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3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思銘 林淑芬 鄭運鵬 謝衣鳯 吳怡玎 湯蕙禎 江永昌 賴香伶 王鴻薇 劉建國 吳琪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江啟臣 陳以信 鄭正鈐 劉世芳 陳培瑜 張其祿 李德維 邱顯智 廖婉汝 邱臣遠 吳欣盈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立法院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二)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項下預算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議事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四)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預算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五)第6目「公報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六)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十)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十一)第1目項下「資訊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至第九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林淑芬、鄭運鵬、林思銘、謝衣鳯、吳怡玎、賴香伶、江永昌、湯蕙禎、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劉世芳、李德維、劉建國、陳培瑜、吳琪銘提出質詢;委員陳以信、劉世芳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954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立法院99萬8千元,照列。 三、歲出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6億6,862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億6,662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2,129萬元,凍結74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琪銘 賴香伶 連署人:鄭運鵬 謝衣鳯 林思銘 (二)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10萬元,凍結10萬元,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吳欣盈 連署人:謝衣鳯 林思銘 (三)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億8,542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鄭運鵬 劉建國 (四)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2,129萬元,然未編列112年5月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組織法時,通過立法院公費助理40歲以上「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費及所有公費助理之「文康活動費」附帶決議之相關預算。 為維護立法院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以及保障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權益,爰要求立法院針對「40歲以上立法院公費助理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以及「立法院公費助理每1會期1千元之文康補助費」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曾銘宗 李德維 (五)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六)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七)立法院為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鼓勵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撰寫有關我國國會研究之學位論文,特訂定《立法院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凡於當學年度或上一學年度,以中文撰寫我國國會相關議題之博、碩士論文(如我國國會之制度、功能、地位、議事、建築及公費助理法制等相關國會主題),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者皆得申請。 根據要點每年獎助名額以博士論文1名、碩士論文3名為原則,立法院得視預算、參與審查論文篇數及評審結果調整增加或不足額。博士論文之獎助金額每名10萬元,碩士論文之獎助金額每名5萬元。惟查立法院網站公告112年度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計畫,博士組、碩士組獲獎名單均予從缺。 唯有健全的國會才有健全的民主,為吸引更多同學投身國會相關研究,爰要求立法院加強推廣,鼓勵國內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踴躍投稿申請獎助。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八)查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於不同項目之業務費中有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又查立法院112年度10月時共進用4名臨時人員,於113年度預算編列5名臨時人員之酬金,並散見於各單位之業務費中。又查立法院進用臨時人員,並無與行政院一樣頒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並依法依規進用臨時人員以保障臨時人員權益。 為保障臨時人員權益,爰要求立法院進用臨時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研議相關法制。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九)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制度性防範三讀法律條文整理疏漏之作為」及人力物力增補配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一)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委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二)為推動開放國會,第9屆立法院院長於106年核定、第10屆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試辦實施要點,參考行政院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由立法院編列營運經費建置立法倡議網路平臺,以便試辦建立國民網路連署制度,提供國民利用網路連署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法律案之立法倡議。 惟查該網站平台原始網址已無繼續服務,有鑑於國人對於立法院立法效能之期待日益增長、同時更盼望能夠參與更多立法過程討論,因此立法院應賡續提供立法倡議平台服務;另外考量部分立法委員草擬法律案時,須公開搜集民眾對草案意見,針對民眾意見調整後,始連署提案,立法院應參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行政機關草案預告、協作功能,提供立法委員辦公室上傳法律草案初稿搜集民眾意見。 建請立法院詳加研議。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三)政府自87年起推動電子化政府,積極強化資通訊基礎建設及推動業務資訊化,惟因各機關係分別購(建)置數量龐大之軟硬體設備、資訊系統、伺服器與機房,除資源無法有效整合與共享外,亦造成重複投資之浪費。究此,行政院於95年9月4日「行政院組織改造資訊作業調整整體規劃暨專案管理辦公室委外服務95年第3查核點會議」決議:「行政院及本部及所屬委員會為資訊共構示範點,積極辦理」,規劃將設備與系統納入共同機房統一管理外,嗣並採資訊資源向上集中之原則,推動政府機房減量及主機虛擬化,期能達到資源集中目的,以節省政府支出;另參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亦有「擴大委外經濟規模效益」等類似規定。 請立法院就資訊系統集中架構、整併相關服務及系統等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四)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1萬2千元,該項預算均係業務費;經查,111年度預算數1,068萬6千元,決算數為939萬1,100元,執行率為87.88%,112年度預算數1,052萬8千元,截至112年9月底執行數為6,869萬元,執行率為65.25%,執行率顯然未符預算所需,實有寬估之嫌。為本撙節、核實編列預算原則,爰要求立法院提出相關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五)查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之預算提案格式各有不同,各委員會各行其是,格式並未統一化,常造成立委及幕僚作業之困難,甚而出現預算提案因格式理解有誤,以致預算提案單多處塗改卻仍未釐清原意。 查已有委員會於審查前整理欲審查部會之單位公務預算歲出/歲入、工作計畫、預算金額、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金額等等項目為EXCEL表格,以供立委、幕僚依照統一格式提案,方便查找同時大幅減少塗改率。 立法院應於半年內參考已建置之「WORD委員提案軟體(法律案)」,建置預算提案軟體,俾利提升立法院各委員會問政效率及提案品質,並於3個月將評估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六)查「立法委員參加國內考察隨行公費助理費用報支原則」第2點「本院各委員會舉辦之國內各相關部會業務考察,參加委員得視需要指定公費助理1人隨行。」第3點「經委員指定之公費助理,其配合考察團所產生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得檢據核實報支。」 惟實務常有該次考察因立委另有要事、有公務無法前往或另有委員會業務需質詢而無法前往時可派助理前往考察,卻無法核銷交通費等費用之情事,而部分考察地點(例如獄政、邊境查驗等單位)若非考察行程安排,難有機會實地勘查。 立法院應研擬具體合理辦法修正「立法委員參加國內考察隨行公費助理費用報支原則」,避免浮濫使用考察經費,確保立法院的正常運作和公正的財務管理,俾利提升立法院問政品質,並於3個月完成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七)有鑑於各民主國家之國會均有建置公費國會助理制度及完善相關法制。又公費國會助理學養素質、品德操守、國家忠誠之良窳攸關立法委員問政品質。惟我國公費國會助理聘用之資格、薪給、訓練、管理、保障相關事項之法令付之闕如,不利專業化國會助理之培養及留任。關於公費助理權益部分,目前僅有《立法院組織法》確立立法委員、黨團可聘僱之公費助理人數上下限及公費助理身分係依勞動基準法聘用,因此公費助理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稱之聘用人員,亦非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更非臨時人員。 請立法院就「我國與其他國家國會助理制度比較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八)目前立法院各委員會所舉辦之公聽會,係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5條:「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第58條:「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查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立法院第10屆共舉辦92場委員會公聽會,第9屆119場、第8屆80場。相較立法委員及政府機關所提之法案數量及三讀法案數量,各委員會所舉辦之公聽會數量顯然過少。由於委員會公聽會舉行涉及召集委員職權,舉辦不易,不過各立委、黨團仍會自行舉辦公聽會,邀請政府機關、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表達意見,對於立法方向及凝聚社會共識頗具意義,但礙於個別立委資源有限,此類公聽會較無逐字稿紀錄,亦無公開管道;立法院應協助個別立委製作逐字稿紀錄,並公開於立法院官網。 請立法院就「襄助立法委員舉辦非委員會公聽會可行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九)國際2050淨零碳排、RE100,再生能源轉型是趨勢也是責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要求一定面積以上屋頂設置光電,立法院作為政府機關一員,應負起責任,由公而私帶頭推動。 爰此,要求以「立法院屋頂光電設置推動計畫」為題,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提案人:賴香伶 吳欣盈 連署人:謝衣鳯 林思銘 (二十)立法院數位電話系統係於89年間建置,電話分機2,900門,為配合相關需求,立法院也陸續配置來電/去電顯示、網路電話及長途備援、線上錄音等功能,至95年已初步完成該院數位電話系統服務架構。 近年硬體自然老化,設備故障頻發,同時原廠於103年度公告停止支援相關軟體及硬體,並逐漸停產備用品,未來恐衍生系統運作風險,而隨著資通訊技術不斷進步,系統功能不斷創新,原有系統架構是否符合未來經濟與科技之發展趨勢,仍需多加審慎評估。 同時,為因應對岸日益增加的軍事威嚇,情資防治尤其重要,然近期院內分機接聽到詐騙電話的頻率增加,在汰換數位電話系統時也應強化院內電話過濾及防竊聽機制,並儘量採用台灣製造之電話系統,保護院內的資通訊安全。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汰換立法院數位電話系統」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一)立法院作為我國最高議事殿堂,設備應皆為國家級標準,然如麥克風、WI-FI網路、影印機等設備故障事件頻發,造成委員在研究資料、質詢及開會時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困擾,更甚者如有剛好有外賓來院內演講,設備若是出問題,不只立法院,更造成國家顏面損失。 立法院應建立定期檢修制度,杜絕各式院內設備臨時故障之隱患,並即時汰換故障或是老舊之設備。 同時,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院內許多數位系統與院外或是職工的個人智慧型設備通用性及兼容性變低,面對網路威脅彈性也越來越低,定期更新院內數位系統更能保障院內職工工作效率及資通訊安全。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建立立法院設備定期檢修及汰換機制」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二)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人員維持」編列13億5,191萬7千元,為立法院職員、駐警、技工、工友、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等944人之薪俸、加給、加班費及會期津貼;另「公費助理經費」編列7億9,294萬7千元(人數計算基準為904至1,582人),為公費助理酬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加班費;「黨團助理經費」編列3,508萬9千元(人數計算基準為40至64人),為黨團公費助理酬金、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3筆預算相互對照之下,沒有參與立法院開會的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立法院有編列「會期津貼」,立法院卻沒有編列公費助理與黨團公費助理的會期津貼,極度不合理。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公費助理經費」及「黨團助理經費」提出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三)立法院為國家重要政府機關,經常會有外賓及民眾進入院區參觀及導覽,故院內能否提供足夠的無障礙設施是相當重要的。然若要使用輪椅或是導盲杖在院內移動具有相當難度,且只能透過行走特定路線或繞遠路的方式才能抵達目的地。 同時,若要使用特定的無障礙設備,如輪椅升降機,只能用電話通知工作人員,等待他們來啟動設備後才能繼續移動,過程中不只無法善用人力資源,更損耗大量的時間成本。 並且,無障礙廁所僅在院區內特定地點有設置,比例嚴重不足,若職工或民眾有需要,必須另尋他處才能解決生理需求。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增建立法院內無障礙設施」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四)鑑於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任務繁重,時有超時工作及夜間加班之情形,長期下來恐影響公費助理身心健康,然立法院公費助理以勞保方式進用,權益卻未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惟查,112年5月8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組織法」時,審查通過「『針對40歲以上之公費助理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的補助及所有公費助理『文康活動費』」之附帶決議提案,並於112年5月12日的院會也通過了該項附帶決議。 為照顧公費助理身心健康,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兩年4,500元健檢補助費」,以及「每位公費助理每人每會期1千元文康補助費」之可行性進行研擬相關補助辦法,以保障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相關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五)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然查,立法院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數合計為79輛,其中「油電車」為23輛,僅占公務車總數29%,顯未符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 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立法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六)鑑於氣候變遷對環境、人類生存與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全球已有130餘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宣示與行動;然依據經濟部碳估算工具計算結果,立法院2022年度碳排放量為6,856.5公噸CO2e,較2020、2021年度之7,051.9公噸CO2e、8,353.6公噸CO2e,分別減少195.4公噸CO2e(減幅2.77%)及1,497.1公噸CO2e(減幅17.92%),其2020至2022年度碳排放量雖呈逐漸下降趨勢,惟其排碳來源近九成為電力,顯見其仍有強化節約用電之必要,以減少碳排放量。 為強化節電效果,爰要求立法院應研擬院區及會館節約用電改善方案之可行性,同時加強宣導,將有助於提升節能減碳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以落實政府2050淨零減碳目標。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我國國號為「中華民國」;然總統府自110年開始,雙十國慶活動標誌,將雙十國慶的英文名稱改寫上「Taiwan National Day」,而中文則沒有「台灣國慶」,112年是「民主台灣‧堅韌永續」。惟總統府此舉,引起前總統、直轄市長及部分中央民意代表不滿,相繼拒絕出席112年雙十國慶慶典,並質疑我國國名何時從「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國」。 為向全球彰顯中華民國存在之事實,爰要求立法院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之法典,於國內及駐外單位辦理國家慶典時,明確函文至中央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需依據「憲法」正確標示國號中文及英文名稱。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八)立法院之資訊系統或資料庫系統進行改版或整併時,如需瞭解使用者體驗及建議時,應採公開徵求方式,來蒐集使用者之反饋。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二十九)立法委員研究大樓日前發生2樓空調水管爆裂,導致研究室被進水,而助理借用會議室辦公之窘境。爰要求立法院相關業務單位應於休會期間,檢修立法委員研究大樓之空調水管,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窘境。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110年對180個機關的公務人員,進行心理健康調查,收回問卷9,464份,該次調查統計發現有36.07%受訪者有中度以上情緒困擾,需要尋求心理專業諮詢及進一步評估。爰要求立法院相關業務單位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建立轉介機制,以便有相關需求及意願之員工,能透過轉介機制尋求諮詢。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一)立法院院長揭櫫立法院國際事務處將專責於立法院「國會外交」、「僑民僑商服務」、「國際智庫」、「國際組織」、「國會友好組織」等5大領域,為有利於立法委員參與,請提供5大領域如何進展之規劃草案。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二)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委問政責任重大,然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 而在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也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三十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於112年1月公告,根據國際通用指標「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計算顯示,我國性別平等位居全球第7,並連續5年蟬聯亞洲第1。其中,超過四成的女性國會議員受到國際關注,該比率不只是亞洲之首,與世界各國相比,亦名列前茅。 而國際組織「各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IPU),以「Better parliaments, stronger democracy」(更良好的議會,更健全的民主)為宗旨,長期關注各國議會運作,也定期到各國審查婦女參政狀況、發布公開報告。 為藉我國女性參政優良表現,強化臺灣國會外交與國際形象,建請立法院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模式,邀請各國議會聯盟審查委員來臺審查我國婦女參政狀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范雲 (三十四)自臺灣112年5月31日#MeToo運動以來,引發極大社會輿論,現行法制之缺漏獲得高度重視,而立法院亦於2個月內,完成性平三法修正,期以更完整的法制,給被害人更多保障。立法院作為全國民意機關之首,更應當積極落實法制,創造性別平等、友善的職場環境,給被害人最大的支持與保障。 有鑑於立法院場域之特殊性,於立法院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可能因發生地、兩造關係、隸屬不同雇主等因素,適用不同法律,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 為使立法院各處室、立法委員辦公室、各政黨團辦公室更了解新法規定,立法院應舉行教育訓練,課程包含不同案例與適用法規之應用說明,例如:立法委員助理與國會聯絡人、記者、或其他頻繁於立法院出沒之人員間的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範例,也應包含認識性騷擾定義、敵意式環境、不對等權力關係、避免二度傷害等具體內涵。 建請立法院邀請立法委員、立法院各單位主管、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管、黨團辦公室主管、立法委員助理及相關人員參與課程,於113年3月8日前,完成前項教育訓練,以真正建立友善職場,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辦理成果之書面報告,包含課程內容、場次、講師名單、參與人員名單等。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范雲 (三十五)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近年來屢次發生漏水情形,更有甚者造成立法委員辦公室淹水,損害委員辦公室物品及問政資料,嚴重影響立法委員及團隊幕僚工作。 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時常漏水,有損國會殿堂形象,更恐成為國際笑話,請加強立法院院區各建築管線檢查工程,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三十六)近日媒體報導外送員送餐至立法院,竟要櫃檯職員加班協助,各樓層櫃檯中午需加班值班,由1樓櫃台通知立法委員辦公室派員到各樓層櫃檯繳費取餐。後又恢復外送員可直送委員辦公室之規定,僅要求在1樓脫安全帽再上。 但此項措施草率,恐將形成立法院維安漏洞,建議參照民間各辦公大樓於1樓設置外送餐點放置區,由訂購者自行下樓領取,以減輕立法院各櫃檯人員及員警工作負擔。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五、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