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謝衣鳯 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林淑芬 王鴻薇 劉建國 鄭運鵬 吳琪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張其祿 陳靜敏 委員列席3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 法務部常務次長 黃謀信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法紀調查處副處長 王秉豐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 黃蘭琇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專門委員 趙晉緯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副司長 蔡誾誾 環境部法制處副處長 張雅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彭莉娟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 朱芳君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何志偉等2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椒華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王鴻薇、賴香伶、江永昌、湯蕙禎、吳怡玎、陳椒華、林淑芬、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謝衣鳯、林思銘、鄭運鵬、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一)第二百十九條之三、第二百十九條之七、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第四百三十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及第四百七十六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增訂第四百四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三)第四百七十七條,除將第一項後段修正為「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一)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八條及增訂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一,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十一條,除將第一項第六款予以刪除,第七款遞移為第六款;第五項前段修正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第六項予以刪除外,餘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之(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三)第九十三條之一,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之(甲案)司法院版通過。 (四)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有鑑於環境犯罪案件造成環境污染問題,為避免污染持續對環境及生態造成嚴重損害,檢察官於具體個案如認得為緩起訴處分時,宜斟酌犯罪所生危害及相關因素,命犯罪行為人為清除環境污染或其他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避免其怠於清除且使污染之危害持續發生。 提案人:湯蕙禎 王鴻薇 曾銘宗 陳椒華 2.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條文制定目的為考量到許多職業因其職業特性,需要與客戶建立嚴密的信賴關係,且其職業倫理與相關專屬法規中也詳盡保密義務,刑法第316條、第317條也有關於洩漏因職業獲悉資訊之相關罰則與刑責。 但此與刑事案件中,所有公民皆有證言之義務牴觸,故為求最大公益性之需要,提供給予特定職業類別人士拒絕證言權,然則本次修法仍僅將「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等職業放入拒絕證言權範疇,未將護理人員在其職業倫理與法規中也有相關規定,此舉似乎仍將護理人員定調為醫師之助理。 然則護理人員法第24條中已規定護理人員業務有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等四大項,其中醫療輔助行為僅為其一,表示護理師執業多為獨立作業並非為「佐理人員」,且護理人員法第24條在2014年因應專科護理師增修第3項,使專科護理師除護理人員四大業務外,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其中衛生福利部針對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包含「相關醫療諮詢」、「傷口縫合」、「周邊動脈導管置入及拔除」等,且隨著專科護理師角色發展持續完整,也陸續將執業範疇及角色多元擴張。 且我國預計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屆時會有許多高齡者在臨終前,護理人員陪伴走完最後一程的機率極高,而其中若是涉及遺產爭訟中的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刑事罪責,許多時候都會面臨要傳喚護理人員出庭作證的問題,未將護理人員獨立納入刑事訴訟法拒絕證言權的保障,會對護理人員與病患的信賴關係造成極大的挑戰。 綜上所述,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儘速研議並再次推動修法,將護理人員獨立列入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拒絕證言權之保障。 提案人:湯蕙禎 陳靜敏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草案」: (一)增訂第七條之十九,將條次修正為「第七條之十八」,並修正如下: 第七條之十八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八條停止、繼續審判或駁回繼續審判聲請之裁定者,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本文規定。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 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PAGE 2