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2年12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2時1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游毓蘭 羅美玲 陳琬惠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莊瑞雄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玉珍 李德維 林文瑞 黃世杰 賴品妤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高金素梅 邱臣遠 劉世芳 委員列席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李佩儒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周美伍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Yapasuyongʉ•Poiconʉ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副處長李昌富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長許慶源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鄭鴻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調部辦事暨相關人員 農業部漁業署副組長劉家禎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組長楊秀玉 財政部關務署簡任稽核曾正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蔡獻緯 主 席:羅召集委員美玲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研 究 員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 討論事項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1)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游毓蘭、莊瑞雄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周美伍報告,委員游毓蘭、羅美玲、陳琬惠、王美惠、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李德維、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高金素梅、黃世杰、賴品妤等13人質詢,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周美伍、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副處長李昌富、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ʉ•Poiconʉ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文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2案: (一)第十八條,照委員莊瑞雄等17人提案通過。 (二)審查通過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一)第四條、增訂第五條之三、第十三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一、增訂第二十條之三、第二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委員張其祿等18人提案修正第五條之一、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提案修正第五條之二,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第五條之二,除第一項第六款文字修正為「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及第三項末段文字修正為「但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未成年人之繼承及使用之相關規定,另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二點(二)及補充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五點如下: 「 (二)考量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為鼓勵自新,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將原規定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除有第六項情形外,皆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修正為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始不予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五、為配合原住民之傳統文化,於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時,第三項修正准予其未成年人繼用,其相關規定授權管理事宜,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四)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提案修正第六條之一,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五)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修正第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六)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修正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七)增訂第九條之一,除第二項末段增列「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等文字,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補充行政院提案第十三條之一立法說明第四點如下: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自製之彈丸,於原住民之民俗祭儀、傳統文化範圍內阻卻違法。」 (九)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句中有關罰緩上限部分增列「元」等文字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補充立法說明第四點如下: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自製獵槍時使用之主要組成零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十)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修正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一)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 決議: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