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1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運鵬 曾銘宗 林思銘 江永昌 湯蕙禎 吳琪銘 賴香伶 王鴻薇 劉建國 林淑芬 柯建銘 吳怡玎 謝衣鳯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張其祿 陳椒華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黃義村(局長請假)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莊榮松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黃玉垣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鄭銘謙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顏迺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余麗貞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春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基金預算處科長 江衍陞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3項 法務部9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法務部歲入預算於「賠償收入」科目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79萬2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之人辦理所為之求償收入,較112年度預算數102萬元減少22萬8千元,減幅為22.35%。 經查,近年行使求償權之件數甚低,求償收入呈現下降趨勢,107年度尚編列723萬4千元,至113年度僅剩79萬2千元,降幅逾90%;而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除109年度達成率為117.12%外,其餘年度均未及二成,有待賡續落實求償權之行使。 爰要求法務部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第94項 司法官學院2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法醫研究所7萬元,照列。 第96項 廉政署1,480萬2千元,照列。 第97項 矯正署及所屬950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7萬4千元,照列。 第99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05萬8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7萬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5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19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0萬7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億2,560萬4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027萬4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1,156萬3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8,185萬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355萬8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2,832萬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1,106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6,963萬8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104萬3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612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036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7,125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1,92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歲入預算「沒入金」編列1億1,656萬9千元,經查108年度決算數為1億6,526萬元、109年度1億3,639萬7千元,110年度2億9,011萬2千元,111年度1億4,028萬1千元,為提升執行成效、維護公益,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積極落實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賣等措施,並運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億9,615萬5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8,208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0,817萬5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4,781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136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5,184萬9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100萬3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214萬1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11萬2千元,照列。 第127項 調查局72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2項 法務部226萬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4項 矯正署及所屬10萬8千元,照列。 第8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2千元,照列。 第86項 最高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9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萬7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調查局162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27萬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3萬6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4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070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466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萬8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4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40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2萬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1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7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4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萬5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0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4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7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4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69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60萬3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7千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22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8,551萬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86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檢察署30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7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2萬6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3萬7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836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99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億5,628萬2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448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3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612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4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8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80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0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59萬1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5萬9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919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81萬9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7萬4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6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60萬8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8萬1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4項 調查局73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27億7,107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法務部113年司法科技業務中「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112年與113年均編列9,000千元,類似的項目,尤其「應用系統(含人工智慧輔助功能及數位卷證管理系統功能增修)開發費用4,200」,112年、113年均有編列。 對於法務部在AI輔助技術的開發上,進度究竟為何?何時可以正式投入應用?在當前詐欺案暴增的狀況下,必需盡速投入,協助減緩檢察官案件偵辦壓力。爰此,建議凍結2,000千元,待法務部針對相關AI技術提出書面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62項: (一)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16億0,193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淑芬 吳琪銘 吳怡玎 江永昌 劉建國 王鴻薇 湯蕙禎 賴香伶 游毓蘭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二)法務部2019年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設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編列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費3,653萬餘元,更在2021年採購550組電子手環、220組電子腳鐐、110組居家讀取器等裝備。震驚全國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掏空、炒股遭判刑,但卻潛逃出境,為何不用電子監控?且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設置3年多來,僅30餘人受科技設備監控。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三)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於112年6月17日與社團法人經濟刑法學會、劍青檢改共同舉辦「前線檢察官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會中多位第一線檢察官認為應加大虛擬通貨業者監管力度,甚至改制為特許行業,以防堵詐欺案件漏洞。為落實該研討會之成果,法務部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議是否提升虛擬通貨業者監管力度。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四)經查,審計部審核法務部112年度決算,指出目前扣案毒品證物透過毒品防制基金編列經費,各機關採取RFID統一編碼原則以利管理。惟查,前述毒防基金由中央主辦機關各自辦理考核,對計畫涉及整體性或跨部會成效缺乏整體評估。再經抽查,審計部審核報告更指出扣案毒品自司法機關移轉至檢察機關,發現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檢察署建置系統有系統未能事先提醒扣案毒品已貼附標籤,而有重覆黏貼情形。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既然「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之計畫書指出執行計畫時,「亦須再就各機關採購項目之系統及規格進行協調,並以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為目標」。綜上,扣案毒品證物無論是實際物品管理,還是電子化之資料交換,均還有大幅改善之空間。 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五)為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施行,法務部113年度增編設備建置經費並以臨時人員聘用檢察官助理100名,但法務部要求檢察官助理的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檢察官進行調查、提起公訴、執行法律程序,以及進行文件審查、證據分析、法律問題的研究、資料搜集和分析等工作。」不適宜長期由「臨時人員」來負擔。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檢察官助理法制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為維持提高司法公信力,對行為不當且情節重大之檢察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適當處理。設置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兼顧評鑑功能發揮。惟檢察官評鑑制度遭外詬病,實施兩年的制度,仍需檢討研議新方向。包含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並應於台北以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諮詢輔導與收件服務。以及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可能直接面對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之人,都有權請求個案評鑑。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七)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預算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預算編列1,296萬4千元,112年度編列1,079萬1千元,增加數217萬3千元,增加比率達20.1%,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八)查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屢於重大案件之偵查期間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就案情對外說明,然就部分社會矚目案件卻不願公開說明,屢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拖延相關資訊之揭露,令司法威信盡失、使人民質疑法務部之能力。 為重建我國司法威信、瞭解事實真相、兼顧民眾知的權利與踐行偵查不公開之核心價值,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之實際執行狀況與相關揭露標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九)查法務部113年度辦理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編列200萬元委辦費,進行「死刑民意調查委託研究」及「修復式司法案件轉介標準與成效評估指標之研究」。 然而,全國對於死刑存廢及執行之意見,意見非常顯見,這幾年陸續有官方與民間調查,亦無相關的改變。而法務部做完相關調查後,對於現行不執行死刑之態度,會有相關改變嗎?對此法務部有必要說明清楚。 且查112年度,法務部亦有進行「廢除死刑之替代方案研究」,編列95萬元,顯示法務部對於自己立場已有定見。法務部這些年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然而卻未見與社會溝通,就要一昧的進行各式廢死、死刑的研究與調查,令人費解。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十)查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7點:「除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外,中華民國(臺灣)還應考慮批准其他具普遍性之人權公約,如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委員會還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發表聲明,以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該聲明可追溯至2002年7月1日,而且對未來沒有時效限制。」。 次查,烏克蘭雖曾簽署規約但未完成批准程序,但在克里米亞被併吞及烏東被分裂後,隨即依照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選擇性加入條款」(Opt-in-Klausel),使國際刑事法院(ICC)取得在烏克蘭境內戰爭罪行的管轄權;是以,俄烏戰爭爆發後,ICC得以在烏克蘭展開戰爭罪的調查,並對普丁(Владимир Путин)發布逮捕令。 鑑於我國面對各種嚴峻局勢與威脅,除軍事備戰不可一日鬆懈外,對國際刑事法律之探究亦應有所瞭解;惟我國若依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發表聲明,承認國際刑事法院之管轄權,其影響為何?若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其法制障礙又有哪些?實有研析之必要。 請法務部就我國「依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影響」及「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法制障礙」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十一)法務部在推動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6萬1千元,查112年度編列為21萬2千元,但113年度卻增加為66萬1千元,增加44萬9千元經費,然而實際上法務部這幾年在兩公約的政策及業務宣導上,究竟有何明顯作為?同時年年進行兩公約業務與其他法令說明會、研習等,成效究竟為何?也完全不明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成效說明。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十二)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新收案4年來成長360%。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新收案件數逐年增加,2019年3萬4,947件、2020年5萬0,239件、2021年8萬0,239件、2022年16萬0,799件。若以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與全國新收案件數相比,2019年占5.95%、2020年8.16%、2021年13.24%、2022年21.12%,112年度1至8月則是26.68%。以112年全國新收電信詐欺詐騙術而言,數量暴增,一定會超過111年16萬件數,112年到8月份就高達15萬件,件數這麼多的狀況下,每位檢察官每月超過100件。 王委員鴻薇日前質詢法務部部長,進用100名檢察官助理,能否解決問題,部長未能給予明確答案,爰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十三)自110年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110至113年)」,關於緝毒部分由法務部主政。而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至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大幅下降至3,551.6公斤,但111年旋即大幅增長至9,916.4公斤,成長幅度高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大幅增強毒品多元防治及施用者成癮治療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十四)查「第1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某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成員」於110年之行為有觸犯妨害性自主之嫌,並於111年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於112年3月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有罪。次查,該員續任為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明德外役監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現已離任)。 而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遴任期間為111年9月至11月,可合理推測該員業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犯罪起訴後,仍得擔任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代表法務部未能將矯正署陳報至法務部之名單過濾。 為釐清前述情事,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法務部查核法務部矯正署陳報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名單之查核方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五)我國《資恐防制法》自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除配合國際組織與國際制裁名單執行目標性制裁以外,僅有2案因資助北韓而由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之規定公告制裁。 然,目標性金融制裁於過去2案執行時,已出現部分行政程序上的困難及問題,包括制裁所涵括之財產範圍仍有不明確之處、過去委員會於是否指定制裁上十分謹慎、指定制裁後酌留許可及除名程序與標準規範未臻明確等。均有主管機關持續修法、改良之處。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資恐防制法之修正方向與資恐防制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六)我國《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PEPs)授權法務部另訂範圍標準;而由法務部所公告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亦已成為金融機構評估客戶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時之主要參考依據。 惟現行之範圍認定標準仍有其疏漏之處:包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範圍並未包括重要政黨幹部,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略有出入;其家庭成員最廣僅及同居關係,而未將親密關係一併納入,亦與國際間標準有所差異。為建立我國堅強洗錢防制制度,相關辦法允宜以較嚴格標準修正。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我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之改良方向及修正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七)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各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惟依我國金融機構實務運作,鑑於近年來詐騙案件盛行,且主管機關大量使用洗錢防制手段遏止詐騙金流,以致金融業內法遵制度出現大量往洗錢防制傾斜、出現重洗防、輕制裁之法遵體系。惟洗錢防制與制裁之法源、目標、手段均有所差異,如此傾斜實有改善之處:倘我國建立金融制裁制度,改善當前資恐防制法中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缺失、強化金融制裁法遵之要求,或可扭轉當前金融業法遵組織之傾斜。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資恐防制法之修法方向與資恐防制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八)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所定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等等,而無論何種權限行使,均是依憑法律而為,是以,檢察官必要時時充實法學知識權能。達此目的之前提,須有堅強知識庫為後盾,始能讓檢察官藉由瞭解國內外法律規定、學說見解、評析判決之論點,或是具有參考價值之判決等等內容。惟現行法務部並未提供檢察官足夠之法學查詢資源,例如:法源法律網、月旦法學知識庫。為能使檢察官妥適用法以達保障人權等任務,爰請法務部研擬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十九)有鑑於虛擬資產業發展快速,且以虛擬資產為名、或以虛擬資產為工具之洗錢案件層出不窮;而自虛擬資產業發展以來,以虛擬資產資恐消息時有所聞。足見虛擬資產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重要性。 經查,現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認證加密資產反金融犯罪專業人士」(Certified Cryptoasset Anti-Financial Crime Specialist, CCAS)證照可為相關虛擬資產業反金融犯罪專業能力之認證。為強化法務部虛擬資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以及反制金融犯罪業務之推動,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為強化反制虛擬資產金融犯罪,推動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CAS證照之推動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各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經查,現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國際制裁合規師」證照可為相關制裁制度之落實及強化、改良等專業能力之認證。為強化法務部配合國際制裁辦理制裁相關金融犯罪調查業務,並落實我國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且得改良我國金融制裁制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持續提升我國檢察機關就落實目標性金融制裁與增進查緝制裁規避能力建構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一)有鑑於最高法院曾於108年3月26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據該條立法說明,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只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犯罪者交易之毒品可隨身攜帶,縱駕車前往,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非專供犯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惟非屬違禁物的「犯罪工具」,「專供」與否難以釐清(如犯罪者日常使用之手機、菜刀、交通工具),在實務判決上已生分歧;且該決議是否擴及於解釋刑法第38條之犯罪工具沒收亦尚難釐清。 為避免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工具時,因專供與否見解不同而生爭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刑法第38條第2項犯罪工具沒收是否採專供說」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二)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新型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為強化執法機關面對犯罪時可用之偵查工具,確保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正當法律程序,以便保障人民基本權益,避免執法機關濫用權力。法務部因此於109年9月正式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至今已逾3年。期間雖然曾舉辦多場研討會,學界碩彥亦多有撰文討論、提出修正意見,但最終仍無整理之再修正調整版本修法草案,導致立法進度延宕。 考量「科技偵查法」之立法對我國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制化甚為重要,法務部應繼續推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之立法工作,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之立法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三)據審計部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為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辦理設置司法精神病房,惟設置進度未如預期;經查衛福部依計畫規劃111年度建置6處司法精神病房,113年度設置1所司法精神醫院,惟查截至112年4月21日止,僅建置完成1處司法精神病房,並於111年12月啟用,另2處病房尚在辦理整修,3處病房尚未核定,未達完成建置6處之計畫目標,致法務部預計配合充實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召募安全維護人力、購置設備等事項進度落後,高達七成經費未能執行。 法務部於司法精神病房與司法精神醫院建置完成前,監護處分係由各地方檢察署委託地區精神醫療機構執行,部分受監護處分人因另罹患其他疾病,受託機構無法治療,須另戒護至其他其他醫院就醫,影響機關人力調度等,允宜賡續協調加速辦理司法精神病房設置,並研謀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結合衛生福利等資源,協助地方檢察署執行監護處分作業。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業務執行狀況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四)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我國訂有「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惟部分執行措施近年成效未盡理想;另111年度地方檢察署起訴之貪瀆案件達近年新高,顯見防貪、反貪及肅貪等各項作為均有待賡續落實。然經查,據各地方檢察署檢肅貪瀆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定罪部分,107年度為87.0%,至111年度已達99.7%,112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定罪率則為100%,呈現上升趨勢,此外,111年度起訴386件、1,237人,涉貪瀆金額高達18億餘元,為近五年新高。 綜上,雖111年度貪瀆案件定罪率達100%,為各地方檢察署起訴貪瀆案件達近年新高,顯見防貪、反貪及肅貪等各項作為均有待落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二十五)108年7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正施行,新增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等新防逃措施,109年9月「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生效,司法院和法務部協商,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建置系統修正刑事訴訟法。惟現行制度似仍有缺漏,如判決確定之被告於發監執行前,並不適用上揭條文,以及法務部訂定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檢察官雖得視情形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該受刑人為一定行蹤掌握,但僅限於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近年來仍有社會矚目之被告於判決確定或執行前潛逃案件發生,爰請法務部就強化防逃、緝逃機制,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二十六)為向詐騙宣戰,行政院於112年5月成立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112年6月9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於112年5月3日揭牌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也分別設立北、中、南打詐工作站和防制中心,而法務部與相關機關共同組成之「反詐騙聯防平臺」則早於93年成立。惟刑事詐欺案件自103年起即逐年增加,至111年達2萬9千餘件為最高,112年1至5月間,則已有1萬3千餘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爰請法務部就打詐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二十七)近年法務部受理之賄選檢舉獎金業務績效不佳,甚至出現獎金拖欠狀況,鬧上新聞版面,足以影響民眾對中央政府之威信。且根據法務部提供之受理賄選檢舉案件及獎金核發概況表,更顯示出自108年度以來無論件數、核發數與核發率都有所下滑,實難與民眾妥善交代。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十八)法務部為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妨害選舉,於112年8月22日修正發布「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納入檢舉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以及檢舉選舉賭盤,並將最高檢舉獎金核給金額分別提高至2,000萬、500萬元。然經查,法務部於107至111年度檢舉獎金核發情形為: 107年度:核發53件、金額3,750萬元; 108年度:核發302件、金額7,268萬5千元; 109年度:核發151件、金額4,750萬元; 110年度:核發98件、金額5,507萬9千元; 111年度:核發84件、金額3,522萬3千元。 自108年後,檢舉獎金核發件數逐年下降,110、111年度核發件數甚不及100件,顯見檢舉金額發放速度過慢,相關單位執行成效不彰。 爰此,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二十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擔任犯罪事件被害人在第一時間的後盾,除志工外,協會骨幹社工、庶務人力一定要充足,尤其明揚惡火這樣大型事件,對於協會社工與支援人力一定是非常大的挑戰。但法務部不能認為有志工支援就能當正職人員使用,正式的協會人員也一定要充足,然查犯保協會及22分會,過去正式職員總共70人,人力嚴重不足,因此法務部在112年8月1日先增加犯保協會及分會46人,113年預計再增加68人,全國犯保人力總數將達到184人,但犯保協會預期人力是增加到200人。也感謝蔡部長清祥於112年9月27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允諾會想辦法補齊人力。爰此,請法務部加速補足人力,以確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人員之充足。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三十)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作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替代措施,屬於刑罰之易刑處分。經查,107至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 107年新收件數:1萬2,934件、終結件數:1萬3,053件; 108年新收件數:1萬1,605件、終結件數:1萬2,276件; 109年新收件數:1萬0,696件、終結件數:1萬1,346件; 110年新收件數:8,582件、終結件數:8,393件; 111年新收件數:1萬0,292件、終結件數:9,509件。 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各地方檢察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部分暫停施作或關閉,疫情趨緩後,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數雖有所回升,然自109年以來履行完成之比率有下降趨勢,顯見執行成效仍有提升空間。 請法務部提出提升執行成效等相關規劃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甫於112年初修正完成三讀,其中保護機構章節將於113年1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5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業務,其中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以及訴訟程序之協助,在在顯示保護機構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諮詢與提供被害人與其家屬支持服務,避免保護機構僅具有轉介、業務聯繫之功能。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往年因專職人力有限,故於訪視慰問、行政庶務及活動支援等項目,需由保護志工協助提供服務,依據該協會表示,俟專職人員逐步到位,將落實主要由渠等進行訪視慰問與法律陪同工作,以提供更完善保護服務,一併逐步降低對保護志工進行訪視慰問之依賴。 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就修法後保護內容及模式態樣的轉變,加強專職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擴大服務量能,提供使用者專業實用之保障資訊及服務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十二)行政院自110年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有關緝毒部分由法務部主政。然經查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至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遽降至3,551.6公斤,嗣111年度大幅增至9,916.4公斤,增幅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此外,111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第二級毒品為近五年最多,顯見境外毒品威脅仍高,我國毒品查緝成效仍有待加強。 爰此,法務部於113年度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各機關查緝量能之整合、科技設備及資訊技術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三)一般建築及設備工作計畫包含法務服務智慧轉型、建構智能司法等,而法務部與司法院更是編列預算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經費高達2.87億元。查立法院審議112年度預算,曾作成法務部主管第(二十四)項決議,要求運用科技監控中心監控性侵犯罪加害人。惟據媒體報導,該中心成立至今,院檢合計(無論犯罪類型)只監控26案,與鉅額經費投入相比,成效顯然不成比例。就此,法務部應深刻檢討科技防逃使用率過低之問題,更應檢討指定至派出所報到之運作方式。另外,科技偵查法立法進度推動不前,112年4月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M化車取證無證據能力,讓立法進度問題益形嚴重。 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率檢討以及科技偵查法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三十四)確保贓證物同一性為司法改革之重要議題,經多年推動,逐步自檢察機關延伸至司法警察機關,且為降低人為弊端發生風險,折損政府機關信譽,運用物聯網科技及RFID等技術建置相關系統,以助益各執法機關保存贓證物,但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執行項目係各機關各自辦理,可能發生機關間之系統整合及資料交換方式未能一致性之問題,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完備相關法令配套措施,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及數位化管理贓證物品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三十五)行政院在112年6月核定「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預計將毒品、槍砲、彈藥、貴重物品、死刑等永久保存證物等特殊贓證物全面納管,以建構完善的贓證物品監管體系。然而,目前保管證物的各機關為不同屬性,有些機關需要長期管理贓證物,因此需要建置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等盤點設備加強管理,但某些機關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其證物性質不適合用RFID方式保管,預計以QR Code方式保管贓證物。因此,各機關要如何建立完善且跨機關的證物管理系統,並擬訂各機關證物保存的共同處理原則,建立統一的作業與處理方式,才能減少衍生的管理問題或訴訟上的爭議,並確保贓證物之同一性。然查「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內卻未提出各機關於贓證物交換時如何確保其之一致性,僅說明「日後執行計畫時,再就各機關採購項目之系統及規格進行協調,以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為目標」。唯有妥善保存證物,才能維護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並確保司法的公正審判。請法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十六)據審計部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防止發生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之情事,法務部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設立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惟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0年試運行起至111年底止,僅6個院檢機關具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案件經驗,占全部57個院檢機關之10.53%,顯示近九成院檢機關迄無辦理類此案件經驗,恐影響未來辦理監控效能。同時,專用手機及載具等設備及輔助性人力仍閒置,使用情形偏低,允宜積極宣導,善用科技設備監控,並滾動修正估計相關載具及其他設備需求,以充分發揮科技設備監控效能,並節省公帑。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防止發生被告潛逃之科技設備監控使用狀況與運用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三十七)我國將於113年1月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二合一選舉,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依相關法令,於112年7月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及「淨化選風聯繫會報」辦理例行之督導及執行查察妨害選舉工作。 據法務部統計,以近年賄選態樣分析,109年度中央選舉以現金買票為最大宗,占比為46%,其次為餐會及贈送禮品,各占19%及14%,111年度地方選舉則以現金買票為主,占比逾七成,贈送禮品占19%次之。惟近年數位科技發展迅速,民眾對於各類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電子錢包等已逐漸熟悉,未來賄選型態恐將不再侷限於傳統現金買票模式,甚至可能擴及各類新興數位化支付工具或虛擬通貨等,如此可能會增加檢調單位查察賄選之困難度,因此民眾協助檢舉尤為重要。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查賄手段及執法力度」,及「強化民眾反賄意識之宣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八)依法務部統計:108至111年度各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0,239件、8萬5,279件、16萬0,799件,逐年快速增加,新收案件數於4年間成長達3.6倍。因此,行政院跨部會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專案,嚴查速辦詐欺集團,溯源斷根,法務部也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100名。 但是,法務部以「臨時人員」身分進用「檢察官助理」,如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為限」,因此,「檢察官助理」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等業務,該等人員若僅以臨時人員身分進用,不僅人力不足,身分上亦有疑慮,應考慮研議其比照各級法院進用「法官助理」,進行法制化工作。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檢察官助理」身分、權益等法制化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三十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據統計,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107年度為7萬7,065人,逐年降至110年度僅4萬9,151人,4年間共計減少2萬7,914人,降幅36.22%,但是111年度又略增至5萬0,927人。 107至111年度合計,「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至110年度僅為44人、208人、227人、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至111年度雖首度超逾3%,仍然偏低。 107至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辦理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統計表 年度 起訴 緩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其他 合計 附命酒精戒癮治療 107 53,863 20,790 1,925 487 77,065 44 108 49,395 19,505 2,121 400 71,421 208 109 47,233 17,351 2,072 337 66,993 227 110 35,121 11,519 2,129 382 49,151 90 111 51,009 11,747 2,300 456 50,927 377 112 23,012 7,776 1,533 258 32,533 279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酒駕事件「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是否比率偏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近期「外役監」受刑人違規事故頻傳,引發社會關注。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希望修法後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設立目的,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情形。 查107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 107至112年度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人數表 單位:人 年度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脫逃人數 1 7 10 1 10 4 說 明:112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強化運用科技設備輔助等相關管理作為、降低外役監受刑人脫逃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一)鑑於「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並具相當財產價值,法務部廉政署已於112年6月修正公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申報項目,並自112年9月起施行,為使申報義務人瞭解應申報財產範圍之修正,應加強宣導,此外,對於虛擬資產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高之特性,有待主管機關持續研議改善查核機制。 107至11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案件審議情形表 單位:件;千元 年度 審議總件數 裁罰金額 裁罰案件 逾期申報 故意申報不實 故意隱匿財產 逾期申報 故意申報不實 故意隱匿財產 107 90 1 87 - 472 14,415 - 108 123 3 113 4 473 24,403 9,000 109 162 5 144 - 358 24,883 - 110 56 5 46 1 308 9,631 1,250 111 62 10 47 - 729 9,856 - 112 16 - 13 - - 3,021 -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如何強化查核公職人員財產中「虛擬資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二)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以環境保護、清潔整理類型為主,但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件數均未及五成,難發揮政策效益。 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0,292件及9,509件,較110年度增加1,710件(增幅19.92%)及1,116件(增幅13.30%),仍未達到109年度水準。 履行完成件數部分,109至111年度,如果以履行完成件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觀之,109至111年度則分別為76.84%、75.22%及70.99%,呈現下降趨勢: 107至112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及終結情形一覽 年度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履行 完成 履行未完成(件數) 完成全部時數 聲請完納罰金 107 12,934 13,053 5,788 5,788 - 6,668 108 11,605 12,276 5,375 5,375 - 6,397 109 10,696 11,346 8,718 4,869 3,849 2,129 110 8,582 8,393 6,313 3,425 2,888 1,646 111 10,292 9,509 6,750 4,110 2,640 2,394 112 7,986 6,548 4,305 2,822 1,483 1,902 說明:終結件數含死亡、移轉接續執行及其他等。112年度為截至7月底執行數。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易服社會勞動」件數逐年下降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三)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之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300萬元。詐騙已是國安問題,近年政府重大個資外洩問題非常嚴重,111年11月2,300萬筆戶政資料疑遭駭上網販售,112年1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主任秘書違法調閱健保資料庫盜賣個資,及中華航空會員資料300萬筆個資遭駭。112年5月30日打詐五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通過後,詐騙案還是要回到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更嚴重的是,112年1至5月詐欺案件發生數合計13,363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其中「投資詐欺」3,267件,較111年同期增加37.62%;112年7月23日詐騙集團甚至冒用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名義進行詐騙,11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媒體群組也遭詐騙帳號混入,詐騙問題日益猖獗,政府打詐成效低落,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四)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其他支出「國家賠償金」編列3,689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12年度法務部編列之國家賠償金預算數均為3,689萬2千元,107至111年度國家賠償金之實際給付金額則介於2,187萬1千元至4,516萬4千元間,其中107及109年度均發生超支,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顯示部分年度國家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較大。另外,「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9月送請立法院審議,針對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仍宜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五)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111年度大幅增至9,916.4公斤,增幅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如以毒品來源地區區分,111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最大宗係來自中國大陸,高達4,059.8公斤(占比40.94%),另有2,952.9公斤毒品來源地區不明。法務部應持續加強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將各類毒品阻絕於境外,維護國人生命健康,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六)截至112年5月11日,地方檢察署每月收案155件。我國詐騙案日漸猖獗,也導致第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工作逐漸產生過勞問題。基此,法務部113年度開辦進用「檢察官助理」100人,全台各地檢都有分配名額,並於112年9月18日起陸續舉辦筆試等招考程序,嗣後將依各地檢按需求分配名額,惟「檢察官助理」100人分發到22個地檢署,具體能協助檢察官的效益相當有限;另外,就協助檢察官的工作內容而言,地方檢察署案件多為偵辦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能否讓進用的檢察官助理接觸個資、犯罪情節等偵查核心,亟待法務部妥適籌劃,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七)依據法務部函釋,在監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費用為3千元,然受刑人有20.51%來自於低收、中低收入戶或近貧的弱勢家庭,服刑期間有12.87%無人接濟,也有好幾百名受刑(收容)人連健保費的部分負擔都繳不起。 儘管法務部於2020年修法將受刑人勞作金提撥比率由37.5%,提升至60%,惟依據監所關注小組調查,仍有八成二受刑人每月收入低於800元,無法負擔在監基本生活。經查,108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指出:「監所作業制度僵化,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淪為廉價勞工。」,又112年9月,花蓮監獄陳姓受刑人針對勞作金過低提告法務部,一審勝訴,突顯勞作金計算方式、受刑人勞務和收入規劃分配的不合理。 為給予受刑人合於人道之處遇,爰要求法務部應依監察院糾正理由再修正現行監所作業制度及調整受刑人勞作金收入,以利其滿足基本生活開銷,靠自己的力量在獄中生活、達到教化矯正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四十八)鑑於每年刑滿或假釋離開監所的更生人平均3萬人左右,其中近一半是毒品犯,人數眾多;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與毒品犯罪相關的受刑人,出監後2年內的再犯率高達51%,但因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更生保護會、觀護人的人數與更生人之間的比例過於懸殊;然更生保護會全國的毒品個案管理師總數為42人,司法觀護人的總數是242名,不易給予即時且適當的幫忙,惟法務部雖結合民間團體,將「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從105年1,500萬元的公務預算,提升到111年以毒品防制基金的3,500萬元,給予擴大補助,但其績效仍有限。 為降低毒品犯再犯率,爰要求法務部應研擬逐年提升毒品個案管理師人力及持續擴大民間團體結盟改善方案,以落實推動更生保護工作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四十九)針對民眾不堪照顧壓力或家人受病痛折磨的「長照悲歌」事件,法務部研議從「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包括讓情堪憫恕的加害人能夠「免關」,及修正《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3年以下、修正《刑事訴訟法》降低緩起訴門檻,或另於《刑法》增訂較輕的「長照殺人罪」,盼能有兼顧情理法的量刑;對此,社會正反意見不一,仍尚待取得共識。為減少「長照悲歌」事件及兼顧其量刑,爰要求法務部應研議建立照顧殺人案件資料庫,積極與外界溝通,作為推動修法的依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鑑於近年我國詐騙橫行,金管會於2006年便推出「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要求金融機構在接收到法院或檢警調單位相關公文後,需要查閱遭警示帳戶相關詐騙資金是否已轉出,並以傳真方式通報受款銀行,直至金流成功圈存或是遭領出,再回報檢警調單位。 然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設置網路電子平台已非難事,政府每年亦編列大量防制詐騙預算,殊難想像相關單位仍然以傳統的傳真方法通報,不僅曠日廢時,且易有遺漏風險。另內政部警政署已於2023年7月初發函要求電子支付業者設置專線,將專線連結至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台,下一步將推動開放電支業者查閱金融資料及通報電子化,以儘速完成電子支付業者納入金融聯防機制電子化的作業。 為完善詐騙通報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針對阻詐機制及改善通報流程制定電子平台通報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一)鑑於詐騙案件暴增,衝擊各地方檢察署辦案能量,造成檢察官人力嚴重不足,這些年來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明顯暴增,2019至2022年案件數成長360%,增幅驚人;依據法務部資料,各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缺額仍居高不下,2019至2023年為止,檢察官缺額分別為110人、82人、96人、109人、101人之多,而且檢察官離退人數也居高不下,據法務部統計,2021、2022年離退及轉任法官的檢察官人數分別為49人、58人,2023年至今已達50人,離退率約3%至4%,惟為紓解檢察官人力不足,雖法務部預計進用100名檢察官助理分擔檢察官工作負荷,但其實際成效仍待觀察。 為提升政府防制詐欺犯罪能量,爰要求法務部應就設置檢察官助理加強查緝能量提出效能評估報告,以利後續視執行成效研議法制化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二)依據111年法務部民調顯示,34%民眾誤以為檢察官擁有審判權、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甚至誤以為開完偵查庭就會判決。 爰請法務部應就偵查庭位置之設置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三)鑑於各項選舉賄選手法日新月異,法務部於112年8月修正發布「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擴大檢舉獎金核給範圍,鼓勵民眾提升反賄共識以提高檢舉成效,然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7至111年受理賄選檢舉獎金案件數以108年度500件最高,其後年度則介於114至212件之間;另關於檢舉獎金之核發情形,亦以108年度之302件、7,265萬5千元最高,之後呈下降之勢,至111年度僅核發84件、3,522萬3千元,惟檢舉獎金係依案件偵審進度分次核發,導致民眾抱怨賄選檢舉獎金發放牛步,影響政府誠信,實有檢討改進之處。 為提升民眾檢舉成效,爰要求法務部應研擬簡化賄選案件獎金核發程序,以端正選風、提升民眾檢舉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四)鑑於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然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但近年酒駕案件頻生引發社會各界重視,惟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比例仍低,經查,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107年度為7萬7,065人,逐年降至110年度4萬9,151人,111年度又增至5萬0,927人,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至110年度各僅為44人、208人、227人及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 為提升酒駕防制成效,爰要求法務部研擬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評估標準及酒駕案件轉向處遇分流標準,以降低酒駕案件、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五)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科技更迭,不實訊息之樣態多元,且威脅日益猖獗,我國業於刑法訂立專章防制,並加重其罪責,強力宣示政府打擊深度偽造技術相關犯罪之立場;然經法務部調查局成立資安工作站成立以來,辦理假訊息防制案件雖有減少之勢,但近年深度偽造技術遭不當運用,尤其是深度偽造(Deepfake)影片透過網路流傳,此等偽造假訊息散布速度快、影響層面廣,從破壞個人名譽、恫嚇、假冒身分、詐欺、破壞商譽、影響金融市場,到操縱民主選舉結果,除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外,也相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爰要求法務部應就深度偽造影片提出加強查緝方案,積極阻斷假訊息傳播源頭,以利維護國家社會穩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六)為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贓證物同一性確保之議題,依據行政院112年4月10日「研商精進證物監管制度第10次會議」結論,由法務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共同規劃,建立數位化系統,將毒品、槍砲、彈藥、貴重物品、死刑等永久保存證物等特殊贓證物全面納管,以建構完善之贓證物品監管體系,經各相關機關多年推動,「確保贓證物同一性」之推動,已自檢察機關延伸至司法警察機關,並為降低人為弊端發生風險,折損政府機關信譽,運用物聯網科技及RFID等技術建置相關系統,以助益各執法機關保存贓證物。 依據「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計畫書所示,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不同屬性,對確保贓證物同一性之執行策略及方法亦有不同之考量,故該計畫書中因而提及日後相關執行計畫,需由各相關機關再進行細項協調,此外,為使贓證物管理之實務與法制相輔相成,需完備相關法令配套措施。 爰此,要求法務部進行相關法令配套措施之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五十七)鑑於近年來我國詐欺案件叢生,且詐欺案件屢屢透過金融帳戶進行洗錢工作。我國現行雖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對銀行帳戶進行管理,盼以此能及時阻止遭詐之錢財流出,惟詐騙案件卻未見減少。 為促進金融機構強化洗錢防制業務,並使公眾得以監督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業務是否有所改善,爰要求法務部就各金融機構告誡等帳戶情形及相關防制洗錢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公眾監督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制度辦理情形。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五十八)在蒐集數位證據過程中必須落實以下四項原則: 1、確保數位證據未受外力影響。 2、執行人員須有專業能力。 3、完整記錄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4、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才能確保數位證據在整個蒐集過程不受污染,爰要求法務部應對需要執行蒐證之人員,進行完整之教育訓練,並訂定程序面應遵守之規範,以免影響數位證據同一性之認定。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五十九)112年7月28日數位發展部邀國內10家主要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與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進行意見交流,由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李懷仁主持會議。會議特別邀國內首宗查獲第三方支付業者為詐欺、賭博集團洗錢案件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子薇介紹案件類型,藉以提升業者對詐欺案件的聯防意識。檢方提出對於第三方支付業者聯防建議,包含強化對於買、賣方客戶的身分驗證、交易過程中金流控制以及建立檢方與業者間即時連線等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應主動邀請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的買賣方客戶的身分驗證,建立檢方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的即時連線,甚至將第三方支付連結到手機門號之打詐措施。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近年地方檢察署辦理詐欺罪案件偵查新收件數逐年增加,2019至2022年之電信詐欺案件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0,239件、8萬5,279件及16萬0,799件,3年間增幅高達360%,而2023年1至8月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已經高達15萬2,244件,到年底恐怕會超越2022年的16萬0,799件,爰要求法務部應聯合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加強打擊電信詐欺案件。 全國新收案件數 全國新收 偵、他、相案案件數 全國新收 電信詐欺案件數 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占全國新收案件數比 2019年 587,062 34,947 5.95% 2020年 615,375 50,239 8.16% 2021年 643,940 85,279 13.24% 2022年 761,186 160,799 21.12% 2023年 1-8月 570,590 152,244 26.68% 資料來源:法務部專案報告第2頁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一)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但以111年為例,酒駕案件起訴人數占整體終結案件人數為5萬1,009人、緩起訴處分之人數1萬1,747人;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111年僅377人,實屬偏低。然考量酒駕案件被告有無酒精成癮須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而且必須視各地醫療機構之戒癮量能而定,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進度及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二)實施易服社會勞動乃期望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透過該制度可轉向社會勞動,以兼顧原有生活,亦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並落實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但從2018至2022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分析,2021年因疫情影響,導致該年度新收及終結件數均為近五年最低;2022年雖然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0,292件及9,509件,較2021年度增加1,710件(增幅19.92%)及1,116件(增幅13.30%),但未達2020年度水準,整體呈下降趨勢,爰要求法務部應提改善方案。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8,510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8,64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南區法醫影像中心建置一案,原定於111年7月前啟動,因業務延宕,拖延至今尚未完成。而為使我國法醫影像相關業務得以早日落實,避免影響亡者家屬之權益,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為國內執行法醫死因偵查鑑驗工作之專業研究機構,為符合先進國家之法醫鑑定趨勢,該所規劃建置之法醫影像中心,自112年度起已陸續啟用,提供北區及中區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關案件,只剩南區建置進度未如預期,應與合作機關配合推動各項作業進程,以儘早提供南區地方檢察署相關服務;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預期PMCT案件逐年成長,故影像判讀經費負擔將持續增加,應儘速研訂訓練計畫,召募適宜人才接受委託培訓醫院培訓,藉由建立自有之影像判讀人員,以提升我國法醫鑑驗品質。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4項 廉政署5億2,813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定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廉正、透明度等原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之檢舉人,提供保護之適當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各先進國家多已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彰顯其國家對於廉能政府之重視,立法宗旨均為鼓勵及保護知悉弊案而勇於出面舉發貪腐行為之人士,以達促廉反貪之目標。 雖然行政院108年曾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因屆期不連續及政府尚需整合各界意見,時至今日仍未有整合調整後之版本再送立法院,延宕立法討論進度。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進度及再修正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二)查113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於歲出預算「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9萬元赴美國國際測謊學校研習測謊。惟測謊之證據能力已受諸多挑戰,多國如德國、奧地利、美國皆已不再允許使用測謊或認測謊並不具備證據能力,廉政署是否仍有赴美研習測謊之需求,不無疑問。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法務部廉政署赴美研習測謊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4億6,670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3辦理矯正行政業務」113年編列171,797千元,有關貴單位在審查假釋及外役監遴選會議時,相關標準不清,致有受刑人屢次申請不過,卻又有受刑人一次就過,各獄所機關皆會召開審查遴選會議,請問標準是否一致?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除2,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113年編列664,248千元,近年屢傳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事件,據矯正署統計,107年度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年度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貴單位應檢討改善,惟仍難以杜絕。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除20,000千元,凍結20,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三)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8矯正機關便民線上服務建置計畫」113年編列2,606千元,貴單位自2022至2023年度進行優化系統相關功能,對民眾上傳照片品質即時判斷,若有不清晰情形則無法送出,以減少審核退件;另提供民眾在正式接見前,測試網路及自有設備音訊與影像功能是否正常,以減少退件及接見失敗情形,因過去行動接見設備使用率僅二成多,未來是否能更加優化及減少退件,令人疑慮。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四)查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於107年及109年核定總經費3,094,287千元,分年編列,113年編列最後一年1,454,978千元,在疫情和俄烏戰爭影響下,不僅原物料成本大漲,還有缺工狀況也是越來越嚴重,像是在科技業擴廠需求,模板工、鋼筋工非常稀缺,根據營造業界分析,以模板工來看,漲幅就將近一倍,對於該遷建計畫,今年如要順利辦理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發包承攬,令人堪憂。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全數凍結,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9,140萬8千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林思銘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二)11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億9,594萬3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無法參與113年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讓林男行使投票權。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法律對於被選舉權之具體行使,於合理範圍內,並非完全不得定其條件。 然而針對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投票處所之設置,法務部應積極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俟專責選舉事務之中選會在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矯正機關相關法規範疇下,統籌規劃出執行方案後,法務部矯正署即據以通盤檢討後辦理以保障收容人投票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四)近年屢傳外役監受刑人逃脫事件,111年更發生外役監逃犯殺警案,引發全國震驚。又查,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載,107至111年外役監受刑人逃脫合計29人,其中26人皆為返家探視未歸,顯見外役監審查及管理成效不彰,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五)112年易姓受刑人申請外役監之爭議,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矯正署稱追查之結果,為勾稽表格時承辦人員誤勾致錯,但仍無法平息外界疑慮。 矯正署調查,承辦人員於110年12月到任,初次承辦業務以致疏漏,易男判決書已附註吸毒及觀察勒戒紀錄,承辦人卻只看判決書正面就誤判易男是初犯,在審查表勾選「無」前科,另主任管理員於覆核時也未查清楚,以致前科欄漏扣分數,使易姓受刑人以滿分直送外役監。 上開調查結果,難以釐清外界疑慮,承辦人勾錯竟導致如此重大過失,顯見審查機制有嚴重瑕疵。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程序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六)鑑於親友接見是受刑人對外界維持互動,降低服刑的痛苦-監獄行刑法賦予受刑人擁有接見、通信權。不過此權利長期受到嚴格而大幅度的限制,基於獄所的管理,而限制時間長短與頻率,受刑人必須隔著透明玻璃,以手持話筒的方式與親友隔空接觸。然而,維持獄所管理紀律,不代表能隨意沒收家屬的探視時間與次數。尤其是當不可歸責於家屬時,獄所又逕自沒收或縮短接見時間,根本侵害受刑人的接見權利。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獄所為何受理接見申請卻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以及不可歸責於家屬之逾時情形的補救措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充分保障充足之接見時間及擴大辦理通訊接見之精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七)根據監察院112年9月公布的調查報告,截至111年7月底止,超過1萬5千名收容人確診COVID-19,全國矯正機關確診率平均21.29%,但其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明陽中學、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等,確診者比率均高於50%,遠高於同時期全國確診比率的22.8%,顯示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採行的防疫措施,仍有改進空間。另外,監獄行刑法有子女隨母入監的規定,110年12月底時,留監子女數有37人,平均月齡為10.1個月;疫情期間,矯正機關為人口高度密集場域、嬰幼兒年幼且抵抗力弱,又未及能夠施打疫苗,易造成防疫破口及增加染疫風險。爰要求法務部,為促進收容人的健康人權,並維護隨母入監之子女的健康,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八)依2020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規定,矯正機關(監獄和看守所)應設置具獨立性之外部視察小組。外部視察小組的成員名單,應由法律所定「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然而,法務部訂定之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竟規範外部視察小組可由各矯正機關提出擬聘名單,再報予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 法務部於2022年11月8日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要求各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由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或自我推薦納入人才庫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然而,第2屆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完成後,有過半第1屆由機關推薦的委員仍出現在第2屆名單上,且未出現在人才庫中,恐有規避前述人才庫規定之嫌。 為釐清監所外部視察小組遴聘作業情形,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保證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獨立性」與「如何貫徹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有關外部視察小組之規定」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九)查「第1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某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成員」於110年之行為有觸犯妨害性自主之嫌,並於111年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於112年3月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有罪。次查,該員續任為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現已離任)。 而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遴任期間為111年9至11月,可合理推測該員業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犯罪起訴後,仍得擔任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代表法務部未能將矯正署陳報至法務部之名單過濾。 為釐清前述情事,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法務部矯正署陳報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名單前之查核方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度「矯正業務」編列預算用於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預期目標之一為防止戒護事故發生,發揮矯正功能,惟近年時有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未歸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相關管理機制有待檢討加強。 經查,據矯正署統計107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為降低受刑人脫逃事件,適當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有其必要,爰此,法務部矯正署應規劃適於矯正機關運行之科技監控模式,適當運用科技設備,加強受刑人動態管控及風險管理,以維護社會安全,並提升矯正管理效能。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十一)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矯正署之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水電費113年度預算編列3億0,913萬1千元,112年度編列2億6,510萬5千元,增加4,402萬6千元,增加比率達16.6%,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矯正署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十二)鑑於受刑人因遭關押在監獄內無法投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不滿因服刑無法參與113年1月13日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剝奪其選舉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 本裁定成為全國首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獄投票的案例,裁定理由以「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為保障在監受刑人之選舉權,法務部應積極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盤規劃未受褫奪公權之受刑人,未來在監所設置投票所之相關規範及措施,俟專責選舉事務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矯正機關相關法規之範疇下,統籌規劃出執行方案後,法務部矯正署即據以通盤檢討辦理。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十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可知外役監最初設置目的係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惟由於外役監脫逃或違規事件頻傳受社會矚目,進而使外役監之教化功能受各界質疑。 為使大眾瞭解受刑人進入外役監之再犯率是否低於一般監獄;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服外役監者之『被撤銷假釋之再犯罪率』與一般監獄之『被撤銷假釋之再犯罪率』之比較及原因分析」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四)近年來各項物價持續上漲,且因政府財政緊縮,為收容人長期給養費不敷,法務部矯正署需另運用餿水米糠、作業賸餘等費用補貼支應。 為關懷矯正機關收容人,鼓勵其早日改悔向善,同時兼顧穩定國產農產品產銷,查春節及中秋時,矯正署會循往例以首長名義致贈收容人柑橘或文旦柚,以作為「慰問品」,但該筆費用係來自早日不敷使用之給養費,恐影響收容人伙食經費,矯正署應考慮發放慰問品之必要性或應以其他專款支出。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年節慰問品109至111年發放狀況及給養費使用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五)監察院112年9月13日公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人員對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案」調查報告,指出北監管理受刑人涉違法虐待實施酷刑,監察院通過糾正北監。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情事,該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管理員視若無睹,一再無視服務員欺壓受刑人,突顯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員督察不周及刻意縱容,使受刑人處於受凌虐等戒護事故之高度風險環境,有重大違失,故被監察院依法提案糾正。 為避免監所虐囚事件再發生,要求法務部應督促矯正署依照監察院糾正事項,提出如何落實管理員人權教育訓練、修改不合時宜之管教規範等管理改善方案,以落實教化矯正之目的,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十六)11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矯正業務」編列147億6,23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外役監近年屢傳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事件,107至112年4月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矯正署應研謀改善,積極提出防範措施,以維護國人及警力安全,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十七)11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改善監所計畫」編列14億5,497萬8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矯正署部分監所之工程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包括1.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執行數為5億8,538萬6千元,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7億4,566萬8千元之78.5%;2.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執行數為23億9,755萬8千元,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26億7,846萬8千元之89.51%。矯正署應強化控管進度,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十八)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並由6所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敦品中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進行試辦;惟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成效評估報告暨員額增補計畫」後,因部分試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期間未達1年,恐難以推行至其他矯正機關,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指示,試辦計畫將展期至114年底,法務部矯正署並應於115年3月底前擬具成效評估報告。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為有效監督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確保矯正機關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之合理比例,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將試辦計畫展期之計畫書,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十九)有鑑於10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積極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數位發展部掛牌後矯正署與該部積極合作,並優先執行「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透過數位發展部檢視矯正署所屬各地收容機關硬體設施及實際運作所需後,矯正署與數位發展部共同擬具上述建置計畫,以113至117年編列15億2,416萬1千元,逐步完成全國51所矯正機關監控系統數位化目標。前述計畫對順利推行矯正業務,減輕人力監控負擔,藉以提升勤務安全,有重要意義。爰請法務部矯正署賡續推動、完成113至117年為期之「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二十)外役監受刑人2018至2023年7月底均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2020年與2022年各有10人,其中1人直到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皆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立法院已於112年8月修正外役監條例並公布,法務部矯正署除落實各項管理機制外,對於後續尚需配合檢討之相關法令,應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以使外役監制度更為周延;另法務部矯正署為降低受刑人之管理風險,於法務部明德外役監獄試辦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計畫,惟試辦期間應落實監獄行刑法第21條之精神,在達成戒護目的的必要限度下,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設立目的,完成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矯正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億5,28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行政執行法係國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重要法律依據,該法自94年配合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縮減有關聲請拘提、管收事由後,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定得拘提、管收之人心理上之強制已甚為有限,行政執行實務須證明義務人確實有資力卻不履行義務,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進行查證。 為強化行政執行效能,保障人民權益,行政院爰參考大法官及學者意見於110年將「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係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以強化對於義務人之心理強制作用,並明定為真實切結之人,負有提出義務人財產清冊之義務。爰請相關機關積極推動,以提升執行成效,維護人民權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二)近年來酒駕案件頻傳,為維護民眾行的安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10年11月15日辦理第1波「酒駕案件專案執行」,並自111年1月5日起,啟動第2波「酒駕案件專案執行」,對酒駕二犯、三犯(含以上)或拒絕酒測等情節較重案件,列為優先行政執行對象。而截至111年底止,各分署受理酒駕裁罰案件應執行計3萬0,878件,應執行金額為22億2,441萬餘元,但實際執行徵起金額為2億3,218萬餘元,執行比率僅10.4%。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研謀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年度行政執行署所屬辦理酒駕案件執行情形 單位:千元,% 應執行件數 應執行金額 實際金額 占比 合計 30,878 2,224,413 232,184 10.4 臺中分署 3,320 296,526 23,201 7.8 嘉義分署 1,560 114,351 9,264 8.1 彰化分署 1,259 102,378 8,647 8.4 新竹分署 1,873 130,849 11,252 8.6 桃園分署 3,481 179,563 15,561 8.7 臺北分署 1,618 134,436 12,842 9.6 宜蘭分署 988 80,579 8,183 10.2 士林分署 1,397 111,968 11,769 10.5 高雄分署 7,389 492,372 53,537 10.9 屏東分署 1,172 91,664 11,707 12.8 臺南分署 3,021 186,059 23,987 12.9 花蓮分署 1,383 91,863 12,511 13.6 新北分署 2,417 211,800 29,717 14.0 資料來源:審計部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三)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執行案件處理之執行分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水電費,113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282萬元,112年度編列數1,766萬9千元,增加數為515萬1千元,增加比率達29.2%,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持續推動節約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四)113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3,404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度全部發憑證案件達895萬3,121件,占整體終結案件之66.27%,占比為5年來之最高。此類未清查義務人有無新增財產可供執行即以執行憑證再行移送之案件,恐持續加重各分署人力負荷,應研謀改善,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第7項 最高檢察署2億0,384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2億3,872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羈押替代處分。 因此,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經費3,653萬8千元,並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自民國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111年度新收個案僅8件,2件已終結,6件尚未結案;112年度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16件,9件已終結,13件尚未結案。截至112年8月底,受理案件為22件,雖然較111年度明顯提升,但是對照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0年度購置電子手環、電子腳鐐、居家讀取器、個案手機等分別為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可見許多設備仍處閒置狀態。 刑事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概況表 單位:件 年度 受理個案數 新收個案數 終結個案數 年底未結個案數 110 2 2 2 0 111 8 8 2 6 112 22 16 9 13 說 明:110年4月始建置完成;112年度統計至8月底。 因此,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就強化「科技設備監控羈押」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二)鑑於2023年人口販運報告指出台灣雖然符合預防人口販運防制最低標準,但並未完全落實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使得部分被害人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尤其依法只有內政部移民署官員、警方與檢察官能對被害人進行鑑別,勞動部、農業部漁業署及其他相關單位則需遵循程序通報可能的被害人。在這樣的安排下,檢察官和法官還可以撤回對被害人的身分認定,進而限制被害人取得某些庇護服務。這樣的制度可能導致遺漏許多被害人。 查2021年中華民國(臺灣)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2021年人口販運罪相關案件,經各司法警察機關計查獲145件,各地方檢察署計起訴58件,起訴率僅40%。究竟是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認定被害人身分,或是被害人經檢察官鑑別後為非被害人,處分不起訴案件,實有釐清之必要。以及應說明由檢察官主動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之統計。 次查臺灣高等檢察署設置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辦理事項包含應辦理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應協助釐清前項統計與檢討,以精進我國司法警察與檢察官人口販運鑑別程序,能在第一時間給與被害人協助,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分析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為因應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新制之實施,依據法務部與司法院之共識,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及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自110年度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之採購作業完成後,即已正常運作,並於111年1月正式揭牌。惟自該中心實際運作以來,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仍偏少,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111年度新收個案僅8件,2件業已終結,6件尚未結案;112年度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16件,9件業已終結,13件尚未結案,與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0年度購置之電子手環、電子腳鐐、居家讀取器及個案手機等分別為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相較,多數設備恐屬閒置狀態。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對檢察官宣導善用科技設備監控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四)為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強化刑事訴訟法防逃措施」決議,運用科技設備監控交保中被告,確保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年1月12日正式啟動。然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炒作股票、內線交易等被判重罪卻棄保潛逃,不僅導致1名派出所所長拔官,更扯出科技監控新法上路3年,院檢至今總共執行26案、使用率低的問題。 經查,由於現行「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2點明定針對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有逃匿之虞者,始適用本作業要點,因此科技監控設備適用對象目前僅用於妨害自由、公共危險、貪汙、毒品、竊盜、詐欺、組織犯罪、殺人等罪名,鮮少用於經濟金融罪犯上,以致近幾年,許多有資力的經濟、金融被告在偵查、審理期間交保潛逃,或於判決有罪後逃亡,顯見相關單位仍未善用現有的監控設備善用在防逃機制上。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進行檢討改善之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五)法務部辦理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相關業務,惟臺灣高等檢察署洽談之配合醫院經規劃增闢收治場域,整體收治量能自30床增至63床,然依據高檢署提供之收治概況,截至112年8月底僅餘8床,加上未來可能收治人數,收治量能明顯不足。又根據法務部提供之資料,自110年起收治量能皆出現捉襟見肘狀況,110及111年度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雖均收治於配合之醫院,但賸餘床位皆個位數,足見量能不足之情形非一日情事。 [image: image1.jpg]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改善與落實之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六)113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編列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經費9,336萬元,然查,依據衛生福利部規劃,111年度預計建置3處司法精神病房,截至111年底僅完成建置1處(南部)司法精神病房,並於111年12月啟用;另外2處司法精神病房已與衛生福利部簽約籌設,惟預估113年度上半年始陸續完工;因此,依照上述司法精神病房之設置進度,東部及北部等2處司法精神病房之安全維護人力並非自113年1月起即全數進用,其預算顯有寬估之處。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之預算執行並瞭解日本、韓國戒護比提出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七)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其中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分配之經費總計34億6,135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編列2,585萬1千元,111年度編列4億3,623萬2千元,112年度編列5億9,886萬4千元,113年度將編列5億2,586萬元,預定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 惟查,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之決算數為9,031萬元,賸餘數為3億4,592萬2千元,執行率僅20.70%;且112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數亦未如預期。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預算之執行,提出檢討暨改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635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672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227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6,626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63萬6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7億8,21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7,456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9,339萬4千元,照列。 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億5,679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8,788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7,368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4億8,947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4,069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億0,436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7,518萬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6,531萬6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0,820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6,56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預算中,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編列1,055萬8千元,112年度803萬2千元,增加252萬6千元,增加比率31.4%,同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員額規模為237人,比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預算員額為610人,但水電費僅編列643萬8千元,為撙節開支,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落實節約能源之措施,以達機關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俾利日常業務之運行。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億3,030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7,334萬6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7,031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3,945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1,536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4,019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億0,145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319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824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2,134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9億2,75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法務部調查局廉政大樓112年4月24日晚間發生嚴重火警,出勤27輛救災車輛始撲滅,起火辦公廳舍所辦業務與查辦假訊息、追蹤駭客之資通安全業務相關,引發外界聯想。後續媒體報導,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場鑑識小組採證後,雖認定電氣因素,惟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完成報告後交給轄區警方,是否有涉及過失人員,調查局仍宜進一步向外界說明。且此次大火,透露出屬於檔案庫房的該辦公廳舍管理有無缺失,仍有待深入檢討。 請法務部調查局落實強化消防設施,俾益機關安全防護。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二)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調查局預算中,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編列6,209萬3千元,112年度4,668萬元,增加1,541萬3千元,增加比率33%,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調查局務實檢討節能措施以避免非必要的資源浪費、增進能源使用效率。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三)有鑑於虛擬資產業發展快速,且以虛擬資產為名、或以虛擬資產為工具之洗錢案件層出不窮;而自虛擬資產業發展以來,以虛擬資產資恐消息時有所聞。足見虛擬資產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重要性。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現持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認證加密資產反金融犯罪專業人士」(Certified Cryptoasset Anti-Financial Crime Specialist, CCAS)證照人數為零。為強化調查局虛擬資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推動,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培訓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CAS證照並給予獎勵,深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基礎知識,於受理可疑交易申報時能進行正確研析並分送予權責機關參處。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四)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個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現持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國際制裁合規師」認證人數僅2人,遠小於獲得國際反洗錢師認證之26人。為強化調查局配合國際制裁辦理制裁相關金融犯罪調查業務,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培訓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GSS證照並給予獎勵,深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規制裁相關知識,於受理資恐、資武擴相關國際情資案件時能進行正確研析並分送予權責機關參處。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五)有鑑於迭有部分言論主張大麻危害程度甚低,應予以合法化,且許多網路影音平臺能輕易搜尋到教學如何種植、甚至如何吸食大麻之影片,令社會大眾對大麻毒品之危害產生混淆。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查獲240.47公斤,111年飆升至1559.96公斤,112年起截至7月底則為701.04公斤。另查,111年施用大麻偵查終結人數則僅有693人、112年起截至7月底偵查終結427人,與查獲大麻重量供需不成比例,恐有大量施用黑數。可見大麻之危害不容輕忽,應從社會視聽、查緝及其他各種面向,加強防堵。 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投入人力查緝大麻走私、栽種等各類型案件,並向上溯源,將幕後操控人員繩之以法,以杜絕大麻對社會的危害。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六)近年我國受韓國流行音樂(K-POP)影響甚深;隨著國境開放,許多韓國團體亦來臺進行宣傳活動、舉行演唱會等。而國內韓國團體粉絲們,亦會自主組織應援團、集資販賣週邊商品、組織應援活動等。 然,以112年5月IVE來臺舉行Fan Meeting時,發生理應由臺灣粉絲所組成之應援團體,確實既為中國人所掌控;並依循慣例向臺灣民眾募資,後卻因相關帳目不明而迭生糾紛。而此案例應受洗錢防制主管機關注意、或有成為可能洗錢樣態進行研究:係因當前洗錢方法層出不窮,對民眾募資早已是洗錢紅旗警訊;過往或以慈善為掩護,而如今是否能改以粉絲應援號召為掩護亦未可知。考量當前國際局勢,加以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亦虎視眈眈,任一洗錢可能樣態均應以嚴肅面對。 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新興金融科技產生之風險進行持續研究,以防範新興金融科技興起引發之洗錢風險。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三)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8,68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9,02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341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75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有鑑於基層獄政人員迭有反映,辦理監外作業衍生受刑人離開矯正機關之戒護風險,規劃執行監外勞作,亦頗為消耗監所人力,更讓基層獄政人員提心吊膽,唯恐發生脫逃事件。另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指出,110至111年度,電氣科(17.28%)、機工科(22.95%)、鞋工科(20.31%)、紙品科(20.54%)等監內作業招攬合作廠商業別,收入下降,各科合計更是總下降16.52%,反應的是廠商受經濟景氣等因素影響,有委託加工之需求下降,反應在監外作業上,勢必對整體規劃造成困難。112年雖有回升,但協力廠商家數僅150家,與110年度210家相較減少甚多。爰請就「監外作業如何兼顧監所人力負擔及協力廠商下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億6,229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8,38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51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60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製造、運輸及種植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於110及111年度各為164及186件;而110及111年度查獲大麻之淨重各為240.47及1,559.96公斤(供應端);另統計地方檢察署施用大麻案件偵查終結情形(需求端),110及111年度各為458及639人。準此,大麻查緝量在111年達近年新高,查獲重量為1,559.96公斤,植株為1萬3,001株,對照111年度施用大麻偵查終結人數僅639人,供需雙方不符比例,恐有眾多大麻施用犯罪黑數,且112年截至7月底大麻查緝量為701.04公斤、地方檢察署施用大麻案件偵查終結僅427人,足見大麻黑數問題仍舊明顯。 爰請法務部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四、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0,098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0,09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05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06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06萬8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5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9,375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9,375萬5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854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為落實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保障,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積極建立有效之方法,並督導於第一線提供服務之各分會落實,期使全國的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都能接受到高品質的服務與關懷。 爰此,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盤點各分會案件收案流程及服務模式,建置新的服務流程,並通盤檢視工作人員工作中的評估能力建構、適切處遇、陪同轉銜、追蹤複訪、結案標準等規範,以確切落實「被害人及家屬需求」為中心的目標,且亦應依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服務需求,提供教育訓練,以精進工作人員工作品質,建構專業的工作文化;新建置之服務流程及教育訓練之內容,應以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七、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八、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PAG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