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3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鄭運鵬 謝衣鳯 林思銘 王鴻薇 江永昌 吳琪銘 湯蕙禎 吳怡玎 賴香伶 林淑芬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李德維 羅明才 劉世芳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李秉洲 立法院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王雅芬 海洋委員會人事處處長 康人方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併案審查(一)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鄭運鵬、謝衣鳯、林思銘、湯蕙禎、王鴻薇、江永昌、賴香伶、吳怡玎、陳椒華、林淑芬、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2、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五條,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第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十條,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五、「勞動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六、「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四十條,除將第三項中「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外,餘照案通過。 (二)第四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 司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七、「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七十七條,除將第三項中「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外,餘照委員張宏陸等20人及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二)第七十八條,除將第一項序文中「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外,餘照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八十條,除將第一項修正為「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外,餘照委員張宏陸等20人及委員黃世杰等16人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