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9時4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思銘 賴香伶 鄭運鵬 曾銘宗 湯蕙禎 王鴻薇 林淑芬 江永昌 謝衣鳯 吳琪銘 吳怡玎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德維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李俊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張家瑜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決議: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0項 監察院2,66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23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10億6,033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之提出及相關經費支應方式,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以資遵循。 依該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應依本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國外旅費。」復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點有關「緊縮經常支出」方面之第7項就國內外旅費部分規定:「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13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112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可悉政府為緊縮113年度經常支出,對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訂有抑制成長之原則性規定。 [image: ]而查閱監察院編列之預算,相關預算並未遵循行政院之相關規定辦理,且不減反增。為樽節支出,爰此建議凍結相關預算1,000千元。待監察院方提出相關計畫報告予本委員會,詳細說明旅外考察計畫之動機、目的與目標,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監察院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預算包含參加國際人權會議、訪視人權機構及赴國外進行專案性調查等經費1,113萬9千元,較112年度之904萬2千元增加209萬7千元,增幅達23.19%。監察院連續2年國外旅費預算數均逾前1年度編列數,且近4年增加32.47%,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 允宜檢視各項派員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妥適性,並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爰此,提案凍結50萬元,俟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湯蕙禎 (三)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身份混淆、分工不明、職權不清,拍攝職權影片無助於釐清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另其他部會也鮮少見到拍攝「職權影片」。為撙節國家預算,健全國家財政,爰提案減列監察院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職權影片製作經費385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賴香伶 湯蕙禎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7億6,68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劉建國 吳琪銘 林思銘 吳怡玎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謝衣鳯 (二)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90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劉建國 連署人:賴香伶 湯蕙禎 江永昌 (三)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3,01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淑芬 謝衣鳯 吳琪銘 林思銘 曾銘宗 賴香伶 湯蕙禎 連署人:劉建國 (四)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51萬3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江永昌 賴香伶 湯蕙禎 連署人:林思銘 吳怡玎 (五)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編列3,99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賴香伶 湯蕙禎 (六)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計畫科目編列水電費907萬9千元,較112年度預算編列數755萬1千元,增加152萬8千元,增幅達20.24%;然依據112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節約使用水電、油料、文具用品、紙張、影印、傳真機等事務性設備耗材及通訊費,…。」;顯與該院持續辦理節能減碳措施之情形未符。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監察院於節能減碳措施應予精進,室內空調溫度不得低於攝氏28度,落實環境永續之目標。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監察院之主要建築係為日本殖民時期所興建之西式建築,作為「臺北州廳」辦公廳舍使用。戰後,該建物陸續作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教育廳及建設廳使用;省政府疏散搬遷至南投中興新村後,監察院搬遷至現址,並與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共同合署辦公;後因監察院業務增加,辦公廳舍不足,省漁業局遷離北翼廳舍,於2000年並正式將建物全數無償撥用給監察院使用。 目前,監察院基地內之古蹟,係於1998年由當時的古蹟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與總統府、行政院、臺北賓館及司法大廈一同被指定為「國定古蹟」。惟當時未完整將省漁業局所使用的北翼廳舍(臨忠孝東路、鎮江街),一同列為古蹟進行文資保存。 雖然監察院現行係依「準古蹟」方式管理維護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使用的北翼廳舍。但考量對原臺北州廳舍的完整保存,應儘速會同相關機關啟動文資審議,俾利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八)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監察支出「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該計畫內容包括依法收受人民書狀,輪派監察委員調查,並適時赴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查有失職違法情事,當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依監察院監察統計,109至112年1至8月調查案件核派案數,分別為343案、280案、232案、187案;糾正案件成立案數,分別為85案、78案、108案、63案;彈劾案件審查結果,分別為41案、16案、28案、11案;糾舉案件審查結果,分別為0案、1案、0案、1案,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糾正案件、彈劾案件宜提升案件辦理成效,俾達紓解民怨之目標。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九)自疫情開始到現在,我國弊案不斷,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關說案、12億元新竹市立棒球場、雲林風電收賄、台南光電、學甲爐渣、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炒股、快篩小吃店、超思有限公司採購進口蛋、口罩國家隊10大案,還有性騷、前瞻、外役監及多起國防軍購弊案等社會矚目案件,多如牛毛,數不勝數。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秉持行政中立原則,依法向有違失的公務人員或機關進行彈劾、糾舉或糾正。 爰此,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調查巡查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應對上述案件追蹤檢視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30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後15日內必須要將該筆政治獻金匯入政治獻金專戶內;若沒達成,監察院是可以開罰。然而,基於現行各直播平台金流操作的方式,有可能(擬)參選人是無法合規、在收受政治獻金15日內將該筆款項匯入專戶。因此造成了法規上的漏洞,也可能導致許多應該被認定為政治獻金的款項因此逸脱政治獻金法之規範。又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政治獻金專戶僅得設置一個,但是必須是在「金融機構」內。政治獻金法並沒有明定「金融機構」是哪些;在目前具投資、支付目的之虛擬資產已經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前提下,虛擬資產業者是否為「金融機構」有待商榷。雖然政治獻金法非屬監察院主管法規,修法進程不在監察院手中;但是在法律修正通過之前,作為政治獻金法執行機關,對於虛擬資產作為政治獻金,監察院須擬訂一套因應處理辦法。 爰要求監察院就「現行法下直播捐獻(抖內)如何申報政治獻金?虛擬資產是否可以作為政治獻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一)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監察支出「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51萬3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監察院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之新設業務計畫,自110年度起於各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0年度編列1億1,842萬2千元,111及112年度均編列1億3,138萬8千元,截至111年8月底執行數僅3,026萬5千元,占全年預算數執行率23.03%,歲出預算宜參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以來之執行能量,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二)112年9月起巴西進口蛋問題重重,相關問題包括進口商超思有限公司資本額僅50萬元,農業部陳吉仲部長表示進口8,800萬顆雞蛋,賺取3,800萬元,各界質疑超思有限公司資金來源、是否有超額利潤、圖利特定人士?另外,此次我國從巴西進口8,800萬顆雞蛋,最後一批自巴西進口是112年5月底,最後一天報關是112年7月17日,到底有效期限何時?依農業部於112年9月12日新聞稿表示,最後保存期限是112年9月24日至27日,但截至112年9月13日市場上雞蛋保存期限,如台農蛋品竟然達112年10月5日,112年9月13日新北市又查獲台農雞蛋有效期限為112年10月7日,是標示錯誤?還是故意為之?這關係到2,300萬民眾食安問題!爰建請監察院立案調查。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三)111年九合一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不開放確診者到場投票,影響全國6萬0,508人投票權,112年7月26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認為未符合比例原則,剝奪人民投票權,並促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應儘速研議相關措施。爰要求監察院就後續處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四)詐騙已是國安問題,近年政府重大個資外洩問題非常嚴重,111年11月2,300萬筆戶政資料疑遭駭上網販售,112年1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主任秘書違法調閱健保資料庫盜賣個資,及中華航空會員資料300萬筆個資遭駭。112年5月30日打詐五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通過後,詐騙案還是要回到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更嚴重的是,112年1至5月詐欺案件發生數合計1萬3,363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其中「投資詐欺」3,267件,較111年同期增加37.62%;112年7月23日詐騙集團甚至冒用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名義進行詐騙,11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媒體群組也遭詐騙帳號混入,詐騙問題日益猖獗,政府打詐成效低落,監察院雖已立案調查並函請行政院(暨打擊詐欺辦公室)轉飭所屬檢討改進,爰要求監察院就後續處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五)近年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及辦理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業務,故增加預算員額,然未足額進用人數占比偏高。 監察院108至112年度年均預算員額約542人,年均實際進用人數約498人,年均差額約44人,占年均預算員額之8.12%。如以112年度與108年度相較,差額自108年度43人增加為112年度49人,未足額進用比率則由8.27%上升至8.91%,且112年8月底實際人數501人,低於108年度預算員額520人(詳附表1),顯示近年監察院為業務增加之人力需求可從原有員額內進行調整。 因此,爰要求監察院應就「預算員額未足額」提出因應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監察院108至112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科目項下人事費之預、決算數及員工人數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年 度 項 目 108 109 110 111 112 預算數 金額 656,265 668,399 696,150 719,208 750,778 預算員額 520 535 551 553 550 決算數 金額 655,461 667,901 695,916 [bookmark: _GoBack]716,620 552,809 實際人數 477 500 509 502 501 賸餘數 金額 804 498 234 2,588 197,969 比率 0.12% 0.07% 0.03% 0.36% 23.37% 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差額 人數 43 35 42 42 49 比率 8.27% 6.54% 7.62% 7.59% 8.91% 資料來源:監察院。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六)立法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不應再補新車。 然監察院前述公務車輛中,若扣除大客車2輛、兩用車3輛及特種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1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29人,造成相關車輛購置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與前項立法院決議未盡相符。 因此,爰要求監察院應就「精簡公務用車及駕駛人力」提出因應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七)依據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又依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有鑑於「特殊查核制度(安全查核)」係民主國家捍衛自由法治、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目的係在重要職務公務人員「任職前」,進行事前預防,避免敵對國家、恐怖份子或經濟競爭國家透過重要職務者竊取我國國家機密之重要制度;重要職務特殊查核制度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涉密人員之不同處,在於後者著重「在任期間」及「卸離職後」之管制。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針對監察院首長幕僚及接觸機密事項單位是否需新增特殊查核職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八)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並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承擔我國澄清吏治、保障人權之重責大任,但卻也是掌握重要國家權力,因此人民皆期待監察院更加開放透明,以便全民一同把關。 惟查監察院現行各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係散見於各期監察院公報紀錄,公報檢索系統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不利於一般民眾及學術研究單位查詢特定日期或主題之會議紀錄及重要決議。部分民意建議應比照立法院開放國會之精神,建置監察院議事暨公報查詢系統。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精進監察院各委員會會議紀錄檢索功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九)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針對下列無障礙空間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 (2)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及緊急服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針對下列兒童健康人權與受照顧權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 (2)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並強調基礎健康照顧之發展; (3)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的現象,包括在基礎健康照顧之架構下運用現行技術,以及透過提供適當營養食物及清潔之飲用水,並應考量環境污染之危險與風險; (4)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 (5)確保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父母及兒童,獲得有關兒童健康與營養、母乳育嬰之優點、個人與環境衛生以及防止意外事故之基本知識之教育並協助該等知識之運用; (6)發展預防健康照顧、針對父母與家庭計畫教育及服務之指導方針。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機關行使職權,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有關婦女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二)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促進政府單位現行制度與政令施行如:居住正義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三)鑑於111及112年我國發生缺蛋危機,監察院早在108年即針對缺蛋問題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進行糾正,然而經過3年缺蛋問題又重複發生,監察院的糾正是否對行政機關起到作用?監察院進行糾正之後,是否有後續追查改善情形?爰要求監察院針對調查權之行使後續追蹤處置應如何執行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四)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經查,監察院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數合計為33輛,其中「油電混和動力車」僅有1輛,占公務車總數為3%,顯未符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 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監察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三)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二、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8 image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