原民單位建議調整政策方案。 綜上,就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購置住宅之政策是否因應情勢不同而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研議改善前開問題之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依前開建議修正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21]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業務費」編列2,766萬2千元,查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之立意在於各原住民族地區皆具有豐富之自然及人文等觀光資源,而部落周邊各項產業、資源與特色景點之流通、運輸或接駁等,甚或部落居民通勤、通學及就醫,皆仰賴道路建設的支持與穿針引線,合先敘明。 又查花東地區交通與醫療資源不足的窘境難以改善,且以歷年台灣颱風中心登陸的機率、颱風可能引起災害的大小和其發生的機率皆以花東地區發生機率與侵害程度最為嚴重。 綜上,為達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之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因應花東地區之特殊性優先匡列部分額度給予花東地區,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開可行性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23]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六)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業務費」編列3,565萬7千元,查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立意在於推動宜居部落建設,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建構部落安居環境,打造結合文化、美學及景觀之生活空間,發揮整體建設效益,其立意良好,合先敘明。 又查台灣歷年颱風中心登陸的機率、颱風可能引起災害的大小和其發生的機率皆以花東地區發生機率與侵害程度最為嚴重,將難以達到宜居部落建設計畫所謂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及建構部落安居環境之目的,應針對花東地區之特殊性給予適當之處置,才能達到實質平等以及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美意。 綜上,為達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因應花東地區之特殊性優先匡列部分額度給予花東地區,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依前開可行性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24]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七)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查100年「花東地區發展條例」3讀通過後,設置花東基金400億元供花東地區建設使用。據此,後續才有聚會所興建,讓原民有更完善之生活品質。蔡政府時期也因花東地區發展條例,105至112年間總計完工41座聚會所。 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迄今皆未有全國各縣市各鄉鎮各部落的聚會所數據。如各部落聚會所數、各聚會所地目或使建照問題。倘若無相關基礎數據,將無法準確得知部落聚會所優先建立之順序與修繕的方案。 綜上,為一部落一聚會所的美意,並將相關經費妥善應用,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各部落聚會所基礎資料庫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25]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四、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3,446萬9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工作計畫編列2,080萬元。 前項工作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數自111年度之475萬2千元逐年增加至113年度2,080萬元,預算數增加約3.38倍、占該項整體預算經費之比例則由111年度30.77%增加至113年度60.34%,增加幅度及占比逐年提高且為近年最高。但111年度預算數執行率94.94%;112年度1至8月預算執行率92.07%,呈逐年遞減。 「預算法」第62條第2項規定:「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鑑於前述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所編列預算數之增幅、占該項整體預算經費之比例逐年提高,但執行率卻逐年遞減,其相關規劃及預算之編列恐有所失準,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衡酌實際支應需求及撙節原則後覈實編列,俾符預算編製原則,亦可提高預算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27]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二) 目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第6條規定,該中心文化推廣組掌理原住民族文物研究蒐集、典藏、保存、維護、活用及執行等事項。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截至112年3月底,累計已入藏物件1,385件,尚無原住民族文物之徵集、典藏、保存及維護等相關作業規範。為確保原住民族歷史文物的妥善保存維護管理,並配合未來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之籌建,應儘速完善原住民族文物典藏制度。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29]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台灣南島語言高度的多樣性與稀有性,是台灣和世界的重要文化資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透過族語推廣、傳習、保存與研究等4大面向推動族語復振,惟原住民族語仍持續嚴重流失,如原住民族人及學生族語能力認證通過率仍偏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振興族語並提升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族語成效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30]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四)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5,432萬4千元,係包含辦理民族教育、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國家語言整體方案等。 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之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10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5%。 經查,全國原住民族教師占全國教師人數比率不僅仍低(詳表一);現行之原住民重點學校當中,多數學校代理教師比例亦過高,缺乏專任原民教師。復觀族語人才資料庫共6,137筆資料,扣除非屬認證測驗通過者及已歿者,中高級以上人才共3,773筆,其中阿美語人才2,066筆,排灣語871筆、泰雅語747筆、布農語666筆、太魯閣語374筆、魯凱語240筆、賽德克語232筆、卑南語162筆;其餘鄒語、賽夏語、雅美語、邵語、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語別皆不到百筆,顯部分族群的族語師資仍不足。 為了培育原住民族各類人才、保存瀕危語言,營造良好之原民學習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針對原民師資不足的問題,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33] 表一、原住民族教師占全國教師人數比率情形表 年度 全國教師(單位:人) 全國原住民族教師(單位:人) 全國原住民族教師占全國教師人數比率 110 300,585 2,903 0.966% 111 301,784 2,984 0.98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五)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5,432萬4千元,係包含辦理民族教育、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國家語言整體方案等。 經查,112年全國各級原住民實驗學校數目共有40校,其中小學階段有34校,中學階段僅有6校(大同國中、尖石國中、和平國中、阿里山國中小、巴楠花部落中小學、蘭嶼高中),111年為38校、110年為36校,雖然學校數量整體有遞增之趨勢,班級數也由110年度之252班增加為260班,惟中學之班級數僅成長1班,校數近3年則是皆無變動,恐造成原民教育產生斷層。 為了使學童接受連續性且完善之原民教育,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針對如何銜接中小學之原民教育,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3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六)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設置族語推動人員」編列1億0,200萬元,包括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3,200萬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7,000萬元,較112年度預算增加290萬元。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經查,全台22個市縣實際補助經費及進用人數,自109年度之8,163萬4千元、115人,減為111年度之7,976萬7千元、114人,109至111年度語推人員應設置人數均為152人,惟實際進用人數短缺34人至38人。復112年至8月止實際進用人數116人,與該年度應設置人數仍短缺36人,且嘉義市仍無進用語推人員。 為了避免原住民族語言流失,提升族語復振成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培育及招募語推人員之方案,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3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七)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 有鑑於此,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3個月內,共同追蹤學生後續一般教育與原住民教育之學習成效與成果,俾利判斷原住民族教育機制之整體效益與一般教育間後續接軌之可行性。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26]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八)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本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 有鑑於此,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於3個月內與教育部共同研議規劃相關數據資料庫,俾利從原住民族學生之受教權與原住民族老師之工作權中取得衡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28]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九)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族語老師專職化之制度,乃是以教授學子原住民族語言為主要目的。因此,為鼓勵原住民族族語老師精進其教學知能,應以獎勵加強族語能力相關技能為主,俾利有效整體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水平。 綜上,原住民族教育乃是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共同之職責,惟目前薪資加給制度並非以為依據。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與相關部會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30]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十)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編列4億3,068萬2千元,查原住民族文化保存推廣計畫其目的包含「凝聚族群文化意識,營造民族文化環境」及「推動族群文史研究,構築原住民族史觀」,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各族發祥地多數有聖山之傳說,如:阿美族的吉拉雅山、排灣族的大武山、泰雅族的大霸尖山、魯凱族的大武山等,皆是構築原住民族史觀與凝聚族群文化意識的重要關鍵據點。 綜上,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應將前開聖山研議納入文化資產或妥為規劃為當地民族文化環境,並與地方政府或當地原住民族共同合作。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前開各族發祥地認定與權責機關共同維護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進度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民s32]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安居作業等業務。經查,「宜居部落建設計畫」(111-114年)係透過整體性環境盤查、強化部落參與、結合部落傳統智慧,審視原鄉內居住生活環境問題、防(減)災應變措施及生活環境品質,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強化防(減)災機能,並整體性完成部落文化及地景營造,以提升部落居住品質。鑑於原住民族部落面臨氣候變遷造成之環境風險顯著提升,衝擊部落安全及居住環境品質,為確保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居住環境安全,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面盤點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居住及其品質需求,加速推動各項工作,以完善原住民族部落整體宜居建設。[原民4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六、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11至114年)」係補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特色道路,通暢部落產業交通命脈,達到提升原鄉道路品質、促進經濟產業發展的目的。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全面盤點原住民族地區關於道路交通的需求,且應注意部分原鄉道路位處偏遠且地形、氣候條件不佳,且物價持續上漲而影響廠商投標意願,致使工程多次流標、執行延誤,所產生完工率偏低等問題。[原民42]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七、「補助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確實協助缺牙長者甚多,惟目前計畫內容,中低收原住民長者無法適用,導致中低收原住民長者無法申請該計畫「固定式」假牙補助項目。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應修正「補助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增加中低收原住民長者可申請此計畫「固定式」假牙補助項目,造福經濟弱勢原住民長者。[原民44]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陳瑩   八、文化健康站為原住民長照主力,需仰賴照顧服務員細心照顧長者,而照顧服務員薪資待遇於108年調整至每月3萬3千元之後,至今沒有再調整過。爰此,考量薪資應隨物價波動適度調整,要求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薪資調整,不得低於公務員薪資調整幅度。[原民45]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陳瑩   九、自早期的盧靜子、木炭兄弟、萬沙浪、胡德夫…,至近年走紅的張惠妹、紀曉君、王宏恩、桑布依、Alin、阿爆…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歌手,除此之外,還有創作大師李泰祥,都是相當優秀的原住民音樂人,也在原住民音樂近代史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有關原住民族於近代音樂藝術的表現,原住民族委員會有責任協助完整紀錄。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近代原住民音樂人才其流行歌曲、音樂、原住民歌謠…等現代與古典作品,進行學術領域探討紀錄,並針對歌手、表演者及創作者…等,紀錄其音樂領域發展歷程、得獎事蹟與作品等人物故事,以文本及數位典藏模式紀錄原住民音樂人才近代史。[原民46]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陳瑩   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3條規定:「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回顧歷史,在臺灣原住民運動的發展歷程中,臺灣原住民族相當程度的與國際接軌,並積極與國際進行交流,惟臺灣特殊的國際地位使原住民族在國際間的交流上遭受偌大的阻礙。另一方面,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臺灣原住民族如何以自身歷史與文化特質為基礎,突破外交困境並達到國際交流的最大效益,有賴整體政策縝密規劃。 近年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相關工作皆能持續推動進行。此外,原住民社會與相關非營利組織亦積極致力於世界南島語族國家的接觸,努力開拓台灣與南島的國際關係與文化交流,並試圖跨越與連結更多國際社會的多元文化脈絡。惟近年受疫情影響,臺灣與南島民族會員國交流往來人次減少,為彰顯南島民族語言之主體性,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民間往來並促進與各會員國交流活動,俾以擴大南島民族間語言與文化交流之目標。[原民47]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一、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新增編列「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113至116年),並於112年10月23日奉行政院同意辦理,包含建置都市原住民族公共服務空間、營造文化傳承場域及推動輔導機制等。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強化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支持體系、提供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文化傳承所需場域,及建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永續新家園,預計興建或整建9處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公共服務空間,及17處原住民族文化祭典場域,並以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地區為實施範圍。 嘉義市原住民人口逾1,200人,應積極保存嘉義市原住民文化資源,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動輔導嘉義市申請「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48]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十二、原住民族長久受到殖民歷史與經驗之影響,以致有許多嘲諷且具有歧視性名詞被用於稱呼原住民族民眾,近年更是發生許多案例,如台中一中「烯環鈉事件」、台灣大學「火冒4.05丈事件」皆因歧視言論引發社會討論。 然,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辦理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傳統競技及體育活動,惟據媒體揭露,2023第8屆全國原住民族排灣族、魯凱族運動會暨產業推廣活動實施計畫案,該計畫案公文計畫緣由第二項「積極導正原住民族現有之不良嗜好」,用詞不當引發族群關係矛盾,徒增社會紛擾,亦有失對於原住民族之尊重。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UDHR)將平等和免於歧視作為基本人權,且避免族群歧視及引發族群對立,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相關管考。[原民49]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十三、1960年台灣大學醫學院解剖學科教授以「體質人類學研究」名義,前往花蓮布農族馬遠部落帶回64具族人遺骨,2012年「台大校友會刊」刊登此事件,後引發社會關注,2017年馬遠部落族人組成自救會北上到台灣大學醫學院觀看遺骨,並向台灣大學提出訴求盼望台灣大學按布農族禮俗及信仰迎回遺骨並致歉。 台灣大學醫學院聲稱當年進行遺骨挖掘,爰經村長及村民大會同意後,方才進行挖掘。然據監察院2018年調查報告指出,馬遠部落耆老回憶,當年「傳聞挖掘遺骨係為製成味素,因當時正值戒嚴時期,即使挖掘遺骨嚴重觸犯布農族傳統禁忌,部落族人迫於形勢而不敢違抗」,且據史料紀載在當時馬遠部落爆發疫情(瘧疾、肺結核等等)之時空背景下,台灣大學醫學院以清理環境衛生為由取走遺骨,基本沒有文件考究茲以證明部落族人同意台灣大學醫學院之行為。 2020年開始行政院、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跨部會溝通協調平台,但因為雙方沒有共識而停滯。112年11月初愛丁堡大學正式歸還牡丹社事件戰場上的族人遺骨,馬遠部落族人聞言後決定再次北上陳情,然族人陳情被台灣大學拒之門外,後台灣大學發布之新聞稿內文足以影響社會觀感及輿論,致馬遠部落族人備受社會非議,造成台灣社會族群對立。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協助馬遠部落族人與教育部及台灣大學協商歸還程序及相關事項、積極考究當年案件之真相,讓馬遠部落遺骨儘早回歸故土,避免族群對立愈發嚴重。[原民50]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十四、我國為彰顯多元族群之特色與平等理念,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訂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民俗節日,依據該實施辦法,原住民族可於該時祭儀放假日期間擇放假1日。 另,為鼓勵與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予以放假且工資照給,並且申請無須出示任何參與活動之證明,若資方不予給薪或不給假,可處2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 然經查,現仍多有公司、學校等單位甚是原住民族當事人未悉此政策,徒增紛擾更有損人民權益。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積極宣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政策,並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加註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程,加以促進政策之宣傳觸及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51]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十五、按原住民族委員會近年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語推人員情形,22縣市實際補助經費及進用人數,自109年度之8,163萬4千元、115人,減為111年度之7,976萬7千元、114人,109至111年度語推人員應設置人數均為152人,惟實際進用人數短缺34人至38人。復112年至8月止實際進用人數為116人,該年度應設置人數仍短缺36人,其中臺南市、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連江縣等6市縣均無進用語推人員。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回復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說明,語推人員須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證書,然獲此證書者多為長者,且已有工作,因此招募不易。 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積極培養年輕族群之族語專業人才,並規劃相關妥適政策,吸引現有通過認證測驗高級以上之人員投入語推業務。另,現有眾多已通過初級、中級、中高級認證測驗之人員,應研議相關政策鼓勵其持續參與下一階級之認證,加以擴充語推人員數量,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52]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十六、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所示,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而民族文化特徵存續,成員維持族群認同,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以及依其民族意願申請認定民族別等認定要件。為回應憲判所要求之期限,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上開判字所要求事項,啟動研析作業,並儘速陳報行政院並送至立法院審查,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原民53]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十七、參照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書內容,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惟多數肯認在血緣、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傳統名制的認定審查上,支持由民族內部共同參與,至於各族由誰來決定內部成員,以及如何進行身分認定仍意見分歧。 為具體回應上開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所提立法期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與各原民部落溝通,具體建構出符合各該族成員身分認定機制的規範,在維持身分法安定性之前提下,尊重各法定民族。[原民54]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黃世杰    十八、查行政院於110年10月27日核定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1年5月26日公告修正111年度原住民族土地規劃與管理經營實施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內原住民保留地地政業務管理臨時人員(土登人員)及原住民保留地地政業務專案行政人員,其薪資比照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然112年6月1日行政院再次核定113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國會辦公室於112年6月13日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配合調高薪資,然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相關土登人員薪資迄今並未配合同步調整,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113年度土登人員薪資應配合軍公教員工調薪4%,以符合行政薪資一致性。[原民55]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李德維   十九、查行政院於110年10月27日核定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且112年6月1日行政院再次核定113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然對於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計畫所聘雇之金融輔導員卻未能同步調整,現行全國約有40名金融輔導員其權益因此受有影響,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國會辦公室於112年6月13日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配合調高薪資,然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相關金融輔導人員薪資迄今並未配合同步調整,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113年度金融輔導員薪資應配合軍公教員工調薪4%,以符合行政薪資一致性。[原民56]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李德維   二十、查行政院於110年10月27日核定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且112年6月1日行政院再次核定113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然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理應基於薪資一致性,應同步調整,且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國會辦公室於112年6月13日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配合調高薪資,然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相關上開人員薪資並未配合同步調整,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上開人員113年度起薪資應配合軍公教員工調薪4%,以符合行政薪資一致性。[原民57]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李德維   廿一、根據歷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108年原住民族平均勞動力人口有270,097人,之後平均每年增加4,166人,到111年原住民族勞動人口為282,597人,較108年增加12,500人,增加幅度為5%。 111年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的主要行業以「營建工程業」(16.11%),其次依序為製造業的15.10%、住宿及餐飲業10.20%;原住民族從事營建業的比率高於全體民眾7.97%。 原住民族就業者從事營建工程業之工作場所僱用外籍勞工108年44.24%表示有影響,109年40.36%、110年35.05%,到111年42.75%,其中影響最大的係部份工作被取代的有33.18%,工資下降佔18.35%,無法調薪佔9.34%,顯示外籍勞工影響原住民族從事營建工程類甚巨。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勞動部22年前便以聘僱外籍勞工影響原住民就業,禁止一般營建工程類引進外籍勞工。惟大缺工的浪潮來襲之下,112年3月6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35次會議討論通過,同意營造業引進外籍勞工總數15,000名;另112年5月4日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106次會議同意補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改制前營建署)專案行政人員5名辦理審核營造業雇主申請外籍勞工之前期審查與行政相關業務,自112年6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所需經費計921萬8,867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助營建工程業原住民勞工提升職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勞動部評估引進營建業外籍勞工對從事營建業原住民勞工衝擊並計劃提升營建業原住民勞工職能等政策工具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1]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陳瑩   廿二、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094萬4千元,辦理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執行都市原住民族發展方案等業務。經查,消弭族群歧視,促進族群平等進而永續共榮,為各國族群發展重要方向。「族群影響評估」是1項族群主流化政策工具,能夠促使行政機關檢視相關預算或法案是否具有潛在歧視,或是否能促進平等,推動共榮,進一步促使族群間能夠進行常態性的對話。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族群影響評估表及操作手冊,積極落實族群主流化。[原民2]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廿三、113年度預算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604萬元。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及第23條明確指出國家應保障扶助原住民族經濟土地並促進其發展、承認及尊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且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已蔚為國際潮流,如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國家已承認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或已通過相關法案,解決回復其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問題。 現行「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已送至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與各公私領域單位協調,以求完善立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原民7]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廿四、台灣為原住民族經濟貿易合作協議(IPETCA)創始成員。從111年經歷了1年多的籌備,這4個國家已於112年11月召開了第1次的夥伴關係理事會,會中我方代表提了3個優先合作項目,包括(一)推動永續旅遊合作,帶動我方原住民族經濟產業。(二)建立官方對官方及民間對民間的經貿窗口。(三)氣候變遷公正轉型及碳匯。 惟文創產業和再生能源產業也是台灣原住民族的潛力產業項目,應列入IPETCA優先合作項目。以再生能源產業來說,整個紐西蘭有9個地熱發電區,而紐西蘭的毛利人有非常豐富的經驗,有3個是由毛利人所共同持有管理的,毛利人有豐富的產業經驗。 臺灣地熱潛能資源,有40.6%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因此,台灣能否順利發展地熱,其實與原住民族人的溝通、合作至關重要,台灣應該透過原民經貿協議這個平台,向其他國家取經,比如說,我們可以派我們的族人到毛利人的地熱發電廠就近研究學習,甚至,我們可以讓雙方的原住民,相互投資,形成策略聯盟。 再來,台灣原住民也有多元的語言和文化,我們應該要讓原住民文化成為主流文化,而文創產業是很好的發展途徑。像是澳洲的國家原住民設計機構NADA(National Aboriginal Design Agency),他們運用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和藝術創作與當代的設計進行媒合,開發出商品或是作品,NADA提供的服務包括藝術家經濟、設計、專案管理,促成藝術家和客戶的合作。因此,希望原住民族委員會透過原民經貿協議與各國提出文創產業合作,同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也應該建立類似NADA的平台,媒合藝術家與設計師開發文創作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我國於IPETCA推動再生能源產業及文創產業交流合作規劃書面報告。[原民9]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廿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辦理「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及相關業務,惟近年因受疫情影響,以致我國與南島民族會員國交流往來人次減少。鑑於113年南島民族論壇暨執行委員會議即將於我國舉辦,為彰顯南島民族語言之主體性,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速民間往來並促進與各會員國交流活動,俾以擴大。[原民10]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六、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6,912萬6千元,辦理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計畫等業務。其中,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111至114年)計畫,計畫總經費12億元,公務預算負擔5億2,000萬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負擔6億8,000萬元,期程4年。惟原住民族委員會111至112年度編列2億3,560萬6千元、113年編列1億2,341萬8千元,已與原規劃分別編列1.22億元、1.25億元及1.356億元不符卻未說明原因,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也未說明辦理是項計畫所需經費為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1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廿七、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經濟發展業務-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41萬8千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該計畫111年部分工作指標達成情形未如預期,為達成原住民族產業與經濟發展之政策目標,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檢討成因並積極辦理原住民族亮點產業相關工作。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原民13]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八、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41萬8千元,較112年預算數增加1,335萬1千元。 惟觀該計畫所訂22項工作指標中,111年合計7項工作指標未達預期目標;且112年截止8月底包括「強化金融服務效能-辦理原住民族產業及貸款研習營」、「人才交易共創共好-辦理原住民族企業領袖班」、「人才交易共創共好-辦理原住民族國際經濟發展論壇」及「特色溫泉資源利用-辦理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溫泉輔導獎勵」等4項工作指標尚未執行,仍待積極辦理。 為達成原住民族產業與經濟發展之政策目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成因及未來策進作為。[原民14]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廿九、鑑於近年國內缺工影響,勞動部放寬引進營造業等移工,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憂心將衝擊原住民族人就業機會,向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提案爭取3億5,000萬元經費,用以「補助事業單位促進原住民族就業計畫」,惟有專家學者表示,真正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是非法移工,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多加宣導雇用非法外勞之重罰,並與勞動部合作研議建立申請進用外勞之單一窗口。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書面報告。[原民15]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十、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2億0,332萬元,辦理研擬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機制並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建地合法化輔導計畫等業務。經查,全國國土計畫自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各地方政府國土計畫也於110年4月30公告實施後,各地方政府刻正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等工作。鑑於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攸關原住民族人土地的利用,其中農四劃設關於微型聚落以3戶以上為認定標準,衝擊傳統上慣習散居的泰雅族等族人的土地利用權利,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就散居族人土地利用權益研議保障規範,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原民1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卅一、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2億0,332萬元,鑑於總統業於105年8月1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業明示儘速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原住民族權利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政府應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儘速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劃設及規劃等工作。 執政至今業超過8年,卻未見相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等相關之配套法案。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立法院審查。[原民s14]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卅二、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中,需經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最大宗為「土地開發」類型之案件。如飯店之開發、太陽能之設置與礦場之展延等皆屬於土地開發類型之案件,合先敘明。 又查如亞泥礦場展延案,其中涉及之爭議包含同意權機制之始點以及同意權機制的標準作業流程。惟目前為止,就「土地開發」之各類型之開發案件未為其定型之標準作業流程,導致屢屢產生不必要之爭議,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 綜上,為維護並推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土地開發」類型之同意權案件,研議其同意權機制啟動之始點及定型之標準作業流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諮商同意辦法進行通盤檢討,並儘速推動後續修法法制作業。[原民s15]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卅三、查「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規定凡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繼續使用其袓先遺留之土地,迄申請當時仍使用者,皆可向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即可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為保障原住民權益,103年要求行政院應增劃編常態辦理,行政院復以104年2月5日院臺建字第1040005405號函核定刪除受理期限之,合先敘明。 又查歷年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業務執行狀況,花東部分鄉鎮原住民鄉親實際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案件率仍較低,亟需儘速檢討與改善。 綜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績效之可行性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s16]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卅四、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經費」編列1,337萬5千元,查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計畫由行政院107年核定完成,並且於112年度完成,合先敘明。 又查因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因擬定上之缺失,未能於公告前先行向利害關係人清楚說明劃設之用意並徵詢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導致利害關係人對於本計畫有所疑義,且誤會加深,故後續作業因素停滯。 綜上,本計畫已於112年到期,惟相關計畫未能依原訂計畫分批公告以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恐不利於未來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研議各申請案核定與向外公告的方案,對傳統領域劃設進行通盤檢討,作為後續劃設及法制作業之參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s18]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卅五、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2億0,332萬元,查「礦業法」業於112年5月26日3讀通過,部分修法事項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相關,亟需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處理,合先敘明。 又查「礦業法」第48條第2項以及第50條第7項規定:「礦業權者辦理前項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礦業權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行注意事項,得依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指引辦理」前開兩項事項皆是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極度相關之事項。 惟查前開事項應於該法第50條第1項所稱之礦業業者,再次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前完成。惟實務上已有業者在前開子法訂定前,業已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其同意的效果是否損及當地原住民族權益仍有疑義。 綜上為維護並推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儘速配合地礦中心訂定相關子法,並追蹤是否有損及當地原住民族權益的事實。[原民s19]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卅六、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2億0,332萬元,查目前「國土計畫法」中將原住民族部落劃分為農四,惟農四範圍內之非建地轉為住宅使用,必須要應經申請同意使用的程序。部落因過去規劃不當建地不足,勢必會有其他土地轉成建地的需求,合先敘明。 又查目前實際居住在都會區的原住民早已接近6成,未來原住民退休或者青年返鄉,沒有可以利用的土地,若沒有足夠建地,對於本來就不是很富裕的家庭,無疑是拒絕原民返鄉。 惟查針對原住民的特殊性,「國土計畫法」中要求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玆因應,依法應於114年4月30日前訂定完成。 綜上為維護並推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研議「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範」,俾利其政策推行盡善盡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前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s20]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卅七、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6億0,504萬7千元,其中包含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的宜居部落建設計畫。 經查,宜蘭大同鄉寒溪吊橋是宜蘭縣最長也最美的鋼索吊橋,朱紅色橋面彩繪的菱形圖騰,象徵祖靈之眼,成為著名觀光景點;但使用長達33年,如今傳出鋼索拉力疲乏,鋼索錨固於錨座水泥界面的鋼件鏽蝕,故大同鄉公所提出「大同鄉寒溪吊橋纜索及構件更新工程計畫」,透過整個結構敲除補強、錨碇、鋼纜更新,以保障民眾安全。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協助宜蘭縣政府及宜蘭大同鄉公所爭取相關經費補助。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原民18]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卅八、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7億4,266萬2千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近年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惟110及111年執行績效考核結果,部分縣市存有施工品質欠佳及完工率偏低等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促地方政府掌握部落道路品質及修建需求,加強計畫執行之管控考核,落實對地方工程施工管控及查核工作。 [原民20]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卅九、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7億4,266萬2千元,主要辦理加強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之110及111年「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績效考核情形觀之,若干市縣政府存有施工品質欠佳及完工率偏低等情形,例如:110年南投縣及宜蘭縣查核考核評分分別為 58.0分及 60.0分,故須加強計畫執行之管控考核,以利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針對完工率需加強的縣市,作執行進度追蹤,並督促地方政府加速執行,以提高完工率。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原民21]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四十、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7億4,266萬2千元,係辦理補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特色道路,以提升原鄉道路品質、促進經濟產業發展。 原住民族地區皆具有豐富之自然及人文等觀光資源,而部落周邊各項產業、資源與特色景點之流通、運輸或接駁等,甚或部落居民通勤、通學及就醫,皆仰賴道路建設的支持及穿針引線,而原住民族地區道路建設,一方面是推廣、交流、串聯部落文化的「連接體」,亦是部落文化的「承載體」,因此於「通行」及「安全」之根本要求上,原鄉道路扮演文化展現之重要角色,惟比較110及111年度各縣市執行績效考核結果,完工率降低、完工率偏低之地方縣市佔大多數,考量原住民族地區道路建設需求殷切,有賴中央政府持續支持,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原鄉道路,以支援部落產業及人文永續發展、通暢部落產業交通命脈,以提供部落一條「屬於部落的安全道路」,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加強計畫管考、落實工程查核。[原民22] 縣市別 110年度 111年度 核定件數 完工件數 完工率% 查核考評評分 核定件數 完工件數 完工率% 查核考評評分 桃園市 6 4 66.7 89.5 5 5 100.0 90.8 新竹縣 20 15 75.0 74.0 10 6 60.0 90.8 苗栗縣 16 14 87.5 92.8 8 4 50.0 89.5 臺中市 2 1 50.0 85.1 - - - - 南投縣 20 18 90.0 58.0 12 9 75.0 90.8 嘉義縣 7 3 43.0 85.1 5 4 80.0 90.8 高雄市 12 5 41.7 94.7 8 5 62.5 96.0 屏東縣 29 19 65.5 93.1 27 12 44.4 92.0 宜蘭縣 6 5 83.3 60.0 3 2 66.7 90.8 花蓮縣 18 16 88.9 85.1 7 6 85.7 83.0 臺東縣 16 13 81.3 74.3 5 0 0.0 0.8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一、原住民族生活環境風險高,尤以山區部落更為嚴重,部落內外部基礎設施如輸電、供水、道路及防災基礎設施等易遭受破壞,衝擊部落安全及生活環境,甚至可能造成族人與外界隔絕,形成「孤島」狀態,其基本防避災能力亟待提升,據2020年內政部盤點易成孤島地區為185個,其中161處屬原住民族部落,約佔總部落22%。 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編列4億7,000萬元,係執行「部落永續建設藍圖規劃」、「強化部落安全防減災機能」及「提升部落環境居住品質」等計畫,期能藉由系統化環境及人文盤查掌握原鄉全貌,同時藉由政府與族人風險溝通、意見交流,以達提升部落韌性、傳承部落文化之目標。 考量原住民族居住分布遍於台灣各地,隨著氣候變遷加劇,所面臨之居住生活環境問題皆有所差異,為達持續提升族人居住韌性、打造宜居部落建設之目標,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事項研議精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督促地方政府與部落間強化風險溝通或意見交流,與在地族人保持良好雙向溝通,並於宜居政策推動過程納入部落自主意見與傳統智慧,於取得共識後據以執行。 2.督促地方政府與部落共同合作,依可能面臨災害屬性加入現行各中央部會督導之防災社區或擬訂災害應變機制,規劃適當避災路線及地點。 3.建置以部落為主體之環境災害資料庫,作為部落安全防護及改善之基本依據。[原民23]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二、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編列預算6,000萬元,為強化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支持體系、提供都市地區原住民族文化傳承所需場域及建立都市地區原住民族聚落永續新家園,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族群主流化友善公共空間計畫(113-116年)」,該計畫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建置友善空間,允宜審酌地方政府實際需求及執行力,妥為運用補助款資源,並強化溝通,避免以多數或優勢主流族群之單一價值觀為建置標準。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原民26]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三、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6億8,500萬6千元,辦理推動民族教育、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推廣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學習、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等業務。經查,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即語推人員,進行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及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等工作。但據統計,109至111年度語推人員應設置人數各為152人,惟實際進用人數短缺34人至38人;112年截至8月止實際進用人數116人,短缺36人,包括臺南市、新竹市、雲林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連江縣等6市縣均無進用語推人員。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敦促與協助地方政府進用適足語推人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28]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四十四、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5,432萬4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度賡續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及原住民族教育推展業務等相關經費20億9,900萬元,惟近年原住民族人及學生族語能力認證通過率仍偏低,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提升原住民及學生族語能力,並加強族語教學及推廣工作,以完善族語認證。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原民31]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五、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22億5,432萬4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近年補助地方政府積極培育及賦能地方政府語推人員,惟迄112年8月底,部分縣市實際進用人數與應設置人數仍存有落差,為免原住民族語言日漸式微,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改進策略並協助地方政府加強語推人員招募工作。[原民32]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六、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設置族語推動人員實施計畫經費」編列1億0,200萬元(包括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3,200萬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7,000萬元)。 前述計畫依據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下稱語發法)第5條及「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下稱語推人員)。 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各縣市原住民族語推人員進用與應設置人數仍存有落差,為遂行推動語發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族語復振工作,強化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族語振興工作之力度,以持續營造原住民族語言友善使用環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持續精進: 1.培養年輕族語專業人才之精進措施。 2.研議建置語推人員資料庫(依需求及語別進行媒合)之可行性。 3.有關語發法所定各項業務及規劃族語復振之其他精進措施。[原民36]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七、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永久會址興建經費」編列3億4,685萬6千元。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計畫」代辦工程迄112年8月底累計預算執行率低於7成,且工程進度未如預期,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敦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及地方政府代辦單位積極辦理並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以利「原住民族語言傳播大樓」及早啟用。[原民37]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八、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9億2,328萬1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辦理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強化都市原住民族生活基本安全與提升原住民族就業競爭能力」。 汐止區、瑞芳區、萬里區等有許多都市原住民定居生活,如何增進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社會資本、創造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公平發展機會是政府必須持續努力的課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據110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非原住民族地區就業者從事職業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占24.74%,相對較高。另有21.6%原住民從事非典型就業工作,此類職業面臨低薪、工作不穩定、職業不安全等勞動權益問題,凸顯出族人在就業市場上的不利條件亟待改善,政府應積極提供就業機會與促進就業媒合,並針對原住民族從業特性需求,規劃符合原住民族所需之相關課程,使其適應市場供需,提高民眾參訓意願。 2.據2017年台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族家庭所得仍僅達全國家庭平均0.63倍。另據衛生福利部110年低收入戶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低收入戶人數為3萬415人,一般低收入戶人數為29萬5,901人,分別占同時期原住民族總人口數及全國總人口數5.2%及1.27%。顯示原住民族貧窮率仍高於全國家庭,政府應積極落實原住民族社會救助制度,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經濟權益,降低所得中止或不足而產生經濟不安全之情形。[原民38]            提案人:賴品妤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九、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9億2,328萬1千元,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編列1億0,432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推動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 經查,目前全國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下稱文健站)共計503站,其中文健站中取得初級以上族語認證占全國照服員之比率,110年僅有39.26%,111年雖增為62.66%,惟比例仍低。 為了完善原住民文化之傳承、深化族群認同,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持續提高文健站照服員取得族語認證,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3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五十、查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其目的包含「保障原住民族社福權利,建立跨體系家庭支持網絡服務體系」、「提升原住民族衛生保健,建構文化內涵之健康環境」及「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創造原住民族就業永續動能」,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達到上開目的,需先行建置相關原住民族施政背景相關數據基礎資料庫,才能夠確實有效完成計畫之願景。惟相關基礎數據需與權責機關互相聯繫合作,如勞動部勞工基礎數據、衛生福利部醫護人數分布數據。據此,才能夠清楚知悉各族常見之疾病或地區性常見疾病,以為因應。 綜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各部會建構基礎資料庫之方案並開始辦理相關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書面報告。[原民s33]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一、查大法官釋字810號解釋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違憲,並且提到「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合先敘明。 又查早於大法官釋字719號業已表明「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惟業超過7年時間,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儘速通盤檢討改善,導致前開法律之違憲,將影響原住民之工作權益。 惟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修法版本」,未有精確數據可支持將有效提供上萬個工作機會,恐將影響原住民族之工作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公開相關背景數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s34]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二、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應包含實踐總統原住民族之政見,盱衡蔡總統105年原住民族「法案」政見,其中與原住民族工作權有關之內容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若以用未來基本工資25,250元乘上1萬人的工作機會計算,每月全體原住民族至少會增加2億5,200萬元之收入,總計每年會增加30億2,400萬元之收入,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要達上開目的須以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作為手段,惟105年至今前開法案未能儘速修正通過並施行,導致原住民族權利體系無法架構完成,對於全體原住民族之工作權與財產權影響甚鉅。 綜上,近8年之時間,未能及時修法,若以1年30億2,400萬元推估,全體原住民族總損失近180億元,且其損失尚未停損,並且遲至最後1個會期才提出修法版本,恐導致屆期不續審的困境,原住民族委員會難辭其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民s35]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三、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1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編列3億7,466萬9千元,係以辦理輔導原住民族就業等業務。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長期未依規定召開原住民族就業促進委員會議,現有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尚未依規定建立全體原住民人力資料庫;雖長期委外辦理就業服務及補助辦理職業訓練,惟原住民族失業率、就業穩定度、工作收入及職業安全等,與全體民眾比較仍有存有顯著落差,且參加職業訓練之原住民比率較全體民眾相比較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盱衡現行執行成效,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原民40]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賴品妤    五十四、原住民族已經在台灣存在至少6,000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台灣的瑰寶。原住民族部落之名稱代表該部落之部落主題性,身為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其義務,予以維護。惟事實上,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核定之名稱與路牌上之名稱因通用拼音或者漢語拼音之因素,導致呈現之名稱有所不同,讓當地原住民以及非原住民皆無法理解其同一性。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權責機關研議改善上開爭議之方案,俾利外界能清楚理解原住民族部落之名稱。[原民s7]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五、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依法收回或尚未分配之原住民保留地,得擬具分配計畫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後,受理申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辦理分配與轄區內之原住民…一、…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依上開規定,原保地之分配得其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之辦理。惟「傳統淵源關係」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若鄉(鎮、市、區)公所於適用上有所錯誤,將影響該部落以及關係部落與公部門間之爭議與誤會,而喪去原保地之分配之美意。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保地之分配之標準作業流程,並研議適時給予鄉(鎮、市、區)公所適宜行政指導之機制,以避免影響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原民s17]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就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應作通盤之瞭解與檢討,並建構相關基礎資料庫,以規劃最符合實際情形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方案。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原住民族相關住宅政策之基礎資料庫,內容應該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自行或共同建置之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以及建設之始末與目前實務現況,俾利確實有效針對原住民的需求提出妥善之施政方案。[原民s22]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與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確實追蹤學生後續學習成效,研議相關配套並視實際需要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原民s27]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八、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本條例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確實檢討並共同研議規劃相關數據資料庫及相關配套並視實際需要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原民s29]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五十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2015年),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全部都是屬於「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之語言。自105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在朝野努力下3讀通過並施行,希冀扭轉原住民族語言流失之窘境。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妥善規劃拯救原住民族語言脫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指稱「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之中長程計畫,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原民s31]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六十、查原住民健康保險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業務,其涉及之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業務或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業務,有以申請人自行申請的條件,惟原住民偏鄉因交通與相關資源較匱乏,恐因資訊較不流通,導致有資格之原住民耆老無法自行申請而喪失之權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並研議改善方案,並定期盤點符合相關資格之原住民耆老,應以主動協助申請之方案或改給直接給付之方案,俾利減少黃牛掮客並有效維護原住民族權益。[原民s36]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六十一、查人口指標觀之,截至108年底止原住民族人口之老化指數為 41.64%,相較105年度35.69%,增加近6個百分點,雖遠低於總人口之119.82%;再依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指出,原住民族扶老比為10.2%,雖低於非原住民族19.2%,惟在扶幼比上原住民族為27%,高於非原住民族17.7%,原住民族人口扶老比與扶幼比與非原住民族相較,扶幼影響較為當前須正視議題,但不論扶老比或扶幼比,2者仍均呈現逐年上升趨勢,未來將直接衝擊原住民族家庭照顧負擔。 又查原住民族家庭支持及長期照顧需求,也因都會區社會排除與原住民族地區長照資源不均等,致原住民族運用社會福利普及性及使用長照資源可近性不足。雖109年設置10處就業服務辦公室、設置原家中心63站(原鄉型53家、都會型10家)、設置文健站433站(原鄉368站、都會 65 站),但設置地點普遍於原鄉地區。 綜上,文健站未來恐因人口外移及減少,需進一步考量移居都會區族人需求以及部落人口減少之問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文健站之議題,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必要時舉辦聽證,研議前開問題之改善方案,俾利有效維護原住民族權益。[原民s37]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六十二、部落為原住民族展現族群聚落、文化、特色之象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第2項規定:「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惟查112年8月底尚有191個部落未成立部落會議,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持續推動辦理諮商同意相關課程,以利保障族人權益。[原民s43]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7,20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查113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心)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46萬2千元,主要辦理提昇文化園區營運管理與發展文化觀光事業等工作項目,希冀提供遊客優質環境或為休閒、遊憩之人文中心,促使每位蒞園遊客參觀更貼近部落風貌及工藝文化之推廣。然從發展中心107至111年之門票收入觀之,相關硬體建設顯然無法促進該園區參觀人數之成長,又參照農業部水利署及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之相關統計資料,相關參觀人口及收益均有年報資料可查,惟發展中心之統計資料卻仍是用反人類智慧之模式進行,似有規避立法機關監督之嫌。發展中心之成立雖主要目的是在推廣原住民族文化與培育原住民相關樂舞人才,然若經營模式仍是一成不變,終將被國人所淘汰,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宜就相關統計數據資料進行修正,以利資料判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s42]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連署人:廖國棟   二、前幾年因受疫情影響,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遊客入園人次及門票收入均減少,惟現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國內外旅行均盛,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是國內外人士增進理解並欣賞台灣原住民族文化之勝地。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允宜研議如何增加館藏,提升文化園區豐富度等,吸引更多入園人數,俾利增裕收入也有更多文化量能讓原住民族文化持續發揚。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針對疫後吸引入園人次及充實文化園區豐富度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1]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三、查113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心)預算「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2,727萬2千元,主要係園區門票,停車場及場地使用收入,其歲入預算與112年同。惟查該園區過往售票收入總計,發現該園區的門票收入有逐年下滑之趨勢,107年園區門票收入計有1,552萬5,920元,到了109年僅剩1,119萬4,340元,疫情前景況已是如此疫情後更加嚴峻,111年門票收入(含停車)只剩865萬2,751元,112年的情況稍較111年好;截至10月累計門票收入為922萬2,758元,較112年原定預算2,730萬3千元仍有一定差距,顯然門票收入作為該園區主要歲入來源已難以達成損益平衡,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102年度起森林育樂統計可發現各大森林遊樂區門票收入是逐年下滑,反觀住宿部分則是逐年增加,住宿收入占全年收入之佔比由102年65.41%一路爬升至111年的78.44%,在在證明了門票的收益遠比不上住宿的收益,該園區應積極思考園區相關住宿設施,強化住宿收益效能,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督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檢視內部相關營運規劃,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發s41]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廖國棟 貳、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8億5,024萬2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30億9,187萬4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2億4,163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公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項:    (一)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第1項、第4條肯認原住民族自治,並應建立部落自主機制,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補助方式鼓勵部落或相關團體自主性籌辦得以提升自主意識、培植自主能力或厚積自主能量之相關會議或說明會,如持續辦理「輔導部落組織再造及文化自主發展計畫」,惟近年執行成效似未如預期,又迄112年8月底全國尚有191個部落未成立部落會議。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積極培育並厚植部落自主能力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綜1]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5億5,164萬4千元。照列。    (二)支出:6億2,115萬3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6,950萬9千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2項:    (一) 根據「111年度原住民族電視台收視質研究調查」,原住民族電視台近年積極投入新媒體領域,希能擴增收視(聽)眾。惟專家學者仍對於相關內容及形式如影片長短等,是否符合新媒體上觀眾之閱聽偏好,以及如何提升觸及率等,仍有諸多問題及建議。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如何提升原視在新媒體之曝光,並有效提升使用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文1]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二)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50%;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中,預定原民台全族語節目全族語比例逐年提升至70%。 檢視109至111年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情形(詳表1),電視節目111年之族語比率實際值59.13%雖高於目標值7.24個百分點,且較110年提升,惟109至111年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實際值,均未及6成,容有提升空間。爰此,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應逐年提升提出檢討,並研議培養具有族語能力專業人才之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文2] 表1 109至111年度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統計表(單位:%) 年度 109年實際數 110年實際數 111年預計數 111年實際數 整體比率 53.66 61.30 54.45 67.13 電視節目 50.73 54.45 51.89 59.13 廣播節目 56.58 68.15 57.00 69.35            提案人:王美惠 黃世杰             連署人:羅美玲  肆、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一)收入:2億7,072萬元,照列。    (二)支出:2億7,070萬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2萬元,照列。   三、通過決議2項:    (一) 113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預算「認證測驗業務」編列1億0,360萬元,係用於認證測驗題庫建置、認證測驗事務工作、認證測驗學習教材研發等。 檢視該會近年辦理族語認證測驗之情形,109至112年族語認證通過介於41.20%至52.20%。復觀近年國中1年級(以下簡稱國1)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1年級原住民學生通過族語能力認證之情形,國1及高1原住民學生109至111年通過族語認證比率兩者仍低,其中110學年度,國1及高1原民學生通過族語認證比率雖較109年度微幅成長,惟高1原民學生通過率則自108學年度之51.58%降至110學年度之47.08%。原住民族人及學生族語能力認證推廣工作仍有待加強。 為俾利原住民族語言之復振,爰此,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就如何提升語言認證通過率,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原語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黃世杰     (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近年收入多來自於政府補助經費,且113年度預算案預計人事費用為歷年最高,為善用公帑並有效振興原住民族母語,爰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積極拓展財源以提高自籌收入及人事費用增加原因及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原語2]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伍、其他事項 主席宣告:113年度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預算處理,作以下三點宣告:  一、有關各位委員之提案,為使討論聚焦,依預算科目編排,歲入部分,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援例處理到「目」之科目為原則。  二、提案委員如有提出凍結相關預算者,除有委員特別聲明異議外,解凍條件均依例改為向本(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處理預算提案時,如提案委員不在場,依召委會議共識,該提案不再處理,惟如該案協商前,相關部會已跟提案委員溝通完成;並將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依該溝通結果處理。 陸、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柒、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11月30日 報告事項 邀請內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交通部公路局局長就「為促進交通安全、達成公平正義,檢討現行交通執法及事故處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委員游毓蘭、賴品妤、張宏陸、黃世杰、莊瑞雄、陳椒華、陳培瑜、陳雪生、羅美玲等9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交通部部長王國材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玉珍、林文瑞、陳琬惠、李德維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二、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三、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四、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等3家財團法人113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壹、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4項 警政署及所屬1,192萬元,照列。   第65項 中央警察大學636萬2千元,照列。   第66項 消防署及所屬50萬元,照列。   第68項 移民署3億1,974萬8千元,照列。   第69項 空中勤務總隊4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警政署及所屬941萬4千元,照列。   第57項 中央警察大學453萬8千元,照列   第58項 消防署及所屬5,631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移民署19億8,743萬4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749萬1千元,照列。   第79項 中央警察大學179萬3千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348萬6千元,照列。   第82項 移民署312萬1千元,照列。   第84項 空中勤務總隊72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6萬4千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987萬9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15萬3千元,照列。   第81項 移民署175萬6千元,照列。   第83項 空中勤務總隊29萬3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257億4,70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台灣性別意識逐漸提升,對LGBT等多元性別族群的正確認識亦持續增加,警政教育訓練已納入認識LGBT多年,然直至112年仍傳出第一線警察、警官對於LGBT族群有不當對待之情事,包含濫用臨檢、發表歧視言論,甚至在臺灣同志遊行前夕傳出,對於遭受騷擾羞辱、求助警方之LGBT被害人,警方未協助維護其權益,反違法搜查被害人之個人物品,並多次歧視羞辱被害人,此顯示警政現行教育訓練未能落實,少部分警察、警官仍對LGBT存有歧視偏見或錯誤認知,且程度已影響至其勤務,甚至因此導致濫用公權力侵害國民權益之問題。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通盤檢視現行警政人員對於LGBT之正確認知及性別意識,研擬有效改善教育訓練之計畫於113年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10]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 112年立法院3讀通過性私密影像犯罪防制4法修正,行政機關逐步施行上路後成效開始展現,但仍有許多被害人反映,部分第一線員警對此類犯罪並不了解,不清楚其他部會可協助下架之管道、規範及可協助被害人之資源,未提供任何跨機關協助或轉介資源;甚至在未請求警政內部數位偵查技術支援下,逕自以自身無相關技術、網站設置在國外等說法回應被害人、未提供任何協助,導致被害人求助無門、只能獨自承受性私密影像犯罪之傷害,警政現行教育訓練顯有不足。為落實性私密影像犯罪防制,使報警求助之被害人確實獲得相關協助,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通盤檢視現行警政人員對於性私密影像犯罪防制4法之正確知能,研擬有效改善教育訓練之計畫於113年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警政11]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1年多,相關配套及訓練亦有逐步推行,推動成果獲民間諸多肯定。然婦女團體及部分被害人反映,報警時遇到部分第一線員警對於法規內容仍不夠了解,尤其是在受理要件「性或性別」的理解上,仍常發生過於限縮、甚至理解有誤,例如誤以為只有明確的情感追求才屬跟蹤騷擾案件,導致無法有效即時嚇阻行為人及保護被害人,且甚至傳出極少部分婦幼警察隊及家庭暴力防治官亦發生此問題,顯示現行教育訓練仍有不足。為進一步落實該法,協助被害人獲得即時且足夠之保障,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通盤檢視現行警政人員對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正確知能與性別意識,以此研擬有效改善教育訓練成效之計畫並於113年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12]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 近來詐騙科技日新月異,據地檢署偵辦詐欺罪案件統計,110年電信詐欺占詐欺罪比率高達73.7%,為解決科技詐欺,科技偵查手段亦應未雨綢繆,前端電信業者及電信偵查大隊加強查緝、NCC加強取締非法射頻管制器材的輸入、販售,後端檢警利用科技化工具(如:M化車)作為輔助偵查工具進行查緝。但根據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刑事判決指出,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基礎,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另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2號刑事判決也指出,M化車蒐證之證據,違反法定程序,並無證據能力。警政署以及相關法制單位應加速推動科技偵查法法制化,並全盤檢討實務所需,賦予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律基礎。 總上所述,針對警政署於113年度預算案「警政業務」中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15]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五) 近來屢發生警方執行「盤查」的違法不當、涉及種族或性別歧視等,造成重大爭議。例如110年桃園員警盤查女老師並施以「大外割」、111年新北員警違法盤查導致抓錯人、112年台北員警不當盤查並涉性別歧視、彰化員警誤認新二代少年為失聯移工而違法盤查等情事。上述案例,明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盤查事由與程序,有檢討警方執法之系統性問題之必要。警政署應確實精進員警法治素養及執勤技能,並確實執行相關教育訓練驗收檢測,並持續監督所屬各警察機關落實前開各項改進作為,以兼顧民眾權益、治安維護及確保員警自身安全。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16]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六) 111年員警自殺案件頻傳,全國總計有7名員警輕生,警察精神健康儼然已經亮起紅燈。警政署雖成立「關老師」心理輔導機制,仍無法有效察覺及強化員警身心健康狀況,造成近10年來自殺案件數仍持續上升。警政署應針對自殺原因參照國外經驗,建立員警同儕支持體系,並調查員警勤務工作性質及內部管理機制,建立內、外部多元心理輔導機制有效預防員警自殺。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17]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七) 近年多發生警察機關員警非因公務需要而屢有透過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查詢各項應用系統權限,查詢並洩漏民眾個人資料情事,甚而衍生重大社會案件,嚴重影響警察形象及民眾權益,導致民眾對警察機關運用個人資料之疑慮、恐慌等負面效應。警政署應強化資安稽核,並透過內控機制,積極防制警員不當查詢個資之情事。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18]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八) 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茲現行警察人事規定之連坐制度並非合理,對監督長官是否具有違失情事並未詳查,凡所屬因遭懲處,其監督長官即一併進行連帶懲處,於例外情形方得減輕或免除。此種規定似不合時宜,應從檢討監督長官職務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究竟是否具有違失情事加以檢討,例外才認定有連坐處罰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就上揭事由之檢討精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23]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二、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近年來,透過基層團體反映、立法院之監督以及警政署精進,警察體系開始提供多元之身心照護服務,包含駐點之「身心健康諮詢服務」、更具保密性之「委外預約諮商服務」、重大事件後之創傷復原服務、員警使用警械後心理輔導諮商等。但基層員警提及心理健康時,大多還是想到關老師,上述多元身心服務,多是警政署與各地方的主管宣導,但是真正需要相關資源的基層員警,反而不瞭解可以近用何種服務。綜上,警政署應將目前辦理之各類身心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洽詢窗口等,納入「警政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執行計畫」,並於警政署「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專區」網站公開,俾利基層員警近用。爰請警政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本案之要求。[警政46]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近年來,透過基層團體反映、立法院之監督以及警政署精進,警察體系開始提供多元身心照護服務,例如身心健康諮詢服務及委外預約諮商服務。為俾利政策追蹤並分析成效,相關數據應定期統計。綜上,警政署應將目前辦理之各類身心服務納入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執行成果,酌為提高該成果揭露頻率,並於警政署「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專區」網站公開委外諮商服務機構及預約方式,爰請警政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本案之要求。[警政47]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2億1,516萬4千元,係為辦理各種警勤裝備之購置汰換與督導管理等業務。有鑑110年9月底止,有射擊訓練用卡匣、電擊針卡匣之員警僅佔9.27%,警政署後續雖規劃112年每位員警訓練射擊1發,惟使用比例難在短時間內增加,基層員警對電擊槍使用仍屬生疏。另參照「精進警察專業與評比(核)計畫執行措施」、警政署修正「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之經驗,政策決策前邀請基層代表研商,對決策品質頗有幫助,在警勤裝備使用上更是如此。綜上,警政署於採購警勤裝備、訂定相關訓練規定及使用規範時,應邀集基層團體代表研商,提升決策品質,各種警勤裝備之支配賦比率攸關員警執勤安全,亦經常為外界關切,應予以定期公開。爰請警政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前揭所定條件,並適時將執行情形公開於機關之外部網站。[警政48]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五、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設備」編列7億4,812萬9千元,預計執行數位警政智慧策略計畫。查本計畫係警政署編列4年為期科技預算,其中「建置數位情資科技偵查平臺」包含虛擬情資調閱資料,提升數位情資運用之完整,對當前推動打擊詐欺頗有助益。惟監視器、便利商店、街道等監視器影像之調閱,對於能否及時破獲詐欺案件攸關甚大,然各地方政府設備、資源、經驗不同,致調閱影像作業亦不同。112年3月9日臺北市警察局數位科技戰情中心揭牌,其中有影像調閱小組(鷹眼小組),整合組織編制、經管監視器設備,能於該戰情中心內及時整合所轄資訊,進行影像調閱操作。此作法殊值各地警察機關借鏡。綜上,請警政署執行警政智慧策略計畫時,規劃前述影像調閱小組之作法能否推行之全國警察機關。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述規劃書面報告。[警政49]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六、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設備」編列7億4,812萬9千元,預計執行數位警政智慧策略計畫。本計畫係警政署編列4年為期科技預算,其中「建置數位情資科技偵查平臺」包含虛擬通貨資訊情資,整合金融警示帳戶或加密貨幣錢包位置之交易活動軌跡資料與交易紀錄內容,顯見警政署業已充分掌握新興科技之犯罪樣態並為因應。綜此,警政署往後就加密貨幣分析之專業人才訓練、證照取得,應加以注意掌握。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就加密貨幣分析專業人才訓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0]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七、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其他設備」編列7億4,812萬9千元,預計執行數位警政智慧策略計畫。查本計畫係警政署編列4年為期科技預算,其中「建置數位情資科技偵查平臺」包含虛擬情資調閱資料、金融與虛擬通貨資訊情資,提升數位情資運用之完整,對當前推動打擊詐欺頗有助益。又詐欺案件中,金融機構金流資料調閱緩慢,係長久未解之問題;112年3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20130189號函說明,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臺上之作業,可以視同警察機關以紙本要求調閱,金融機構應予配合;惟後續平臺建置是否如期如質,方為調閱效率能否提升之關鍵。綜上,警政署執行數位警政智慧策略計畫,須妥為完善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臺之建置。爰請警政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本案之精神、目的。[警政51]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八、從「警察法」第2條以及第9條看出,台灣警察的業務量繁重,從實務上來看,監理站做交通稽查時,警察要在現場支援;或是環保局稽查環境時,也必須有警察在場。 警政署有鑑於基層警方協助的行政業務高達186項,故積極爭取刪除與警察業務較無相關的法條,減輕基層警察工作負擔。 惟近年有許多部會把自身法定權責直接要求警察協助辦理,例如法務部對於警政署所主張的「警察法」修正案,有許多意見,造成基層員警業務量能尚未有所改善。 為減輕員警業務量,爰請警政署儘速與相關單位討論,讓警察權利義務正常化以及法制化。[警政52]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九、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7億2,320萬8千元,係以辦理現職人員法定待遇及退休撫卹等相關事宜,並推行該署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及辦理警察同仁醫療照顧作業。 立法院在111年5月30日3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和「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並規定公務員每日工作時數基本為8小時,每周總工時為40小時,但各機關可以依據業務需要,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至每日12小時,而加班時數每個月最多60小時。 內政部為了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也調整了「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將原本的超時服勤時數上限從每月100小時,降到每月80小時或每3個月不得超過240小時。 雖改革方向立意良善,員警普遍持肯定態度,然據警察勞權運動者所述,第一線警察人員執勤情況,發現目前加班時數仍偏高,且有許多基層員警被機關要求不能填報超過80小時上限的加班時數,爰請警政署針對該規定須明令各警政層級嚴格遵守以及若發現檢舉案件,如何保護員警等情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3]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規劃」編列1億6,960萬元,係以辦理交通安全維護、安全管制設施、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警察執法、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交通統計、記錄、通報等之規劃、督導事項及其他有關交通警察業務事項。 台灣交通問題複雜,除了道路設計不佳與汽、機車行駛動線錯亂之外,最大的問題是違規停車的情形相當嚴重,全台灣各地都存在此種現象,且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紅線路段全天皆不可停車或臨時停車,故只要「停止於紅線路段」,無論時間長短、駕駛是否在車上、車輛是否熄火,均屬違規。 經查,近1年來違規停車數量增加,112年1月至9月,違規停車數量已達到4,323,480件,較111年度3,331,312件,增加近100萬件,就有民眾疑惑,取締違規停車簡單且不費力,是沒有模糊的執法空間,不能理解為何現在限縮檢舉之後,報警請警方處理總是許久才來,且警方抵達現場之後,也不一定會開單,多數還是鳴笛驅離,造成駕駛人有僥倖之心態。 為給民眾1條安全回家的道路,爰請警政署針對處理違停之效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4]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一、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係以辦理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員警考核規劃、執行、督導事項,政風興革建議、考核獎懲、採購案件之監辦及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激勵員警士氣、員工因公傷亡、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為了讓民眾重拾對警察的信心,警政署除了修正相關規定外,也常邀請檢察官、律師擔任講師,從司法、行政及私部門角度,分享各自從業經驗,講述貪瀆不法案例、廉政倫理規範及警察人員洩密責任態樣等,且內容貼近員警日常生活,許多員警也利用此機會請益不少執法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 惟近幾個月,員警違反規定問題時常被披露,至111年1整年媒體就將近20幾件,已經有損警察聲譽,除了讓民眾對警察的觀感不好,也抹煞了其他認真和努力的同仁。 警政署黃明昭署長雖強力保證只要警界一旦發生風紀案,警方一定會查究到底、絕不護短,但警察同仁違反規定還是時有耳聞,爰請警政署研擬如何整飭警察風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5]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二、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98萬7千元,係以辦理本計畫係執行警察教育訓練、常年訓練、品德教育及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警察課程、教材、教師資格及教學方法等之指導、遴選及審核事項,警察體育及學術之倡導推展事項,及其他有關警察教育業務事項,提升員警執法能力,確保執勤安全。 刑事案件的調查乃至審判,都必須嚴格遵守「先程序,後實體」這項原則,若程序不合法在先,則不再論及實體,然而仍有不少現職員警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知半解,甚或曲解法律原意,造成不少案件偵查上的困擾。 從警專的2年制教育課程地圖可以看出,2年的時間裡,「刑事訴訟法」僅有兩學年教授相關課程,且畢業後所參加的警察人員四等特考並無相關考科。 一般而言,警專生在2年級時,便開始將重心放在四等考試。若是特考不考,便不太會去讀「刑事訴訟法」等相關科目,到了畢業甚至成為警員後,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觀念其實還剩下不多。 為逐步將我國警察的偵查精緻化,降低因程序違法所造成人權侵害,以及因程序違法而未能令犯罪者受到懲罰的窘境,爰請警政署研議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納為警察四等考試科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6]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三、金門地區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及陸客自由行政策等諸多因素每天進出的旅客數高達數千人,外來人口流動率高,導致人口日益複雜,在觀光帶來人潮的同時,也可能引發犯罪的增加,惟金門地區警力卻長期存在業務繁重、人力嚴重不足問題。爰要求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金門縣警察局警力配置、缺額情形及警力增補計畫」書面報告,以有效改善警力缺額不足情事。[警政57]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四、為照顧基層同仁起居,對於老舊警察廳舍,除定期養護確保建物安全堪用外,更應針對危險待改建駐地,積極爭取中央經費補助,期以改善勤務運作之硬體環境。爰要求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調查金門地區分局、派出所等駐地有無20年以上危老建築及改善駐地環境計畫」書面報告,以有效照顧基層員警辦公環境。[警政58]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十五、經查我國在111年度違規舉發申訴的案件高達60,000多件,其中免罰的案件就有20,000多件,而在行政法院中撤銷交通裁罰的訴訟中,111年度5,600多件的訴訟中敗訴就有3,200多件,足見警察在做交通違規取締或是在審核科技執法案件時,教育訓練尚待提升。 爰此,警政署應具體檢討遭撤銷罰單的成因並提出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警政59]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十六、鑑於近年來網路興起以「戀愛家教」為名目之網路販售課程,教授學員如何以追求為目的搭訕路人,卻因此衍生多起騷擾事件。而該性質之網路課程,多以針對運用各種行為和心理方法,爭取來自陌生人在性行為方面的許諾,其內容教人搭訕之利用手法令人無所適從,也經常使被搭訕者感到極為不適。爰此,請警政署持續注意該類網路課程及衍生之各項案件,並加以研擬相關對策 。[警政60]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七、近年氣候變遷,112年度夏季為有記錄以來最熱之夏季,熱度大幅升高。經查,112年6月份之氣溫較80至109年平均氣溫高出0.5攝氏度;同時7月份也破紀錄成為12萬年來最熱之月份。鑑於常有員警值勤時因疑似中暑昏迷送醫等情事發生,顯示長期外勤警察執勤之熱傷害已為必須審慎重視之議題,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精進政策書面報告。[警政61]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八、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遭詐騙之受害者109年被害者3萬6,000多人,18至39歲占58%;110年4萬4,000多人,18至39歲占61.9%;111年5萬3,000多人,18至39歲占60.7%,又據教育部112年統計,共有9所大學,校安通報14件,計89人受騙。相較過去既定印象,遭詐騙之年齡層除中老年齡層外,顯有年輕化趨勢。鑑於詐騙手段日新月異,且常有跨境、隱匿式金流等現象,識詐之推動更為重要,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警政62]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九、有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已施行上路超過1年,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特性、幅員、人口數均有不同,各地警察局因地制宜、警力彈性調度,施行狀況不一。警政署應定期檢討,以強化跟蹤騷擾之防治,包括: 1.依據「跟騷法」工作所增加之業務量,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實際施行狀況,評估業務人力增補需求。 2.增加婦幼警察隊、分局配置家防官之人數,以達到即時開立書面告誡、保護被害人之效。 3.提高相關人員性別意識及訓練品質,於第一線以友善態度協助被害人,避免2度傷害。 4.與衛生福利部跨部會合作,針對相對人處遇、預防再犯、治療性處遇、社區安全的維護等合作機制。 為強化第一線員警協助跟蹤騷擾被害人,杜絕此類犯罪行為,爰要求警政署就前項具體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二十、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110年11月立法院3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並於111年6月1日開始施行,將反覆實施該類行為視為犯罪。 經查,自「跟騷法」施行以來至112年3月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法」案件共2,528件,其中一般跟騷案件1,449件(占57.32%),家暴跟騷案件 1,079件(占42.68%)。另,受理案件可細分8大樣態計6,410次跟騷行為,其中以「通訊騷擾」1,581次(占24.66%)最多,「盯梢尾隨」1,383次(占21.58%)次之,「監視觀察」1,119次(占17.46%)再次之,其中,7成3的案件有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可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依據司法院公布數據,本期法院受理136件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其中125件審理終結,核發79件,駁回33件,聲請人撤回10件,簽結3件;另本期違反跟騷保護令案件數計24件。據警政署之統計,雖然8成以上的跟蹤騷擾行為經過警察告誡及刑事調查程序後,未有再犯的情形,惟仍有近2成之情形,未得到改善。 為了有效預防及打擊跟蹤騷擾行為,打造國人更放心的生活環境,爰此,請警政署就如何精進跟騷案件處理品質,及研議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制度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廿一、根據警察人員平均死亡年齡暨健康監測之統計,蓄意自我傷害被列入警職人員110年10大死因之一。而111年,全國總計有7名員警輕生,警察精神健康儼然已經亮起紅燈。對此,有關員警之心理諮商機制,警政署雖早已成立關老師心理輔導機制,也陸續加強關老師的保密性、推出委外預約諮商服務等,惟員警自殺案件數仍持續上升。 惟據警政署關老師愛心服務專線通話數及信箱收件之統計,109年至今之愛心服務專線與關老師信箱使用率不高。另根據監察院監委指出,警政署長期缺乏統計研究及分析,難以發現員警身心及情緒問題所在,無法及早預防,且警政單位內部績效導向之管理文化,使員警承受龐大心理壓力且「關老師」心理輔導機制,仍無法有效察覺及強化員警身心健康狀況,造成近10年來自殺案件數仍持續上升。爰此,請警政署強化員警身心健康狀態、針對員警身心及情緒進行長期之研究,並建立員警同儕支持體系,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5]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廿二、近年來,來自中國統戰手段頻繁,也多次傳出多個民間廣播頻道被中國滲透之情事,甚至媒體也多次報導,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被中國強行「蓋台」、滲透統戰。經查,若中國以電波影響我國之廣播電台,我國可以發射同樣的頻率或是以更大功率對這些中國廣播頻道「蓋台」反制,使中國電台無法被收聽。 尤其警廣為國家經營之廣播電台,更是用路人最常收聽之廣播頻道,倘若頻繁被中國蓋台、發動認知作戰,其後果恐不堪設想。爰此,請警政署與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研商調頻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廿三、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187億2,320萬8千元,有鑑警察勤務須具良好體能戰技及良善團隊紀律,與國家考試長期以筆試為主的理論測驗不同。考試院曾於112年1月5日院會報告事項,決定研議文官改革白皮書,並於112年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該院秘書長答詢承諾白皮書納入警察特考改革方案。請警政署積極盤點用人機關需求,並將警察特考改革納入文官改革白皮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四、有鑑自112年4、5月間起,警察保衛關鍵基礎設施、淪為第2陸軍的政策規劃反覆更動,先後歷經新設保安警察第八總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調訓,警政署又將相關訓練計畫列為密件,直至調用前,基層員警才獲知人員調用的情形,嚴重打擊士氣。政府分官設事,警察與軍人任務職掌不同,亦是法治國基本精神,現行混淆、倉促之政策,更對警察人事權益保障不週。另警政署111年8月19日召開柬埔寨人口販運案記者會時,黃明昭署長公開表示與美國國土安全部有合作。既然如此,政府應充分利用與美國國土安全部之聯繫機制,借鏡檢討整體規劃,整合各種警察、調查、國安部門之機關業務整合提升,新設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參照先進國家完整規劃政策後,釐清軍警混淆的議題。爰請警政署就設立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之政策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五、據訴,目前警察辦理退休時,倘年資當中有含陸軍官校入伍部分,須另行向中央警察大學提出申請,程序相當不便。何以有關之軍中入伍訓年資等資訊,無法透過人事資訊系統統一架接,而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相關資訊,致生可能損及退休權益之風險?顯有加以檢討之必要。請警政署就前揭事由檢討精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廿六、行政院於112年5月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在打詐5法修訂後更積極推動各項防詐行為,期待全面降低詐騙受害案件。其中就懲詐面之偵查面更有賴警察單位全力查緝。惟業務量增加,警察人力仍長期處於4,000多人之短缺狀態,其中偵查人力更短缺300人左右。為能有效增進偵查防詐量能,且避免警察人力過勞狀態持續未見改善,請警政署就「警察人力招訓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七、原鄉地區警察單位服務之基層員警目前仍以漢人居多,鑑於原鄉地區特殊的文化傳統,原住民族人屢屢反應原鄉部落警察單位應由原民籍員警入駐服務,以期達到警民合作、有效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爰此,請警政署與考選部研議在警察特考增加原住民「警察類科考試」,以期增加原民籍員警得以返回原鄉部落服務之管道。[警政6]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廿八、警政署辦理推動相關警察業務管理工作等業務。茲按,原住民族人多有擔任警職,以期為原鄉服務並維持部落治安的理想。惟,目前原住民族人擔任警職除有考選障礙外,另有職涯受限的困境。原民籍基層員警經常反映在陞遷及返回原鄉服務的調動較一般基層員警困難。爰此,請警政署就在相同學經歷的條件下,原民籍員警之陞遷與返回原鄉服務調動的標準應予以加成(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廿九、經查,警政署從112年度「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第二期」總經費編列3億2,689萬7千元,期程111至114年,112年編列3,446萬4千元。111年度沒有編列相關預算,113年僅編列3,900萬元,未來114年將編列2億4,031萬3千元,如採購不順利將恐再發生過去基層員警防彈衣採購汰換延宕情事。另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對於地方特別警力編組裝備汰換緩慢,不利地方治安工作的推動。爰此,請警政署就「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第二期」相關裝備充汰除期程及如何避免延宕,以確保經費如期、如實、如質執行,並與地方政府研議如何就特別警力編組所需汰換採購的裝備進行共同採購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8]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三十、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時常為性騷擾被害人首要求助的對象,為尊重被害人意願、同理被害人處境,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時,應主動詢問被害人是否須由指定性別員警製作筆錄;受理案件後,應由具性別意識且受過專業訓練之員警主導案件調查,視案情狀況指派適當警力協助筆錄製作及證據蒐集(如調閱錄影監視器影像、電磁紀錄、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等作為,並由上述員警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有鑑於「性騷擾防治法」新制將於113年3月8日施行上路,為強化第一線員警受(處)理性騷擾案件之性別意識及專業能力,警政署應落實教育訓練、業務人力增補,使基層員警掌握執行重點、以友善的態度協助被害人。 為使警政署積極完善前述事項,請警政署應針對上述措施提出具體作為,並於113年3月8日之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卅一、有鑑於網際網路快速傳播之特殊性,性私密影像一旦被上傳到網際網路空間,就面臨難以真正下架的困境。未經同意被散布性影像者,即面臨極為痛苦的數位性暴力,其傷害絕不亞於實體性暴力,且受害者有高比例的女性及多元性別者。 即便我國於112年1月通過性影像4法聯防法案,賦予警察、檢調機關公權力,要求行為人刪除、交付、下架性影像,也要求網際網路平台對其限制瀏覽,然實務上仍發現,一旦性影像被上傳,該影像將如同無限增生般,出現在不同的平台,使被害人不斷落入恐懼與害怕。 為杜絕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的犯罪行為,保障性別弱勢群體被害人免於數位性暴力的威脅,請警政署提出具體作為,例如:增加性影像偵查業務人力、提升網際網路平台犯罪偵辦能力、建置Stop NCII資料庫防止性私密影像不斷繁殖,盤點偵查數位犯罪所需之裝備、技術、資源、預算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4]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卅二、為向詐騙宣戰,行政院於112年5月成立打詐專責辦公室,6月9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1.5版」;高等檢察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於同年5月3日揭牌成立;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也分別設立北、中、南打詐工作站和防制中心,而法務部與相關機關共同組成之「反詐騙聯防平臺」則早於93年成立。惟刑事詐欺案件自103年起即逐年增加,至111年達2萬9千餘件為最高,112年1至5月間,則已有1萬3,000餘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請警政署就打詐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0]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賴香伶   卅三、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其中「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係辦理包含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辦理廉政會報、政風法令等會議及教育訓練講習等。 112年10月中,台中市警局多位員警因涉嫌勾結業者違法開立不實之吊銷罰單,遭檢方帶回調查。經查,員警涉嫌配合租賃車業者,開立假罰單讓吊扣變吊銷,使吊扣之車輛可以重新領牌。自111年開始,新北、桃園、新竹及高雄等皆相繼傳出開立不實吊銷罰單之情事,已讓社會大眾對警察之威信產生疑慮。 為端正警察風紀、遏止風紀弊端,請警政署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針對異常開單之情形,持續擴大進行內部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卅四、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4,837萬8千元,其中「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2億0,332萬7千元,係辦理包含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辦理廉政會報、政風法令等會議及教育訓練講習等。 參酌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檢舉-服務態度欠佳」之情形,111年受理之總件數為1,851件,相比110年1,695件,增幅為9.2%;其中,查證屬實之案件數,也從110年的261件,增加為338件,增幅近3成,顯見員警服務民眾之態度顯有改善之空間。 為了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以增進警民間之信任,爰此,請警政署就如何改善並加強執法時之為民服務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卅五、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電子處理警政資料」編列1億6,485萬8千元,係辦理包含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建立電子化、網路化政府,以提升員警工作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及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等。 經查,警方用來查捕逃犯、找尋失蹤人口之警用小電腦「M-Police」,其中的人臉辨識系統,因相片比對系統取自於國民身分證,國家發展委員會遂建議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使用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管理要點」,故警政署於110年11月底暫時下架M-Police相片比對系統,截至目前為止,修正未完成,人臉辨識系統亦未重新上線。 為提升員警工作效率及方便性,爰此,請警政署通盤檢討人臉辨識系統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4]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卅六、目前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徵調保衛關鍵基礎設施之政策業已實施,惟原先警政署曾表示核發按日訓練費、醫療補助費用等,開訓後仍未奉行政院核定。查113年警政署之預算書,亦未有科目或計畫編列相關預算,用以支應關鍵基礎設施訓練相關費用,警察署之前一再表示相關訓練計畫係屬密件,致外界難以掌握。綜上,如何確保相關人事補助費用之經費來源?爰請警政署就支應防護關鍵基礎設施調訓人員相關人事費用經費來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7]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卅七、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6億1,846萬2千元,其中「貨櫃安全檢查業務」編列6,895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貨櫃落地檢查業務綜理總隊及各大中隊勤(業)務,策劃聯繫刑事、警務、督訓、安檢保防等工作。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簡稱保三總隊),主要任務包含協助海關勤務,負責進口貨櫃安全檢查工作等。囿於貨櫃裝載量大、隱密性高及不易破壞等特性,不肖份子遂大量利用貨櫃運送走私物,包含農漁產品、毒品藥物、菸酒品,及槍枝等大量影響我國市場平衡、社會治安、食品安全等。尤其疫情後,各國經濟復甦,港口貨櫃吞吐量大,保三總隊也多次查緝到毒品及劣質農產品等走私物。近日更有數名知名網紅因持有毒品遭逮,已影響社會風氣甚鉅。 保三總隊作為我國唯一專責貨櫃安全檢查之警察單位,加強我國邊境安全、查緝違法進入我國之走私物及違禁物品絕對責無旁貸。爰此,請警政署就如何加強貨櫃安全檢查,持續提升貨櫃案件破獲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卅八、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3億2,736萬8千元,其中「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3億1,586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國道公路秩序之維護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 據交通部道安委員會之統計,111年總計有3,102件國道事故,較110年增加近600件,造成66人死亡。且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2年上半年已發生30件死亡事故,造成34人死亡,較111年同期26件、31人死亡上升(增幅約15%),其中又以未注意車前狀態為多數。經查國道警察之統計,於高速公路上執勤之作業人員從後端遭追撞之事故已逾百起,造成逾20人受傷。 為了保護施工及執勤之交通安全,爰此,請警政署提出相關提升國道車輛安全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卅九、近期詐騙集團以高薪誘拐台灣年輕人赴東埔寨事件層出不窮,遭詐騙至柬埔寨的受害人卻因我國與柬埔寨無邦交,而導致救援行動與嫌犯逮捕受阻,如今人口販運已為國際社會無法忽視之重要問題,尤其侵害人權之嚴重性,搶救受害者應是國際間大家可以通力合作的,我國應更積極以多元管道將受害者搶救回國。面對人口販運問題嚴重,無法完全剷除人蛇集團,而他鄉異地的困窘,自是更迫切需要救援,警政署更應研討國際交流合作方式,以挽救在海外深陷困境的國人。[警政32]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行政院自106年5月起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警政署負責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惟110至112年8月底止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5.44%,且部分市縣111年度定期採驗到驗率低於8成,鑑於111年度採驗平均陽性比率為20.45%,倘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如未定期到驗,易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就「定期採驗工作到驗率之落差情形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3]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四十一、查刑事警察局交辦各地方分局、派出所,進行打詐宣導,細部執行計畫要求宣導活動場次、人數、貼文數、結合網紅…等量化指標並計算積分。次查,行政院112年6月9日核定之「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識詐部分,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協辦機關依分齡分眾則為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等各部會。刑事局對各分局、派出所宣導業務量之要求,既不符合打詐綱領1.5版分齡分眾、各部會協助之設計,也不合乎警察調查犯罪、維護治安之本務。警察應以提供案例素材為主,若真有自行執行宣導,也儘量由中央執行。爰請警政署就「評估停止或修正打詐宣導業務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4]            提案人:游毓蘭 陳琬惠                鄭天財Sra Kacaw    四十二、近來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111年詐欺案件共計29,702件,較110年增加4,978件,增幅為刑案種類中最多,達20.13%;另111年全臺詐騙案件造成的財損高達73億元,令民眾財產損失金額龐鉅,亟待警政署積極宣導,以提升全民防詐知能,且應持續提升偵查能量,並依據詐騙趨勢研析,加強查緝量能。[警政35]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四十三、為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警政署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於毒品防制經費中編列辦理該計畫尿液檢驗費用,且因地方需求,亦提供各縣市政府辦理尿液快速檢驗之業務。查110至112年8月止受定期採檢通知之應受尿液採檢人之定期到驗率僅約85%;又部分縣市應受採檢人之定期採檢率查有含新竹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低於80%。若未定期到驗,恐衍生毒品防治工作之疏漏。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就「定期採驗工作之到驗率落差情形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7]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十四、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3億4,630萬1千元,辦理預防犯罪宣導、預防犯罪資料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165反詐騙專線、民眾識別詐騙及提升反詐騙意識等。經查,據刑事警察局統計,111年度詐欺案發生數2萬9,509件,較110年度之2萬4,724件增加4,785件,增幅19.35%;惟111年度詐欺破獲率97.32%,較110年度之99.03%減少1.71百分點;而112年1至8月共偵破詐欺犯罪2萬3,512件、查獲嫌犯3萬4,422人、詐欺機房29件、詐欺車手8,312人,詐欺案件仍居高不下,打詐力道仍須再加強。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反詐意識並有效降低詐欺案之發生」書面報告。[警政41]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李德維    四十五、113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尿液檢驗費編列2,620萬6千元。經查:110至112年8月底止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平均為85.44%,且部分市縣111年度定期採驗到驗率低於8成,鑑於111年度採驗平均陽性比率為20.45%,倘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如未定期到驗,易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尚待督促改善。因此,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定期採驗工作到驗率之落差情形說明」書面報告。[警政43]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李德維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2億1,89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為建構性暴力防護網絡,完善被害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立法院在112年初3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未來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另,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112年上半年,接獲民眾陳情投資詐騙案件主要有3大類型,包括「冒名金融業者」、「電話、簡訊及LINE群組勸誘買股」,及「金融商品交易平台(APP)」等。尤其,利用加密貨幣洗錢詐騙等方式,愈趨增加。 經查,我國新型態犯罪主要係為網路犯罪,據警政署之統計,111年網路犯罪達1萬6,128件,較110年增幅達32.25%,同期間破獲數增幅為25.99%;嫌疑犯人數增加4,494件,增幅32.57%,惟破獲率自110年94.24%下降至111年89.78%,112年截至7月發生9,231案,破獲8,325案,破獲率90.19%。 鑑於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之發達及運用,犯罪手法也是推陳出新,新型態犯罪更是層出不窮;提升警察在學時,有關AI犯罪金流及監控與科技偵查教育等之教學量能是刻不容緩。惟中央警察大學亦應扮演政府智庫之角色,運用數位智慧化的偵防設備與研究分析,並協助實務機關掌握治安情勢發展與判斷。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就如何協助實務機關提高網路犯罪之破獲率,研擬具體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二、108年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有關消防員救災的「退避權」及「資訊權」入法,全力維護消防弟兄救災的安全。112年9月底,屏東發生明揚大火事故,造成首批衝入火場搶救的4名消防隊員殉職及逾百人受傷。 消防退避權的落實,與第一線消防人員判斷火災、地震之現場建築結構安全有關。經查,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消防組)學士班4年制的課程地圖,有關建築結構安全之部分,有建築消防安全構造,及建築消防安全,惟兩課程皆為選修,換言之,消防員的養成教育訓練中,缺乏對火災或地震等對建築結構體破壞之結構安全評估。尤其台灣鐵皮屋、工廠倉儲數量眾多,一旦火災發生,建築結構安全與否,更是攸關消防員之生命權。總的來說,有關消防員殉職之原因,先前監察院調查報告中,多次指出指揮體系失靈是導致消防員命喪火窟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災害現場,除了消防員外,若有土木或結構專業人士陪同,更能降低憾事的發生。查目前實務上地震發生時,災害現場有結構建築專業人員陪同救災,惟火災時缺乏土木結構專業人士或技師在場,提供消防員專業意見,因此消防員本身的專業知識更顯重要。 為落實「消防法」第20條之1之消防退避權,及更有效快速且安全的救災,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就如何增加消防員在學時有關火災時建築結構安全判斷之訓練,研擬具體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三、中央警察大學是我國警察教育的最高學府,主要任務為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及培養警察專門人才。教育理念也特別注意專業教育、通識教育及人格教育3方面之兼容並蓄與平衡發展,並強調堅守「品德與學術並重」、「嚴管與勤教並施」,嚴格要求學生之品德、精神與生活教育。 惟近年來中央警察大學屢次傳出嚴重風紀問題,悉查中央警察大學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詳見表一),111年不僅3人有重大言行不良問題,其中2人更因情節重大被予以勒令退學處分,112年,也有竊取他人財物之情事發生,可見中央警察大學之品格及性平教育待加強。 為有效防止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情事發生、端正我國警力培育機關之風氣。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加強管理學生之品行,並加強品格及性平教育之課程,並對曾違反紀律之學生加強輔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4] 表一、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情形 單位:人 年度 人數 案件說明 處置情形 108 2 皆為校內考試舞弊(2人) 勒令退學 109 1 欺騙師長、違反校訓,情節重大(1人) 記大過2次 110 6 涉犯運輸毒品,經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15條所定行為之一屬實(1人) 勒令退學 學期間平日凌晨違規使用公務空間打麻將,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5人) 記大過1次3人,記過2次2人 111 3 提供色情按摩服務,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1人) 勒令退學 校內偷拍,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1人) 記大過1次記過2次 累積達記大過3次上(1人) 勒令退學 112 1 竊取他人財物(1人) 勒令退學 說明:108至112年10月27日止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四、113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6億0,106萬7千元,新型態犯罪透過不同媒介及形式破壞社會秩序,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犯罪稽查難度變高。警政署除持續提升偵查量能,於第一線打擊犯罪,保障人民權益,中央警察大學亦於警察養成教育提出「因應新型態犯罪提升教學量能計畫」,透過軟硬體升級建置,如建置數位鑑識專業教室、加密貨幣AI犯罪金流追蹤及監控分析系統等。惟如中央警察大學於預算書所稱「理論須與實務接軌」,為使學生同時提升學術及實務能力,請中央警察大學針對上述計畫如何同時健全學理及實務內涵,確保所學得用於未來實務工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29億7,97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消防員燒燙傷為常見之職業傷害,惟現行相關之慰問給付,卻缺乏對燒燙傷第1時間之給付。縱公教人員保險之失能給付,與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按:含消防),係將燒燙傷造成之出汗功能喪失列為(部分、半、全)失能之樣態,若療程告一段落,且若治療康復情形良好,則不符規定,致無法申領前述支給。又「公傷假」依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最長僅2年,不符實需。綜此,消防員執勤受燒燙傷之相關給付僅能透由募款,後續療程告一段落之法定給付,在復原良好的情況下又不得支領,公傷假規定亦過短,均有違政府照顧執法人員之義務。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應研議提升消防員燒燙後第1時間之慰問給付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3]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二) 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消防人員長期處於高壓環境,其身心狀態實需密切關注。消防署雖為強化心理輔導資源,體恤同仁心理健康,曾函請地方消防機關,若因公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勤務,需於辦公時間進行諮商,經首長核准得核給公假,亦有導入專業心理團隊辦理個人或團體諮商。惟仍無如警政署單獨設立「關老師心理輔導單位」,況諮商服務時間常為平日,而消防人員執勤性質,恐侷限消防人員使用諮商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提供更彈性之諮商資源予消防人員,促進身心健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策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行政院於112年核定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比照警察人員,將各級別支給數額調高15%危險職務加給。但是該表第7點第4點指出,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支給本項加成,導致服務於6都之偏遠地區的消防員僅能支領地域加給,卻拿不到危險職務加成,以至於偏遠地區之消防員留才不易。消防署應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同討論,以保障偏遠地區消防員之權益。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3]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二) 行政院於112年核定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比照警察人員,將各級別支給數額調高15%危險職務加給。但是桃園市近年人口數持續增加,建築物亦不斷成長,各項公共設施計畫亦持續進行,工業區及產業園區林立,使得桃園消防管理業務繁重,桃園消防員相較其他縣市面臨更多風險,卻仍然得按最高加成7成支給,無法比照雙北。為適時反映桃園消防員職務危險繁重之現況,並激勵同仁工作士氣,助專業人才的留用及延攬,消防署應支持並轉報行政院,研議修正「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4]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觀諸近年重大火災意外,釀災原因之一係為「資訊落差」,蓋消防人員趕赴救災刻不容緩,實難即時釐清偌大意外現場之所有救災相關資訊,消防署允應協調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平時落實救災相關之重要資訊透明化,俾利消防人員趕赴救災現場前,即能對現場資訊有所掌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落實並持續更新「大型工廠平面配置圖資訊化並上傳雲端」,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 依「消防法」規定消防署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負檢查、列管及複查之權責。「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9年3月修正施行後,全國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應列管並加強後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截至112年上半年度止,納管之3萬9,151家工廠仍有9,212家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尚未完成盤點。 就剩餘未完成盤點之工廠,消防署應積極督促地方消防機關完成盤點作業,避免因消防安全未確實落實,無法掌握危險物品及消防安檢,導致不慎釀成災害。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剩餘盤點作業提出檢查之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6]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為降低未登記工廠之消防危害與提升勞工安全,經濟部應正視未登記工廠於工廠改善階段中之消防設備改善。112年7月,內政部公布用以提升工廠公共安全之「輔導既存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指導原則」,惟該指導原則目前僅為輔導與鼓勵性質,並未具備強制效力。爰此,請消防署會同經濟部,研議逐步推動「輔導既存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指導原則」之評估與規劃方案,且不致影響工廠改善計畫施行之期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4]           提案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洪申翰   四、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編列8億3,615萬4千元。近年來,透過基層團體反映、立法院之監督以及消防署精進,始於111年5月委託外部專業心理團隊,提供服務,統計至112年7月,累積個別諮商32人次、團體諮商135人次及壓力檢測89人次。由於本服務甫執行,應廣為宣導,期使基層消防人員近用。綜上,消防署應將目前辦理之各類身心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洽詢窗口等,於外部網站公開宣導,並定期揭露服務人次數據,俾利基層員警近用。爰請消防署動支該項預算時,須符合本案之要求。[消防25]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五、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6億9,774萬2千元,係為辦理消防訓練中心相關工作。我國目前推動國家數位轉型,消防勤務與火場、救災有關,危險性高,若能運用數位智慧科技,協處火場危險判斷、進行虛擬實境訓練,對於降低消防人員執勤危險,實相當有助益。請消防署應制訂中、長程計畫,妥為利用數位科技推動上述事項。[消防26]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六、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查行政院於112年10月3日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環境部、勞動部等召開「探討工廠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精進機制會議」,決議請經濟部統籌協調,就工廠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全場配置圖等資料,盤點整合訂定統一申報規定,以利精進化學雲平台資料品質。據此,請消防署積極配合經濟部之規劃,精進上述事宜,完善災防資訊,以落實消防員之資訊權。爰請消防署持續配合辦理精進化學雲之相關措施。[消防27]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七、依據「消防署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內政部為規劃與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特設消防署。而機場消防員長年以來,均非由消防機關所納管。特別是機場消防員之薪資待遇與危險加給,在物價上漲下,並未有顯著提升。爰此,基於機場消防員從事與縣市消防員同等專業、類似的任務內容,政府不應該有兩套標準,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會同消防署,儘速研商機場消防員待遇及危險加給提升之相關方案,以提振機場消防員之工作士氣。[消防28]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八、112年9月發生屏東明揚國際廠房大火意外,部分影響現場救災因素包括「安全資料表、危害辨識卡」並未如實填寫,導致誤導救災人員之判斷,顯示救災現場之資訊是否充實相當重要。就廠房存放危險性化學物品之資訊掌握、稽查及納管等問題,應研議建立完整且即時之資訊系統,以利即使掌握各危險物品存放單位之存放情況,供救災人員充分資訊。消防署應積極協調經濟部、環境部及勞動部等,就廠房管理、危險性化學品之存放稽核以及整合建立雲端申報資訊系統等,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及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9]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九、消防署自經行政院核定並修正「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後,第1階段硬體建築本身已於106年完工,待第2階段添購器材及建置各式模擬場館。該場地後續將用以開辦5大種類共計71種班期之課程,供消防人員或其他各界公私部門訓練用。惟至112年7月底,就公務部門人員、民間救難團隊及公司企業團體訓練等合作訓練規劃,尚待洽商委訓意願及溝通使用需求。為期待該訓練中心能發揮最大訓練量能,建議消防署應積極對外推廣訓練課程,提高訓練中心使用率。[消防30]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查各縣市消防隊辦理健康檢查之頻率,連續服務滿1年40歲以上人員,每2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補助4,500元;另未滿40歲外勤消防人員(實施輪班制度),每3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補助3,500元,而各縣市申請報支核銷健康檢查人數比例約78%。 部分消防人員反映,雖有進行健康檢查,惟部分單位除有限額外,所施行之健康檢查項目與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並無特別之處。鑑於消防人員工作之特殊性,爰要求消防署,應針對消防人員工作之特性,明確規範健康檢查項目,以便有效追蹤管理消防人員健康情形,以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的。[消防31]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一、我國曾針對屏東縣消防從業人員,進行噪音暴露及聽力損失情形之研究,顯示消防外勤人員之聽力損失比例,遠高於內勤人員。證明消防人員長期暴露於一定程度之噪音下,極有可能會導致聽力損失。為消防署目前未對於消防工作環境噪音分貝進行調查,消防署認為工作場所噪音為工作環境長期處於相關機械設備等所產生之噪音,消防車引擎、警報僅於出勤時所發生,並非為常態性。 惟消防工作環境之噪音,亦會從廳舍內警鈴、救災器材操作或資通訊設備產生。為促進消防人員健康,爰要求消防署,應針對降低噪音對消防人員健康風險進行評估,並且調整配套措施。[消防32]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消防署自108年起,提出消防人力充實計畫,此計畫預計於108至112年間,補充3,000名消防人力。此計畫立意良善,可適度的解決消防人力的問題,惟消防署並未同時確實估算離職與退休之人數,造成此計畫扣掉離職退休人數,實際補充的人數僅有大約2,000人左右。 現消防署欲將此計畫再擴大5年至117年,並再補充3,000名消防隊員。為確實達到補充之人力之目標,爰要求消防署,應針對此計畫前5年之結果,提出書面報告,分析及評估離退人數。[消防33]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三、據研究資料統計中部某縣市消防局,所回收之有效問卷278份中,即有73名消防人員有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下簡稱PTSD)之風險,所佔比例約26%,這其中又以執行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救護、火警救護、墜樓救護等,最容易感受到創傷壓力。而高風險族群又以年資淺、未婚及非主管級為高PTSD之危險群。 鑑於我國消防體系現已面臨人力不足之困境,若又因無法負荷心理折磨而離開現職,對於我國消防人力也將是一大考驗。參酌警察體系近年建立關老師諮商體系,警察也已開始正視警察同仁之心理問體,消防也不應落於人後。爰要求消防署,應研擬建立心理諮商輔導中心,並且研議編列消防員參加心理諮商、就醫及諮詢之費用補助。[消防34]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新增「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編列1億1,280萬9千元,係為因應山林開放山域事故增加,提升消防機關整體山域事故救援效能。 經查,108至111年度發生山域事故介於207至427件之間,發生人數介於262至657人之間;死亡人數介於11至41人之間;失蹤人數介於4至9人之間,且111年度死亡及失蹤人數較108至110年增加,而112年至8月底已發生376件、計482人,其中45人死亡及9人失蹤。另統計104至111年各縣(市)發生山域事故搜索時間(包括因迷路、失聯及遲歸等案件)搜尋平均時間,部分縣(市)山域事故搜索時間較長,搜索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 囿於各山域特性難易度、所轄山域幅員及所屬救援量能不同,為加強救援成效,爰此,請消防署加強各項科技設備持續投入救援行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5]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賴品妤   十五、據「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服勤日中至少應有2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由各消防機關於服勤時數內調配之,休息時間不計入服勤時數。前項休息時間,服勤人員如於指定處所待命無法自行運用,視為服勤。 經查,全台已有多個縣市消防局實施消防員勤一休一制,嘉義市消防局目前實施勤一休一,於每個服勤日,編排4小時休息時間,又其皆將休息時間,安排在深夜,致使休息時間無法外出或返家。為落實大法官釋字785號有關維護消防之健康權,爰此,請消防署加強督促各地方政府,整體改善第一線消防員之勤休制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6]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賴品妤   十六、消防員主要的工作是防災、救災與救護,每1次的出勤都是緊急又危險,全賴平時反覆演練與教育訓練。 然而,消防人員處於長工時、高壓的工作環境下,消防員出入火場與災區,都可能吸入、接觸有害物質,致使他們成為罹患職業病的高風險族群,例如聽力受損或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針對中部某縣市的消防人員調查,在278份的問卷中,就有73位消防人員有PTSD的風險,所占的比例將近3成,其中又以執行OHCA的救護、火警跟墜樓救護最容易感受到創傷壓力。 消防體系現已經面臨人力不足,若因為沒有辦法,負荷心理折磨而離開現職,這對於消防人力真的是一大考驗。爰請消防署加強重視基層消防人員健康。[消防37]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七、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7,590萬1千元,係以加強火災預防與督導各危險場域放置危險物品之安全管理等業務。 「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105年5月20日前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必須在111年3月21日前申請納管,並接受輔導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若未申請納管,地方政府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並予以拆除。既存的高污染工廠則必須遷廠、關廠或轉型。 據統計,全台約有4萬5,000家未登記工廠,其中已有7,000多家完成特定工廠登記,大多屬於鐵皮屋,如遇火災易因高溫塌陷,若加上工廠內存放易燃、化學或污染等物品,勢將增加火災搶救之困難度及救災人員傷亡風險。 經查,112年上半年盤點結果,全國已納管之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3萬9,151家,已盤點2萬9,939家,仍有9,212家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尚未完成盤點。 爰請消防署加強督促地方消防機關全面盤點,落實工廠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及檢查。[消防38]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八、 消防署111年已經成立消防科技研發辦公室,因其為任務編組,尚無正式編制人員,其研發經費也是從「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支出,112年度有80萬元,113年度也預計會有80萬元的經費,尚無法編列公務預算。 若參照其他部會編列之研發預算,111年農業部「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為12億1,402萬2千元,112年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編列給地方型(編給地方政府辦理)2億元、中央型(由中央直接辦理)1億6,000萬元,經費規模與消防科研辦公室相差甚大。 目前的科技研發辦公室研發人員,主要由各縣市以及中央的消防人員借調組成,且經費略少,未來應由任務編組改為正式編制,並編列合理公務預算,藉由產官學研發能量及資源整合,加速台灣的消防科技研發進程,以利保障人民和消防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扶植國內的消防產業,讓消防產業持續造福國內外的民眾。爰要求消防署應於2個月內,說明未來消防科研改為正式編制、公務預算編列、研發經費增加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9]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九、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7,877萬1千元。 鑑於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暨災害應變中心因廳舍老舊,且近年來該市防災人員增加致空間不符防災緊急應變使用需求,亟需異地重建,請消防署列為114年前瞻計畫調查需求辦理。另消防署應通盤調查全國消防機關廳舍使用情形,並適時協助地方消防機關辦理重(改)建。[消防40]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陳琬惠   二十、消防單位與資源分配攸關消防員的工作效率及安全,亦攸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近1個月,嘉義市西區發生3起火警,包括泰山三街餐具倉庫大火、友愛路店面延燒10幾間等,為加強防災效果,應重新檢視並強化人力及設備等緊急應變能力。 112年,嘉義市消防局組織擴編已通過,將分5年增加104名消防人員,考量目前嘉義市消防局有7個分隊,但坐落於鐵路以西的僅有德安分隊,顯見防災據點極度不均。為提升救災效率及消防平均性,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協助該局增設消防分隊之相關規劃。[消防4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游毓蘭   廿一、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9月明揚大火後消防人力資源成為社會關注議題,基層人員期盼中央能積極辦理,早日補齊人力,避免憾事重現。 經查,宜蘭縣消防局原有編制共360人,112年3月獲考試院同意增編至521人,但由於全國消防員招考合格率不足,宜蘭縣消防局預計花5年才有辦法爭取滿編。 有鑑於消防員是高風險工作,可以理解嚴格的錄取標準,但長期人力短缺也不是辦法,消防署積極辦理,早日補齊人力。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消防1]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廿二、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1,492萬5千元,有鑑消防勤務須具良好體能戰技及良善團隊紀律,與國家考試長期以筆試為主的理論測驗不同。考試院曾於112年1月5日院會報告事項,決定研議文官改革白皮書,並於112年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該院秘書長答詢承諾白皮書納入警察特改革方案。爰請消防署積極盤點用人機關需求,並配合考試院將警察特考改革納入文官改革白皮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           提案人: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三、107年桃園敬鵬工業廠房大火,造成消防員6死6傷、移工2死,當時108年「消防法」將「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入法。112年,屏東明揚工廠發生大火,再次造成4名消防員、5名員工死亡。究其原因,包括廠商堆放大量未申報之化學物質(資訊權蕩然無存)、廠商未提供充足資訊給消防弟兄(無法行使退避權)及廠商根本沒在納管之列(僅屬一般消防檢查),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5]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四、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新增辦理「提升山域事故救援效能五年中程計畫」編列1億1,280萬9千元,鑑於近年山域事故為數不少,且部分山域事故搜索時間過長,影響山域事故之救援成效。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6]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五、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辦理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編列6億6,774萬2千元,惟截至112年7月底止該署訓練中心部分規劃訓練課程尚待積極推展,是否有其實際業務需求或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商委訓需求及提高參訓意願,以提升訓練中心使用率,仍待檢討。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7]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六、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7,590萬1千元,截至112年上半年仍有9,212間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尚未完成盤點,消防署顯未積極督促地方消防機關全面盤點,落實工廠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及檢查。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8]          提案人: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廿七、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其中,113年消防署辦理「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中程計畫」所需經費440萬9千元。經查,「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中程計畫」期程113至116年,總經費2億6,957萬6千元,惟本項計畫尚屬草案未經核定,且對象僅針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等3個科學園區進行園區周遭之消防廳舍進行重建或整建與消防車輛之補強,卻忽視其他諸如經濟部與農業部等部門所管相關工業區或科學園區之消防安全。爰此,請消防署盤點全國各類工業區及科學園區所需消防能量,並規劃補強計畫,以避免日前屏東科學園區大火之憾事再次發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9]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廿八、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經查,原鄉部落常因缺乏消防隊或消防車水線無法佈達讓火勢蔓延,總結就是消防隊距離原鄉遠以及部落缺乏消防水源.爰此,請消防署盤點原鄉地區消防水源狀況,並研議如何補助,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合作組訓部落族人諸如滅火等課程提出規劃。[消防10]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廿九、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消防署113年辦理建置臺灣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中程計畫,期程113至118年,總經費6億8,134萬9千元,係為建立及訓練全國各地社區、企業組織、醫療機構、地區型民間組織、學校等單位組織成立符合臺灣在地需求之民間自主緊急應變隊,卻未說明相關民間自主應變隊成立之後應如何永續運作,也沒有說明在原鄉地區應該如何推動之規劃。爰此,請消防署就原鄉地區民間自主應變隊之規劃,及成立之後應如何永續運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三十、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政府推動開放山林政策後,消防機關山域事故救援由108年的207件、262人,增強至112年8月的376件、482人,而基於地緣及對於山林環境的了解,原住民族人常主動或受邀參加山域尋人、救難及救災等工作,惟除義務性參加相關搜救工作外,族人有時還需自行準備救難、救災工具與車輛,卻未能受到實質的保障及獎勵。爰此,請消防署就參與山域事故救援之族人的獎勵、補助、保險或其他出勤保障提出規劃。[消防12]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賴品妤   卅一、112年9月發生屏東明揚國際廠房大火意外,部分影響現場救災因素包括「安全資料表、危害辨識卡」並未如實填寫,導致誤導救災人員之判斷,顯示救災現場之資訊是否充實相當重要。消防署應研議協調合作方式,提供第一線消防人員於現場能有專業人力提供必要之專業資訊協助,例如土木結構專業、毒化物專業等相關人員,使第一線消防人員有足夠之了解及判斷,降低其危險之風險亦能提高救災機率,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7]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二、 根據消防署統計資料,近5年來每年均約有近百件的瓦斯洩漏意外事件,106至111年即有高達43件瓦斯桶氣爆事件,造成123人的傷亡。此等意外事故根據事後公布之調查,多係因瓦斯桶開關閥口鬆動導致氣體外洩引發氣爆所導致。為強化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之安全性,經濟部於111年8月5日完成「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容器用閥檢驗規定」之公告,現階段容器閥含自閉裝置及不含自閉裝置之容器完成檢驗後均可於市場銷售,惟現行於市場流通之瓦斯鋼瓶多有護圈尺寸過小,無法換裝具有自閉裝置的瓦斯鋼瓶閥,導致業者無法全面實施。爰請消防署研議自閉裝置使用推廣,並持續提升我國液化石油氣之使用安全。[消防18]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賴香伶    卅三、 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7,590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等。 「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惟查112年9月屏東明揚大火一案,防火管理顯未確實發揮作用,並造成多人傷亡。 為加強預防救災之管理、確保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9]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卅四、 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7,590萬1千元,係包含辦理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等。 依據「消防法」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消防各機關應執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並針對檢查不合格場所追蹤管制至改善完成為止。惟查消防署之消防安全設備查察處理情形,109至111年合格率皆約為87%、112年截至9月底為止合格率約為89%;另觀複查不合格率自110至112年,則分別約為4.3%、4.9%,及5.6%,不合格率略為上升。 為加強預防救災之管理、確保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0]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卅五、 113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9億5,938萬7千元,其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6,666萬2千元,係辦理包含提升災害搶救能力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 查消防署之統計資料,112年截至9月底為止,出勤次數達逾98萬次;111年全台的緊急救護出勤逾130萬次,平均一天近3,600次,相比110年,增幅也達17.29%。另觀111年度各縣市政府消防分隊計625個,其中配置救護車之消防分隊為614個,其餘5個縣市、共11個消防分隊未配置救護車。惟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規定,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7名,部分分隊之救護量能顯待改進。 為提升緊急救護效率,爰此,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卅六、根據監察院111年度調查報告,顯示港務消防隊人力來源未有效規劃及配置未盡合宜,指出港務消防隊轄區倘發生重大災變,恐難有足夠救災能量以資因應。爰請消防署針對人力規劃及配置如何持續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七、火災或災難搶救後,常見消防員席地略做休息之景,讓人不捨。惟國外備有「後勤照護車」,內裝設備包括廁所、外部洗手台,並能搭載桌椅、帳篷等,可供消防員於長時間搶救時,暫有喘息休整的空間。為使消防人員於長時間救災狀態後,可調度後勤照護車,維護消防人員身心健康及尊嚴,爰請消防署儘速研議添購後勤照護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第7項 移民署51億7,78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491萬8千元,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規定之因公因病退休、撫卹、死傷病之慰問、失能之終身照護等出於執法原因之照顧,移民人員應比照相同標準辦理,移民署除應積極爭取移民人員因執法所生之各項照顧,期與警察人員一致,並積極研議提出相關修法,爰凍結10萬元,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移民4]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二、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針對外籍移工逾期停居留問題,移民署112年辦理「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希透過宣導逾期停(居)留移工自行到案,但此計畫成效似有未彰,失聯移工人數仍上升。監察院曾對移民署提出糾正案,認現行實務針對逾期停(居)留之等裁罰未能落實核處或執行,致弱化相關法規對於不法行為之嚇阻力,勞動部與移民署均應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以強化執法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基於維護同仁執勤安全及合理業務負擔之前提,針對提升勤務規劃及臨場應變能力,加強執法以求逾期停(居)留外籍移工增加到案率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移民7]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 依目前移民署主責查緝失聯移工,但目前失聯外籍移工已達8萬餘人,而移民署現有專勤隊人力編制僅500人,移民署人力不足,龐大業務排擠查緝能量,且專業經驗斷層,欠缺勤務規劃及臨場應變能力。移民署應儘速補充人力,提出人力規劃,以因應失聯移工數量持續上升之問題。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移民8]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三) 為大幅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預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緩解時,加強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含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期大幅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人數。在該計畫實施期間,移民署雖已查獲2萬1,932人,但於112年7月底,逾期停留外來人口仍呈現增加的趨勢,據移民署統計,台灣境內逾期失聯移工在112年1月底有80,643人,但6月底自行到案專案結束後,失聯移工人數共計82,822人。等於專案結束後,失聯移工總數竟增加2,179人。移民署應同相關部會研謀解決方案,以期降低失聯移工人數。 總上所述,針對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應對方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移民9]            提案人:黃世杰 王美惠 羅美玲    (四) 公務機關掌有龐大民眾個人檔案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風險,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善盡管理維護之責。 查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7億0,681萬6千元,其中用途為提升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安全性之費用共計1億0,020萬7千元。 由近年來監察院辦理政府部門資通安全調查案件及新聞媒體多次報導之政府機關重大資安事件觀之,主要發生型態包括非法入侵、網路攻擊、人為疏失(未落實標準作業程序)及管理不當(如:由介接應用機關流出、安全維護作業疏漏、管理制度欠完善或鬆散、安全防護措施欠周延及員工不當行為)等等。另外,「個資保護」及「資安防護」除前述事項外,最核心精神皆為:一旦發生資安事件,必須立即通知當事人、必須立即承認且並告知社會,才得以有效防堵及進行損害控管。 移民署為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惟113年度新增4項合計約1億元強化資安經費之計畫說明未臻詳盡,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供完整計畫說明,並納入前述「主要發生型態」之因應補強措施,以及「發生資安事件後通知當事人及告知社會」之行政程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移民10]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查目前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規劃膠囊型休息艙,供執勤人員勤務班次間能有隱蔽、舒適備勤空間休息,預計採購24組48床。此設備對落實輪班制人員之健康權有重要意義,應賡續積極辦理,更應檢視其他單位有無類似需求並加以規劃。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18]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四、移民署為辦理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113年度單位預算案編列3,200萬元,較112年的1,800萬元增加1,400萬元。 然查,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113年之指標並未與過去的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2020~2023)有太大差異,目標值卻減少,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新計畫與前幾年之差異,以及提高預算卻降低目標值之緣由。[移民19]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五、移民署為執行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業務,113年度單位預算保全費編列3,603萬8千元。 然查過去數年,保全費之預算皆為1,000萬元上下,即使我國入境及出境人數最高之107及108年,相關預算也僅為267萬元餘及1,280萬元餘,與113年之3,600餘萬元有相當差距。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移民20]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六、移民署為辦理受收容人強制出境等業務,113年度單位預算執行受收容人強制遞解出境機票相關經費編列1,959萬5千元。 然查自105年起,我國逾期停居留之外籍人士人數並未有大幅變化,且無論有無辦理擴大自行到案專案,上述機票等經費編列皆約在200至700萬元之間,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移民21]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經立法院3讀通過,該次修正補強過去制度面保障缺漏的不足,例如將「律師陪同權」分別新增明定於該法第36條第5項、第65條第3項,使當事人或申請人除其在場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外,得於行政程序中委任律師在場陪同。 為遂行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精神,爰請移民署針對第一線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法規宣導及教育訓練,並確實告知涉及該法當事人之基本權益事項,以確保當事人之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移民22]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八、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贓證物同一性確保之議題,法務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及警政署等)等相關部會共同規劃建立贓證物品之數位化系統,以建構完善之贓證物品監管體系。 惟預計113至114年度分別於移民署本部及外勤單位等28處建置贓證物品履歷監管系統,分布地點甚多且廣,應加強建置控管機制、規劃時就資訊相容性進行跨機關協調,以確保日後資訊交換可行無虞。爰此,請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建置控管機制相關之書面報告。[移民23]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九、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491萬8千元,經查112年7月24日,五股區某回收場驚傳移民人員查緝失聯移工,雇主卻為掩護而駕駛挖土機,砸毀移民署公務車、企圖攻擊。現行移民人員執勤相關規定,對於攜帶器械以及對民眾使用強制力方面,能否充分保障執勤人員之安全?爰請移民署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2]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十、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億3,491萬8千元,據審計部審核移民署111年決算,指出各區事務大隊專勤隊人力減少,而績效、業務提升,有待充實專勤隊人力。移民署自107至111年,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專勤隊預算員額自從578人降為575人;業務提升累計失聯移工自107年5萬1,482人,增加至8萬331人;而111年度祥安專案查處失聯移工1萬9,032人,已達到專案目標值。綜上,移民署實應研謀適當充實人力。另國境事務大隊之人力請增案,亦應積極賡續爭取。請移民署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3]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十一、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為辦理112年6月14日總統公布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目前移民署建置「協助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專業人才庫」,至112年8月8日已包含68名社工或其他專業人員,並訂有支給費用標準。惟就全臺而言,人才庫之專業人員人數應可再予充實,並以區域上平均分配為目標,以符實需。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5]           提案人:游毓蘭 李德維 陳琬惠    十二、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為大幅降低逾期停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預計將加強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 惟根據移民署統計,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數不僅未有效降低,更持續攀高,107至110年底均為8萬多人,111年底突破10萬人;而截至112年7月底,已經增至12萬人。 移民署應與相關部會研擬具體改善與策進作為。爰此,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移民6]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十三、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其中「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4億3,379萬1千元,係包括辦理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工作等業務費用。 移民署等相關部會為防堵跨國詐騙與人口販運,近期已就預防、勸阻、救援、究辦等4面向跨部會採行相關措施,另為因應新興人口販運型態,業於112年6月間修正公布人口販運防制法。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應配套修正之子法均尚處於法案草擬及會商各部會階段,為避免國人再遭詐騙前往他國從事非法博弈及詐欺工作,移民署應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並推動培訓及宣導等措施,俾符內政部擬於113年1月1日施行之時程,以有效防堵跨國人口販運及詐騙事件發生,並增進人權保障及嚴懲不法。爰此,請移民署儘速完備相關法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11]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四、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4億3,379萬1千元,用途之一為「執行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定規劃」。 近年柬埔寨等海外人口販運事件,到新北市集團囚禁事件、移工剝削,導致許多民眾遭受凌虐及生命威脅,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於112年6月間修正公布,修法目標為因應新興人口販運型態及增加保護受害者的聯防機制。 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應配套修正之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等6項子法仍處於法規草擬及會商階段,宜儘速完備並推動相關措施。 為加速進行後續配套修正進度、儘速整合公私部門有關被害人保護之資源,以逐步完成人口販運防制工程,請移民署針對該法尚待辦理事項、尚未完成原因、目前進度及預計完成時程,以及於該法審查時所提附帶決議「24小時線上檢舉求救平台」規劃辦理進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12]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為協助新住民參與臺灣社會,移民署設立新住民發展基金,以協助新住民在臺生活。然,移民署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執行率卻起伏不定,近5年內曾經低至3成、也曾經高達7成。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率,也有很大落差。以111年度經費執行率為例,「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屏東縣執行率71%、新北市只有20%;「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計畫」高雄市執行率100%、嘉義市則僅為0%。 移民署應鼓勵各縣市政府,提升新住民發展基金使用效率,以有效運用資源,亦真正協助有需要之新住民。例如: 1.推動以新住民為主體之服務,以連續性服務取代單次性活動。 2.整合各項福利服務措施,設置單一諮詢窗口,增加服務可近性。 3.連結在地移工或新住民服務組織,增設多元管道宣導。 為提升新住民發展基金使用效率,爰請移民署針對上述提出改善作為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1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十六、截止112年4月底止,我國移工人數達73萬餘人,為歷年最多,惟累計失聯移工人數亦達8萬3,277人創新高,且111年度失聯移工人數較110年度增加1倍,除加強查處,如何促使失聯移工自行到案,亦屬重要配套措施。移民署於109年4至6月底,曾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自行到案專案),後又辦理2次自行到案專案,實有必要就此措施進行政策檢視,並就改善我國失聯移工現象提出具體建議,爰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14]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賴香伶   十七、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1億7,349萬7千元,係以辦理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 移民署每年既有「擴大逾期停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鼓勵失聯移工主動到案,並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然按移民署統計數據顯示,失聯移工112年2至6月專案實施期間,失聯移工人數不減反增2,100餘人,且過去2年專案實施期間,111年增加11,700餘人、110年增加1,400餘人,現行專案政策成效未臻理想。爰請移民署盱衡現行專案執行成效,提出相關檢討及精進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移民15] 擴大逾期停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實施期間失聯移工統計數據 112年 111年 110年 6月 82,822 70,331 51,976 1月 80,643 56,878 51,256 增加 2,179 13,453 720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十八、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其中「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反調查處理業務」編列1億7,349萬7千元,包括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法規之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費用。 為大幅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擴大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專案實施計畫」,預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緩解時,加強查察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含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期大幅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人數。惟計畫執行期間,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仍呈增加之勢,應全面檢討落實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爰此,請移民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落實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相關書面報告。[移民16]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十九、113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6億2,618萬3千元,其中「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反調查處理業務」編列1億7,349萬7千元,係包括辦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 全國各縣市專勤隊辦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惟近期數據指出,專勤隊人力僅有500多人,相較於不斷攀升超過8萬名之失聯外籍移工,顯見人力不足以負荷,應全面檢討人力配置,以加速遣送(返)作業。爰此,請移民署加強人力配置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移民17]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賴品妤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18億0,51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3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1,382萬6千元,辦理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觀測偵巡及運輸任務。 空中勤務總隊成立自94年,規劃5大任務,即救災、救難、救護、空中偵巡與觀測以及運輸,相較後2項,前面「3救」占空中勤務總隊絕大多數的任務,據統計,自93年1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止,總共出動108,376架次,已救援8,051人,顯示其「慈航天使」的名號是實至名歸。 惟空中勤務總隊的每一趟任務,都是環境惡劣,是相當考驗飛行員的技術,爰請空中勤務總隊出任務時,須注意機組人員安全,並加強監督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情形,及第一線人員裝備每年都要有一定比例更新。[空勤5]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二、空中勤務總隊依立法院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管制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AS-365N、UH-60M機艦組合演練及相關作業情形書面報告;經查空勤總隊AS-365N型直升機已陸續完成1,000噸、2,000噸、3,000噸及4,000噸共4型艦艇具飛行甲板巡防艦之落艦組合訓練,飛行員已建立落艦組合訓練技能。至112年6月止計實施落艦171架次,執行狀況良好,能滿足海巡任務需求,而UH-60M型直升機配合海巡署新造4,000噸巡防艦落艦案,亦已於112年5月24日及25日由黑鷹直升機至台北港配合海巡署4,000噸級新竹艦執行港內落艦驗證,計執行4架次、37次落艦,驗證狀況良好。已達建立黑鷹機隊落艦師資及確認海巡署4,000噸級巡防艦飛行甲板規格結構與落艦相關導引輔助設施均符合標準等2項目標,經評估空勤總隊直升機隊已建立與海巡署巡防艦海上搜救作業能量,能安全有效發揮立體救災、救難、救護及觀測偵巡效益,本案自本會期起,解除列管。[空勤6]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莊瑞雄 王美惠   三、113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1,382萬6千元,查近年預算資料顯示,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呈增加趨勢,且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106至111年度妥善率目標值均訂為65%,惟實際值由106年度之77.23%,降至110年度8月底之67.86%,113年度預算書之妥善率目標值仍為65%,空勤總隊允應持續加強管理,以提升維修品質及效率。爰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針對提升派遣妥善率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113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1,382萬6千元,其中「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1億2,863萬6千元,係辦理飛行與修護訓練、飛機急救在救護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暨棚廠安全相關後勤維持等。 112年5月,海巡署4,000噸級的新竹鑑與空勤總隊UH-60M黑鷹直升機完成首次落艦,是為海巡與空勤總隊在海上救生救難領域能有效合作,更為海空聯合搜救機制創造歷史新頁。經查,空勤總隊現有9架AS-365N型海豚直升機、14架UH-60M型黑鷹直升機及1架定翼機,海豚機可降落於海巡署1,000噸至4,000噸的巡防艦、黑鷹直升機則可降落於4,000噸的巡防艦,演習訓練中,空勤總隊與海巡署皆有共同演練海豚、黑鷹直升機落海巡艦的課目,惟查海豚直升機在港內及港外都有執行過落艦訓練,但現行黑鷹直升機並未在港外執行落艦訓練任務。另,有關於此項之業務與各機型之性能,空勤總隊各單位也需釐清。 為了因應更多元的海上任務與挑戰、逐步厚植海上搜救量能,及確保海上作業者之安全,增加空中搜救之能力,爰此,請空勤總隊進行檢討及規劃港外進行黑鷹直升機落艦訓練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空勤2]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賴品妤 羅美玲 貳、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4億0,33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2,38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058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5項:     1. 據監察院調查研究報告,多數新住民受訪者指出,家庭、學校及社區之看法不僅影響新住民及其子女能否於社會中受到友善平等對待,亦影響子女對新住民母親身分的看法。 新住民於台灣缺乏來自原生家庭、親友等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復以語言及文化隔閡、經濟弱勢處境等,使新住民在台生活衍生之權益問題及困境呈現不同面貌,為提升新住民生活上之適應輔導,促使其順利參與及融入社會,以及使政府所提供輔導措施更貼近新住民的生活與服務需求模式,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中編列子計畫「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計畫」用以辦理前述措施。 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項子計畫於107至111年皆有逾期未結補助案件數(107年度7件、108年度18件、109年度28件、110年度4件、111年度16件),為落實辦理對新住民之照顧與輔導,爰請內政部強化補助案件之核銷控管作業,以持續推動相關支持措施,使新住民順利融入台灣社會。[新住2]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2. 新住民投入就業市場動機相當強烈,但仍面臨許多進入職場的障礙(如:語言溝通困難、家庭照顧責任牽絆、學歷門檻限制、母國學歷及證照採認困難),以致新住民於求職過程、薪資待遇、升遷發展上等受到刻板印象的歧視與限制,求職及就業的範疇也難以拓展。 為積極強化新住民人力資本及就業能力,並重視新住民具有之前瞻優勢,以保障新住民工作權,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子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用以辦理前述措施。 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前述子計畫於107至111年皆有逾期未結之補助案件數(107年3件、108年5件、109年7件、110年3件、111年增至8件),為持續提升新住民人力資本及就業能力,爰請內政部強化補助案件之核銷控管作業,以持續推動相關支持措施,使新住民順利融入台灣社會。[新住3]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3. 新住民於台灣生活後,於各種「角色轉變」轉換過程中,往往需要各方面協助,而家庭為最重要之基本單元,為滿足新住民及其家庭之多元性社會福利需求、建置新住民在地化福利服務體系及網絡,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中編列2項子計畫「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家庭教育及相關支持性服務計畫」用以辦理前述措施。 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2項子計畫執行情形未臻理想,109至111年度預算執行率除109年度「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逾8成外,餘均未達7成,截至112年8月底尚有55.48%及61.2%之預算額度待執行,影響政府落實辦理對新住民之支持協助措施,爰請內政部積極宣導鼓勵辦理,以提升計畫成效、強化協助新住民適應輔導之政策目標。[新住4]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4. 依現行規定新住民移居台灣若未滿半年,縱懷孕亦無法獲得健保保障,常須支付較高額之產檢費用,且孕期間常無法獲得母語支持,得否充分表達身心狀況,理解醫囑實非無疑。為提供新住民友善育兒環境,爰請移民署研議提供產檢之通譯服務,並與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等相關部會研議健保納保之法規調適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新住5]            提案人:張宏陸 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5. 113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計畫」編列1億0,337萬1千元。主要提供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並協助新住民來臺展開新生活前進行職前教育、就業輔導、人身安全等支持性服務,其中包含「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及「新住民家庭教育及相關支持性服務計畫」。 經查,109至111年度預算執行率除109年度「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逾8成外,餘均未達7成,截至112年8月底尚有55.48%及61.2%之預算額度待執行,預算執行情形難謂理想。 可能因疫情影響,致109至112年執行情形不佳,現今疫情趨緩,新住民發展基金應積極宣導鼓勵辦理,以提升計畫成效。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新住1]           提案人:陳琬惠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二、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56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531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074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參、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0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9萬9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4千元,照列。   二、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2萬4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0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8萬4千元,照列。   三、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4萬5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千元,照列。 肆、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113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82萬6千元,照列。 2、支出:55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69萬8千元,照列。   二、113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18萬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8萬元,照列。   三、113年度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47萬6千元,照列。 2、支出:20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5萬5千元,照列。 伍、其他事項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處理有關113年度預算,作以下宣告:  一、有關各位委員之提案,為使討論聚焦,依預算科目編排,歲入部分,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援例處理到「目」之科目為原則。  二、提案委員如有提出凍結相關預算者,除有委員特別聲明異議外,解凍條件均依例改為向本(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處理預算提案時,如提案委員不在場,依召委會議共識,該提案不再處理,惟如該案協商前,相關部會已跟提案委員溝通完成;並將書面送至本委員會即依該溝通結果處理。  四、因黨團協商將於12月初展開,為利本委員會預算審查報告儘速送至院會,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本席(游召集委員毓蘭)確定。 陸、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柒、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各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所有之公務預算部分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游召集委員毓蘭及羅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玖、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拾、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部分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游召集委員毓蘭及羅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拾壹、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等3家財團法人113年度預算書案均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