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經 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2月11日(星期一)9時至10時7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瑞隆 陳亭妃 楊瓊瓔 翁重鈞 蘇治芬 蔡易餘  邱議瑩 邱志偉 呂玉玲 陳明文  林岱樺      委員出席9人     請假委員:孔文吉 陳超明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貴敏 謝衣鳯 王美惠 游毓蘭 廖婉汝  邱臣遠 羅明才 委員列席8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農業部漁業署 組長 劉福昇 內政部地政司 簡任視察 張則民 國防部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 副處長 王家駿 交通部航政司 簡任技正 鄭鴻政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 陳思荔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 組長 李佩儒 海洋委員會主任秘書 劉國列暨相關人員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後,委員賴瑞隆、陳亭妃、楊瓊瓔、翁重鈞、陳椒華、邱志偉及蔡易餘等7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農業部漁業署 組長 劉福昇及海洋委員會主任秘書 劉國列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呂玉玲、陳超明及蘇治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1) 第三十六條條文,除第三項句中「其經判決沒收確定」,修正為「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2)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蔡召集委員易餘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1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