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鄭運鵬 王鴻薇 賴香伶 江永昌 林思銘 謝衣鳯 湯蕙禎 吳琪銘 林淑芬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邱顯智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上午9時至11時50分) 政務次長 陳明堂(上午11時50分以後) 調查局局長 王俊力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黃仁良 財政部國庫署庫務管理組專門委員 劉德淦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專門委員 黃淑惠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廖康如 數位發展部政風處處長 許茂吉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謝偉智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古元玲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賴香伶、鄭運鵬、湯蕙禎、江永昌、林思銘、王鴻薇、邱顯智、林淑芬、劉建國、陳椒華提出質詢;委員曾銘宗、謝衣鳯、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條,除將條文中「副局長二人至三人」修正為「副局長三人」外,餘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二、「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二)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下列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一、虛偽自白。 二、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 三、勾串共犯、證人。 四、其他足資證明有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行為。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四)第六條,除將第二項條文中「一倍至二倍」修正為「一點五倍至二倍」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六)現行條文第七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七)第八條,除將第三款修正為「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九)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之一 司法院應於補償之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 (十)第四十一條,不予採納。 (十一)通過附帶決議1項: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曾決議:「考量無辜受害者本質上亦為國家公權力之受害者,其保護不應限於金錢上之補償,亦應提供其精神、物質上之支持,維護或回復其尊嚴,政府應研議建置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並考慮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進行統合,以落實相關社會安全政策,完善無辜受害者保護,協助受害者復歸社會,提升司法信賴。」 爰此,要求司法院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除續行檢討刑事補償法制外,亦應於1年內研議建置或完善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如日常生活扶助、就業輔導、就學輔導等受害人復歸社會之扶助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湯蕙禎 王鴻薇 邱顯智 (十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十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